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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風險
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主要是信用風險,包括違約風險與提前償付本息風險:
1.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是借款人在合同規定的還款周期內不能按時償還本息,導致基礎資產池的現金流收入下降的風險。中小企業多數是民營企業,通常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會計制度欠缺、主營業務不明確等問題,違約風險往往明顯高于大企業。2.提前償付本息風險 提前償付風險是借款人在合同規定的還款周期內提前償還本息,導致基礎資產池的現金流收入欠穩定的風險。在整個在償還期的后半段,本金償還為主要償還部分。提前償付行為將使信貸資產證券化后期發生無現金流支持或現金流不充足難以維系償付,導致SPV無法向投資人支付本息。
二、風險評估模型
本案例涉及固定早償率模型。固定早償率(CPR)是以抵押品余額為條件來測算早償率。單月清償率(SMM)是一個月內提前償還的抵押貸款額度占原計劃抵押貸款本金的總額度的比率,公式為:SMM=(當月實際償還額一當月計劃償還額 )/(月初未償還額一當月計劃償還本額)
CPR是用年率表示的SMM,它們之間的換算公式為:
SMM值與CPR值與本金提前償付的風險成正比,值越大意味著債務人提前償付貸款本金的概率風險越高。
三、浙元08一期產品的風險控制分析
浙元08一期產品是浙商銀行于2008年發行、額度為6.96億元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其基礎資產池由浙商銀行發放的中小企業貸款構成。產品分為優先A(評級AAA)、優先B(評級A)和次級檔(未評級),金額分別為5.50億元(占比79%)、0.66億元(占比9.5%)和0.80億元(占比11.5%),前兩檔到期日為2009年7月26日,第三檔到期日為2009年10月26日,期限均不超過1年。
(一)基礎資產池的構建 浙元08一期入池資產均是浙商銀行的正常類貸款,客戶資信優良且抵押品足額,貸款本息償還方式是利息按月償付或按季償付,本金按合同約定到期一次還清,屬于銀行的優質信貸資產。單筆貸款的本金額度限定在50萬到4000萬之間,單個借款人的入池貸款本金比重最高是5.74%,前5大借款人貸款本金額度比重之和是27.28%,未出現貸款集中于少數借款人的情況,可抑制貸款集中性風險的發生。
(二)交易結構的風險緩釋 浙元一期證券采用優先級/次級權益的交易結構設計,即通過現金流有效分層實現內部信用增級。優先A級證券的本息償付順序在優先B級與次級證券之前,而優先B級證券的本息償付在優先A級之后,但在次級證券之前。
(三)投資者資質優良 在優先A級中,12.72%的投資者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交銀施羅德貨幣基金占比7.27%,該基金擁有較強的銀行業背景,信用風險識別和抗風險能力較強;在B級證券中,75.03%的投資來自兩家信托公司,其中中信信托占比37.56%,中融國際信托占比37.46%,兩者在信托領域均有較高資質。
四、產品風險控制的不足
1.借款人的行業分布 本單產品的入池貸款所對應的借款人行業分布在紡織品與皮革制造業、零售業、建筑與房地產業、餐飲與居民及其他服務業等13個行業門類,紡織業與皮革制造業未償還本金占比為26.67%,建筑與房地產業未償還本金占比為15.56%,機械制造業占比為13.33% ,前三個行業未償還本金加總占比達55.29%,占資產池比例在一半以上。綜上,借款人行業分布存在一定的行業集中度,且行業與宏觀經濟聯系緊密,隱藏著較大的行業風險。
2.借款人的區域分布 借款人全部集中在浙江省境內,借款人未償還本金額度在杭州地區、寧波地區、金華地區和湖州地區的占比分別為51%、19.7%、13.2%和9.3%,前3大區域占比之和達到84%,集中度屬于高級別水平。
五、浙元08一期產品的風險管理建議
針對上述分析暴露出的問題,本產品可采取以下風險管理措施:
(一)完善債務人的信用風險管理 針對違約風險,主要利用商業銀行征信系統中的企業信用記錄,強化對債務人的借款動機及還款信用、能力的審查,對于早償風險管理,可以設定特殊貸款合同條款,比如鎖住、對提前償付征收罰金等條款。鎖住是銀行貸款合同約定,貸款發放后一段時間內禁止提前償付,可有效防范債務人提前償付風險;提前償付罰金條款,是指在鎖定還款期到期后,債務人提前還款必須支付罰金彌補貸款者(或投資者)損失。具體是根據提前償付額度乘以一定百分比計算出提前償付罰金,并且這個百分比是伴隨著時間而逐步下降。
(二)完善交易結構設計 應遵照基礎資產的分散化原則來構建資產池, SPV需要對購入資產合理配置,并做到防止某類資產比重過高,降低資產風險集中度,以規避同類行業資產過多引起資產相關性偏高的風險,降低資產波動性風險,將損失降到最低。
(三)提高外部信用增級措施 產品已實現高檔級/低檔級的分層結構、儲備資金、超額擔保等內部信用增級措施,但外部信用增級措施明顯不夠。外部信用增級一般以第三方機構提供擔保,如多方出資建立風險資金池、保險公司提供擔保、現金抵押儲備等方式擔保,當損失達到特定額度,第三方機構承諾給第一層級證券提供損失保護。如通過購買企業貸款保險,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給全部債務人的還款提供擔保:SPV與銀行簽訂協議,約定出售貸款的銀行對企業貸款質量提供擔保,一旦出現企業主動違約情形,SPV對貸款出售銀行是具有追索權。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會計處理影響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225-02
1 資產證券化概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它起源于美國,最初應用于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迅速擴展到其他領域。許多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以及東南亞等新興市場國家都采用了這項金融創新技術,并在實際運用中不斷完善和發展。
1.1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及運作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原理有三個:第一,資產重組原理是指發起機構或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為成功發行證券,采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對納入資產池中的資產進行重新配置與組合,從而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與重組,使之符合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第二,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通過將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風險的隔離來提高資本運營效率,從而給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帶來收益。第三,信用增級原理是指在發行證券之前,由 SPV 運用一定的手段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這樣可以提高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級別,更好地吸引投資者,并且還能降低融資成本。
1.2 資產證券化的流程
