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發展策略
一、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來發行證券。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流程中,通常由發起人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的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將這一“資產池”銷售給專門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SPV以預期現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用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資產證券化對發起人來說,可以降低資金成本、改善資本結構,從而有力于資產負債管理,優化財務狀況。對投資者來說,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投資選擇,尤其是那些在投資利產品上受到諸多限制的機構投資者,有了合規的投資,并可以借此擴大投資規模、多樣化了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應該遵循以下四個原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原理,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其中第一個原理是核心原理,因為資產證券化其實就是基礎資產現金流的證券化,以上的四個資產證券化原理也常常被簡稱為“一個核心原理,三個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國,它的推出改變了銀行傳統的“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對商業銀行的競爭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資產證券化可以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同時,這種證券又是具有貸款信用風險的證券,從而有利于改善資產質量,擴大資金來源,分散信用風險,緩解資本充足壓力,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在國外金融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已成為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在競爭中取勝所應具備的技術。
亨利·考夫曼是這樣評價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證券化很可能是現代金融中影響最為深遠的發展,它改變了金融市場的性質以及市場行為的特點,……堪稱造就了當代金融史上最有影響和最有前途的變革。”可見資產證券化有多么重要。當前,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世界金融領域的重大趨勢之一。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及障礙
相對而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但在監管當局的大力推進和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下,我國資產證券化經歷了一場從無到有,并快速發展和不斷突破的過程。我國在1992年,自海南首推“地產投資券”的項目開始,我國就首次開始了證券化的嘗試,1996—2002年,又間續性發展了幾起離岸證券化的案例。2000年,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準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但由于諸多原因,一直沒有得以實施。2003和2004年分別有少量準證券化的案例,到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將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這也標志著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將正式開始。2005年年底,國開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這也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我國的證券化市場邁開了從理論走向實踐的重要一步,2005年也被業界有關人士稱為資產證券化元年。
經過2006年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產品種類,促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當然,這與主管部門的大力推動,各項法律、法規的相配套密不可分。至2007年初我國證券市場化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市場規模迅速擴大、發行品種不斷突破
從發行市場規模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規模從2005年171.34億元增長到2006年的471.51億元,增幅達到了175.20%,產品種類也由兩類發展到五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和規模均實現了較大突破,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我國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達471.51億元。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日益豐富,涵蓋行業也日益廣泛,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所占百分比上看,專項管理計劃所占比例最大,達55.87%左右,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27.41%,準ABS信托產品所占比例最低,僅為0.17%。
(二)一級市場表現活躍而二級交易市場較為冷清
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滬深兩地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從產品數量和發行規模上來看,滬深兩市的企業資產證券產品比銀行間市場的資產支持證券略勝一籌。統計顯示,2007年共有28只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通過大宗交易系統掛牌交易,銀行間市場僅4只。
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一級市場之所以活躍,從發行者角度看,由于券商具有一定的研究儲備,具有較高的技術研究支持。其次,管理層的積極推動、企業的迫切融資需求、相關環境的逐步完善等都為一級市場的活躍奠定了基礎;最后,交易所市場中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等潛在機構投資者眾多,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快速發行。相比較而言,銀行間市場中的主要參與者為銀行,而銀行本身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興趣并不高,所以發展相對較弱。
相對于一級市場的加速擴容,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二級市場交易情況卻并不樂觀,具體見表1的數據說明。出現此種現象,主要癥結在于產品的流動性不高,此外,一級市場還處在一個前期試點的階段,認可程度并不高,市場還需要一個熟悉的過程。
(三)投資范圍逐步擴大
2006年5月,中國證監會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準許基金投資包括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相關規定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證監會批準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類品種。緊接著,6月份,國務院又頒布了《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
