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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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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的步驟范文第1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中國;問題;前景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2.050

1 引言

資產證券化(securitization)指的是通過一些特殊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將較低流動性的貸款或者其他債權性資產進行打包、組合,重組其風險和收益要素,讓其轉化成為在金融市場中可流通的證券,該資產組合能在未來條件下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

資產證券化的特征是“一個基礎,一套機制”。“一套基礎”是指把現實資產作為信用基礎。資產證券化的交易對象就是現實資產,想要確保資產證券化這種交易機制就必須要確保資產的真實性,使資產證券化方式的風險更低。“一套機制”是指將風險收益真實化作為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目的就是要使產權更明晰。

資產證券化始于20世紀60年代末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利率市場化導致了金融市場脫媒現象的出現,儲蓄貸款協會等組織大多因此面臨流動性危機。為了幫助這些組織抵抗流動性風險,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創新出第一只住房抵押貸款證券(MBS),隨后,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快速發展。

而中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我國在2005年,通過銀監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資產證券化才緩緩拉開帷幕。2008年,又因美國次貸危機暫停,于2012年央行才決定重新啟動,2013年8月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決定逐步擴大試點范圍,2014至2015年,資產證券化業務保持著較快的發展速度,2016年,經濟下行壓力不斷加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不斷上升,使央行重啟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雖然總體來說,中國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并不大,但是在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產品等影子銀行業務中卻也包含著資產證券化的成分。

2 中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及問題

資產證券化改變了傳統業務的“發起―持有”模式,變為“發起―分銷”模式,使商業銀行和投資者之間出現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進而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是逆向選擇,即因為商業銀行知道貸款會被打包出去,因此會放松對貸款發放的審查,故意將一些問題貸款摻入資產包,從而導致基礎資產的質量惡化;二是道德風險,即商業銀行將貸款剝離之后,收益和風險也都轉到投資者名下,因此商業銀行便不再像原來那樣認真跟蹤監督貸款使用行為,增大違約風險。

而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除了以上的“通病”之外,還有我們自身的特點。

2.1 資產證券化流程簡單,品種單一

在美國,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鏈條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發起貸款、貸款打包、發行ABS、組合ABS、發行CDO、ABS中介和批發融資。假如基礎資產質量較差,則需要更多步驟的證券化來分散風險。相比之下,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鏈條相對較短,且基礎資產種類單一。

2.2 基礎資產集中、相似度較高

我國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時多以大中型企業為主,且行業選擇較為集中,而企業的資產證券化也大多以基建項目為主,較為相似。

2.3 二級市場流動性差,銀行間互相持有現象較為突出

由于發行規模較小,監管協調不足且受到政策障礙,雖然我國明確提出“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且券商體系的交易所、轉讓平臺和柜臺交易已經對ABS和ABN開放,但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仍不活躍。從投資者的分布結構來看,銀行之間相互持有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現象較為嚴重。其中,商業銀行是最大的持有者,曾占比80%以上,雖然此現象在今后幾年有所好轉,但比重仍大。銀行間互持,不僅不能起到分散風險、加速銀行體系的資金周轉速度的作用,還會阻礙債券市場的發展。

2.4 證券化仍處于試點階段,政府干預色彩濃重

我國還未建立起完善的保障資產證券化正常發展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條例,且對發起人和發起額度進行控制。同時,監管不完善,信用評級等相關服務不到位也會對阻礙證券化的發展。

3 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制約因素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逐步深化、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生產力不斷提高的客觀要求,但與此同時,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

3.1 引入時的短期性

我國在最初引入資產證券化時,目標比較明確,就是希望這種金融體制可以解決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率高的問題,這種短期性的觀念會阻礙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3.2 缺少合格基礎資產

基礎資產是資產證券化機制賴以生存的基礎,如果基礎不牢固,整個大廈都很危險。當前我國用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企業的應收賬款、商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等等,而現實資產卻較為缺乏。

3.3 參與主體受限

投資主體多是機構投資者,雖然包括很多銀行、券商、保險、基金等金融機構和很多大型公司,但由于市場割裂,投資主體仍然有限,分散風險的目的難以達到。

3.4 資產證券化收益不高

我國對發起人的風險自留要求,使發起人持有至少5%的次級貸款,以減少其道德風險的發生概率,這樣其實并不能真正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除此之外,5%的次級證券的持有必須要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且如果把其他風險考慮進去及扣除相應的資本,銀行發起資產證券化就有可能增加資本占用。