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一般包括:證券化資產的剝離和重組;組建特殊目的載體;發起人與特殊目的載體簽訂交易合約,將資產組合中的標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信用評級與信用增級;特殊目的載體在經過信用評級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籌集資金;特殊目的載體用發行證券取得的收入向發起人支付價款;實施資產管理,建立投資者應收積累金;特殊目的載體向證券投資者償還債券。
2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處理
資產證券化不僅給金融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也給會計領域提出了問題。資產證券化的問題主要是發起人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即發起人將資產轉讓給SPV,應確認為真實出售將其從發起人報表中移除(表外確認),還是確認為一項融資擔保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表內確認)。對于這一問題處理,在國際上經歷了三種處理方法。
2.1 風險報酬分析法
風險報酬分析法具體做法是:當發起人實質上轉讓了與資產相關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銷售,證券化資產將被停止確認并移出資產負債表,通過證券化所募集的資金則作為轉讓資產的收入,同時還要確認相關損益;但若發起人仍保留轉讓資產實質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收益時,證券化交易被視為擔保融資,證券化資產仍繼續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所募集資金被確認為發起人的負債。
風險報酬法強調只有當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實質上發生轉移時,出讓方才終止確認該資產。但是隨著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日趨復雜,大多數情況下風險和報酬并非全部轉移。風險報酬法帶有明顯的形式重于實質傾向,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確認基礎具有較大的主觀意向性,易于被人為操縱。
2.2 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割成不同的組成部分。此法將已經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與金融資產的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確認問題區分開來。只要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發起人放棄了對所轉讓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資產證券化交易就可認為是銷售交易,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應該終止確認;反之,資產證券化交易發生后,若發起人并沒有放棄對基礎金融資產的控制權,則可認為是融資活動,其所轉讓的基礎金融資產就要繼續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
2.3 后續涉入法
后續涉入法以“沒有后續涉入”作為銷售確認標準,拋棄了現行基于“控制權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它要求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續涉入,不考慮其后續涉入的程度,與后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視為擔保融資;不涉及后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視為銷售。
與以往的概念不同,后續涉入法下的被轉讓資產被視為可以分割的單元,并對每個細分的單元考察其是否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 。因此,一項資產轉讓可能導致一部分資產被終止確認,另一部分資產則未被終止確認。 這一做法使資產的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其控制權的轉移達到統一,更加符合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要求,更能反映其實質。
3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對財務和稅收的影響
3.1 財務影響
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可以分為表外處理和表內處理兩類。這兩種確認方法將帶來不同的財務影響:表外處理將流動性較差的證券化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的同時確認損益,通常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改善其資本結構,有利于發起人再融資,且有積極的財務影響;表內處理將證券化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內,將獲得的資金確認為借款,通常會提高發起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利于發起人再融資,具有消極的財務影響。
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在于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現金收入,且多數公司關心財務報表的負債水平,希望保持適度的財務杠桿比率。而金融機構為提高資本充足率,也希望減少風險資產的總額,因此發起人都傾向于將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
3.2 稅收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涉及的稅種較多,包括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等。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真實銷售”作表外處理,發起人將確認相關的損益。我國稅法規定發起人對確認的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確認的損失可沖抵應納稅所得。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作為銷售資產處理應征營業稅,并按購銷合同稅率征收印花稅。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往往涉及金額巨大,對其征收營業稅將帶來沉重的稅收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優勢。另外,如果將資產證券化作為“擔保融資”來進行表內處理,發起人不確認損益,從而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另外,發起人向SPV轉移資產屬于轉移質押資產,可以不用繳納營業稅,但應按借款合同稅率繳納印花稅。
參考文獻
