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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 質量控制
電力工程項目作為工業建設工程整體項目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質量直接關系到整個工程的質量。隨著建筑智能化的迅速發展,相關部門對電力工程項目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能夠滿足用戶對工程建筑的諸多需求,加強電力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和質量控制已經成為了電力基建部門的首要任務。只有將電力工程項目的質量從根本上提升,才能夠確保工程的整體質量。
1 電力工程施工質量的特點
1.1 能夠對工程質量產生影響的因素較多 在電力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很多因素都會對工程的質量造成影響,比如說工程設計文件的正確和詳細的程度、施工過程中所涉及的機械是否能夠正常運行、建筑的材料是否能夠達到工程的質量需求以及施工的氣象條件、施工過程中所使用的工藝、操作方法和技術措施等,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對工程的質量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一定要對這些因素所產生的影響進行嚴格控制,盡量將其降低至最低程度。
1.2 容易產生質量波動 電力工程項目的建設與工業產品的生產不同,工業產品的生產過程有其固定的生產線和規范化的生產工藝,有成套的生產設備和穩定的生產環境,亦有相同系列和相同規格的產品,其質量能夠做到基本統一。但是,電力工程項目卻不同,其在施工的過程中,每個工程的具體需求不同,因此,所采用的施工材料、施工設備以及方法和工藝都有不同,這樣就會導致在施工過程中容易產生質量波動。
1.3 施工人員容易產生第二判斷錯誤 由于在電力工程施工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工序較多,從而導致工序交接也比較繁雜,中間產品多,隱蔽工程多。如果不能對每道工序的實質進行及時檢查,那么,事后再看表面,就容易產生第二判斷錯誤。除了以上所提到的特點之外,對電力工程進行質量檢查時不便解體、拆卸也是電氣工程施工質量的一個主要特點。
2 電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1 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 在電力工程施工過程中,任何一項工作的開展都應該嚴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為了有效貫徹該原則,在施工過程中,相關部門可以采取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制的方式來進行安全管理,根據工程自身的實際情況,分層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進一步將安全責任規范化、明晰化,這樣,不僅能夠提高各個部門人員的安全意識,而且還能夠有效促進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管理。
2.2 加強防范措施 就我國目前電力工程施工情況來看,所面臨的安全問題主要包括操作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兩個方面,因此,工程的安全管理也應該從這兩個方面出發。每一項工程開展之前,都會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為了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無論是哪一個部門,都要做到嚴格遵守安全防范措施進行操作。與此同時,安全監督人員也要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堅決杜絕“違章、麻痹、不負責任”等現象出現。
2.3 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業務水平 首先,企業要重視對人員的選擇,盡可能選擇具有責任心、技術過硬的員工來參與工作,與此同時,要不斷對其進行必要的技能培訓,使其自身的技術水平和業務水平都能夠得到穩步的提升。其次,要根據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進行反事故練習,讓員工熟練掌握各種安全規程和事故的處理方案,以此來確保在出現事故的時候,員工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事故進行妥善處理。
2.4 加強人員思想教育工作 電力工程施工,所出現的誤操作和人身事故,百分之九十以上是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人是有思維有思想的,只有思想上接受才能防范各類不安全因素,因此加強人員思想教育就非常重要。每項操作和工作任務,在第一時間必須反映在人的思想上,從思想上接受此項工作,用思想控制自已的行為,才能保證安全。
3 電力工程質量控制措施
3.1 施工準備階段的質量管理 為了確保工程的設計方案科學合理,首先,在施工之間,應該通過參加設計方案制定,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等形式來對設計方案進行質量檢查,一旦發現圖紙中存在問題,就要及時提出并且對其進行分析和處理。其次,相關的工程管理人員還應該對施工設計圖紙中所設計的施工順序、方法以及保證工程質量的各項技術措施進行嚴格的審查核實,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判斷其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滿足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同時,要做好施工班組以及施工人員的總體技術交底工作。由于施工人員流動性比較大,還要根據工程的進度情況分階段進行交底。最后,在施工準備階段,管理人員還應該對工程中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以及相應設備進行全面的考察和確認,確保其種類、型號以及性能符合工程的施工條件,從而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礎。
