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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合并;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投資收益
現行準則下,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形成過程,
企業合并是目前企業會計實物處理中出現的比較多的一項交易和事項。特別是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有時為了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減少同業競爭,或者提高市場占有率等,往往會通過收購、兼并的方式來實現。無論在國內還是國外,一些大的企業集團,生產經營的壯大也基本上都是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實現的。
企業合并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劃分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僅對控股合并下合并方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在現行準則下的核算方法的改變中某些問題予以探討。
1 兩種準則下核算范圍之比較
在現行準則下,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與權益法的核算范圍進行了調整,具體的適用范圍的調整
在現行準則下,對于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由原來的權益法轉變為現在的成本法。
2 控股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改為成本法的原因
企業合并中,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由權益法改為成本法的原因,可以歸納為:
(1)與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相協調
根據現行準則的相關規定,母公司在擁有子公司時要編制合并財務報表。也就是說,母公司要把其所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要納入到合并財務報表編制的范圍當中來。這種情況下,母公司在編制財務報表的時候,是把子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都并入進來,那么,由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凈利潤,如果考慮資產負債便的影響,它所實現的資產的增值,已經反映到了合并的資產負債表當中。所以從合并財務表這個角度來考慮,對子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上體現的是實質上的權益法。那么,對子公司的這部分權益法的信息,已在合并財務報表中能夠體現的情況下,在日常的賬簿核算和母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中對這部分投資按成本法核算,原則上可以避免信息的重復。
(2)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存在不足
照舊準則的規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權的投資應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這樣處理有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等弊端。原因如下:
權益法下確認的未實際分派的投資收益,對投資企業來說只是理論上的增值,能否實現還受許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權益法把未實現的投資收益提前確認,與謹慎性原則不符。
在采用權益法確認投資收益時,企業所確認的投資收益通常大于其實際收到的股利,這會導致利潤分配所需的現金流出大于股利收回的現金流入;而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可以保證在當期或近期內收回現金。
此外,也有投資方利用其對被投資方的控制關系,運用權益法粉飾報表。改用成本法后,投資方的利潤不受被投資方盈虧的影響,使原按權益法確認的未實現投資收益不能進入利潤表,提高了投資方所確認的投資收益的質量,使投資方的業績更加真實,降低了操縱利潤的可能性。
(3)與國際會計準則相協調
國際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對外報告分成兩個層次:
合并財務報表。按照國際會計準則,企業持有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以及子公司投資的情況下,對外報告財務情況時,原則上都采用權益法,也就是對子公司的資產負債并入合并報表時采用權益法。同時,在合并資產負債表當中,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也是采用權益法。
單獨財務報表。它是同合并財務報表一同提供的。從國際會計準則來看,既然對合營企業、聯營企業以及子公司權益法的投資已經在合并報表中有所體現,在單獨財務報表中對這三類投資都是應按照成本法進行核算的。
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按權益法調整,便于編制調整與抵銷分錄。而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形成了母子公司關系,其母公司確認的投資收益即使存在虛增的情況,也會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抵銷。因此,按新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處理,既能提供整個企業集團的信息,又能提供投資企業真實的會計信息。
3 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確認方法的思考
投資收益的確認是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核算的一個關鍵點。以下根據注冊會計師《會計》教材,對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確認及會計處理進行探討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見解,認為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應該適當簡化。
現行準則中,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部分,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金額的確定:
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自被投資單位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部分,應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
一般情況下,投資企業在取得投資當年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以后年度,被投資單位累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投資以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凈損益的,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應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具體公式:
應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投資后至本年末(或本期末)止被投資單位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資單位累積實現的凈損益]×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投資企業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
應確認的投資收益=投資企業當年獲得的利潤或現金股利-應沖減初始投資成本的金額
綜上可知,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處理比較復雜。一方面要將投資企業獲得的利潤或者現金股利超過被投資單位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處理,此時當年確認的投資收益為當年的應收股利與當年應沖減的投資成本的金額之差;另一方面當情況發生逆轉時又要將原已沖減的初始投資成本轉回,使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等于其初始投資成本,此時當年確認的投資收益為當年的應收股利與當年應轉回的已沖減投資成本的金額之和。
此外,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也存在較大差異,相關的計算和調整比較繁瑣。而成本法核算的本意就是將非重大影響事項采用簡化處理,因此成本法下投資收益的確認應進行適當簡化,以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促進新會計準則的全面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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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私募股權;財務風險;內容;管控;措施;研究
一、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財務風險分析