[1]王江麗.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問題研究[J].市場周刊,2006,(10).
[關鍵詞]資產;盤活;證券化;融資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65-02
1資產證券化概述
1.1資產證券化基本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的定義,許多學者都有過論述。目前國內使用較為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的資產集中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動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這種證券化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通過證券化企業盤活了存量資源,取得了發展資金,降低了經營風險。
資產證券化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層含義:第一,證券化的“資產”是指那些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這些資產還應具有某種同質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證券化”指一種技術,這種技術可以被稱為一種加工或轉換技術,即通過這種技術可以對原有資產中的權益進行加工轉換,然后傳遞給投資者。即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轉換成證券的過程。第三,這些資產擔保證券是有資產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和交易。資產擔保證券的收益來自于該項資產組合產生的收益,是一種具有穩定收益的證券類憑證。投資者購買到這些資產擔保證券后,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和交易。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不僅包括資產負債表下的資產,還包括預期未來收益。
1.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有四項基本原理,即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資產重組、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第一,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構成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資產證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資產為支撐的,而實際是以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沒有預期的現金流就無法進行資產證券化;第二,資產重組是運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對資產進行重新分割和組合,將基礎資產從整體資產中“剝離”出來,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然后進行證券化操作,通過資產重組可以選擇出適合證券化的資產,并匯集組成一個資產池;第三,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技術操作把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開來,進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一項技術,也是與其他融資方式相比的優勢所在;第四,信用增級是通過額外信用的引入,來分散證券化資產的整體風險,繼而相應分散投資者的風險,提高證券化資產的信用級別的多種金融手段的總稱。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必須經過信用機構的評級,其評估重點是基礎資產能否及時提供足額的現金流,以保證證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2.1資產證券化為企業創造了一種新的融資渠道
資產證券化在股票和債券等傳統的融資渠道之外,為企業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創新的融資工具可以為企業的融資難題提供有益的幫助,是拓寬融資渠道的有效補充。企業資產證券化既是對企業已有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業負債或資產的前提下實現融資計劃,而且企業資產證券化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技術實現了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破產隔離。
2.2資產證券化降低了融資成本
證券化資產結構重組后,實現了其信用風險與公司的整體風險相隔離;同時通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水平,從而降低了融資成本。
2.3增加了證券資產的流動性
通過資產證券化,企業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成現金流,有效地解決了企業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資產證券化能夠快速地將證券化資產轉化為現金,并將其從原始權益人的經營資產中移出,可以實現表外融資,擴大了原始權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權益人能夠較容易地從事其他投資機會。另外,資產證券化獲得的現金流還可以用來償還債務,降低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合理優化資本結構,增加股東財富。
2.4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當前,我國境內投資渠道還十分有限,大量資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資市場,容易造成資產泡沫,不利于了國內金融市場的平穩發展。資產證券化無疑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在維護金融市場平穩的同時,增加了投資者收益。
3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及運作流程