3.2 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 在電力工程施工的過程中,對其質量管理主要從主體施工階段的質量管理和安裝及調試階段的質量管理兩個方面去進行。首先,在對主體進行施工的過程中,為了不對工程的整體結構產生影響,例如:確保保護層的厚度,在對電線管進行預埋的時候應該注意,不能夠將其敷設在鋼筋的外側,管路在同一處交叉時不能超過一條,線管不能并排綁扎在一起。其次,對于安裝及調試階段的質量管理。首先,為了避免大量工作施工完成之后發現問題,導致返工困難的現象發生,應該先對主設備接結方式、控制柜接線做樣板,布線整齊、壓接牢固,多股線搪錫,然后再傘面展開。其次,在對設備運行進行調試的時候,一定要嚴格按照先空載后帶負荷、先單體后聯動的順利來進行,并且還要控制好調試運行所需持續運行規定的時間,驗證電氣及機械性能的可靠性。此外,在此階段的質量管理中,還應該對一次設備的升流檢查必須進行重點檢查,防止接結錯誤,同時核查設備的耐壓水平。
3.3 施工后期質量控制 在竣工驗收之后,對于電力工程施工質量的后期控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其起到的主要作用是對其整體質量控制的進一步完善,是事前和事中控制不可缺少的補充,施工后期質量控制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存在的質量問題的處理、工程相關資料的保管以及竣工圖紙的要求幾個方面。對于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質量管理人員應該要求施工單位進行必要的整改工作,并且要結合相關的規范對各個項目進行嚴格的驗收工作,直到項目工程質量合格為止。其次,在工程交接驗收階段監理人員應該按照相關施工及驗收規范,對施工中所涉及到的第一手資料進行初步掌握,以備工程后期的使用與維護。最后,對于施工中所做的一些修改,監理人員必須要求竣工圖紙根據修改的具體情況進行繪制,為日后的維修工作奠定堅實的基礎。
4 結語
綜上所述,電力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對建筑的整體質量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工程相關的管理人員必須要對電氣工程項目的質量進行嚴格的控制與管理。目前,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電力工程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員必須要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要點進行充分掌握,做到科學管理,嚴格控制,以此來確保電力工程的整體質量,促進我國電力工程建筑行業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何剛.電力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與質量控制[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1(29).
本案法院應否受理?
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未經公安機關處理調解,而公安機關的處理調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經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30條)“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34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自1992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的,應予受理。”必經程序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七種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第三種情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因此,本案應由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筆者認為,本案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享有請求獲得司法救濟權應該是一項最基本的民主權利,雖然在我國目前的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這確是包括我國在內的民主國家的共識。需要說明的是,司法救濟權不是指當事人的勝訴權,而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對公民就其民事權益請求司法救濟而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110條、111條是告訴當事人如何正確行使訴權,第109條、112條是規定如何便利當事人行使訴權。所有這些規定均無任何否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意思。有人認為,第111條即是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限制,第111條第3項“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筆者認為,與其說是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限制,不如說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該項規定主要解決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對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方面的爭議案件(事實上是主體地位不平等不屬民法調整范圍);二是應由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應由紀檢部門處理的案件(實系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引導當事人向上述部門反映處理。有人認為,除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包括另外一些類型案件,如當事人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引發的賠償案件,如果不經過有關機關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筆者認為,這實際是一種誤解,有關機關先行處理與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質是有根本區別的,后者是司法救濟,前者是有關機關在查明事實后,主持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當不能解決爭議時,也能為當事人進入訴訟收集證據的行為。