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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續保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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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續保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市場的經營行為,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加強保險業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使用保險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業務,在收取保險費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從事財產保險業務必須使用《全國保險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對于小額、分散性家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定額保險、機動車輛提車暫保險等保險業務發票式樣,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商當地保監辦確定。

    財產保險業務以外其他險種發票的式樣和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自行確定。

    二、《專用發票》分電腦票和手工票二種,采用漢、英二種文字。電腦票規格190mm×127mm;手工票規格190mm×132mm(32開)?!秾S冒l票》基本聯次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印色為黑色,第二聯為發票聯,印色為棕色,第三聯為記帳聯,印色為紅色,第四聯為業務聯,印色為藍色?!秾S冒l票》采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干式復寫紙作為印制專用紙,存根聯、發票聯背涂為淺綠色,第三聯背涂為淺藍色,第四聯為普通打印紙(發票樣式附后)。發票聯、記賬聯填開的字跡為淺綠色,業務聯填開字跡為淺藍色。發票監制章和發票號碼仍采用紅色熒光油墨套印?!秾S冒l票》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制。

    在本規定之外,需要增加《專用發票》聯次,以及增加漢文和少數民族文字對照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由同一付款人統一付款投保同一險種填開多張保單時,可合并開具一張《專用發票》。開具發票時,在“保險單號”欄列明所有保單號或多張連續保單的起止號碼,打印空間不足時,可在“附注”欄繼續列明。付款人或承保險種不同時,不得合并開具一張《專用發票》。

    四、對于約定分期付款的保險業務,應在每次收取款項時,分別開具《專用發票》。

    五、《專用發票》領購、發放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六、《專用發票》于2001年10月1日啟用,舊版財產保險業發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

保險公司續保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概括而言,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主要對未上市企業和公司直接提供資本支持,并從事資本經營與監督的集合投資制度,是通過發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資金,交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投資管理機構操作,基金資產分散投資于不同的實業項目,投資收益按資本分成的投融資方式。通常,基金發起人會聯合主要投資者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擔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同時選定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投資收益按投資者的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產業投資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術產業,有效率的基礎產業,如收費路橋建設、電力建設、城市公共設施建設等,以促進產業升級與結構高度化。產業投資基金在我國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很廣,凡是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并具有較好回報的產業,均可以運用這種投融資方式。

根據有關研究,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總體目標是成為一個具備一定規模的金融產業,其舉足輕重的作用僅次于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參照美國等發達國家金融業結構比重,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資產規模應占金融業資產規模的1%—3%。按中國現有金融資產規模約40萬億元匡算,產業投資基金規模應在4000億元到8000億元,最終達到占金融資產3%的目標。在影響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將改善我國企業的融資格局,加快金融市場的改革進程,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

二、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環境

當前,中國正在經歷一段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活躍的時期,投資主體既有政府,也有私營部門。一方面,是國內高新技術、基礎設施投資需求顯著增長,而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和職能轉變,需要減少債務,并將投資風險轉移到私營部門;同時相對較高的估值推動更多的資產轉手,進而促進了較快的資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資金被吸引到國內高新技術,尤其是基礎設施行業,基礎設施資產已成為具有長期投資等級,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產品;而且在宏觀經濟向好的情況下,股本投資將產生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桿實現增長,并與通貨膨脹掛鉤。這些都為中國私募股本投資創造了極好的機會,也為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從法律環境來看,經國務院批準,1995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是至今中資機構在境外設立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依據。對在境內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雖然至今沒有出臺,但是有關內容已經在相關政府部門達成共識。而國內已成功設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均由國家發改委以特批的方式報國務院批準成立。

從市場環境來看,當前國內經濟繼續保持強勁增長,社會資金較為充裕,但投資渠道不暢,包括保險資金、社保資金在內的大資金集團,正積極尋找有穩定現金流回報而又能與其負債結構相匹配的項目投資。只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回報和結構設計有足夠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特點

從國外發展經驗來看,產業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基礎設施行業,包括運輸行業(如收費道路、機場、港口和部分鐵路)、受監管的公用事業(如供電和天然氣網絡、供水和廢水處理網絡)、政府服務業(如學校和醫院、衛星等部分國防項目)和其他(如輸油管、液化石油氣接收站和運輸船、合同發電)等。該行業資產均屬于社會基礎設施,具有穩定、可預測和低風險的現金流,且獨立于商業圈之外,通常與本地通貨膨脹相關,有能力支撐高負債。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值得中國企業探索的、比較適合大型建設項目的股本融資方式。對于項目主體而言,其通過產業投資基金融資,主要有五大特點:一是投資期限較長,一般為1015年;二是投資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參股;三是投資者到期后退出,發起人可擁有優先回購權;四是以財務投資者為主,很少參加經營管理(但會要求改善和強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資者對投資回報要求不高。當然,由于股本投資者比債務融資者承擔更多的風險,在收益獲得次序上排在貸款之后,因此,產業投資基金的融資成本要高于銀行貸款。

與傳統的融資方式相比,產業投資基金融資特點如下:

四、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方案要點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立法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已設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其他創業投資基金和房地產投資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對不同的設立模式進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對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研究、設計,不僅直接關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運作,而且對于中國整個產業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結合國內外實踐,在中國設立產業投資基金需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組織形式:公司型還是契約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治理規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優點;但需承受雙重稅賦,不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無法實現利潤100%分紅。契約型基金設立簡單,便于運作,經批準可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基金單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本身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治理相對困難,對投資者的保護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冊地:境內還是境外。在境內注冊基金,目前尚無有關的專項法規,無稅收優惠政策,審批程序相對簡單,投資者以境內保險公司和社保機構為主,期望回報率比債務融資略高;在境外注冊基金,法律環境較完善成熟,可選擇具有稅收優惠的境外地點注冊,但審批程序較復雜,投資者群體廣,期望的回報率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資方向。首先需確定基金定位是穩定收益的基礎設施投資基金,還是要求高回報的創業投資基金,并考查擬投資行業的監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資者對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點的要求,選擇投資成熟項目,還是在建項目;最后檢查不同項目的現金流配合情況,確定具體的投資方向或項目。

4.基金規模與存續期。基金規模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監管機構對基金規模的要求和審批的難易程度,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規模影響?;鸫胬m期主要受擬投資項目預計的資金需求期間,潛在投資者的資金供給要求,滿足投資者一定的預期收益率影響。

5、基金到期后處理方式?;鸬狡诤蟮闹饕幚矸绞桨ɡm期,基金將所持有投資項目股權在市場上出售等。項目出售可由約定的投資者擁有優先購買權,出售價格可按項目賬面凈值、基金成立時的收購價格,或市場價格進行。

6.發起人認購比例。發起人需確定對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將基金預期收益率與其現有投資項目回報率進行比較,以及衡量自身的資金來源是否充分。在契約型基金中,由于發起人可通過控股基金管理公司來實現對基金運作的實際控制,因此其對基金的認購比例可以盡可能的低。

