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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形資產作為現代企業競爭力的核心體現,其作用的發揮主要是通過其資本化實現的。但是,我國在這一方面的工作起步較晚,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推動我國無形資產的資本化要合理。大力加強和加快無形資產的資本化,可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加大對無形資產的開發、管理、運營與策劃。
關鍵詞: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資本化 雙重計價模式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6-0003-02
一、對我國企業無形資產資本化內容的探討
1.無形資產資本化確認標準的再認識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中指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無實物形態的非貨幣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木、商譽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資產只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資本化:(1)該項資產在企業獲得經濟利益方面有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的能力能夠被證實;(2)取得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筆者認為,現代的會計目標應該建立在為相關利益人提供有利于經濟決策的會計信息上。人們關注的會計信息重點是當前與未來現金流動情況和財務狀況,而按傳統的資本化規定很難滿足此要求。因此,判斷一項經濟資源是否為無形資產,主要應看它是否具備超額獲利能力,而不能從是否具備成本可計量的角度來過分強調謹慎性和可靠性原則,忽視與拋棄會計信息相關性和客觀性原則。
2.無形資產概念的外延列舉項目有待拓寬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將無形資產外延以列舉方式予以定義,具體項目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商譽等。在知識經濟的時代,隨著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無形資產反映的內容和形式日益豐富。特別是以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網絡為核心的高科技產業的出現和發展后,現行準則規定的項目應該拓寬,以便與國際會計準則所規定的確認范圍接軌。因此,結合我國實際,在當前現行規定范圍的基礎上,可考慮先把電子計算機軟件、網址和域名、人力資源納入無形資產列舉項目范圍,其他的無形資產可并入相近的項目,以后隨著經濟內容的發展和豐富,在必要時應予以補充。
3.傳統的歷史成本計價模式已力不從心
現行無形資產資本化計價模式是遵循歷史成本原則,即按取得或實現時的實際成本(或相關費用耗費)計量入賬。用歷史成本作為無形資產的計價標準具有確定性和穩定性優點。但事實上,隨著知識經濟的出現,無形資產的歷史計價模式,日漸難以適應。首先,由于無形資產的成本,尤其是自創無形資產的成本,具有不對稱性、虛擬性等特點,用歷史成本計價模式不能體現該無形資產真實價值,同時會產生諸多的問題。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知識資本作為企業資本源泉,以知識創新作為其發展動力。所以,知識資本的計價,按照傳統計價原則,可能只是幾本書的價錢,這無疑會對知識資本的發展產生一些不利影響。隨著知識經濟深入發展,自創商譽的重要性日漸被人們所認識,被認為是隱藏在資產負債表背后巨大的經濟資源。顯然,傳統的計價模式難以對自創商譽進行確認和計量。
4.雙重計價模式及信息披露的探討
基于上面所述原因,筆者認為,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傳統的歷史成本計價模式不再是無形資產資本化唯一的計量基礎。鑒于平穩過渡的需要,可考慮采用雙重計價模式對其進行計量反映。所謂雙重計價模式,在遵循現行會計準則和制度所規定的歷史成本計價模式對無形資產在賬內進行反映和核算的基礎上,同時采用預期現金流量凈現值法或公允市價法對企業擁有的無形資產尤其是自創無形資產(如商譽)予以定期反映和認定,將定期測算的數據信息在企業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同時可在企業盈利預測報告中以適當形式進行說明。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第一,能更完整、公允、客觀地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第二,有利于內部經營管理者正確地投資和籌資;第三,在企業重組或改制中,可避免由于忽視無形資產的現值而造成企業價值嚴重低估,使企業資產遭受損失;第四,有利于投資者、債權人掌握企業未來盈利能力信息,正確做出決策。
二、對我國企業無形資產資本化實現途徑的探討
無形資產資本化是無形資產經營的主要內容,無形資產資本化的實現要以“三結合”為形式,以人的能動作用和創新為核心。
無形資產資本化以“三結合”為表現形式,所謂“三結合”是指無形資產與產品的結合,無形資產與管理的結合,無形資產與企業的結合,要做到“三結合”靠的是企業的人力資源,靠的是發揮人的能動作用、創新作用,這不僅是無形資產開發的關鍵,也是無形資產資本化的關鍵。通過人的不斷創新,可以實現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價值鏈的連接,提高產品的價值含量,為產品開拓市場奠定基礎,而無形資產與管理的結合,則放大了無形資產的作用和價值,無形資產與企業的結合,則最終實現了企業的價值、產品的價值、管理的價值與人的價值的完整結合。因此,實現無形資產的資本化,使企業的資源得到最佳的組合,最大限度發揮人的創造性,從而為企業創造最大化的價值。無形資產資本化的尺度是無形資產的質量和數量,除了無形資產的數量和質量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尺度就是無形資產結構。
三、我國企業無形資產資本化中出現的問題
1.大量無形資產為國有企業擁有,國有企業現代企業機制的不規范以及國有股權的主體地位制約了無形資產的資本化進程。由于我國國有經濟占有主體地位,因此無形資產的主要占有者也是國有企業。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的開發越來越多地體現人的創造性勞動,由于無形資產附屬在國有資產上,因此在我國無形資產產權界定機制中無法體現,這從無形資產的源頭缺乏了市場化的動力基礎。而在無形資產屬于國有資產的情況下,在國有資產流動性差的現實下,無形資產的流動既缺乏產權所有者的動力,又缺乏現實的必要條件。
由于我國無形資產的資本化尚處于自發和無序的狀態之中,由直接占有方主導資本化過程,由于其無形資產多元貢獻一元獨享和一元貢獻多元共享的分配缺陷,同時產權界定通常涉及產權轉讓行為,這一主要受市場經濟規律支配的行為顯然要受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約束,造成國有無形資產既不能市場化,又不能資本化。
2.發達國家的跨國企業低成本取得包括市場份額、企業品牌、專利、商業秘密在內的無形資產,使我國無形資產資本化處于不利的位置。對于市場而言,無形資產的作用要比有形資產的作用大得多,發達國家無形資產一旦占領市場,我國新產品和同類產品在市場中的生存空間將是十分狹小和被動的。如我國的洗滌用品市場、彩色膠卷市場等,大部分被國外的品牌占領。這些國外的品牌占主導地位,使我國同類產品的無形資產迅速貶值,嚴重阻礙了我國無形資產的資本化進程。
