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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6(1)-0024-07
網絡借貸是新興的一種借貸方式,是對傳統民間借貸的顛覆或者稱為對傳統借貸方式的延伸與發展。傳統民間借貸即線下交易,而網絡借貸則突破線下交易這一局限將交易擴展到虛擬的網絡中。通過網絡平臺的借貸方式不再是局限于某個地區、某個領域的借與貸,其影響范圍是所有可接觸到網絡終端的任一社會個體或組織。無疑,信息科技發展的結果極具效果性的擴展了借方與貸方的“主體”范圍,但網絡虛擬世界中面臨的各種風險也不容忽視。網絡借貸是線上交易,交易雙方不需要“面對面”交易,一旦交易成功,資金交割完成后某一方毀約對于締約相對方而言會帶來經濟損失,且網絡交易的必然難題是難以找到真實的交易雙方。如果將爭議訴至法院,網絡借貸條約的合同效力以及各種借貸的證據,其法律效力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得到充分的認可。這對于追究毀約方的法律責任帶來巨大風險。同時,網絡借貸屬于“灰色地段”,網絡借貸平臺一旦超出合法經營范圍就將面臨法律的責難。刑法第176條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該罪規制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面臨時代的發展,法律應當作出與時代相應的進步,對于網絡借貸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本罪有當然的適用效力。法律條文是死的,但是對于法律條文的適用與解釋應當是活的。本文通過分析新興借貸手段的各種特征與問題,探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在新型借貸方式中運用,以發揮刑法與時俱進的應對問題的能力,化解社會風險。
一、網絡借貸緣起與問題
借貸是資金共享的一種合理的資金分配形式,資金富足者通過“貸”把多余的資金借給資金需求者,而資金短缺者通過“借”獲取己方所需求的大量資金。借貸雙方之間通過借貸行為滿足了各自的需求,同時也帶動了經濟流通,甚至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傳統的借貸方式有民間借貸與官方借貸,而官方借貸是指法定的金融機構即擁有吸儲、借貸資金權限的銀行或者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借貸活動;民間借貸在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范民間借貸活動,使民間借貸處于合法與非法的變動之中。《規定》頒發后,民間借貸有了規范的法律依據,但相對于線下的民間借貸而言,線上的網絡借貸仍面臨較大的法律困境。
(一)網絡借貸的緣起
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的網絡化,《規定》中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而網絡借貸作為網絡化的民間借貸,本質上為民間借貸,形式上采用了互聯網平臺,故而其概念可作如下定義: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利用互聯網借貸平臺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當代流行的網絡借貸模式與小額貸款的開創者孟加拉經濟學家?尤努斯有著密切的聯系。被稱為“小額貸款之父”的尤努斯創立的格萊珉銀行開啟了“鄉村銀行”的風暴,并因其借貸銀行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而現代意義上的網絡借貸平臺最早產生于英國,2005年一個被稱為Zopa網絡借貸平臺在英國誕生,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網絡借貸平臺。其后2005年11月美國最早的借貸平臺Kiva誕生,其是非盈利性的,2006年美國最大的借貸平臺Prosper誕生。2006年,唐寧創辦了“宜信”,最早將P2P網絡借貸概念引入國內。但宜信最初只是引進了概念并沒有實際運行網絡借貸,直到2008年才推出“宜信P2P信貸服務平臺”。而在此之前中國第一家網絡借貸平臺“拍拍貸”已于2007年成立,并開啟了國內網絡借貸平臺的浪潮,之后各種網絡借貸平臺蜂擁而起,如紅嶺創投、青島貸款網、搜好貸、人人貸等網絡貸款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出現。但在2011年之前,我國法律、法規對網絡貸款尚無明確規范,網絡貸款平臺和業務基本處于監管真空狀態,其風險令人堪憂。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辦公廳了《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首次對P2P貸款平臺的風險作出提示。
網絡借貸平臺英文表示為P2P即peer to peer或者person to person其意為:人與人之間的借貸。只不過網絡借貸是線上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而不是傳統意義上得自然人借貸,它突破了面對面交易的局限,擴張了借貸的手段。線下的民間借貸一般意義上是熟人社會的產物,借貸雙方是朋友關系或者有血緣關系,在借貸雙方之間對于借貸合同、利息等要求不甚嚴格。這種借貸也在某種意義上屬于救濟性的、非盈利的。隨著市場經濟和城鎮化的推進,鄉土社會的“鄉土氣”被沖淡了,傳統的民間借貸也被帶進了城鎮社會的環境中。加之公民手中擁有部分的閑置資金,有借出資金以掙取資金利益的欲望,異化了傳統意義上救濟性的民間借貸,借貸雙方超出了“關系”而更多地在于追求借貸中的利益訴求。網絡科技的發展更加劇了這一步伐,借貸雙方屬于純碎的金錢交易,沒有救濟的概念。網絡借貸的發展異化傳統民間借貸特質的同時,產生了新的特點與問題。
(二)網絡借貸的特點與問題
線上的網絡借貸是利用互聯網的擴展性與易得性展開的,信息時代互聯網的普及性難以想象,中國的網民達到了世界之最。這當然有人口基數的問題,但不能否認中國互聯網大國這一現實。互聯網時代公民的生活離不開網絡,手機等易攜帶、便捷性用戶終端被普及。普通民眾可以很廉價地獲取互聯網,并利用網絡與生活進行深層次的交流:網上聊天、網上購物、網上訂餐。網絡借貸也是順應這一潮流而產生的,在2015年的“雙十一”中僅阿里巴巴一天的營業額為912億人民幣,京東商城的營業額也是再創新高,阿里巴巴旗下的“螞蟻花唄”與京東商城的“京東白條”亦為一種網絡借貸平臺。在各種網絡借貸平臺充斥的社會中,相關的法律、法規還未健全,催生了許多問題引人深思。
網絡借貸本質上屬于民間借貸,只不過其利用了互聯網技術。也正是因為其利用網絡的優勢導致網絡借貸相比于傳統的線下借貸活動有更多的負面效應。線下民間借貸中所隱藏的違法犯罪特性并沒有被網絡借貸所克服,恰恰相反,網絡借貸“膨脹了”線下民間借貸所包涵的違法犯罪性。網絡借貸的信息擴散快、覆蓋面廣、吸放資金效率高等優勢也加大了資金斷裂時的金融風險。一旦吸金人或者網絡平臺拒絕還款甚至惡意吸收資金,則其帶來的危害將是塌陷性的,波及領域不在是某個地區而是全國范圍內相當部分的公民。2014 年上半年,四川等地數百家擔保公司被注銷;同年11月因擔保公司跑路,四川財富聯盟倒閉,2億多資金去向不明,另有上百家擔保公司、P2P平臺和借款公司陷入危機。這都要求通過刑法規制網絡借貸。
(二)網絡借貸中刑法應當有所作為
借貸業務屬于銀行等合法金融機構的專屬業務,國家通過控制金融行業的市場準入秩序以保證有資格的信貸機構經營資金吸儲業務,避免不具備資質的組織、個人非法吸收資金破壞穩定的金融秩序。2011年銀監會頒發的《通知》中列出人人貸中介業務的七大風險與問題:(1)影響宏觀調控效果;(2)容易演變為非法金融機構;(3)業務風險難以控制;(4)不實宣傳影響銀行體系整體聲譽;(5)監管職責不清,法律性質不明;(6)信用風險偏高,貸款質量差;(7)其他風險隱患。七大問題中所顯現網絡借貸的風險必然帶來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其中(1)將是對宏觀金融秩序的威脅;(4)(5)項則在制度方面對現有金融體制造成破壞性的影響,使法定金融機構整體聲譽污損,監管責任不清也帶來違法風險;(3)(4)(7)項的隱蔽風險在金融風險中更加凸顯,網絡平臺借助網絡的無限能量所來的風險更加難以預防,一旦實現其后果將是難以承受的;(7)項則涉及到非法金融機構的設立與網絡平臺非法借貸公眾資金業務,這一系列的風險與問題都要求法律有所作為。
刑法是后盾法,也是保障法,在其他法律沒有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制之前應當保持應有的克制,避免刑法的擴張與泛化。刑法的謙抑性要求刑法保持謙抑的精神,正如刑法謙抑理論內涵的最早界定者平野龍一教授所言,刑法謙抑是指刑法的“補充性、不完整性和寬容性”。補充性指稱刑法是其他部門法的補充法、后盾法,只有在其他部門法“無能為力”“有所漏洞”時刑法才得進入;不完整性從某種意義上也屬于補充性之范圍,因為刑法只規范其他法律無法規范的行為,當其他部門能夠有效規制時刑法保持沉默不干涉,這樣刑法能夠所規制的行為范圍是有限的、不完整的;寬容性似乎是對前兩個內涵的升華,刑法應體現人性,具備人道主義精神克制自己的犯罪圈,“有所為,有所不為”。刑法謙抑性所要求刑法在危害行為面前不是積極的前進而是保持冷靜的有限度的進攻。正如有學者所言:我國刑法學者對于謙抑性的基本含義有較一致的認識,即著眼于限制刑法發揮作用的范圍和適用刑法的必要性,強調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肯定刑法謙抑精神無可厚非,但是刑法謙抑不是一劑治療百病的萬能藥水,不能在任何場合都倡行刑法的謙抑。如果將刑法的謙抑擴張到整個刑法領域,即表現為一種非刑法化的趨勢,而我國國情表征著犯罪化的需求強于非犯罪化。特別是在金融犯罪領域,我國刑法體系不夠嚴密,立法存在些許疏漏,如果一味倡導刑法謙抑性、推行非犯罪化,必會放縱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象,給國家金融秩序造成無可挽救的破壞,甚至帶來局部性的金融塌陷等社會問題。因而,在網絡借貸中刑法保持克制的同時應該在現有刑法體系內對犯罪行為以有力打擊,這也符合儲槐植教授所提倡的“密而不嚴”的刑法理念。正視刑法謙抑“是刑法應當具備的品格,謙抑性的貫徹確實對某些問題的解決不無裨益,但運用謙抑性存在諸多理論與現實難題的根本原因不是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將解決問題的希望寄予系統的謙抑制度,實在是令謙抑性負載了其不能承受之重”。故而,網絡借貸中涉嫌犯罪行為時,刑法應當有所作為。