3.1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主要包括:原始權益人、特殊目的主體(SPV)、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證券承銷商、服務機構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是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權益人,也是基礎資產的轉出方。②特殊目的主體(SPV),特殊目的主體是資產支持證券的真正發行人,設立特殊目的主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被證券化資產與原始權益人其他資產的風險隔離。③信用增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額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級,以提高資產支撐證券的評級,保護投資者利益,并為此承擔資產證券化交易活動中的風險。④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負責對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評級,以增強投資機構信心,保護投資者利益。⑤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負責銷售特定目的主體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⑥服務機構。服務機構主要對資產池的資產及其產生的現金流進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資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礎資產以及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償付。
3.2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流程
在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涉及多家參與主體,每個主體發揮不同的左右,在經過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終完成證券化。典型的資產證券化運作一般包括七個步驟:第一,原始權益人選擇擬證券化的基礎產,通過捆綁組合形成資產池;第二,設立特殊目的的載體SPV;第三,原始權益人將基礎資產出售給SPV;第四,信用增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增級;第五,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信用評級;第六,證券承銷商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設計,在此基礎上發行上市;第七,服務機構負責現金流管理及償付有關費用。
4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實踐及探討
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釋放資本,增加收益,拓寬融資渠道,緩解資金需求壓力,改善資本結構,且資產證券化具有低融資成本、低風險的優勢,因此企業對于資產證券化有很強的需求。但由于我國的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企業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試點階段,發展還不成熟,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還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采取了兩條路線:①以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主要是SAMP(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目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是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證監會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
就我國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可以用來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大型公共設施、大型公司應收款等,這些資產在我國都有較大規模,有一定的統計規律,統計資料較完備,現金流相對穩定,信用級別比較高,所以比較適合進行資產證券化。而作為知識產權的無形資產,如版權、專利權、電視轉播權、有錢勘探資料等,雖然也具備了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條件,但把此類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還存在諸多障礙,如權利人及其法律關系復雜,知識產權難以獨立帶來收益,及其固有的時間性、地域性、可復制性、不穩定性等特點,都導致對投資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識產權證券化在我國尚不存在實施條件。
5結論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可以有效地解決企業融資困境,但由于我國金融市場深度和廣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創新進程緩慢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場對實體經濟的支持促進作用。因此,現階段我國應大力推動實施資產證券化工作,重點做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監管和法律法規的建設工作,逐步規范資產證券化的實施程序,使其真正成為解決我國企業資金瓶頸的重要渠道。
參考文獻:
[1]傅美蘭淺論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模式選擇[J].金融財經,2008(8):19
[2]烏蘭格勒淺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策略選擇[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08(3):16-19
關鍵詞:國企改革;資產證券化;融資應用
近年來,資產證券化以其獨特的優勢在國際金融市場中得以蓬勃發展,并且通過相關數據證明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僅2015年我國共發行1386只資產證券化產品,總金額5930.39億元,較2014年增長79%。截至2015年12月末,市場存量為7178.89億元,同比增長128%。
一、資產證券化及其作用機理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認為凡是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證券以籌資的行為均屬于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將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化為證券的金融活動。即將缺乏流動性但是預計可以產生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通過結構重組,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銷售和流通的證券的方法予以出售,從而獲得融資,從而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國有資產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的國有資產轉化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自由買賣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初級的形式是對存量資產折股并公開募集發行股票。雖然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相對來說是比較復雜的,但是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原理(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信用增級原理)。它的運作方法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優良資產聚集起來,從而形成一個資產池,之后通過結構性重組,并進行一定的信用評級、信用增級,將其轉換成能夠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