對這些類型的案件,如果不經有關機關處理,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訴訟成本(人、財、物、時間)太高,有關機關先行確認有關事實,為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后正確處理提供保障,有關機關先行處理的意義也就在于此。但當當事人未經有關機關先行處理而就損害賠償方面的爭議要求人民法院解決時,因其請求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為擔心不能正確處理案件而不予受理,為了避免實體處理上的不公而必須犧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慮當事人的勝訴權再考慮其訴權,實際上是無端地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有了這種認識,再將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結合起來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對符合民事起訴條件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工傷事故賠償案,醫療事故賠償案,并沒有明確規定為“不經過有關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難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為求得客觀公正的審理結果而限制當事人行使訴權。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公安機關的處理調解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確實有非常積極的意義。一是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技術性較強,非常需要專業機構(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驗,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人民法院不具有這種能力;二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勘驗后事故現場需要及時清障,損害現場不可能保存到訴訟階段,交警部門的勘驗筆錄、影視資料實際上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保全證據;三是通過交警部門及時調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可以結案,這樣能更及時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減少了大量訴訟給法院帶來的壓力。但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處理調解終歸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當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后,法院對交警部門出據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結書、傷殘評定書等均僅作證據使用。但該證據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公安機關所作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等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確屬不妥”,以采信為原則,不采信為例外。可見,人民法院對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的重視和依賴程度是較高的。
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未經交警部門處理,訴至人民法院時,人民法院的確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不受理違反民訴法規定,受理后可能出現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而難以下判的被動局面。筆者認為,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審判實踐中應該注意把握以下幾方面:
1準確定案由。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經交警部門處理過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區別,筆者認為在案由上應該反映出來,對后者,以交通事故財產(人身)損害賠償為案由是沒有疑問的,但對前者,是否還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討的必要。案由應該真實、詳盡地反映當事人的爭議性質,對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賠償案件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作案由雖然較詳盡地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性質,但筆者認為,該案由并不妥,應以財產(人身)損害賠償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斷,對一些當事人認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也可能不認為是交通事故,如在機關大院、學校、工廠內發生的事故,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部門、個人無權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第4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5條)。公安機關對發生在道路上的車輛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務就是確認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作案由,讓人感覺《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違章行為的結論”無用,規定了與沒有規定無區別,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立案受理。
