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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堅持和強化首都城市戰略定位,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逐步有序推進長期在京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戶工作,緊密結合本市實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申請人,可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三條 堅持公平公正、總量控制、存量優先、有序推進的原則,穩步實施積分落戶制度。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積分落戶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
第五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由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指標組成。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四)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六)納稅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七)年齡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八)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
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九)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
第六條 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積分落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包括積分落戶指標的具體認定標準和政策執行具體操作流程等。
第七條 積分落戶每年申請一次。符合第四條規定的申請人,可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由用人單位統一向有關部門申報。
第八條 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分值。市有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并將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公示通過后,申請人可按相關規定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第九條 獲得積分落戶資格的申請人,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落戶;其配偶、父母申請落戶按照本市現行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辦理。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在積分落戶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及所在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申請人當年及以后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經落戶的,予以注銷。對所在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后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以上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由市有關部門對積分落戶指標體系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 日。
解讀北京積分落戶管理辦法按照《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申請積分落戶,要同時符合這4個條件:
1 持有本市居住證
2 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3 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
4 無刑事犯罪記錄
按照《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積分共分為9大指標,即繳納社保年限、連續在京居住年限、教育背景、職住區域、創新創業能力、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和守法記錄等。
1.合法穩定就業指標
申請人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積3分。
解讀:這是最基礎的一項積分,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要求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連續工作滿一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一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一年及以上。
2.合法穩定住所指標
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一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一年積0.5分。
解讀:無論是自有產權住所,或有合法租賃住所,都需連續居住滿一年及以上,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3.教育背景指標
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
解讀: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且不區分全日制還是非全日制,如果申請人在工作期間拿到了在職研究生的學歷也可積分,但在讀期間繳納社保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再累計計算。不同學歷積分相差不小,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解釋,給高學歷人才設定較高的分數是為了保持就學與就業、居住的起點公平,學習一年的積分分值應與就業和居住一年的分值相銜接。
4.職住區域指標
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區,每滿一年加2分,最高加6分。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區,每滿一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5.創新創業指標
在科技文化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國家級獎項最高加12分,市級獎項最高加6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在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每滿一年加2分,最高加6分。在創業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每滿一年加1分,最高加3分。
解讀:上述創新創業指標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6.納稅指標
近3年連續納稅,個人所得稅平均每年10萬元及以上或者投資的企業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加6分。
解讀: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將減12分。
7.年齡指標
不超過45周歲,加20分。
解讀:為何年過45周歲就不能加分?相關負責人表示,年齡指標主要是為了優化人口年齡結構,緩解北京的人口老齡化進程。隨著年齡增長,就業和居住兩項指標的得分都會累計增加,20分相當于多工作和居住五年的積分,可以適當彌補年輕人就業和居住年限較短的不足。
