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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債危機概述
引起2007年美國次級抵押貸款市場危機的直接原因是美國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場持續降溫。利息上升,導致還款壓力增大,很多本來信用不好的用戶感覺還款壓力大,出現違約的可能,對銀行貸款的收回造成影響的危機。這場次債危機也迅速形成了波及世界的金融危機,并且很快從金融領域蔓延到了實體經濟。
2.美國在危機中體現出的監管漏洞及以往政策的不當
在過去近十年美國的發展,受益于全球化的大趨勢,經濟不斷繁榮,但這種繁榮的基礎其實比較脆弱。由于其自身的儲蓄相對不足,消費不斷增長,經濟的金融化趨勢不斷加強,其集中的表現就是家庭利用已有的金融資產,尤其是房地產為抵押,向銀行借款來支持其日益高漲的消費。這一格局發展的必然結果就是消費信貸鏈的破裂,集中表現在美國的次級房貸危機。危機根源于三個方面:一是美國政府不當的房地產金融政策為危機埋下了伏筆;二是金融衍生品的濫用,拉長了金融交易鏈條,助長了投機;最后是美國低利率的貨幣政策推波助瀾。
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
1.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一致性
貨幣政策目標和金融監管目標的方向具有一致性。我國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幣值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而金融監管的目標是為實現金融穩定,維護金融安全,保護公眾利益,促進金融健康有序發展而采取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兩者之間并沒有實質性的沖突,兩者目標的方向具有相同的致性,都是為了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和公眾的利益。首先,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是保證實現貨幣政策的必要條件。其次加強金融監管目的之一是為貨幣政策的實施“保駕護航”的。沒有金融監管的“保駕護航”,在我國現有市場機制尚不完善的條件下,僅僅有貨幣政策,是無法達到宏觀調控的目的。
2.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矛盾性
可以看出,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是緊密聯系的。但同時,二者也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既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主要體現在經濟周期中操作方式的矛盾性。貨幣政策是逆經濟周期而動,而金融監管則具有順周期運行的特點。由于二者操作方式的不同,使得二者必然產生目標沖突。如近年我國緊急持續高速增長,為防止潛在的通貨膨脹,央行采取了提高存款準備金的貨幣政策,導致銀行流動性資金吃緊,周轉出現困難而出現風險,與金融監管目標沖突。所以,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必須相互協調并且要建立二者相互協調的制度。建立協調機制是調和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矛盾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緊密的協商聯系制度,才有可能將貨幣政策的政策意圖和金融監管的重點有機結合,從而實現微觀主體和宏觀經濟的同步發展和雙向互贏。
三、我國經濟形勢及調整
在這次金融海嘯爆發后,泡沫破滅。我國也因此凸顯了以前被經濟過熱所掩飾的問題。泡沫破滅以后,大眾意識到持有的財富其實沒有真正增加,股市房市暴跌,各種金融產品的低迷,使財富縮水,但是物價卻并沒有隨著人們資產的縮水而下降,因此人們的消費大幅減少,而人民幣的升值和國外消費的減少使得我國的出口貿易遭受到了嚴重打擊。我國也從原來從緊的貨幣政策轉為適當寬松的貨幣政策,這是正確的調整。可是因為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漏洞,以及它和貨幣政策之間的不適應使得一些個體能夠操縱股市,而國外投資者也可以利用這些漏洞使用直接投資的錢做著間接投資,大量熱錢流入國內證券市場,使得股市暴漲暴跌。因此,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不是完全相互獨立的兩方面,是需要互相適應與協調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實現國家宏觀經濟政策。
1.貨幣政策的調整
在世界金融危機日趨嚴峻、我國經濟遭受沖擊日益顯現的背景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作出了重大調整,將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并在安排資金強力啟動內需,促進經濟穩定增長。這是中國10多年來貨幣政策中首次使用“寬松”的說法。適當寬松的貨幣政策意在增加貨幣供給,在繼續穩定價格總水平的同時,要在促進經濟增長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2.金融監管的調整
次貸危機表明,要減少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必須構建完善的市場紀律約束機制,加強市場化監管。以存款保險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在強調金融安全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機構經營上的道德風險。必須根除金融領域“不破產、無風險”的傳統觀念,并充分認識到金融破產制度的重要價值和意義。為了防范和化解國際金融風險,必須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3.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協調
對二者各自調整后,還要將其有機結合在一起,既要嚴格監管,防止金融市場的發生混亂,使各個監管部門發揮強有力的作用,同時還要減小對貨幣政策的抑制作用,調動起各企業部門的積極性,各部門相互促進,才能使貨幣政策的作用得到發揮,早日擺脫金融危機的困擾。
4.調整的效果
政策的調整從一定程度來說對經濟的復蘇起到了作用。我國上證指數的自2008年10月28日的最低點開始反彈。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
一、金融危機的反思
(一)金融危機在美國的爆發
由發端于美國的次貸危機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對全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的泡沫不斷升級,過度包裝的金融產品通過美國在全球金融業的絕對影響力流到世界的各個角落,而監管的過濫和過松又使這些廣泛流轉的金融產品有了極大的不安全因素,這都為危機的全面爆發和多米諾連鎖反映打下了伏筆。在經濟層面上,人們開始反思房地產市場的經營和發展模式以及金融創新帶來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問題,在法律上我們不得不重新定位監管的地位和其應發揮的作用。
