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農業保險風險管理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巨災風險管理制度就是一系列融資安排
農業保險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實際上就是一種在發生大災風險損失情況下,保險機構的常規風險責任準備基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時的融資預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缺少制度性安排,保險公司的破產概率會大大上升,合作保險機構也會發生較大賠付困難;同時,投保農戶應當獲得的損失補償也必然大打折扣,這就有違我們開設農業保險的目標。在其他農業保險發達的國家,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都對這種情況下的融資安排有具體的規定。美國1980年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在發生大的災害,責任準備金不足以支付賠款時可以發行債券,解決賠款資金問題。2009年修訂的《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在出現這種情況時,經過農業部長(聯邦農作保險公司董事長)批準可以從政府所屬的“商品信貸公司(CommodityCreditCorporation)”籌款。加拿大的農業保險法也同樣對發生大災損失時的融資作了安排,其聯邦和省的《農作物保險法》規定,在責任準備金和歷年結余積累不足以支付當年賠款時,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向聯邦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借款來履行合同賠款責任。1986年和1988年,加拿大就發生過兩次嚴重旱災損失,保險公司所借債務多年后才還清。在我國幾十年的農業保險試驗過程中,因為沒有這種大災損失發生情況下的制度安排,不止一次發生過上面所說的那種不規范的“自動封頂賠付”、“減額賠付”甚至賴賬不賠的情況,嚴重侵害了投保農戶的權益和保險機構的信用和聲譽。
大災風險分散制度可以有多種形式多個層級
農業保險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可以包括多種方式和多個層級。我們曾經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巨災風險管理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年3月出版)中做了比較詳細的研究和介紹。大災風險管理制度,一般都是從兩個維度來安排,一個是大災風險分散手段或融資方式,另一個是風險分散或融資層級和規模。從方式上,分散農業保險的大災風險可以通過購買再保險、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發行專項債券、借款以至風險證券化等手段達成。表一是幾個國家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管理制度的安排。從層級上,農業保險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可以是單一或者多層級安排的制度。從表一中也可以看出,這些國家不僅有多種方式和途徑來分散農業保險的巨災風險,而且他們的制度還不止一個層級。在我國的農業保險近幾年的試驗中,各地主要建立了巨災風險準備金,有的地方還初步建立了一級或兩級大災風險準備基金,例如北京、上海、浙江。有的省建立了省、地、縣三級大災風險準備基金,例如江蘇省。表二是我國目前部分省市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大災風險分散制度的安排概況。從表二可以看出,這些省、直轄市、自治區目前初步建立的大災風險分散手段普遍比較單一,主要是再保險和省內大災風險準備金(北京市政府還為自己承諾承擔的風險責任購買了再保險),還缺乏其他的大災風險管理或者融資手段,層級也多限于保險公司和省一級(江蘇有三級大災風險準備金)。有的省政府承擔部分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損失的超賠責任,有的省則不承擔任何大災風險的超賠責任。
我國將如何設計自己的大災風險管理制度
目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我國各省將根據《農業保險條例》的要求,制定或者完善本地的農業保險制度,特別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其中必然涉及到建立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問題。《農業保險條例》第八條雖然規定“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但是沒有具體規定如何建立這種機制、選擇什么方式和途徑、建立幾級風險分散機制以及制度建立后如何操作和運轉等。
首先,省一級政府要擔當本省大災風險管理制度的組織責任,同時要適當承擔省內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大災風險責任,這也是“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應有之義。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而言,國家不會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風險責任“兜底”,但也不會把大災風險責任完全壓在保險機構肩上。因為任何保險機構都難以獨自承擔農業保險的大災風險損失。
其次,省一級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也要從分散風險的手段和層級兩個方面做出選擇和安排。在省一級,這種制度不一定局限在大災風險準備金上面。就分散大災風險的手段而言,在各保險機構購買再保險的基礎上,省一級政府層面最好選擇市場化融資手段,包括發行政府擔保的農業保險特種債券,或者允許從政策性金融機構借貸。可以但不一定要建立大災風險基金,也不必要在風險證券化方面動腦子。因為建立和管理大災風險準備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將長期占用大量的資金,在我國資本市場不那么完善的現今,基金規模難以預測。
【關鍵詞】農業風險 農業保險 價格支持 災害救助
【中圖分類號】F304 【文獻標識碼】A
農業風險的產生往往具有不確定性,風險一旦產生,農業生產就會大受損失,造成農產品供需失調及農民收入減少,影響一國的糧食安全甚至是社會的穩定。因此,農業生產風險管理是一項重要的制度與政策,是保證農業生產順利進行的手段。研究域外國家農業生產風險管理經驗,對于提高我國農業生產力,降低農業生產風險具有現實意義。
美國農業生產風險管理
從整體上看,美國在農業生產風險管理之中,還是以保護政策為主導,在此政策模式主導下,形成了多種多樣的農業風險管理方式。既有農產品價格支持制度,也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還有信貸及稅收優惠政策與一般性農業支持政策。