8.榮譽表彰指標
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加20分。
解讀: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如果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9.守法記錄指標
二、加強社會保險費基礎管理工作,提高社會保險費的征管質量。
根據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基礎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們認真抓好社會保險費的基礎管理工作,主要抓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社會保險費票證管理,督促基層稅務所及時繳銷票,社會保險費征收資料隨稅收征管資料一起保管裝訂。二是每月及時與社保經辦機構、金融機構、財政部門進行對帳,建立登記臺帳。三是所有社會保險費收入都錄入地稅征收系統,確保社會保險費收入的完整和準確。
三、加強對代征單位的督促管理,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
社會保險費是老百姓的養老錢、看病錢,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幸福,關系到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為了防止社保基金被截留、挪用,我們加強了對代征單位的管理和檢查,督促代征單位按月解繳代征的養老保險費,做到月末無余額,并進行票據結報。
四、完善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征收方式,為繳費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實施“銀費一體化“的辦法征收養老保險費以來存在扣繳率不高的情況,我局和區郵政局協商,建立了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催繳制度,每季度對未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靈活就業人員采取郵政信函的方式進行催繳,全年共發出催繳通知44份。通過催繳,提高了扣繳率,完善了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為繳費人提供了優質的服務。
五、加強社會保險費法規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社會保險氛圍。
由于社會保險啟動實施的時間還不長,社會保險的政策性非常強,參保單位和個人的情況復雜等原因,許多企業和個人對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不了解,對參加社會保險后職工可以享受的養老、失業、醫療的待遇不清楚,缺乏參加社會保險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影響了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及整個社會保險工作。為進一步搞好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擴大社會保險的影響力,我們認真抓好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主要開展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納稅輔導、稅收檢查時,向納稅人宣傳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二是利用地稅外網,宣傳社會保險的相關政策,并及時進行維護更新。通過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在全社會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社會保險氛圍。
六、大力催收歷年欠費,確保圓滿完成全年征收任務。
近年來,我局的社會保險費收入都以較大的幅度增長,,主要原因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積極開展擴面工作,企業補繳歷年欠費和大量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補繳歷年欠費所致。今年市局下達給我局的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為00萬元,要圓滿完成任務相當困難,我們在認真抓好日常社會保險費征收的同時,強化對歷年欠費的催繳力度,多次與區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協商,研究解決的辦法或措施。一是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起對有欠費的單位進行逐年清理,確保數據準確;二是各稅務所對欠費單位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通知書》,對欠費進行書面催收;三是局領導與區勞動保障部門的領導一起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存在的問題,積極爭取區領導的支持,由區領導召集區教委、區衛生局落實欠費補繳的辦法和措施,要求區教委、區衛生局下屬的學校和醫院必須在2009年10月內繳清歷年的欠費。2009年共催收歷年欠費00萬元。
七、啟動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確保電煤供應。
為合理配置煤炭資源,調節煤炭市場供求,確保我市的電煤供應,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我市從2009年3月起,對煤炭生產企業和個人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并明確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我局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在市地方稅務局4月22日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工作會后,精心準備,于5月中旬正式啟動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2009年共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0萬元。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認真搞好調研。區局業務科室和稅務所一起深入產煤地區的部分有代表性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調研,向企業宣傳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政策,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為完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征管辦法打下了基礎。二是及時布置安排。及時召開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會,傳達了市局會議的精神,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進行了具體的安排布置,要求基層稅務所和稅收管理員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履行職責。三是搞好宣傳培訓。區局和主管稅務所一道,5月13日、5月15日,分別召開了片區所有煤炭生產企業參加的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宣傳培訓會。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開征的目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政策及具體申報繳納辦法進行了宣傳和詳細的講解。
八、認真抓好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散裝水泥資金的代征工作。