2006年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市場的投資主體獲得重大突破,有20余只證券投資基金了關于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公告。在交易市場,我們可以看到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資公司、保險等資金涉足證券領域的身影。
但同時,我們也看到,雖投資的限制已取消,但眾多機構投資者熱情并不是非常高漲,流動性不足問題并沒有因此而得到根本性改觀,究其原因,主要還在于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仍屬于大宗交易范圍,處于間歇性發展和間斷易階段。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非連續競價,抑制了產品交易的活躍性,也一定程度上成了投資者涉足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一道屏障。此外,個人投資者參與率也非常低。
(四)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障礙因素
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在管理層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快速發展,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離不開發達成熟的金融市場,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會計、信托、稅收等環境,和發達國家相比,目前我國仍然存在諸多現實的障礙。
一是制度障礙。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獨立法律法規,而妥善解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又是能否成功證券化的關鍵,直接關系到證券化資產的合法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也關系到參與者的切身利益。從法律制度角度來說,比如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阻礙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轉讓的進行;法律也沒有對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出售”的界定作出規定,不能有效防范發起人的違約破產風險,投資者的權益也就得不到真正的保障;而我國《公司法》對設立公司的限制,使SPV所起的風險隔離無法有效實現;還有根據破產法規定SPV沒有優先追索權,將造成證券化資產中的超額擔保部分無法與原始權益人進行破產隔離,難以達到信用增級的目的,無法真正實現表外融資。而從會計和稅收制度來說,2007年的新會計準則雖然已經對資產證券化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具體的實施中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而稅收制度也有待補充。
二是中介服務上的障礙。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其中最重要的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等。然而,目前我國證券評級業整體運作不規范,沒有一個統一的評估標準,評估機構發展相對較弱,公信力還不是很高,評估難以做到獨立、客觀、公正,評級機構難以得到廣大投資者的認同。
三是資本市場上的障礙。我國目前除股票外,房地產抵押貸款、銀行應收款、信用卡應收款等市場不夠發達,也一定程度影響了證券化產品的設計,降低了產品的吸引力;另外,資本市場的不發達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動性,影響了證券化產品的加速發展。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策略
我國資產證券化雖然在2005年才真正進入了規范運作的發展軌道,但在實務上已有十幾年的歷史,而且不乏許多成功案例,可以為今后發展提供經驗,如:1992年海南三亞地產投資券,是海南三亞開發建設總公司通過發行地產投資券的形式開發三亞的丹洲小區,是實物資產證券化的案例;1996年珠海高速公路證券化,該證券的國內策劃人為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承銷商為摩根·斯坦利公司,以高速公路過路費為擔保,是國內資產證券化的成功例子;2000年中集集團應收款證券化,是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股份有限公司與荷蘭銀行簽署的貿易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2005年12月國開行和建行順利“試水”資產證券化,國開行41.772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行30.19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也是我國首批政策規范下的資產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同時,從2005年3月我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開始至今已有兩年的歷程,已有了更多的實踐經驗和理論成果,特別是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發和經濟建設,我國已經初步具備了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基礎。特別是在2007年以來我國的資金市場的供大于求的現象越發凸顯,因此應該在借鑒歐美等資產證券化發展先進國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抓住時機加快資產證券化發展建設步伐。
(一)加快制度和環境建設
我國目前還需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相關環境,進入資產證券化資產池資產還缺乏統一的選擇標準,需要一個更加明確、透明、更加嚴格的審核與評估機制,對于進入資產池的資產的質量狀況以及這些資產背后的企業信息、項目信息,應進行更加充分披露,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
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和交易市場、法規及財務制度等諸多問題還有待完善。我國目前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的分割狀態限制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并且缺乏一個規范有序的交易系統,不過,最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設計了適合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債券綜合業務系統,可以承擔試點擴大后更大規模的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
目前,要在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資產證券化法》、《資產評估法》、《離岸金融法》、《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的相關法律法規,加快與國際接軌,如2007年新會計準則就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對披露金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就是很好的措施。同時,要繼續放松禁令,允許機構投資者參與資產證券化,特別是我國保險機構。2006年6月國務院提出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創業投資企業試點,就是此目的。
當然,還要加快我國的信用體系的建設,畢竟社會信用環境的好壞將直接成為制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突出問題。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必須制定和建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建立健全監管法規,提高監管程序的透明度,為資產證券化創造良好的運行環境,防止可能出現風險。
(二)發展基礎資產的選擇