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一條文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規定,正如條文所言刑法規制某種犯罪行為必須以某種犯罪行為已被刑法明文規定為前提,否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網絡借貸這一名詞在所有的刑法條文中都沒有規定,屬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但刑法是否一定不能處罰該種行為?答案是否定的。網絡借貸的實質是民間借貸,只不過是民間借貸利用了互聯網這一虛擬環境通過新型的手段完成傳統的借貸行為。網絡借貸中利用的借貸平臺需要取得國家許可的資質方能在互聯網上開展借貸服務,而且該平臺也僅能開展借貸服務而不能超過其平臺范圍經營提供其他服務。一旦網絡借貸平臺超出其準許的經營服務范圍,則必然要面臨法律的規制。而其超出范圍的服務通常為非法借出資金行為或非法吸收資金行為,該行為方式進入了刑法的犯罪圈,運用刑法進行規制將是必然。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制的是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而第174條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規制的未經國家機關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行為。前罪與后罪有牽連關系或者手段關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或個人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時,通常會通過一個外化的金融機構,并通過該金融機構以獲取存款人與借款人的信任,因而在具體案件基于牽連關系或者結果行為,吸收手段行為的考量可以把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罪的行為因素加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中。因而,網絡借貸雖不同于線下民間借貸行為,但其民間借貸的行為本質意味著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犯罪行為也存在于網絡借貸中,以刑法中的相關條款打擊非法的網絡借貸行為,不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背離,而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故而,罪刑法定原則也要求刑法在網絡借貸中有所作為。
三、網絡借貸中刑法如何為:刑法第176條的展開
網絡借貸中刑法應當有所作為,但不是任意而為。罪刑法定原則所要求刑法對某一行為的刑罰規制需要以法條的明文規定為準,且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要求刑法“退居二線”。這必然要求刑法克制其犯罪圈,合理、合情地規制犯罪行為。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新型形式,則民間借貸的犯罪特長被網絡借貸所承襲,并且在互聯網平臺中借貸的效應被擴大化,其后果更不具有可預測性。網絡借貸的犯罪風險要求刑法的介入,而刑法是克制的介入即以解釋論的視角將網絡借貸中存在的犯罪行為納入傳統民間借貸中可能涉及的犯罪類型中。具體言之,以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規制網絡借貸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網絡借貸中是否會擾亂金融秩序?換言之,網絡借貸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是否侵犯了刑法第176條保護的法益?網絡借貸平臺在超出其合法服務范圍之外自主提供資金借貸業務,其行為特征符合《解釋》的四項規定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行為符合了條文所規范的行為類型其必然侵犯了規范所保護的法益。詳言之,某一行為符合了刑法某一罪名所要求的行為特征,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即符合構成要件的該當性,而構成要件符合性本身便包涵了違法性與有責性,即“構成要件是將違法、有責的當罰行為在法律上的類型化,因此,構成要件既是違法行為的類型(違法類型),同時又是責任類型。只要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就可以推定同時具有違法性和責任。”故而網絡借貸中的行為符合《解釋》中的要求便具備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在具體案件中如無其他違法阻卻事由,如“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便應運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予以規制。
四、總結
網絡借貸是網絡化的民間借貸,相對于傳統的線下,民間借貸網絡借貸擁有較大的借貸優勢。互聯網的開放性可以為網絡借貸提供更為廣泛的客戶、更加便捷的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網絡借貸存在諸多風險與問題。面對網絡借貸中存在的風險與問題,法律不能保持沉默,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刑法可以有效地規制網絡借貸中存在的一切違法犯罪問題。刑法的謙抑性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刑法在法無禁止時不規范,在其他法律能夠有效規制時不介入,而網絡借貸中滋生的一些新型行為本質上可以落在原有刑法中的某些罪名的犯罪圈中,此時刑法當然可以介入。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于非法民間借貸的規制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同樣也適用于網絡借貸中國存在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在具體案件中詳細明確網絡借貸平臺是否存在《解釋》中規定的四個特征,再無其他違法阻卻事由時,應當以非法吸收存款罪規制網絡借貸中的非法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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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gul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Network Lending
――From the Aspect of the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LI Xueliang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Tianjin 300134)
【關鍵詞】借貸;民間借貸;民間借貸類型
卡多佐說:“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未達到其目標的法律規則不可能永久性地證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我國法律體系中,一直以來都將超過法定利息上限的民間借貸界定為金融違法行為或非法金融活動,通過適用刑法相關條文進行規制。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創新手段的多樣化,曾經正當的法律手段,在今天的體系下解決民間借貸問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已無法達到社會福利狀態,也就是說這一法律規則對于現行的實際是不符的。
一、民間借貸的語義分析
春秋時已出現了賒貸業,放債取利是那時增殖財富的一種方法。以后隨著各個朝代的不斷發展豐富,借貸一詞的語義分為兩種:其一,向人借用錢物。其二,將錢物借給他人。法律意義上的借貸不僅指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還包括了個人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集資關系。
根據《合同法》,民間借貸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又可定義為三種:(1)民間借貸合同指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借款合同,稱之為個人借貸合同;(2)是包含個體間、個體與企業間的借款合同;(3)包括個體間、個體與企業間以及企業相互之間的借款合同。總的意義上,可以將民間借貸定義為:民間借貸是指脫離于官方監管范圍內的,廣泛存在于個體之間、個體與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一種民間資金融通活動,是國家信用和金融法律法規控制之外的一種金融形式。
二、民間借貸的類型
作為一種在中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存在了上千年的資金流通形式,現實中比較廣為人熟知的是以下幾種典型的形式。
(一)個人借貸,指單獨個體因為日常生活、生產而發生的因資金周轉的需要,向其他個體借取資金以解燃眉之急的借貸行為。此種借貸規模一般較小,在農村非常普遍,是農村民間借貸的一種主要形式,且主要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是一種熟人借貸。
(二)高利貸,是一種以高息出借資金的行為,其借貸利息往往遠遠高于法律規定的高于銀行四倍利息的規定。是一種法律明確禁止的違法行為,該行為損害了銀行的利益,不利于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
(三)地下錢莊,是一種舊式的金融組織機構。其資金來源于企業主的個人資本或投資、以高利貸吸納的公眾存款和特殊背景下的銀行貸款。此種借貸在一定程度上對高利貸起著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其資金來源往往成為洗錢的主要渠道。
(四)典當行,指通過將實物進行抵押,得到經營者認可,同意借給所需資金使借貸者取得借款,并規定期滿后還本付息,贖回實物的借貸行為。現行發展中,一些典當商行逐漸演變成吸收存款、發放抵押貸款的變相錢莊,此種行為具有隱蔽性,對金融秩序的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
(五)合會,是一種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這一形式最早產生于商品經濟發展較快的沿海地區,后來內地也開始仿效。現在的合會一般具有規模大、涉及面廣、月息高、以會養會等特點。
