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環境污染處罰辦法

環境污染處罰辦法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環境污染處罰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環境污染處罰辦法范文第1篇

【關鍵詞】環境責任險 國際經驗 發展方向

引言: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環境污染責任險方面都有相關的立法。如,美國的《資源保全與恢復法》、德國的《環境責任法》、法國的《法國環境法》、印度的《公共責任保險法》等。我國目前還沒有。在我國,環境污染事件頻繁,但立法方面存在著缺位。借鑒國際經驗,我們應該著手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污染責任險。

一、目前環境污染責任險發展面臨的問題

(一)公司投保的積極性不高。1999年至2008年的十年間,我國發生的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次數總量高達14256次,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達12.56億元,由此引起的賠、罰款總額高達31792.3萬元。相比于如此高頻的事故發生率和高額的損失及賠償,我國的環境責任險投保率卻格外的低。原因可能是費率高,保障范圍太小,賠付率低。

(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環境污染責任險方面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原則性規定,往往是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出臺一下適合本地的條款,但因這些條款地位太低,沒起到什么作用,沒有形成一個全國上下系統性的法律規定。

(三)保險公司在多數情況下不愿意承保。環境污染處置起來非常麻煩,有時候對環境的影響等十幾年或幾十年才顯現,它的影響是長遠的。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賠付往往是巨大的,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壓力,一個環境責任險的賠付可以使它利潤降低,償付能力不足。保險公司從自身利益考慮有時候不愿意承保。

(四)政府對污染企業的處罰力度不夠。國外政府對環境污染的企業處罰非常重,這一拳頭就會讓污染企業再也不敢這樣做了,起到積極的效果。而在我國,地方政府對污染企業處罰太輕,這些污染環境的企業靠犧牲環境來獲取經濟利益,由于政府處罰力度不夠,即使處罰了,他們也會從中獲得巨大的利益,這樣他們還會排污。

二、環境污染責任險國際經驗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險的發展模式。從目前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實踐模式來看,主要有強制責任險和任意責任險。其中,美國、瑞典設立了強制責任保險;法國、英國以任意責任保險為原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德國兼用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制度。從發展趨勢上看,許多國家有加強強制責任保險的趨勢。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險發展的模式。在我國,人們對保險的認識還比較膚淺,一般情況下人們是不會自愿購買的。鑒于此,結合我國國情,我們應該這樣發展環境責任險。首先,政府規定,對污染環境嚴重的企業都要強制購買環境污染責任險,如造紙廠、印染廠、鋼鐵廠;對于污染較輕或只有輕微污染,則可以實行自愿購買。通過強制實施,可以提高投保人的保險意識;此外,企業通過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當他們排放出去的污染物對環境和周圍群眾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可以追究事故責任人,保險公司可以替你分擔損失。

(三)我國環境責任保險的承保。商業保險公司作為社會保障的一部分,有責任擔負起保持人民生活水平不被改變,擔負起社會管理重任。我覺得我們應該建立一個環境污染責任險共保組織。具體實施方案這樣;把所有經營該險種的保險公司組織起來,成立一個環境污染責任險共同組織,他們各自去開展業務,承保,從它們所收的保費中按一定比例計提,成立風險準備金,政府每年從財政撥付一部分給準備金,由政府成立專門的機構負責運營,使其增值,以壯大基金池子。如果不夠賠付,再從各保險公司計提再加上政府財政補貼。有的環境污染可能在往后的幾年中出現,國外一般是這樣做的,保險人往往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單中使用“日落條款”。即保險合同雙方約定自保單失效之日起最長 30 年的時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的條款。這會給保險人造成巨大經濟壓力。歐洲有些采用期內索賠式,但因為保險期限太短,起不了什么作用。鑒于這些情況,我個人認為可以索賠期限延后一年。