長期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以繁雜著稱于世,可用“雙線多頭”概括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廢除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同時,構建了以美聯儲為主、各功能監管機構為輔的“傘形監管”,同時建立了一套允許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聯合經營、審慎監管的金融體系。該法解除了銀行進入證券業和保險業的所有限制,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混業經營模式的確立。這一法案在加強了金融服務業競爭積極性的同時,使得監管機構對紛繁復雜的交叉于金融部門間的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成為空白,這也是此次金融危機國際普遍對美國的金融監管存在不滿和質疑的問題。
(二)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影響
美國的這場次貸危機本身已經通過貿易、金融、市場信心傳染等渠道對中國產生影響。我國的股市和油價是比較典型的例子,央行數次降低基準利率來拉動內需,大量建設基礎設施和發掘農村的消費潛力,所以在這次危機中很多國際方面認為中國式獨善其身的,實際上,中國受到的沖擊很大,國際社會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金融監管政策的改革,對中國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體制都有深遠影響,在國際交易和國內金融市場的發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機的影子。
二、危機后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一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為美國政府在立法方面應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努力劃上了句號。該法案的出臺耗時一年多,歷經財政部提案、眾議院立案、參議院立案、參眾兩院協調統一版本、眾議院及參議院分別審議兩院統一版本等五個階段是美國大蕭條以來最聲勢浩大的金融監管變革。法案醞釀的過程同時是美國政府對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的金融監管不力等問題的反思和糾正過程,體現了美國金融監管當局規范金融機構經營、整頓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及納稅人利益的決心以及促進金融業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意圖。該法案將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該法案共有八項措施,具體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
1.增設4個新的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促進信息交流和協調,確定新出現的風險,為監管機構提供解決爭議的論壇,對聯邦儲備委員會識別“重大系統性風險公司”提供建議。全國銀行監理會負責對所有聯邦級別的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的機構進行審慎監管。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將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規定中不包含的金融產品、服務進行管理。全國保險辦公室將作為財政部內設的機構,主要用來為資料交換提供場所,同時為全國和各州提供專業的金融保險信息服務。
2.提升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授予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用來監測、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對重大系統性風險金融企業、非銀行控股公司進行監管,同時改組聯邦儲備委員會,使聯邦儲備委員會將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共同商討改組方案,以更好地協調新監管的權責分配問題。
在以美國為首的受到危機重創的銀行金融機構紛紛倒閉的背景下,致力于銀行業的穩健運行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出臺了一些規范監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原則》,2009年的《穩健的壓力測試實踐和監管原則》、《新資本協議框架改進方案》、《新資本協議市場風險框架的修訂稿》、《交易賬戶新增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的征求意見稿。這些文件在規范銀行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資本構成方面有非常積極的促進作用,對各國的銀行業的監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二)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存在的問題
美國監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美聯儲權力空前龐大的全能型監管機構也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其一,美聯儲的金融監管職能與美聯儲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是否出現沖突?美聯儲在大權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繼續保持其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其二,誰來監管美聯儲?現在能否對真正掌握實權的美聯儲構成有效制衡還未可期,這將涉及到全球監管體系如何構建和政策監督的問題。其次,新法案仍遺留一些未解難題,如“兩房”等問題。
另外,對銀行的風險的界定并沒有一個完整的識別標準,新設立的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與其他機構在運行中是否能協調運作,上文提到其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但具體權限并沒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國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結構并沒有徹底改變,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消費還將繼續,對于將來可能產生的更加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現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是否能完全覆蓋監管,還是只能像這次的危機一樣只是臨時的處理機制。從一定程度上說,法案對這些問題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進,不斷完善。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和實現監管的全面性、系統性