(六)其他:如私募基金、金融服務公司等。
三、民間借貸的原因
許多學者都認為,我國民間借貸問題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是由政府金融監管即金融抑制下的金融體制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相互制約而產生的。具體到導致我國民間借貸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國家的宏觀調控是導致民間借貸大肆盛行的最主要因素。金融危機以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手段逐步到位,人民銀行采取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采取緊縮銀根,控制信貸增長過快勢頭的措施,導致信貸資金的供給大幅減少。各金融機構縮緊銀根,壓縮流動資金貸款。中小微企業為了籌集資金開展生產,不得不向民間資本求助,借助民間資本的力量自救于金融危機之中。
(二)民間存在大量的閑置資金是民間借貸得以蓬勃發展基礎。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手中擁有了大量的閑置資金或者說儲蓄。由于將這些錢借貸給企業可以獲得比銀行高得多的利息,所以他們愿意將手頭資金借貸給企業。一方面可以從中賺取高于銀行數倍的利息,另一方面可以在需要時隨時向企業收回借款而無任何損失,這就催發了民間借貸市場的蓬勃發展。
(三)對金融的監管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民間借貸。由于國家對金融體制的改革,使得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發生了轉換,其不再對企業的融資行為進行監管,而銀監部門也未明確對民間借貸的監管,這就使民間借貸處于自發狀態,使民間借貸處于盲區之中;加之我國對金融的管理屬于條條管理,地方政府機構沒有相應的機構職能,這也使得對民間借貸的官方監管不足,助長了民間借貸大肆無序發展的氣焰。
四、規范民間借貸問題的建議
(一)進行民間借貸立法。馬克思曾說:“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只有有了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界定,民間借貸罪與非罪的界限才能得以明確化,自由、健康的民間借貸行為才能順利開展,可以說一部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文本就是廣大中小微企業借貸自由的圣經,有了這樣一部“圣經”這些企業的“自由”才有了保障。
(二)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當前由于立法的滯后,現實中還沒有一部民間借貸法典,建議在這樣一部法典出臺之前賦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權,由法官根據其內心的意思表示自由裁量民間借貸罪與非的標準。
(三)堅持公證的方法。通過對民間借貸進行公證,賦予民間借貸法律依據,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時,相對方可以憑有效的公證文書尋求法律幫助,以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公證在現行民間借貸行為中可以發輝出良好的效果。
(四)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由政府專門機構對民間借貸市場進行監督,一方面監督借貸企業通過合法形式進行借貸,合理運用借貸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互信,減緩借貸雙方因企業信用記錄缺失和信息不對稱等引起的問題。在法律缺乏規定的中間地帶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協助和配合,保障借貸程序的合法化,正當化、通暢化。
(五)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民間借貸多是借貸雙方的自愿行為,是意思自治基礎之上的自由借貸合同。對于此種借貸行為,最高院提出的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無疑應成為今后解決民間借貸案件應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筆者認為此種處理方式,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法律默認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這對廣大中小微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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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開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持續上升,至2012年更是以幾何式倍數增長,至此它已經成為法院案件收案的重要類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現案件總量高位運行,案件審結低位徘徊的現象。為緩解辦案壓力,部分基層法院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概以速裁程序審理,也有基層法院則對一些系列案件采用立案調解的模式審結,這種方式在提高審理效率的同時也或多或少存在問題。
(一)固有模式之現狀
1、異軍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簡化形式,通過合理會賠法官與當事人訴訟事項,以及通過強化法官的訴訟指揮權和當事人的促進訴訟義務等方式來加快訴訟進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對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速裁,減輕涉訴群眾的訴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筍般建立起來,也成為東部沿海城市在應對2011年-2012年期間高發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機構之一。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作為案情簡單,法律關系單一的案件,一方面當事人為節省訴訟時間,另一方面法院為加快案件辦理效率,通常會選擇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正是速裁程序的異軍突起,極大地緩解了民間借貸糾紛等金融案件帶來的高收案量的沖擊。雖然我們倡導適用速裁程序需要當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適用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但沒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在東部沿海地區,一些基層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2、調解中心與商事業務庭
部分未設立速裁庭的基層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設立了調解中心,對簡單的案件進行立案前的調解,并制作法律文書予以確認。調解中心的出現,其性質上與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區別。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期間,調解中心同樣起到了減少當事人訴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作用。
當然調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訴訟程序,因此,在這些法院中,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主要還是負責商事案件的業務庭,其審理也按照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縱觀上述幾種審理模式,不論是速裁程序還是調解中心的調解或者商事業務庭一般審理,筆者發現,經速裁程序與調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審率較其他程序審理方式高。
筆者以近三年L市再審案件為藍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況
2010年至2012年期間,L市共受理的再審案件52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收案總量達1562件,隨之而來的是民間借貸再審案件達32件,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審案件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占40%。
2、案件總體特點:
一是以虛假訴訟為主。從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總量上看,涉及虛假訴訟的案件占當年總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為例,當年L市受理的再審案件中涉及虛假訴訟案件達100%。
二是經速裁程序或者調解程序進入再審為主。
以2011年為例,當年進入再審程序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審均以調解結案;又以2012年為例,該年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達不至徑直判決的占20%。原本以期通過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調解給當事人減輕訴累的初衷,卻被一些當事人惡意利用,成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標的額較大,牽涉面較廣。