三、針對目前出現的問題,對促進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的幾點建議

第一,想方設法提高公司的投保積極性。保險公司可以加大廣告宣傳,向各家公司說明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好處;保險公司也要適當的拓寬它的承保范圍,適當提高賠付率,正如上文所說,保險公司可以將索賠期延后一年即合同終止后一年之年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

第二,完善法律、法規。要想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到更好的發展,必須完善相關法規,因為它是一個保障。只有了健全的法律,才能很好的規范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市場,使其有序健康的發展。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就是這個意思。

第三,政府要加大處罰力度。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造成現在這個狀況,當地政府也脫離不了責任,因為他們處罰力度不夠,所以許多排污企業有侍無恐。可能排污企業是當地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但那也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不能不為子孫后代考慮,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政府加強處罰力度,很可能許多排污企業就轉向保險公司。

第四,保險公司要積極承保。保險公司要承擔起社會管理的重任,勇于承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揮在社會中應有的作用。同時,政府為鼓勵保險公司承保,可以給予保險人以政策優惠,如稅收減免。來提高他們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丁智敏.論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

[2]詹洪波.王成元.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方式的探討

[3]閆艷.如何推行污染責任險

環境污染處罰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環境監督管理,及時依法妥善地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查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生態遭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第四條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根據類型分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與振動危害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農藥與有毒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故等。

第五條根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程度分為四級: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為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伍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含兩萬元)且對環境造成影響的。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兩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的;

2、人員發生中毒癥狀;

3、因環境污染引起廠群沖突;

4、對環境造成一定危害。

(三)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的;

2、人員發生明顯中毒癥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后果;

3、人群發生中毒癥狀;

4、因環境污染使社會安定受到影響;

5、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二類、三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四)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

2、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癥狀或輻射傷害;

3、人員中毒死亡;

4、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6、捕殺、砍伐國家一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

第六條市、區(縣)環境保護局成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與處理實施統一領導。針對具體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市、區(縣)環境保護局組成由相應的業務處(科)牽頭的臨時“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處理小組”)負責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市環境保護局還成立由監理處牽頭、監測中心和相關處室組成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小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小組”)負責對事故的初步調查并初步確定事故等級。

第二章管轄

第七條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以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跨區(縣)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交辦的跨省市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四)對本市有重大影響的一般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八條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以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一)一般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二)較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三)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局在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時,應當通知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參與調查。

第十條區(縣)環境保護局發現查處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局,后者不得拒絕或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條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環境保護局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應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事故報告的受理與上報

第十三條區(縣)環境保護局發現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或接到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報告后,應立即組成調查小組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理,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等級作出認定,如屬于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方式上報市環境保護局值班室(辦)。

第十四條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市環境保護局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其中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還須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

屬區(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調查處理的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由區(縣)環境保護局向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報告。

第十五條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的受理和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上報的程序:

(一)市環境保護局值班室(辦)負責受理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

其他處(室)工作人員接到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后,必須認真做好記錄并立即通知局值班室(辦)。

(二)局值班室(辦)對受理的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應認真登記,登記的內容為:

1、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絡方式;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地點;

3、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原因及情況;

4、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類型及波及的范圍(初步);

5、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危害;

6、應急處理情況。

(三)接到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后,局值班室(辦)應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辦公室負責人應立即向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同時報值班局長和主管局長。

(四)凡屬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局辦公室應根據局領導的批(指)示,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并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6小時內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辦公廳值班室(速報)。報告內容為:

1、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時間;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地點;

3、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原因;

4、造成的影響和后果;

5、波及的范圍;

6、處理措施;

7、聯系人,聯絡方式。

(五)在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過程中,局辦公室應隨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上報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確報)。

(六)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理完畢后,局辦公室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報告(結果報),報告內容為:

1、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社會影響;

3、處理后的遺留問題;

4、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5、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

(七)局辦公室在每月25日前將本市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匯總后,上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值班室。