1995年的《商業銀行法》和1998年《證券法》確立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模式。我國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管理體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觀調控和微觀監管的專業性,但毋庸置疑的是,這一體制的形成深受國際金融監管體制變革的影響。所以此次危機所暴露的國際金融監管中的宏觀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監管不協調等種種弊端,也就會在我國目前的金融管理體制中有所反應。由于國內市場相對封閉、金融創新相對不足,我國金融體系免遭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沖擊,但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產品的出現,大量的游離于監管真空帶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呼喚著一種更加全面而系統的配套監管機制的產生。
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強化中央銀行職能,明確人民銀行在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主要角色,確立人民銀行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中的主體地位。與受危機重創的美歐國家一樣,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領域也存在宏觀審慎管理缺位和微觀監管“合成謬誤”的問題,銀、證、保三個行業監管部門以防范單個金融機構風險為目標,無法對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以及由此導致的系統性風險給予足夠的關注。
從承擔的具體職能上看,人民銀行具有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賦予人民銀行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上的主導作用。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通常是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的源頭,應明確人民銀行在監管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中的主導作用。同時要樹立中央銀行權威,賦予人民銀行在金融監管協調中的牽頭人職能。在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分離、金融業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監管協調對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而言尤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監管協調,關鍵在于確立監管協調牽頭人,當前,這一角色應由履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職能的中央銀行來承擔。
(二)重點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改革文件中關于流動性標準的新建議,結合我國已經加入這一組織的實際情況和銀行業發展的現狀,應當繼續深入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和相關規制的落實,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風險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業銀行全面識別和管控風險的水平。在將資本和流動性監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斷提高銀行業抵御風險能力在堅守資本數量和質量審慎監管底線的基礎上,引導商業銀行在業務發展和資本的規劃上能結合市場需求以及自身的業務水平科學發展,合理把握表內外資產擴張速度,促進風險抵御能力建設與自身業務的協調一致發展。
推動銀行業建立新的信貸管理制度,持續優化信貸結構通過強化針對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和項目融資等業務信貸管理制度,推動銀行業建立更加嚴格有效的信貸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貸款風險。按照中央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戰略部署,引導銀行業進一步調整信貸投向,優化信貸結構,合理把握信貸增速、節奏和投向,加強行業風險監測和管理,把銀行業改革發展的良好形勢鞏固和發展下去。
在這場危機之后學者都在大力呼吁監管,實際上我們同樣不能忽視的是金融業自由發展的空間,不能因噎廢食,金融業的自主競爭和發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經營模式,開發新的金融產品,給金融發展注入活力,關鍵是相配套的金融監管模式和內控機制能夠協調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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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 理念變革 模式創新
為順應全球金融業日益融合的趨勢和金融自由化浪潮,促進本國金融市場發展,提高本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各國紛紛進行金融監管改革和金融法律改革,并初步確立了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金融監管理念和模式。但是,次貸危機表明現行金融監管理念和模式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促使各國進一步變革金融監管理念和創新金融監管模式。
從個體到系統的審慎監管
危機之前,對于金融風險的防范和金融穩定的維持,不論采用哪種監管模式都是重金融機構個體的微觀審慎監管而輕金融系統的宏觀監管。傳統個體式微觀審慎監管將監管的對象設定為單個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關注單家銀行機構的穩健性運行。其監管邏輯是,只要嚴格監管體系中的每家銀行,并保證他們都健康運行,那么整個銀行體系乃至金融網絡就會穩定健康。但是,微觀審慎監管功能的實現并不能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次貸危機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證券化衍生金融品創新活動長期游離于微觀審慎監管之外。正是基于這一考慮,后危機時代各國都從審慎監管理念和制度機制上進行監管改革和重塑。在此,筆者主要以金融危機的策源地美國和金融大爆炸的發祥地英國的審慎監管改造為例進行闡述。
美國審慎監管的改革與重塑。后危機時代,美國確立了“無盲區,無縫隙”的全面審慎監管理念,并在協調與制衡的基礎上,加強了對金融市場系統的宏觀審慎監管和對場外市場的微觀審慎監管。2008年3月31日,美國財政部公布了《金融改革藍圖》。該計劃提出,短期要針對次貸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改變監管機構職能,中期要消除美國監管制度中的重疊,提高監管的有效性,長期則要解決美國現行銀行、保險、證券以及期貨業分別設置監管者的模式,向著以目標為導向的監管模式轉變。但是,由于次貸危機進一步深化而演變為金融危機,該計劃確定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目標未能實現。奧巴馬上任后,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3月26日了新的《金融改革框架》。該框架將防范系統性風險確定為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務。2009年6月17日,奧巴馬政府正式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的基礎》這一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并提交眾參兩院審議。經過長達一年多的審議,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于2010年6月和7月通過了以參議員銀行委員會主席多德和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弗蘭克的名字命名的金融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法》(Dodd-Frank Act)。該法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實現了從個體微觀審慎監管向系統宏觀審慎監管的轉型。首先,確立了“無盲區,無縫隙”的全面審慎監管理念,擴大了監管范圍。其次,建立了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機制。第三,建立了分工明確、制衡有力的金融監管體制。