3.缺乏無形資產資本化活動的機制,加之無形資產管理與評估工作落后,導致無形資產大量閑置,無形資產嚴重流失。由于無形資產產權界定機制的落后,導致無形資產大量閑置,而無形資產如果不能及時的市場化、資本化,在閑置中的流失速度要比有形資產快得多。我國無形資產的嚴重流失,對我國經濟產生的消極影響是深遠的,最典型的體現是我國著名的商標紛紛被國外搶注的問題,如阿詩瑪、女兒紅等等,表面看來是時間問題及注冊的時間落后于人的問題,其深層的原因是我國無形資產產權界定不明,市場化、資本化機制缺乏造成的。
四、實施無形資產戰略,推動無形資產的資本化的具體策略
1.無形資產產權界定是無形資產資本化的前提
多元貢獻一元獨享和一元貢獻多元共享的無形資產產權界定體制,以及過于僵化的無形資產界定標準,都嚴重阻礙了無形資產的資本化進程。因此,要實現無形資產的資本化必須首先解決無形資產產權界定問題。在這一問題上作為國有經濟以及政府部門應該放權讓利,把無形資產市場化的權利交給市場,讓更多創新在利益的驅動下主動去推動無形資產的資本化。這看起來好像國家吃了虧,但是國家可以減少在資本化過程支出的成木、風險以及無形資產閑置導致貶值流失,而且還可以通過無形資產的資本化得到更多的稅收回報。因此,從戰略的角度講,除了完全由國家設計提出的、關系國計民生的無形資產外,政府國有經濟要在無形資產開發與資本化中扮演資助、扶持、讓利、讓權的角色,在無形資產的資本化中實施放水養魚。
2.大力加強和加快無形資產的資本化,防正無形資產的流失
無形資產組合戰略的形式多種多樣,例如,無形資產與組織的組合表現為以無形資產為紐帶的合作、聯盟、協作等;各類無形資產之間的組合,如專利與商標的組合,即一方有專利,另一方有知名商標等等。由于無形資產的形式繁多,組合的方式更是千變萬化,這給企業利用無形資產組合戰略進行無形資產經營提供了廣闊的運作空間,因此在國內也有人稱無形資產是一座取之不盡的金山。在實施無形資產的組合戰略中,我們應當注意到無形資產的組合就其本身而言也是一個無形資產結構優化的過程,這就要求我們在實施無形資產組合戰略的過程中,以無形資產內部結構的優化為主線,大力推進國有無形資產和非國有企業無形資產資本化。
3.加大對無形資產的開發、管理、運營與策劃
遵循無形資產資本化的原則,營造無形資產經營的良好環境,樹立以人為本的無形資產價值觀,加大對無形資產的開發、管理、運營與策劃,樹立大經營觀念,將產品經營、資產經營與無形資產的經營與管理的產業鏈連接起來。遵循無形資產資本化的原則,也就是遵循真實性原則、平等協商原則、效益原則、無形資產的有效期限與公司期限協調原則。營造無形資產經營的良好環境,建立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包括無形資產開發、權益、對外許可、轉讓與合作的管理制度;加快無形資產信息化建設,使用專門的無形資產管理軟件,為各類企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提供一個科學模式;制定企業無形資產發展戰略,并將其納入企業整體發展戰略提高企業文化素質,建立無形資產創新機制。
在此基礎上,大力開展無形資產經營,推進無形資產資本化。在宏觀方面,大力推進組織創新(以無形資產為紐帶的合作、開發、聯盟)、產學研結合、技工貿一體化等。在無形資產流失方面,應當看到無形資產的流失主要還是掌握無形資產的人的流失,無形資產資本化的根本還在于解決創造無形資產的人員的勞動價值不能得到合理確認、分配不合理的問題。
參考文獻:
【關鍵詞】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收制度
1無形資產概述
1.1概念界定
在國際上普遍認可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為《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它指出無形資產是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我國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根據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作出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國外學者對于無形資產的定義追溯到1992年由Paton發表的《AccountingTheory》,他認為廣義的無形資產是指歸屬于某一企業但不具實物形態、存續期較長的任何有價值的補償物、因素或要素。西德尼戴維森在《HandbookofAccounting》中指出狹義的無形資產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專營權及其他類似的財產。
1.2無形資產如何定價
1.2.1無形資產評估的財務評估
對無形資產的計量,初始計量首位考慮的對象為對無形資產的成本進行計量,包括購入的實際支付價款,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實際成本的認定為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以及自創無形資產根據其投入的材料、設備及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若無法計量成本,則采取判定有無活躍的交易市場存在,若存在活躍市場,價格的評估則直接由市價決定。若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相類似的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比照相類似的無形資產的市價定價。若不滿足前兩者,但其存在可開發的市場,且未來預期收益能預測同時能通過貨幣計量,則可以通過對無形資產未來預期現金流作為實際成本,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評估現值。現階段,后續可用于無形資產評估的四大評估方法,包括現金流分析法、重置成本法、溢價利潤法、加權平均回報法等。而被OECD認為能夠對無形資產進行準確估值的是現金流折現法,具體做法是根據無形資產在“最高的和最優的生產力”時的價格進行折合現金價值計算,從而確定該項經濟業務中無形資產的價值。
1.2.2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原則
現行世界上許多國家制定轉讓定價規則的基礎是建立在獨立交易原則上,這一原則也是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判定標準中具有決定性的原則。根據OECD的《轉讓定價指南》指出:“若兩個關聯企業之間的商業或經濟關系不同于處于相同或相似情況下獨立企業之間可能會存在的關系,如果由于這些關系的存在,使得本應獲得相應利潤的企業沒有獲得此部分的利潤,稅務機關可以判定該企業獲得了此部分利潤,并對此據以征收。”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方法除了獨立交易原則外,還有公司全球公式分配法。全球公式分配法采用全球計算跨國企業的利潤所得,按公式進行分配,然后各所在國再分別對其關聯企業征稅。全國公式分配法不需要可比性,解決了獨立交易原則中的困難,簡化了稅務部門的征稅工作,體現了跨國公司的經濟現實。但全球公式分配法同樣存在缺陷,因為全球公式分配法是建立在跨國企業在不同國家的關聯企業在對跨國企業利潤貢獻相同作用的基礎上,但是現實中他們存在各種不同的差異,所以采取相同的分配公式是不可取的。現階段,獨立交易原則仍然是最可行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原則,所以未來應考慮如何將獨立交易原則與全球分配法結合,取兩者長處,克服不足,相互協同作用,在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中保障納稅人與國家征稅兩者的利益。
2BEPS背景下我國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制現存的不足