第(四)項、第(五)項可采用電話、電傳、傳真等方式報告;第(六)項應采用書面方式報告;

第(七)項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告。

第四章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十六條對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做到調查及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文書齊全。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客觀、科學、全面地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和材料。調查人員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作好詳細筆錄,并由調查人員、被詢問人員簽名。被詢問人員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說明情況,由調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監測人員進行現場監測時,應按照有關要求和監測規范進行監測;并及時提供監測報告。調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應繪制有關示意圖,勘驗情況和結果應制作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并由調查人員及有關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市環境保護局調查、處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程序。

(一)接到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局辦公室根據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的批示迅速組成事故調查處理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調查處理。

接到其他單位(個人)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報告,局辦公室應根據事故領導小組的批示迅速通知事故調查小組立即赴事故現場取樣監測,調查取證,初步確定事故等級,并同時通知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協助調查。事故調查小組調查完畢后,應立即將調查結果報局辦公室。如屬于市環境保護局管轄的按本條第(一)項的程序辦理;如屬于區(縣)環境保護局管轄的由局辦公室轉有關區(縣)環境保護局。

(二)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在事故現場完成以下工作:

1、進行現場取樣監測;

2、組織有關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與破壞事態發展,減輕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影響和危害;

3、查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重要原因;

4、查清污染與破壞事故的主要類型及程度;

5、查清人員傷亡及其搶救情況;

6、進一步確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等級;

7、了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解決的辦法。

(三)調查結束后,事故調查處理小組應及時寫出調查報告,根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法制處審核后,報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審議,作出處理決定。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對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程序辦理。

(四)如果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屬于由其他事故引發的次生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處理小組除執行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還應向負責主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提出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處理意見,并對其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區(縣)環境保護局關于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報告的受理、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的程序應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于本辦法后30日內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環境污染處罰辦法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生態保護,是指對農業生物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農業用地、農業用水、農田大氣等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生態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農業生態保護的政策和措施,大力發展生態農業。

第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我市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行政區域內農業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本辦法的實施。土地、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農業生態保護工作。

第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農業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擬定農業生態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生態農業建設,建立生態農業示范區,推廣生態農業技術。

第七條在珍稀瀕危農業生物資源與農作物近緣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區域、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基地及其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農業生產區域,應當建立農業生態保護區。農業生態保護區的建立,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禁止向農田直接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確需利用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進行灌溉的,其水質應當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第九條在農作物生長發育特別敏感時期,向農作物生長區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必須采取限制排放時間及排放量等季節性或臨時性措施,保證農作物免受大氣污染危害。

第十條嚴禁在農業用地傾倒、棄置、堆放固體廢物。工業廢渣(粉煤灰等)、城鎮生活垃圾、污泥、畜禽糞便等施用于農田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符合農用控制標準的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中草藥和其他直接食用的農產品,防止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

第十二條農業生產者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增施有機肥,減少化肥對農業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使用農用薄膜的,其殘膜應當由生產者及時回收,防止其對農業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鼓勵和提倡秸稈還田等綜合利用。禁止在市或區、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燒區域內焚燒秸稈。

第十五條因受污染而使農業生物不能正常生長或者生產的農產品危及人體健康的區域,應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劃為農業用地污染綜合整治區,并限期治理,納入中低產田改造計劃和區域性環境污染綜合治理計劃。

第十六條鼓勵生產者按照無公害技術規程生產農產品,符合無公害標準的,可以向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無公害標志。

第十七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對農業用水、土壤、大氣和農產品質量(有毒有害物殘留等)進行調查、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農業生態環境與農產品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的報告。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農業環境監測機構按有關規定納入環境監測網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環境及農產品質量監測,對農業環境污染和破壞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評價,定期收集、整理、匯總、儲存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