3.5 缺乏專業人才

人才是發展的核心,想要成功發展資產證券化,人才培養必不可少的。我國目前從事資產證券化研究的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并不高,既有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理論知識,又能良好掌握操作和與其配套的相關知識的人才很少,缺乏深入了解和掌握資產證券化相關知識的研究團隊。

3.6 產品評估認可度不足

眾所周知,在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之前必須要經過中介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但是我國的中介機構信用評級市場不發達,信用評級系統不完善,相關業務不健全,評級方法不成熟,使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很難對評估結果產生較大認同。

3.7 相關法律不健全

資產權屬抵押登記過程繁瑣,一些變更登記尚無法律依據,多個交易市場割裂,多套監管體系并存,使監管很難協調。

4 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分析及政策建議

在過去十幾年,中國為了短期的經濟增長,允許許多企業在運營中加入杠桿,埋下金融隱患。在未來幾年,需求難以快速上升的情況下,我國將會進入去杠桿階段。之前,我國政府主要是通過鎖定利差來保障銀行收益,向銀行注資來幫助其剝離不良資產。雖然成效顯著,但同時付出了巨大代r。在今后的十年之內,資產證券化機制將會被中國作為一種處置不良資產的方式不斷采用,資產證券化將在外來的中國快速發展。

為此,我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4.1 出臺專項法律法規,促進資產證券化規范發展

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已經8年,但是仍沒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條例體系來使資產證券化的過程更加標準化,使其審批過程更加簡便,從而吸引更多投資者。

4.2 促進參與主體、投資者和產品的多元化

要不斷擴大發起機構的范圍,增大基礎資產的范圍,開展有特色的資產證券化業務。

除此之外,要積極利用后發優勢和良好的宏觀經濟形勢。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機制起步比較晚,可以借鑒外國的經驗和教訓,實現跨越式發展。穩定的宏觀經濟形勢使我國經濟一直保持穩定增長的態勢,為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

4.3 以實體經濟發展為主線,避免過度衍生化

2015年,由于我國在證券化的基礎上疊加了衍生產品,使資本市場大幅震蕩,所以我們要堅決限制此類事情再次發生,限制信貸資產證券的復雜化和杠桿化,抑制過度投機,堅持以所籌集到的資金是否進入實體經濟為標準,避免資金在金融體系內空轉現象的發生。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具有重大意義,通過資產證券化,我們可以盤活商業銀行的存量資產,提高資金周轉率,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深度發展,促使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和轉型升級,并對影子銀行的健康發展,提高投資者對影子銀行的自信心具有重大作用。

參考文獻

[1]張超英.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和效應[D].上海:復旦大學,2004.

[2]劉麗娜.信貸資產證券化在中國的發展實踐及政策思考[J].金融監管研究,2014,(3):52-55.

資產證券化的步驟范文第2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會計;SPV;信息披露;會計報表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A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1.1 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20世紀70年代資產證券化在美國誕生,并在40年間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經國務院批準,于2005年3月正式啟動試點工作。資產證券化既不同于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間接融資方式,也不同于單純的依賴公司發行股票或債券的直接融資方式,是一種創新的金融工具。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它們主要是一個特定的應收款資產池或者其他金融資產池來支持、保證償付。這些金融資產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環周轉的。根據資產的條款,在特定的時期內可以產生現金流和其他權利,或者資產支持證券也可以由其他資產來保證服務或保證按期向證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國人民銀行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通過將具有可預見現金流的資產打包,以證券形式在金融市場上發售的活動,這種過程稱為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特定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權。資產證券化實質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將基礎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實體以實現破產隔離),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并據以融資。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除了包括發起人、特殊目的載體(SPV)和投資者三類核心主體外,還包括信用增級機構、評級機構和發行機構、投資者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延伸主體。

資產證券化運作主要包括: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設立特殊目的實體;資產轉移;信用增級;信用評級;發售證券;支付對價;管理資金池和清償證券等步驟。

1.2 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如股權籌資和債券籌資)相比較,資產證券化具有的特點為: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是一種不顯示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融資方法,即表外融資方式。資產支持證券的償付主要是基于基礎資產的信用,與發起人的整體信用無關的資產支持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對于發起人和投資人來講,都具有好處。如發起人(即權益者)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來達到低成本融資的目的;可以改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增強資產的流動性。如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投資人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和新的投資途徑和更多的合規投資。