(一)私募股權投資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私募股權投資的重要前期準備工作就是要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但是部分國有企業資產流失嚴重,估值較低,導致投資收益較差,投資者難以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目的;民營企業由于財務制度不透明,財務監督機制缺失,導致企業價值估值工作難以順利開展,沒有充分使用貼現現金流方法的優勢,沒有對財務指標估值方法和期權期貨估值方法進行比較。部分企業沒有認識到企業市場股票價值的重要性,沒有根據公司股票的凈現值或參考市場交易價格綜合定價,導致企業的實際市場價值難以得到準確的計量,使得投資者難以辨別優秀企業,投資風險增大。
(二)來自投資者的風險
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資法人內部的專業人員素質越高,資金網絡越完善,投資者在使用私募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時取得成功的可能性就會越大。反之,就會給私募股權投資帶來阻礙,降低投資收益,加大私募股權投資中的非系統性風險。投資者可能會給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的帶來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部分企業內部缺乏完整合理的信息支持體系,沒有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投資者的資信狀況和財務實力進行記錄和分析,沒有對投資者的資金狀況、專業能力、可靠性和誠信程度等進行調查,也沒有及時建立投資者實名檔案,對投資者的信用狀況不了解,給私募股權投資活動帶來風險,合約資金無法按時按量到賬,呆賬壞賬問題時常出現。
(三)來自企業運營工作中的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復雜的投資方式,需要花費投資者巨大的精力和時間。投資者需要尋找融資企業,并和融資企業進行多方談判,及時著手準備法律協議,再根據雙方的協議來安排資金入賬工作,這一過程通常會耗費投資者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交易成本較高,需要支付大量的管理費用。同時,投資者還需要對國家的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并要及時跟進市場的發展情況,進而權衡項目融資的盈利性、經濟性、靈活性和降低風險的好處。在投資項目運營過程中,企業要及時更新技術和管理模式,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降低由于技術故障引起的風險。企業在運營過程中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成熟技術還是創新技術,無論是那種技術都要注重風險防控,對項目技術、設備可靠性、生產效率和質量、產品設計和生產標準等因素進行風險評價,識別控制技術風險。
(四)外部環境中的風險
根據公司金融相關理論知識可知,企業開展投資活動會面臨系統性風險和非系統性風險。對待不同的風險,企業要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分析。外部環境對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帶來系統性風險,企業內部風險即非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投資者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防控或者管理,如果是系統性風險,則只能依靠國家從宏觀層面入手,完善金融市場制度,規范金融市場行為等措施來降低,企業投資者往往不能通過自身的努力來消除系統性風險。外部風險通常有政治風險、利率風險和外匯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和環境保護風險等等,外匯風險又可以分為不可轉移風險或者匯率波動風險。環境保護風險是企業在開展私募股權投資時,部分國家借口資源保護要求企業承擔環保成本,進而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損失風險。
二、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財務風險管理的措施
(一)做好風險評估工作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開展財務風險管理工作,首先就要對風險進行評估。風險評估是建立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根據項目風險的特點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預測風險的大小和破壞程度。企業要對風險進行評估,將風險劃分為不同的等級,根據風險等級來制定風險防控的對策和方案。企業要了解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要明確風險事件發生涉及的范圍和危害程度,可以采用敏感性分析和概率性分析方法對財務風險進行評估。企業要做好風險評估工作,首先就要熟悉風險評估的內容,并要根據財務工作業務性質來選取風險評估指標。風險評估指標的選定直接影響到風險評估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選取不同的評估指標將會得出不同的風險系數,因此企業要合理選取風險評估指標,可以運用財務信息建立計量回歸模型,采用OLS分析方法來分析各項指標對風險的影響作用,以便的得出有效的規范性分析,為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風險管控工作提供依據。企業在進行風險評估時要重視風險評估方法的選取,對項目進行風險評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主觀評分法、決策樹法、層次分析法等,企業要結合自身的風險管理情況來合理選擇。
(二)明確財務風險管理原則和重點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財務風險管控工作,就要明確財務風險管理原則。財務風險管理原則對企業風險管理工作具有約束和導向作用,企業開展風險管理工作要符合企業總目標要求。企業戰略目標是經營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風險管理活動也要符合企業戰略目標的要求。企業要在不同的投資項目的風險和收益進行權衡,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來選取最佳的籌資方式,企業要注重優化自身的資本結構,慎重使用財務杠桿,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系數。其次,企業要明確財務風險管理控制的重點,要根據重點防控內容來選取金融工具,提高企業資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企業的籌資成本。企業的財務風險往往取決于投資的期限、流動性、投資項目的收益、企業資金周轉能力和償債能力等因素,企業在開展風險防控工作時要對不同經營環節中工作重點進行分析,因為企業在不同的環節和階段有著不同的工作重點。
(三)細分財務風險管理權責,重視合同
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財務風險管控工作,要細分財務風險管理權責,要以風險識別作為風險機制設計的依據,根據風險識別得出的規范性分析來建立健全風險管理機制,設計出風險分擔結構。企業要重視風險管理工作的分配,可以根據不同的風險管理工作內容將權利和責任進行配比,將項目當事人作為風險分擔的主要負責人。其次,企業私募股權風險處理的核心環節之一就是項目風險和項目當事人之間以合同方式形成的額對應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業構建風險約束機制,保證投資結構的穩健性。企業可以積極構建風險約束機制,將合同作為風險處理的首要手段和主要形式之一,將風險管理工作具體化,保證合同效力運用的最大化,并以合同的方式明確規定當事人承擔多大程度的風險,使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財務風險得以規避。
(四)對私募股權投資風險進行全程管理,完善內控機制
在不同的階段,私募股權投資企業開展財務風險管理工作的手段是不一樣的。在風險防控的前期階段,私募股權投資企業要認真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并要了解相關的經濟法律和優惠政策,對經濟環境和政治環境進行調研,設定不同的指標對投資環境進行等級評估,以便為企業做出最優的投資決策提供標準。在私募股權投資企業營運階段,企業要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建立市場跟蹤機制,及時了解市場發展動向,對風險實行靜態和動態的聯合管理,積極開拓國內外市場,加速企業發展,在市場競爭中成為強者。企業要可以運用合同和保險等方式對風險進行管控,與其他私募股權投資一起分享財務信息,并對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并要確保資金的及時供應,創新企業私募股權投資方式。企業在做出投資決策時可以上報管理層審核,也可以將風險外部化,實現風險轉移。同時,企業要完善內控機制,做好內控工作,財務內控機制直接影響到企業風險系數的大小,內控工作質量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就會降低,因此企業要重視內控工作的作用,加強對財務工作的監督控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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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權融資不僅僅意味著獲取資金,用以解決公司長期面對的資金短缺問題,同時,新股東的進入也意味著新合作伙伴的進入。這在公司的治理結構、財務規范作業,以及當前及未來的業務發展、運營規劃方面,都能夠有相應的支持和提升,所以受到中小文創企業的普遍關注。本刊為此請北京新元文智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投行部分析師丁文超,就讀者關心的此類問題做一些具體的解答。
問:企業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才能進行私募股權融資?
