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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金融機構參與金融期貨的模式借鑒
1.1美國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
美國是期貨市場和期貨行業發展最為成熟的國家,其期貨行業結構在原發型期貨市場中最具代表性。
1.1.1美國主要證券公司參與情況。在美國,證券公司主要通過部門或者專業子公司2種方式參與金融期貨。一些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從事期貨交易,如美林期貨公司、JP摩根期貨公司等都是期貨專營商。而另一些證券公司,則通過部門參與,如摩根斯坦利、所羅門美邦等公司都兼營期貨交易(期貨兼營商)[1].美國的大多數證券公司都在一些期貨交易所取得會員資格,開展經紀、自營兩類業務。既客戶從事場內期貨交易,也為公司特定的交易策略和風險管理從事自營交易。
1.1.2美國期貨市場中介機構。美國《商品交易法》將其期貨市場的中介機構劃分為業務型、客戶開發型以及管理服務型三大類。
第一類:業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是期貨傭金商FCM(FuturesCommissionMerchant)、場內經紀商FB(FloorBro-ker)以及場內交易商FT(FloorTrader)。FCM是各種期貨經紀中介的核心,從其功能來看,與我國的期貨經紀公司類似。據統計,在美國期貨業協會(NFA)注冊的FCM目前共有192家。而根據不同的營運模式,美國的FCM又可以分為3種:一是全能型金融服務公司,如高盛公司、花旗環球金融、美林公司以及摩根大通等金融巨頭,期貨經紀業僅占其業務的一部分;二是專業的期貨經紀公司,以瑞富期貨公司(Refco)為典型代表;三是現貨公司兼營期貨經紀業務,這類公司包括一些大型的現貨加工商、倉儲商、中間商和出口商等。它們最初涉足期貨市場主要是為了套期保值,后來逐漸拓展到期貨經紀業務,有些現貨公司還下設了專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子公司,例如嘉吉投資者服務公司(CargillInvestorServices)就承擔了其母公司的套保業務。此外,型中介還包括FB和FT.FB又稱出市經紀人,他們在交易池內替客戶或經紀公司執行期貨交易指令。FT與FB正好相反,他們在交易池內替自己所屬公司做交易。如果是替自己賬戶做交易,通常稱之為自營商(Local)。
第二類:客戶開發型的中介機構。主要有介紹經紀商IB(IntroducingBroker)和經紀業務聯系人AP(AssociatedPerson)。碩士論文IB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但一般都以機構的形式存在。它可以開發客戶或接受期貨期權指令,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且必須通過FCM進行結算。IB又分為獨立執業的IB(IIB)和由FCM擔保的IB(GIB)。IIB必須維持最低的資本要求,并保存賬簿和交易記錄。GIB則與FCM簽訂擔保協議,借以免除對IB的資本和記錄的法定要求。在NFA注冊的IIB目前共有466家,GIB則有1043家。我國尚不存在類似于IIB的期貨中介機構,而期貨經紀公司在異地的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則與GIB頗為相似。在FCM的業務結構中,許多IB的客戶量和交易量都遠比FCM直接開發的要大,IB的引入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期貨業的發展。經紀業務聯系人(AP)主要從事所屬的FCM、IB等機構的業務開發、客戶等工作。他們均以個人形式存在,包括期貨經紀公司的賬戶執行人、銷售助理和分店經理等。經紀業務聯系人不允許存在雙重身份,即不能同時為2個期貨經紀機構服務。在NFA注冊的經紀業務聯系人共有53898人。其中,以賬戶執行人AE(AccountExecutive)最為典型,他們是FCM的業務代表,是專門為期貨經紀公司招攬客戶并替客戶執行交易和提供市場咨詢的人,與我國期貨經紀公司內部經紀人的角色類似。
第三類:管理服務型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商品基金經理CPO(CommodityPoolOperator)、商品交易顧問CTA(Commod-ityTradingAdvisor)等。CPO是指向個人籌集資金組成基金,然后利用這個基金在期貨市場上從事投機業,以圖獲利的個人或組織。CTA可以提供期貨交易建議,如管理和指導賬戶、發表即時評論、熱線電話咨詢、提供交易系統等,但不能接受客戶的資金。目前,在NFA注冊的CPO有1470家,CTA有790家。
1.2臺灣期貨市場發展及狀況
臺灣期貨市場屬于新興的期貨市場,其發展方式為先行開放國外期貨市場,然后再建立國內市場,這與臺灣證券市場的開放思路是一樣的。臺灣市場是新近快速健康發展的新興市場之一,并且由于金融改革歷程、投資文化及投資者結構與大陸情況極為相似等原因,在諸多方面值得我們認真學習。
1.2.1臺灣證券公司參與情況。臺灣證券公司可以作為期貨兼營商,全面的參與期貨業務,同時,存在一些期貨公司作為期貨專營商,提供更為專一的期貨服務。截止到2005年10月底,臺灣期貨市場有專營自營商13家;有他業兼營自營商23家;有專營經紀商23家;他業兼營經紀商17家;交易輔助人75家;結算會員32家[3].臺灣的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子公司、部門等形式參與經紀業務,可以通過部門、子公司、交易人身份參與自營業務。需要說明的是,在臺灣,許多期貨公司都具有證券公司背景。如,臺灣的元大京華,成立專門的期貨子公司———元大京華期貨公司,從事經紀和自營(1998年增加)業務,同時,元大京華證券公司下的自營部也從事期貨自營業務,同時,經紀部從事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寶來證券在新金融商品處下設期貨自營部,并成立寶來瑞富期貨子公司,成為臺灣最大的期貨商,開展期貨、選擇權、期貨經紀、結算、期貨自營等業務。
根據仔細比較分析,臺灣不同規模的證券公司在參與形式上,分別存在一定的趨同性。經紀業務方面,大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全資控股的子公司形式參與(這種子公司多為證券公司為開展期貨業務而專設),中小型證券公司更傾向于采取部門形式參與。自營業務方面,證券公司一般都設有自營部門,但大型證券公司的子公司一般也開展自營業務,而中小型證券公司一般沒有子公司,或者存在子公司也主要經營經紀業務而不開展自營業務。
1.2.2臺灣期貨市中介機構。臺灣的期貨交易商分為期貨經紀商和期貨自營商。期貨經紀商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和兼營期貨業務的證券商。一般企業法人不能成為交易所的會員。在臺灣的證券行業與期貨行業是混業經營,證券商既可以自營期貨與期權業務,也可以兼營期貨經紀業務。另外,僅證券經紀商可以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證券商兼營期貨經紀業務的,不得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期貨交易輔助人屬期貨服務事業,它接受期貨商的委托,從事的業務范圍包括: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期貨交易招攬業務時,必須以委托期貨商的名義進行。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接受一家期貨商的委任,但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上的期貨交易輔助人[2].臺灣地區的期貨經紀商主要有4類:一是專營期貨經紀商,只受托從事證期局公告的國內外期貨期權交易;二是兼營期貨商,包括一些本土及外國券商和金融機構;三是期貨交易輔助人,主要是一些獲許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證券經紀機構,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托單并交付期貨商執行等;四是復委托公司,就是本土客戶從事國外期貨交易的機構,它們將委托單轉給境內的國外復委托期貨商,然后再轉給境外的交易所達成交易。