農業保險制度。美國農業保險制度在政府主導下經過了很長的制度變遷,從最初的完全私營制,到中間的國營制與公私合營制,直到今天的政府監督下的私營制。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的私營商業保險公司就嘗試運作農業保險業務,但是經過大約40多年的發展,這種完全由私營保險公司承保農業險模式以失敗而告終。1938年聯邦政府看到了私營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運作中的失敗,開始介入農業保險,依據國會1938年10月頒布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成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聯邦政府提供經營費及保費補貼,這種國營單軌模式持續到1980年代初,但是這種經營模式導致政府財政負擔過重,保險的業務范圍局限于少數地區和農作物,因此保障作用有限。于是在1980年7月美國政府修訂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農業保險為此走向公私合營制。直到1996年,美國再次修改《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公私合營制走到了盡頭,依照1996年新修改的法案,美國農業保險最終進入“政府扶持下的私營單軌制”階段,這也是現行較為合適的農業保險模式。美國農業保險險種類型豐富多樣,幾乎覆蓋了農業生產的各個領域,農場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選擇,其主要險種包括:
多風險(一切險)農作物保險。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種農業險,保險公司依據農場主農作物歷史最高產量或地區平均產量來確定承保責任。該險種主要有農業巨災保險與擴大保障保險,巨災保險保障水平較高,有很多兜底責任,因此保費也較高,當然聯邦政府會承擔50%左右的保費;后者是對巨災保險的一種再救濟,在巨災保險上的一種更高水平、更完善的保險保障。
區域收益保護保險。這種保險是專為小麥、玉米、棉花、花生等8種大宗農作物而設立的,此種保險的保額不是依據個別農產產量而定,而是依據一個縣來年預測平均產量而確定的,保險責任涵蓋這8種農作物整個生產過程。
收入保證保險。這是一個新的險種,是1996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第二次修訂后確立的險種,從1997年試行以來,效果頗佳。以農場主家庭收入作為保險標的及賠償依據,包括團體收益保險,收入保護保險及作物收益保險等種類。
傳統商業險種。如火災保險、颶風保險等,這類傳統商業險種在最初私營單軌制時就確立了,到今天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其保險責任及投保范圍也非常固定。但1996年修改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規定,凡投保一切險農作物保險的農場主還可以另行購買傳統商業險種,但保額及保費需適度減少,兩種險種的投保范圍及保險標的不能完全重復。
總而言之,美國的農業保險將產量風險和價格風險全部納入保護范圍,并且提供了多樣化的農業保險產品,到2012年底美國可以參加保險的農作物已經達到了100余種,承保面積超過了1億公頃。由此可見,農業保險在美國農業風險管現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由于WTO《農業協議》的達成,近年來,美國的農產品價格保護政策發生了較大的調整,由原先的計劃補貼、合同補貼改為直接支付和支持價格等,具體而言,有如下兩點:
首先,直接支付額度增加。2012年美國再次修改了《農業法》,美國對新農業法目標價格與靈活性合約下的直接支付額度維持或適度降低了標準,但卻擴大了直接支付的范圍,增加了大豆、花生和其他油料作物品種,兩項之和的直接補貼額度與2002年農業法標準相比有了較大的提高。
其次,支持價格深化。2012年新農業法推行的支持價格通過農產品營銷援助貸款率來操作,補貼仍然用市場價格與貸款率的差額來實行,從本質上將仍是無追索權貸款的延續。
美國農產品期貨市場。美國是期貨市場的發源地,從世界上第一家期貨交易所―芝加哥期貨交易所成立到今天已經有160余年的歷史,已經成為美國重要的風險市場工具之一。目前美國期貨市場作為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設施,在化解市場風險、配量農業資源、形成國際權威價格以及吸引國際資本等方面,都發揮了關鍵性作用。其極大地提升了美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并形成了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等一批國際著名的期貨交納所。這些交易所都可以從事農產品交易活動,可以上市交易玉米、小麥、大豆、谷物、柑橘等30多種農產品的期貨合約與期權合約①。
政府救助。在對農業風險進行管理的過程中,美國政府的作用發揮得也較為完全,它向農場主提供包括災害補貼、土地休耕補貼以及儲藏補貼在內的種種政策支持,并且除災害保險方面提供政府支持之外,還對農場主提供救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個人災害救助。如果生產者的年度總產量低于或等于美國農業穩定與保護局(ASCS)規定計劃產量的65%,農場主可以申請領取災害救助。這種個人災害救助是完全依據農場主作物產量而定的,不論生產風險是否真正產生,其功能就如同區域收益保險中的依據產量承保而發放保險金的功能是一樣的,面積災害救助。面積災害救助所提供的理念如同農作物保險中按照作物面積與產量對比提供保險的功能是一致的,只不過是不需要交納保險費。在ASCS面積災害救助計劃中,其救助的依據就是在實際單位面積產量與期望單位面積產量之間差額的基礎上,如果在受災后的任何一年度中,實際單位面積產量只有受災之前單位面積產量的65%,農場主及生產者就可以申請領取該救助。
巴西農業生產風險管理
巴西農業主要以經濟作物生產為主,在國民經濟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巴西外匯收入的主要來源。但是,由于發達國家對本國農業的保護使得國際農產品市場競爭更為激烈,巴西農業也因此遭受了來自國際方面的較大風險,因此巴西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政策。
農產品價格支持及稅收優惠政策。2005年以前,巴西農業政策主要是固定農業補貼,限于財政壓力,巴西政府從2005年開始取消農業補貼,轉為實行農產品價格支持政策,價格支持政策中確定了農產品價格的基本基點,當市場交易的平均價格低于基本基點時,政府就以價格支持中的基點價格來收購農產品,保護生產者利益,避免市場動蕩給農業生產帶來不利影響。
另外,巴西政府還在稅收政策上有多種優惠,其中土地稅優惠幅度最大。對于一般的種植出口作物的土地,其土地稅由農民與市政府各承擔一半;州級政府只從農戶出售農牧產品所得收入中扣除,以此征收商品和服務流通稅;市政府基本上不征其他稅。同時,為了扶持中小生產者,巴西政府規定,如果農民家庭擁有的土地面積不超過30公頃,家庭成員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在城市中沒有房產的,依法可以免交土地稅及個人所得稅。
農業保險制度。巴西的農業保險在發展中國家是比較發達的,其保險業務覆蓋面較為寬泛,主要險種有五個類型,即農作物保險、牲畜保險、農民財產保險、農村信用保險及農民人身保險,由一般的農業保險公司經營,主要是各州立國營農業保險公司及私人商業保險公司。其運作體系有兩個方面,一是聯邦政府支持下國家再保險公司經營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各州立保險公司及私人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險,也是該體系的一部分;二是聯邦政府農業保障計劃。