根據基礎資產的不同,資產證券化一般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持證券化(ABS)兩大類。其區別在于:前者的基礎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而后者的基礎資產是除住房抵押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ABS其實是MBS技術在在其他資產上的推廣。ABS種類繁多,有: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汽車消費貸款證券化、商業抵押貸款證券化、信用卡應收款證券化、商用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貿易應收款證券化、門票收入證券化、中小企業貸款支持證券化、租賃應收款證券化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資產都可以拿來證券化,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應該具備:有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持續的低違約率,具有一定的規模,本息償還分攤于整個存續期,債務人分散化,有良好的歷史記錄,有明確的擔保支持,具有同質性,清算價值高等。而我國資產證券化剛剛起步還在探索之中,更應謹慎,并結合國情尋找開發出好的基礎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才是當務之急。
首先,在目前我國大力發展MBS是具備一定條件的。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已具備一定的規模,各種制度對MBS障礙較少,特別是它的損失和拖欠的風險小而且容易估計,即有著質量高、現金流穩定、違約率低、本息償還均勻分攤與整個存續期、有明確的抵押物、清算價值高、發展前景好等,是理想的基礎資產選擇。
其次,基礎設施收費也是很好的基礎資產。我國是發展中大國,需要建設的基礎設施量相當大,而且基礎設施收費具有現金流穩定的特點。這樣通過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可以改變建設資金主要依靠政府財政和銀行貸款的局面,也是解決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所面臨資金缺乏的有效途徑。
再次,汽車按揭貸款也是很好的基礎資產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2006年我國汽車銷售量為721萬臺,居世界第一,大部分是私人購買,那么汽車按揭貸款規模將會很大。由于汽車按揭貸款門檻高,違約率低,并且有信用擔保,所以說汽車按揭貸款是很好的基礎資產選擇。
還有,不良資產也是很好的證券化基礎資產的選擇對象。我國由于歷史的原因,特別是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存在大量的不良資產,國家成立了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政策性不良資產,雖然政策性不良資產的處置已近尾聲,但我國的不良資產市場仍具有很大空間。不良資產證券化也被認為是解決不良資產的一種較好的選擇。特別是不良資產關系著國家市場的安全,所以不良資產也應該作為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基礎資產選擇。
最后,出口應收款應該逐漸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的基礎資產選擇對象。我國是一個出口大國,出口應收款規模很大而且現金流穩定,同時因為進出口公司的資金周轉要求高,所以實行資產證券化有很大的意義。但是,由于各個進出口企業規模和應收款質量的限制,還有待進一步探索,但它畢竟是今后可以選擇的一種重要基礎資產。
四、總結
通過以上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介紹和分析,可以知道我國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選擇和定位還有突破的空間。對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上,應該著重對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基礎設施貸款證券化和不良資產證券化三個模式進行完善和發展。
經過2006年快速穩定健康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加快了我國銀行、證券、信托等金融市場的融合,增強了銀行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產品種類,促進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創新。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將成為投資者的又一個有利的投資渠道,對于減少金融市場的壓力,降低整個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穩定我國的金融市場,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中國的資產證券化市場正處于增長的前夜,無論是可證券化基礎資產的供給還是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需求都具備了大發展的條件,隨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逐步完善,會計制度與國際標準的逐步接軌,以及信用評級等相關中介機構的逐步成熟,可以預見,在政府的推動和各方努力下,資產證券化市場將迎來一個快速增長的時期。
參考文獻:
1.何小鋒.投資銀行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永亮.資產證券化及其在我國的發展研究[D],2006.4
關鍵詞:城市基礎設施 資產證券化 融資
在城市經濟發展當中,一切的社會活動、經濟活動等,都需要以充實的基礎設施為前提,同時在城市生存和發展當中,城市基礎設施也是重要的基礎。因此,對于政府部門來說,應當高度重視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但是,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很多城市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難以投入足夠的資金,延緩了城市經濟發展速度。對此,可以利用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融資,獲取充足的資金開展城市建設,以推動城市經濟的更快發展。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及發展現狀
(一)發展歷史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想法出現在20世紀末,相關部門對此進行了細致的研究。2005年,銀監會、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了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同年發行了住房貸款支持證券、信貸資產支持證券;2007年,進行了第二批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試點;2011年,證監會對企業資產證券化進行了重新審批;2012年,財政部、銀監會、人民銀行聯合頒布了相關通知,對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進行重啟。
(二)發展現狀
經過多年的研究和發展,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中,取得了較為理想的效果,參與主體范圍逐漸擴大,產品的種類日益豐富,基礎資產的范圍也隨之增大。在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面臨著融資困難的問題,隨著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求也不斷增加,然而很多城市政府部門并沒有充足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同時融資渠道難以擴展,民間資本因素不足,因而對資產證券化融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礎資產研究
在資產證券化當中,基礎資產主要包括了分傳統資產、可證券化的金融資產、金融衍生產品、住房抵押貸款、住房抵押貸款之外的貸款和資產。基礎資產風險指的是基礎資產價值的不確定性,由于其是資產證券化的源頭,因而基礎資產風險就是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濫觴。通常來說,基礎資產風險主要表現為資產泡沫化、債務人負債率上升、信息不對稱等。擔保抵押債券則與轉遞證券不同,其不但對債務債權人的關系進行了改變,同時也對債務債權結構進行了改變。通過對不同形式、不同等級債券的創造,實現本息的分期、分級償付,具有更高的多樣化和靈活性,可滿足更多投資者的需求。較為復雜、細致的分工和流程,涉及到了受托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發行人、服務人、發起人等諸多參與方。