2我國券商參與模式設計
我國期貨業目前交易的期貨品種僅限于商品期貨,金融期貨尚是一片空白,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盡快推出金融期貨勢在必行。通過對美國這個成熟市場及臺灣新興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及經驗教訓來看,我們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啟示。同是作為新興期貨市場的內地期貨市場,要穩步健康地向前發展,券商參與模式可以參考如下幾個方面。
2.1加快期貨市場法規建設,完善監管與自律管理體系
盡管幾乎世界各國在建立期貨市場的過程中,都是采取“先建市,后立法”的思路,但香港、臺灣的期貨市場卻是在借鑒美英等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創立并發展起來的。醫學論文這樣,既可以避免少走彎路,節省“學費”,充分獲得后發性利益,同時也可以使期貨市場迅速與國際接軌,按國際慣例規范來發展期貨市場。
結合中國的具體情況,同時參考美國的監管模式,我國的監管主體應分為三級,包括國家監管、行業自律監管、交易所監管。《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據此規定,證監會是國家監管主體。在我國,金融期貨推出后,如果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允許參與金融期貨交易,那么有權力進行監管的行業自律組織將包括期貨業協會和證券業協會。而市場及交易監管主體則為交易所。
2.2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結構
無論是美國、臺灣或是其他一些國家,在市場結構方面都反映出一個共性,那就是分層控制風險,層次化市場管理,減少交易所直接管理的機構數目。主要體現在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的分離以及IB業務的引進等。這種金字塔式的市場結構,有助于控制市場競爭,形成價值鏈結構管理。這在我國現在強調混業經營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導行業健康發展,避免行業惡性競爭。
2.2.1結算會員與交易會員分離。在香港,結算會員和交易會員是明顯區分的。而在臺灣,雖然沒有交易會員這一說法,但從本質上看,參與交易的期貨商就相當于交易會員,而期貨商并不都是結算會員,因此,在臺灣實際上也是交易會員與結算會員分離的模式。
而我國期貨市場上,期貨公司實際上資質差別很大,但目前不區分交易、結算會員資格,全部經紀公司都是交易所會員,都擁有交易及結算資格。可見,讓部分資歷較好的交易會員成為結算會員,可以將結算風險進一步過濾,減小了交易所的風險。
此外,我國現在有上海、大連、鄭州3家期貨交易所,每家交易所對各自的會員分別進行結算。若要到3家交易所同時交易就要結算3次。若能將3家交易所的結算系統統一起來,以交易實體為結算單位,即無論在幾家交易所交易只需結算1次,這樣既能節省結算費用,又有助于對交易實體進行綜合風險的控制。當然,要實現交易所間結算的統一,這在當前還是有一定困難的,但隨著市場的發展成熟,也將是一個必然趨勢。
2.2.2推行IB業務。在臺灣、美國等市場上,都有IB或類似的中介層次,并且,在臺灣,只有證券公司才可以從事IB業務。這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參與風險,限制資質不達要求的金融機構的金融期貨參與層次,同時又為他們提供了參與并分享金融期貨業務的機會,還增加了金融期貨市場的組織動員能力,有利于開發更多的期貨投資者。因此,我國應借鑒這一經驗,相應地推出IB業務。
2.3證券公司應成為金融期貨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
無論是在美國、英國等成熟的資本市場,還是在臺灣、香港等新興市場,證券公司都是金融期貨市場,尤其是股指期貨業務的主導參與機構。特別是我國期貨經紀公司規模較小的現狀,更加需要引入更有資金實力、規模更大、管理更好的證券公司參與市場,這對于穩定市場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證券公司還應該授予更多的選擇權。盡管臺灣的證券公司都朝著金融控股的模式發展,原本由部門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在有了自己的控股期貨子公司后,也轉為由子公司負責期貨經紀業務的模式。但我們注意到,在市場發展初期,至少在法規方面,對證券公司的限制比較少,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由選擇期貨參與模式,而非強制要求其一定要通過子公司或部門來經營。并且,從臺灣的實際交易數據中分析發現,市場自營賬戶發生的交易量占到整個交易量的45%左右(表1),顯示了臺灣市場上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主導參與機構對市場的強大影響力,這一點是國內股票及期貨市場所根本不能想象的。而基于證券行業相對期貨行業絕對強勢的國內實際情況分析,可以認為,未來證券公司對股指期貨市場的影響將是很大的。
2.4推行“業務牌照”制度,合理控制市場參與者資質和數目
盡管臺灣目前有近200家證券公司,但真正參與期貨交易的證券公司只有30多家,期貨公司也只有20多家。臺灣期貨交易所已發展了近10年,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模式,但其參與數量始終在一個較小的比例范圍之內。更為重要的是,臺灣的金融期貨業務并非只是一個統一的業務資格,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股指期貨、利率期貨等業務條件,并且,證券公司等參與者可以針對某項業務有針對性地申請該子業務資格,如股指期貨業務資格。
同時,香港在2003年以前一直實行單一牌照制度,雖然這種方式不利于企業多元化發展,但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公司的主營業務發展。這對于市場早期的發展是有利的。但當市場成熟時,這種業務范圍的限制就會抑制公司的發展。職稱論文因此,實際上香港業務牌照制度從單一到多元的轉變,也是一種市場逐步放開的過程。
這對于我國在開放股指期貨的初期,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即市場準入一定要逐步放開,先緊后松,才能穩定市場;要是先松后緊,出了問題就容易造成市場混亂。我國之前對期貨經營資源控制并不嚴格,以致目前擁有180多家期貨公司,他們可以經營全部期貨業務。事實上,已經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一些期貨公司規模比較小,風險控制能力較弱等,也導致了一些違規事件的發生。因此,我國期貨公司應借鑒臺灣模式,朝著做強做大的方向發展,而非僅僅是做多。增資擴股、引入資金實力更強、管理模式更先進的公司為股東、甚至兼并收購等,都會起到整合市場的作用。
3結語