2 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

2.1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

會計確認是指將一個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要素加以記錄或將之最終納入財務報表中的過程。對于資產和負債的確認而言,會計確認不僅包括對資產、負債取得時的記錄,而且也涵蓋了這些項目日后的增減變動乃至最終從財務報表中退出的記錄。

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的核心在于,資產證券化應當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當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銷售處理,則證券化業務發起人就被視為賣方,該資產應終止確認并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發起人就可以在報表中增加現金以及確認銷售收入,從而改善資產負債表的流動性和調節負債比率,因此表外融資已經成為發起人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動機之一;如果證券化資產作為融資處理,則發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證券化資產將依然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內,轉讓證券化資產的金額將作為長期貸款進入發起人資產負債表的貸方。前者在法律上將被確認為真實出售,并且繳納相應稅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確認為真實出售,因此也不繳納相應稅收。一般而言,只有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才被認定實現了真實出售。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的爭論歸結于資產證券化是真實出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即與證券化資產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都真正轉移。目前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制度規定是財政部制定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相關的財務判斷與會計處理缺乏理論的支持,與發達國家的會計規范相比還不夠完善。我國的會計人員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上,往往出現各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導致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80年的《關于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框架》的定義,所謂會計計量,是指為了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表中確認和記列財務報表的要素而確定其金額的過程。關于信貸資產的會計計量,財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分為兩種情況來規范:(1)信貸資產終止確認時的會計計量"依據此規定,發起人在終止確認信貸資產時,要把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2)信貸資產部分轉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或發起人僅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該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做了規范。具體來說,當信貸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被幾乎全部轉移時,依據《規定》的第4條,信貸資產被終止確認后,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當發起機構放棄對信貸資產的控制時,依據《規定》的第6條,信貸資產被終止確認后,將該信貸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因轉讓而收到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規定》第7條指出: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因該轉讓取得的新資產扣除承擔的新負債后的凈額包括在內)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發起機構僅僅繼續涉入信貸資產一部分的計量時,依據《規定》的第8條,應當將該信貸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繼續涉入仍確認的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之間,按轉讓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該《規定》和新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轉讓的會計計量規定是建立在資產負債觀基礎之上的,與相應的會計確認規定相類似,這種規范理論上的優越性還需要到實踐中檢驗。

2.3 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及會計報表合并

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會計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關利益主體理解資產證券化交易對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并客觀平價評價證券化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金額、時間和確定性。它還能提供了解風險的相關信息。2005年5月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第10條要求發起機構應當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做出詳細披露。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6月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發起人應及時向受托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并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準確和完整。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內信息(現金流量表、利潤表、資產負債表)和表外信息(決定現金流量風險的信息和證券化交易風險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對資產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至關重要。會計信息披露的失真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和資產證券化工作的實施。

所謂合并會計報表就是將一個集團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報表合并起來,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狀況和關聯交易全部抵消,從而集中反映集團公司作為一個企業的整體對外經濟活動情況的會計操作過程。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發起人往往與特設目的載體(SPV)有著密切的利益關系,在編制發起人的會計報表時,是否應將SPV納入合并范圍,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急需解決特殊目的實體合并在會計處理上的認定的難題。我國對特設目的載體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還有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地方。因此我們在制定相關合并方面的規則時,應充分考慮制定符合發展要求的會計準則。

3 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改革

3.1 關于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方面的改革

我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會計規范在一些領域的處理上進行規定,但是有些規定存在缺陷,如規定的相對簡單,沒有明確界定范圍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關于會計確認問題:如果發起人把證券化資產的一部分轉讓給SPV,保留另一部分,則該證券化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利得或損失應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確認,"以資產的控制權來決定資產的歸屬,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資產和負債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論上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和再確認,這可能更符合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需要。

3.2 對資產證券化報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國資產證券化對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規定基本處于空白狀態。我國的SPV在建立程序上還有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地方,這就給資產證券化合并會計報表在實務中操作造成了困難。

3.3 對規范信用評估體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等)在證券化結構交易中擔當著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國的相關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及專業性與發達國家相對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評級體系,出臺相應的規章制度約束、激勵、平價相關的中介機構,努力營造一個一個獨客觀、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評級體系。

參考文獻:

[1]丁辰暉.企業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問題探析[J].時代金融,2012(11).