答:文化創意企業私募股權融資渠道主要有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基金、VC/PE、天使投資人。通常情況下,針對不同的文化創意企業,有不同股權融資方式,如天使投資一般投資種子企業,在企業初創期和成長期一般是風險投資(VC),在企業的快速上升期和成熟期主要是私募股權投資(PE)。但不管哪種形式的股權融資,一般都要求企業的主營業務突出、商業模式清晰、成長性好/行業地位較高,企業有良好的業績增長預期。
問:私募股權融資的流程是怎樣的?
答:私募股權融資的一般流程如下:1.企業管理當局(董事會或股東會)確定融資計劃,并授權具體負責人或股東會授權至董事會。
2.對自身進行基本盡職調查,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財務顧問或人員協助,準備公司介紹基本資料或商業計劃書。
3.引入投資機構初步洽商。
4.在簽署保密協議后,有意向的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5.溝通、談判、直至確定最終投資方案,簽署《投資協議》。
6.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完成必要決策程序。
7.資金到位,辦理驗資、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問.私募股權融資前需要做好哪幾件事?
答:文化創意企業在實施融資工作之前,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便于融資各項工作的高效推進。
一是要認真分析行業和市場未來的發展趨勢,比較清楚地界定自身所處行業的相對位置,這利于認清企業的優劣勢。
二是了解行業內其他企業尤其是有對標作用的企業的經營和融資狀況。
三是討論企業現有的商業模式和業務組塊存在的各方面特點,以及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
四是規劃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和相對可行的具體經營計劃。
五是以上述戰略為依托,確定企業的資金需求和使用計劃。
六是對自身的融資估值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明確出讓的股份結構。
七是由企業管理層確定融資流程和具體的負責人和執行團隊。
八是聘請專業的財務顧問咨詢服務公司,實際開展融資工作。
問:私募股權融資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文化創意企業股權融資過程中,應該避免出現以下幾方面的錯誤:
一是不重視行業研究,缺乏對自身的清醒認知。
二是缺乏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對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和實施步驟模棱兩可。
三是忽視對企業商業模式的梳理,只是為了融資而寫,并沒有建立在嚴謹的盡職調查之上。
四是估值不切合企業實際,漫天要價。
五是缺乏融資能力,尤其是財務規劃能力,但又不接受專業機構的服務寄希望于碰運氣。
六是錯過融資時機。
七是融資周期規劃不當,融資談判方式不恰當。
八是融資數額和出讓股份比例出現偏差。
問:企業在估值方面應注意什么?
答:每個公司都有其自身價值,價值評估(估值,Valuation)是資本市場參與者對一個公司在特定階段價值的判斷。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初創公司的估值是一個獨特的、有挑戰性的工作,其過程和方法通常是科學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公司在進行股權融資或兼并收購等資本運作時,投資方一方面要對公司業務、規模、發展趨勢、財務狀況等因素感興趣,另一方面,也要認可公司對其要出讓的股權的估值。
通常情況下,如果企業對自己的價值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導致經常發生下面的估值誤區:①缺少估值依據,漫天要價;②缺少行業和企業成長規劃而產生畏懼心理導致估值過低;③缺少未來業績目標而使得估值靜態;④未充分考慮融資階段和周期;⑤認為估值越高越好。
問:投資協議條款清單(Term Sheet)是什么,里面包括了那些主要內容?
答:投資意向書是投資者與擬被投資企業就未來的投資交易所達成的原則性約定,集中了投資者與被投資企業之間未來簽訂的正式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主要條款。
投資條款清單里最主要的三個方面的內容是:投資額、作價和投資工具;公司治理結構;清算和退出方法。雖然只有十頁左右的篇幅,Term Sheet中囊括了融資相關的所有關鍵內容的概要,因此,一旦雙方簽署Term Sheet,接下來的融資過程就會非常程序化。
理論上講Term Sheet并沒有法律約束力,除了獨家條款、保密條款之外,但一般雙方從信譽角度上考慮都要遵守承諾。企業可以同時與多家投資公司談判Term Sheet,但只能簽署一份。另外,企業在與某風險投資機構的Term Sheet獨家期之內不能跟其他投資公司談判新的Term Sheet。
正式簽訂的投資協議中將細化Term Sheet中的條款清單,但這些條款不太可能在正式協議簽訂時重新談判。另外,大約有1/4至1/3簽了Term Sheet的項目最后沒有達成投資交易。
大部分創業者對Term Sheet很困惑,因為其中包含太多陌生的名詞,他們會覺得很多條款看起來像是不平等條約或是賣身契。創業者也往往處于一種不利的談判地位,因為他們通常只有很短的時間認真考慮條款的內容及其潛在影響,所以,創業者最好還是請財務顧問或律師幫忙把關。
問:企業財務顧問主要扮演什么樣的角色,主要服務內容包括哪些?