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散裝水泥資金是總工會等部門委托地稅機關進行代征的基金,為了切實履行好代征職責,我們主要抓了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搞好地稅機關代征職責的宣傳。許多企業對地稅機關的代征職責不清楚,存在一些誤解,我們積極的向企業宣傳解釋,使企業理解繳納工會經費等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和地稅機關的代征職責,自覺繳納應繳的各項基金。二是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輔導和日常稅收檢查時,督促企業繳納未繳的各項基金。三是將三項基金的代征工作納入對基層稅務所的考核內容,督促稅務所切實履行代征職責。
省政府同意《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是進一步深化我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重要舉措,涉及到地區及行業間利益的調整,政策性強,難度較大。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實行省級統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注意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不準自行擴大企業職工提前退休的范圍,不準隨意提高離退休人員待遇,不準擠占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地要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對擠占挪用的保險基金要按規定及時足額收回。勞動、財政、審計、銀行等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確保省級統籌工作順利進行。
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辦法
全文為實現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統籌范圍省級統籌的范圍包括,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也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納入省級統籌。
二、統籌項目省級統籌支付項目包括,省級統籌范圍內的企業離退休人員按國家和省規定標準享受的離退休金和各項補助、補貼。
行業統籌企業移交地方管理以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照我省計發辦法執行。對于按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高于按我省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加發一定數額的補貼,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補貼標準逐年調整,5年后統一執行我省計發辦法。補貼的標準及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確定。原行業統籌企業已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原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核確認的行業統籌項目,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被確認的行業統籌項目,所需費用在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各市地和行業自行確定的離退休待遇,不納入省級統籌。凡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提前退休的人員,原則上仍由企業負擔。
三、基金籌集和支付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以工資總額或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為便于省級統籌順利運轉,對企業繳費比例采取區別對待、逐步統一的辦法。
1999年,省、市地及縣(市、區)屬企業的繳費比例,在市地統籌原繳費比例的基礎上分別確定為:青島25.5%,濟南23%,淄博22%,菏澤21%,東營、煙臺、濰坊、濟寧、濱州、聊城20%,棗莊、泰安、日照、臨沂、德州19%,威海、萊蕪18%。
原參加市地統籌的中央駐魯企業,繳費比例低于19%的,按19%繳納;繳費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繳納;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下降1個百分點。
原行業統籌企業,繳費比例為13%及以下的,按13%繳納;繳費比例為13%以上、不足19%的,提高1至2個百分點;繳費比例為19%及以上、不足21%的,按20%繳納;繳費比例為21%及以上的,下降1至5個百分點。
今后,對繳費比例高于或低于20%的市地和行業,繳費比例逐年進行調整。濟南、青島兩市和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限為5年,其他市地和行業企業的過渡期限為3年。在過渡期內,每年按照全省養老保險基金的實際支付需要,確定降低或提高企業的繳費比例。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職工個人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別市地或行業實際繳費比例已超過5%的,維持不變。以后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三)私營、個體從業人員,1999年按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逐步過渡到與其他企業職工相同的繳費比例。雇主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由本人繳納。雇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按不低于5%的比例繳納,其余部分由雇主繳納。雇員個人繳費比例以后每2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8%。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發放。其中,中央駐魯企業(含省煤炭系統企業,下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省屬企業1999年暫由市地負責,2000年起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其它企業和個體從業人員,由市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五)企業和職工個人要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收繳;企業繳費部分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轉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戶。
(六)為了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建立基金收繳獎懲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按月向參加社會統籌的企業撥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拖欠。離退休人員死亡,企業須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離退休人員死亡的次月起停撥其基本養老金。
(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采用全額征集和全額撥付的結算方式。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
四、基金管理和調劑使用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計劃收付、兩級調劑、分級負責”的管理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其中,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由省直接管理;各市地、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由市地代管。