[2]李嵐.資產證券化及相關會計問題探討[J].商業時代,2012(9).

[3]李林.從會計角度防范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J].中國集體經濟,2012(8).

[4]寧宇新,魏絨,袁璐.基于金融創新的金融工具會計核算:理論與實踐--兼議IASB和FASB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修訂[J].財會通訊,2012(8).

資產證券化的步驟范文第3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融資 財務風險

一、中集集團的相關背景資料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集集團”)作為海運集裝箱生產商,其實力在國際處于領先水平,制造、設計、推銷干貨集裝箱的設計、制造和推銷,貨運站、旅客登機橋的設計和建造,都是中集集團經營的主要業務。

中集集團和荷蘭銀行于2010年3月達成了一項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也就是ABCP協議,總金額高達八千萬美元的,協議規定,在三年的有效期中,后者下屬的資產購買公司將收購前者所發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并按照協議規定金額發行面向世界商業票據市場的商業票據,從而完成應收賬款的證券化。在協議有效期內,前者會獲得后者支付的資金,這些資金來自前者發行的商業票據,而前者的應收賬款的收款人也隨之發生變化,變為雙方約定的信托人。同時,進行商業票據投資的人們,能夠得到一定數額的利息,其利息率與倫敦拆借市場的利息率相比要高出一個百分點。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融資存在的相關方財務風險

(一)容易引發相關方財務風險的交易步驟

1、建立特設信托機構(SPV)

對于資產證券化而言,SPV是重要的主體,作為一種特殊的實體,SPV的設立主要是基于風險隔離的原則,讓發起人證券化的資產和其余資產之間存在"風險隔離",這是其特設信托機構建立的具體目的。成立SPV以后,發起人會把資產池里面的資產向SPV出售,使風險會一直局限于SPV名下的證券化資產相關范圍內。中集集團是證券化資產銷售商,而荷蘭銀行扮演著特設信托機構的角色。中集集團作為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受益人,將其設計的資產組合銷售給荷蘭銀行,荷蘭銀行受其委托進行相關管理,利息與到期本金的支付以此得到保障。但是中集集團對客戶所承擔的支付責任沒有變化,所以無法徹底擺脫與信托機構的利益關系,并未達到應有的獨立程度,因此可能引發證券化相關方的財務風險。

2、資產的真實銷售

為了保證金融資產買方的利益,“風險隔離”的實現是進行金融資產銷售的前提條件。證券化資產獨立性的相關保障,即發起人的債權人無權對該資產進行追認,SPV的債權人也沒有權利對發起人的其他資產進行追索。中集集團的一個子公司與特設信托機構訂立協議,出售未來若干年的運輸收入,該資產的所有權隨之轉移至特設信托機構。然而該子公司對客戶負有的責任卻未發生轉移,如果資產池所提供的現金流量少于到期債權的本息,則中集集團有義務予以補足。由此可見,該項資產并未滿足“真實出售”的條件,相關風險也無法真正轉移。

3、信用增級

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是否成功的關鍵環節。在取得證券化資產之后,不僅僅為了吸引投資者,同時也出于降低融資成本的目標,SPV應該通過提高擬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以此來保護和實現投資者的利益。根據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的相關事實,其實行內部信用增級的方法,一旦資金池所提供的現金流量低于支付到期證券本息所需的金額,則中集集團必須予以補足,以保證對投資者本息的支付。這無疑提高了其未來的財務風險水平與現金流量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

資產證券化融資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最為獨特的方面,就是破產隔離。作為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獨特的技術,它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向具有特殊目的載體進行真實銷售,破產隔離發生在資產出售之后,公司破產將不會影響證券化的資產,由于證券化的資產不包含在這些主體的破產財產范圍之中,所以其不用償還破產主體的債務。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出售了相關資產組合的所有權,但其對客戶負有的責任與義務并未發生轉移,仍然承擔著和該資產組合相關的財務風險,顯然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并未實現。一旦中集集團遭遇危機,必然波及該資產池的現金流量,從而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

(二)資產證券化相關財務風險分析

融資運作風險是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的核心風險,屬于非系統風險。與資產證券化融資結構,融資過程中各個方面產生的風險都屬于融資運作風險的范疇。