國家再保險公司(IRB)。該保險公司是巴西農業保險主要運作機構,基本上能夠掌控巴西整個農業險市場。公司股份分為兩類,巴西聯邦政府控股50%,私人控股50%,但是私人股東沒有投票權,實際上是由聯邦政府完全控制。其主要經營上述五種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同時還經營其他商業保險的再保險。
農業保險穩定基金(AISF)。該基金是IRB完全經營并支持的保險計劃,主要是用來分散農業居災風險及市場風險的,其基金來源有四個方面:一是聯邦財政撥款,占到基金數額的50%;二是其他農業保險公司上交的年度凈利潤的40%;三是保險經紀人的傭金,私人商業保險公司撥付給經紀人傭金的8%上交該基金;州立農業保險公司將經紀人傭金直接上交給IRB,成為該基金的一部分;四是國家保險公司自己經營利潤的一部分,通常是年度凈利潤的20%。②
國家農業保障計劃。這個計劃實際上是一種農業擔保融資計劃,由農業部、中央銀行主導,巴西聯邦政府每年從其年度預算中撥出2%~4%的資金設立基本基金,參加該計劃的農民也需要向基本基金繳納一部分附加費,這個附加費相當于是保險費,不退還給農民,農民可以從巴西各商業銀行獲得相當于該“附加費”一倍以上的貸款,貸款是無利息的。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計劃。該計劃于2005年11月正式運作,從2006年開始保費補貼范圍不斷擴大,由最初的7種農產品擴大到所有的農作物、牲畜、水產及林木,到今日,該計劃實施9年來,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美國與巴西農業風險管理機制的共同特點
實施農業風險管理需要較好的經濟基礎。國外政府對于農業的風險管理都是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階段而實施的,農業風險管理政策是政府為了實現農業與其他產業的均衡發展,以確保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作用,進而采取的一系列支持和保護農業的政策措施。經濟的現代化和經濟建設的巨大成就,為農業風險管理提供了技術手段和物質基礎。
建立了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上述國家的農業保險機制運作良好,保險業務類型豐富,財政對保費的補貼較高,能夠提升農民參與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在客觀上能夠降低農業生產的風險。一般采取的是強制性保險與附條件強制性保險,從政策上將農民納入到國家風險管理機制之中。巴西、美國規定農業貸款戶必須參與農業保險,形成準強制性保險。巨災保險也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其他的農業福利計劃,諸如價格支持、農業貸款等也與農業保險聯系起來,這是附條件的強制性保險。而且兩國政府在保費補貼上的支持力度也較大,賠付比例也較高,這些因素都是促進農業保險制度發達的原因。
農產品價格保護制度成為普遍的農業風險管理措施。各國政府向農民提供價格保護措施中,最普遍的方式是農產品最低價格保護制度。美國的價格支持幾度變化,現在實施的是目標價格制度,巴西實施的最低價格支持制度,其實這兩種制度運作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政府通過宏觀調控的方式來維持市場價格的最低基準點,一旦市場價格的基準點低于支持價格或目標價格時,政府就會出面收購農產品,來保護農業生產者的利益,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國外利用較完善的現代化市場工具來規避農業生產風險。發達國家對于農業的市場風險管理手段已經較為完善,遠期合約、期貨交易以及期權合約等風險管理手段運用的較為成熟,在管理農業市場風險方面發揮了較為積極的作用,農產品交易品種不斷豐富,為更好的化解農業市場風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從現代化市場工具運用的基礎來看,越是市場經濟體制健全的國家,現代化市場工具發展得越好,現代化市場工具要有一個市場風險管理手段運用的良好環境。
美國與巴西農業風險管理方式的差異
農業生產風險總體上看,可以分為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兩種情形,上述各國農業風險管理方式也分別是為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預設的。歸結而言,農業保險制度與政府救助主要是為自然風險而設立的;而期貨市場及價格支持政策則主要是為市場風險而設立的。
自然風險管理方式之比較。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是明顯的市場化運作,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代表國家處于監督地位,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及其再保險;在再保險體系上,美國從2010年開始有所調整,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在再保險領域可以適當受理,這主要是源于國會在2010年制定的《農業巨災風險法案》,這個法案是對1996年修改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一次改變,即在巨災保險領域,從2010年開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可以受理此類險種的再保險;在保費補貼上,美國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不再局限于法定補貼,近年來實施的是浮動式保費補貼,即保費補貼與保險險種、作物種類相掛鉤。
巴西的農業保險在發展中國家是非常完備的。保險體系與保險范圍完善,不但有一般的農業險,還有農業保障計劃,相當于是發達國家的附條件強制性保險;農業保險運作及再保險體系由國家完全壟斷,帶有強烈的政策性,不屬于市場化運作體系;③其保費補貼沒有發達國家完備,保費補貼的局限性特征明顯,只限于特定農作物及特點險種。
市場風險管理方式之比較。美國的價格支持在2012年第10次修改《農業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目前實施的是合約直接支付與貸款利率掛鉤的價格支持,市場化運作明顯,也符合WTO的規則。在這方面,巴西就顯得落后一些,因為是發展中國家,可以使用“藍箱”政策,在價格支持上完全是政府主導的最低價格保護制度,缺少市場化體系。
在期貨市場上,毫無疑問,美國是最為發達的,美國的期貨交易種類繁多,風險分擔方式多樣,遠期合約與期權合約同時并舉,具有強大的市場風險化解能力;巴西基本上沒有期貨市場,2012年開始,才建立了巴西第一家農產品期貨交易所―里約熱內盧農業商品交易所,交易種類單一,主要是可可豆及咖啡豆。
(作者分別為寧夏大學光彩學院講師,寧夏醫科大學副教授)
【注釋】
①周志堅:“美國農業發展經驗及借鑒”,《農業發展與金融》,2013年第12期,第66頁。
②柴智慧,趙元鳳:“拉美地區的農業保險:實踐、挑戰與啟示”,《世界農業》,2012年第9期,第125頁。
關鍵詞 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業保險監管;美國農業保險
一、美國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介紹