對于股指期貨而言,國外有的市場已經發展的比較成熟。但是在借鑒別國經驗的同時,必須結合我國已有市場的情況,不能強套硬搬。比如,我國期貨公司數量多,質量差,這就與國外市場截然不同,因此我們需要充分考慮我國期貨公司的風險控制能力和市場參與情況。再如,我國期貨交易所的客戶承受能力有限,若將來股指期貨在期貨交易所交易,面臨的很現實的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同時接納數倍于商品期貨的客戶交易,如何處理急劇擴大的交易量等。
對我國現實中收購兼并在操作上的繁瑣,也決定了一些理論上可行的方案,在現實中就不太可行。總之,根據股指期貨所具有的功能和國外股指期貨市場的成功經驗,在我國推出股指期貨交易,對發展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體系,提高國際競爭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應該加強法律、市場監管和券商參與模式設計幾方面的配合。
參考文獻
應著力于轉換功能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一個國家興旺發達的不竭動力。”對證券公司而言也一樣,唯有創新,才能走出目前的困境,才能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
在分業管理體制下,證券公司的功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承擔著證券市場的中介者和組織者的作用。證券公司通過為買方尋找賣方、為賣方尋找買方,充當籌資者和投資者的中介,起到市場組織者的作用。在專業化分工水平日漸加深的情況下,這一功能漸漸成為證券公司獨有的功能,并構成證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二是風險管理的功能。在現代經濟體系中,由于虛擬經濟的發展,風險管理成為經濟生活中一個重要且必須交由專門部門來解決的問題。針對不同客戶的特點,提供不同的收益工具和解決方案,成為金融業的一項專門能力和專業技能。證券公司通過開發不同的產品和提供金融工具,適應投資者對風險、收益的偏好,為客戶提供風險保護,逐漸成為證券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來源。
從目前的狀況看,我國證券公司的功能還主要處于較為低級的提供“通道”的階段,充當投資者和籌資者的中介、優化資本配置等實質性市場功能及風險管理功能的發揮嚴重不足。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系統,起點很高,一開始就建立了功能強大、效率很高的電子交易系統。而證券公司為“買方尋找賣方、為賣方尋找買方”這一交易中介的功能卻弱化了,只剩下為投資者提供交易網絡終端這一部分功能。隨著網上交易的發展,這一終端很容易由其他經濟部門來提供,來自IT行業的競爭及以“銀證通”為代表的商業銀行的加入,嚴重威脅到證券公司的經紀業務。從發行市場看,在非市場化的發行條件下,賣股票成了最容易的事情,證券公司的競爭力則主要體現為“發行通道”的多少。通道功能強而市場功能弱,導致我國證券公司無法形成核心競爭力。
為此,現階段我國證券公司創新的方向應該是培植實質性市場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而逐步形成證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產品結構單一,還沒有提供可供組合及對沖風險的工具,因此,在風險管理業務方面的創新,還只能停留在小規模試驗階段,如推出一些債券組合、基金組合等風險收益明顯不同于股票的產品。目前創新的重點是圍繞著實質性市場能力的培養,充分發揮證券公司作為連接籌資者和投資者的中介和市場組織者的作用。比如大力加強營銷功能,突出研究和投資咨詢能力,深化經紀業務;深化投資銀行業務,從傳統的以發行為主轉向以收購兼并等為主的具有現代特征的投資銀行業務;轉變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模式,把過去作為變相的自營或變相融資的受托投資管理業務,恢復其本來屬性,真正作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在對客戶進行“量身定制”式投資服務、實現服務個性化的同時,大力開展投資組合產品的設計與開發,滿足具有不同風險、收益偏好投資者的需要。
重在還其法人能力
證券公司創新,核心問題是要還證券公司以正常的法人能力,在對現有法律沒有大的突破的情況下,擴大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拓寬融資渠道,放開對外投資的限制,以增強證券公司的行為能力。
拓寬融資渠道,增強業務運作能力。從國際經驗看,由于投資銀行參與的活動有大量的資金需求,所以,融資手段的多樣性與持續性是投資銀行發揮其功能的前提。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投資銀行普遍具有很高的負債權益比,像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國際知名投資銀行的資產負債率一般都在95%左右,它們的融資手段也很多,上市、發債、中長期貸款、短期借貸等都是可供投資銀行選擇的融資方式。
目前,國內證券公司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為防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證券公司從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受到很大限制,私募增資擴股是證券公司籌集中長期資金的主要方式。但由于市場環境的變化,證券公司收益率較低,增資擴股的難度越來越大,且單純以增資擴股的形式籌集資金,導致證券公司資本結構不合理,影響資本運作效率。從2002年末的數據看,國內證券公司扣除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后,總體資產負債率不到60%,至于中信、海通、光大等規模較大的證券公司,其資產負債率更低,遠遠低于國際上的平均水平。在短期融資渠道方面,雖然有國債回購、短期拆借、質押貸款等幾種選擇,但因受到諸多限制,均無法滿足證券公司的需要。
資金來源缺乏,直接影響證券公司開展業務和抗風險的能力。可以考慮允許證券公司更大規模地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允許證券公司以自有的房產、外匯等資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逐步拓展質押品范圍,適當的時機開放銀行對證券公司的信用放款;可以為券商的創新業務提供金融支持,如由商業銀行為企業重組并購提供貸款等;允許證券公司發債,條件成熟時證券公司可以上市融資等,以拓寬證券公司的融資渠道,增強其業務運作能力。
適當放開對綜合類證券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擴大證券公司業務范圍。《證券法》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為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的其他證券業務。在實踐中,監管部門由于擔心證券公司的經營風險導致社會風險,對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仍然限制得很死,實業投資、風險投資等被明令禁止,證券公司對外投資的能力受到極大限制。