(二)省政府每年初根據全省及各市地上年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決算情況,在綜合考慮職工參保覆蓋率、工資增長率、基金收繳率、清還企業欠費率、追欠擠占挪用基金率和離退休費用增長變化等因素的基礎上,向各市地、行業下達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各市政府、行署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計劃,向各縣(市、區)和企業下達分解計劃。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設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總戶),市地、縣(市、區)設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戶)。各市地、縣(市、區)收繳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省、市地下達的基金上繳計劃分別上繳省、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省、市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總戶、分戶)。省及各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積累的基金,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
(四)各級政府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政府制定的基金收支和上繳下撥計劃,除遇重大自然災害和特殊情況外,計劃一般不作調整。對不按規定上繳基金的,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會同財政部門直接從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劃撥。
(五)各市地(不含濟南、青島)按省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額的一定比例(1999年按10%),按月提取省級統籌調劑金。按照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劃,基金收支相抵有結余的市地,按月上解調劑金。完成省下達的基金收繳計劃后,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市地,先用本市地提取的省級調劑金予以彌補;仍不足的,從本市地歷年滾存結余基金中支付;結余基金用完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下撥差額。完不成省下達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計劃而出現基金收入不足支付離退休費用的,用歷年滾存結余基金彌補。市地當年和歷年結余的基金,由所在市地代管,使用時需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六)濟南、青島暫不上繳省級統籌調劑金,省也不予調劑。當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不足以支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動用歷年滾存結余基金彌補。仍不足支付時,當地財政部門應給予支持。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是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專項基金,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擠占、挪用,嚴禁投入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省級垂直管理。在省政府機構改革前,暫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市地及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機構設置、編制及領導職數按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制定的原則和政策,由同級機構編制和勞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會同省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市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后,由當地有關部門按程序任免。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成員的管理方式,由市地確定。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仍由同級財政負擔。
原行業統籌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予保留,待省政府機構改革時統籌研究。目前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由企業解決。
為了落實被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被征地”)上的農業人員的社會保障,促進其就業,根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籍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就業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農業、房地、公安、醫保、民政、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縣政府應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
被征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提供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的總數、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做好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原則)
按照落實社會保障與土地處置、戶籍轉性整體聯動的原則,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將農業戶籍轉非農戶籍的,都應當首先落實離開土地的農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再辦理土地處置、戶籍轉性的手續。
按照落實保障,市場就業的原則,征用地單位承擔的征用地費用應當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落實社會保障。被征地人員實行市場就業。
第六條(被征地人員的條件)
需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應當是被征地范圍內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籍16周歲以上的人員,其具體條件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被征地人員的分類)
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分為:
(一)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勞動力(以下簡稱“征地勞動力”)。
(二)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養老人員(以下簡稱“征地養老人員”)。
第八條(就業服務)
征地勞動力按照市場就業的原則,納入城鎮就業服務范圍。
征地勞動力可以在戶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可以參加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
征地勞動力自主創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開業指導、創業培訓、開業貸款擔保或者貼息、非正規就業等扶持政策。
征地勞動力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特困人員的,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規定實施就業援助,幫助其實現就業。