在融資運作風險中,中集集團主要違背了其中的“真實銷售”原則。“真實銷售”原則主要在發起人和SPV這一環節中產生。為了達到在發生破產清算時,發起人出售的基礎資產不被列人破產財產的目標,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轉移資產的形式必須符合“真實銷售”的原則。由中集集團案例進行分析,第一,中集集團和資產對應的管理權沒有發生轉移,未做到真實銷售。中集集團與特設信托機構達成應收賬款的資產交易,該項資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三、結束語

總之,中集集團通過利用國外成熟的融資系統,將應收帳款成功證券化,提升了自身財務狀況,推動了其業務的進一步擴大和進一步的融資。作為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經典案例,對我國其他企業的資產證券化進程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肖錕.基于風險驅動的企業信息安全管理體系構建[J].計算機安全,2010

資產證券化的步驟范文第4篇

關鍵詞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金融支持 去杠桿 不良資產證券化

一、基于金融去杠桿視角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基本架構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于金融行業有兩層含義:一是金融行業或金融市場本身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二是產業部門為對象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金融政策和金融產品的支持。

關于第一層含義,由于我國存在金融抑制、有金融深化的內在需求,部分融資需求尤其是中小企業無法得到有效滿足,政府需要加大金融結構性改革,增加金融有效供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金融抑制是由于政府對融資渠道進行控制,例如配給制等各種管制,導致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實體經濟發展受限。實際上,我國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具體表現為實際利率過高、融資渠道集中。對于金融行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雖然自身不是五大任務的內容,但隨著降成本、去杠桿的種種改革,融資渠道將更加豐富,金融層面自身的供給側改革也水到渠成。

關于第二層含義,2016年2月16日,人民銀行等八部委印發《關于金融支持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若干意見》,對這層含義做了詳細解答。金融層面的支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銀行融資方面,需要對資金周轉出現暫時困難但仍具備清償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大中型企業,通過調整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措施,緩解企業債務壓力;對于暫時困難、未來現金流有合理市場預期的工業企業,通過債務重組等方式降低杠桿率;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支持銀行通過盤活信貸存量加大對工業的支持力度。二是直接融資方面,支持符合“中國制造2025”和戰略性新興方向的制造業企業,在各層次資本市場進行股權融資。三是提升各類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組建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積極運作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現金制造產業投資基金。

對于降杠桿中的金融支持,一是逐步實現打破剛性兌付和產能淘汰,以市場的手段完成企業部門的淘汰或重組,核銷壞賬或將負債轉移到高效的企業中去;二是通過優化融資結構、發展直接融資以及盤活存量的各種金融安排來實現。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盤活存量的重要方式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之降杠桿有較大作用。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在邏輯

(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內涵

不良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將這部分資產出售給SPV,由SPV 對所受讓的不良資產進行一定的結構安排,分離和重組資產的收益并增強資產的信用,再轉化成以該資產支持的可供自由流通的證券,銷售給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者的過程。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支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價值分析

1.運用資產證券化模式的背景:去杠桿過程中不良資產攀升。隨著我國宏觀經濟進入“新常態”,經濟由高速增長轉為中高速增長,中國經濟可能陷入痛苦的調結構、去杠桿化階段,經濟下行期去杠桿過程中,金融風險暴露不可避免,不良資產持續上升。

2.不良資產證券化化解金融風險的價值分析。第一,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同,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提高銀行資產端流動性,促進不良資產出表。而更重要的是,不良資產證券化還能減輕不良資產對于商業銀行資本金及利潤侵蝕,提高處置效率,改善銀行整體資產質量。第二,通過將銀行長期貸款打包出售,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幫助銀行改善“短借長貸”的期限錯配情況。通過盤活存量資產,加借貸周轉效率,能夠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提供支撐。第三,與銷售給AMC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幫助銀行享受處置收益,目前政策要求銀行自持不得低于單只產品發行規模的5%份額,如若實現超額回收,則還能享受相應超額報酬,較高的預期收益率能夠幫助銀行在不良處置上獲得高于預期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實現“變廢為寶”。

3.不良資產證券化降杠桿的條件。第一,不良資產證券化不是直接化解債務,而是通過加速資產處置,為最終降低杠桿率提供有利條件,同時,銀行通過存量盤活,在不增加信貸存量的情況下支持補短板。第二,如果證券化產品最終的銷售方向是從銀行到銀行,則宏觀降杠桿、盤活存量的目的大打折扣。這需要培育買方市場,通過標準化評級、擴大質押式回購范圍以及推行市場化的發行方式,來增加證券化產品對其他投資者的吸引力。第三,有些基礎資產不能真實出表,原始資產所有人必須為證券化產品提供擔保,提高了企業的或有負債和資金成本,已經背離了去杠桿、降成本的初衷。恰恰是非信貸類的基礎資產,其證券化對去杠桿有更大的作用,因此,需要從法律法規和會計規定的配套方面著手,方便更廣泛的證券化創新。

