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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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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庫租賃合同

車庫租賃合同范文第1篇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自愿、協商的原則就車位使用、車輛停放管理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車位號為 區 號的使用人

二、車庫概況

車場名稱:

乙方使用的車位類型:購買 租用

乙方購買(租用)車位坐落位置:地下車庫 區 號

三、車位使用時間

車位使用時間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服務內容及標準

1、甲方對乙方車輛的出入、庫內行駛、停放進行指導服務。出入登記,庫內限速行駛、統一有序按規停放。

2、保障車庫內交通設施設備完好,標線、標志牌清楚,設施穩固。

3、甲方負責車庫內保潔。車庫內設施、設備整潔,路面無明顯雜物。

4、甲方負責車庫內巡視。定時定點按規定路線巡視,并做好記錄。

5、甲方為乙方建立車輛及收費檔案。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對整個車庫行使管理權。

2、按照服務內容及標準為乙方提供服務。

3、為乙方辦理保險理賠出具證明。

六、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車輛享有順利的駛入、駛出、停放的權利。

2、乙方享有車庫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權和建議權。

3、乙方必須遵守地下車庫的相關管理規定,確保地下車庫方便、安全的使用。

4、乙方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交納停車費用。

5、為甲方提供真實有效的相關資料。

七、服務費用(不含車輛的各種保險及車位租賃費)

1、費用支出:人員工資、福利等,辦公用品,電費及損耗,設施設備的維護、及合理利潤。

2、費用標準:

(1)車輛包月停放費為 元/車位?月。

3、停車服務費標準按政府政策執行,隨著政府政策的調整而調整。

4、車位使用原則為先交費后使用原則。每年 前交納下個年度的車輛管理服務費。

5、乙方出租車位后停車管理費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納,乙方負有連帶責任。

6、乙方轉讓車位時須結清以前停車服務費。

八、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約定的服務質量,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乙方違反協議,使甲方未達到約定的服務質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給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乙方按照協議的約定交納相關費用,使用期滿或經甲方催交仍不交納的視為乙方自動解除協議,甲方不再承擔相應的責任。

4、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要求辦理停車手續,乙方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停車要求。

5、乙方將停車卡借予他人或丟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進行補辦,導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財產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車輛管理規定執行的,產生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九、甲方不為停放的車輛辦理各種保險,為了確保車輛意外損傷或丟失,乙方必須為自己的車輛辦理保險。

十、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解決。

十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可協商處理。

十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下車庫租賃合同范本二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車庫,車位號碼是 號。乙方已經對車庫進行現場查看及向相關人員進行了解,認可車庫現狀,自愿承租該車庫。

二、租期期限及車庫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的車庫管理費由甲方承擔,甲方除承擔管理費外,不再另行承擔任何相關費用。

三、雙方只構成車庫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乙方應自行做好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因車輛受損或車內物品丟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車位上的車輛如有車輛受損,由乙方自行向損害方索賠,甲方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五、在租賃期內,該車庫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該車庫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對該車庫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對車庫的所有權。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停車庫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車輛內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車輛不得外附或內裝任何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等違禁物。由于上述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租賃關系解除后,車庫按現在狀況歸還,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日后對車庫使用權的行使。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車庫現狀。

七、乙方承諾并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后果由乙方負全責。

八、乙方進出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以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

九、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協議,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并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車庫租賃合同范文第2篇

1、甲方(出租方)承擔車庫取暖費、物業費等定額費用。在車庫使用過程當中,如發生產權、所有權、使用權糾紛,甲方負責予以處理。遇乙方存在違約行為,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收回車庫使用權。

2、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車庫使用權。不允許將車庫出租、出兌他人。乙方承擔除車庫水電費。乙方應保證車庫全部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樣。乙方在租賃期間對車庫造成任何損害,需負責修繕及承擔相關費用。在租賃期間,由于乙方出借車庫使用權等使用權轉移給第三方的情況,乙方和第三方均需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第三方使用情況下,遵守條款同乙方),第三方存在任何違約行為,由乙方自行協商,負責賠償或承擔違約金。

3、車庫租賃期間為2010年 月 日__2011年 月 日止。

4、乙方付給甲方租金全額為 元人民幣整,一次性付清。

5、乙方對車庫的使用權利僅包括存放車輛及其他生活物件。不允許使用該車庫存儲交易性商品。不允許乙方利用車庫從事經營性工作或其他非車庫原有用途的使用事項。乙方不得利用車庫進行違規、違法或涉及車庫違規、違法行為,否則后果自行承擔。