2嚴格貫徹審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對當事人存在的爭議進行審理。即不對全案事實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事實人民法院不再審查,直接確認。任何一件損害賠償案件,均有損害行為的發生、發展、結束、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等諸方面,有些事實當事人并無爭議,對無爭議的事實直接確認不僅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也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兩單位對損害事實(追尾事件造成車輛損壞)均無爭議,對責任歸屬(由乙單位負全責)也達成一致,對賠償范圍(只限于奧迪車的修理費)同樣進行了約定,這些如果當事人不再有異議,人民法院則應直接予以確認。
3正確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事實沒有爭議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畢竟較少,當存在事實爭議的時候,或當事人一方對已達成的協議翻悔不履行時,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利益,舉證責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判決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筆者在此用準交通事故這個概念僅是為與經過交警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區別),應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的分配。對此類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并不容易,筆者膚淺地認為,對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準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損害事實、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原則上由受害人舉證(按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過錯與否作為侵權構成要件),這在事故已時過境遷的情況下,沒有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受害人舉證責任較大,受害人的敗訴風險是相當大的,但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門報案請求處理相對應的后果。如果事故后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協議而訴訟至法院的,應當由違反協議一方當事人承擔變更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時,直接判令當事人按協議履行義務。
4正確適用法律。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損害賠償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論,因此,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這個專門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的規定是不難理解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民法通則與《辦法》所確定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是有區別的,這些都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兩部法律在立法目的、管轄權和行為與懲罰相適應方面的銜接
1、在立法的目的方面。這兩者在立法的目的方面具有一致性,只不過是運用的手段不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綜合治理手段相對于《刑法》的懲罰手段來說發揮了極大的補充和協助作用,和《刑法》實現了有機的銜接。
2、在管轄權的體制方面。這兩部法律在屬地管轄方面的規定基本一致。只不過《刑法》所采用的是以屬地管轄為主的混合管轄權體制,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卻只采用了屬地管轄的原則。
3、在行為和懲罰的相適應方面。《刑法》堅持的是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也體現著治安管理處罰和治安管理行為相適應的原則。這兩部法律在懲罰的輕重和違法犯罪行為的輕重必須要相適應的原則上基本是一致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在行為和處罰規定方面的銜接和協調
1、在法律調整范圍上的銜接。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在相關規定上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但是這兩個法律在擾亂公共秩序和妨害公共安全等多個方面都實現了調整范圍的有機銜接。在上述的一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作了規定。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規定和第65條有違善良風俗的規定以及第29條計算機違法的規定等,都和《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完成了調整領域上的對接。
2、在法律構成要件上的銜接。違反治安管理所調整的大部分行為,從構成要件上來看,和犯罪行為的表述比較類似,只不過是有量或者程度上的差別。比如盜竊在達到一定數額和傷害到一定等級時就認為是犯罪,不然就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以,對于同一行為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適用《刑法》,常常是因為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罷了。和犯罪行為相比較,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不過是情節輕微、尚不足以構成犯罪的,只是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一般是接受治安管理處罰。另外,在違法犯罪的主體上,這兩個法律在規定自然人主體以外,都是規定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可以說,構成要件的進一步統一不僅使立法體系更加統一,也使得執法和司法更加規范,更加便于操作。