三、不良資產證券化在不良資產經營中的運用方式剖析

(一)首輪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國內實踐(2005~2008年)

2005~2008年,我國共發行了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具體如表1:

不良資產證券化與正常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根本區別在于現金流和基礎資產價值的差別。不良資產證券化現金流的回收更具有不確定性,從而帶來基礎資產價值的不確定性。所以,與“正常資產”相比,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以資產打折之后的價值作為“正常資產”價值,并依據該折后資產設計證券化產品。雖然對于投資者來說,在產品投資安全性方面不存在本質區別,但是對于產品設計及交易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針對資產池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情況要做充分披露,通過樣本構建、樣本調查、樣本估值和估值推廣四個步驟,預測資產池未來可回收的現金流。此外,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有時增設資產服務顧問,作為外部機構監督貸款回收,以保證投資者利益。

(二)新一輪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啟(2016年)

2016年5月19日,中行及招行推出不良貸款證券化首期試點產品,16中譽1期及16和萃1期,規模分別為3.01億及2.33億,優先檔利率分別為3.42%與3%,兩檔產品均實現超額認購,其中中譽1期次級檔由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認購,和萃

1期次級檔由其他機構投資者認購。

中國銀行16中譽1期基礎資產主要為中國銀行山東銀行的不良類公司貸款,發行規模3.01億,入池資產規模12.5億,折扣率為24.01%。其中,貸款主要集中于山東地區,且前五大借款人占比超50%,集中度較高,然而抵押貸款余額占比達81%,為資金回收提供了充分保證。招商銀行16和萃1期基礎資產則創新性使用信用卡消費類不良貸款,發行規模2.33億,入池資產規模21億,涉及超6萬筆借款,集中度較低,然而由于信用類貸款無抵押擔保,基于審慎原則,折扣率定為11.09%。

此次產品是自2016年2月人民銀行等八部委提出重啟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后的首次嘗試。雖然規模較為有限,但釋放出積極信號,拓展商業銀行不良處置方式,進一步減輕資本消耗壓力,為商業銀行資產質量提升注入一劑強心針。

四、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的瓶頸

目前,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獲得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并且作為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不良資產證券化在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由于不良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導致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面臨瓶頸。

第一,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缺乏頂層設計。目前,資產證券化業務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法規,仍然以試點管理辦法及一系列不同監管機構的通知為主要依據,不同的監管機構在具體細則理解上存在差異,限制了業務大規模發展。第二,資產證券化流程不夠完善,合約設計較簡單。美國和韓國的資產證券化不論在流程設計還是在合約制定等方面都比較完善。與此相比,我國四大AMC和商業銀行缺乏資產證券化的經驗積累,存在一定的流程設計不夠完善和合約設計過于簡單等問題。第三,中小銀行難以具備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資格和能力。目前,我國四大AMC基本以2~3折收購銀行不良資產,銀行虧損較嚴重。如果實行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獲得資產回收帶來的后端利潤分成,所以,銀行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具有較強動力。但是,國內中小銀行相對大型國有銀行資產質量壓力相對更大,資產證券化動機更強,但這些中小銀行尚不具備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資格和能力。第四,證券化產品投資者結構單一,不良證券化缺乏合適的投資者。目前,證券化產品多以銀行互持為主,投資者結構單一。從不良資產證券化投資者來看,目前國內缺乏合意的投資者。規章制度不完善和信息嚴重不對稱限制了一些機構投資者的進入。當前的情況是,銀行之間普遍存在相互持有對方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現象,即違約風險并沒有被有效分散,而是仍集中在銀行體系內部,失去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五、總結與建議

高杠桿和過剩產能導致的增長陷阱,以及可能引發的債務和通縮的螺旋式下降,使得去杠桿成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內容。商業銀行以資產證券化業務為抓手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還應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市場配套制度的建設和優化,以做大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為改革提供更大的“騰挪空間”。Wind數據顯示,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余額已達4000億元,但與93萬億元的信貸資產規模、44.8萬億的債券市場規模及美國等發達經濟體的證券化市場規模相比,仍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和成長空間。