1938年,美國農業部根據《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成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ederal Crop Insurance Corporation,FCIC)。該公司是行使《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所授予權利的政府全資農作物保險公司,為農業部的下屬機構,負責農作物保險規則的制定、履行對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的稽核和監督職能,并提供再保險。其設立目的為:通過建立健全的農作物保險體系,增強農業的經濟穩定性,并為設計和建立農作物保險體系提供有益的研究和試驗手段,以提高國民的福利水平。[1]
為了加強對美國農業的支持及對農作物保險的監管,1996年《美國聯邦農業進步與改革法》對美國農業部的1994年重組法案做了修正,在其第226項條款之后增添了新的內容,即有關建立風險管理局(Risk Management Agency ,RMA)的條文,之中規定了RMA作為農業部中一個獨立機構的地位,并對其職能、組成與資金來源做了明確規定。其設立目的是為了監督和管理FCIC,以及管理聯邦農作物保險風險基金的帳戶和與農產品期貨市場有關的各個項目,履行的是從農場服務局分離出來的為農戶風險管理服務的職能。[2]作為美國農業保險業務的監管機構,風險管理局主要承擔農業保險政策及法規的制定、監管、再保險和綜合服務四大項工作,是為農業生產者開發、保持和提供風險管理的工具,以便讓農民能夠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商業風險。其職責主要包括:負責全國性險種條款的制定、費率的厘定;負責向私營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費用補貼,向農民提供保費補貼;負責與各私營保險公司協商,簽訂標準再保險協議,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負責對私營保險公司執行法律和協議的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建立農作物保險數據庫,并用于厘定費率;負責私營保險公司與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往來帳戶的決算,如保費和費用補貼款的劃轉、代收費用上劃等,并編制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年度報表;負責制定農作物定損標準和通用定損標準。
二、美國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農業保險監管制度在保障本國的農業保險及市場的穩定、持續、良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借鑒它的法律制度的經驗和優勢,對在結合我國農業保險自身特點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保險監管法律制度具有積極意義。這些國家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可供我國借鑒的有以下方面。
應建立具有本國特色的農業保險監管模式
美國FCIC成立的初始階段兼具農業保險經營與管理職能;隨著農業保險開展的深入,FCIC從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中解放出來,只擔負監管職責;而后在農業保險發展較為成熟階段,為了更好地對農業保險實施監管,又專門成立了RMA進行農業風險管理。美國的經驗表明,對農業保險的監管并沒有整齊劃一的單一模式,而必須根據各國的實際國情建立適合本國需要的監管模式,才能真正實現促進農業保險業及其市場的良性發展。因此,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模式必須依據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狀況、歷史經驗、管理體制、政策目標等方面來建立,而當農業保險狀況發生變化時,監管目標、內容、方式、手段等也應隨著農業保險的發展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動。
三、應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農業風險管理局
美國農作物保險的監管則由專門機構――隸屬于美國農業部的RMA進行[3],此種安排是出于加強對美國農業的扶持和風險管理的需要而為之,同時也是為了在農作物保險的運作中便于與立法機關進行協調以及和農業生產者進行溝通。
從美國的農業保險監管機構設置情況來看[4],無論采取什么樣的機構監管、無論是單獨監管還是聯合監管,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都須具備職責明確、專門性強、能很好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和政策,確保農業保險業及其市場的健康發展等特點。而從目前我國保監會監管農業保險的現狀看,這些要求都無法滿足。因此,我國應成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監管機構如農業風險管理局,來應對農業保險發展對監管的需求。我們應在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就必須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來確定其法律地位、職能、其他的與監管農業保險必須具有的相關權利與職責和監管的適當程序。未來的農業風險管理局應擔負著廣泛的職責:設定農業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監控遵守情況以及報告結果;設定農業保險監管的清晰目標和實現這些目標的有助于促使農業保險持續、健康地發展手段;以及能夠建立起監管人員運用監管權力的問責機制等。
完善《農業保險條列》中關于農業保險監管的細則
我國農業保險監管對象及內容是農業保險監管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實際上即是監管主體要完成的任務和職責所在。因此,只有明確了所要監管的對象及內容,才能確實、有效地達成監管主體需要實現的目標。我國于日前剛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明確了農業保險監管的對象-保險公司和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也進一步明確了監管的內容,包括保險經營主體的準入資格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資質、經營核算原則、保險合同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制定、等內容。欣喜之余我門業要看到,我國農業保險起步晚、基礎弱、經驗少,當前的農業保險監管體系還有待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監管體系的建設要根據農業風險特征和農業保險的管理流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相關機制,多一些現場檢查和事后監督審計等手段,全方位制約市場主體的違規行為,加快建立服務能力、管理能力等評價體系,用公允的標準建立淘汰機制以及盡量減少或杜絕部門利益導向而帶來的政策風險等。
參考文獻
[1]劉欣.美國農業保險制度及借鑒[J].中國經貿導刊,2004(22):46.
[2]Richard E.Just,Linda Calvin,John Quiggin.Adverse selection in crop insurance Actuarial and asymmetric information incentives.American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9:834.