英國審慎監管的改革與重塑。次貸危機發生后,英國金融監管部門也對其金融運行模式、理論和制度進行了反思,并加強了審慎監管。這集中體現在英國《2009年銀行法》(Bank Act 2009,英議會于2009年2月12日通過)和《2010年金融服務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0,英議會于2010年4月8日通過)的有關規定上。《2009年銀行法》明確規定英格蘭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和所處的核心地位,并強化了相關的金融穩定政策工具和權限。①為了彌補《2008年銀行法》對銀行破產程序規定的不足,加強對破產銀行的持續性管理,完善銀行救助機制,該法還授權監管機構依“特別處理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所賦予的三項穩定性權力在銀行破產之前對其進行事先干預;對金融服務補償計劃進行改革,設立意外準備金以補充賠償款項來源,提高賠償效率,保障存款人利益,促進銀行的持續性經營;規范銀行清算程序和對“剩余銀行”的管理程序,加強對破產銀行的管理。《2010年金融服務法》將維護金融穩定確定為金融服務局的監管目標之一,并在《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規定的“確保市場高效公平有序”、“保護消費者獲得公平交易”和“提高英國金融市場的質量和效率”三個政策目標之外,增加了“應對危機—保持金融體系穩定和加強金融監管”這一政策目標。②為此,該法還擴大了金融服務局的權力和職責,即為達到金融穩定的新目標,金融服務局有權制定規則,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資料,對其不當行為進行懲罰,并且還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其權力得以實現的措施。
然而,從實踐上看,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并不到位,其體制、機制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適應有效審慎監管的需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雖然《2010年金融服務法》增加了金融穩定的監管目標,并賦予金融服務局更大的監管職責和權力,但沒有賦予其與之相匹配的監管工具和手段;二是未能按照監管目標和功能建立起有效的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2010年金融服務法》并沒有真正解決自“北巖銀行流動性危機”所暴露出的英國金融三方監管機構信息溝通不暢、協調不靈以及由此引起的宏觀審慎監管缺失、危機應對效率低下的監管體制和機制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英國財政部于2010年7月了《金融監管改革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的建議報告,旨在建立有效的宏、微觀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根據該建議報告,改革后英國將形成由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兩架馬車”統領的“一行一會兩局”的審慎監管體制和機制。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吸收了“雙峰監管”和“目標監管”的先進理念,體現出與澳大利亞雙峰監管模式合流之勢。這種金融監管模式立足于宏觀審慎監管,兼顧消費者保護、金融市場建設和金融危機管理,從而能較好地處理金融機構審慎監管、金融系統穩定、金融產品監管及中央銀行相關職能之間的關系,有利于實現監管目標。
從投資者保護到消費者保護的轉型
金融自由化的一個直接后果是金融產品和金融業務的創新不斷加快,這不僅提高了金融衍生產品的復雜性,加劇了金融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性,而且使消費者難以理解、評估金融產品的構造、特征和風險,從而只能被動依賴于外部獨立評級機構提供的信用評級做出交易決策。針對金融消費者這種市場弱勢地位,后危機時代歐美各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另一個重點便是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并從建立獨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加大金融產品信息披露義務、加大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力度、完善金融消費者救濟機制等方面實現了從投資者保護向消費者保護的轉型。
建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機構。比如,為避免多頭監管造成的監管重疊、監管競次、監管真空等漏洞,加強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權的統一,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紛紛通過立法建立起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即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加大金融產品提供商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金融產品的多元性和復雜性,加劇了金融服務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此,后危機時代,各國在傳統的金融服務者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金融服務者的產品說明和風險揭示義務和責任,即金融服務者在銷售金融商品時須向客戶充分說明推薦理由,揭示產品特性,提示產品風險等。
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消費者的救濟機制。凡有權利必有救濟。為加強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各金融市場發達國家都進一步完善金融消費者救濟機制。比如,英國《改革金融市場》中提出多種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一是進一步強化“金融申訴專員服務計劃”,以更快捷有效地解決金融消費者糾紛;二是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賠償計劃”的事前融資制度,以保障金融消費者因金融機構破產而遭受的損失得到充分賠償;三是建立消費者代表訴訟制度,以便于金融消費者尋求司法救濟。
從分別立法到綜合立法的轉變