第九條(征地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的用途)
征用地單位為征地勞動力承擔的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確定。
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鎮基本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費;
(二)養老、醫療和不低于24個月的生活補貼等補充社會保險費。
小城鎮基本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征地養老人員安置補助費的用途與構成)
征用地單位為征地養老人員承擔的安置補助費,應當用于繳納征地養老費。
征地養老人員的征地養老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補助費等費用。征地養老費的繳費年限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養老費的計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可選擇鎮保和應提前養老的規定)
男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的征地養老人員,可以選擇按照征地勞動力的辦法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選擇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其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區縣政府制定。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征地人員應當納入征地養老人員范圍,提前養老。提前養老的征地養老費繳費年限還應加上提前養老年限。
第十二條(養老協議)
征用地單位應當與征地養老人員簽訂養老協議。對已生效的養老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
第十三條(征地養老費繳納、征地養老待遇及經費管理)
征地養老費由征用地單位向區縣政府指定的征地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繳納。征地養老人員自繳納征地養老費的次月起,可以領取生活費,報銷醫療費。生活費標準、醫療費報銷標準及辦法由區縣政府另行規定。
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征地養老人員的征地養老費的管理,制訂管理辦法,設立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征地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為征地養老人員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遷入戶口的控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發后,征用地單位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在被征地范圍內控制戶口遷入。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條(相關手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被征地人數以及落實就業和保障的方案報區縣政府批準后,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核定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和征地養老的總人數及人員分類等情況。市勞動保障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單位應當在市勞動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和征地養老費。
房地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憑市勞動保障局核定的人數、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和征地養老費的人員情況及相關證明,為征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為被征地人員辦理農業戶籍轉非農業戶籍手續。
第十六條(征地管理費的收取和使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征用地單位按照被征地人員安置總費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費,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員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設備購置等必需的支出,補充落實就業和保障過程中處理特殊情況以及歷史遺留問題所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安置費用計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單位按本辦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員安置費用,可以計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爭議處理)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險;檔案;創新
隨著國民經濟的逐步發展,我國社會保險的參保數迅速增加,社會保險檔案管理也將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因此做好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根本點是加強創新。只有通過對新時期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創新的必要性以及現存的問題分析,將紙介檔案與數字檔案的轉換,才是需要對新時期提出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創新的途徑策略。
一、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現狀分析
(一)社會保險的參保人數增長迅速
我國社會保險的參保數,增長迅速。2009年底,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3550萬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1659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2647萬人,比2008年末增加231萬人。根據《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1-2012年)》指出,到2012年,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超過2.23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超過4億,失業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2億,工傷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4億,生育保險參保人數超過1億。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的人數逐年增長。可見,我國社會保險檔案與日俱增,當今社會的發展對社會保險檔案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對社會保險檔案進一步創新。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改革計劃
近幾年來,國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面實施了各種改革計劃,早在2009年最后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在2010年內開展全國范圍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制度”。從2010年7月1日起,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可跨省轉移接續。2011年11月15日,人保部就《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根據草案,企業繳納險種從養老、醫療、失業險三項擴至五項,新增工傷和生育險。這些政策改革都為新時期的社會保險事業的進一步發展營造了很大的發展空間以及機遇。