調解案件以當事人自愿為基礎,而速裁案件則要求案情簡單明了。從近年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審期間調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標的額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總標的額達百萬,且此類案件牽涉的面較廣,涉及人員達數十人。在2011年再審的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員達三十多人,涉案的標的額最大的達45萬元,最小的也有3.5萬元。
較高的再審率和改判發回率,我們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出現的缺陷與不足。
二、現行審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選擇之下的個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放棄或者縮短法律規定的有關應訴答辯和證據交換期限等訴訟期間。"也就是說,速裁程序的啟動需要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事實上,東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層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大多先由速裁庭進行審理,而這些案件也大多以調解的形式結案。雖然當事人程序的選擇權已然融入實際操作中,但過多的自由選擇也出現了弊端。
實踐中,涉及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選擇、程序簡單等特點,虛擬案件事實,騙取法院裁判文書的情形屢見不鮮。近兩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高發,一些瀕臨破產的企業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虛構民間借貸事實,或者虛構債權人,或者自愿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騙取法院法律文書,參與執行分配,以達到躲避債務,轉移財產的目的。但在隨后執行中,往往被其他關聯案件當事人發現,繼而進入再審。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與程序公正的沖突。
采用一般程序審理的案件,一方面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縮短案件審理期限,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而言,就意味著案件從立案到審結只要短短的幾天,另一方面被告送達地址的缺失為案件順利審結造成極大的困擾。大量的實踐證明,送達仍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面臨的主要問題。從送達方式而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或因欠債外出打工或因地址變更,甚至無法查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法律上所規定的留置送達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并簽字,從實踐上看,這一做法很難實現。另一種公告送達的方式雖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送達地址的不確定性,容易造成原告為達到訴訟目的,刻意隱瞞被告已變更地址的事實。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隱瞞被告變更地址的事實,繼而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
送達問題在任何一個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的現在,問題尤其突出。提高審判效率為優先,那么在送達案件的問題上,送達的責任更多地轉嫁給原告,極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嚴格送達程序,未送達案件需要逐一進行后續的地址確認,責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擔,那么在審判效率上勢必有所影響。
缺陷之三:單打獨斗式審理
從目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來看,法院是應對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部分,而商事業務庭則是首當其沖。單一的審理模式出現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資源嚴重匱乏、錯案瑕疵案層出不窮的局面。規范民間借貸制度尚未建立,小額貸款制度尚在摸索階段,政府引導力度不夠,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糾紛隨著經濟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應對不斷增長的案件,一面無暇顧及可能會出現的差錯,也就談不上案件討論、審執兼顧、預防虛假訴訟幾個字了。
近年來類似于一審階段送達不至、審核材料不仔細、執行不到位等已經成為案件再審、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學的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模式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數量上的增多,其法律關系也從原本簡單到現在復雜多變的,筆者認為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建立科學的審理方式:
(一)提高訴訟效率:建立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是指基層法院及排除法庭審理的數額較小、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某幾種特定類型的案件所適用的簡易程序。①它區分于速裁程序,更為便捷和簡單,建立小額訴訟程序能夠緩解短缺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適合小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1、小額的限定。筆者認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對于小額訴訟案件,比如一萬元以下或者五萬元以下案件,可以以當事人選擇為基礎進入該程序。
對于訴訟標的的確定,不妨參考其他國家。在日本,規定30萬日元以下,德國則規定為1200馬克以下。②我國最高院也成規定了"對當事人的劃入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不足5萬元(含本數)的給付之書,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這一規定,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小額訴訟的標的最高限定為5萬元。
2、當事人的選擇權。速裁程序中,要適用速裁程序必須要求當事人合意。小額訴訟程序中,應當以原告選擇權為主。比如在德國,小額訴訟的適用取決于原告訴狀的確定的數額而不需要當事人的申請。日本則賦予原告對程序的選擇,也賦予被告程序轉化的權利。我國法律充分保護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權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訴狀的數額來確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請來啟動,當然對于被告方應當賦予異議申請的權利。
(二)保護當事人權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適用的程序,筆者認為雖然最高院規定了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較寬泛。就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而且爭議也不大。也就是這樣的案件,卻在當下最容易被虛假訴訟案件所偽裝。
因此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不能夠單一地,一概地劃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標的額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當事人利用速裁程序進行惡意訴訟。
1、對于金額問題的限定,在學界有許多不同的劃分。筆者認為我國最高院已經規定了"對當事人的劃入關系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不足5萬元(含本數)的給付之書,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用小額速裁程序。"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參照這一規定,與小額訴訟程序一樣,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速裁的標的最高限定為5萬元。
2、當事人的選擇權的限定。基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特點,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速裁程序,但是過度的自由選擇適得其反。筆者認為有兩種情況應當限定:
一是對不能夠進行直接送達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能夠自由選擇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可能會出現被告地址不確定、被告真實性確認等復雜問題,這些問題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虛假訴訟的關鍵,因此這種情形下,當事人不能夠單一地選擇。
二是超過速裁程序限定標的額的案件不能夠自由選擇速裁程序。大標的額或者較大標的額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到企業破產或者個人非法集資等問題,牽涉面較廣,牽涉案件類型較多,這類案件極有可能混雜著部分虛假訴訟案件,因此不能夠選擇。