五、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的組織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徑庭。公司型基金參照《公司法》、《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以基金章程為治理法則,其最高權利機構為股東會,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并由董事會負責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審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資方案;同時設立投資委員會,由各股東按投資比例列席,審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資方案。契約型基金參照《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設立,投資者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行使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委托權、監督權和處置權等,對大會審議的事項進行表決。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鸸芾砉靖鶕Q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原則建立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以確保公司管理的科學性與規范化;公司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專職負責公司的風險控制,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性;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對投資項目的篩選、價值評估、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在促進所投資產業發展的同時,謀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責、權和利應在基金公司或基金與其簽訂的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鹜泄苋耸且罁疬\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架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是保管基金資產,執行投資指令并辦理資金往來,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復核、審查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財務報告?;鹜泄苋说呢煛嗪屠麘诨鸸净蚧鹋c其簽訂的托管協議中明確。

產業投資基金的治理結構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

保險公司續保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保監會令2019年第10號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p>

二、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

四、刪去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

五、刪去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

2019年9月29日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019年9月2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7號 根據2019年9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估機構的經營行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是指接受委托,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按約定收取報酬的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依法從事保險公估業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辦理保險公估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保險公司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估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一節 機構設立

第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伙企業。

第八條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第十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公估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伙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公估機構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第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公估”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公估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伙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第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營業部。保險公估機構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控制度健全;

(二)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

(三)現有機構運轉正常,且申請前1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擬設分支機構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其它設施。

第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以本規定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申請設立3家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此后,每申請增設一家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增資后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公估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19萬元的,設立分支機構可以不再增加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第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后,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機構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批準設立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90日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依法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決議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三)發起人、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四)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出資人;

(五)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重大變更;

(六)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

(八)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組織形式;

(九)撤銷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并按照《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保險公估機構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中國保監會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對保險公估機構前3年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并作出是否批準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決定。決定不予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繳回原證;準予延續有效期的,應當領取新許可證。

第二節 任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公司制保險公估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二)合伙制保險公估機構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三)保險公估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報經中國保監會核準:

(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從事金融或者評估工作2019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限制;擔任金融、評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5年以上或者企業管理職務2019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項限制。

第二十三條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一)擔任因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并對被吊銷許可證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進入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四)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受金融監管機構警告或者罰款未逾2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金融監管機構調查;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保險公估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保險公估機構的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機構相競爭的業務。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申請的,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察或者談話。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內部調任、兼任同級或者下級職務,無須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保險公估機構決定免除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或者同意其辭職的,其任職資格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自動失效。

保險公估機構任免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起訴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自其被起訴之日起5日內和結案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將許可證置于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第三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保險標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

(二)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及出險保險標的殘值處理;

(三)風險管理咨詢;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公估活動。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是指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保險標的承保前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的人員,或者從事保險標的出險后的查勘、檢驗、估損理算等業務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對本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保險法律和業務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公估業務收支情況。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保險標的、事故類型、估損金額等;

(二)報酬金額和收取情況;

(三)其他重要業務信息。

保險公估機構的記錄應當完整、真實。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執行業務的需要,要求委托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提供有關保險公估的文件、資料和其他必要協助;

(二)客觀、公正從事保險公估活動,在當事人不提供協助或者要求出具虛假保險公估報告時,中止執行業務或者終止履行合同;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接受行業管理,維護行業聲譽;

(二)遵守評估準則、職業道德和有關標準;

(三)對使用的有關文件、證明、資料的真偽進行查驗;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與保險公估活動當事人一方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告知其他當事人。

公估活動當事人有權要求與自身或者其他評估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回避。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的行為,由所屬保險公估機構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事項。委托合同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并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營業場所、聯系方式、業務范圍等基本事項。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估業務相關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在客戶告知書中說明。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應當勤勉盡職,保險公估報告不得存在重大遺漏。

保險公估報告中涉及賠款金額的,應當指明該賠款金額所依據的相應保險條款。

第二節 禁止行為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招攬、從事保險公估業務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保險公估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一)向保險合同當事人出具虛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險公估報告;

(二)隱瞞或者虛構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冒用其他機構名義或者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執業;

(四)從業人員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者代他人簽署保險公估報告;

(五)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六)通過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等進行虛假理賠;

(七)其他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公估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廣告、虛假宣傳;

(二)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利用行政處罰結果詆毀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中介機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三)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公估合同、接受保險公估結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利用執行保險公估業務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七)泄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八)虛開發票、夸大公估費。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第四章 市場退出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延續;

(二)不再符合本規定除第八條第一項以外關于機構設立的條件;

(三)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有效期,或者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吊銷的,應當依法組織清算或者對保險公估業務進行結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或者結算報告。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的,應當自解散決議做出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解散申請書;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伙人的解散決議;

(三)清算組織及其負責人情況和清算方案;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結束后,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解散,在清算中發現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法提出破產申請,其財產清算與債權債務處理,按照法定破產程序進行。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場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延續;

(二)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三)保險公估機構解散、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責令關閉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所屬保險公估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

(二)被所屬保險公估機構撤銷;

(三)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當及時交回許可證原件。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報表、報告、文件和資料,并根據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相關的電子文本。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報送的報表、報告和資料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并加蓋機構印章。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業務檔案、會計賬簿、業務臺賬以及傭金收入的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2019年。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按規定將監管費交付到中國保監會指定賬戶。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估機構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機構資產、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審計報告。

中國保監會根據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提交專項外部審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保險公估機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五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機構設立、變更是否依法獲得批準或者履行報告義務;

(二)資本金或者出資是否真實、足額;

(三)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

(四)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五)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報告、報表及資料是否及時、完整、真實;

(六)內控制度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

(七)任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符合規定;

(八)是否有效履行從業人員管理職責;

(九)對外公告是否及時、真實;

(十)計算機配置狀況和信息系統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第六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因下列原因接受中國保監會調查的,在被調查期間中國保監會有權責令其停止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涉嫌嚴重違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

(二)經營活動存在重大風險;

(三)不能正常開展業務活動。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國保監會的現場檢查工作,不得拒絕、妨礙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拖延、轉移或者藏匿;

(二)相關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要求到場說明情況、回答問題。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一)業務或者財務出現異動;

(二)不按時提交報告、報表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三)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受到中國保監會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在現場檢查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相關服務;委托上述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委托事項告知被檢查的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認為檢查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可以向中國保監會舉報或者投訴。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對中國保監會的行政處理措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申請其他行政許可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六十六條 被許可人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取得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撤銷,對被許可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六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保險公估機構或者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或者未取得許可證,擅自以保險公估機構名義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六十八條 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估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從業資格人員的。

第七十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估機構、保險公估分支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

(三)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有效期;

(四)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建立和保管專門賬簿、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

(七)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八)臨時負責人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九)發生第十八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

(十)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十一)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者保險中介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保險公估業務往來。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人員,離開該機構后被發現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保險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發現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其他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違反本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向司法機關舉報或者移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第七十七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適用本規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本規定要求提交的各種表格格式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中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保險公司續保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深入走訪排憂解難。通過走訪,了解轄區內金融機構在信貸過程中的訴求,廣泛聽取金融機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聯系房管、法院、住建等部門,協調銀行機構在信貸業務開展中遇到的問題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2021金融工作計劃,供大家參考。