(1)國內稅法尚未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建立健全的法規。我國首次對轉讓定價有全面解釋的法規制定是在由1988年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正名轉發的《深圳經濟特區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暫行辦法》,這部法規雖是地區性法規,但是可以看作是我國轉讓定價法規制定的起點,到現在已經有30年的歷史。我國轉讓定價法規從改革開放引入,發展至今已有了較多的立法文件,稅制規定也已較為全面、詳細,但傳統的轉讓定價模式因數字經濟的到來,跨國企業中存在的轉讓定價問題多從無形資產中入手而發生轉變,而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法律規定通常只零散地混雜在有關轉讓定價中與其他相關聯的法律文件中,我國現行的包含無形資產轉讓定價領域的法規文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五條等。以上列舉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并沒有一部獨立的根據無形資產具有的獨特性而制定的法規或文件。(2)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細化不足。在我國制定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規定了適用范圍,但過于籠統,缺乏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的針對性,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無形資產的調整方法仍然具有模糊性。無形資產的價值需要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的雙重認定,所以可比對象少,價格調整難度大。因此,需要對調整方法的運用做出具體指導。(3)BEPS行動計劃成果理論借鑒不足。我國自BEPS行動計劃開展以來,積極參與其中。同時,在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稅制制定上也借鑒了BEPS行動計劃相關成果,如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第16號公告中對無形資產的使用費的規定與BEPS行動計劃中“稅收與經濟實質一致”的無形資產收益歸屬由價值貢獻決定的觀念吻合。但是,對于BEPS行動計劃中其他的成果與理論并沒有充分地學習與借鑒,仍需要我們持續關注BEPS行動計劃,從中吸取對我國稅法制定有益的部分。
【關鍵詞】自創無形資產;研發費用;資本化;攤銷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準則》在內的38項具體準則和1項基本準則。與2001年1月18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相比較而言,新的無形資產準則在確認、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等方面都有較大的突破。
一、無形資產舊準則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 核算范圍模糊,概念涵蓋不全
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資產,分為可辨認和不可辨認兩種。其中,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即是指商譽,但準則核算中又不涉及企業合并所產生的商譽。這樣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爭議。
從概念還可以看出,準則以列舉的形式把無形資產的應用范圍局限于四種情況。但隨著無形資產使用面的日益擴大及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圍必將有所突破。
(二) 自創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處理不合理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發生的費用有兩項:一是研究開發費用,即調查分析及創新改良并付諸行動時發生的費用;二是附帶費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發生的費用。原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和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可以看出,該規定把研發支出費用化,很少的申請費用資本化,雖然較多地考慮了謹慎性原則,但存在較多的不合理之處:(1)從短期來看會增加開發當期的費用,造成利潤的虛減;從長期來看,則嚴重低估企業價值。由于無形資產入賬價值較低,在使用期內攤銷價值也較低,造成使用期利潤的虛增,以至于難以反映企業真正的經營利潤。(2)同樣功用的一項無形資產,若企業自行開發則入賬價值偏低,若企業對外購買,則入賬價值較公允,這樣在不同的企業間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三)無形資產攤銷方法單一,攤銷方法期間過長
處于可比性的考慮,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年限內采用直線法分攤。對于攤銷期限,采用法律規定年限和合同規定年限孰短的原則或不超過10年的原則確定。但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中,新技術、新工藝層出不窮,使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樣規定的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缺乏靈活性,給企業特別是高科技的企業對無形資產真實價值的核算開來障礙。
(四)無形資產的減值
原準則中對無形資產的減值規定:賬面價值大于可收回金額時提減值準備,當可收回金額回升時,減值準備可以轉回,這給企業利用減值進行利潤操縱提供了便利條件。(當然,減值轉回的問題,不單單是無形資產面臨的,其他資產同樣有類似的問題)。
(五) 無形資產的相關信息在財務報告中沒有充分披露
在資產負債表上,無形資產列在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之后,內容較簡單,只反映賬面凈值。在報表的附注中也沒有關于無形資產的詳細說明,更沒有關于無形資產的重要信息——研究和開發費用披露的強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簡單地將研究與開發支出活動列示在管理費用中,很少有企業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開發支出的具體數額。這樣不利于信息使用者獲取更多的關于無形資產的信息,影響對企業的盈利能力和企業價值的判斷。
二、無形資產新準則的變化
(一) 新準則的外延擴大,定義更加嚴謹,范圍界定清楚
新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擴大了無形資產的外延,具體表現為:1.取消了時期長短的限制。2.新準則以源自于合同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描述性規定代替了舊準則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的列舉性規定,這種描述性的規定使得新的無形資產準則由更強的覆蓋性和前瞻性。
修訂后的準則明確規定不包括商譽,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此外,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和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不再適用無形資產準則,改由其他準則項目規范指導。
(二)研發費用的處理趨于合理