6、在車庫租賃期間,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均有乙方承擔,對甲方造成的損失均需賠償。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甲乙雙方的損失,由各自承擔。其他造成車庫損失、損壞的情況由乙方負責。

7、乙方應于租賃到期后3日內完成車庫清理及歸還車庫工作。

8、車庫到期前2個月,乙方應通知甲方是否有繼續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租金條件下優先繼續租賃該車庫的權利。

9、本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違約事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按實際造成的損失及其他相關合計賠償。

10、甲乙雙方在公開、平等、自愿的情況下簽訂本合同,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填寫完成后修改無效。

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身份證:

車庫租賃合同范文第3篇

摘 要:伴隨著房屋中介市場的發展和以轉租為生的“二房東”的出現,“轉租”成為我國房屋租賃市場的一個普遍現象,并且產生了很多的糾紛和矛盾,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和穩定形成了很大的影響。特別是在擅自轉租的情況下,次承租人處于轉租關系的薄弱環節,究其原因,與擅自轉租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問題關系莫大,因此應當通過確定擅自轉租房屋合同的合法性來保護次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擅自轉租;擅自轉租合同的效力;擅自轉租合同有效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擅自轉租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問題,在我國司法實踐之中的判決的分歧由來已久,筆者將通過介紹基于同一事實的兩個訴訟引出這一問題。

基本案情:2002年4月21日,傅某將一間車庫出租給駱某作營業房。駱某承租后,對車庫進行了裝潢,改變了車庫的功能。2003年5月25日,駱某未經傅某同意,將該車庫轉租給了汪某開服裝店。2004年2月29日,金某因經營所需,向汪某轉租了該車庫,雙方訂有《房屋轉租協議》1份,約定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以被告與原房東所訂協議為準。協議簽訂后,金某按約向汪某支付了轉讓費。2004年6月7日,房東傅某的委托人王意國口頭通知金某出屋,同年7月8日,傅某以轉租未經其同意為由,書面通知金某出屋。

案例一

一審:因雙方協商未成,金某向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與汪某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無效,判令汪某返還其支付的轉讓費29000元及押金1000元。越城法院經審理判決:一、原告金某與被告汪某于2004年2月29日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無效;二、被告汪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收取的轉讓費36000元和押金1000元返還給原告金某。

二審:汪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一、被上訴人金某與上訴人汪某于2004年2月29日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無效;二、上訴人汪某返還被上訴人金某轉讓費36000元和押金1000元。

案例二

一審:2005年8月7日,汪某向越城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于2003年5月25日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和《附加協議》無效,并判令駱某返還轉讓費23123元、押金1000元。判決:一、原告汪某與被告駱某于2003年5月25日簽訂的《房屋轉租協議》和《附加協議》無效;二、被告駱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收取的轉讓費23123元、押金1000元返還給原告汪某。

二審:駱某不服一審判決,向紹興中院提起上訴。紹興中院在二審中又查明:案外人金某從被上訴人處轉租之車庫已于2005年5月30日歸還所有權人傅某。紹興中院經審理判決:一、撤銷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2005)越民一初字第2151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汪某的訴訟請求。

再審:在第二個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后,汪某就第一個案件向紹興中院申請再審,紹興中院裁定第一個案件進行再審,主要理由是:一、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達成的合意的一種價值評判,應由法院認定,而不屬于當事人自由協商的范圍,該案在調解書主文中對合同效力進行確認不當;二、該案與第二個案件在法律適用上不統一。紹興中院經再審改判駁回金某的訴訟請求。

一個車庫經過兩次轉租牽涉到四個當事人,最后產生了兩次和一次申請再審,這兩個案例將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房屋轉租合同效力的爭議完全體現出來。

二、非法轉租合同概述

(一)房屋轉租的概念

根據我國臺灣學者的定義:“稱轉租者,乃承租人將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復出租于第三人(次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第三人則支付租金,而承租人(轉租人)本身并不脫離原租賃關系之謂也。”將這一轉租概念的外延加以限制,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將租賃的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使用收益,而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的行為。

(二)房屋轉租關系的當事人

房屋轉租關系總共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以及次承租人,他們三者之間又是相互聯系的。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簽訂的是原始的房屋租賃合同,這個合同也構成了房屋轉租關系的基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后來簽訂了房屋轉租合同,最終形成了轉租的法律關系。我們都知道合同具有獨立性和相對性,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轉租合同之間彼此獨立,分別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發生效力。但是由于轉租合同的特殊性質,二者之間有一定關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租賃辦法》的規定轉租合同的標的物就是原租賃合同標的物的全部或者部分;除轉租雙方另有約定外,轉租合同的到期日受原租賃合同到期日的限制。并且,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轉租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原則上不得超越原租賃合同約定的范圍。簡而言之,三個當事人和兩個合同,構成了房屋轉租法律關系的五個基本要素。