第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污染和破壞農業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檢查者應當出示執法工作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九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業生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向當地環保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向農業用地傾倒、棄置、堆放固體廢物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無害化處理,提供不符合國家標準工業廢渣(粉煤灰等)、城鎮生活垃圾、污泥、畜禽糞便等,施用于農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農業用地污染或破壞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使用農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及時回收殘膜的,責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造成農業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由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造成農業生態破壞和農業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承擔農業環境污染、破壞的檢測和治理費用,并向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環境污染處罰辦法范文第4篇

目前,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走在全國前列,絕大多數養殖場已有治理設施,大部分養殖場采用干清糞工藝,少部分采用水沖糞工藝,畜禽的糞便和尿液多以直接還田方式來處理,僅有8%和 5%的養殖場分別采用沼氣工藝和有機肥工藝處理糞便。1999 年糞便排放污染物中 BOD5 為 5.29 萬噸,CODcr 為 7.26 萬噸,NH3 為 1.13 萬噸,同期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 CODcr 排放量為 3 萬噸到 14 萬噸。據北京市環保局等部門對一些豬場排放的豬糞尿進行監測,并用國家污水排放標準進行評價,結果表明COD 超標 53 倍,BOD 超標 76 倍,SS 超標 14 倍, 達到嚴重污染的程度。畜禽糞便污染現已成為北京市環保工作的又一重大難題。防治這一農業污染的主要來源,需要從法律方面著手,通過不斷完善各項相關制度,逐步改善生態環境。

一、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概述

自制定《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以來,北京市已經在畜禽污染防治道路上走過十余年的光陰,并在此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效果,這一切不得不歸功于諸多法律的出臺與實施。以下就是與畜禽污染防治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法律。

1987 年 9 月 5 日通過、2000 年 4 月 29 日修訂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第 12 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第 40 條規定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這一法律的頒布有利于加強畜禽污染排放的監督,為養殖地區周邊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1995 年 10 月 30 日通過、2013 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除了之前對工業固體廢物、垃圾、農用薄膜等做了相應規定,在第三章第 20 條規定養殖者要對畜禽污糞進行收集、貯存,防治環境污染。由此體現出該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對畜禽污染防治力度的加大。1984 年 5 月 11 日通過、2008 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章第 49 條規定:國家支持養殖場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設施,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治污染水環境。此舉有利于保障養殖區周邊水資源安全。

2014 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的第 49 條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由此體現對畜禽污染防治的重視,有利于加強人們的防治意識,增強治理的決心。

2013 年 11 月 26 日國務院頒布我國首部農業農村環保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開始實施。它的頒布填補了我國專門針對農村制定的環境保護法的空白。《條例》第一章要求從兩方面即加大資金投入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對于無害化技術處理的鼓勵方面進行論述。體現了國家對于畜禽污染問題的重視以及防治的決心。第二章是預防。劃分養殖區域同時要求其根據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設施方可投入生產。此條款有利于養殖場建成完善的配套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第三章是對于污染物的綜合利用與治理。要求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污染的擴散。同時要求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對其進行監管,對于被迫遷走而造成損失的養殖場要給予補償。此章通過綜合利用的方式防止資源浪費的同時保護了環境。第四章是通過扶持支持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污染防治的設施建設。同時對于養殖場與養殖小區提供咨詢幫助。有利于激勵畜禽養殖戶的積極性,引導更多人投入到畜禽污染防治中。第五章是對于違反本條例及未履行職責的各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罰。通過法律的手段保證《條例》的施行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實。