新準則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對于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仍然記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資本化條件且研究達到一定程度進入開發程序,則開發階段的支出可以進入無形資產的成本予以資本化。
這樣的規定能較為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真實價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業技術研究情況以及未來的獲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使企業的科技領先優勢在報表上反映出來。
(三)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的改進
新準則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即企業應根據預期消耗該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利益選擇攤銷方法。從而擴大了企業的選擇范圍,增強了核算的靈活性。
新準則首次明確提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殘值應為0,但在特定條件下,應考慮殘值,即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在。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強調企業應在使用壽命內合理攤銷,隨攤銷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關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原則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并判斷其使用壽命,對于無法預見其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期限的,應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價值攤銷,只進行減值測試(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至少一次進行減值測試)。并且在每個會計期間對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
(五)新準則首次提出了現值的概念
本次準則修訂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引入現代財務管理學的觀念,充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無形資產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準則規定,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實質上有融資的性質,無形資產的成本按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認,實際支付價款與現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未確認融資費用,在使用期間攤銷,記入當期損益。
(六)增加了無形資產的披露要求
新準則增加了五項披露要求,即應按照無形資產類別披露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壽命、攤銷方法、擔保無形資產情況和研究開發支出信息等,披露內容更加全面。為利益相關者進行價值判斷和相應決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會計信息,進一步貫徹了會計的相關性原則。
三、新準則尚需完善之處
新會計準則吸收了近年來會計學界的理論成果,反映了知識經濟時代對企業資產的真實狀況披露的要求,對舊準則中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和完善,使有關無形資產的業務處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但新準則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
1.新準則中無形資產的外延擴大,不再明確無形資產的具體內容。雖然這意味著凡是符合無形資產概念和確認條件的都確認為無形資產,改變了以前范圍過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國市場體制尚不完善,企業意識不到位,以及原準則的影響等因素,許多企業對其擁有的無形資產視而不見。即使有些企業意識到這些資源的價值,實際確認時卻又無法衡量。筆者認為:準則中還應列舉出我國現有經濟環境中存在的無形資產,便于企業操作。
2.雖然自創無形資產的研發階段劃分條件和資本化條件,在準則中有明確的規定,但沒有制定具體的研究和開發階段的判定標準,只是給出定義。這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意性,企業處于各種目的,會任意調整資本化金額和費用化金額,以達到盈余管理的木的,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研發費用資本化規定的操作性太差,企業難以判斷哪些活動屬于該范圍,由于我國經濟不夠發達,法律法規等還不夠健全,管理人員及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很難把握哪些屬于研究階段,哪些屬于開發階段,導致對研發費用劃分有較大的主觀因素。筆者認為:準則也應根據我國企業研究開發的能力及所處的程度,以列舉的形式明確一部分研究和開發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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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上市公司 無形資產 研發投入
一、河南省高新技術上市公司概況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的經濟實體,其投入大量研究與開發資金,為社會提供高科技含量的產品和服務,以迅速的技術進步為典型標志。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高新技術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獲取長期競爭優勢的主要來源,是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推進器。我國將高新技術的范圍界定為:電子與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和新藥技術;新材料與應用技術;先進制造技術;航空航天技術;現代農業技術;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環境保護新技術;海洋工程技術;核應用技術;其他在傳統產業改造中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等。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則為:1、生產經營中的科技含量,即企業必須生產經營一項或多項高新技術產品。技術性投入和高科技產品產值占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2、資金的科技含量,即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支出占總收入的30%以上;3、勞動力的科技含量,即企業負責人必須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科技人員占本企業員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人員占科技人員的10%以上。2005年以來,河南省高新技術產業總體上實現了銷售收入2200億元、增加值860億元,總產值情況位居全國排名的第十二位、中部地區的第一位;在過去的五年中實現了年均增長24%和22.6%,從總體上看更是占到了全省工業方面銷售收入以及增加值比重的14.7%和18.7%,比“九五”發展末期提高了1.5到3.5個百分點。與此同時,河南省委也在針對“十一五”的規劃建議中重點提出要優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目標,逐漸地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成為支撐河南省“十一五”期間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力量。據相關統計顯示,已經有65%的高新技術產業實現了成功上市,而且發展良好。