(三)房屋轉租須經出租人同意原則的比較法分析

由于轉租直接關系到出租人的利益,不同國家和地區立法中,根據承租人進行轉租自主程度的不同,大致可以區分為三類:一類是自由主義(或稱放任主義)模式,認為轉租乃承租人的權利,如無禁止性約定,承租人原則上可以轉租。法國民法典、奧地利民法典即采用這種模式。一類是限制主義模式,即規定非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即采此見解。還有一類是區分主義模式,區分主義立法模式的做法是根據租賃物的類型的不同適用不同的轉租制度。如租賃物為不動產,不論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均有權轉租。如標的物為動產,則對轉租加以限制,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意大利民法典、俄羅斯民法典、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均采用此種模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法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可見,我國立法明顯系采限制主義模式。

(四),我國的非法轉租

根據我國法律,轉租按照是否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分為合法轉租和非法轉租即擅自轉租兩類。《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法轉租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對次承租人毀損租賃物的行為負責。因此經過出租人明示或者默示的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房屋轉租,此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有效。那么如果出租人表示不同意轉租或者在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的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亦規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罰款。”由這兩個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確規定擅自轉租房屋合同的效力問題,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出于審判效率的考慮,將擅自轉租的房屋合同認定為無效。但是由于《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而其中涉及的法理觀點,也不為多數法官認同,所以司法實踐之中并沒有完全嚴格依照此辦法判案。

三、擅自轉租合同的效力認定

(一)學界對于擅自轉租合同效力認定的三種不同觀點

1.合同無效說。有學者認為非法轉租合同應屬無效合同。根據前文所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轉租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合同無效,并且轉租人由于違反了相關的行政規定,甚至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將兩者定為主從合同關系,主合同終止,從合同自然隨之終止。

2.效力待定說。認為擅自轉租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學者認為根據《合同法》五十一條的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非法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如果出租人事后追認或者轉租人獲得了房屋的處分權,那么合同有效,反之合同則無效。因此,轉租合同效力待定。

3.合同有效說。持該觀點的學者的理由主要是承租人(轉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轉租合同屬于負擔行為,自雙方達成合意之時即成立生效。擅自轉租訂立的轉租合同,也不屬于《合同法》第51條所規定的效力待定的情形。租賃合同的實質在于出租人通過合同向承租人讓與租賃物的使用價值,以供其使用收益,無關乎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由此可見,租賃合同的內容并不涉及財產權的處分,因而擅自轉租行為,并不屬于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所以擅自轉租合同也不因為是無權處分行為而效力待定。

(二)認定非法轉租合同有效的法理基礎

筆者認為,在認定非法轉租合同的效力之時,應當采用合同有效說。

1.對于學者依照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認定擅自轉租合同是無效合同的做法不予贊同。

我國《合同法》作為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部門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擅自轉租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即使是許多學者引用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也僅僅是規定了當發生擅自轉租的情形之時,出租人享有解除權,但是這個解除權針對的是原始的房屋租賃合同,而不能涉及后成立的轉租合同。當然也有人會說,如果原始的租賃合同被解除了,那么依附于原合同的轉租合同當然隨之無效。如前文所述,合同具有獨立性,轉租合同和租賃合同之間并不存在依附關系,是相互獨立的,所以即使租賃合同被出租人解除,轉租合同依然因為獨立成立的繼續有效。還有的法官在審判案件之時,嚴格按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認定擅自轉租合同是無效的行為,其實不然。這個法條成立的基礎在于將擅自轉租合同和原始的租賃合同認定為主從合同的關系,這樣的出發點就是和一般的法學常理相左的,立法者的初衷僅僅是想通過立法將審判的程序簡化統一,卻忽略了民事法律的原理。此外,該辦法的性質實際上是一項行政立法,對于行政法規是否可以認定合同是否有效,筆者不予茍同。并且,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而非法轉租的合同并不屬于這五種情形之一,因為此也不能判定非法轉租合同的無效。