1.我國涉農保險監管的內在目標一是可靠。科學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能夠提高涉農風險管理部門監管效率,保護我國農業生產者的經濟穩定,通過農業風險管理部門的監控,促使農業保險人嚴格遵守國家農業保險計劃標準,確保涉農保險計劃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二是合理。農民以合理的代價獲得涉農保險,保證涉農保險的價格合理和合同條款合理,在農民(投保人)和農業保險人之間實現利益的平衡。三是公平。對涉農保險投保人實施無歧視的對待,面對所有農業生產者,不管其生產規模大小,涉農保險監管規則要求涉農保險計劃沒有差別。我國農業現代化和科技程度不高,農民的農業再生產能力比較差,保證涉農保險人依約及時履行對投保人的賠付義務是涉農保險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四是安全。政府加強對涉農保險基金的監管,保證我國涉農保險基金的安全。涉農保險健康運行要求涉農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涉農保險基金的安全需要有完善和規范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
2.我國涉農保險監管的外在目標由于國家的政治需要,國家對涉農保險進行監管,通過涉農保險的方式讓公共財政普惠廣大農村和所有農民,享受改革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實現農村全面、和諧發展。目前我國農民抗風險的能力非常弱,沒有政府的大力支持,難以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涉農保險作為準政策性險種,體現了政府的行為,以政府的權威動員全社會分擔涉農風險。對涉農保險進行有效的監管,保證實現準政策性涉農保險的目標,是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不可推卸的政治任務。
(二)明確涉農保險監管的主體、對象和法律責任
1.明確涉農保險的監管主體我國涉農保險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應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并應建立協調溝通機制,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其中,由中國保監會繼續對涉農保險進行監管,既可保持監管工作的連貫性,又可保證監管工作的專業性;農業部對農業特質及農業風險的認識更專業,有利于開展險種的選擇、費率的制定等技術層面上的工作;財政部負責監管涉農保險的保費補貼、管理費補貼及巨災準備金等財政扶持事宜。在明確分工、各司其職的基礎上,要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避免互相牽制。還要確保涉農保險監管過程的相對獨立性,提高監管過程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2.明確涉農保險的監管對象我國涉農保險關系中存在著三大監管對象:政府、農業保險經營組織和投保農戶。一是政府。對政府的監管主要是對其涉農保險政策扶持行為的監督(主要包括財政補貼、稅收減免、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險等幾個方面的政策優惠與資金支持)。二是農業保險經營組織。監管機構對各類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監管,主要為了提高廣大農戶對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信任度,保證農戶投保的安全性,維護涉農保險市場公平、安全、高效的運行,避免涉農保險經營組織違規操作和損害農戶的利益,如對投保農戶的欺詐、不如實說明和解釋保險產品、制定不利于投保農戶的保險條款、災害后不予理賠或少賠等行為。三是投保農戶。對投保農戶的監管主要是對農戶在購買涉農保險和農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進行監管。由于保險經營主體對這些信息的掌握遠不如農戶真實、詳細,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就會導致涉農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的問題;另外涉農保險還存在嚴重的逆向選擇問題,通過監管農戶以控制涉農保險經營的高風險,促進農業保險業的穩健發展。
3.涉農保險的法律責任涉農保險法律責任,這里主要是指各類農業保險經營組織、中介機構和投保農戶等農業保險關系主體,違反農業保險法律法規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根據違反農業保險法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的不同,農業保險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其中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有責令改正、吊銷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許可證、罰款等;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罰金等。(1)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法律責任涉農保險經營組織的法律責任是指各類涉農保險組織違反涉農保險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第一,騙取補貼、虛假報告、拒絕監管行為及其法律責任。涉農保險經營組織通過故意虛構保險標的、編造虛假數據、文件、資料等方式,騙取國家財政補貼;提供虛假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拒絕或妨礙依法檢查監督,構成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可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定的罰款;情節嚴重,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甚至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二,違反財務管理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保險主體經營涉農保險業務,違反財務管理規定;沒有按照規定使用涉農保險條款和費率,或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事故查勘定損,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定罰款;情節嚴重,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新業務或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如果保險主體經營涉農保險業務行為違反條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予以警告并處以一定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應撤銷任職資格,禁入保險市場。(2)涉農保險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目前我國涉農保險中介機構主要指涉農保險人。違法行為主要有:涉農保險中介機構未取得經營涉農保險業務許可證而非法從事業務;涉農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中欺騙投保農戶。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可由涉農保險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或吊銷經營業務許可證。(3)投保農戶的法律責任投保農戶的法律責任主要指投保農戶的欺詐行為,給農業保險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謊稱遭遇災害或事故騙取保險金、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罰。
(三)建立專門的涉農保險監管機構———涉農風險管理局