答:一是對企業的業務及財務體系進行了全面的評估,并就企業業務及財務管理流程方面的問題提出了大量有效的管理建議。
二是協助管理層探討及完成了對未來發展戰略的梳理,并以此為基礎完成了公司未來的財務預測。
三是起草了商業計劃書等重要交易文檔。
四是協助管理層與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進行溝通,幫助管理層平衡與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間的利益,同時確保管理層的長期利益得到保障。
五是向甲方提交融資進程報告。
六是代表公司與潛在投資人進行了多輪談判,并就法律文件提出專業修改建議。
關鍵詞: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計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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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理論問題
1.1 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的體系
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把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從理論上看公允價值應是現實條件下所能找到的最理想的交易價格,是最貼近商品真實價值的交易價格。從定義的角度確定公允價值需要滿足的條件有:(1)完全的市場;(2)交易雙方處于完全競爭市場環境,地位平等,不存在相互關聯的關系而且任何一方不能處于明顯的弱勢(例如出現財務困難、處于清算期或市場的弱勢等);(3)市場信息的充分共享。另外,公允價值的意義中還隱含著:①公允價值的時間性:需要會計根據公允價值的變化及時的修改調整賬面價值;②公允價值應當對資產、負債等會計要素全面進行計量。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如何進行確定進行全面的規定;另外,關于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和負債如何在賬面進行公允價值調整、如何在報表中反映和披露也并未做詳細、系統的說明。例如:(1)投資準則中(權益法)要求投資企業按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及投資比例確定初始投資成本。按照《企業合并》準則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是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的公允價值,其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確定中存在幾個問題:首先,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應是否能等于各單項資產公允價值之和。其次,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應采用什么方法確定,以及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準則中都沒有規定。(2)在權益法下,對于長期股權投資后續計量中規定,投資賬面價值卻要求根據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變動相應進行調整,這與用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進行投資的初始計量有出入,會造成前后計量標準不一致。(3)有關長期股權投資披露的內容規定,應披露:子公司、合營公司和聯營公司清單和當期的主要財務信息;受限制的情況;當期及累計未確認投資損失的金額;或有負債的情況。按照準則只需披露被投資企業及相關賬面信息,沒有披露被投資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確定方法、確定金額及投資企業長期股權投資計價金額。IASC則規定在會計報告中應當披露投資計價金額的確定等有關計價的內容。這些缺陷,都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運用。
1.2 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不能成為獨立的計量屬性
IASC討論規定會計要素有四種確認計量基礎:歷史成本、現行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在我國關于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學術界還有很多的爭論,筆者認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并不能獨立的為一種計量屬性。因為只要條件適用、計量方法得當,歷史交易成本、現值、重置成本、現行市價等其他的計量屬性都可以表示公允價值。因為在理論上公允價值可以表現為不同的計量形式,如現在按公允價值成交的成交價格,隨時間的推移就成為了歷史成本;未成交的、估計的公允價值是在假設市場的基礎上運用成本法、現值法、市場比較法估計的公允價值,因此公允價值又可以表現成為可變現凈值、現值、重置成本等等。所以公允價值獨立的成為第五種計量屬性并不合適。這樣容易造成誤解和概念的混亂,不便于公允價值的理解和計量。
2 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的技術問題分析
現階段我國運用公允價值想要達到理論要求的真正的公允價值,還存在很多技術性的問題。
2.1 完善的市場尤其是完善的金融市場不存在
完善的市場是根據定義確定為公允價值的先決條件。我國現階段市場基本成型但是還不能說的上很完善,那么雙方交易形成的價格就很難說是公允的。在交易時,即使形成的交易價格即使是雙方自愿的成交價,也會因雙方地位、信息等的不平等損害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并損害會計報告的信息質量。尤其金融市場與資本市場尚在培育中,金融市場中的利率不能反映資金的市場價格,從而影響資產現值的計量。另外,由于市場監管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懲罰措施,給企業或管理層操控利潤帶來可乘之機。
2.2 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難統一,存在操控利潤的空間
根據評估原理,公允價值估計可采用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在具體準則中定義計量方法時,并未做出明確的指導。例如:《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中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以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會計;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以估值技術確認公允價值。現在對資產估值基本的技術有:現值法(收益法)、市場法(市場比較法)、期權定價模型、成本法等。另外還有一些具體準則中根本就未對公允價值計量方法作出規定,因此會計人員可以根據技術掌握程度、信息掌握程度進行專業判斷、選擇不同的方法,這就會給計量公允價值帶來利潤操控的空間。