由于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運行當中,可能存在一些不確定的因素,因此,還需要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政府、保險公司、銀行等中介及金融機構的參與。在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行當中,首先由發起人對目標進行確定,對資產池進行構造,然后項特設載體SPV出售城市基礎設施資產。SPV獲取項目資產,通過相應方法對資產進行信用增級,對證券發行及銷售進行設計安排。發起人通過資產管理對現金流進行累積,受托人則進行監督和管理。投資人對ABS進行購買及出售,從而使其流入二級市場。資產證券化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產品,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主體及因素,因而會對社會經濟產生較大的影響。
三、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發展趨勢
在城市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未來發展中,相關法律制度環境會更加完善。作為一項系統、復雜的工程,資產證券化融資與稅務、會計、法律、證券、金融、經濟等領域都具有聯系,因此,未來會對稅法制度、會計制度,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完善,為資產證券化融資提供更加充足的保障[4]。由于我國當前并不具備大規模開展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條件,因而在未來的發展中,會以合適的市場為試點進行開展,不斷總結經驗加以完善,以得到更大的發展。
四、結束語
在我國當前城市經濟發展的進程中,面臨的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嚴重阻礙和制約了城市化進程和城市經濟發展速度。資產證券化融資作為一種以資產預期收益為導向的融資方式,能夠對金融市場中國的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實現更高效的融資。因此,通過對城市基A設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開展,能夠極大的推動城市建設及經濟發展的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蘇婭,祝雅輝.城市軌道交通資產證券化融資研究――以昆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為例[J].商業時代,2012
關鍵字:信貸資產 證券化 發展 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勢下所探索出的資產負債管理模式。它與傳統的貸款方式既有本質的區別,又有內在的聯系。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指銀行把欠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新時期我國金融業發展創新的一個新起點,它所帶來的優越性是無可比擬的,但是,由于我國特殊因素的影響,資產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狀況
早在1983年我國就有人開始介紹西方的資產證券化技術,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初,資產證券化探索研究的熱潮才開始在中國興起。1992年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走出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為了建設廣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國外發行了2億美元債券,這是國內第一個完全按照國際化標準運作的離岸資產證券化案例。2000年,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成為住房貸款證券化試點單位,標志著資產證券化被政府認可。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之后財政部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銀監會頒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為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搭建了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為資產證券化的規范化運行創造了條件,也為今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深入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發行了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資產支持證券,這兩個證券在市場的成功發行,標志著我國信貸產證券化工作邁出了實質性步伐,國內信貸資產證券業務正式開展。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一方面豐富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種類,開辟了商業銀行批量化、市場化、標準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新渠道,并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資產證券化在國內一直得不到投資者足夠的響應:首先,國務院,銀監會等國家監管部門希望通過推行證券資產化來改善商業銀行負債結構,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和融資比例,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了一種調控手段;其次,不良資產在我國銀行的資產結構中利用率一直處于較低的水平,我國商業銀行證券化的標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資產,很少有銀行愿意拿出優質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同時,信貸資產的二級市場相對狹隘,流動性明顯不足,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集中于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投資者對此反應冷淡。這就導致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溫不火。
二、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特點
我國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的發展演變,以及我國企業與銀行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我國銀行的信貸資產有其自身的特點:
1、信貸資產單一,結構比例不合理
在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結構中, 中小型企業和民營私有企業貸款比例較小,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比例大。銀行信貸資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國有企業貸款成了銀行的最大資產。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依賴性較大, 國有企業貸款占了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的90%,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狀況既不利于銀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業競爭,促成優勢企業發展,提高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傳統的銀行存放貸款經營模式,加之我國特有的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特點,使得我國銀行信貸資產品種單一,結構不合理。