涉農保險監管機構必須設立在政府的核心層,監管機構才能夠具有充分的資源、農業科學和農業保險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職權,這是農業保險監管成功的關鍵條件。政策性保險非盈利性和商業性保險盈利性特點,決定了兩者無論監管內容和監管規則都有很大差異:政府對商業保險(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以商業化運作的農業冰雹險)進行監管,主要因為保險業事關國計民生,地位重要;使經濟實力強大的保險公司以公正的價格出售保險合同來提高公眾福利;目標定位是防止“保險公司破產、保護公平和致力于保險的可獲得性和充足性”[5](P101)。而對于準政策性涉農保險,涉農保險監管在于促進涉農保險作為國家的支農政策工具實現其政策目標。如果還由保監會監管兩類不同性質的保險,有可能導致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業務之間管理的沖突。農業保險在展業、承保、防災減損、理賠等業務經營方面以及在跨部門協調上比商業保險更為復雜,這也要求對涉農保險監管的要求更高。因此,國外農業保險的監管機構通常都是專門的監管機構,不是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例如,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立法創建了獨立的農業風險管理局,監管聯邦農業保險公司的運行和管理并檢查聯邦農業保險計劃。日本的農業保險由農林水產省負責監管。因此,在我國農業部內設立相對高度獨立的涉農風險管理局,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保監會同時監管商業保險和準政策性涉農保險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涉農風險管理局有充分的資源支持,具有充分的監管權力,擁有大量具有豐富農業和涉農保險專業知識的人才,有助于確保監管涉農保險過程的協調性,能建立抗衡各部委和利益集團的重要制衡機制。與保監會相比,農業風險管理局監督涉農保險,可以推出更快、更高質量的監管規則,采用更透明、更具問責性的監管方式。在行政管理方面,涉農風險管理局能更好地與我國現行的行政和預算權力中心(如農業部、發改委、氣象部門和財政部)聯系,通過與政治和行政權力的核心建立直接聯系,可以大大增強監管效力。能更好地向涉農保險的利益相關者宣傳涉農保險信息和監管規則,有利于推進我國農村和農業的良性發展。國家必須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確定涉農風險管理局的法律地位、職能、監管的適當程序、監管涉農保險必須具有的相關權利與職責。涉農風險管理局的職責包括:一是設定涉農保險監管的重點和難點、監控遵守情況以及報告結果;二是設定涉農保險監管目標和手段;三是建立起監管人員運用監管權力的問責機制等。
(四)制定科學、合理的涉農保險監管規則并確保有效遵守
涉農保險的監管規則應堅持經濟原則和法律原則,通過有效實施國家的支農政策,提高農村的社會福利。經濟原則是減少涉農保險運行成本,提高涉農保險的效率;法律原則是減少涉農保險執行者過度的自由裁量權。監管規則是保證涉農保險信息的質量,應減少涉農保險當事人收集信息的負擔,為涉農保險人和投保人帶來積極的潛在利益。這就要求提高涉農保險監管水平,設計出科學、合理、操作性強的高水平監管規則。
1.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起草涉農保險合同以及監管規則目前我國涉農保險的投保人絕大多數是農民,素質低和信息不對稱,因此,起草涉農保險監管法律規則和涉農保險格式合同條款,應用平實的、易懂的和非專業的語言非常重要。涉農保險監管法律規則的內容清晰、易懂是確保監管法律規則得到有效實施的基本要求。
[關鍵詞]農業保險;運行機制;保險文化;財政支持
近年來,積極探索發展農業保險已在我國形成共識,全國一些地區試點工作取得積極成效,農業保險不斷萎縮的態勢得到一定緩解。但是,從現有的農業保險發展情況看,我國的農業風險管理總體上還處于較為原始的狀態。要持續高效地推進農業保險,必須著力解決一系列影響農業保險發展的關鍵問題和矛盾,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
一、強化農業保險在現代農業風險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將農業保險作為宏觀經濟政策,特別是農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度化地推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農業普遍面臨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體制風險和生物風險等多種風險的威脅,農業風險損失非常嚴重,農業自身的承災能力較為脆弱。與傳統農業相比較,現代農業的集約化、國際化、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現代農業在發展的環境、條件,生產的內涵與外延等方面都發生了相當的變化,但是,這些變化非但沒有減少農業風險,反而使農業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復雜性增強,農業巨災風險損失壓力越來越大,農業風險的擴散和傳播加快。巨大的農業風險是阻礙我國農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為促進現代農業的發展,客觀要求建立日益社會化和市場化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發達國家的農業風險保護體系主要包括農業保險、災害救濟、農產品期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對農業生產各個環節的主要風險都提供保障選擇,從而較好地保護了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其中,農業保險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國傳統的農業風險管理主要是以政府少量的、臨時性的事后救濟和農民分散的自我保護為主,農業的風險保障程度很低。農業的高風險和低收益使我國的農業發展環境得不到改善,嚴重制約了農業的發展。農業保險作為專業的現代風險管理工具,能夠將政府和市場力量有機結合,在全社會分攤風險損失,較之其他風險管理手段具有明顯的效率優勢,而且,農業保險具有綜合的經濟效應與社會效應,不但有利于分散風險,促進生產,增進投資,提高收入,而且還能降低農村金融風險,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因此,在推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過程中,應突出和強化農業保險在現代農業風險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國家應該將農業保險作為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支持和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
二、高度重視農業保險市場的培育和機制的塑造,堅持發展政府誘導型農業保險運行機制
大量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和實踐表明,農業保險發展的難點和關鍵在于農業保險市場的培育和機制的塑造,其核心在于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農業保險的正外部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加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農業具有公共福利性,農業保險的這些屬性為政府支持和參與農業保險提供了理論支撐,同時農業保險在實踐中面臨的供給嚴重不足、市場失靈等現實矛盾,也對政府參與農業保險提出了強烈的要求。政府運行機制的農業保險有其合理性,但是完全的政府運行機制往往存在效率低下的矛盾和弊端;同時,給國家的財政造成沉重的負擔,而且會對私人保險產生“擠出效應”,抑制保險市場的發育。況且,作為發展中國家,目前我國的財力還無法達到完全由政府承擔經營農業風險損失的能力。另一方面,市場機制的農業保險雖具有效率優勢,但是,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私人保險難以克服市場化經營的障礙。我國目前還缺乏市場化農業保險經營的基礎,市場化的農業保險模式在現階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借鑒國際國內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和教訓,我國應該發展政府誘導型保險機制。政府誘導型農業保險運行機制既非市場化的運行機制(即商業化的農業保險模式),也非政府運行機制(即政策性農業保險),更不是政策性和商業性的簡單混合。它是指政府從農業保險經營主體中退出,讓位于私人保險,同時改變政府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直接補貼的形式和手段,通過為私人保險公司提供平臺,創造經營環境和條件,降低經營成本和控制風險水平等手段,以建立對私人保險誘導機制為主,最終引導農業保險走上市場化發展模式為目標。與完全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相比,政府的作用由直接變為間接,由臺前走到幕后。從市場的培育角度,著力培育市場主體。開放國內農業保險市場,適度放松農業保險市場的準人限制。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各地實際情況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除了組建國家型的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公司外,積極探索合作型、股份型等組織形式的保險公司,并引導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代辦或共保農業保險業務。從農業保險機制的塑造角度,應該通過政府經濟政策的誘導、法律法規的規范、保險的監管等手段,塑造農業保險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以及通過再保險和巨災基金等手段建立的風險分散機制。通過這些機制的培育,逐步完善農業保險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農業保險的發展效率,保障農業保險的穩健發展。