經過近幾年的清理整頓,證券公司的風險意識和內部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我國已建立起以凈資本為核心的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體制,監管力度大大加強,放開對證券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時機已經成熟。目前應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松綁:一是允許證券公司將現有業務獨立出來,組建相對獨立的子公司進行經營,如專門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等,以在各項業務之間建立更有效的防火墻,防止一項業務出現風險而波及其他業務,同時也支持證券公司向控股集團化方向發展;二是投資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以利于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拓寬和進行產品創新,提升服務水平;三是開展風險投資業務。面對我國私募資本市場巨大的潛力,證券公司可利用其在人才、專業等方面的優勢,通過開展風險投資尋找到新的增長點,從而享受到整個經濟增長的成果。但證券公司直接進行投資風險很大,可考慮允許證券公司組建獨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從事風險投資業務。這樣既可獲得股權增值的收益,又可為公司承銷業務培養客戶源,對證券公司的長遠發展具有極大的戰略意義。
關鍵詞:證券公司;IT;治理
2008年9月,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信息技術治理工作指引(試行)》,從治理的高度制訂了IT建設的指導性原則,這對證券期貨行業信息技術的健康發展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是一個里程碑式的進步。本文將對證券公司進行IT治理的原因、目標以及如何建立完善IT治理機制進行探討。
一、IT治理的內涵
IT治理是在IT應用過程中,為實現公司總體戰略目標而制定的有關IT決策權分配和責任承擔的框架,主要包括在IT原則、IT架構、IT基礎設施、IT應用和IT投入5個關鍵的IT決策方面制定相關制度并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實現IT決策的責任與權力有效分配與控制,提高IT資源的有效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五個關鍵IT決策的基本含義是:IT原則決策——闡述IT的商業作用;IT架構決策——定義集成和標準化的要求;IT基礎設施決策——決定共享和可提供的服務;商業應用需求決策——確定購買或內部開發應用的商業需求;IT投資和優先權決策——選擇資助哪一個立項以及投入多少資金。如何確定以上五個關鍵決策是一個與公司治理結構密切相關的問題,對公司的最高管理層至關重要。
二、證券行業推行IT治理的原因
(一)IT關系到證券市場運行的安全問題。
證券公司IT一旦出現故障,小而言之是影響一個公司的投資者,大而言之其影響范圍幾乎就是全國性的。尤其是在行情異常火爆的時候,如果因IT系統的處理能力不足導致堵單、交易中斷甚至系統垮掉,會給證券公司帶來致命性的災難。如果IT系統故障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營,如“三方存管”系統的大型銀行出現故障,將影響大半個市場的安全運行。此外,侵入IT系統盜取資料、修改交易數據、網上盜買盜賣等刑事安全事故也將危機證券市場運行的安全穩定。
(二)IT關系到證券市場運行的效率問題。
從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看,從人工白板交易到自動撮合,從紙質股票存托到電子存托的無紙化,從人工報單和有形席位到電腦自助下單、無形席位直至網上交易,無一不是依賴IT技術的進步。IT不僅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無比便捷的市場參與方式,更是極大提高了交易效率。比如,深交所1995年9月上線的內存撮合系統,把整個市場的交易處理效率提高了6倍,并大大提高了系統的響應速度和處理容量。
(三)IT關系到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問題。
證券柜臺系統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少數個人或法人利用柜臺系統惡意竄改數據,甚至要求開發商開發專門的功能或模塊以便于違規操作;二是缺乏可稽核歷史數據的存儲與管理,數據修改或刪除無存證記錄,數據恢復與核查的難度很大;三是IT人力資源管理不善,開發與管理人員頻繁變動,導致系統運作混亂。這些問題極大助長了證券公司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最后導致相當大比例的證券公司走向被接管和倒閉的不歸路。
近年來,證券行業IT應用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但問題和不足也是不容回避的,一些事故更是為行業的決策者們鳴響了警鐘,警示決策者們去探尋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源和對策,尋找今后更好地駕馭IT的啟示和經驗教訓。其實,證券公司IT在某些方面出現的“亂象”,已非IT本身的問題。在探究這些問題、破解其中的迷局時,除了尋找IT本身的原因之外,更需要探索發現更高、更深層次的東西,這就是關于IT決策方面的制度和責任承擔機制,其中包含的關于IT的戰略決策、資源調配和資金投入等需要高層決策考慮的重大問題正是IT治理所要探討和解決的問題,實質上也是公司治理的問題。可以說,IT“亂象”背后的根源就是IT治理缺失。
三、證券公司IT治理的目標
(一)保證信息系統與業務目標的一致性。IT治理應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目標制定信息化戰略,根據公司發展戰略所需的信息和功能需求形成完善的IT治理框架,保證信息系統建設與運營跟上持續變化的業務目標。
(二)促進信息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針對信息系統資源分散、資源濫用、信息系統不能完美支持業務應用、信息系統性能瓶頸等問題,IT治理應對信息資源進行整合和有效管理,明確管理職責和資源使用權限,保證IT投資的回收。
(三)完善信息系統相關的風險管理。伴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對新技術缺乏有效的管理、新技術可能不符合現有法律和監管要求等新風險不斷涌現。IT治理應強調風險管理,通過制定信息資源的保護級別,對關鍵的信息技術資源實施有效監控和事故處理,實現公司內部業務流程中資源的有效利用,從而達到改善管理水平和效率的效果。
總之,證券公司IT治理的目標是推動管理層建立以公司發展戰略為導向,促進業務與IT的整合,合理平衡公司發展與IT投入的關系,正確定位IT部門在公司的作用,針對不同業務發展要求整合信息資源,制定并執行推動公司發展的IT戰略,有效控制風險,使信息系統始終成為公司各項業務發展的支撐和驅動平臺。
四、建設與完善證券公司IT治理機制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IT治理意識。證券公司總是許多IT應用的最先使用者,其最高管理層(董事會)在樹立IT戰略地位的同時,應意識到建設完善IT治理機制的重要性,樹立公司戰略與IT戰略的互動觀念;準確定位IT的角色,從業務的角度制定信息技術指導原則。從公司的發展戰略出發而不是從系統的需求出發,可以避免脫離目標而進行建設的困境;從業務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技術的角度出發,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的現有資源來滿足關鍵需求。