金融工作計劃1

20--年,全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總體思路是:“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全力實施“經營客戶”戰略。堅持“一個中心,六個基本點”的基本策略,即以“經營客戶”為“中心”,以客戶、產品、渠道、服務、經營品質、執行力“六個基本點”作為“經營客戶”戰略的重要支點,繼續強化“狠抓三條主線不動搖”為具體抓手。通過實施渠道管理精細化、客戶經營精細化、服務管理精細化、操作風險管理精細化、產品銷售精細化五個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個人金融精細化管理水平,推進經營管理上臺階、上水平。

一、20--年個人金融業務經營管理策略

(一)產品策略:繼續堅持狠抓產品銷售不動搖,以做全和做強產品為目標,在鞏固傳統強項產品優勢地位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弱項產品的銷售能力;優化產品銷售結構,注重現有網點產能的挖掘,重點抓好點均線下網點的產能提升,力爭通過現有網點產能的整體提升,最大限度的縮小與同業在規模上的差距;以交叉營銷和聯動營銷為抓手,提高客戶對產品的認知度和依賴性,通過產品的交叉覆蓋和服務的完善改進,穩定和拓展客戶基礎,提升單一客戶對建行的貢獻度和忠誠度。

(二)客戶策略:要充分依托理財中心,深化二代轉型,圍繞“一個中心,六個基本點”,堅定不移的落實“經營客戶”戰略;20--年經營客戶的重點要在精細和固化上下功夫,要堅持客戶拓展和產品銷售互促共進,擴大規模和優化結構并舉并重的經營原則,在競爭中要確保有足夠大的大眾客戶,有足夠多的好客戶,強化客戶營銷維護能力,挖掘存量客戶潛能。通過提高產品覆蓋度來留住客戶,培育客戶向上遷移成長,促進客戶格局和渠道格局的相互匹配和全面融合。

(三)渠道策略:20--年渠道建設重點要在解決渠道總量擴大、覆蓋面提升、區域結構優化、功能擴充等緊迫性問題上下功夫。一是要穩步、快速擴大物理網點數量,要重點布放在中心城市行和“第二梯隊”,以及經濟快速發展的縣域地區,形成和同業抗衡的主陣地;二是繼續大力發展自助渠道建設,力爭在三年之內使自助銀行與物理網點數量達到3:1比例,延伸服務半徑;三是著力建設客戶經理和理財中心軟渠道,按照專職、專業、專注要求,帶出一支新隊伍,開拓一片新天地,打造一個新陣地,形成物理網點、自助設備、理財中心和客戶經理相互協同、相互唿應、相互補充的全新渠道格局。

(四)區域策略:持續推進中心城市地區、重點發展地區和發展地區三大區域發展策略,著重打造“第二個------”。20--年“三大梯隊”的經營目標是:中心城市行個人存款新增和中間業務收入還要保持同業第一,堅守主陣地,作出更大貢獻;繼續打造“第二個------”,使其在同業形成絕對競爭力,提高貢獻水平,瞄準第一梯隊,實現突破跨越;“第三梯隊”要實現快速崛起,通過加速發展,趕超同業,縮短差距,盡快向第二梯隊跟進靠攏,提高對全行業務的貢獻度。

二、20--年個人金融業務工作要點

(一)加強業務創新,做全、做強產品

1.狠抓一季度個人業務旺季營銷工作,以“個人存款,實物金、個人客戶”為核心,以基金、保險、借記卡,產品覆蓋度和臨界區間客戶提升,自助設備開機率、賬務性業務替代率及網點替代率為重點,做實旺季營銷。

2.完善自上而下到網點的產品銷售垂直作業模式,加大通報考核力度,營造良好的競爭氛圍。

3.繼續推進產品“掃零、達標、越級”

和“保險、基金、黃金攻堅戰”,做全產品,彌補“短板”,提升網點均衡銷售能力。

4.持續加大對理財產品的銷售力度,加強總行“利得盈”、“大豐收”、“日新月異”等常規理財產品特別是開放型產品的銷售工作,進一步鞏固提升我行自行設計發起的“干元”系列理財產品當地品牌優勢;

加大對信托公司信托計劃產品的銷售力度,逐步搭建我行理財產品和信托公司產品相互補充的銷售模式。

5.進一步做大做強個人黃金業務,擴大品牌影響力,加強實物金業務成本控制,提升實物金經營管理水平;

加強對賬戶金的銷售力度,與電子銀行渠道聯動,提高賬戶金產品覆蓋度;加強賬戶金交易規范管理。

6.試點推出移動保管箱業務,建立從業務布局、申請開辦到日常管理等一整套保管箱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穩步推進保管箱業務的發展。

7.建立完善自上而下的基金產品銷售信息傳遞鏈條,提高股票型基金、主代銷基金、基金定投營銷能力;

充分發揮個人客戶經理隊伍作用,提升各級銷售人員的系統工具使用能力、數據挖掘能力、客戶服務能力和精準營銷水平,努力提高新老基金代銷市場份額;加強與基金公司合作,做好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加強與電子銀行渠道聯動,進一步規范貨幣基金交易。

8.做好憑證國債、儲蓄國債、記賬式國債產品的銷售工作,鞏固提升地區同業優勢地位;

加強記賬式國債的風險管控,利用技術手段建立頻繁、大額交易日常監控機制。

9.提高對保險產品的銷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壽險產品網點資源配置考核方案;

建立保險公司銷售支持人員規范管理制度;加強與保險公司合作,加大對網點一線銷售人員保險專業知識培訓力度,做好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工作,提高我行自身保險銷售能力;做好客戶風險評估,提高客服務水平。

10.加強理財卡、龍卡通借記卡、支付寶聯名卡等發卡的工作力度,擴大借記卡存量市場份額,提高新發卡的質量;

持續開展折轉卡及提升借記卡的動戶率,加強對準貸記卡業務資產質量的管理,控制不良透支的攀升,降低不良率;按照總行部署,積極拓展推廣借貸合一卡、陸港通、預付卡等新產品。

11.加大個人外匯業務宣傳力度,加強隊伍建設,加大制度梳理和對下培訓力度;

試點開辦并逐步推廣外幣代兌業務;選擇重點地區、重點網點加大對個人國際速匯、個人外幣匯款、個人結售匯等外匯產品的推廣工作力度,打造全區個人外匯業務標桿網點,并發揮其帶頭作用。

12.穩步推出電話支付業務,建立電話支付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加強與中糧可樂公司合作,積極拓展中糧支付業務。

13.強化產品交叉銷售,推廣個人金融產品套餐服務,提升產品覆蓋度。

14.調度內外部媒體資源,做好重點產品營銷宣傳和品牌推廣,做好客戶體驗活動宣傳,把好宣傳材料關。

(三)完善隊伍建設 強化客戶服務

15.繼續強化個人客戶經理隊伍建設,提高專職個人客戶經理的覆蓋度和充足率。

16.以理財中心為考核單元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客戶經理的考評管理,在二級分行層面推廣典型考評辦法。