2、信貸資產周轉慢、效益差
銀行的不良資產降低了資金正常的周轉速度,造成了資金沉淀,影響了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由于貸款存量大,缺乏流動性,阻礙了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產業結構也就難以實現合理調整,信貸資金投資效益自然較差
3、信貸資產膨脹快、規模大
目前,我國銀行信貸資產膨脹速度較快,許多企業資金大部分依靠銀行貸款,企業本身積累少,負債率高,甚至一些企業連最基本的鋪底資金都靠銀行統包。信貸資產是我國金融機構的最主要資產,占了全部銀行資產的絕大多數。每次經濟過熱都是銀行信貸資產膨脹的結果。
4、信貸資產沉淀嚴重,流動性差
我國部分企業由于經營不善,效率不佳,企業虧損,負債率較高,導致銀行的貸款成了死賬,不僅貸款本金沉淀、呆滯、呆帳居高不下,而且欠息與日俱增。我國銀行信貸資產由于缺少二級市場可以變現,沒有實現流動,使銀行的信貸資產流動性受到很大限制,銀行很容易陷入流動性困難危機,金融風險加大。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雖然有很多有好處,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其發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信用評級問題
證券的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選擇的重要依據,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對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嚴格、公正、正確的信用評級,對于證券化的資產定價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評級機構的經驗有限,評級標準的客觀性和一致性較低,銀行擔保導致信用評級形同虛設,沒有形成行業評級標準,不能形成對產品設計的指示作用。
2、法律規范問題
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許多法律還沒有完全制定。在我國信用環境不佳、法制意識薄弱的條件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備意味著提高了風險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3、二級市場問題
目前國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和交易。一級市場飛速發展,但二級市場的交易情況卻非常冷清,信貸資產在二級市場缺乏足夠的流動,導致銀行金融風險加大。制約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交易的流動性問題已成為中國發展資產證券化市場最核心的問題。
四、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改善建議
1、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資產證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問題,我國的法律制訂往往滯后,尤其對于金融領域的體制創新和工具創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相關的修法與立法工作,對于目前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者是模棱兩可的部分, 必須在法律上進行明確,以保障發起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法律還應對證券化的產品標準化,對其發行、審核、承銷、上市、托管及交易場所、交易規則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交易過程中不確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制度環境步伐。
2、健全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信用擔保和評級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信用級別的構造中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專門的組織機構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實力和信譽的擔保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應是全國性和權威性的,應是市場投資者普遍接受和認可的中立、規范的信用評級機構。
3、加強金融市場監管。監管重點主要包括:對SPV產權組織形式的監管;對資產轉讓與真實銷售的監管;對SPV資產管理與權益信托、具體運作和資產負債表的監管。同時,還要加強對參與證券化銀行的信用風險、最低資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維護公平、穩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體系。
4、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未來人才的培養,輔以引進吸收國外專業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質的資產證券化專業人才隊伍。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比較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隨著各方面環境的改善、條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項業務將在我國呈現很大的市場潛力,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夏小偉. 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問題及建議[J]. 財會研究,2010,(06)
[2]秦揚揚. 中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J].現代商業,2008,(11)
[3]盧紹兵. 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及對策研究[J].天府新論,2007,(06)
[4]任偉,陳兵兵.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發展分析[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7,(04)
[5]潘彩虹.我國資產證券化瓶頸問題及解決對策[J].證券時報,2006,(03)
資產證券化從廣義來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將其價值形態轉化為證券資產的資產運營方式,其由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以及現金資產證券化四種方式組成。由于廣義證券化范圍過于寬泛,精準研究存在一定障礙,本文重點探討狹義資產證券化業務。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一般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的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它一般包含引于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BS)”兩種資產證券化流程:
二、資產證券化對市場的影響
對資產市場而言,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出現和推廣拓寬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同時也達成了收益與風險的相互匹配。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僅能夠分散風險,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優質資產的占比較高,能夠讓投資者獲得優先級的低風險收益。而次優級資產的高收益率也可以使得投資者有希望獲得潛在的超額收益。