(二)加強行業環境建設。缺乏優良的公司治理和IT治理機制是前些年許多證券公司無法抵御市場低靡和適應市場環境快速變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的監控機制不斷健全,行業對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中缺陷的關注程度逐步提高,證券公司的信息風險管理意識也逐步增強。在證券公司建設完善IT治理機制過程中,證券監管機構必須扮演一個重要的推動角色,通過上下協商、交互式地制定規則和標準,解決規則的充分合法性、可執行性問題,為證券公司建設完善IT治理提供一個具有約束力和指導性的外部環境。
(三)借鑒COBIT控制框架建立IT委員會。COBIT提供了一種國際通用的IT管理及問題解決方案,可以進行基于角色的IT管理、定義流程措施、改善IT服務質量、提高IT治理水平。借鑒COBIT框架建立治理機制委員會是IT治理中最重要的環節。IT委員會應由證券公司最高管理層(董事會)、管理執行層及IT管理和業務管理有關部門負責人、技術管理人員組成,定期召開會議,就公司戰略與IT戰略的互動與設置等議題進行討論并做出決策,為公司IT管理提供導向與支持,把IT治理的相關規范融入到公司的內部控制中。
[關鍵詞]證券公司;內部審計;問題;措施
經過20余年改革與發展,中國證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矚目的成就。據報道,中國證券業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億元,純利123億元,中國證券業在近年將會實現盈利,扭轉前幾年的虧損局面。但中國的證券業還處在非常關鍵的階段,資本市場的發展任重而道遠。中國證券市場持續低迷,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穩定的運營機制。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監管部門應重視對證券公司的審計監管,而證券公司更要加強內部審計,以保證資本市場和市場經濟健康與持續地高效運行。
一、加強證券公司內部審計是經濟穩健發展的迫切需要
證券公司屬于高風險行業。近幾年,中國證券公司已出現透支挪用資金、法人投資者以個人名義炒股、編報虛假申報材料、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等一些違法、違規行為。2002年以前,我國高風險證券公司被處置還屬于個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場低迷,證券公司連續幾年出現全行業虧損,多年積累起來的風險集中爆發,因重大違規行為受到處置的證券公司數量急劇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時間就有34家高風險證券公司被處置,證券公司面臨行業建立以來的第一次系統性危機。在證券違法犯罪案件中,證券經營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超過半數,顯示在證券公司取得良好經營業績的同時,自身的內部控制有待優化。在這樣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總理簽發國務院522、523號令,《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21世紀國內證券公司正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同時在重新“洗牌”中經受到嚴峻的挑戰。如何防范和化解風險,既是監管機構必須考慮的問題,也是證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責任。《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133條規定,“證券公司應設立監督檢查部門或崗位,獨立履行合規檢查、財務稽核、業務稽核、風險控制等監督檢查職能;負責提出內部控制缺陷的改進建議并敦促有關責任單位及時改進。”約束、自律作為證券公司獲得良好信譽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操勝券的法寶。證券公司內部審計是對公司經營活動全過程進行的監督,目的是防范風險,糾正違規,加強內部控制,保障證券公司健康發展。證券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對于公司的規范經營負有重要責任,內部審計職能的發揮程度直接影響證券公司的長期生存與穩健發展。因此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已成證券公司當務之急。
二、我國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現狀與問題
目前,證券公司普遍設立了內部審計部門,但內部審計工作現狀與其重要性并不相適應,內部審計還遠沒發揮其應有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計范圍有限,未覆蓋到各部門、各環節。證券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實施全方位審計,但從目前情況來看,審計范圍并沒有覆蓋各部門、各環節。例如,有的證券公司只注重對營業部和分支機構業務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的監督,而未涉及到對公司總部的重點業務部門和職能部門的審計,如投資部、資產管理部、財務部等。有的證券公司雖然開展了針對這些部門的審計,但在審計實施及出具審計報告時有所顧忌,不能客觀反映真實情況。總體來說,內部審計部門代表公司對下屬營業部的稽核審計工作比較容易開展,對總部其他同級部門或投資部等重要部門實施審計則有一定難度。
(二)內部審計重視財務、淡化管理。證券公司屬于資金密集型行業,在運轉過程中極易發生各種風險,近年以來被處置的高風險證券公司數量之多史無前例。而我國證券公司的內部審計大多將主要精力放在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及監督上,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相關資料,內部審計的職責集中在“查錯防弊”上,很少對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評價和提出管理建議。事實上,證券公司發生或產生錯誤與舞弊等問題不限于財務部門,更多的是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也并不僅限于“查錯防弊”。把審計重點局限于財務數據的真實性上,不利于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作用。
(三)重事后檢查,輕事前、事中控制。內部審計部門在事后監督檢查,主要是財務數據的檢查方面比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事后檢查只能發現已經發生的問題,而如何防微杜漸、亡羊補牢才是問題解決的關鍵。嚴格來說,制定、執行制度并不是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工作,但內部審計人員由于工作的關系,可以深入基層,掌握第一手的資料,有機會了解內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環節,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議。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證券公司內部審計重在事后發現問題,忽視了對可能產生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的防范與分析,對于事前、事中控制的關注遠遠不夠。
