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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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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申請書范文第1篇

   2022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xx村村委會:

   我叫xx,86年5月出生,xx市鎮xx村二組農民。家中十分貧困,沒有太多經濟來源,沒有父母兄妹,一家人的生活主要靠我外出打工維持。由于現有住房是1988年前后修建的簡陋土坯林架結構房,至今己近20多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同時,沒有廚房,院落,且現在房屋中梁因潮濕而下沉,房屋已嚴重扭曲。經長期風吹雨淋中梁不斷下沉變形,房屋隨時都有坍塌的危險,已經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我擬在現有村房屋基地自己家成包地處,新修建住房一處。可是由于家里經濟情況十分拮據,沒有獨立能力來改善我的住房條件,為了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向村委會申請給予我一定的危房改造補助。

   我保證,申請的危房改造補助只用于住房改建,絕不進行與此無關的事情,敬望批準為盼!!

   特此申請!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尊敬的各級領導:

   申請人:男,漢族,xx縣xx鎮金枝村第6組村民,身份證號: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我已經與兄弟分家,我現有4口人(母親、妻子、兒子和我)現暫住在兄弟家中,沒有住房,沒有豬牛欄,小孩子一天天長大真是無法容宿,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原有的一塊自留地周圍都建了房子,無水利條件,四周都是生活垃圾因而無法種植莊稼,每年種的作物常受雞、豬、牛、羊踐踏。這塊地的面積大約2分地左右,地的位置是北抵一條毛馬路,西抵羅金仕準備砌的屋場,南抵前年修好的硬化水泥路,東抵羅金明的房子,對周邊根本不會造成危害。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新宅基地申請書怎么寫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

   x年x月x日

   2022農村宅基地申請書

   村民委員會:

   我是本村村民,現有父親或母親名下宅基地一處,因我有弟兄人,本人已結婚,需分家領過,原有宅基地已不能滿足居住需求。故申請審批宅基地,請予批準。

宅基地申請書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集約、合理利用土地,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推動城鄉統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34號)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分局”)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鎮(街道)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實施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廚房、廁所、禽畜舍、庭院等輔助用房、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規劃與供地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一)各鎮(街道)要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編制完善本轄區村莊建設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協助鎮(街道)編制完善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第五條各鎮(街道)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建設公寓式農村居民住宅小區,西江新城規劃區內以及“城中村”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對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村居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對于規劃搬遷的村莊,可采取異地置換等方式鼓勵農村居民搬遷到新規劃的居住區內,以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化進程。

第六條農村住宅建設要充分利用村內的空閑地、舊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舊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則上不批準占用新的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用于農民住宅建設。農村住宅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興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變相買賣土地。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一)因自然災害影響,原住宅必須搬遷的;

(二)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舊村鎮改造,原住宅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新批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每戶10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標準面積的,分戶時應予以扣減;一戶多宅的,分戶時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的;

(三)改變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用地。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退出其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確需退出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房拆除合同,確保舊房按期拆除,并將舊宅基地退還村集體,且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銷舊宅基地使用證。退還舊宅基地后,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辦理領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權證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農村宅基地,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建房用地申請書;

(三)已經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的村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尚未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村暫由鎮(街道)建設環保辦公室出具審批意見,并報規劃部門備案。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審批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村內原住宅用地、空閑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并提供相應必備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再由申請人送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進行現場踏勘核查,并予以張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后,送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發證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證。

(二)成片規劃建設農村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由用地者繳交有關稅費。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四條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劃建設中,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向農村居民征收的稅費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戶主外遷而轉讓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由雙方到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第四章監管與查處

宅基地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

前款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設住宅及相關附屬物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必須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的原則;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的原則,堅持實施新村規劃和土地整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城鎮居民不得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或以買房為名變相購置宅基地。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集體土地建設土地使用證,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縣國土資源局在農村宅基地管理監督過程中,除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土地登記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代收應由其他部門收取的相關費用,更不允許搭車收費。

第八條嚴格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為:城市郊區每戶不超過2分,川地、塬地每戶不超過3分,山地、丘陵每戶不超過4分。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鼓勵集中建住宅樓。縣國土資源局依據縣政府規定的農村宅基地的標準和住宅的面積審查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建住宅樓所涉及的宅基地和住宅樓面積的具體標準由縣國土資源局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后提出,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占用農用地的計劃指標和農村通過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縣國土資源局對新增耕地面積檢查驗收后,應在總的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分配等量的農用地轉用指標用于村民住宅建設。