17.量化個人客戶經理考核指標,完善客戶經理產品銷售、客戶新增等關鍵業績的考核量化,突出個人客戶經理銷售主渠道的作用。

18.以產品銷售為紐帶,以顧問式客戶關系管理為依托,建立并完善全新的客戶關系管理體系。

19.通過多種手段持續鞏固二代轉型成果,全力做好20--年網點二代轉型工作。

20.抓住客戶增長、產品覆蓋度、理財卡配卡、存量客戶保有率、服務VIP客戶時間占比、客戶聯系計劃覆蓋率等關鍵業績指標,提升客戶經理產品銷售和服務能力。

21.固化100家理財中心VIP窗口柜員配置規范的基礎上,向全轄網點理財中心覆蓋推廣,進一步解決理財中心空心化問題。

22.強化客戶分層服務,加強理財中心客戶引導分流,進一步提升理財中心客戶服務功效。

23.在二級分行層面抓好經營客戶系列提升措施、規定動作和個性動作的實施落實;

創新內容和形式,持續執行個人客戶例會制度。

24.在持續開展標準化理財中心創建的基礎上,著力實施創建精品理財中心活動,以點帶面,形成理財中心成長發展的良好梯隊。

25.持續做好客戶經理三大工具的運用推廣,優化客戶經理營銷作業考評系統,與產品推廣緊密結合,提高系統工具的使用效能。

設計“理財規劃與客戶資產配置分析工具”,為客戶經理進行產品銷售和客戶維護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26.持續常態推進臨界區間客戶拓展上移活動和客戶四個必備金融工具的營銷推廣,提升產品覆蓋度和聯動營銷能力,強化客戶聯系和產品推薦。

27.將客戶信息質量維護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持續抓好分階段客戶信息質量提升。

28.全力實施客戶經理營銷能力素質提升打造項目。

29.開發系統平臺,對個人客戶經理基礎信息和日常維護

實施系統化、工具化管理;在客戶經理營銷作業考評系統中搭建客戶積分管理系統,按客戶忠誠度和產品覆蓋情況對客戶進行分層和差別化服務。

30.組織全行個人客戶經理專業技能考試,強化個人客戶經理經營和管理水平

31.舉辦個人客戶經理銷售PK賽,增強個人客戶經理實戰能力

32.舉辦各類專題培訓班,全面做好一線員工培訓工作

33.抓好基金銷售從業人員培訓及考試工作。

34.加大個人黃金業務從業人員培訓力度,研究通過外部權威機構考試認證方式。

35.做好保險從業資格考試工作,提高保險從業資格持證人員數量。

(三)加強渠道建設 提升服務水平

36.持續調整網點布局結構,在20---20--年布局規劃指導下,結合西部大開發與十二五規劃發展戰略,適當增設我行在發達地區(包括縣域)的營業網點。

37.持續推進網點購置、裝修建設,加強中心城市行和重點區域的資源配置,切實提高中心城市行的網點自有率水平,使中心城市行網點自有率提高5-10個百分點;

重點調整低產網點和5年以上未標準化裝修網點;繼續優化營業網點視覺形象標準,符合總行VI標準網點比例達到98%以上;結合我行二代轉型及打造100家標準化理財中心戰略繼續支持個人理財中心的優化改造工作;在赤峰建設1家保管箱業務項目;繼續加大離行自助銀行選址規劃建設,使離行自助銀行成為物理網點的有效補充。

38.全面提升渠道建設管理水平,落實集約化管理,制定全行網點建設工作流程和考核機制,進一步強化和完善網點建設責任機制。

39.試點推廣網點建設后續跟蹤評價工作,完善網點后評價體系,建立網點配置模型、網點選址模型,完善兩大渠道建設管理模式,加大網點建設情況檢查督導力度;

總結分析資本性支出對網點銷售的支持提高程度。

40.進一步完善自助業務運營管理體制,深入推進自助設備集中專業化管理步伐,力爭年底實現全行自助設備的集中管理工作,打造一支專業化和高效化的自助設備管理隊伍。

41.進一步強化自助業務基礎管理,繼續加大自助設備“剁尾巴”考核力度;

加大宣傳,提高設備分流率;積極拓展自助渠道的交易功能;進一步精細對設備服務廠商的管理和考核,切實提高設備運行和服務質量。

42.繼續加大自助設備的經營管理考評力度。

要突出對重點行、重點地區的政策傾斜。打造--------的第一梯隊,提高上述行的經營管理水平,使其在設備規模、運營指標、設備收入貢獻、柜面替代率水平上切實起到引領全區的作用。在此基礎上,帶動以唿倫貝爾、赤峰、通遼、錫盟、烏海為代表的第二梯隊加快發展,有效提高設備交易量和收入貢獻度。帳務性替代率要達到60%以上,同時要重點提高附行式設備的替代業務能力。

43.突出抓好離行式自助銀行的建設。

將自助渠道的建設放在與網點同等重要的程度來建設。力爭在未來三年內實現自助銀行與網點數量比達到3:1。

44.調整設備布局結構,力爭實現全行每個網點配備存款功能設備;

嚴格控制低產、低效設備的產生。力爭將低產設備控制在5%以內。

45.繼續做好自助業務風險的防控工作。

進一步規范自助業務操作流程;提高自助業務自查、抽查及普查工作質量,教育員工識別和自覺規避業務風險,提高自助業務風險防范能力和履崗能力。

46.利用行內外資源,采取多種渠道和方式來加強自助業務知識培訓。

47.通過持續開展星級網點管理,固化和提升網點轉型效果。

擬在原有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網點的基礎上,把星級向下延伸,增加二星級網點的評選。

48.整體提升全行網點服務質量,重點體現網點服務的穩定性和服務的固化。

49.從破難點和頑疾點入手,貫穿全年開展“抓服務、固成果、上水平”服務提升攻堅活動,循序漸進,實現網點服務水平的有序提升。

50.按照每季度兩次的頻率對所有營業網點開展神秘人檢查。

51.打造理財中心服務標準,提高理財中心服務質量,打造建設銀行理財中心服務品牌。

52.完善網點服務考核機制,強化網點的服務考核,在規范統一服務流程的基礎上,提高零售網點的營銷服務質量和水平。

53.加強對網點和個人客戶經理的培訓力度。

在培訓分工上,區分行側重對員工能力提升的培養,二級分行則重點進行基礎知識的.培訓。

(四)強化基礎管理,倡導合規經營

54.貫穿全年開展“破難點、整頑疾”風險管理提升攻堅活動,以進一步加強對私柜面操作風險管理,強化屢查屢犯問題的整改。

55.繼續強力打擊自辦業務和柜員禁止性規定,徹底杜絕有章不循、違規操作,提高柜員風險防控和合規經營的意識。

56.提高發卡質量,對不動卡進行定期激活和清理,規范理財卡等產品收費,建立完善的客戶升降級機制,實現按標準發卡,提高銀行卡年費收繳率及商戶回傭,優化準貸記卡功能,對打卡等事務性業務逐步進行全行性集中處理。