(四)內部審計技術落后,審計效率不高。綜合治理后,證券公司規模不斷擴大,業務種類不斷增加,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的工作量也越來越大。而部分證券公司審計手段比較單一,基本上還是采用現場審計方式。證券公司規模擴大后,高素質的內部審計人員數量不足以及財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內部審計的廣度和深度都不夠,甚至會影響到審計報告的及時性。現有審計手段遠不能適應業務活動的節奏和風險控制的要求,審計效率不高,嚴重制約了內部審計監督評價和提供增值服務的作用。三、影響證券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制約因素
(一)內部審計部門缺少應有的獨立性。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靈魂,也是內部審計工作的必要條件。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具備應有的獨立性,才能客觀地實施審計,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評價。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標準》中,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核心內容有3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置于組織內部的較高層次,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強弱,主要取決于其隸屬關系和領導層次的高低,領導層次越高,獨立性和權威性越高;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直接向組織內的最高決策層負責并報告工作,從而保證內部審計活動的實施;內部審計活動不受其他職能部門或個人的干擾。同時,按照規定證券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董事會負責,獨立于證券公司其他部門,對公司所有部門、所有環節實施監督。實際工作中,內部審計部門雖然名義上歸董事會領導,與內部其他部門處于基本平級的地位,內部審計人員的績效考核與晉升等還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獨立性的缺失必然會導致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二)對于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急需深入。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重新修訂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標準》,將內部審計定義為:一項為了增加價值和改善運營所進行的獨立的、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運用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過程的有效性,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新定義中突出內部審計的“咨詢”、“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這種內部審計不同于傳統的“監督導向型”內部審計,而被稱之為“服務導向型”內部審計。從現實來看,證券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多是在實踐中摸索和成長起來的,內部審計的理論基礎并不扎實,對于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不夠全面。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部門往往重監督評價,輕控制和服務。主要審計力量集中在財務數據的事后檢查方面,對于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不夠重視。在為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發揮服務職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現場稽核手段應用不夠充分。證券公司目前內部審計手段還比較落后,基本上采用現場稽核方式。綜合治理完成后,證券公司數量減少,規模擴大,營業網點不斷增加,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的工作量越來越大,傳統審計手段已經不能滿足新形勢的要求。近年來,證券公司逐漸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監控系統和集中的財務監控系統,通過將交易監控和財務監控連通運作,實現了交易數據和財務數據的互相核對。環境的改變為非現場稽核審計的實施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非現場稽核手段應用不充分影響了內部審計的效率和效果。非現場稽核成為了證券公司在現階段的一項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課題。
(四)內部審計人員素質較低,復合型人才匱乏。目前,我國大部分證券公司還沒有建立完善的準入標準和考核機制,內部審計人員的崗位要求不明確,難以保證內部審計隊伍的素質。內部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內部審計人員不僅要通曉財會知識、審計理論、法律知識,還必須掌握電腦知識,并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達能力。當前相當一部分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缺乏必要的電腦知識,業務知識面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當繁忙,缺乏專業培訓,專業能力下降,不適應新形勢下內部審計工作任務要求的需要。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缺乏復合型人才,影響了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
四、改進我國證券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只有獨立于其他職能部門,并在證券公司內部位于比較高的層次,才能確保內部審計意見、結論和建議的公正、客觀、權威和有效,真正發揮公司最高決策層的參謀和助手作用。為保證證券公司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僅是名義上,實質上內部審計機構也要置于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下,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直接對董事會或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任免,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評價與考核,要直接由董事會或監會事決定。內部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工作項目計劃、人員計劃及財務預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層和董事會備案。內部審計機構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時多次向最高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