三、加快農村保險文化的建設和傳播,增強農民對保險的認同度,刺激農業保險需求
保險文化是在長期保險實踐中形成的關于保險價值觀念、社會心理、倫理思想、經營哲學,以及社會保險制度等范疇的總稱。保險文化內涵十分豐富,包含保險精神文化、保險制度文化和保險物質文化三個方面。保險文化決定人們對保險的認同程度、所持的社會心態、行為規范,以及受這些因素影響構成的保險關系。因此,保險文化不但影響保險供給,更影響保險需求,保險文化在保險發展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國農村保險文化發展和傳播滯后,農民保險知識匱乏,對保險了解較少;保險意識落后,保險的認同度很差。保險是一種知識性和技術性很強的產品,特別是保險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有效利用,其程序和環節較為復雜,制度和規則十分嚴格,要求投保人具有一定的保險知識。農民對現代保險知識和文化的接觸較少,缺乏對保險功能和作用的科學認識以及對合同與契約的了解,甚至形成了錯誤的認識,例如如果沒有發生損失、沒有賠付,那么購買保險就是浪費錢財;如果在保險期間沒有遭受損失,就應該退還保費等,顯然這些認識是對保險缺乏基本了解。
農村保險文化發展落后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一是傳統自然經濟因素的影響。傳統農業的典型特征是封閉性和非市場性,是以自給自足為特征的農業文化,是以家庭或血緣關系為紐帶的生產組織,缺乏廣泛的社會分工與協作。人們在面臨風險損失時,缺乏運用市場手段尋求緩解社會矛盾的方法。傳統農業文化重視家庭保障,沒有建立起現代商業意義上的風險意識,而缺乏全社會普遍保障的思想,這種思想幾千年延續下來,使家庭保障變成一種思維慣性,逐漸形成一種文化的力量,在這種力量的作用下,人們相信、信賴于家庭單位,不太容易接受現代社會保險。二是傳統文化的影響。不少人存在迷信心理,認為保險不吉利,寧愿以血汗錢去祈求菩薩保佑,也不愿花小錢獲得保險保障。
因此,加強保險文化研究,加快農村保險文化的傳播,增強農民對保險的認同和接受程度,改變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意識,是影響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因素。從農業保險的經營來看,保險公司輸出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更應輸出保險文化。保險經營者承擔著創造、傳播和經營保險文化的職責。保險文化傳播途徑與方式的選擇應切合農村社會的特點。相對于城市而言,農村交通與通訊落后,人口居住分散,農民的文化素質總體較差。因此,農村保險文化的傳播較為困難。在保險文化傳播的途徑方面,可以選擇廣播、當地閉路電視、農村科普讀物、農村的黑板報、標語以及專門的農業保險專題講座。在傳播的形式上,要用農民聽得懂的語言,看得見的實惠,讓農民逐漸理解和接受保險帶來的好處。特別是在宣傳材料的選擇上,要針對農民普遍存在的僥幸心理、迷信心理和依賴心理進行重點分析,讓農民知道風險和災害損失可以預防,可以積極主動地對其進行管理,從而增強農民對現代農業保險的價值認同與接受。此外,當前應重點加強保險制度文化建設,特別是《農業保險法》的制定與實施。《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保險法規是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險市場形成和發展的基礎,應當盡快制定農業保險相關法律。
四、建立農業風險信息系統,創造農業保險發展基礎
農業保險是以農業風險為經營對象,因此,對農業風險及風險損失的特征和規律的把握是農業保險開展的重要前提。例如,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保險費率的厘定,都必須以過去一定時期的風險損失數據作為基礎。農業保險的營運和管理,特別是保險的防災和減災都需要以準確的農業風險信息作保證。目前我國缺乏權威的、系統的農業風險數據和信息,即使在農業保險的相關研究中,也是僅僅能夠從分散在民政部門、氣象中心以及部分統計年鑒中收集部分數據。農業風險信息系統是專門從事農業風險信息和數據的處理和交換的中心,包括農業風險的預測,風險損失的測算、記載、加工、存儲以及農業風險信息的和交換等環節。農業風險信息系統是一個綜合的跨學科、跨部門的系統,它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進行連續動態地輸入和輸出各種農業風險數據和信息,滿足農業保險當事人及國民經濟其他部門的需要。從農業保險的發展角度,農業風險信息系統不但是保險產品開發的基礎,而且還是保險營運的重要外部條件。現代風險信息系統中由于更多采用不斷成熟的高科技技術,例如現代的衛星遙感技術、通訊技術和網絡技術的運用,農業風險信息的預測和傳播速度大大加快,在農業減災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降低保險損失和提高保險經濟效益將發揮重要作用。一般說來,農業的減災信息系統通過對災害全程動態監測及資料處理、分析、模擬和預報警報制作系統,預報警報的傳播、分發和服務系統等,能夠大大減少災害的危害程度。農業風險信息應該作為公共產品,由政府來提供。我國可由國家統計局、農業部、國家氣象中心、民政部、商務部聯合成立農業風險信息中心,該中心可設在農業部。
五、明確中央和地方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關系,切實保障農業保險中政府的投入力度
農業和農業保險的特殊性決定了在農業保險的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提供強大的經濟支持,即使是在政府誘導型發展模式下。尤其是在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試點時期,政府的財政支持是農業保險推廣的重要條件。國外農業保險發展也證明,政府的財政支持對推進農業保險具有關鍵作用。在分級財政、預算約束的財政體制下,對農業這樣一個具有全社會公共福利的基礎產業,扶持和推動農業保險發展的財政支出,應該在中央和地方財政之間建立合理的分工關系,才有利于財政支持農業保險投入的到位。農業的穩定和發展既具有全局利益,更具有局部利益。因此,中央和地方財政都有積極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義務,但我國的現實國情是各地方經濟發展嚴重的不平衡,農業比重較高的地區,大多地方財政相對困難,地方政府的經濟實力較弱。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基礎較好,但農業的比重較低。由此看出,主要由地方政府財政支持發展農業保險,既缺乏可能性,也有失公平性。中央財政具有全社會利益分配的調節功能,在農業保險的發展中應當承擔主要財政支持責任。在加大中央財政支持力度的同時,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及地方財政的積極性。從操作層面看,中央財政的義務包括:(1)承擔全國政策性農業再保險的經營補貼;(2)在試點時期,承擔全國糧、棉、油等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宗農產品的農業保險經營補貼。地方財政的義務則主要承擔養殖業、地方經濟作物和特色農產品的經營補貼。建議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與40%的比例出資組建全國農業保險巨災基金,為農業巨災風險損失提供保障。
六、制定并實施區域性農業保險政策,扶持西部地區農業保險的發展