2.3 公允價值計量技術的操作難度大
公允價值計量是運用公允價值的核心,根據原理,如果該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市價即為公允價值。如果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該資產類似或同類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比照相關類似或同類資產或負債的市價調整時間、區域、功能等因素予以確定。如果該資產和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可按其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的現值評估確定。使用同類和類似資產的公平的市場成交價格需要對區域因素、時間因素、功能因素、成新率因素、交易情況進行調整。現值則需要正確地區分資產、資產組未來現金流量,并準確的估計每年的利潤和折舊則;需要正確地選擇折現率;還需要量化風險也就是需要在考慮不同資產或資產組的特征、市場變化前景的預測,或通過調整無風險現金流量,或通過調整無風險利率的方法進行計量。
面臨眾多不確定性因素的量化問題,估值技術及專業判斷都比較復雜,不宜會計人員操作,估值的結果會因操作員個人的因素而產生差異,降低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可比性。
2.4 現階段會計人員的素質普遍偏低
公允價值在很大程度上要求預測或根據市場條件、環境進行判斷和調整,公允價值要求實時的反應瞬息萬變的市場情況。因此,增加了人為主觀性因素,需要會計人員具有很高的專業判斷能力。從公允價值的運用推廣的技術方面看,又需要會計師具備優秀的財務管理知識、專業運用能力。我國現有的會計從業人員從其掌握的知識結構看,大部分以會計核算知識為主,包括部分具有注冊會計師資質的高素質人才,其現有的知識也是以會計核算知識為主,這使得真正具有職業判斷、財務管理能力的會計師屈指可數。會計師整體綜合素質不高,直接影響職業判斷的水平,制約公允價值會計的使用效果。而現階段我們國家會計隊伍中大部分會計沒有接受相關的訓練,這就要求他們就必須接受專業的訓練或者在必要時必須借助資產評估師的工作,完成對資產、負債公允價值的初始計量、后續的計量。這樣往往會大大增加計量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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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近年來,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呈現出朝氣蓬勃的發展態勢。一方面,大量境外私募股權基金進入我國市場從事投資業務,取得了豐厚的回報;另一方面,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經過十多年的發展,開始在相關領域嶄露頭角。與此同時,我國的制度環境也在不斷改善中。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啟動、2006年中小板市場開啟、2007年《合伙企業法》承認有限合伙等,均為私募股權基金提供了更好的投資環境。
對賭協議是私募股權投資經常使用的一種契約工具,又稱為估值調整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它是投資者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對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行使他的另一種權利。通常形式是,當企業業績出色時,投資者支付更多的對價;當企業經營狀況不理想時,投資者要求股權轉換、回購或者補償。因此,對賭協議實際上是期權的一種形式[1]73。盡管對賭協議在我國投資領域已得到廣泛應用,但由于缺少明確的制度保障,該投資擔保模式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遭遇發展瓶頸。
一、 對賭協議產生的原因
經濟形勢的變化使投資者不得不關注影響目標公司價值的風險因素。投資者開始從法律角度在談判中加入價值保護相關的特殊條款,如對賭條款[2]67。對賭協議主要運用于創業時期的風險投資,但有時候在成熟型企業、并購以及股權分置改革中,也可能出現對賭協議的身影
例如,摩根士丹利投資蒙牛屬于創業投資,投資上海永樂電器公司則屬于成熟企業投資,凱雷投資控股徐工集團屬于并購投資,而華聯綜超的股權分置改革則屬于對賭協議在股改中的運用。。
(一) 因企業估值困難而產生對賭協議
對目標公司業績的預測是投資者估值、投資的主要依據。但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目標公司的預期業績與實際業績之間可能存在一定差距,影響估值的準確性。對賭協議產生的最初目的就是調整企業估值。
1.信息不對稱。投資者與融資方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在我國,融資企業的大股東往往兼任企業的經營者,控制企業的運作。與外部投資者相比,他們處于信息上的優勢地位。因此,融資方可能在談判過程中隱瞞部分信息,誤導投資者高估企業價值。雖然投資者在投資前會對目標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管理盡職調查以及資產評估,但這些獲取信息的行動都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而且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證盡職調查中獲得的信息是完整的。對賭協議向處于信息優勢地位的融資方施加業績壓力,迫使其盡可能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資料,以免因虛假信息而對賭失敗。與復雜繁冗的盡職調查相比,簽訂對賭協議所需的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因此,對賭協議通過簡單的權利義務分配,能夠克服融資方在融資過程中隱瞞信息的道德風險,降低投資方獲取信息的成本,減少整個融資過程的交易成本。此外,這種制度安排將同樣掌握信息優勢的管理層的利益與企業未來發展狀況綁定,迫使他們留在目標公司,保證企業的持續發展[3]16。
2.定價方法不確定。簽訂投資合同之前,投融資雙方都需要對目標企業進行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多樣性,即使投資者進行了盡職調查,且融資方完全披露相關信息,他們也可能在企業價值的問題上存在分歧
國際上通行的價值計算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場法等,三類方法有各自不同的理論基礎,且還可細分為更多的計算方法。參見林金騰編著《私募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131頁。。基于理性人假設,投資者和融資方必然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法進行估值。如果兩者未選擇相同的方法,則極有可能對企業的價值產生不同意見;當然,即便選擇了相同的估值方法,由于計算中某些參數帶有一定的主觀性,計算結果也會出現偏差。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性,投融資雙方在企業定價問題上達成一致的可能性非常小,如果談判時雙方僵持不下,合作就可能破裂。因此,為了促進合作,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在投資者與融資方的企業估值之間架起一座橋梁。雙方可以約定,以未來一段時間的業績為標準,如果企業業績好于預期,則可以調整至較高的估值;如果業績低于預期,則相應地調低企業估值,這與對賭協議的形式剛好一致。因此,在對賭協議的安排之下,投融資雙方可以暫時擱置企業價值的問題,等到未來某一時間點再回過來評估企業[2]6768。