(二)全面發揮內部審計職能與權威性。內部審計作為證券公司治理結構中監督、反饋系統的核心,客觀上要求內部審計為公司提供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其目的是增加組織的價值和改善組織的經營。如果內部審計仍局限于傳統的財務審計,就無法滿足這個要求。因此,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向為公司內部的管理、決策及效益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責應從審查和監督向評價與咨詢方面拓展,其作業范圍不應當局限于財務領域,而應擴展到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現場稽核審計手段。限于現場審計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約,現場審計和檢查的頻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長,這種頻率目前無法滿足風險管理的要求。隨著證券公司各項業務電子化、網絡化程度提高,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通過采集被審計單位柜臺系統、財務系統、日常監控系統以及被審計單位歷年審計的歷史數據等信息,借助內部網絡查詢、篩選、記錄、分析等,對被審單位實施非現場稽核審計。覆蓋全面的公司內部網絡,可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對證券公司營業部開展非現場稽核審計創造條件。
利用信息系統手段可以在以下幾方面進行非現場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種監控系統作為現場審計的輔助手段。在實施審計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內部網絡,對于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進行事先分析,確定審計重點,這將大大節約現場審計的時間,提高內部審計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內部網絡以及各監控系統進行專項稽核審計,對于業務和財務的一些專項檢查,不必親自到現場審計,通過各內部系統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數據和資料。另外,根據內部審計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現場審計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都可以根據需要納入非現場審計系統。
(四)建設德能兼優的高素質內部審計隊伍。首先,要制訂內部審計人員任職資格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在思想上,要有很強的敬業精神,恪守客觀、公正、廉潔的原則;在專業上,要有扎實的基本功,熟悉證券知識和公司開展的各項業務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規政策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熟練運用電腦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銳的觀察力、判斷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同時還要有良好的溝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門及分支機構進行交流與合作。其次,要改善內部審計人員結構。由于內部審計領域的擴展和審計層次的提升,原來單純的財務人員結構已不能適應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內部審計部門不僅需要財務會計專門人才,也需要具備經濟學、管理學知識的專門人才。因此,必須要配備實踐經驗豐富、業務水平較高的企業管理、經濟法律、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一支知識結構多元化的內部審計隊伍。再次,還要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培訓工作,使內部審計人員及時更新知識,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視和加強包括會計、審計在內的各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使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較為廣博、堅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其能適應和處理不同類型業務及復雜問題,從而為決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見與建議。為實施非現場稽核以及遠程審計的需要,尤其要加強審計人員計算機知識與技能培訓,全面提高審計人員計算機審計水平,培養一支具有一定的業務審計水平,又掌握計算機審計等技術的復合型審計人才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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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首先,建立健全退出機制有助于證券公司的“優勝劣汰”,改善證券公司的主體結構,提高證券市場的總體質量。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促使問題券商適時退出證券市場,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能給有成長性的證券公司留下更大的發展空間,有利于優化券商主體結構,提高證券公司的交易質量和運作效率,降低其競爭成本。
其次,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有助于優化證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降低證券市場監管的成本。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出機制,可以有效地防止“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產生,降低監管成本。
再次,建立健全證券公司退出機制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實現證券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功能,從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向著規范、透明、穩健的方向發展。