2.關于轉租行為的性質的界定仍存在不同觀點。

根據德國和我國臺灣的學者的觀點,租賃行為是一種負擔行為,而不是處分行為。因為租賃行為不涉及處分財產,所以租賃合同的成立不要求出租人享有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王澤鑒先生曾提及“租賃行為系負擔行為:買賣及租賃均屬于所謂之負擔行為,又稱債權行為或債務行為,與之應嚴予區別者,系直接引起權利變動之處分行為(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出租他人之物,其租賃契約之生效所以不因出租人無所有權而受影響,乃是因為租賃契約系負擔行為,處分行為并不包括負擔行為在內,與租賃契約系以物之使用收益為內容,而非在于轉移租賃物之所有權。要言之,出租他人之物,其契約之有效,均不以負擔義務者對標的物有處分權為要件。何則?其理由無他,乃此等契約均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債務行為)非屬處分行為也。”主張非法轉租合同有效說的學者,從物權行為主義學說出發,采用外國和臺灣學者的觀點,認為轉租作為一種實質仍為租賃的行為,不是一種處分財產行為而是負擔行為,因此不能形成無權處分。

主張效力待定說的學者,并不是從合同有效說學者的對立面出發,認為轉租合同是一種物權行為,而是認為但是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主義的模式,也不承認有關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劃分。我國的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是相結合的,法律上無權處分中的“處分”采用的是廣義上的處分。各種能夠導致財產權利的設定和轉移的行為,無論是處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還是非法出租和擅自轉租以及在他人財產之上擅自設定質押等,都是對財產所做的一種處置,都可以認為是一種法律上的處分。轉租是一種廣義上的處分行為,并且因為其涉及到擅自處分出租人對于房屋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的權能,所以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

3.結論

筆者認為,轉租行為的性質界定不影響轉租合同的效力認定,非法轉租合同的性質應當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按照物權行為主義說,將轉租行為界定為負擔行為,那么轉租合同無論是否經過出租人的同意,都在合同簽訂之時生效,非法轉租合同亦是有效的,在此不予贅述。

如果根據效力待定說的學者的觀點,認為轉租合同是一種廣義之上的無權處分行為,所以要確認非法轉租合同的效力,也就是確定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這一法律條文的存在,一直以來都飽受質疑。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有人認為,根據反面解釋規則,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沒有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就應當無效。綜合這兩點得出了無權處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結論。《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出發點是為了保護物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權的完整不受破壞,但是認定無權處分合同有效就會對這種保護造成破壞嗎?筆者認為不然。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旨在強調在簽訂買賣合同之際,出賣人應當對于標的物享有處分權,但是也沒有明確認定在出賣人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事后沒有追認的情況下,無權處分合同是無效的。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給予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以補充,同時也重申了無權處分行為發生后,簽訂的無權處分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將擅自轉租行為列為無權處分行為,顯然擅自轉租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擅自轉租行為是負擔行為還是廣泛意義上的無權處分行為,都應該認定擅自轉租合同的有效性。

四、結語

非法轉租的行為在我國租賃市場繁榮發展的今天,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于擅自轉租合同的性質,我國立法之上仍然是漏洞,學界三種觀點各持己見,造成了司法實踐之中的混亂,筆者通過此篇拙作論述了個人對于應當認定擅自轉租合同有效的理由,并且認為認定此類合同的合法有效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首先,認定擅自轉租合同的有效性是對處于最弱勢地位的次承租人的一種保護。其次,承認擅自轉租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經濟意義。王澤鑒先生認為,私法上有兩個原則:自由和效率。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求以最小的成本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轉租作為配置市場資源的一種手段,應當加以鼓勵和引導。因此,確定擅自轉租房屋合同的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 黃立主編.民法債編各論(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 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4] 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五冊)[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車庫租賃合同范文第4篇

車位租賃合同參考

代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 租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相互協商,甲方同意將地下停車場的停車位租給乙方使用,特訂立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具體內容如下:

1、甲方出租的地下停車位位于xx社區______閣樓下______號車位,地面質量為水泥砂漿地面。使用面積______平方米。

2、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月租金______元整,年租金______元整。交費時間為年租用起始月份前五日內到物業管理辦公室交納。

4、地下車位停泊車輛車牌號______,車型______,顏色______,車位所停車輛必須為此牌號車輛。

5、乙方在租用期內有權使用指定的地下停車位,該停車位僅供停車用途,不得改做其他用途,不得在地下車庫內修車、洗車,也不得隨意轉租給第三方使用。

6、乙方在地下停車場內應愛護公物及消防設施,禁止使用煙火或攜帶其它危險品,損壞公物要按價賠償。因乙方原因造成其它車輛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7、甲方應做好地下停車場公共設施的日常維護、維修及監控工作,保持其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檢查和防范消防安全。

8、乙方需按規定在地下停車場內停放好車輛,鎖好車門窗,貴重物品請不要放在車內。

9、乙方向甲方繳納的租金為停車場地的占用、維護、維修費,甲方不負責車輛丟失等的賠償責任,應由責任人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租用車位必需提供保險公司文件復印件一份備查)。