(二) 因不利的現實環境而產生對賭協議
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成熟的資本市場是私募股權投資發展的重要條件。然而,我國法律制度不健全,資本市場又以銀行為中心,沒有一個流通性較好的股市,因此兩個條件均不符合[4]9091。這樣的現實環境迫使投資者廣泛運用對賭協議保障自己的投資。
1.不利的法制環境。私募股權投資者屬于財務投資者
投資者可分為戰略投資者與財務投資者。戰略投資者是指出于戰略利益而愿意長期持股并參與公司治理的投資者;而財務投資者是指以獲利為目的,在適當時候進行套現的投資者。大部分私募股權投資者屬于后者。,買入股權的目的是適時擇機套現。因此,私募股權投資者不愿意過多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但同時又希望公司取得良好的業績,以幫助自己實現經濟利益。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者喜歡設置優先股,享有公司的大部分股權但不參與投票。然而,正是在優先股這個問題上,我國的法律制度存在巨大的障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同股同權”為原則構建的,雖然我國《公司法》沒有明確禁止有限責任公司設置優先股,但也沒有明確承認優先股的合法性。此外,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股相關的投票權、分紅權、協議回購權、股權期權等問題同樣沒有任何規定。因此,一般默認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置優先股。實踐中常見的投資模式是,投資者投入一筆資金,其中一小部分計入注冊資本并轉換成股權,其余大部分則計入資本公積金。但資本公積金一旦進入企業之后,就為所有投資者共享,不能任意支付給股東。所以在這種模式下,私募股權投資者的投資面臨巨大的風險,需要采用對賭協議來彌補制度的不足。談判過程中,私募股權投資者與原股東達成一些交易文件,附加傳統的優先股所帶有的部分權利,要求公司和原股東做出書面承諾,使部分優先權在契約責任下得以實現[4]118119。對賭協議實際上成了投資者應對不利法制環境、保護自己投資的一種契約工具。
2.不成熟的資本市場。深度流通的股票市場可以為企業提供大量的上市機會,保障財務投資者以該方式退出目標公司。過去,私募股權投資者將境外上市作為首選的退出方案
根據畢馬威(KPMG)在2008年4月的調查,我國香港地區和美國納斯達克是私募股權IPO退出的首選市場,參見KPMG,″Private Equity in China-Market Sentiment Survey,″ http:///CN/en/IssuesAndInsights/ArticlesPublications/Documents/pechinasurvey0809.pdf, 20130331。。近年來,在國內企業境外上市的問題上相關部門態度反復,規制較多,限制了這些企業和投資者的出路,部分企業轉而尋求在國內交易市場上市
2006年,國務院六部委聯合《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導致國內企業通過紅籌模式境外上市的渠道受到限制,外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傳統的退出模式變得困難。。但與美國等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或地區相比,我國股票交易市場并不活躍。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條件高,程序復雜,耗費時間久;地方股權交易所尚處于起步階段,許多制度還不成熟,交易混亂。在這樣的資本市場中,私募股權投資者無論投資成功還是失敗,均可能無法及時從被投資企業中退出。因此,投資者會在投資合同中設置一些條款,當約定的情況出現時,要求公司、原股東或管理層對投資者的股權進行回購。這樣,對賭協議關于股權回購方面的約定就成了投資者退出投資的替代路徑。
二、 對賭協議與法律制度的互動
我國現有的資本市場和制度環境促進了對賭協議的發展,而面對各種制度的枷鎖,投資者也在不斷創新對賭協議的形式,以應對投資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講,對賭協議與我國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斷的互動之中。
(一) 離岸對賭規避境內法律
過去一段時間,大多數私募股權投資者熱衷于“返程投資”的形式,即境外殼公司將資本注入境內企業,境內企業股東以境內企業的股權交換境外殼公司的股權,最后境內企業原股東成為殼公司的股東,殼公司成為境內企業的股東[5]162。這種設立離岸控股公司的投資形式有許多好處,例如避稅、方便境外上市,以及規避境內法律等。離岸公司一般設在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等,這些國家或地區屬于普通法系,有健全的商法體系和完善的投資保障機制。大量有實力的私募股權投資者均來自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熟悉相關法律制度,因此愿意在這些地方離岸操作[4]123。
蒙牛與摩根士丹利等投資者之間的對賭就屬于成功的離岸對賭。2002年6月,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在開曼群島注冊了開曼公司(China Dairy Holdings),同時通過開曼公司設立其全資子公司毛里求斯公司(China Dairy Mauritius Ltd.)。根據開曼群島的公司法,投資者將開曼公司的股份分成兩種:一股有10票投票權的A類股和一股僅1票投票權的B類股。同年9月,蒙牛乳業發起人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金牛公司(Jinniu Milk Industry Ltd.),其投資人、業務聯系人和雇員則注冊成立了銀牛公司(Yinniu Milk Industry Ltd.)。金牛公司和銀牛公司各以1美元/股的價格收購開曼公司A類股5 102股,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出資25 973萬美元取得開曼公司B類股48 980股。此后,開曼公司利用投資機構提供的資金購買了毛里求斯公司98%的股份,再由毛里求斯公司用該筆資金購買蒙牛乳業66.7%的股份。在完成公司治理結構的設計之后,蒙牛管理層與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約定,如果蒙牛乳業一年內沒有實現承諾的高速增長,則開曼公司與毛里求斯公司賬面上的剩余投資現金將由投資方完全控制,投資方將擁有蒙牛60.4%的絕對股權,并可以更換蒙牛乳業管理層;如果蒙牛管理層實現了承諾,則投資方將同意蒙牛管理層的A類股以1拆10的比例無償換取B類股