2001 年 11 月 12 日北京市農業局初步制定《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主要對養殖區域,養殖審批及養殖原則三個方面進行規范制定。首先要合理制定養殖業區域布局,要求養殖業逐步從近郊向遠郊和山區轉移,并從《規劃》制定之日起,新建養殖加工企業一律要遠離水源保護區、遠離城鎮、遠離居民區。縣級以上公路和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地下水防護區內禁止新建養殖企業,現有養殖場要做好工作,逐步轉移。同時建立并落實環保審批制度。要求:新建規模養殖場(小區)要依照國家環保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由市農委、市農業局、市環保局聯合審批。逐步改造現有養殖場工藝不合理的地方,實現達標排放。實行集約化舍飼養殖,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推廣使用有機肥,促進有機農業的發展。除此之外按照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原則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和治理。采取人工撿拾清糞、建立場外或田間儲糞池實現達標排放;保證糞便經加工處理后水分含量低于 60以下;保證畜禽場緩沖區有毒有害氣體含量達到畜禽場環境質量標準;實現畜禽糞便經治理后與種植業有機結合的目標。《規劃》的制定在加強北京畜禽養殖業保護的同時也為畜禽污染的防治提供了有力保證。

2006 年 9 月 5 日北京市農業局根據市環保局要求印發《北京市農業局畜禽養殖業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第一章明確提出其面向北京市農業局承擔市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關于畜禽養殖業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的項目。同時養殖場要將糞便加工成肥料進行還田,對于污水要盡量實行零排放。此條款有利于促進養殖場技術提升,規范養殖場秩序,保護周邊環境。各區縣的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好前期的立項工作,并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前提出下一季度的治理計劃與目標。同時要求區縣畜牧主管部門和養殖場應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管理,為施工單位提供必要條件,確保工程保質按時完工。《辦法》有利于完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申報制度,為污染防治環節提供便利。

二、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存在的法律問題

1.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體系不健全。北京市已經按照《北京市農業局畜禽養殖業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項目管理辦法》和《北京市畜禽養殖場污染治理規劃》開展了十余年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同時也依據農村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這兩項法令。但是依然面臨現有的法律法規所規制的對象較單一,無法適應現階段農村等情況。僅將大型規模化養殖場或養殖小區作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法律的制定對象,對于未達到一定規模的散落小戶并沒有提出明確規定,這就成為之后執法環節中的漏洞,部分個體養殖戶也因此肆無忌憚,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受經濟水平和地理環境制約的影響,即便是北京的農村,雖然畜禽養殖戶具有一定規模,但是數量依然少于規模標準以下的個體養殖戶,因此對于占據畜禽養殖主要地位的個體養殖戶而言,急需完善現有法律以切實做到農村畜禽養殖工作的防治。

2.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環境執法薄弱。由誰來進行農村環境的監管,這一問題尚不明確。北京同全國一樣采用環保局中央統一領導,其所屬各級環保部門分級管理的方式,這就出現各環保部門各自為政的現狀,由于一些區縣的環保部門認為遠離市區,就忽視對于環境的監管。之前由于沒有頒布正式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污染的防治工作主要依據環境法來開展。然而環境法較多地強調污染者即養殖者應當承擔的環境責任,針對政府責任卻很少提及,這就使政府以此為依據淡化環境執法的行為。但是在 2013 年 11 月 26 日國務院頒布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已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并且為了防止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瀆職行為,特在《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的第一條中明確提出對于以上部門過失的處理辦法,由此可見國家對于環境執法的重視。相信有了《條例》的約束,農村環境監管主體不明確的現狀能夠得到改善。

地方政府缺乏對于環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認識。為追求經濟效益,一些地方政府僅片面執行中央制定的污染防治政策,僅僅看到畜禽養殖業的經濟價值而忽視它所帶來的污染問題。農村僅部分地區設置環保部門對其周邊環境進行監管,但大多數地區則沒有設置相應的部門,這明顯體現該地區的環保意識欠缺仍需繼續加強。對于農村環境監管通常僅局限于各區縣的中心區域,對于偏遠地區的管理往往力不從心。因此就會由于中心區域一片整潔,產生整體環境良好的錯覺。殊不知偏遠區域仍然存在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以北京市某村為例,由于遠離所屬區縣的中心區域,環境監管力度較小,就將畜禽養殖場設在道路周邊,人們每行至此處就會嗅到一陣畜禽糞便的惡臭,無不掩面迅速離開。這些問題已嚴重影響周邊人們的正常生活,急需當地政府著手解決。由此體現加強北京市農村偏遠地區畜禽污染防治工作迫在眉睫。同時,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數量有限,相關部門無法按照大規模的養殖場的標準對其進行收費,然而環境監管的費用有很大一部分來自于排污收費,兩者息息相關,相互影響,所以治理費用的缺乏進一步限制了污染防治的執行。因此以上這些嚴重影響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執法環節。