與金融混業經營和統合監管的實踐相適應,自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頒布之后,挪威、德國、瑞典、比利時、芬蘭、奧地利、匈牙利、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以及日本、韓國等亞洲國家都紛紛仿效英國相繼制定了統一調整各類金融投資業、金融投資商品和客戶的金融服務法。如日本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韓國2007年的《關于金融投資及資本市場法》等。
綜合金融立法最顯著的特點有二:一是打破了傳統民商法上有價證券的概念,以金融投資商品統合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及其各種金融衍生商品,并予以統一的法律調整;二是改變了傳統金融法律以“對象商品”或“金融機構”的概念形態或種類為基礎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的做法,而代之以按照“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原則實行統一規制,即對金融投資業、金融投資商品、客戶按經濟實質進行功能分類,并對金融功能相同的對象適用同一的進入、健全性、營業行為規制。
(作者分別為貴州財經大學講師,貴州財經大學教授)
【注釋】
①李揚,胡濱:《金融危機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監管改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第58頁、第68頁。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金融自由化。
從20 世紀80 年代開始,金融動蕩發生越來越頻繁,1987 年華爾街股市崩潰、1992 年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1997 - 1998 年的亞洲金融危機,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美國開始進行金融監管改革,2011 年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直接影響到全球股市、期貨市場、原油價格等各個方面。為了防患于未然,我們需要學習和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內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一、金融危機下國際社會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虛擬資本的無限擴張以及信息分享機制不暢給金融監管帶來的障礙,2008 年美國的次貸危機促使美歐各國探尋和建立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和規則。
( 一) 《巴塞爾協議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巴塞爾委員會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新的巴塞爾協議影響了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引發國際金融監管準則的調整和重組。為了創造出更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協議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銀行最低資本要求,增強資本質量; 第二,提出新的計量指標,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提高整個銀行業在危機中的恢復能力; 第四,引入杠桿率指標,把控銀行風險敞口。
( 二) 美國金融監管框架改革。
美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兩級多頭式監管”,中央和地方兩級都擁有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權力,多個履行金融監管職能的機構對金融行業進行分業監管。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2010 年 7 月,美國通過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其對金融監管制度的調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組建聯邦級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 ( FSOC) ,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2) 組建全國保險監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險行業的監督、咨詢、建議和信息交流等職責。( 3) 成立全國銀行監理署( NBS) ,負責對所有聯邦特許存貸款機構、外國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4) 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 CFPA) ,將原先分散在不同監管部門的消費者保護職責予以歸并,統一執行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對金融產品提供機構進行檢查,對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的金融機構和市場行為實施處罰。
二、我國金融業面臨的問題。
( 一) 金融行業經營模式的變化。
中國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業逐步對外開放,隨著競爭的加劇,中國金融行業分業經營的模式業也開始帶有一定的混業特征。
首先,監管當局對金融分業經營的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其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1999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頒布了《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和《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符合條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同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又一致同意保險基金進入股票市場。2000 年 2 月,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證監會又聯合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獲準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明確商業銀行在經過人民銀行批準以后,可開辦證券業務、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以及保險業務。其次,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子公司混業經營,即一個金融集團或者非金融集團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混業經營在提高金融企業自身競爭力的同時,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 二) 金融創新的發展。