二、高新技術上市公司無形資產現狀及相關政策對研發投入影響分析
(一)河南高技術上市公司無形資產現狀 (1)無形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重低。上述八家高新技術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占其總資產中的比重不高,且每家公司之間的比值差別很大。八家公司無形資產的比重平均值為24.37%,排名前三位的分別是思達高科、平高電氣和許繼電氣。其最大值為思達高科56.87%,最小值為華蘭生物3.13%。同為高新技術企業,但是無形資產所占比例的差距達18倍之多。(2)無形資產構成不合理。在閱讀年報過程中發現八家公司無形資產中都列示了土地使用權項目,其中六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占無形資產的比重都超過了80%,最大值為軸研科技的99.84%。另一方面來看,各個公司在專利技術方面的比例也大有不同,許繼電氣和平高電氣都維持在45%左右的比例,除此之外,其他企業最低值為思達高科0.62%。豫能控股、安彩高科和軸研科技三家公司甚至沒有在此方面進行詳細的披露。而商標權只有軸研科技一家提及。各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的構成多數是土地使用權,技術含量不高,說明河南高新技術企業還是沒有擺脫傳統經濟特征,沒有能夠很好體現現代高新技術企業的特色。(3)技術研發缺乏長遠戰略。從加大未來科研投入和技術利用來看,各個公司沒有具體的規劃和設計,雖然在年報中部分公司表明了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的發展理念,但是并沒有長遠的計劃,內容空泛且模糊,缺乏高新技術企業在無形資產方面該有的前瞻性。此外,缺乏高端科研也是其問題之一,專業技術沒有達到平穩的發展,處于一個比較低端的困局,并且各家企業并沒有在年報中對此問題有所提及。(4)研發投入少且信息披露模糊。八家企業營業收入均上億元,但是只有華蘭生物和平高電氣在報表中直接披露出研發投入量的信息,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企業研發費用占收入比例的規定:營業收入5千萬以下企業為6%,5千萬到2億的企業為4%,2億元以上的企業要求3%。四家公司沒有達到最低標準,說明其整體的研發投入強度很低。(5)無形資產管理不到位。通過對樣本公司的綜合分析表明:各高新技術企業在針對無形資產的超額獲利性和提高無形資產的整體確認以及計量等方面都存在著管理的松散和疏忽。與此同時,各高新技術企業還存在著缺乏應對高端科研創新不足所帶來的風險的意識和能力。
(二)河南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政策影響 (1)稅收政策。稅收是能夠促使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一方面,稅收優惠可以促進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降低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進步的成本,增加收益。同時,稅收優惠政策還可以降低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進步活動的風險,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為了扶持高新技術發展,我國實施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免稅期、降低稅率、稅收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抵免等。如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對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次,國稅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七條規定,企業研發投入資本化部分可以按150%攤銷,費用化部分可以以50%稅前加計扣除。增值稅方面,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綜上所述,現有高新技術企業應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措施來激勵技術研發投入和生產,在加快自身發展的同時,提高省(市)的總體科技水平,增強競爭力。從表(2)的統計數據可知,2009年至2011年度,樣本公司的研發投入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長。(2)融資政策。高新技術企業的一個典型特點是高投入,既包括投入巨額的人力資本進行研發,也包括投入生產高新技術產品所需的大批高精尖設備。同時,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在其發展的每個階段中都存在著高風險。因此,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第一推動力的資金就為其快速壯大提供了保障。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需求表現出明顯的階段性特征。通常來講,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過程經歷五個階段:種子階段、初創階段、擴展階段、成熟階段、衰退階段。在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企業面臨失敗的風險程度不同,對資金的需求量也因此產生波動,從而使企業對融資的選擇大有不同。企業的初創期和擴展,也即產品的開發和成長階段,通常需要大量的資金,但同時投資的風險也高,一般適合采用企業投入自有資金或借助于財政資金、風險投資基金等融資方式。進入成熟期后,產品的銷售增長較快,獲得一定的利潤回報,風險降低,適合采取向銀行借貸的方式融資,也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當產品由成熟階段向衰退階段過渡時,風險逐漸增加,企業應考慮減少信貸資金投入,多依靠自有資金。然而,自2002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在證券市場融資以來,我國高新技術上市公司多依靠股票融資和內部現金流維持運營,融資渠道單一。2009年,科技部等六部門又聯合了《國家技術創新工程總體實施方案》給予創新型的高新技術企業以支持,包括加大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作用,綜合運用無償資助、貼息貸款、風險投資、償還性資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全社會資源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此外還明確提出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機制,加大對企業技術創新的金融支持,支持企業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預期國家多項融資政策的支持和優惠必將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速發展。