10、在乙方租用期間內,甲方不得將乙方已租用車位挪作它用或轉借。

11、乙方應遵守園區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配合、服從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不得亂停、亂放。

13、如有違約,雙方承擔各自違約責任,乙方若因欠費或其它嚴重違約現象,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

14、本協議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可由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人進行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出仲裁。

15、出租車位,以銷售為先,可通過甲方適當調整車位。

16、另附《地下停車場出入注意事項》。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個人車位出租合同范本

(1)本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車位管理費由甲方承擔,承擔本停車位管理費的一方應當及時、足額繳納費用,否則,發生任何糾紛及后果應由費用承擔方負責。

(2)乙方同意,本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對車庫場地(不包括本合同項下車位)負有保潔、維修保養、秩序、線路指引標志等物業管理責任,遵照本小區物業管理規定執行。如因發生爭議而需要甲方予以協調,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予以處理,確保本停車位處于適租狀態。

第四條、本停車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車位用途。乙方使用本停車位應當遵守本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對本停車場的相關規定。

2、乙方已考察本停車位,乙方保證所停車不妨礙相鄰車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車位的要求。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停車位轉租、轉借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乙方離開車輛時應盡到包括鎖好防盜鎖、關閉電路、鎖好門窗等謹慎檢查義務;車內物品丟失責任,與甲方無關;但乙方向物業管理公司索賠,甲方應證實乙方為車位合法租賃方。

第五條、雙方責任

1、乙方停車位的使用及其車輛進出停車場、停車位或其停放,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損害,乙方應當賠償。

第六條、保險

乙方應當為在本停車位停放的車輛,自行投保包括車輛盜搶險等保險。甲方無義務對本停車位及地上停放車輛投保。

第七條、續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屆滿前,乙方如欲繼續使用,應當在屆滿前十日向甲方提出,雙方另行簽訂車位租賃合同。

第八條、違約責任

1、甲方責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車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使用本停車位的,每日應當承擔本停車位月租賃費千分之三的違約金,逾期達十五日,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返還未使用期間的車位租賃費。同時,甲方應按應返還的車位租賃費總額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賠償金。

2、乙方責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任何一項費用的,每逾期一日,應當承擔應交納款項千分之三的違約金,逾期達十五日,仍未全額交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車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應當承擔本車位租賃費總額10%的違約賠償金。

第九條、免責條款

本合同期內,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戰爭等自然災害或政府決策導致該停車場喪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終止,甲、乙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附則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并訂立書面補充協議。

3、其他約定:。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聯系方式: 聯系方式:

時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物業車位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XX市XX小區 地下停車位,車位號碼是 號。

二、租期期限及車位租金: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租金合計人民幣元(大寫: )。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的車位管理費由甲方承擔。

三、雙方只構成車位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乙方應自行做好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因車輛受損或車內物品丟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車位上的車輛如因車輛受損,由乙方自行向損害方索賠,甲方協助。

五、在租賃期內,該車位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該車位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在租期內對該車位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停車位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車輛內不得有人、物品留臵;乙方停放的車輛不得外附或內裝任何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等違禁物。由于上述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承諾并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后果由乙方負全責。

八、乙方進出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以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

九、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車庫租賃合同范文第5篇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車庫,車位號碼是 號。乙方已經對車庫進行現場查看及向相關人員進行了解,認可車庫現狀,自愿承租該車庫。

二、租期期限及車庫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租金由乙方在簽署協議后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租賃期內的車庫管理費由甲方承擔,甲方除承擔管理費外,不再另行承擔任何相關費用。

三、雙方只構成車庫租賃關系,不構成保管關系。乙方應自行做好車輛的安全防護工作,如因車輛受損或車內物品丟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車位上的車輛如有車輛受損,由乙方自行向損害方索賠,甲方協助,但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五、在租賃期內,該車庫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該車庫只有使用權,乙方不得對該車庫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對車庫的所有權。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協議停車庫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車輛內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車輛不得外附或內裝任何危險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等違禁物。由于上述原因產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保證租賃關系解除后,車庫按現在狀況歸還,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到甲方日后對車庫使用權的行使。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改變車庫現狀。

七、乙方承諾并遵守該停車地點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停車管理規定,如因為乙方原因導致停車場地受損,后果由乙方負全責。

八、乙方進出本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服從當值保安員的指揮,以及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

九、租約期滿,甲乙雙方如不租或續租,都應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協議,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并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電 話:

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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