57.制定并下發《零售網點崗位績效考核管理試行辦法》,規范統一全行零售網點各崗位的績效評價內容、過程和結果。

58.理順理財產品銷售規范,解決理財業務多頭管理問題,加強對條線、分行特色理財業務的監督和指導,定期對分行銷售合規性開展檢查,規范操作。

59.加強全行網點資源配置的集中統一管理,全面清退外部保險機構駐點,做好代銷保險產品銷售組織

60.加強投資者教育,正確引導客戶合理配置資產和穩健投資,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理念。

61.繼續抓好基礎管理系列措施工作,將其作為常態化、制度化管理手段,實行動態考核,著力提高網點人員基本業務技能和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個人金融部位風險和案件防控的長效機制。

62.加強主動發現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做到事前預防。

對于各類審計、總行及區分行相關部門提供的內外部最新風險防控動態,及時跟蹤、搜集和梳理整理,認真研究分析,發現風險點,做到事前預防。

63.強化整改工作。

將各類審計、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機制,按照不同檢查層面的發現問題,制定整改流程,明確整改責任,確保整改效果,對不及時、不認真落實整改工作的,要對二級分行相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64.完善基礎管理考核機制。

繼續以個人金融業務基礎管理考核系統為依托,對營業網點、二級分行基礎管理水平綜合評價,連續考核,進一步夯實全行個人金融業務基礎管理水平;按月對委派柜員主管評價考核,組織開好柜員主管例會,加強柜員主管的履職能力。

65.抓好柜面操作風險管理,協調各級檢查團隊落實個人金融業務檢查計劃,對檢查結果充分整改和利用,提高對柜面業務操作的垂直指導力度。

66.完善“5+1”考評體系的基礎上,將理財中心考核納入其中,形成條線“6+1”考評模式,配套實施談話制度和二級分行經營管理評價制度,條線上下形成合力,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執行落地。

(六)加強系統建設 做好流程優化

67.繼續強化對數據特別是產品與客戶的分析和挖掘,進一步將管理做深、做細。

68.按照總行要求做好證券業務系統、理財產品綜合支持系統、核心業務系統、PBCS等系統的版本上線推廣,做好PBCS等系統使用情況的跟蹤通報。

69.做好區分行個人金融業務綜合管理平臺等自行開發系統的優化需求的提交及功能的日常使用管理。

70.進一步發揮總行營銷服務系統、分行客戶經理作業系統、OCRM、ACRM等系統工具客戶數據挖掘分析功能,提升精準營銷能力。

71.推廣網點業績評價系統、網點銷售門戶系統、網點資源調度系統、網點排隊和客戶識別系統及新功能。

72.通過個人客戶經理服務支持項目,開發客戶經理業績評價功能,建立全行客戶經理服務VIP客戶和產品銷售業績的統一評價標準。

73.依托“個人金融產品營銷服務系統”,加強客戶挖掘,提高商機處理率,加強商機統一管理,優化網銀精準營銷。

最后,啟動包括客戶經營、渠道管理、風險管理、服務管理、產品管理等在內的條線精細化管理提升一攬子計劃,推進條線經營管理再上新臺階。

三、20--年個人金融業務通報體系

為進一步加大對全行個人金融條線業務的督導和通報力度,及時通報個人金融業務發展狀況,搭建全區個人金融條線溝通交流的平臺。20--年區分行將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個人金融業務通報考核體系。在通報頻率上將按照日、周、旬、月、季度等;通報內容涵蓋營銷及綜合、客戶管理、產品、基礎管理、自助服務及網點建設等方面;通報對象維度涉及全區個人金融條線各個層級。

金融工作計劃220--年市金融辦將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樹立“抓金融、促發展”理念,強化“大融資、大金融”意識,堅持以社會融資總量為中間目標,堅持充分發揮金融支撐功能和發展壯大金融業并重,堅持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并舉,不斷拓寬融資渠道,創新融資方式,千方百計擴大社會融資總量,進一步提升金融支撐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

一、總體目標

實現社會融資總量300億元,其中市內外銀行信貸增幅超全省平均水平,力爭1戶企業上市成功過會,2戶以上企業進入上市輔導階段,10戶以上企業進入重點培育階段。新引進一家以上股份制銀行進入籌建實質階段?;就瓿赊r村合作金融機構改制。實現新開業小額貸款公司2家以上,新增貸款投放超25億元。實現融資性擔保公司累計貸款擔保額突破100億元。

二、重點任務

(一)努力擴大銀行有效信貸投放

堅持“有扶有控”,增強執行貨幣政策的靈活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充分發揮銀行主渠道作用,努力擴大信貸規模,同時注重靈活運用新型融資工具,利用銀行綜合金融服務優勢,持續加大有效信貸投放,力爭20--年市內外銀行新增貸款不低于上年,其中市內銀行新增貸款不低于130億元,貸款增速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1、全力爭份額搶規模。

繼續實行信貸投放目標管理,加大信貸考核力度。年初市金融辦將會同市人行、銀監局,將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年度信貸投放目標任務,分解到各行社,實行月考核月通報和季分析調度制度,并作為硬指標,列入年終對各金融機構信貸考核。進一步引導、激勵各行社早投放、多投放。激勵各金融機構及早謀劃,積極向總分行爭取政策和信貸傾斜支持,多跑省行跑總行,力求多爭份額多搶規模,做大信貸資源“總盤子”,強化分析調度,加大與金融機構協調聯動,采取形勢分析會、“窗口指導”、項目對接調度、進展通報等形式,強化常態和動態對接,及時介紹最新金融政策和產業政策,通報全市重大項目進展、企業資金需求和信貸投放進度,提前謀劃、及早對接、牢牢把握每一階段信貸投放的主動權。

2、加大銀企對接力度。

堅持早對接、密集對接,年初及早制定全年銀政企對接一攬子活動計劃和工作方案。圍繞市委、市政府重大發展戰略、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全年組織4次以上大型銀政企對接以及股份制銀行滁州行等主題活動。注重突出特色,根據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求,分層次組織系列“小規模、分專業、見實效”的專題對接活動。綜合利用滁州金融網、人行征信、發改委項目和經委企業管理等系統,利用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平臺,第一時間收集更新信息,暢通部門與銀行、擔保以及企業之間對接渠道,動態對接。進一步擴大對接范圍,積極邀請各類證券、基金、保險、信托、租賃、擔保、小貸等金融投資機構參與,進一步擴大融資合作面,以此促進業務合作,推動機構引進。

3、以項目為龍頭,積極擴大信貸增長空間,會同市人行、銀監局和發改委、經信委等經濟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重點圍繞美好新滁城建設、蘇滁產業園、招商引資、產業結構調整、承接產業轉移等重大項目以及企業資金需求情況,抓緊編制、儲備、對接項目,抓緊啟動新一輪與金融機構項目合作。