(三)加強審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審理
一是標的額較大案件需要經過謹慎審查。要對一些標的額較大、涉案被告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人特別授權的借貸案件重點審查。這類案件不能夠輕易進入速裁程序或者進行立案前的調解,應當以一般的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使原、被告雙方進行充分的答辯。
二是證據認定的細化。對涉及借貸事實的有關證據,特別是現金交付的案件,要對交付憑證、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進行詳細審查,對非現金支付的案件,要對銀行交易憑證、當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進行詳細核查,進行綜合判斷。對利率超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確不予保護,對可能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及時移送公安進行偵查。
(四)更新審理理念:仔細對待每一個案件
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關系簡單,借貸關系明了,審理難度不大的層面上,即便是出現幾個虛假訴訟案件,也是極其個別。直到近幾年,虛假訴訟案件上升,民間借貸糾紛出現復雜化,比如賭博借貸、模糊借貸、集團案等出現,使原本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摒棄原有的審理觀念,為了調解而調解,為了結案而結案,要與時俱進,將每一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行仔細審核、分析,要盡可能地避免虛假訴訟案件出現。
(五)社會聯動:健全民間借貸相關制度
一是規范小額貸款制度。近兩年之所以民間借貸案件突發增長,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業受到國際金融影響,繼而破產。這些小型企業的資金主要來源是周邊的朋友、親屬等熟人關系介紹的借貸。一旦企業破產,無法歸還欠款,繼而產生系列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因此規范小額貸款制度有利于規范民間資本的規范流動。
二是設立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使民間借貸合法化、規范化,明確民間借貸的資金用途,并能夠避免高息非法借貸的發生。目前溫州已經開始試點實施了這一制度。
注釋:
【關鍵詞】民間借貸 產業升級 中小企業 金融監管
一、引言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本質上屬于直接的融資形式。自從2003年以來,我國逐漸放開了對民間小額信貸的限制,并且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此后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得以迅速發展。有民間資本“晴雨表”之稱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極為活躍,據公開資料顯示,目前為止溫州民間資本的總規模約為6000億,參與民間借貸的約有1100億,其中只有35%的資金投向實體經濟,其他的則投向了房地產、民間中介、社會主體等,以上約各占20%。目前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處于階段性活躍時期,民間借貸利率也處于階段性高位,年綜合利率水平為24.4%,最高年利率超過40%。如此規模的民間借貸以及如此之廣的范圍,造成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
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產生的根本原因
民間借貸市場是我國經濟迅速發展對金融的需求與落后的金融體制不能滿足其需求之矛盾的必然產物。
(1)民間資本的需求。改革開放以來,溫州經濟飛速發展,特別是民營經濟創造了發展之神話,為世人所公認,被稱為“溫州模式”,可以說溫州是中國民營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之一。但是溫州經濟發達的背后卻是較低的產業層次――以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為主。這一類型的產業在勞動力成本比較低的時期能凸顯其優勢,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增加,勞動力成本的不斷上升,這一產業就會慢慢喪失其優勢。特別是近幾年我國勞動力成本上升很快,這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經營越來越困難,需要大量的資金才能維持其生產。即使一些企業進行了轉型升級,然轉型升級亦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我國目前企業獲取資金的主要途徑是銀行貸款,但從銀行貸款并不容易,特別是中小企業若從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獲取貸款更是難上加難,這就迫使企業另尋他徑,催生出了對民間資金的需求。
(2)民間資本的供給。有需求就有供給。溫州這些年來經濟發展非常迅速,人們的收入增加很大,許多居民也包括一些企業手中有了不少余錢。但是我國的金融市場不發達,金融產品單一,而銀行里利率又非常低,大量閑散資金找不到出路。一方面對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另一方面大量余錢無處可投,而銀行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又沒有發揮好資金融通作用,自然而然民間借貸市場出現了。而溫州民間借貸市場之所以特別發達則是溫州的特殊經濟模式的在特殊時期的特殊體現。
三、民間借貸市場的利與弊
民間借貸就像一把雙刃劍,既有其有利的一面,亦有其不利的一面,只有積極引導其有利的方面,防范并遏制其不利的方面,才能更好發揮其對經濟的促進作用。
(1)民間借貸市場的有利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的存在對經濟發展最大的好處莫過于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長久以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直都是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我國的金融體制是以銀行為主導的間接融資模式,銀行對貸款的條件要求比較苛刻,只有規模較大信譽良好大型企業才容易獲取銀行貸款。而大量的中小企業,由于規模較小,可抵押資產不多,則很難獲取銀行的貸款。而這些企業對資金有著較高的需求,因此融資難就成為制約著這些企業發展的最大問題。同銀行貸款不一樣的是,民間資本借貸門檻低且程序靈活簡便,深受中小企業的歡迎。因此大量的民間資本通過民間借貸市場流入中小企業緩解了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
(2)民間借貸市場的不利方面。民間借貸固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其不利的方面更不能忽視。我國關于民間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非常缺乏,民間借貸市場極不規范,再加上民間借貸本身就具有很強的隱秘性,對其監管難度很大,而民間資本過分的追求收益,忽視風險,這些風險積累到一定得成程度,一旦政策或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必然會爆發出來,對經濟社會產生不利的影響,甚至會引發經濟社會危機,本次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就是很好的例證。
四、政策建議
溫州的民間借貸已經生存了許多年,對于民間借貸不能打壓,應引導其向積極的方面發展。應該著眼長遠,從本質原因入手,采取根本性措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些措施包括:
(1)改革落后的金融體制。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良好的金融市場會對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而落后的金融體制則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因此,政府應以此次危機為契機,盡快改革落后的金融體制,在可控的范圍內進一步放開金融市場,加快實現利率市場化,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流入到正常的途徑上來,這才是根本之道。
(2)加強法制建設。民間借貸市場的不規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范,許多借貸方式和借貸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難以界定,這就會使一部分人鋌而走險,為危機的發生埋下了伏筆。因此,要加要加緊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求從法律和制度層面來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3)加強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的模式多種多樣,有的借貸方式非常隱秘,許多資金都游離于監管之外,而且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單靠一兩家金融監管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所以對于民間資本的監管,現有金融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發揮各自優勢,必要時可以考慮成立一個聯合監管部門專門行使民間借貸市場監管職能,這樣才能更加有效的監管民間借貸市場。
參考文獻
[1]嘉思瑤,宋若峰.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行為探討[J].金融理論與政策,2009(4).
[2]邵興忠.正規金融與民間金融的對接研究――以浙江省為例[J].上海金融,2008(9).