(3)會計準則的影響。財政部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企業研究與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作了較大修改。將企業研發支出區分為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兩部分,以研發活動是否在很大程度上具備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為主要判斷依據,凡屬于研究階段的支出,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在同時滿足規定的五項條件時,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現行會計準則針對研發支出處理的特點:即擴大費用資本化的范圍,這對高新技術企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長期以來,我們習慣采用某些指標體系來對企業業績進行評價,而過去研發支出費用化的處理方式在某種程度上會導致企業投資者和高管人員出于個人利益,為保持較高的利潤水平而大量削減研究開發經費,這樣不利于企業的創新和發展,而現在研發支出有條件的資本化處理方式,預期可以提高企業研發投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允許研發支出的資本化處理,預期會使得高新技術上市公司的無形資產在數量上相對增加,這一點已經從樣本上市公司的連續三年數據中得到了驗證。這樣一方面能克服過去將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處理所帶來的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低估;另一方面也抑制了由于研究與開發成功后轉為無形資產的金額相對減少,從而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長期盈利能力帶來的損害,能更好地反映企業的真實價值,有利于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此外,資本化的處理方式將使部分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表現出當期利潤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資產結構發生變化,權益比率上升,償債能力和盈利能力同步提高,進而影響到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籌集資金的能力,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因此,對那些需要進行外部融資的公司來說,對研發支出有條件資本化的處理方式能降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提高商業信用,擴大融資渠道。但由于無形資產研發業務復雜、風險大,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的劃分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將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包括會計人員在內的管理層的主觀判斷,從而給了企業更多的盈余管理的空間。
三、高新技術上市公司無形資產研發投入管理對策
(一)提高無形資產在總資產中的比重,優化無形資產的構成 由樣本數據可知,多數河南省高新技術上市公司無形資產的比重過小,且各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中,土地使用權占絕大的比重。無形資產本身的技術含量不高,沒有能夠很好的體現現代高新技術企業的特色。針對這一現狀,今后高新技術企業應逐步通過外購、自主研發、合作開發等方式提高自身的無形資產比重及構成。可以考慮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共建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與國內外研發機構建立戰略聯盟,吸引國內外企業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努力掌握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形成一批自主創新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二)加強高新技術管理,完善相關規范 無形資產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因此,要全面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的管理:(1)財務會計報告中所涉及到的無形資產因為受制于會計準則的限制,所以其外延較窄。高新技術企業應以現有狀況下無形資產在企業價值產業鏈中起到的作用為出發點,力求從經濟學的角度來最終界定無形資產的價值,拓展其外延。這樣才能更全面地了解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的構成。(2)采用合理、科學的計量方法對無形資產進行計價。高新技術企業應嚴格遵循現行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準確地對自身的無形資產價值進行核算。(3)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在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規范中,企業研發投入的信息屬于自愿性披露的范疇,所以,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有意回避該類信息。從樣本公司的統計數據中也可以發現,有一半企業連續三年都沒有對外披露其研發投入數量,還有部分企業的相關信息披露的不規范。這些都直接影響了相關方對高新技術企業信息的獲知。鑒于研發支出對于評估公司價值具有重要的影響,建議準則制定機構通過相關的準則解釋程序,提高研發支出的披露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評估和有效管理。
(三)加大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力度 創新的保障是企業長久持續的研發投入,應逐步地建立并完善研發投入機制,著力培育以及開發能夠體現企業自身行業特色、個體特色、區域特色的無形資產的投入,具體表現為對馳名商標、品牌、獨有產品(服務)、獨特技術等的研究投入,實現以差異化的戰略來全面提升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有效促進河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的未來發展。
