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行政處罰歸責原則

行政處罰歸責原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行政處罰歸責原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行政處罰歸責原則

行政處罰歸責原則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公路賠補償;民事性質;公平原則;對策

一、理論上的爭議

一方是以翟羽學者為代表的“公路賠(補)償費具有民事和行政雙重法律性質”。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公路賠補償案件中既包含行政行為,又包含著民事行為。他認為,在處理的方式上,路政管理機構采用的是行政行為,而當事人賠補償費的計算標準是民事責任的方式標準。

一方是以來建忠學者為代表“公路賠(補)償費實際上屬于民事性質”。他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有關規定,如第八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公路賠(補)償應當是一種民事行為,而不是行政行為。

另有學者認為公路賠補償問題實踐中是以行政性質來處理的。理由如下:根據路政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按照路產損壞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立案;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償費;出具收費憑證;結案。可以明顯看出,這些程序與行政處罰的程序基本一致,只是要求略低。

路政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更明確表明,本規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定的,應當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理。

實踐中,很多地方都是參照行政處罰的要求對公路賠(補)償案件進行處理的。處理程序一般是由路政管理機構在現場對現場路產損壞情況進行詢問、勘驗后,確定賠(補)償費的金額(標準由路政管理機構根據省財政廳、物價局、交通廳聯合頒布的公路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標準)。然后由路政管理機構制作、送達交通行政案件處理決定書,再由損壞路產當事人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路政管理機構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路政管理機構應當開具省財政廳制作的賠(補)償費專用票據。公路賠(補)償費該項費用最終應當交給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部門用于修復路產,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從中可以發現,如今整個行業內部并沒有明確規定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這種行為屬于哪一種具體行為。但是我們可以在路政管理規定及實踐中發現,大多數地方都是參照行政處罰的要求進行的,只是較行政處罰標準稍低。

我們比較贊同來建忠學者的“純民事性質論”。并希望在法律規范或是實踐上更好的向民事賠(補)償靠攏。

首先,公路賠(補)償案件不屬于行政處罰,也不類似于行政處罰。我們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沒有與之相關規定。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的一種懲戒,而賠(補)償費并不具有懲戒性質,二者有本質的區別;行政處罰是一種典型的行政行為,不包含民事行為,而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中明顯包含民事行為。

其次,處理程序簡單便捷。實務上,如果我們要求當事人一并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認為這樣更利于保護路產路權,但相應的問題也出現了:同一案件同時適用行政處罰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明顯不利于操作,使本來簡單的處理程序變得復雜、繁瑣。

二、路產損害歸責原則

從以上損害路產的情形我們可以看出公路路產損害的行為種類不同,其歸責原則不能一概而論,我們參考侵權法歸責原則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在公路路產損害案例中應用最為廣泛。例如:機動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維修車輛時,因為疏忽沒有采取相關措施導致油類污染高速公路路面,這種情況下機動車駕駛人存在主觀過錯,應負侵權的民事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公路路產損害案件中起到了愈來愈重要的作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對于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有明確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除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見,作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輛而產生的責任,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中表明“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駕駛人所承擔的就是無過錯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在公路路產賠補償案件中的適用是最需要注意的。機動車駕駛人因緊急避險造成路產損害,一般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對適用范圍的界定。適用此原則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無此前提便不能適用公平原則。二是調解為先。爭取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簽訂協議。很明顯,此做法不僅有利于雙方當事人穩定,而且會有利于協議簽訂后的執行。三是現實狀況和責任分擔。現實狀況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對損失的承受能力。其實,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時候,法官需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進行全面判斷,明確區分雙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在雙方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相當的時候,可以進行平均分擔,而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差距較大時,就可以考慮一方承擔大部分,另一方承擔小部分,這樣就體現出了公平的原則精神。