[關鍵詞]家庭稟賦;農戶借貸途徑;正規金融;非正規金融
一、引言
資本的累積性增長促進經濟的增長,成為經濟增長的主要影響因素之一。對國家和地區而言,獲得金融資本可以促進地域范圍內的經濟發展;對家庭而言,獲得金融資本可以增進家庭財富積累和改善生活水平。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其由資本增長所影響的收入和消費水平的提高,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由西南財經大學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組織的中國家庭金融調查2011年的統計結果顯示,中國家庭總資產均值為72.8萬元,城市家庭總資產均值為156.9萬元,而農村家庭總資產均值僅為15.4萬元。農村家庭總資產均值大大低于全國家庭平均值,更是遠低于城市家庭平均值。在區域分布方面,中部家庭戶均資產僅為東部家庭戶均資產的14.2%,而西部家庭戶均資產更是僅為東部家庭戶均資產的12.1%。從數據反映出中國家庭資產的分布嚴重不均衡,不同地區之間家庭資產分布差異也非常大,而農村家庭無論是與全國家庭還是與城市家庭相比,都尤為明顯。絕大部分農村家庭處于資產均值以下水平的現象,這將導致其在面臨擴大再生產或者平滑消費時需要尋求外部借貸。
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濟環境有所改善,但金融體系發展仍相對滯后。長期以來,銀行貸款成為市場資金融通的最主要渠道,銀行扮演著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角色。然而,隨著民間資本的快速發展,銀行貸款對經濟增長的重要性在逐漸下降。中國人民銀行的《2013年社會融資規模統計數據報告》顯示,2002年社會融資總量中僅人民幣貸款所占的比重就高達91.9%,2008年下降為70.3%,2013年已經下降至51.3%。伴隨著以銀行借貸為代表的正規金融機構借貸比重的下降,包括向親朋好友借款在內的民間借貸比重日益增加。農村地區作為我國城鎮化發展的重要戰略區域,無論是村域還是農戶個體都需要大量資金進行生產與消費。在此種背景下,當農戶自有資金無法滿足生產或消費時,如何解決家庭資金的需求或農戶借貸的需要,通過擴大再生產或者平滑消費來提高農戶收入與生活水平,最終促進整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這些將是農村城鎮化進程中所面臨的問題。
二、文獻綜述
國外對于農戶借貸的研究起步較早,關于農戶借貸途徑的研究也較為廣泛、深入。比如在農戶借貸途徑的表現上,Pischke等通過對發展中國家農戶的正規借貸進行研究發現,亞洲、拉丁美洲的農戶從正規金融機構渠道獲得貸款的比例僅為15%,而非洲更是只有5%。麥金農通過對智利農戶借貸的情況進行調查,發現70%的農戶是通過非正規借貸獲得借款的。Kellee s.Tsai也通過對中國和印度的農戶借貸進行研究,發現農戶的主要借貸渠道是非正規金融機構,并且占絕大數比例。Ghate同樣認為與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相比,農戶通過非正規金融借貸方式獲得借貸要普遍得多。
在農戶借貸途徑的影響上,Pal通過對印度農村家庭的借貸途徑進行調查研究發現,農村家庭的工資性收入、耕地價值以及信用評級對家庭正規借貸具有重要影響。Ho.G研究發現。信貸約束對農戶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具有顯著性影響。因此,為避免被信貸約束,Bell認為借款者傾向于與非正規金融借貸機構保持必要的長期合作關系,以備不時之需,Aleem指出,非正規金融機構在作出是否放貸決策時往往也是通過與借款者的長期合作關系來篩選對象,合作時間越久,關系越緊密的借款者將是優先考慮對象。另外,有關農戶借貸途徑的其他研究,比如正規金融機構借貸與民間借貸之間的替代性問題,Kochar認為民間借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具備市場化特性,其可以通過兩者之間存在的競爭性來影響與平衡金融市場,因此正規金融機構借貸與民間借貸之間具有完全替代性。但是,Hoff和Stiglitz等提出相反的論點,認為正規金融機構借貸與民間借貸之間不存在完全替代性,原因在于兩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可以利用低信息成本、緊密的社會網絡優勢,降低交易風險,其在農戶借貸中更具優勢。
國內學者于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農戶借貸進行了大量研究,并取得豐碩成果。關于農戶借貸途徑的表現研究,史清華等通過對農村家庭實地調查研究發現,農戶借貸多為“親朋好友”關系的民間借貸,并且貧困農戶對民間借貸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同時,高利貸現象在農戶借貸中較為普遍。韓俊等研究發現,不同地區的農戶借貸渠道的比例不一樣,無論是正規金融機構借貸還是民間借貸,其比例均高于均略高于中東部地區。而周宗安通過對山東省地區的農戶借貸調查發現省內東中西部地區農戶借貸渠道的比例基本持平,也即是正規金融機構借貸與民間借貸之間的比例相當。
關于農戶借貸途徑的影響因素,汪三貴以貧困縣的446個農戶為調查對象,調查發現優質土地面積、村干部身份、耐用消費品價值以及信用社人均借貸資金等對農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具有正面影響,財富與社會網絡對農戶獲得非正規金融借貸有重要影響。方文豪研究發現,農戶對信貸政策的認知程度同時正向作用于正規金融機構借貸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顏志杰研究指出,上學子女的個數、老人的個數越多,該農戶越難獲得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同時老人個數越多的農戶也難以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借貸。馮旭芳認為,耕地面積、固定資產價值、金融資產指標等反向作用于非正規金融借貸,正向作用于正規金融機構借貸。曾學文等對全國十二個省市的農戶進行調查,分析認為農戶收入、借貸利率、借貸期限以及地理位置對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具有重要影響。賀莎莎對農戶借貸途徑進行研究,發現勞動力水平正向作用于正規金融機構借貸與非正規金融借貸。金燁、李宏彬認為,農戶家庭總收入、家庭資產、戶主年齡、戶主受教育程度是影響農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主要因素,而農戶家庭的勞動力人數以及家長是否為女性主要作用于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
但現有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
1.農戶借貸途徑的主要影響因素考慮不夠全面。在甄選家庭內部因素時,大多都能考慮到從家庭勞動力、經濟收入、社會網絡以及耕地等方面進行研究,但這些作為家庭稟賦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是被零散地加入到研究中,現有的研究中還尚未系統地將家庭人力資本、經濟資本、社會資本與自然資本進行綜合考慮來研究家庭稟賦對農戶借貸行為的影響。
2.在對變量的選取上,出現內生性問題。比如有些文獻將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作為農戶借貸的影響變量,而這很容易導致內生性問題。
三、數據、方法與結果
(一)數據來源
本文所使用數據來源于中山大學社會科學調查中心于2012年開展的中國勞動力動態調查(cLDS)。該調查旨在通過對我國城鄉以村/居為追蹤范圍的家庭、勞動力個體開展的全國性動態追蹤調查,系統地監測村/居社區的社會結構和家庭、勞動力個體的變化與相互影響。在具體抽樣上,該調查采用多層次、多階段與勞動力規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樣方法。2012年中國勞動力動態調查問卷包括村居問卷、家庭問卷和勞動力個體問卷。本文使用的數據為其中的家庭問卷樣本數據,剔除城市家庭樣本后,共得到6892個有效農村家庭樣本。