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以及投資銀行業務,這些業務本身來源于證券業和保險業,“銀證通”、“銀券通”等銀行業務品種的使用使得大眾通過銀行網絡就可以直接進行證券投資。保險企業的創新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勢頭尤其明顯,新的涉及多個金融業務領域的保險產品不斷涌現,如投資聯結保險就橫跨保險業和證券業兩大金融業務領域。
三、金融監管體制的完善。
( 一) 中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在改革開放初期,除了四大國有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機構,1986 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初步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的職責,此時的金融監管模式是一種單一監管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信托、證券、保險在內的各種金融機構相繼建立,并逐漸形成了混業經營狀況,分業監管的模式逐漸確立。1992年,中國證監會成立,將證券監督管理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證券機構的審批仍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1993 年底國務院公布的《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是分業監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礎,該決定要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8 年中國保監會的成立,將保險業監管職能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2003 新設立的中國銀監會取代中國人民銀行成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轉變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不斷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運行規則,更好地發揮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經濟調控和防范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在分業監管體制下,多重監管機構之間難于協調,可能引起“監管套利行為”,即被監管對象有空可鉆,逃避監管。并且分業監管體系基于金融機構的分類進行個別監管,實質上是對金融市場的分割,這種分割增加金融體系的成本,阻礙了資金的自由流動。
為了對金融市場進行統一、高效的監管,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 2004 年簽署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自的職責分工。銀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職責,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備忘錄建立了信息搜集與交流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其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向其監管對象收集信息和數據; 其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密切合作,就重大監管事項和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進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協商確定; 其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互相通報對其監管對象高級管理人員和金融機構的處罰信息; 其四,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建立對外開放政策的交流、協調機制,并互相通報在有關銀行、證券、保險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的活動信息和觀點。
( 二) 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1、確定適度監管原則。
我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管制過度并存的現象,金融法治帶著明顯的行政主導性,適度監管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干涉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金融自,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金融機構得以穩健經營,只有當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為達到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化。
2、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從巴塞爾委員會 2010 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Ⅲ》以及美國2010 年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 重建金融監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當前的國際金融監管更注重控制風險,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各國對金融行業監管體制的變化也越來越呈現出某種程度的綜合監管。
中國“一行三會”式的監管框架經過多年實踐,相互間競爭越來越突出,協調卻日益欠缺。雖然有三大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該機制只是在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宜之計,缺乏國家層面的法律支持,聯席會議做出的決定強制力和權威性不夠。因此,在改革目標上應逐步將分業監管模式轉變為綜合型監管模式。在機構設置上可借鑒以美國,考慮組建隸屬于國務院的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識別和防止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系統性風險,促進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目前的監管模式,各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很難共享,國務院設立的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對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保證各監管機構的信息溝通、共享。
金融監管內容應從合規性的機構性監管向合規性與風險性監管并重的功能性監管轉變,加強事前預警防范。銀行業作為整個金融行業的主體,應參照《巴塞爾協議Ⅲ》新修訂的監管準則作出相應的調整。對證券業及保險業,由于這類行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特點,要重點加強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