對銀行系統而言,隨著政府對于經濟市場穩步前進的調控手段進一步深入,銀行在整個經濟形式中承受了巨大的風險,貸款需求的迅速增長和存款的緩慢增速導致了銀行系統的金融體系結構性失衡。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是將銀行貸款轉化為證券。而這就將原本不可流通的信貸資產轉化為可流通的證券化產品。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銀行系統面對的高風險,提高了銀行資金的使用率,也能夠提高資本市場的靈活性。
對宏觀市場而言,資產證券化是在市場經濟中相對特殊的一種市場化方式。它與商品市場化對應,但更加深化的市場化體現。主要設計產權的市場化和資產的市場化,其中信貸資產化就是主要涉及收益權市場化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則是涉及所有權和收益權兩者兼具的市場化。
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在現階段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分為三種方式: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主管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證監會主管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以及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資產支持票據。其中資產支持票據并沒有導致資產出表和風險隔離,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并不能算是資產證券化。三種實現形式在具體的監管和實際業務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差異。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多頭監管格局。在我國,金融領域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和多頭監管,因此資產證券化業務也無法避免的處于多頭監管的格局下。比如在中國規模最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由銀監會、人民銀行監管。而券商創新業務下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主要受證監會的監管。這樣的監管格局結果是導致了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發行場所被人為割裂,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金融機構之間的主動合作。再者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法律環境不完善,缺乏國家層面的專門法律法規約束,仍以試點管理辦法以及一系列不同監管機構的通知為主要依據,但是不同的監管機構在具體管理細則上存在差異,這就限制了業務的大規模發展。
(二)產品流動性較低。根據統計數據顯示,2015 年前11個月資產支持證券的二級市場交易額僅為105億元,并且主要集中在證監會監管的企業支持證券,占同期債券總交易額的0.014%,流動性較低。出現這種現象主要緣于證券化產品結構較為復雜,信息披露不夠全面,沒有詳細的現金流披露,導致估值存在較大難度。此外,目前發行規模最大的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主要是銀行,大多選擇持有至到期,并未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
(三)產品需求范圍較小。資產證券化其實是一種融資化過程,它需要穩定的資金保障,需要比較穩定和寬泛證券投資者。而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者以機構為主,其中金融機構為主導,參與投資的主體范圍偏窄。只有持續的拓展投資者群體,引入其他類型的投資者才能保證資產證券化持續快速發展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目前國內制度規定投資人僅在發行期間可以查詢證券化資產,但代表投資者的估值機構查詢以及入庫分析尚未完全放開,這種信息的不公開會直接影響到資產證券化業務一級市場的定價公允程度和二級市場的活動程度。
四、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符合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環境。資產證券化想要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中發展壯大,其所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在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下。完善全面的法律環境需要符合我過資產市場發展水平的大環境,不同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成熟市場,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雖然正開始迅速發展,但是整體的經濟大環境還存在眾多的問題,市場監管不利,眾多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這空白的地方。因此在借鑒西方成熟的法律體系基礎上需要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基礎做出修改和補充,除了完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法律法規以外,還需要加強其他一系列民商事、經濟等法律法規,例如《證券法》、《銀行法》、《銀行業監管法》、《會計法》 等等。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保證對于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關鍵詞:國有資產 證券化 制度保障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及企業內部現代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如何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便成為了國有企業改革及結構調整是否成功的關鍵。回顧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程,雖然企業改組、改制、兼并、出售與轉讓等措施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是從實際效果來看,有關國有資產流失與低效率的問題仍然未能獲得明顯的改善。因此,我們有必要從經濟或者金融技術層面重新考慮如何提高國有資產的質量與數量問題,采用新的技術來提升國有資產的運用效率。資產證券化是國內外金融理論界及實業界廣泛討論的熱點話題之一,已經同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并列為全球資本市場中最為重要的三種直接融資工具。所謂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是能夠產生可以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轉化為在金融證券市場上可以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據此來看,通過國有資產證券化既可以完成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又可以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基礎上完成融資目標,最終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一、我國國有資產證券化發展現狀
當下,國有資產證券化在全國各地得到了廣發的推廣。上海、重慶及廣東依據本地國有企業自身特點,相繼制定了“十二五”期間國有資產證券化的規劃目標。上海市明確提出,將在“十二五”規劃期間完成超過90%的產業集團整體或者核心資產上市計劃。除此之外,通過采用“合并同類項”的方式實現分板塊上市、跨集團重組及推進IPO。重慶市將采用四條路徑完成本市國有資產證券化,分別為擬定企業集團整體上市,完成融資;通過私募股權融資等方式,拓展資金來源;采取信托及債權方式,將例如高速公路收費權在內的存量國有資產進行證券化轉化;建立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力爭建設起國內具有影響的家畜產品遠期交易市場。廣東省確立了明確的國有資產證券化工作時間表,表示截至2015年年末,實現省內國有資產證券化率突破60%,另外80%以上的集團公司完成控股一家或一家上市公司的計劃。為了實現這一時間表,廣東省將工作重點放在以下三個方面:借殼上市;IPO;定向增發。