農村經濟發展的區域性、農業風險和災害損失的區域性、農業生產布局的區域差異性等特征,決定了我國的農業保險必須走區域化的發展戰略,集中統一的發展模式將扭曲農業保險價格機制、弱化農業保險發展的激勵機制、抑制農業保險的創新機制等,從而阻礙農業保險的發展。因此,農業保險的發展應堅持區域化發展戰略。所謂區域性農業保險政策是指國家在制定促進農業保險發展政策時,將根據各個經濟區域的實際情況采取有差異的政策,以促進農業落后地區的農業保險獲得較好的發展機會。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近年來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區域之間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將會在相當時期客觀存在,實行區域化的發展政策有助于縮小區域發展差異,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西部地區的經濟基礎總體較為薄弱,農業基礎設施較差,農業的抗災能力和承災能力都嚴重不足,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農業風險和農業災害損失對西部農村落后地區的影響更為嚴重。西部地區自然條件惡劣,災害頻發,是許多農村地區貧困落后的現實原因。目前,農業生產方式還主要以傳統農業為主,農村產業結構單一,農業的組織化程度很低,農民收入水平低下。而且,由于傳統農業色彩較重,農村還比較封閉,農民的風險理念和保險意識落后。這些因素使西部地區農業保險市場發育更為緩慢和困難。此外,由于西部地區的工業發展也相對落后,地區的財政資金較為緊張,很多地區只有長期依靠上級的財政轉移支付來維持政府機構的運轉。因此,地方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能力十分有限。雖然如此,農業在西部落后地區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農村人口的比重很大,農業產值占地區總產值的比重大大高于發達地區。農業和農村的穩定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從這個角度,西部地區農業保險的發展需求更為強烈。在此背景下,國家對西部落后地區的農業保險政策應該實施重點扶持,建議中央財政對西部落后地區實行專項的農業保險支付資金,以彌補地方財政的不足,此外,在巨災基金的地方籌集比例上,給西部地區一定幅度的優惠。
七、加快推進農業保險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加快農業保險產品的開發
農業保險的復雜性對農業保險經營人才及技術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而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突出矛盾是專業人才匱乏,經營技術非常落后,嚴重制約農業保險的發展。從保險人才的培養角度,應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培養農業保險發展中所需要的各種人才。農業保險需要大量的理論研究人才、技術人才、經營管理人才。一批熱愛農業保險,具有經濟學、保險學、金融學、農學和管理學等學科知識背景的復合型研究人才積極投身到農業保險的理論和政策的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國的農業保險理論研究水平,為我國的農業保險提供理論支撐。應該充分發揮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在理論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積極作用。國家和各級政府、研究基金應向農業保險類的研究項目提供傾斜,以吸引研究人才,并能通過這些重大專項研究培養研究隊伍,促進學科的發展;從現有保險公司、應屆大學畢業生和社會等多渠道積極引進農業保險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穩定和發展農業保險人才隊伍。近年來,國外農業保險在技術創新和產品設計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農業風險證券化產品、農業巨災風險管理工具的創新,為農業保險提供了嶄新的思路。我國的農業保險也應該在這方面進行探索與創新,增強農業保險的自我發展能力。
八、循序漸進、有選擇、有重點地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
農業保險的試點和在全國的推廣是一項龐大的工程,而且經營風險和難度很大,主要表現在:國家的財政支持能力、農業保險市場的發育進程、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農民的接受程度都有一個逐漸提高的過程。20世紀50年代我國的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由于當時的急躁冒進,引起許多農民的反感,最后被迫叫停;到80年代末期,很多地區盲目推進農業保險,在缺乏必要的風險分析和有效管理情況下,結果造成很多保險公司嚴重虧損,甚至少數保險公司拒絕向農民賠付,引起農民的不滿,同時,也損害了保險公司在農民心中的形象。這些教訓都表明,農業保險的試點和推廣,一定要遵循客觀規律,特別是要同農村的實際情況相結合。產品的設計要講求科學性,要遵循市場規律,要贏得農民的理解和接受,片面追求農業保險發展的速度,是要付出代價的。從近段時期來看,應優先選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商品化和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進行農業保險項目試點,待經驗逐步積累,示范效應逐步顯現,農民的保險意識漸漸增強時,再深入推進。將農業保險作為主要的農業風險管理手段是有條件的,主張積極發展農業保險,并不等于不顧實際一哄而上,現代農業保險的發展必須樹立效益意識和風險意識。
九、建立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的穩健運行
農業特別易于發生巨災風險和巨災損失,嚴重巨災損失的發生將會使農業保險系統崩潰。農業巨災風險的存在是影響農業保險市場發育的重要因素,是農業保險市場化經營的重大障礙。無論是從保護農業,穩定社會的角度,還是從促進農業保險發展的方面,都必須重視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的建立。巨災風險保障體系是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前提。農業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包括農業再保險、農業巨災基金、農業災害救濟,三者之間并非簡單的替代關系,而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整體。除了分別建立起完整的體系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巨災保障體系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以使三者相互促進。農業再保險的目的是分散農業原保險人的經營風險;農業巨災基金是為農業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提供分散風險保障,而農業災害救濟則是起到補充作用,彌補農業保險的不足。
十、強化農業保險的監督管理,提高農業保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由于農業保險的發展是多種組織形式并存,政府和市場機制共同作用,私人和政府主體共同參與,而且模式在探索階段,制度在形成時期,法律在醞釀過程中,機制在培育階段,市場在培植時期,各主體在磨合階段。因此,農業保險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風險約束機制和經營監管制度。在積極探索過程中,應加強對農業保險的監督和管理。監督管理的重點在四個方面:一是對保險人保險行為的監督。對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應嚴格要求保險人按照保險準入的經營范圍積極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杜絕保險公司將農業保險作為“概念”來操作,避免農業保險業務空心化;二是監督政府支持農業保險財政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情況,保證政府財政資金投入到位,并切實保證財政資金真正在動植物生命保險中發揮作用,防止財政資金被挪用;三是監控農業保險的經營風險,建立保險人的硬財務約束制度,保障農業保險的健康運行;四是監督農民的利益保護情況。農業保險應辦成支持農業發展,保護農民利益的現代風險管理工具。在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除國家和省級政府明確規定的少數法定農業保險業務外,任何保險人不得采取強買強賣農業保險的手段,更不得騙保拒賠。要通過保險文化的建設和傳播、經濟利益的誘導和良好的保險服務等方式激勵農民的保險需求。
[參考文獻]
[1]劉京生.論區域經濟與區域保險[J].保險研究,2003,(6).
[2]雷定安.論保險倫理思想的內涵及其建設[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12).
[3]柯炳生.美國農業風險管理政策及啟示[J].世界農業,2001,(1).
[4]謝家智.政府誘導型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研究[J].保險研究,2003,(12).
[5]謝家智.我國農業自然災害的風險管理問題[J].改革,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