引導金融機構圍繞市委、市政府發展主線確定投資主線和信貸切入點,以項目為抓手,按照銀行信貸要求,完善前期手續。及時督查和通報項目對接進展,全力落實項目合作成果,突出重點,以重大項目爭份額,努力擴大信貸空間。

4、大力拓展銀行表外融資規模。

銀行表外融資是當前形勢下企業融資較為靈活簡便和現實有效的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綜合利用各類信貸替代工具,開發信貸替代產品,積極推進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保理、理財產品、信托貸款、委托貸款、結構化融資等表外融資業務,加大對地方經濟實際投放力度。將表外融資量作為軟指標,列入年終對各金融機構信貸考核。

5、充分發揮綜合金融工具融資功能。

鼓勵各金融機構積極爭取總行旗下的證券、信托、租賃、基金、保險等控股公司的多牌照金融資源支持,綜合利用多種金融工具,發揮“投貸債租證”綜合優勢,采取“信貸+基金”、融資租賃、股權融資、貸投合作、直投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

6、加大與市外銀行的合作力度。

進一步深化與國家開發銀行的合作,采取更為靈活有效的合作模式,吸引其持續擴大對我市城市建設領域的信貸支持。推進與進出口銀行的深度對接,重點推動外向型經濟和進出口企業與進出口銀行的融資合作力度,積極推進與市外各類股份制銀行、城商行和外資銀行的融資合作,利用其機制靈活、產品新穎、模式多樣優勢,重點加大對我市成長型、科技創新型企業和優勢集群集聚產業上下游優質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力爭20--年市外金融機構來滁投放超30億元。

(二)大力推動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1、加快推動企業上市融資。

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主、市場運作、政策扶持”的思路和“優選一批、培育一批、輔導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步驟,進一步健全企業上市推進機制,全力幫扶引導,持續保持我市企業上市的強勁勢頭,力求企業上市首發和再融資不斷取得新突破。力爭實現揚子木業上市過會。對已進入輔導期的擬上市企業,一企一策,全力推進,對具備條件、有上市意愿的各類企業,將盡快納入市級后備資源庫,重點篩選2-4家企業,政策傾斜,重點培育,力爭有更多的企業進入省級資源庫,享受省級優惠政策。不斷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采取專家授課、機構輔導、輿論宣傳等方式,加速后備企業上市進程,大力培植上市資源。

2、積極推進債券融資。

抓住國家加大企業債券發行力度、簡化審批程序的有利進機,積極創造條件,以城建、交通、能源、高新技術等收益相對穩定、風險較小的行業為重點,鼓勵和引導全市已上市公司、國有骨干企業和大企業發債。支持市開發區同創公司發行企業債券。

3、積極推進票據融資。

抓住國家擴大直接融資的機遇,市金融辦將會同市人行、市經委和各金融機構,加大與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對接溝通,充分利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幫助企業到銀行間市場融資,認真篩選直接債務融資目標培育企業,鼓勵上市公司、大企業和重點骨干企業到銀行間市場發行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集合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融資,并以此騰出信貸規模,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4、積極擴大信托融資。

市金融辦將主動幫助企業加強與省內外信托公司的業務合作,設計適合不同企業和項目的相應信托產品,通過信托貸款、信托股權投資、其他權益類投資等方式引入信托資金,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對受貸款規模、準入條件等制約無法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的項目、工程和企業予以支持,不斷擴大信托融資量。

5、大力發展租賃融資。

加強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銀行控股租賃公司的合作,支持租賃公司通過售后回租方式盤活在建項目的各類資產。鼓勵企業通過直接租賃、轉租賃、委托租賃等手段進行融資。

(三)完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增強金融支撐能力

1、加大金融機構引進力度。

以在皖設立分支機構的各類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和城商行為重點,加大引進力度,推動簽訂引進戰略合作協議,及時掌握其網絡布點規劃信息和國家金融監管政策導向,暢通引進綠色服務通道,強化引進工作領導組和推進協調組職能,明確任務,責任分解到人,全程跟蹤推進。會同市銀監局、市人行,積極跟進、主動服務,全力構建引進金融機構綠色服務通道。積極引進市外金融機構。全力推進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設立工作,力爭再引進1家股份制商業銀行。

2、鼓勵村鎮銀行開設分支行。

支持優質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成為村鎮銀行,鼓勵符合條件的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分支機構,加大財政扶持力度,鼓勵村鎮銀行與商業銀行錯位競爭,引導其立足縣域和“三農”搞好金融服務。

3、全面深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

全力推動鳳陽農村信用聯社改制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完成來安聯社改制為農商行工作。加快天長、明光、全椒農合行改制為農商行步伐。吸引優質社會資本參與到改制過程中,提升農商行的服務水平,支持績優農商行上市,充分發揮服務“三農”主力軍作用。

4、規范有序發展小額貸款公司。

認真落實省政府“控制數量,提升質量,合理布局,防范風險”的要求,堅持組建與規范并重,積極擴大試點成果,鼓勵各類資本實力強的大企業發起設立,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參與,同時積極向上爭取,力爭20--年再獲批籌建開業2家以上小額貸款公司。加大監管力度,促進小貸公司規范經營、強化風險防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和引導小貸公司不斷提升管理水平,降低利率和成本,其進一步發揮好在緩解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融資難中的積極作用,真正成為金融支持縣域和“三農”的有益補充。

5、加快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堅持融資性擔保行業強化社會責任和實行可持續發展并舉,逐步建立以國有資本為主體、社會資本為補充的市縣兩級擔保體系,發揮政府主導融資性機構的主力軍作用,堅持市場化運作。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充實資本實力,立足服務中小企業,創新融資擔保方式,充分利用和發揮好政府信用和財政性資金杠桿作用,不斷提升融資擔保能力,擴大擔保融資量,為更多的中小企業擔保融資發揮好服務作用。努力做好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防范工作。力爭20--年累計貸款擔保額超百億元。

6、促進投融資平臺快速健康發展。

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支持和推動市城司做大做強,建立投融資平臺與財政、土地聯動,資金“借用還”良性循環的運作機制,通過整合資源、盤活存量、收儲土地、出讓金凈收益全額返還等方式,不斷充實資本金,壯大資產規模,優化資產結構,持續提供穩定的現金流,提升平臺經營獲益能力,走出一條“在融資中實現投資,以投資保障融資”的可持續發展新路子,更好地發揮政府投融資主力軍作用。

7、積極吸引基金投資。

扶持和引導浚源基金加大投資力度,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參與,發揮示范效應,以此帶動更多投資機構對我市企業和項目開展投資。認真總結浚源基金設立經驗,繼續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加大政策扶持和對接引進力度,積極承接資本轉移,吸引更多的股權投資基金、風投、創投基金來我市開展風險投資,支持企業戰略重組,壯大規模,提升實力,做大做強。