第十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各村組、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審核報批后,由各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第十一條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戶主是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關規定確需分戶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的;

(三)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的;

(四)因發生或為防御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或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調整宅基地的;

第十二條村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一)一戶已有一處符合規定面積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請宅基地的;

(三)不屬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包括戶口已遷出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至少有一個子女與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處宅基地。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申報宅基地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截明家庭成員狀況,現有住房情況、申請理由及申請面積和位置(標明四址);

(三)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個人修建占地申請表;

(四)涉及建新退舊的,應提交村委會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的合同;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農村村民申報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村村民建房時應向所在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

涉及建新繳舊的,村委會應與申請戶簽訂交還舊宅基地的合同。合同的文本格式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制定;

(二)村組在接到申請后五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將申請人的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日期不應少于七天;

(三)經核實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應如實填寫由縣國土資源局統一規定的《農村村民個人修建占地申請表》,由村、組簽署意見后連同公告結果一并報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經公告無異議后,初步確定建房對象,并簽署審核意見后連同公告上報縣建設局審查;

(五)縣建設局在接到宅基地申請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將相關申請資料和選址意見書轉送縣國土資源局;

(六)縣國土資源局接到縣建設局轉送的申請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七)批復下發后,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將縣人民政府審批結果轉發到村委會,村委會應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及時公告,期限不少于5天;

(八)公告期結束后,十五日內無異議的,各鄉(鎮)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員會同村、組干部按照批準的面積、地類、位置和原現場勘查情況,劃定住宅用地四址、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并做好現場工作記錄;

(九)村民住宅開工建設后,各鄉(鎮)土地管理員要及時會同村、組干部,實地對照檢查,確保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使用土地。

第十五條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內必須進行建設,基建完工后60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因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換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宅基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繳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申請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體建設規劃的,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二)為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調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準用途建設使用連續達兩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準并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銷、遷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價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屬物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寫出擬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報告,附具相關證據材料、合法的房屋證明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需要安置的,還應當有安置協議等相關文書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縣國土資源局;

(三)縣國土資源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或利害關系人要求組織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后,提出審查意見,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四)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由鄉(鎮)人民政府在決定收回宅基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對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宅基地使用人應當在宅基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批復下達之日起三十日之內,到縣國土資源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

宅基地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取得合法手續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廚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條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用地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居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應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盡量利用荒廢地、崗坡劣地和村內空閑地。

村內有舊宅基地和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農田保護區、商品糧基地、蔬菜基地、名特優農產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鄉(鎮)村建設規劃進行。嚴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應嚴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突破用地標準。禁止隨意套用地域類別。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用地:

(一)農村居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集體經濟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的;

(四)回鄉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響規劃,需要收回而又無宅基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賣、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的;

(三)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的;

(五)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第十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農村宅基地的申報程序和審批權限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請書》和《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許可證》由省土地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農村宅基地用地實行計劃管理。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省統一下達用地指標,并逐級分解,落實到村。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  農村居民建住宅,應一戶一處按規定的標準用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一倍以內而又不便調整的,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按實際面積確定使用權。

第十三條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應擴大試點,具體辦法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實行宅基地有償使用試點的,應遵照“取之于戶,收費適度;用之于村,使用得當”的原則,擬訂收費標準,逐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批準后實行。

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費實行村有鄉(鎮)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并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公開帳目,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嚴禁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個人私自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購地建房。

第十五條  縣(市、區)、鄉(鎮)、村應把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納入地籍管理,以村為單位建立完善的地籍檔案。宅基地使用權需要變更的,按照地籍管理的要求,報核發土地使用證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和換證手續。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的用地審批應接受群眾監督,實行用地指標、審批條件和審批結果三公開制度。

第十七條  對擅自突破宅基地用地計劃指標,致使土地被亂占濫用的,或利用職權擅自批宅基地的,所在單位或上級有關機關,應根據情節輕重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凡未經批準或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九條  買賣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沒收買賣和其它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經批準的宅基地劃定后,超過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準機關注銷批準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被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時間如數交付罰款。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宅基地申請書范文第5篇

農村戶口買房有補貼。進城買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有效身份證,本地戶口本;2、農民城市居住證明;3、城市工資收入證明;4、房屋買賣合證明;5、繳納首付的證明。上面這五個證明,就是農民在申請購房補貼時所需要的,還有一點就是購房補貼只能用于購買商品房,購買二手房是沒有補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房屋所有權證書;(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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