二、實施資產證券化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必然要求
國企的資產證券化是國企改革的關鍵因素之一,也是國有企業融入市場經濟的關鍵之一。因為資本證券化可以增強資本的流動性,增強資本效率,能夠使資本的作用得到更好的發揮。由于資本證券化,從而讓資本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讓資本細分化,從而讓資本具有高流動性和對社會高強度的滲透力,大大減少了資本的沉淀、閑置和浪費的現象,并能夠在流動中增強活力。
1.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國有企業資產的流動性,盤活存量資產。
經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大部分國企面臨一大困境就是存量資產的僵化。主要體現在企業持有大量的應收賬款、票據和流動性相對較差的優質資產;另一方面卻擔負著巨額的銀行債務和企業債務。面臨這樣的困境,如果國有企業能夠采用資產證券化能夠讓流動性比較差、但是未來收益比較可觀的存量資產提前變現,將企業的存量資產釋放出來,提高資產的流動性,那么就能夠盤活國有資產。
2.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國有企業融資成本,改善財務結構。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真實出售”使該部分資產從財務報表中移除,從而降低了資產的負債率,提高了資金的周轉率,從而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風險大大降低,企業融資能力得到提高,企業的財務結構得到很好改善。
3.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國有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實現多渠道融資。
資產證券化所具有的“脫媒特征”可以不必通過商業銀行媒介而直接通過金融市場進行長期融資,能夠為企業建立股權融資、債權融資之外的第三大融資渠道,增加了企業直接融資比重。
4.資產證券化能夠改善商業銀行的經營狀況,促進國有金融資產的健康發展。
資產證券化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技術,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換為等級相對較高的有價證券,這樣不但使資本的充足率提高,同時還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使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得到解決;更有助于商業銀行有效分散貸款組織的非系統性風險,大大降低了金融業的整體風險。
三、國有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選擇
1.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
近些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由于各方面的問題,從而積累了巨額的不良資產,由于不良資產的產生,從而阻礙了我國市場化進度以及國有銀行的商業進程。而資產證券化恰恰可以解決這一問題,不僅可以處理不良資產,而且還可以開辟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新通道,從而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
2.國有企業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
眾所周知,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建設存在建設周期長、資產投資量大、回收期較長、風險比較低、回報比較穩定等等特征,從這些特征來看是完全符合資產證券化的發行條件的。因此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這樣的話可以緩解基礎實施項目資金短缺問題,充分發揮資產證券化融資功能,改善國有企業融資渠道。國有基礎設施資產證券化,操作起來簡單、方便、快捷,同時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還可以保護所有者的權益。
3.國有企業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
通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國有企業擁有一批質量相對較好或者是通過重組之后質量還可以提高的應收賬款,但正是由于這些應收賬款的存在,讓企業處于沉重的貸款壓力下,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財務費用和經營風險。也正是由于這些應收賬款的存在,導致了企業信譽度的下降,以致于更難獲取必要資金。為了解決這一困難,國有企業可以通過有選擇地實施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這樣具有積極作用,不僅可以加速國有企業資金周轉,同時還可以讓投資者找到一個非常理想的投資工具。
四、推進資產證券化在國有企業中實施的建議
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推行過程中,遇到了各種各樣的問題。諸如: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稅務費用相對龐大、金融體制不夠完善等等,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資產證券化的推行。因此必須要結合目前新常態經濟發展現狀以及新一輪國企改革的要求,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
1.立法先行,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符合資產證券化稅收和會計制度,資產證券化所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一方面,可以制定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從而可以保護資產證券化的合法性和順利進行。另一方面,還應該制定一系列合理的稅收政策,這樣的話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車成本,從而來吸引投資者,提高投資者的興趣和積極性。在會計制度上,我們還可以建立適合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制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特點,來制定相關的會計準則和法律規范,這樣的話就可以提高會計制度的適應性。