(三)負責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部門分散
我國公民個人社保檔案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中管理。現行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分散型的。具體情況是:社保中心管理著養老、醫療、工傷等法定的基本保障檔案;民政局管理著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商業保險公司管理著公民個人補充保障的一系列保險金。這種現狀造成多頭經辦,政出多門,業務交叉,資源浪費,政令難以統一的局面。由于管理機構分散、不集中,使人們在利用公民個人社保檔案時,存在著許多不便。例如,我們如果需要了解公民個人就業及保險金交納情況,需要到幾個不同的管理機構去了解,這樣就給公民個人和組織在查詢工作中帶來了很大的不便;而且這種分散的管理,使整個社會保障體系出現了許多漏洞,于是就出現了一些奇怪的現象:如“涉保”人死亡以后,其所涉及的個人保險賬戶并未隨之終結,仍有人代領保險金。
(四)社會保險檔案工作缺乏硬指標考核
社保檔案數量巨大,工作環節繁瑣,相對于社會保障工作,社保檔案工作沒有硬指標來考核,也沒有統一的管理辦法和標準,因此讓部分檔案工作者放松了對工作的要求。社會保險的五個險種檔案并非一個部門管理,進而導致不同的開發商參與系統建設,相互之間的互不信任以及人為設置壁壘,或者同一家系統開發商采用了不同的標準和技術架構,導致系統割裂。數據只能采用共享或交換的形式,只有極少數地區實現基本信息的共用。比如2008年1月央視報道深圳農民工的“退保潮”現象,就是因為不同的省市之間不能共享社保繳費信息,從而導致社保對于“候鳥型”的打工者來說只是帶不走、挪不動的“地方糧票”。
(五)社會保險的經辦效率和范圍需要擴大
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不斷擴大,經辦管理效率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近年來伴隨著生活中網絡的普及和對稅務、銀行等網上業務的接受,熱切期待社會保險經辦業務網際申報模式的實現,而傳統性紙質檔案管理約束將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參保者要求簡化手續、便捷服務的利益訴求,因而我們應從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戰略高度認知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問題,再繼續討論介質原始性問題顯然已是過去時了。現今解決檔案數字化的關鍵是討論如何確保數據歸檔前后原始性認證和原始性保證問題。
二、我國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系統存在的問題
(一)對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不夠重視
由于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是比較新的工作,人們還不是很重視。社會保險工作的重點都集中在擴大基本社會保險的覆蓋面,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等方面,忽視了社會保險檔案管理,使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工作處于無序狀態,其作用無法得到充分發揮。
(二)社會保險檔案管理體制不規范
由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制度缺乏統一的規范和標準,造成歸檔范圍不明確,社會保險文件材料收集不齊全,檔案管理方法不健全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社會保險檔案專職人員難落實。有些社會保險部門檔案機構不健全,沒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檔案,即使有,也是臨時抽調,沒有經過專職培訓,嚴重影響社會保險檔案的質量。
(三)社會保險檔案存檔的條件差
由于場地限制和經費不足等問題無法解決,社會保險檔案管理始終未能列入社保經辦機構的議事日程,大多數社保經辦機構至今未設立固定的場所存放檔案,歷年累積的社會保險檔案只能由經辦人員分別保管。由于沒有專有的庫房,只能存放在潮濕的房間里,致使社會保險檔案存在諸多安全因素。這種不規范的檔案管理方式不僅查閱起來非常困難,也給日常經辦工作帶來許多不便。
(四)缺乏專業社保檔案的管理標準和規范
社保檔案管理缺乏國家標準,職工檔案管理仍在執行1992年勞動部與國家檔案局共同制定的《企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而該項制度中的部分條款如適用范圍、歸檔范圍、管理形式、交接流轉等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實工作的需要,亟須修改。在沒有統一標準的情況下,有的制訂了一些社保檔案的地方標準,有的地﹑市制定和公布了醫療保險檔案管理辦法、低保檔案管理辦法,而全國許多地﹑市則沒有建立相關管理標準和規范,造成社保檔案的各地管理方法不統一。在不同專業類別中,管理的規范和水平也不一致。
三、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解決辦法
(一)將紙質檔案轉換成數字檔案存檔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于業務辦理需要,會在辦理過程中出現大量的紙質材料或證明,各類保單合同、證件掃描件以及各種需要存檔備查的檔案資料,是非常龐大的一個數字。紙質材料保存起來不方便,但是將這些材料進行電腦掃描儲存,就可以將紙質檔案轉變成數字檔案。根據檔案工作的實際需要,可靈活運用,如目錄數據適宜采用文本錄人;全文數據則可以采用圖像掃描錄入;而一些當前常用的數據可制作成光盤。
(二)根據社保檔案類別進行分類管理
根據不同檔案的類型進行分類管理,方便查找、儲存,可以防止檔案的丟失與缺漏。應針對不同門類的檔案,確定不同的歸檔整理方法。首先,確定立卷原則。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按社保檔案不同價值性質分類,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次,確定歸檔形式。根據各社保經辦單位文件材料形成的類型,確定以“件”或“卷”進行整理、歸檔的文件材料范圍。最后,根據社會保險檔案的保存價值確定“永久”、“長期”和“短期”三種保管期限。
(三)建立全國統籌的社保管理系統,規范標準
建立全國統籌的社保檔案管理體系可以為社會保障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和不斷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礎。以電子政務標準體系和勞動及社會保障標準體系為指導,以投融資與運營模式和項目實施監理模式為依托,按照多層架構的模式將系統自上而下構架成為組件與業務組件、業務運作支撐平臺、it基礎設施三個層次,樹立以監控及管理、信息安全為主的貫穿三大層次的兩大體系模式。為適應勞動者的流動和工資收入的變動,對每個勞動者按號碼設立檔案卡,并用計算機儲存,記錄公民個人歷年的工資收入情況。在全國設立計算機網絡,對每個勞動者的情況進行追蹤記錄;并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網絡查詢接口,允許公民定期查詢,同時也可替他們預測,比如退休時可拿到多少養老金,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在全國統一管理下設分支機構
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領導下成立一個全國統籌的社保檔案管理中心,結束社保檔案管理分散問題,實行高度統一的管理,改變目前政出多門、決策分散、管理混亂的局面,使其成為統一管理全國社保檔案的領導和決策機構,負責擬訂社保檔案的發展規劃、改革計劃、重大決策和有關法規、規章制度,參與制定社保檔案的管理標準和規范。其次,全國統籌的社保檔案管理中心還可以在全國各地設置分支機構,包括地區局、地方辦事處、數據處理中心和項目服務中心。負責公民社保檔案內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并送交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