(二)變量選取與測量
家庭稟賦是家庭各種資源的綜合體現,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家庭的償債能力。因此,無論是正規金融機構、民間借貸組織還是親朋好友,都會將借款方的家庭稟賦作為是否出借資金的重要考量以減少風險。在進行測量時,由于樣本中所包含的家庭稟賦數據存在不同量綱,因此本研究采用z標準化方法來處理。首先根據各個指標的不同影響程度進行權重賦值,然后將各個指標的得分與相應權重結合計算每個指標的綜合得分,進而得出家庭稟賦中四種資本的數值。
人力資本。本文對家庭人力資本的測量選取了三個指標,分別是生產能力、知識能力和綜合素質。生產能力是勞動的基本要素,用家庭勞動力人口總數來反映。知識能力是相對于生產能力更高的一種勞動要素,用家庭勞動力平均受教育程度來反映。綜合素質彌補了生產能力、知識能力局限于家庭勞動力人口的缺點,將非勞動力人口或喪失勞動力人口綜合考慮進來,因為一個家庭如果非勞動力人口或喪失勞動力人口較多就會增加家庭的撫養或贍養成本從而降低家庭償債能力。在此通過家庭成員的年齡和職業的綜合情況進行賦值,隨后進行加總得到家庭綜合素質綜合得分(見表1)。在計算人力資本綜合得分時,分別為生產能力、知識能力和綜合素質賦予0.3、0.3、0.4的權重。
經濟資本。本文對家庭經濟資本的測量同樣選取了三個指標,分別為物質財富積累、住房狀況和工資性收入。物質財富積累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避免了借貸與之形成反向因果關系,這里的物質財富積累值利用家庭的生產性資產和消費性資產來測量。住房狀況是家庭經濟資本的重要體現,因本研究所使用數據中住房相關數據的大量缺失,再加上家庭有可能將所獲得借貸用于改善住房狀況,故本文利用“家庭社會地位自評”這一變量進行測量。家庭社會地位也是長期積累的過程,不是偶然的借貸行為可以促成的,同樣避免了反向因果關系的出現。家庭經濟資本的第三個指標是工資性收入,指的是家庭所有工作人口的工資總和。按照石智雷和楊云彥的研究中對家庭經濟資本的測量,其中的一個要素一般是家庭總收入,但因本研究的特殊性,利用總收入這一變量有可能因為家庭利用借貸擴大再生產而導致內生性。因此,本文利用家庭工資性總收入進行測量。物質財富積累、家庭社會地位和工資性收入三個指標分別賦予0.4、0.3、O.3的權重,家庭經濟資本的綜合得分為三個指標的加權求和。
社會資本。在注重“關系”的中國,社會網絡顯得尤為重要,尤其是農村地區。本文對農戶社會資本的測量有兩個指標,分別是禮品、禮金的年支出和主事者的政治面貌。禮品、禮金作為家庭社會網絡的重要媒介,反映了家庭社會網絡的綜合狀況,這也得到許多現有研究成果的支持。楊云彥和石智雷將主事者的政治面貌視作家庭社會資本的重要指標,以“是否為黨員”進行測量。除了主事者的政治面貌會給家庭社會資本帶來一定影響之外,主事者的職業也會影響家庭的社會資本,但前文中已將主事者的職業情況結合年齡考慮到綜合素質中,故在社會資本中不再重復測量。社會資本的兩個指標分別賦予0.6、0.4的比重,并進行加權求和得到家庭社會資本的綜合得分。
自然資本。本文所指自然資本包括耕地、林地、果園、草場、池塘和菜地的面積總和,這是農戶重要的生活保障,是可資長期使用的重要生產料源。對于擁有充足土地資源的農戶,很有可能通過借貸進行擴大再生產。同時,如果家庭所擁有的土地資源價值較高,土地流轉也能為家庭獲得借貸有一定幫助。
在考慮家庭稟賦的同時,本文也將家庭類型考慮進來,家庭類型不同,意味著有較強支付能力(也即償債能力)的成員構成不同。類似的做法有胡楓和陳玉宇將家庭人口總數作為反映家庭規模來研究對農戶借貸的影響。這種做法考慮了償債能力的“量”,卻忽視了償債能力的“質”,因為家庭人口總數越多,并不代表有償債能力的成員越多,而家庭類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償債能力的人口數量和質量。本文家庭類型分為四類,分別是核心家庭、直系家庭、聯合家庭和其他家庭,其中其他家庭包括隔代家庭與獨身。
對于農戶的借貸行為,除了家庭稟賦以及家庭類型對其有重要影響外,戶主的個人特征也不可忽視。Jianakoplos等認為戶主的性別會影響農戶借貸的偏好,女性戶主較男性戶主更趨于保守,男性戶主在金融決策上更加激進。年齡方面,胡楓和陳玉宇認為中年戶主更容易獲得借貸,因為中年戶主正處于事業的高峰期,還貸能力較強。受教育程度也是影響戶主進行農戶借貸的影響因素,一般受教育程度高的戶主收入水平較高,償債能力強,也更熟悉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程序,因此在農戶借貸途徑上有所偏好。在我國,家庭中男性作為戶主比較普遍(喪偶、獨身等原因導致戶主為女性的情況除外),過去的傳統家庭中戶主在家庭中具有最高決策權。然而,近年來隨著女性經濟地位的提升,使得家庭中女性的話語權在不斷增大,甚至大過作為戶主的男性。此外,具有決策權的成年子女(沒有脫離原戶口)可能比擁有戶主身份的父母親更具有話語權。因此,在農戶借貸中,我們不考慮戶主的個人特征,而以主事者的個人特征替代,包括主事者的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等。最后,中觀層面上的區域,也將作為控制變量考慮其中。
(三)描述性統計
有關自變量的統計顯示(見表2),家庭類型上,核心家庭的比例最大,占55.6%,其次是主干家庭,占17.3%,最少的是聯合家庭,僅為1.7%;另外,包括隔代家庭在內的其他家庭占25.4%。從以上數據可知,核心家庭仍是我國家庭結構的主體,這與王躍生對我國2010年家庭結構研究的結果一致。主事者個人特征上,男性主事者占82.6%,女性主事者占17.4%,說明盡管女性主事者的比例已經已有小幅上升,但主事者仍以男性為主。主事者年齡方面,30~59歲的中年人占絕對比例,高達68.3%,60歲及以上主事者占22.9%,最少的是青年主事者,僅為6.4%。主事者受教育程度方面,未讀過書、初中和小學所占比例最大,分別為36.7%、31.2%、30.5%。區域上,東部占44.4%,中部占27.0%,西部占28.6%。
農戶借貸途徑的選擇是融資決策的結果,不同的農戶會根據自身的狀況選擇不同的借貸途徑,一般來說包括銀行、信用社、民間借貸組織或個人、親友等途徑。圖1(a)顯示,所有農戶中通過銀行、信用社等為代表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借貸的占24.35%,通過民間借貸組織或個人進行借貸的占8.67%,通過親戚、朋友之間進行借貸的占85.87%。這說明盡管我國農村經濟發展迅速且農村金融市場不斷完善,但在農村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仍是農戶借貸的主要途徑,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借貸還不是很普及,這與金燁、楊汝岱、Turvey等的研究結臬一致。
另外,圖1(b)顯示,僅通過一種途徑獲得借貸的農戶有2121戶,其中僅通過銀行、信用社等獲得借貸的農戶有282戶,僅通過民間借貸組織或個人獲得借貸的農戶有52戶,僅通過親戚、朋友之間獲得借貸的農戶有1787戶。同時通過兩種途徑獲得借貸的農戶有303戶,其中通過銀行、民間借貸的農戶有13戶,通過銀行、親朋借貸的農戶有228戶,通過民間借貸組織、親朋之間獲得借貸的農戶有62戶。同時通過銀行、民間借貸組織、親朋三種途徑獲得借貸的農戶有92戶。從圖1(b)中可以看出,農戶以單種途徑獲得借貸的居多,可見農戶借貸途徑十分單一。
本研究意在考察家庭稟賦對農戶借貸途徑的影響。關于家庭稟賦對農戶借貸途徑的影響將使用二元logistics回歸模型進行實證考察,并利用Bipmbit模型進行穩健性檢驗。本文使用的模型簡化如下:
Y=aX1+bx2+c
式中:Y是因變量,為農戶借貸途徑的選擇結果;變量x,為本文關注的核心變量,表示樣本數據中的家庭稟賦(人力資本、經濟資本、社會資本、自然資本);變量x2包含家庭類型、主事者個人特征(性別、年齡、教育)以及區域等相關信息。
(五)實證結果