2.培育多方投資者,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應該多方面、多渠道培育機構投資者,從而讓投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主力軍。諸如: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商業銀行、民營企業等等這些都可以成為機構投資者。同時,要不斷的引導居民存款進入證券化市場。
3.積極推進金融市場體系的建設。
保證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還需要一個日益完善的金融環境來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服務。一方面國家應該建立完善合理的規章制度,加強金融市場中介組織的規范建設,嚴格市場準入和從業標準,增強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透明度。另一方面還應該加快國有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信用市場的約束,形成具有調控力度的信用機制,這樣的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國資證券化質量,擴大市場需求,推進國有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國有資產證券化是推進國資國企改革眾多方法中非常不錯的方法之一,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覺得了一定成效。雖然目前不同產業和集團、不同區域的證券化都面臨種種問題和困難,想要解決這些問題,需要政府部門的支持和協助,同時企業也需要靠自身的努力解決。總之,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為國有企業創造效益、促進國有企業健康良性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培.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探索[J].財會研究.
[2]唐毅泓.我國資產證券化中所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經濟師,2007(0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是近幾十年來國際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一種金融創新,它以完善的創新設計安排突破了法律、會計、稅務的監管障礙,促進了金融市場向非中介化方向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實踐尚處于試點階段。本文擬從資產證券化的本質要求出發,來探討資產證券化的信用提高問題。通過分析本文認為資產證券化順利發展的關鍵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試點階段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資產證券化的本質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匯集起來,形成一個資產池,通過結構性重組,使之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從而融資的過程。資產證券化與傳統證券化(即股票、企業債券融資方式)的最大區別在于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的信用為基礎進行融資,而前者僅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由于資產證券化是以企業的部分資產為基礎進行融資,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使這部分資產與企業的其他資產隔離開來,使投資者的收益完全來自于這部分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而不受到企業整體信用狀況和風險的影響。這就需要通過設計一定的交易結構來實現,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構融資。
資產證券化與一般的融資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破產隔離。特設交易實體購買資產組合是一種真實銷售,在法律上不再與發起人的信用相聯系,是一種有限或無追索權的銷售活動。實現了破產隔離,即證券化資產組合在發起人破產時不作為清算資產,從而有效保護了投資人的利益。
規避風險。證券化匯集了大量的、權益分散于不同債務人的資產,從而降低了資產組合中的系統風險;通過資產的真實銷售,證券化將集中于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轉移和分散到資本市場;通過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將不同信用等級的證券分配給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狀況與發起人、特設交易實體的信用狀況分離開來,從而使本身信用等級不高的組織通過信用提高,也有可能從資本市場獲得融資。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本質決定了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所在。從資產證券化的理論流程來看,其實質就是發起人把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即歸根到底是一種發債行為。投資者所購證券的質地、價格、收益等就成為這一行為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于是風險因素便是制約被剝離資產能夠在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關鍵因素。
資產證券化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證券化的資產價值和實際價值的差異。萬一借款人還不了款,將把資產進行拍賣還給債權人,但資產拍賣時很可能會縮水,這就可能會使投資人遭受巨大的損失。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則在于實施信用提高,通過信用提高既使得資產支持證券可以擺脫發起人的資信,以低成本發行,同時又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在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階段客觀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這是因為資產證券化的順利發展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意義重大: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資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資格審查較為嚴格,大多數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一旦其經濟狀況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無法從銀行獲得信貸支持,就會被排除在正常的社會融資體系之外。資產證券化為他們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資渠道。