二、境外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特點
境外成熟市場建立證券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使證券公司可以通過破產、倒閉、并購等方式退出市場,不僅是完善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證券市場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在境外,證券公司退出市場的案例非常普遍:比如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就有大批的證券公司破產倒閉而退出證券市場。1997年11月3日,三洋證券公司破產,負債31億美元,這是東京股票交易所第一類上市日本證券公司的第一例破產事件;11月24日,猶如金融界的十級地震,日本四大證券公司之一的山一證券公司宣布清盤,結束了它整整100年的歷史。這是日本戰后最大的公司倒閉事件;12月5日,韓國第證券公司——高麗證券公司破產。
通過研究上述和其他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案例,可以發現發達市場的證券公司退出有以下特點:
1.完善的市場退出法律法規,國際成熟市場在證券公司市場退出的各個環節上都有完整的立法。比如,針對證券公司的交易行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對證券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方面的立法;對證券公司退出時為了減少或避免中小投資者的損失設立的法律保障。
2.設立整套的的風險預警體系。鑒于證券公司的風險性,為減少因證券公司的破產對市場的影響,發達國家和地區都建立了以防范流動性風險為核心的風險預警體系,從而實現了風險管理內容的指標化和風險管理技術的數量化。證券業的流動性風險防范方法主要有三大體系:巴塞爾委員會及歐盟的建立防護欄法、美國SEC的全面型方法以及英國的證券組合方法。實踐證明,風險預警體系的建立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證券公司,從而采取相應的措施,減少負面影響。
3.依法設立專業金融盡管機構處理證券公司退出。在美國成立了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全國的證券交易所、證券運行和交易以及證券公司進行監管。在英國,設立了行業協會來管理包含證券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的破產事項。在日本,大藏省和日本銀行負責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破產事項。
4.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機制。由于證券市場涉及范圍大,涉及利益廣,而證券公司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證券公司的退出涉及到眾多利益主體。而在這當中中小投資者處于弱勢地位,對他們的利益保護對整個社會的穩定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個國家和地區都非常重視,紛紛建立了投資者保護機制。實踐證明,建立中小投資者保護機制,對于增強投資者信心,維護投資者利益,化解證券公司退出所引起的風險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我國證券公司退出存在的問題
縱觀我國證券公司退出的歷史和現狀,可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系統完善的法律法規和操作程序
目前我國券商市場退出主要依據就是《證券法》、《公司法》、《中華人民國和國企業破產法》,但這些法規都沒有對證券公司的退出做出詳細的規定,在實踐中就出現了證券公司退出無法可依的現象。
2.缺乏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
證券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一環,存在特殊的風險性質,它的退出對整個證券市場以及整個國家的金融體系都具有重要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剛剛起步,建設并不完善,所以更需要對證券公司營運的監控和預警有待進一步加強。
3.主要以非市場化退出為主
境外發達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公司退出大多采取市場化并購或破產的方式方式主動性退出,這種主動性退出方式有利于增強券商的競爭力,優化資源配置、促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向合理的方向流動。而在我國,采取市場化方式退出的券商少之又少,大部分是采取行政關閉或撤銷的方式,還有一部分則采取了托管的方式。
4.政府對證券公司退出過度干預
在證券公司退出的初期,針對證券公司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干預有其積極意義。但從我國目前的形勢來看,證券公司的退出還是基本以行政干預為主。這種以行政主導為主要形式的退出很容易會造成效率的低下和交易成本的提高,同時又可能引發其它風險,如道德性風險
四、完善我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的幾點建議
1.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
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從我國實際出發,建議在征求證券市場主體特別是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的意見,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證券公司的退出從制度上和程序上詳細的作出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建立整套的證券公司風險預警系統
為全面反映券商資產流動性和整體業務的經營風險,我們建議應建立以防范流動性風險為核心的整體風險防范和預警體系,實現風險管理內容指標化、風險管理技術數暈化。
3.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
建議建立券商保護基金或券商保險業務提高券商的抗風險能力,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建議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
4.轉換政府角色
讓政府做一名裁判員,而不是一名運動員,政府的作用要限于向導和服務的作用,讓證券交易所來決定證券公司退出的程序、標準等具體問題。同時必須從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使退出機制得到真正的貫徹實施。
5.完善券商內部控制機制
建議要求券商建立內部專門的風險控制委員會,整體負責制定具體的風險控制的政策、辦法,形成完善的券商內部控制系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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