3.司法處罰措施尚不完善。對于處罰措施,無論是 2001 年頒布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還是 2013 年底頒布的國內首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其主要是進行行政處罰,同時以力罰和罰款居多,其中力罰是針對生產經營者實施的違法行為而責令其停產,停業的活動,很少涉及到司法處罰。僅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提到對于政府環保部門和農牧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員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畜禽養殖者或其他人員因違反《條例》造成危害后要承擔的司法處罰并未提及,同樣對于通過訴訟制度維護環境公益的程序涉及較少,這樣會使部分人存在僥幸心理,甚至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對違反《條例》不以為然,為其順利實施埋下隱患。

三、北京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法律問題的對策建議

1.立法方面。修改《環境保護法》,增加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針對城市環境改善和工業污染處理進行環境保護,而對農村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并沒有正式的規定,即便有方面涉及也十分片面而且隱晦。針對這一問題必須要對《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與完善。建議是:在《環境保護法》的目錄中單獨增加一章關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內容,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養殖場(戶)應承擔的環境責任及違反規定后相應的處罰措施,特別是針對中小型規模的養殖戶也要將其劃入污染監管的范圍,改變其在法律中的盲點地位,使得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最后,要針對已開始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存在的問題對《環境法》加以完善,做到與《條例》相互補充,實現改善農村環境,促進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形成的目標。

2.執法方面。建立職權統一的環境執法機構。北京市涉及的農業部門眾多,但是由于環境執法機構各不相同,很多時候會出現農村環境無人監管的情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避免不同農業部門間相互推諉,要在各農業部門外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機構。具體建議是北京環保局對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機構進行垂直領導和統一工作部署,其他各級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涉。根據每個區縣不同的經濟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的污染防治計劃與標準。各村鎮要設定環境檢測員進行污染的監督,同時該檢測員要定期向上級環保部門進行報告。此項做法有利于了解村鎮周圍污染的真實情況。

強化農村環境執法監督。目前北京市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久不見效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各地方政府對于畜禽養殖戶的監督管理力度不夠,換句話說就是政府的環境責任沒有得到全面的落實。在農村環境執法方面,不僅要建立起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機構,還要定期對于達到一定規模的養殖場進行排污檢查,同時要不斷加強對于環境監管人員的教育,使其能夠正確處理與養殖戶及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這就需要北京市政府出臺相關制度,將對于農村環境執法情況的考察作為政府官員考核的重要指標。眾所周知,各地對于政府官員考核以經濟績效為主,因此各地均以經濟發展作為中心,從而使生產力得到大力的發展。如果將對于農村環境執法情況的考察上升到對于經濟效益考察的高度,相信政府官員一定會不遺余力地進行治理與預防,從而改善當前的污染現狀。在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的第三十一次會議上提出北京市將把控制污染物總排放量和改善環境質量等環境指標納入對于各級政府效績的考核,其結果作為領導綜合考察與干部選撥任用評價的重要依據。環境政績考核制度的建立將改變目前僅以當地經濟發展情況作為評定官員工作優劣的片面狀況,對于不主動執行環境監管的官員要追究其法律責任,有利于督促政府承擔更多的農村環境責任。將官員的自身利益與農村環境保護緊密結合,制度的落實能夠激發官員的環境治理熱情,從而使北京地區環境污染問題得到改善。另一方面,為保證農民環境權益的實現,要建立農村環境執法的公眾參與及監督制度。公眾參與環境執法監督有利于使環境執法的過程更加透明,減少和避免官員濫用職權行為的發生,有利于加強公眾對于環境執法的理解,同時體現出公眾對于環保意識與維權意識的提升,利于激發公眾廣泛參與的熱情。首先,為保證公民對于農村環境污染現狀與執法情況的知情權,要使各級地方政府及時公開污染數據與相關信息。其次,要保障公眾在參與環境執法監督過程中的權益。對于公眾提出的各項意見和建議,環境執法部門要廣泛聽取,認真總結在工作過程中的不足,同時不斷改進。如果在此過程中,公眾的環境權益或人身財產受到威脅,環保部門的執法人員要對此負責。同時要建立環境部門與政府部門之間相互監督制度,以減少或避免瀆職行為的發生。