(作者單位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參考文獻

資產證券化的步驟范文第5篇

在2006年,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會計規章和準則,主要與金融負債、金融資產、金融工具等方面有關,這其中就包括了資產證券化。相關規章制度的出現雖使傳統會計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資產證券化業務在不斷發展,一些會計規章準則依舊存在不足之處,規范性和指導性方面有所缺失。因此,就要依據實際情況,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深入分析,使資產證券化里面的會計披露、會計確認、會計合并以及會計計量等會計處理方法得到完善,旨在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進步與發展。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措施

1 我國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

1.1 何謂會計要素

可以使預期穩定現金流產生的金融資產才能稱之為被證券化的資產。目前,對于含有資產證券化在其中的一系列金融負債、金融資產、金融工具,我國會計規章里的第22條準則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對于金融工具里面義務和權利兩者在會計方面的劃分,傳統會計沒有進行妥善處理,而該規章準則的出現就解決了這一問題,也使得金融負債、金融資產在披露以及確認方面有了基礎和保障,能更好地進行創新和發展。

1.2 會計計量

作為一類具有時代特征的金融工具,資產證券化會計結算的關鍵問題就在于怎樣使相關的公允價值得到確定。當前的會計規章確定了會計核算的根本準則不再是以往的成本,同時也對公允價值進行了嚴格定義。參與交易的雙方要在了解對方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活動,而該過程需要具有公平性、自愿性才稱之為公允價值。一般來說,對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活躍市場存在時,就需要依照市場經濟的利率以及價格來進行確定;第二種情況則是活躍市場不存在時,對金融工具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就需采用一些估價技術了,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計量工作有了保障和基礎。

1.3 會計信息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資產的報酬、風險以及管理權通過不同的、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了劃分,并分給了每一位持有者,而這也使得合約設計的復雜程度得到了降低。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內在本質做出判斷,就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的核心,當原始權益人也就是發起者轉給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資產時,倘若屬于“真實銷售”,就一定要停止對資產進行確認,繼而從資產的負債表中將其刪除;但假如是視同擔保融資,就與負債方、資產一同增加的表內融資形式不一樣了,屬于表外融資。不過,在信息披露方面,對于當作“銷售”處理的資產支持證券,當前的會計準則并沒有做出太多的要求。

1.4 會計確認

在資產證券化里面,發起人是否有資格在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轉讓時,將金融資產從發起者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賬戶里面進行轉銷,就是資產證券化里面會計工作中的關鍵問題。在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當前我國的會計準則里第23號規章納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報酬風險分析法以及后續涉入法等終止確認的方法,以此作為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工作的標準和規章。這樣一來,就使我國金融負債以及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工作得到了完善,將推進資產證券化工作的進步。

1.5 會計合并

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在資產證券化中出現了,這給合并的標準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前,我國會計準則里面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文件對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的原則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在此準則的運用指導文件里詳細闡述了總公司所管理的特殊目的主體也需被合并財務報表所囊括。另外,還對總公司控制管理特殊目的主體成功與否進行了分析,這一系列的準則使得合并會計報表具有了科學性、可操作性。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取得了相應的進步,產品也更具創新性,在構造設計安排方面,特殊目的主體會面臨更為復雜的情況,與此同時,對特殊目的主體進行評測的合并范圍也將越來越困難。

2 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里面存在的會計問題

2.1主觀因素是會計確認工作中的一大障礙,將造成會計報表出現差異化問題。使資產的流動性提升是原始權益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目的,因為這樣可以使融資的成本得到降低,依靠表外融資活動使財務報表的結構得到優化,同時還能使資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在交易結構方面,最核心的步驟就成了發起人向 SPE 進行資產的轉讓。那么,做轉讓的資產是否屬于一項擔保性質的融資,留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里面,還是應被看做是一項銷售業務于原始權益人的報表里面終止確認,對原始權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很大,也決定了原始權益人應不應該依靠資產證券化工作來實現自己的目標。