(四)完善高新技術研發人員激勵機制 掌握知識和技術的研發人員是高新技術企業重要資源,是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和提升企業競爭力的關鍵。因此,如何對其進行激勵,充分調動研發人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己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命題。然而,在對河南省高新技術上市公司研究過程中發現其激勵機制存在諸如:激勵措施針對性不強,激勵空檔和激勵錯位現象十分嚴重;缺乏長遠的激勵措施,重物質激勵,輕精神激勵;薪酬體系缺乏公平性,缺乏科學績效考評辦法;研發人員晉升通道單一;產權激勵方式尚未有效運行。通過對上述樣本公司的年報閱讀發現,無一家企業對研發人員進行股權期權激勵等問題。 筆者建議,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考慮實行“全面薪酬戰略”對本企業的研發人員進行激勵。“全面薪酬戰略”擬將員工薪酬分為隱性和顯性兩部分。“顯性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資、獎金等短期激勵;股票期權等長期激勵;以及退休金、養老金、醫療保險、房補和車補等各種福利措施。“隱性薪酬”主要包括企業滿意度,企業文化,培訓機會,提高個人社會地位的機遇,良好的人際關系和工作環境等。“顯性薪酬”與“隱性薪酬”各自具有不同的激勵功能,兩者相互聯系,互為補充,再輔之以恰當、公正的績效考核辦法,能更好地完善研發人員的激勵機制。
(五)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體系 如前文所述,高新技術企業對資金的需求表現出明顯的階段特性,這種資金需求的階段性與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命周期(種子期、初創期、擴展期和成熟期)是一致的。因此,高新技術企業每個發展階段的融資策略也應和傳統企業的融資策略相異。 長期以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難的問題都沒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主要原因一是以銀行信貸為依托的間接融資渠道存在較大障礙;二是政府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夠。因此,要解決融資難問題,應盡快地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融資體系。除了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常用的融資方式,如自有資金、財政資金、銀行貸款、風險投資基金、資本市場、典當、融資租賃、國際融資渠道之外,還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入手來加以完善。如發展創業投資基金、完善資本市場、建立新型的信貸管理體制、權利質押融資、利用民間資金發展科技風險投資基金、打包債券、貸款渠道拓展以及財政投融資體系等。同時,加大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創新的扶持力度。
(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 知識產權制度不僅能從法律上界定創新知識產權的歸屬,而且能夠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起到激勵作用。不重視知識產權、新工藝、新產品的保護就會挫傷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但在重視保護知識產權同時,也應注意反對知識產權壟斷。一旦知識產權被壟斷,知識產權持有人就可以利用法律授予的優勢地位來對競爭對手進行遏止。由于目前中國反壟斷法還有所欠缺,一些外國公司或跨國公司借助設立專利部門或聘請、挖掘資深專利審核專家等方式,推行專利本土化戰略,企圖從技術源頭上阻止中國企業發展。所以,我們既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繞開國外對專利的保護壁壘,培育企業自己的核心發展能力;同時,相關部門也要加快反壟斷法的制定,為企業創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競爭環境。
(七)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信息披露 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對上市公司研發費用披露的規定屬于自發性披露的范疇,這就導致了很多高新技術上市企業對有關企業的研發信息披露力度不夠。再加上有關規定中對信息披露的要求過于籠統,口徑不統一,這樣不便于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真實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影響決策者作出正確的判斷。建議今后相關部門對高新企業有關研發信息披露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入手:1、應逐步由自發性披露轉換為強制性披露;2、研發費用數據的披露內容應具體化;3、加強與研發相關的非財務信息的披露;4、增強研發費用信息的披露時效性等。
(八)加強企業文化建設與人力資源投入 企業文化是企業制度、道德規范和價值取向的統一,是企業的靈魂,優秀的企業文化是現代企業的精神支柱。在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文化建設中,應加強有關創新文化的建設。這種文化氛圍能促使員工不斷探索、創新,并保持隨時保持活躍和與時俱進的思想狀態。最終培育出更具獨立性、創造性和責任感的員工。這些人以及這些精神將是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的巨大推動力。企業發展根本在于人力資源,具有高素質和高學習能力的人才是企業在競爭中得以生存的關鍵。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要加大對人力資源的投入,重視人才的培養、開發、吸收和持續發展,創建學習型企業和動態的學習模式,多開展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與創造能力,乃至企業整體的綜合素質。加大人力資源的投入,將比物質資本的投入給企業帶來更長遠的利益。對于河南省的高新技術上市公司而言,針對其無形資產開展的管理以及應用,加強企業的自主創新無疑是未來發展的必經之路,而在此過程中更是要加強針對自身狀況的深入分析和有針對性地制定發展策略,如此,河南省的高新技術上市公司在無形資產的利用以及創新發展方面才會越來越科學,越來越合理,最終可以實現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的目的。
本文系河南省教育廳自然科學軟科學2011年項目“企業科技投入的政策支持模式及保障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11B630023)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項目“政府干預影響企業研發投資行為的機理研究”(項目編號:OYJA630203)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一、關于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及披露
在國外,對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是以非經常性項目為基礎,即非經常性損益是因非經常性項目而產生的損益。如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73年的第30號意見書中將非經常性項目定義為:非正常和非經常的交易或者事項。非正常是指考慮企業經營的環境,交易或者事項具有高度的異常性,而且與企業正常和典型的活動明顯不相關或者僅僅偶然相關;非經常是指考慮企業經營的環境,在可預見的未來不能合理的預計交易或者事項的發生。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92年頒布了第3號財務報告準則(FRS3)。FRS3將非經常性項目定義為:具有高度異常性的交易或事項,該項目由企業日常業務以外的交易或事項產生。并且預計不會再發生。國際會計準則在1993年的第8號國際會計準則(IAS8)中規定非經常性項目是指企業正常活動之外的交易或事項所產生的盈利或損失,因此不期望會經常或定期發生的。2004年1月,我國證監會在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修訂)中,對非經常性損益的涵義重新進行了界定:非經常性損益是指公司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金額或發生頻率,影響了真實、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項收入、支出。并列舉了14項應包括在非經常性損益中的項目。可以看出,中外對于非經常性損益的界定標準是有所區別的。美國、英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對于非經常性項目的界定的基本標準是該項交易或事項的性質以及發生頻率。相比而言,我國證監會的標準則要寬松一些,并且讓上市公司有操作的余地。