第一輪對賭成功后,蒙牛與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又進行了第二輪對賭,本文不再介紹。參見鄒菁《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與運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5127頁。。開曼公司的股權設置使投資者可以取得目標公司大部分的股權,卻不實際控制公司,這一股權安排是后來雙方對賭的基礎。但在我國公司法的框架下,這種股權設置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投資者大多偏愛“返程投資”,在允許優先股的國家或地區設立離岸公司進行對賭。
2005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境內居民可以通過境外融資平臺在國際資本市場進行融資活動。該通知曾一度被理解為國家對相關投資活動管制的放開。但2006年8月,國務院六部委出臺《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規定境內企業設立離岸公司并返程投資的,需報商務部審批;此類公司境外上市的,需經我國證監會批準。2008年8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又出臺《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要求外資私募股權基金在華投資需根據單個項目走報批程序,獲得審批后才能結匯。這些規制措施導致離岸操作的效率受到影響,限制了此類投資活動的發展。
(二) 增加對賭主體,保障投資安全
對賭協議的主體為融資方和投資方。其中,融資方的構成比較復雜,可以包括目標企業、原股東以及管理層等。在我國,融資的民營企業大股東一般兼任經營者,因此他們在與投資者簽訂對賭協議時,可以以自己的股權為籌碼進行對賭[6]134。現實中一些創業者自身的經濟實力非常薄弱,卻對風險投資趨之若鶩,盲目引入投資,導致對賭失敗后無法支付巨額補償;甚至有一些創業者在引入投資后立即套現退出,給投資者造成巨大損失。因此,風險投資者往往傾向于將盡可能多的主體納入到對賭機制中來,以約束融資方的行為,防止原股東和管理層的道德風險。
2007年,江蘇海富公司與甘肅世恒公司、世恒公司的唯一股東香港迪亞公司、迪亞公司實際控制人陸某共同簽訂了一份《增資協議書》。協議第7條第2項約定:眾星公司(即世恒公司)2008年凈利潤不低于3 000萬元人民幣。如果眾星公司2008年實際凈利潤完不成3 000萬元,海富公司有權要求眾星公司予以補償,如果眾星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海富公司有權要求迪亞公司履行補償義務。補償金額=(1-2008年實際凈利潤/3 000萬元)×本次投資金額。該對賭協議為目標公司及其原股東均設定了契約責任。2008年,世恒公司實際凈利潤總額僅為26 858.13元,遠低于《增資協議書》設定的目標。海富公司遂向法院提訟,將世恒公司、迪亞公司以及陸某列為共同被告。這種增設對賭主體的做法并沒有得到法院的認同。一審和二審中,該案對賭協議均被判無效,直到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時才部分認同對賭協議的效力。最高院判決認為,《增資協議書》第7條第2項中約定的補償使海富公司的投資可以取得相對固定的受益,該收益脫離了世恒公司的經營業績,損害了公司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部分條款無效。但《增資協議書》中,迪亞公司對海富公司的補償承諾并不損害公司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即最高院肯定了投資者與目標公司原股東之間對賭的法律效力,但是否定了目標公司自己參與對賭的合法性
由于判決書缺乏詳細的說理,目前尚不能肯定股東與公司之間所有對賭協議均無效,還是僅就本案的情形來講為無效。本案被稱為“對賭協議無效”第一案,對整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投資者試圖通過協議無限擴展對賭主體的做法,同樣遇到了法律障礙。
(三) 對賭協議的法律保障有待提升
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風險投資,是高風險高收益的行業,其在世界范圍內的失敗率在30%以上。如果沒有能夠承受如此高風險的法律制度保障,這類投資就無法生存和發展。然而我國歷來并不具備高風險高收益的商業文化,法律制度對風險投資的接納能力也非常有限。計劃經濟時期,國家通過其控制的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吸收風險并降低不確定性。改革開放以后,在企業層面,經營者對風險自擔認識不足;法律與政策層面,規制措施并不鼓勵風險偏好者[7]269。
成文法律制度方面,2005年的《公司法》、200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做出了一些調整,提高了我國法律制度對高風險的容忍度
調整措施主要表現在降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增加出資方式、允許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引入有限合伙企業等。,但整體而言,現有商事法律制度對風險的接納仍然存在不足。例如,《公司法》沒有承認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股制度,導致對賭機制無法展開;國家對私募股權投資規制較多,影響其運作效率。根據畢馬威在2008年的調查,52%的私募股權投資者認為監管發展(regulatory development)是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面臨的主要障礙
參見KPMG,″Private Equity in China-Market Sentiment Survey,″ http:///CN/en/IssuesAndInsights/ArticlesPublications/Documents/pechinasurvey0809.pdf, 20130331。。
非成文制度方面,法官對爭議問題做出裁決,其判決效果甚至可以等同于強制性規范,因而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但我國一直固守企業使用他人資金“非股即借”的法律邏輯,即投資者提供資金給公司企業使用,要么是投資入股成為股東,享有股東權益;要么是借款給公司企業成為債權人而享有要求債務人還本付息的權利。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先對合同進行定性,然后根據合同性質判斷合同中各類條款的有效性,以“名為投資、實為借貸”、“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等方式,否認“投資合同”的效力,實際否認通過契約安排的對賭方式[8]198。這種邏輯違背了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原則,不利于風險投資、股權投資者的權益保護,也說明我國在對賭協議的法律保障上有提升空間。
三、 對賭協議制度供給的建議
現實制度束縛了對賭協議的運用,影響到私募股權投資在我國的發展。在完善對賭協議的制度供給時,應當注意提供更靈活、更符合商業習慣的法律制度。公司法角度可以確立類別股制度,合同法適用方面應當盡可能尊重商業判斷,此外還可以引導行業協會制定示范合同,為投融資雙方提供指引。