二、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利益分析
國有資產是以國家產權作為主體的資產,其影響著國家的經濟基礎與經濟利益。是否擁有與控制國有資產決定了國家當前利益及預期利益能否等到正常體現。我國現階段仍然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所以國有資產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中作用便更加顯著,地位更加重要。國有資產涉及到了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旦實現國有資產證券化,必定會給不同參與者帶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利益:
對國有資產發起人而言,進行資產證券化將為其提供更為專業的新型融資工具。各級政府作為資產發起人的主體,其弊端在于行政化干預普遍存在于企業管理過程中、融資渠道單一。資產證券化在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的同時增加資產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使資金來源的渠道多樣化,進而可以降低融資成本,為發起人帶來更高的收益。
對國有資產投資者而言,針對國有資產的投資項目在期限、收益率以及流動性上通常相對固定。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形成更多不同期限、不同流動性及不同風險收益率的金融產品組合。投資者因此將獲得相較于過去更多的投資選擇,進而根據不同產品的特性,將投資風險進行分散。
對國有資產債務人而言,資產證券化可以向其提供更為寬廣的資金來源渠道。債務人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將對國有資產的債權進行出售,進而充裕自身的流動性資產,提高資本充足率。同時,債權人可以利用證券化設計出不同的利率不同期限的貸款方案。這樣債務人便可依據自身經營及財務現狀,獲取充足的項目支持。
對國家金融管理當局而言,采取資產證券化能夠相對便捷的提升資產的變現能力,這有助于維持國家所需的穩定的流動性。另外資產證券化是由市場機制自發產生的監督力量進行監督,所以債權品質必然會有相應的提升,這對于金融管理起到了很大的幫助。資產證券化同時也有利于基層金融機構角色的轉變,由過去的國有資產管理者及持有者的身份,逐步轉變為國有資產服務者。
三、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定位
(一)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間接金融的直接化,降低金融風險,促進國有資產健康發展
世界金融業發展的主流趨勢便是由間接金融向直接金融進行過渡。資產證券化正是間接金融直接化的主要方式,并且在客觀上起到了金融風險分散轉移的效果。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仍然不夠發達,因此資金供給方面仍然以間接融資為主。銀行通過攬儲獲得資金儲備,然后放貸給企業。這樣的過程使仍以國有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系中積聚了大量的風險。資產證券化正可以將過去大量積聚在國家的風險向市場進行分散,完成剝離、轉化與分散國有銀行金融風險的目的。
目前,在我國傳統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中存短貸長的問題仍然普遍存在著,因此銀行資產負債在期限結構上出現失衡。采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銀行可以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化為更具流動性的證券,從而使得商業銀行在不改變負債的基礎下上提高了資產流動性。有效地改善了資產負債的結構,解決了關于盈利性、流動性與安全性之間的矛盾。另外,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分散貸款組合的非系統性風險。我國長期以來由于體制方面的原因,國有商業銀行的客戶來源受到政府政策的影響較大,主要客戶群體多為某些特殊企業群體。雖然從企業經營來看,客戶群體的相對穩定是降低單項信貸風險與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但是,這也限制了銀行采取分散化經營的戰略性原則,在某種程度了放緩了銀行發展的步伐。采取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以在維持過去穩定的客戶來源的基礎上,將貸款業務中的非系統性風險通過分散組合的方式進行降低。最后,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可以將風險貸款轉變為等級較高的證券,達到國際對于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要求。
(二)通過資產證券化拓寬國有資產的投融資渠道,增強企業的融資能力
通過不同機構間的合作,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進行風險、收益與權利的組合,進而聯通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這便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為企業形成特殊的信用機制。資產證券化突破了傳統銀行或者證券機構過度依賴債務人整體信用的局限,將資產從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進行剝離,進而形成新的獨立的責任資產。在傳統的信用體制下,債權人需要一系列復雜的主客觀指標來對債務人的清償能力進行評估。在新的信用體制下,采取破產隔離設計可以將信用指標更加客觀化,同時也能使債務人獲得相較于傳統信用體制下更高的評價。這既能降低債務人發行證券的成本,也能提高證券發行的成功率。另外相較于自我完成資本積累的過程,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未來資金流提前變現,使得企業能夠立即獲得資金用于生活或者繼續投資,提高了資金配置的效率。
由于國有企業在市場中的特殊地位,使得其獲得國有商業銀行的大部分貸款,企業內普遍存在著過度負債的問題。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將過去持有的大量貸款進行分割,向其他投資者進行轉讓。通過此舉,國有企業的債權由過去單一的國有商業銀行持有轉化為眾多投資者共同擁有。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用新債務進行融資或者股權進行融資獲取的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既可以緩解企業過度負債的壓力,又可以改善資本結構,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另外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國際化的運作,使得國有企業可以利用流動性差的資產在國際市場中換取流動性強的資產。同時,資產證券化僅僅以出讓國內部分市場為代價,而不必像其他融資方式一樣需出讓或者稀釋國有資產的企業股權,便可以有效地吸引外資,壯大國有資產,增強國際競爭力。國有資產進行證券化后,可以將債權轉變為流動的產權,從而提升整個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
(三)通過資產證券化盤活國有資產,改善國有企業財務狀況
當前,我國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受困于存量資產的僵化上。國有企業擁有著大量的優質資產,但是由于這些資產本身缺乏流動性,使得其對外又須承擔巨額的企業債務。國家對此雖然每年都會進行增量資本的投入,但是由于企業內部缺乏有效地管理手段,因此并沒有真正的將國有資產盤活,反而使其沉淀在了企業之中。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功能便是將資產的流動性進行加強。通過證券化的方式,把企業存量資產中原本缺乏流動性的部分釋放出來,從而真正完成國有資產盤活。具體而言,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一部分流動性差但是具有良好未來收益的資產,將其提前變現,進而提升資產的流動性。并且通過“真實出售”將該部分資產從財務報表中移除。這樣便可以充分的降低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率,同時增強了企業的流動性,提升了國有資產的周轉效率。
四、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法律制度