從披露形式上看,美國對于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是在表內進行的,即在損益表里單獨列示非常項目稅后利得和損失。英國則規定在損益表里單獨列示非常收益、非常費用、非常損失、非常損益的所得稅。我國證監會從1999年開始要求各上市公司在年報中增加非經常性損益的披露。而在我國損益表中,則沒有明確將非經常性損益予以單獨列示。2005年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要求:(1)因會計政策變更及會計差錯更正等追溯調整以前年度會計數據的,應同時披露調整前后的數據;(2)披露以報告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為基礎計算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3)在年度報告摘要的“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部分以表格的形式提供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前三年調整后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并以表格的形式列示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內容和金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4年修訂)要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以及申請發行新股材料中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內容及金額予以充分披露。
從實踐情況看,我國上市銀行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披露模糊。上市銀行年報披露狀況普遍過于模糊籠統,只是簡單地照搬了利潤表中相關科目的數據。有的沒有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分項披露非經常性損益的性質和金額以及非經常性損益所得稅扣除數,有的只是簡單地披露了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兩個大項的數據,并未披露營業外收支的具體內容和每一小項的交易數據,而“營業外收支”項目包括債務重組損失、處置固定資產損益、固定資產盤盈盤虧、非貨幣易損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多個項目。顯然,一個籠統的匯總數據是難以使報表閱讀者從中獲取有用信息的。2.披露口徑不統一。盡管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4年修訂)中以列舉法指出了14項屬非經常性損益的交易事項,但在操作時銀行仍有理解上的差異。如:非經常性損益項目未扣除所得稅影響數,有的銀行將“己核銷貸款轉回數”計入經常性損益,有的則計入非經常性損益,有的將“營業外收支凈額”全部歸為非經常性項目,未從營業外收支中剔除按會計制度正常計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而有的公司又將其不歸為非經常性項目,等等。
3.披露格式與內容不規范。上市銀行普遍存在非經常性損益披露格式與內容不規范的問題。如“扣除資產減值準備后的營業外收支凈額”,有的直接披露為“營業外收支凈額”,有的披露為“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非經常性損益中所包括的營業外收支并非與利潤表中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一致。上市銀行這樣披露讓信息使用者費解,會懷疑銀行披露的信息是否準確。
二、規范上市銀行非經常性損益信息披露的建議
1.建議單獨針對金融企業的情況對某些條款作出解釋。雖然證監會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2004年修訂)中以列舉法指出了14項屬非經常性損益的交易事項,但由于金融行業在會計核算上與其他行業差異較大,銀行對證監會列舉的這14個項目在理解上仍有偏差,這也是造成上市銀行存在著重大的非經常性損益未披露的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單獨針對金融企業對某些條款作出解釋。比如,銀行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的營業外收入包括:出納長款收入、結算罰款收入、錯賬收入及久懸未取款項收入、以及非貨幣交易收入、固定資產盤盈和出售凈收益、抵債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的處置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違約賠償金及罰款、支付久懸未取款項、錯賬損失、出納短款損失、公益性捐贈、抵債資產保管費用、非常損失、債務重組損失、處置抵債資產支出、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損失等。此外,己核銷貸款轉回數也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銀行按會計制度正常計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不計入非經常性損益,但若銀行計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原因是非正常的、偶然的,則應視為非經常性損益。
2.建議規范披露的形式。對于非經常性損益披露形式時應該考慮決策者的需要,同時還應該考慮“成本收益原則”。任何對現有信息披露形式的改變,都是權衡這項改變的成本和收益的基礎上利益各方博弈的結果。可以披露非經常性損
益信息的方法有以下兩種:一是直接在表內反映。可以借鑒美國和英國的做法,改變現行利潤表的格式。不區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利潤,而是分為經常性收益和非經常性損益。此時的利潤表將不再是傳統的多步式結構,而由經常性損益和非經常性損益兩部分組成。非經常性損益和經常性收益則根據具體事項或交易的發生性質和頻率予以確定。二是增加現有規定下年度報告摘要的內容。即仍采用附表的形式對非經常性損益信息予以披露,披露的內容增加為:非經常損益項目的性質、金額,扣除所得稅后的影響金額,非經常損益各項目發生頻率,占經常損益的比率.占凈利潤的比率,非經常損益的收現率,注冊會計師對其中某一項或某幾項性質特殊的交易出具的審計意見,以及企業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說明等。同時,按重要性原則對占凈利潤份額較大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單獨詳細注釋,為操作方便,建議規定一個非經常損益占凈利潤的比率,超過這一比率的項目則予以單獨列示;對影響較小的項目可作簡單說明或合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