由于民間借貸組織或個人的借貸樣本相對較少,所以本文將其與親友借貸歸為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而銀行、信用社等的借貸歸為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從表3的分析結果來看,經濟資本、社會資本與自然資本對農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對于經濟資本的作用,可能的原因是正規金融機構作為理性“經濟人”,是非常看重農戶償貸能力的,在獲得一定利潤的基礎上,正規金融機構會盡可能降低放貸的風險。社會資本對農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正向作用,原因在于“人脈”作為一種資源,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可以降低信息成本,信息對稱的同時也降低了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風險,因此社會資本越豐富的農戶,越容易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自然資本豐富的農戶,可以通過抵押土地經營權的方式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借貸,同時國家對農村(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的農戶)小額貸款的傾斜政策,降低了農戶獲得借貸的門檻。家庭稟賦對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主要表現為:人力資本對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經濟資本對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對于前者,人力資本的豐富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未來償貸的能力,所以人力資本越豐富越有利于獲得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對于經濟資本消極作用于獲得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原因可能是經濟資本豐富的農戶對于非正規金融借貸的需求較少。另外,如果是小額借貸,經濟資本豐富的農戶以自身的經濟水平完全可以自給自足,而大額借貸一般的親戚、朋友難以滿足其需求,繼而走正規金融機構渠道進行借貸成為最終的借款方式。
家庭類型方面,主干家庭相對于核心家庭更容易獲得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其他家庭獲得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相對于核心家庭來說較難。對于前者,主干家庭常常表現為父母或父母的一方與已婚子女共同居住,而核心家庭主要以夫妻與未婚子女共同居住為主,主干家庭中如果父母仍具有勞動能力,其償貸能力相對于核心家庭來說更強,即使主干家庭中父母不再具有勞動力,但其本身所具有的社會網絡關系仍在,依然可以提高該農戶借貸的可能性。本文中其他家庭主要是以隔代家庭、獨居等形式存在的家庭,無論是從勞動能力上講還是社會網絡關系上講,都不如核心家庭,因此其償貸能力也弱于核心家庭,進而降低了該類家庭獲得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可能性。在主事者年齡上,無論是正規金融機構借貸還是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年齡越大的主事者家庭更難獲得借貸,也即是中青年主事者的家庭比老年主事者的家庭更容易獲得借貸,因為中青年相對于老年來說具有較強的勞動能力,也就意味著具有穩定的收入,因而其償貸能力也相對更強。在主事者受教育程度上,主事者受教育程度對農戶獲得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具有顯著的負向影響,這可能與主事者的風險態度有關,主事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對待風險的態度越謹慎。地域方面,東、中部地區的農戶在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借貸上相對于西部地區農戶較為困難,并且東部地區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借貸也比西部地區農戶困難。對于前者,可能的原因是,西部地區經濟發展較為落后,農村傳統的社會網絡關系保存完好,而東部地區因為經濟快速發展,沖淡了農村原有的緊密網絡關系,進而變得更加商業化、利益化。因此,傳統的靠社會網絡關系進行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在東、西部之間具有顯著差異。對于后者,這可能與東、西部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國家的政策有關。東部由于金融市場的完善,融資行為進入飽和狀態,對于借貸條款具有更高的要求,西部處于欠發達地區,也是國家重點扶持的地區,因此在金融市場政策上,放寬了對西部農戶借貸的要求。
圖1(b)顯示,部分農戶通過多種途徑進行借貸,即使本文分為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也有13.18%的農戶同時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與非正規金融進行借貸。如果只是簡單地通過以上二元logistics進行回歸分析,可能會對研究家庭稟賦如何影響農戶借貸途徑產生一定偏誤。因此,我們有必要考慮誤差項之間的相關性問題,對此本文接下來采用Biprobit模型進行研究家庭稟賦對農戶借貸途徑的影響,以及驗證上文中采用二元1ogistics回歸分析結果的穩健性。
表4的Bipmbit模型回歸結果顯示,兩者之間誤差項的相關系數達到O.328,并且顯著。可見,通過二元logstics回歸研究家庭稟賦對農戶借貸途徑影響的結果確實存在一定偏誤。與表3相比,表4在考慮了兩者之間存在一定偏誤的基礎上,其相關變量系數變小,但其影響方向及顯著性程度都與表3完全一致。可見,通過二元logistics回歸模型研究家庭稟賦對農戶借貸途徑影響的結果具有穩健性。
四、結論與討論
從實證結果可以看出,家庭稟賦不同要素對農戶借貸途徑呈現多樣化的影響。具體表現為:
(一)人力資本越豐富,越有利于獲得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本文中的人力資本的豐富與否并不僅僅表現在勞動力人口的多少,更表現在勞動力人口的職業是否優質,同時對家庭人力的年齡與健康做了一定考慮。因此,人力資本豐富意味著勞動力人口多,職業優質,年齡偏向于中青年,并且體質好。而具備這些人力特點的農戶,很大程度上可以給家庭帶來較多的收入,無形之中給未來的償還貸款提供了有利保障。國家與政府在農村勞動力的就業上需要加大保障力度,營造良好的農村勞動力轉移環境。
(二)經濟資本豐富的農戶,其融資需求很難被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滿足,從而轉向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研究結果顯示,經濟資本對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產生負向影響,而正向作用于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可能的原因是,以親友之間的借貸為大多數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其資金的供給量往往較小,對于大額的借貸需求很難滿足,而經濟資本豐富的農戶,其融資需求一般也較大,如果融資需求較小,完全可以自給自足。當非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無法滿足其需求時,經濟資本豐富的農戶更傾向于向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其實從另一個方面也可以看出,經濟資本不太豐富的農戶較難獲得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因此,加大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的布局,降低農戶借貸準入門檻成為較好的解決辦法。同時,應該促進民間資本的合法化,將微型金融作為滿足農戶融資需求的主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