對于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而言,我國的資本市場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種多樣的投資渠道滿足投資者不同偏好的投資需求。面對不確定的市場環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況下,居民也不得不將其大部分金融資產以銀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資者急需一種風險明確、收益穩定、能滿足不同投資策略和風險偏好的投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相當于一般證券風險小,相對于銀行存款和國債又有收益高的性質,正好滿足了這種需求。
對于國內商業銀行而言,隨著房地產貸款的迅速增加,銀行的長期貸款迅速增加,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快速下降,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的迅速增長以及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會加快分流國內商業銀行的存款,這些潛在的危機使得國內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尤為渴求。
我國資產證券化信用提高的風險分析
結合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投資者關注的風險來說,投資者關注的風險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打包的資產
按照國際上通用的分類標準,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和信貸資產證券化(ABS)。其中,無論是住房抵押貸款,還是信貸資產中的優良資產,都承擔了商業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可以是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首選目標,投資者也是樂于持有這些證券化產品的。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商業銀行實際上是不情愿將這些優良的資產證券化的,而是希望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手段將手中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轉移給眾多的投資者。從對資產證券化多年來的討論看,更被看作是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貸款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就我國國情而言,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產物,而且評估難度大,即使是經過專業機構公正評判,也很難準確預測將來數年產生的穩定現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資者對這些擬證券化的不良資產進行研判和做出最終的投資決策,其困難無疑是巨大的,而這也正是證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風險與收益重組與分擔機制的本質。進一步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要具有很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備相當高的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成為商業銀行風險轉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實上我國的投資者還不夠成熟,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無法理性面對,而對政府造成壓力。
(二)打包資產的評級與定價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原理,無論是相對優質的住房貸款,還是劣質的不良資產,要想實現真實出售、資產隔離或破產隔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對這些資產進行打包定價,然后出售轉移給SPV。有些情況下,還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而無論是打包資產的定價,還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個相對完善有效的市場環境和足夠多的具有權威公信力的資產評估或信用評級機構。也就是說,資產證券化產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報告是該產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現階段這些市場中介機構的發育還很不成熟。就信用評級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運作不規范、透明度不高、標準不統一、市場秩序混亂、公正獨立性不夠、投資者認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個成熟的評估、評級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的成功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具有強大游說能力和處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是否會利用市場環境不成熟、信息不對稱等有利條件謀求不當得利,使投資者置于價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確實值得投資者關注。否則,投資者自身利益很難得到保證。
(三)投資者能否及時取得現金流
根據資產證券化的原理,證券化資產在出售以后,原始權益人不再承擔管理該資產法律上的義務,但作為貸款服務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貸款的后續管理,主要是將借款人的還款交給資金托管銀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務報告。但是這種安排實際上是存在著一定的道德風險的。最關鍵的是貸款服務管理人既然已經不再承擔管理證券化資產法律上的義務,因此也就喪失了忠實履行貸款服務管理人的動力和積極性,而這對于投資者按時足額收到穩定的現金流卻是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還有,由于信貸資產(包括所謂優質資產)已經被徹底轉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產生不按時償還貸款的道德沖動,而確保貸款按時回收,貸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很可能面臨一定的投資風險。
以上三個方面的問題都涉及信用提高。這些問題在當前我國市場化程度還不高,市場信用體系發展滯后的現實情況下要能夠得到有效解決,沒有政府的支持顯然是不可想象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