金融工作計劃3一、加強與金融機構的聯絡、溝通、協作。

1.加強金融經濟的信息互通。

區金融辦依每月及時把錫山的經濟發展及企業的動態信息情況以及我區年銷售1億以下的中小企業基本情況及時向銀行傳遞,以供銀行發展信貸業務作參考性的基礎資料;同時積極為銀企合作發展做好銀行與企業的溝通工作,給予相關銀行必要的支持與幫助,極大地改善和提升我區金融環境。

2.組織駐區行長聯席會議。

為充分發揮每季的行長聯席會議作用,做好銀、政、企的合作對接,一是向各銀行通報全區經濟運行情況,并把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以及我區擬上市改制的企業名單向各銀行作了推薦介紹;二是共商《區20--年度金融工作要點》的主要工作。三是積極把我區投資項目及進展情況積極提供給各銀行。

二、銀政企合作機制有效加強。

1、銀企對接活動取得實效。

今年以來,針對當前企業急需融資的問題,區金融辦牽頭建立企業融資聯動機制,形成條塊結合、快速反映、即時協調解決單個企業融資困難的綠色通道,建立了企業融資服務工作機制,搭建起“銀政企”合作的新平臺。積極組織開展了一系列金融推介授信活動,進一步促進銀企合作,今年以來,分三批累計為37家企業落實新增授信13.762億元:

第一批:為無錫圣貝爾機電有限公司等4戶“三有一缺”(有市場、有效益、有信譽、缺資金)中小企業三月初解決落實新增授信1.1億元。

第二批:三月份在了解到大東格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等13家急需融資的中小企業、重點企業(項目)后,區金融辦通過多方溝通銜接,有效解決無錫東方國際輕紡集團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等5戶企業的資金需求,落實新增授信金額1.06億元。

第三批:在前兩次的基礎上,再次對我區企業融資需求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摸底調查,并向中國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推介了40家“三有一缺”企業,經過市區14家金融機構的實地調查和信貸審查,其中,無錫力揚纖維有限公司等28家企業于九月底獲得了銀行11.602億元的授信額度。

2、“銀政農”共建活動深入推進。

為解決我區“三農”發展資金難題,提高金融支農的創新能力。根據駐區農業銀行、錫州農商行及郵政儲蓄銀行推行小額、簡便的涉農信貸特點,我區農辦、發改局、農林局和上述三家銀行積極推行“銀政農”共建活動,把我區有融資需求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殖戶的名單進行了調查摸底。排查出我區有融資需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6家,農業企業5家,種養殖戶53家,并向銀行作了積極的推介。目前,共有4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家農業企業,家種養殖戶與錫州農商行達成了貸款意向1411萬元。其中:羊尖鎮水產專業合作社50萬、綠羊花卉苗木專業合作社500萬、嚴家橋水產專業合作社100萬、新峰苗木專業合作社100萬、綠羊溫泉農場500萬、綠羊園林有限公司100萬、羊尖花卉園藝場50萬、蝦蟹養殖專業戶5萬、水產養殖專業戶3萬、蔬菜養殖專業戶3萬。農業銀行向東亭農戶發放惠農卡5000余張,郵政儲蓄銀行發放農業貸款500萬元。

三、企業信貸危機協調機制有效構建。

1、動態掌握我區授信企業的信貸綜合情況。

為真實反映我區信貸企業的綜合情況,區金融辦加強與銀行之間的信息溝通,每個季度對我區授信企業的信貸情況及時進行匯總,全面掌握情況。對我區部分經營狀況不穩定的信貸企業加強預警,重點關注。

2、建立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聯絡員周報制度。

為切實維護地區經濟和金融穩定,建立了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聯絡員周報制度,由開發區、各鎮(街道)對轄區內可能或已經出現并引發區域金融運行不穩定的有關事項,包括企業信貸突發事件、企業逃廢債、非法集資、集體退保、理財產品大額虧損引發群體性投訴等情況,密切監控并及時匯總上報,力求在第一時間掌握動態情況,積極采取措施。

3、做好區域內企業信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協調工作。

協調神羊集團貸款事宜。對神羊集團及下屬貸款企業提出暫停付息的申請,我區加強與市金融辦、銀監會、人民銀行以及債權銀行的協調溝通,配合牽頭銀行組織神羊集團及其關聯企業債權銀行協調會議,充分商討神羊集團目前面臨的市場、資金和債務問題,為其他企業重組和恢復生產贏得時間,為下一階段工作奠定基礎。協調明

特化纖貸款擔保事宜。我區自6月份接到華夏銀行懇請錫山區人民政府協調“無錫市中億化纖有限公司”銀行貸款外部擔保的函后,區金融辦積極做好協調工作,加強與市銀監局、相關鎮政府、信貸企業、關聯企業、擔保企業等的溝通協調,取得了較為圓滿的成效。同時,對雙益紡織因受明特擔保影響貸款被壓縮,影響了企業正常生產,及時向市銀監分局協調交流,由銀監分局出面做好農業銀行和中信銀行的工作,使雙益紡織的貸款維持現狀而不受壓縮。通過總結我區神羊集團、明特化纖集團財務危機經驗,建立了企業信貸突發事件預警及應急處置機制,明確了處理信貸突發事件的責任主體、程序和措施等,為實現區域金融安全提供機制保障。

四、農村小額貸款試點工作進展順利。

由我區紅豆集團作為牽頭股東組建的阿福小額貸款公司自4月份正式開業運營以來,已累計發放貸款1.61億元,其中小企業貸款1.1億元,農戶及農業經濟組織貸款4575萬元。另外,根據省、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根據小額貸款試點工作安排,我區雅迪科技有限公司順利通過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嚴格評標,于九月份中標組建我區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格,經上報省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于十一月三日正式批復同意籌建無錫市錫山裕民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經一個多月的籌備,12月份已通過省金融的開業驗收,至此,我區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增至2家。另外,我區東方鋼材城也通過評標,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報批通過,正在籌建中。

五、加強對金融政策的推介宣傳。

前期主要針對擔保業務方面的有關政策、農村金融組織機構的組建(如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公司、典當等)相關的組織優惠政策和業務上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的收集歸類,并加強與這些機構的對接。

同時,根據近期無錫市出臺《關于幫助企業解決續貸過程中暫時性資金困難的意見》,以解決中小企業續貸過程中出現的“資金真空”難題,被稱為“過橋資金”。以及無錫人行今年初動員各商業銀行研究、制定并報請市政府出臺相關規定,大幅降低相關收費標準,通過公推票選方式,確定16家企業房地產評估報告通用評估機構。今后這些通用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將被錫城所有銀行認可的相關精神通過各種渠道向基層進行宣傳。

金融工作計劃4一、優化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改善農村信用環境。推廣克山縣全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試驗區經驗,推動縣域和墾區建立涵蓋農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銀行和非銀行信用信息電子檔案;對鄉、村、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信用等級分類評定,評定結果作為信貸投放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是打擊惡意逃廢金融債務行為。配合省銀監局、省高院對全省400余件金融案件進行清理,對失信被執行人給予信用懲戒。