(一) 完善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是我國商法中最重要的部門法之一,完善的公司法制度對良好商業環境的構建起著根本性作用。盡管我國《公司法》于2005年修訂之后在風險控制上有所放松,但與普通法系國家或地區相比仍存在差距。最突出的是我國《公司法》沒有對有限責任公司能否設置優先股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優先股是對賭協議的基礎,在沒有優先股制度的情況下,投資者只好將溢價投資計入資本公積金,結果投入了巨額資金卻只能聽由公司管理層肆意揮霍,始終不能控制公司或退出公司。如果法律允許優先股,則投融資雙方可以約定優先股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普通股,一旦管理層未盡職履行義務,投資者可以控制公司并更換管理層。關于優先股的最大爭議是“同股同價”,但在類別股制度下,優先股股東的權利和普通股股東的權利是不同的,即使以不同的價格購買,也不違反“同股同價”原則[9]577。實踐中,不少投資者在離岸公司設置優先股,并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因此可以說,有限責任公司設置優先股的理論和實踐障礙已被掃除。
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來自創新,相對寬松的制度環境可以減少束縛、鼓勵創新。類別股制度為投融資雙方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余地,迎合不同類型投資者的風險偏好,方便投融資雙方設置對賭條款,進而有利于商業發展[10]8182。實際上,2005年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就已經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先股有所放開,只是表述上采用了“準股權”的說法
《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經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以股權和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方式對未上市企業進行投資。。《公司法》完全沒有必要在優先股問題上繼續束縛有限責任公司。完善公司法制度,可以建立類別股制度,明確允許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創設不同類型的優先股,在董監事選任、否決權等方面對優先股做特殊規定,并且允許目標公司與投資者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協議回購股權。
(二) 對投資合同的特殊保護
從合同法適用的角度,對賭協議是一種射幸合同,適用合同法規則,因此許多學者都從民法的思維出發論證對賭協議的合法性
一些學者基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合法、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符合等價有償等因素,判斷對賭協議的合法性。也有學者指出,射幸合同不能從等價有償的角度去衡量其公平性,參見崔建遠《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33頁。。應當注意的是,對賭協議不是一般的民事合同,而是需要特殊規則予以規范的投資類合同。典型的投資合同是投資者將資金投入普通企業并期望完全依賴投入企業、發起人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努力而獲得利潤或約定回報利益[11]316317。在這種合同的履行中,投資方一旦完成資金的交付義務就成為純粹的權利人,期待著約定利益或利潤的實現,因而投資合同是一種獲取權益的證書。在美國,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合同”屬于“證券”的范疇,必須向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注冊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v.W.J.Howey Co., 328 U.S. 293 (1946).。照搬美國模式不一定符合我國的國情,但至少可以說明,投資領域的合同應當得到法律的特殊關照。對賭協議中,雖然投融資雙方指向的利益是共同的,但私募股權投資者通常不參與企業經營,能否獲利只能取決于融資方的努力程度,這里恰恰存在著道德風險。如果企業管理層在融資后急于套現而非努力經營企業,則投資者將面臨嚴重損失。因此,在衡量當事人的利益時,應當充分考慮企業引入投資的背景環境,通過合理的權利義務分配來約束投融資雙方。
引入風險投資的企業往往處在一個“跳躍點”上,它急需一筆資金,如果該企業成功實現了目標,該筆資金相對企業價值來說只是一個較小的數額[12]26。企業到底價值如何、是否值得投資,需要投資者綜合復雜的商業因素,依靠敏銳的眼光和專業的知識去判斷。法官如果在事后基于合同文本約定的事項就對合同標的的價值做出判斷,可能并不符合商業環境中的實際情況。在投資領域,風險越大,收益也越大。對賭協議涉及的投資的實際價值應該根據以下公式進行判斷:實際投資價值=投入資金×風險+其他付出
根據該公式,投資標的的風險越大,實際投資價值越大。同時,投資者為目標公司提供的其他支持,如重組指導、商業機會等,都應當計算在內。。法官應當綜合考察影響投資決策的因素,將自己置身于復雜多變的商業環境中,結合商業習慣衡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三) 制定風險投資示范合同
針對風險投資市場信息不對稱、高風險、高不確定性等特點,美國創業風險投資協會(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組織大批專家起草了一整套的創業風險投資示范合同
參見http:///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8&Itemid=136,2013年3月31日。。這種標準化合同可以為投融資雙方提供參考,降低投資談判過程中的交易成本,控制法律風險,減少糾紛發生的概率。盡管對賭協議是根據個案進行設計的,在許多情況下無法提供統一的模板,但其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依然可以通過示范合同明確[13]178。美國投資條款清單的示范文本羅列了許多投資必備的條款,包括反攤薄條款、強制轉換條款、回購權條款等。通過這些條款,合同起草者至少可以在某些有關股權設置的法律問題上得到指引。同時,示范合同并不是封閉的,針對不同的投資項目,投融資雙方還可以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設計出新的合同條款。
提供示范合同帶有正外部性,具備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屬于公共產品,私人不愿意生產。為此,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由行業協會制定這樣一套示范合同。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雖然發展迅速,但缺乏強有力的行業協會引導
我國私募基金行業協會的成立時間較晚,2011年3月21日成立的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是我國第一家以“私募基金”命名的行業協會,協會的行業引導作用有待加強。。建議由政府主管部門牽頭,加強私募股權投資領域行業協會的建設,引導協會制定投資示范合同,供行業內部參考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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