2.2 SPE 的相關合并范圍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使得計劃的財務目標得不到實現。一般來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SPE和發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非常緊密,而資產證券化會計里面的一個難題就是SPE應不應該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使原始權益人的資產組合得到分離就是SPE設立的目標,即讓會計、法律方面的“真實銷售”以及原始權益人的財務目的得到實現。倘若SPE 被看作是發起人的分公司繼而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那么,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就變成了一個經濟體,使得一個經濟體內部的經濟交易取代了兩者之間的交易,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編寫的過程中一定要作抵消。這樣一來,就沒有符合證券化資產的最初目標,也無法完成“真實銷售”了,因為在合并以后,不管SPE以及原始權益人兩者原來的報表是怎樣確認的,對合并報表來說銷售和融資產生的結果都不會帶來什么影響。

2.3對會計計量里面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工作是不太容易的,而這也就使得報表披露的差異變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做成了相關要求,要其應用到公允價值,不過卻沒有說明當公允價值無法進行確定時,將作出怎樣的會計處理。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也就是難以對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倘若僅僅對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參考借鑒,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里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使用傳統成本法對公允價值的金融業務進行確定,就會導致計報表的披露信息出現問題。

2.4使金融風險率增大的一項原因就是對表外披露的不重視。一般來說,依靠財務會計報告才可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利潤表是構成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部分,做補充工作的則是會計報表的附注,因此“表外披露”和“表內反映”也就產生了。因為會計工作計算和確認的成果就是表內信息,所以在很多人看來相比于表外信息,表內信息更為重要。但我們切不可忽略表外披露的作用,這是由于表外融資業務中的風險難以進行估測,并且極有可能變成表內風險。但一直以來表外披露都沒有受到重視,就使得披露資產有許多缺失,也使金融的風險增加了。

3 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解決措施

3.1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相關法律規章

3.1.1使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措施在彈性選擇方面得到降低,制定出初始、終止的確認標準。我國當前的資產證券化還處于發展時期,一些情況例如報酬分離、資產管理權等還沒有發生,所以在會計確認方面,需運用到以分析報酬、風險為主的辦法。另外,還有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就是對金融資產轉移方面的確認問題和金融資產本身進行區分。如果對被轉移的資產作后續涉入則被我們稱為后續涉入法,與被轉移資產有關聯的資產就需要進行擔保融資的處理了。

3.1.2 對SPE 的合并范圍進行確定需考慮到報酬以及風險。在2003年,FASB了相關的合并標準,對合并的范圍進行了確定,從中我們可知在SPE 的合并問題上要充分對資產證券化里的預期報酬和風險進行考慮,而不僅僅對控制權進行強調。一般來說,享有大部分預期報酬、承擔大部分風險的實體才有資格對SPE進行會計合并。另外,如果SPE里的大部分報酬都被某一企業享有了,而另外一個企業則承擔大部分的預期風險,那么主要承擔風險的企業就成了對SPE做出會計合并的總公司。

3.1.3 當會計處理工作的公允價值難以進行確定時,我國就需要對此做出相關的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可參考借鑒FASB以及IASB的做法:當以上情況出現時,就將這些資產的價值計做零。

3.2 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使他們對資產證券化工作的熟練度得到提升

首先,對于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企業的領導要重點關注,及時開展教育活動,并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考核。其次,對于會計規章準則,會計從業人員要努力進行學習,領會其要點并積極運用到實際工作里面,使自身的專業素質得到提升。最后,要對會計從業人員的人格素養、誠信度進行培訓提升,讓他們以客觀事實為基礎開展工作。

3.3 資本監管、表外披露

3.3.1對于表外信息方面的披露,證監會需要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使表外披露信息在質量方面得到提升。真實性、科學性以及可靠性是披露的表外信息需要具有的。為了對一些對企業有害的信息例如誤導性信息、隱瞞行為以及虛假信息進行預防,披露工作就需要依據以下幾點準則進行:首先,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有可靠性、安全性;資產證券化披露的相關信息要容易理解;重要性準則也是其需要遵守的,主要表現在對所有的證券化資產進行分類的披露。

3.3.2為了使表外披露的主要內容得到確定,在會計報表的相關附注里面,銀行等金融機構就需要對每一種資產進行以下幾種披露:首先是資產所有權里面報酬以及風險的性質;其次就是資產本身的性質;第三就是資產以及相關負債各自的賬面價值。

3.3.3對于資產證券化,要進行嚴格專門的立法,使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上市以及交易的準則得到統一完整的確定,完善資產證券化科學合理的法律規章系統。對于現今混業經營的情況,就需要使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規章系統得到完善的建立。這樣一來,資產證券化的進步發展就獲得了好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1]韋雅娟.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J],2012(11)

[2]張捷華.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研究[J],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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