三是優化金融市場政策環境。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對金融機構辦理各類抵(質)押登記業務給予便利,并制定全省統一規范的抵(質)押資產受理、辦理的標準、條件和內容,簡化抵(質)押程序。

四是開展區域金融生態環境評價。選擇2個市(地)開展金融環境評價試點工作,將評價結果作為地方政府開展融資活動的依據,激勵地方政府增強區域金融環境良性建設的主動性和自覺性。五是建立完善政府服務平臺。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企業融資需求類信息;完善金企對接平臺,廣泛吸納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圍繞全省重點項目適時開展專業化的金企對接活動;搭建農村物權流轉平臺,實現農村各類物權的信息登記、政策咨詢、合同鑒定、融資服務等功能;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平臺,發揮政府增信優勢,推進銀擔合作。

二、深化金融與實體經濟融合。

一是協調金融機構繼續加大對“三農”及小微企業的貸款投放力度,確保其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力爭全省支農再貸款限額、支小再貸款累計投放額、再貼現累計發放額增幅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二是擴大全省直接融資規模。鼓勵省內企業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和境外主板、創業板上市融資;鼓勵省內企業在“新三板”掛牌;鼓勵金融機構牽頭運作發行區域集優集合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等債務融資工具為中小企業融資;加快我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建設工作。三是引導保險資金參與我省項目建設。引導保險資金在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等重大項目建設中發揮作用,鼓勵保險資金投資養老服務產業、設立醫療機構和參與公立醫院改制等。四是金融支持我省企業“走出去”。放寬或取消對省內企業境外放款、境外融資及境外直接投資等方面的限制,依托外資銀行的國際網絡優勢和差異化服務,幫助我省外向型企業、有跨境業務的企業及有海外融資需求的企業“走出去”。

三、優化和改善金融服務。

一是繼續加大金融供給力度。協調駐省銀行機構向總行爭取信貸規模,增強信貸資金投放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對重點產業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的信貸支持力度。二是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引導駐省銀行機構向總行爭取更多的貸款優惠利率政策,清理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不斷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三是繼續創新金融產品。鼓勵金融機構開展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存貨質押融資、保單融資、信貸保證保險、資產證券化等業務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協調銀行機構簡化貸款手續和流程,縮短貸款審批時間;引導保險機構提供手續簡便、價格低廉的保險產品。

四、完善金融市場組織體系。

一是吸引金融機構入駐我省。利用我省財政獎勵政策,吸引金融機構總部入駐我省或設立分支機構,吸引各金融機構總部在我省設立呼叫中心、后援中心、電銷中心、軟件研發中心等金融后臺服務基地。

二是發展壯大地方金融體系。引進戰略投資者在我省組建政策性農業保險機構;引進戰略投資者推進農村信用社改制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積極爭取將我省納入民營銀行試點范圍;鼓勵銀行機構發起設立村鎮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等總部位于我省的金融機構。

三是推動建立股權投資基金。采取財政資金與金融資本匹配放大投入及市場化募集的方式,在我省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重點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十大重點產業”、現代農業產業及對俄經貿合作等重點產業轉型升級;吸引有實力的各類股權基金來我省投資,促進我省企業發展潛力、科技成果與資本市場融合。四是規范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分公司和通過同業拆借、向法人股東定向借款等方式補充資本金;支持融資擔保機構業務創新,構建銀行融資、民間融資、直接融資擔保并存的基本業務框架,力爭20--年底前實現融資擔保機構縣域全覆蓋。五是繼續做好創新農村金融服務工作。按照省政府《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推進方案》部署,加快推進農村金融主體、金融產品和擔保方式創新。

五、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

一是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貫徹《國務院關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的意見》,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力量和手段;建立地方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地方金融監管重大問題,依法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非法證券期貨、非法保險業務等各類違法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各類交交易場所、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監管力度。二是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建立中省直有關單位和市縣政府橫向聯系、縱向溝通的地方金融發展與風險處置機制;指導下級政府金融工作部門做好所監管機構的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加強對本地區跨市場、跨行業交叉性金融的監測分析和風險管理。三是繼續做好對駐省金融機構的考評工作。完善現行金融機構考核獎勵政策,對加大信貸投放規模、優化信貸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創新金融產品等金融機構和高管人員給予重點獎勵;建立金融機構綜合考評機制,省政府對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金融機構給予通報表彰,并依據考評情況對財政性資源進行合理配置。

金融工作計劃520--年,堅持以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為中心,發展普惠金融為主線,以改革舉措、政策落實為推動、以政銀企合作機制為抓手,以直接融資為突破口,以防范風險為底線。繼續深入推進金融組織創新、機制創新、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強支付體系建設,構建多層次、廣覆蓋、低成本、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顯著提升“三農”、小微企業--縣域經濟的金融服務水平,力爭20--年貸款余額達100億元。重點做好以下八方面重點工作。

一是進一步發展普惠金融。持續優化縣域金融機構布局,推動金融機構深耕基層向鄉鎮延伸;推動農村金融服務全覆蓋,進一步加強農村支付基礎設施建設,打通農村金融基礎服務“最后一公里”,整合拓展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站居民電費、通訊繳費及社保繳費、領取等功能,打造農村金融超市,實現金融服務“村村通”。

二是進一步優化金融體制機制。積極開展流程再造,充分發揮國有商業銀行“三農事業部”、小企業中心支農、支企作用,落實系統內二級分行信貸審批權限,對風險特征類似客戶開展集中授信;加強我縣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推進國有擔保公司增資擴股,與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開展風險分擔試點,建立銀行、擔保公司、企業風險共擔機制。

三是進一步創新金融產品。選擇主要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村經營主體,開發應用“信貸+擔?!?、“信貸+保險”、“公司+專業市場+農戶”等貸款產品,大力創新符合“三農”、中小微企業實際的金融產品;組建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平臺,大力開展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積極探索農房、宅基地等抵押貸款試點,進一步擴大抵質押物范圍。

四是進一步加大農村經濟金融平臺建設。探索設立村級擔?;穑剿鲃撔陆鹑诜鲐毊a品,積極支持現代農業發展,籌建大別山農產品交易中心,試點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合作,設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平臺,用金融的手段支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發展。

五是進一步完善和應用農村征信體系。對現有的農戶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系統升級,簡化項目,注重實用,動態管理,適時更新;引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擴大信用貸款發放,督促涉農商業銀行積極應用征信成果,發放信用貸款。

六是進一步拓展農村保險服務覆蓋面。農業保險方面,繼續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擴大特色農業保險覆蓋面,將板栗、油茶、桑蠶、毛竹、中藥材等特色農業納入保險試點;開展責任保險和人身保險。

七是進一步健全財政金融政策支持體系。加大對金融機構下沉網點的獎補,完善金融機構考核辦法,對金融機構實行分類分行考核,重點考核新增存款投放當地、存貸比、戶均投放量等指標;積極爭取銀監部門落實金寨銀行業金融機構差異化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提高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支農再貸款限額,落實提高對金寨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提高--縣法人金融機構合意貸款規模,鼓勵金融機構擴大投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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