3、在處罰體制構建上的銜接協調。我國的刑罰體系由主刑與附加刑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借鑒了刑罰模式,建立了全新的治安處罰體系。把治安處罰種類分成主罰與附加罰兩種。治安處罰體系中的罰款和刑罰體系中的罰金刑在適用上趨于接近。這兩者既能夠單獨適用,也能夠附加適用(并罰);此外,對于人身罰,在處罰程度上,這兩部法律都實現了進一步的統一,體現了治安處罰的科學性。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尚需進一步協調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尚需改進的方面。
1、基本原則問題。《刑法》第3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這對于保障人權和防止刑罰權的違法行使,有著很重要的意義。雖然《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處罰權的行使方式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有很多學者據此也認為該法律堅持了違法行為法定原則,但是本人認為,該法沒有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相對應的法定原則宣示,這的確一個遺憾。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規定,對于“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可是,什么是“強制性教育措施”呢?法律指向并不不明確,這都和“違法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缺位有很大的關系。
2、責任免除阻卻事由問題。《刑法》第16條、第20條、第21條分別規定了不可抗力和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險;但是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卻沒有涉及這些問題。不可抗力和正當防衛以及緊急避險等早已在法律中定型為免責行為,中外法律都有相關規定。所以筆者建議,對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以及不可抗力等行為,在立法上應該規定其責任排除。
(二)《刑法》還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幾個方面。
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刑法》實施很久之后`才得以出臺,所以《治安管理處罰法》更是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在很多方面的內容上對《刑法》未來的修改有借鑒意義。
1、以人為本,建立和諧社會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總體立法指導思想,很值得《刑法》借鑒。《刑法》的修改制定工作是在我國第3次大規模的“嚴打”運動前后完成,有很大的的重刑化傾向,最突出的體現就是規定的死刑較多,在未來的刑法修改當中,應當注意刑罰的輕緩化。
2、在基本原則上,《刑法》尚存在有欠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條原則在《刑法》上卻沒有相應體現。既然構建和諧社會,就要以人為本,對于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應當從教育其悔過自新為出發點,所以,筆者建議在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應當考慮增加“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3、在屬地管轄權方面《刑法》存在的欠缺。《刑法》第6條第2款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里并沒有“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的規定,根據語言邏輯習慣,如果是在港澳臺的船舶和飛機內的犯罪也應當適用本法,但實際上無法如此規定,所以在法律條文上應該對此有明確的闡述。在這一點上,《治安管理處罰法》非常值得借鑒,該法的第4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總而言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在立法上比較重視彼此之間的有機銜接,也較好地體現著法制統一的原則,它不但能促進于該法的順利實施,防止由于相互沖突而出現尷尬局面,并且也給以后的其他立法活動樹立了榜樣,意義非同凡響。當然,這兩部本處于同一位階的法律在很多方面的協調還存在諸多問題尚待進一步解決,以真正實現立法的有效統一,從而保證執法和司法的最佳效果。
(作者單位:鄭州市政法干部學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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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振雷.的刑法基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年第4期。
一、著力完善整體打擊作戰模式,全面提升打擊能力水平
通河縣公安局相繼組織開展了打擊兩搶一盜、打擊經濟犯罪、抓捕網上逃犯等一系列嚴打專項行動,形成了空前的嚴打態勢。不斷完善多警種相互配合、各種專業技術手段并用的整體打擊作戰模式,切實打好“合成戰、科技戰、信息戰、證據戰”,大幅提升了偵查和辦案水平。刑事案件現案破案率和綜合破案率分別達到了52.5%和81%;命案現案偵破率和綜合破案率分別為100%和200%,提前三個月完成了市局下達的訴教指標。
二、著力強化防控體系建設,全面提升治安防范能力和水平