3、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隨著資本的國際流動不斷加快,金融風險在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憑以國別為基礎的金融監管不足以控制風險。目前國際社會調整國際金融監管的有關規范主要有三類: 一是巴塞爾體制下對國際銀行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中國在 2009 年成為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 二是 WTO 的《金融服務貿易協定》,該協定1999 年3 月開始生效,這意味著在金融服務領域要逐步實施自由化,WTO 在未來的金融監管協作與合作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是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該組織由世界銀行和美洲國家發起,開始的宗旨是幫助發展拉美市場,1983 年,該組織正式成為全球性組織。
該組織的宗旨是: 通過交流信息,促進全球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各成員組織協同制定共同的準則,建立國際證券業的有效監管機制,以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有效; 并共同遏止跨國不法交易,促進交易安全。中國證監會在國際證監會組織 1995 年的巴黎年會上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對于我國來說有兩個好處,一是吸收國際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不斷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 二是進行國際金融監管的合作,參與國際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維護本國的利益,加強與其他國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風險。基于此,隨著區域經濟體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區域內金融危機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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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監管理論萌發階段的研究
(一)重商主義階段的貨幣流通禁令
金融監管的萌芽思想應追溯到重商主義時期。那時的金融監管思想主要是為了保護本國資源,讓資源都用在本國建設上。采用了在生產、金融、貿易上的管制措施,尤其是在貨幣上的管制即:禁止一切黃金和白銀的外流,并把一切國內貨幣置于流通領域之中。因此,金融監管的萌芽發展階段――金融管制階段,即為此階段法律上關于貨幣的禁令。
(二)大衛.李嘉圖的貨幣價值論和金塊論
大衛.李嘉圖(David Ricardo,1810)通過貨幣價值論闡述了貨幣發行數量的原理,并通過參與“金塊論戰”分析了當時英國貨幣流通問題,進而表明了貨幣流通數量需要控制的這一金融監管思想。首先,他把價值由勞動時間決定的觀點運用到了貨幣價值當中。他認為鑄造貨幣的金銀,如同其他商品一樣,是有價值的,其價值決定于生產金銀所耗費的勞動時間,而且會隨著采礦技術和采礦機器的改良而發生變動。同時,作為當時“金塊論戰”主要代表之一,他認為英國物價上漲和英鎊匯價下跌原因在于銀行券貶值。因此,他主張迅速恢復銀行券的兌現,使銀行券發行量受黃金數量控制,以實行(金本位制的)貨幣的自動調節。
(三)亨利.桑頓的金塊論戰
在“金塊論戰”中,英國經濟學家亨利.桑頓(Henry Thornton,1802 )提出了真實票據的不斷貼現過程將會導致信用鏈條的延長和信用規模的成倍擴張,故而真實票據原則并不能保證銀行有足夠的貨幣供給彈性,從而避免銀行遭到擠提以及引發通貨膨脹或緊縮。因此,以真實票據原則發行銀行券存在發行過度的危險,應該受到集中的管制。進而,亨利.桑頓提出作為統一管理發行貨幣的機構中央銀行應得到充分的金融監管,但這種金融監管并非是對整個金融體系進行監管,更不涉及金融機構的微觀行為。
(四)霍特里、漢森、凱恩斯、薩謬爾森等的信用調節論
信用調節論是在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壟斷階段以后產生的。霍特里(R.Hawtrey,1919)將現金與信用統稱為貨幣,認為經濟周期的變動是由于信用的擴張或收縮造成的,信用的擴張與收縮,受制于現金余存額的變動。約翰.梅納德.凱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1936)認為:經濟危機和失業的主要原因是由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不足所產生的有效需求不足。漢森(Alvin.H.Hansen,1953)提出了補償性的金融政策,即在經濟衰退時期,擴大信貸規模,降低利率,刺激投資和消費;反之,在經濟繁榮時期,縮小信貸規模,提高利率,抑制投資和消費。保羅.薩謬爾森(Paul.A.Samuelson,1948)強調中央銀行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在經濟調節中的作用,主張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協調配合,進行宏觀調控。可見,信用調節理論認為,資本主義的經濟危機可以通過貨幣信用政策去治理,主張通過擴張或收縮貨幣信用,控制社會的貨幣與信用的供給,調節經濟增長。這足以證明對金融體系中貨幣監管思想已相當成熟。
二、20世紀90年代以來金融監管的研究成果
20 世紀90年代以來赫爾曼、穆爾多克、斯蒂格里茨等經濟學家在對東亞經濟的分析中發現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著信息嚴重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據此,在此階段有如下幾個典型金融監管理論研究成果。
(一)信息經濟學框架下的金融監管理論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系列的金融危機,特別是1997年的由新興市場經濟國家開始的亞洲金融危機后,信息經濟學分析框架下的金融監管理論則不斷取得新進展。在信息不完全對稱下,提出銀行等中介機構的存在有效地解決了信用過程中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問題。另外,監管代表說把金融監管看作是廣大投資者及儲戶對金融中介實施監督措施的代表。由于搜集和處理信息的高昂成本往往使一般的金融中介難以承擔,并且金融中介無法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政府則有責任在監管方面采取各種措施改善市場信息問題。
(二)功能觀的監管理論
功能觀金融監管的理念主要是來自于有關金融體系的“功能觀點”學說,其代表人物主要是默頓和博迪(Merton,Bodie,1993)等。實踐中,功能觀對美國的金融監管產生了很大的影響。1999年,美國國會采納此觀點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以取代《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該法打破以前的限制,允許保險、銀行和證券三種金融業務混業經營;在法律的名稱上,不提銀行而改稱金融服務。1995年巴塞爾委員會運用此觀點于為銀行設置全球性證券資產組合的資本標準。金融中介功能觀較大地拓展了金融監管理論的視野,從而把金融監管理論的究推向了一個新的水平。但是,功能觀的監管理論作為一種理論模式,目前仍處于理論探尋階段。
(三)監管激勵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