健全的法律保證是資產證券化能夠在西方國家發展并壯大起來的重要原因。完善的法律法規可以切實的約束證券化過程中每一環節的各個參與者。正是由于資產證券化所需的環節較多,因此要與之配套建設起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合同法》要完善好資產發起與出售的相關規定;《證券法》要將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界定明確;《會計法》要對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操作進行規定;《稅法》要對證券化后的收入是否繳稅和繳稅金額規定清楚。另外,《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保險法》也都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密切相關。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安排,降低了證券化的成本,提升了證券化的效率,降低了證券化的風險程度。因此,制定出對資產證券化有利的法律法規是證券化成功的關鍵。
我國國有資產證券化應當立法先行。在資產證券化最核心的三個環節,即資產發起、特設交易機構的設立以及融資結構的確立,都要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法規。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不同市場主體間的權力與義務也必須以相對應的法律為標準。國有資產的特殊性,使得在進行法律法規設計的時候尤其應當謹慎。除了建立起基礎的法律制度外,還應配套設計好相應的法規,從而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框架,充分的保障證券化過程的各個環節。
(二)增加政府的政策和制度性支持
從資產證券化在國外的發展歷程中不難得出,政府在證券化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政策及制度保障,具體包含了貸款政策、保險政策、資產證券化政策等等。在美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過程中,政府通過建立以國家信用為保證的多個機構,采取為證券發行提供抵押貸款與保險計劃的方式,保障貸款發起人同證券投資者的根本利益。政府的這一舉措,極大的推動了證券化市場的進步,帶來了今日美國市場的繁榮。我國同樣可以采取政府引導的方式,推動國有資產證券化戰略的發展。
同時,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下,由于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包含著眾多的利益主體及復雜的業務環節,因此必然會產生相對較多的稅費。稅務費用由此構成了證券化的主要成本之一,直接影響著證券化能否順利進行。國家在稅收制度的制定層面,應當采取政策傾斜。在國外,各國政府通用的方式便是設立特定的交易機構,在機構內對購買特定資產支持證券的購買人在稅收上給予相應的優惠條件。我國當下的稅收制度仍然不夠完善,現行的收稅體系中,印花稅、營業稅以及所得稅將會影響到證券化的各個流程。因此應當考慮免除部分證券發行及交易過程中的印花稅,就特定主體購買特定證券的利息收入減少收稅。通過稅收政策的支持,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
(三)明確會計確認方法
相較于傳統意義上的一般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而言,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過程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盡管我國現階段的會計制度正在逐步改革,而且2005年6月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就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現有的會計處理仍然不能滿足國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要求。
在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過程中,首先要在資產負債表中將發起人資產和相關債務進行分離,理清標的資產的真實出售問題。我國會計準則在資產出售的確認過程中,處理應收賬款出售事項時仍以傳統的風險報酬分析方法為核心。然而,當今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使得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已經很難適應新業務的要求。為此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同美國財務會計文員會相繼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在這種分析法下,對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因為發生轉移易所面臨的再確認或者終止確認處理的關鍵便在于轉讓方的銷售意圖,即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到受讓方是一項資產能否進行銷售處理的關鍵。另外,應當不斷完善會計處理過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為止,我國仍沒有一套關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方面全面、系統的規定。從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中不難看出,向信息使用者展示完整的財務狀況以及量化后的財務風險是整個信息披露的關鍵。因此,我國在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事務中應當充分參照國際慣例。一方面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說明資產證券化給企業帶來風險或者改變企業風險過程中會產生哪些風險,以及企業管理當局處理這些風險的具體舉措。另一方面將表內反映與表外披露相結合,對企業面臨的財務風險的數量信息進行充分披露,就資產證券化整個過程中面臨的全部風險因素向各權益主體進行詳實的說明。
(四)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
標的資產無論是在轉讓還是出售的過程中,都會涉及有關優先權益的問題。因此在國有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過程中,應當首先建立起相應的制度對優先權益進行確認及保護。各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的經驗顯示,建立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是保證優先權益登記與監管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可以保障標的資產在轉讓過程中,受讓方能夠有客觀的路徑確切的獲知該項資產之前是否已經被轉讓給第三方。一個切實有效地中央優先權益登記系統需要能夠同時滿足以下兩點要求。首先,能夠明晰的確認被轉讓資產上已經產生的優先權益;其次,實施有關法律,對資產上的優先權益進行監管。目前發達國家中已經普遍采用中央優先權登記系統來保證優先權益的確立,在發生資產轉讓交易的時候會對債務人進行及時的通知。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沒有針對優先權益登記建立起相應的機制。由于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中存在著很多的權益主體,而且國有資產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為了更好的保障國有資產主體的權益,政府有義務也有責任建立起完善的有限權益登記系統。
我國國有資產增值保值的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好資產證券化的作用,利用該項金融工具針對國有資產開發出相應的金融產品,進而改善國有企業的金融結構、豐富投資品種、分散金融風險,為企業開辟新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因此為了有效發揮證券化的金融功效,同時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應當采用較高標準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制度設計。
參考文獻:
[1]賈希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定位及制度保障[J].商場現代化,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