通河縣公安局緊緊圍繞“人、事、物、地、網絡、組織”等基本要素,整合、拓展人防、物防、技防資源,將治安防控觸角延伸至社會各個階層、各個領域。新增專職治安協管員62名,使協警隊伍總人數達到了233人,基本達到了與正式警1:1的配置。組建了200人的專職保安員隊伍、建立了300人的專職治安聯防員隊伍和1000臺的治安聯防出租車隊伍,整合、充實了有效的人防力量。全力推進“天網”工程一期建設,普及城鄉技防措施,新建公共視頻監控點278個,社會監控點1400個,建立了縣局指揮中心監控平臺。和城管、交警、城鎮三個派出所的6個分監控平臺,在城鎮設立安全誘導大屏幕3塊,出城卡口和縣際卡口安裝電子抓拍系統共計8套,城鎮居民小區安裝智能抓拍系統5套。全面推進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人防、物防、技防并用,治安防控能力得到了明顯增強,進一步穩定了全縣的治安局勢。
三、著力構建“大巡控”布局,迅速提升防控能力
通河縣公安局按照三級預警巡控模式的實際需要,對城鎮巡控布局進行重新規劃,制作了網格巡控示意圖,以城鎮6個社區和7個城鄉結合的村(屯)為巡區,以鎮內4條主要街道為主線,以34個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為必到點,以12個重點地段為徒步巡段,車巡、步巡、定點巡相結合,構成了點、線、面相呼應,巡控線路縱橫交錯,無縫隙鏈接的網格化大巡控體系。進一步推進“天眼”工程,縣城4個治安卡點安裝了電子抓拍系統,縣城136個公共點安裝高清夜視攝像頭239部,并與指揮中心聯網,以及鎮內3個派出所聯網。小區和村屯安裝電子監控探頭1567個,安裝聲控燈23467盞,安裝遠紅外無線報警器5267臺,基本形成了全方位覆蓋的技防網絡。
四、著力強化規范執法,全面提升執法能力水平
通河縣公安局今年新建、改建執法場所8個,11月底前,全局所有單位執法場所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嚴格規范執法環節、流程和操作規程,執法辦案全面實行網上錄入、網上傳閱、網上審批、網上監督,累計錄入執法案件608件,其中刑事案件162件,行政案件446件,嚴把了案件質量關。為一線執法單位配備執法記錄儀140套,達到了一線執法民警每人一部執法記錄儀。該局利用各單位執法場所的監控設施,對各單位的執法行為實行全程監控,從源頭上保證了公正、公平執法。
五、著力提高整體素質,全面提升公安機關的服務能力水平
關鍵詞:蒸汽熱采 工藝技術 安全保障
蒸汽熱采施工是在高溫(注汽溫度370℃)、高壓(鍋爐注汽壓力21Mpa)、易燃、易爆的環境下進行的,存在人員燙傷、高壓刺漏傷人等安全隱患,管理不善,還會造成火災、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給個人、家庭和企業造成巨大的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為此,試驗大隊經過長期的摸索和總結,形成了以“五大安全保障”為中心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五大安全保障”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在生產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我們以“強三基、反三違、嚴達標、除隱患”,內強素質,確保注汽參數符合率及水處理指標符合率達100%,為用戶提供“五滿意”服務,外樹形象為基礎,構筑了確保注汽施工安全的五項安全保障體系。
一是以“三標”為核心的現場規范管理體系。按照HSE樣板站隊和綠色環保站隊創建標準,強化施工現場建設。對于標準化崗位,做到員工工裝穿戴整齊,及時到位上崗,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嚴格履行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規定;對于標準化班組,做到班組崗位人員齊全,分工明確,施工目的清楚,班前會交底落實,交接班情況清晰;對于標準化現場,做到井場清潔環保,各種設施整潔,布局規范合理,企業文化標識、安全標志齊全醒目。堅持做到施工現場標準化,駐地管理規格化,員工行為規范化。嚴格規范的管理,展示了隊伍的良好形象,同時,養成了員工健康的生活習慣,培養了過硬工作作風。
二是注汽施工過程中的控制和檢查體系。注汽施工過程中,值班員工按照規定的巡回檢查線路,每一個小時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和水質化驗,并要認真填寫鍋爐運行數據表、水處理運行數據表和水質化驗分析記錄表,每兩個小時進行一次注汽管線巡查,發現問題立即上報給班長和值班領導;現場值班干部或班長不定期地對值班員工的巡回檢查和報表填寫情況進行復查和抽查;小隊干部或技術員每天都要匯總記錄設備運轉情況,發現設備異常情況且無法處理時,都要及時向大隊匯報,通過層層監管、層層匯報的垂直管理,使小問題能夠得到迅速解決,故障能夠得到有效控制,隱患能夠得到徹底排除。
三是數據采集傳輸應用體系。2006年熱采鍋爐在過去的PLC(可編程控制器)控制系統的基礎上,升級為數據采集傳輸系統,將鍋爐所有數據全部集中錄取、顯示到操作間的顯示屏上,統一、即時;通過各參數曲線顯示,觀察參數的趨勢變化,對比性強;還實現了數據異地傳輸,為指揮人員提供第一手、詳實的數據,給決策者判斷提供幫助,達到油田注汽生產科學數字化管理。該項改進獲得分公司技術革新成果特等獎。
四是設備隱患治理和風險評估體系。試驗大隊高度重視危險作業場所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照“預防事故抓源頭,隱患治理重結果”的原則,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評估,全面識別危險因素,加大受控點項風險排查力度,采取崗位員工自查、盯崗干部復查、大隊機關人員監查的方式,及時清除安全隱患,并建立《蒸汽熱采危險源識別和風險評價表》。嚴格落實安全一崗一責制,強化崗位責任心,全員參與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加強對蒸汽鍋爐、高壓注汽管線、壓力補償器等重點部位危險點源的檢查監控,嚴格執行危險作業許可證制度、特殊作業票審批制度。
五是設備維護保養及定期檢測體系。大隊要求小隊堅持從“嚴、細、實、勤”四個方面抓設備管理和維護保養。無論設備在運行狀態,還是停運狀態,小隊都把設備維護保養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來抓,認真落實“維護勝于維修,維修勝于更換”的原則。
“五大安全保障”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取得的效果
“五大安全保障”安全管理長效機制,是經驗積累和智慧升華的結晶,為試油試采分公司特種工藝技術服務提供了堅實保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安全目標創出兩項“紀錄”;完成“三個”轉變;技術服務取得甲方“兩個”放心。
兩項“紀錄”:設備累計安全運行2068天,連續11年實現安全生產無事故;
“三個”轉變:安全意識實現了由“要我安全”,向“我能安全”的轉變;安全行為實現了由“被動服從”向“主動執行”的轉變;危害識別實現了由“被動防范”到“源頭控制”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