通過具體的制度與措施,保證公民能夠廣泛參與到環境執法監督的過程中,實現政府環境執法效率的提高。

3.司法方面。健全農村環境侵權保護公益訴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指法律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在發現有致使環境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發生時,均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的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目的在于維護環境的公共利益。首先,訴訟面向社會保護所有公民的環境利益不受侵害,而非為了保護私人利益。這一點體現了該制度的公平性。其次此制度規定訴訟請求可以在損害結果未發生前提出。這一點體現了制度的預防性,有利于降低損害帶來的風險甚至可以有效杜絕損害的發生。同時訴訟的原告不僅僅是利益受損的直接受害人,還可以是保護環境公益不受侵害的任何人或組織。也就是說一旦發現某種行為會對環境造成破壞,任何人或組織都能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訴訟。這項制度可以有效彌補司法程序上對于訴訟制度的不足,同時增強了人們對于環境公益訴訟的觀念。

農村環境侵權公益制度的建立要體現保護農民環境權益的理念。第一,由于農村居民受自身文化程度及經濟實力限制,環保的觀念經常被淡化,甚至在環境權益遭到損害時不知道如何維護自身利益,甚至不認為這是一種侵權行為,對此習以為常。針對這樣的現狀,要通過開放特殊的渠道來幫助他們,可以通過一些民間的環保組織進行宣傳,培養農民的環保意識,同時也使民間環保組織在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發揮其應有的效用。第二,針對環境侵權上訴條件眾說紛紜,有學者將對于人身、財產及精神造成損害的環境侵害稱為對人的損害,將對于環境的不利影響稱為對環境的損害,但是人們多數情況下,只有在真正造成了對人的損害時才會有所感悟,對于潛在的對環境的損害,似乎關注較少,然而對于環境的損害是無法用金錢衡量的。因此,農民們要通過加強環保意識在周邊環境可能或已經遭到破壞時,立即向有關部門提出訴訟,以減少對于環境造成的損失。第三,針對農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的費用問題,要采用對農民傾斜的政策。可通過減少其在上訴過程中的必要費用或采用在有合理舉證的情況下事先不用支付訴訟費用依據審理結果而定,若勝訴則由被告承擔費用,若敗訴則酌情承擔較少的金額。對農民進行照顧,以加強他們對于此項訴訟制度的信賴。

環境污染處罰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制。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準;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審批

第十二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署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并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主站蜘蛛池模板: 邓州市| 巧家县| 南充市| 扎鲁特旗| 东至县| 台东县| 宜章县| 根河市| 全南县| 华容县| 雅江县| 淳化县| 离岛区| 秦皇岛市| 福安市| 日照市| 沅江市| 福建省| 南陵县| 木兰县| 右玉县| 黔南| 琼中| 道孚县| 金华市| 土默特右旗| 民和| 双江| 沅江市| 吴桥县| 阿合奇县| 措勤县| 荆门市| 昆山市| 游戏| 瑞丽市| 南皮县| 梁山县| 灯塔市| 洞口县| 磐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