三、完善公路路產損害民事索賠機制的對策

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路產損害民事索賠的主體不盡相同,主要有交通行政部門索賠、經營公司主動索賠兩種方式。部分省市行政機關聯合制定頒發的賠(補)償標準具有列舉性和有限性的特點,不能涵蓋所有的路產內容和范圍,這為交通行政執法帶來了不便,許多路產設施被損壞后執法部門不能及時對其進行估價,或者侵權人對估價有不同意見。交通行政執法還存在著執法部門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可能和不利后果,執法部門必須面對這種“執法成本”。而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民事索賠沒有這樣的不利后果。

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民事索賠方式一直存在著,并在某些方面發揮著自己的優勢。高速公路路產損害的民事索賠具有彌補行政方法之缺陷的功能,因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等。高速公路上的許多路產設施(如電子情報板、收費站自動欄桿機箱等)價格高,并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在行政機關聯合制定頒發的賠(補)償標準中又沒有可供參考的標準,此類路產設施一旦被損害,很多侵權人無力賠償,實踐中要求侵權人承擔修理或者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就為此類路產損害案件的處理帶來了方便。民事索賠工作一般由受害人即公路經營公司出面處理,由于公司沒有執法部門強大的公權力支持,所以索賠的難度較大。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有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方式有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訟。現實案件中,我們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據公路法由路政管理部門居中調解,這樣會彌補民事索賠難度較大的不足。

總之,現實中,公路路產保護與其他財產保護相比較還存在較大的差距。隨著我國公路管理體制改革的推進,對公路路產保護的重視程度也應該重新思考和定位。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確立賠償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賠償標準,建立和健全我國公路路產損壞民事賠償的長效運行機制,對于我國的公路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經濟的快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行政處罰歸責原則范文第2篇

【摘要】針對醫療損害監管法律依據不健全、缺乏有效工作機制等現實問題,分析醫療損害行政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剖析目前行政監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工作機制、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模式等對策。

關鍵詞 醫療損害;行政監管;問題;對策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CONG Jing,WANG Yihong,LIANG Qingyu,et al.//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2015,22(1):103-105

AbstractBased on the problems, such as defec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supervision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lacking of effective working mechanism, the meaning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n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urrent problems in practice were analyzed, and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formulating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ing work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nvestigation, and standardizing authentication mod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etc.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First?author’s address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 of 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Bureau, Shanghai, 200031, China

自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上海市各級人民法院委托醫學會開展醫療損害鑒定的案件數量日益增多,鑒定意見認定為“構成醫療事故”的數量有所減少。據上海市醫學會統計顯示,2013年全市申請醫療損害鑒定607起,鑒定結果陽性(結論為醫療損害)率為47.7%,同期醫療事故鑒定168起,鑒定結果陽性(結論為醫療事故)率為46.1%。醫療損害與醫療事故均對醫療質量與安全造成了極大威脅。如何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行政監管,對保障醫療安全與提高醫療質量意義重大,同時對衛生行政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

1概念

1.1概念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七章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從民法角度明確提出“醫療損害”概念。其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醫療損害的行為主要包括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或隱私權、未提供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服務、診療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的規定、未妥善處置病歷資料、使用有缺陷的醫療相關用品等。從概念界定范圍看,醫療損害范疇大于醫療事故范疇。

1.2內涵

《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規范,從民事法律關系角度對醫療損害作出界定,明確了醫療損害的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構成過錯責任需具備4個條件:(1)法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2)患者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損害結果,該損害結果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及確定性;(3)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4)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1]。 《侵權責任法》對行為人應當盡到的義務、發生損害之后如何救濟,滿足哪些要件主張損害賠償及賠償范圍等內容作出規定,而對有過錯的行為人如何實行行政管理并未涉及。

2醫療損害行政監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1重要性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行政法的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其實現方式主要是對違法行為人施加行政處罰及行政處分[2]。對醫療損害的行政監管屬于行政法范疇,主要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違法行為人和相關組織機構進行行政責任追究的制度,監管對象及內容包括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行為、醫療損害的預防和救濟制度等。

《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患糾紛發生時,患方更傾向于通過醫療損害鑒定途徑獲得經濟賠償,而不再進行醫療事故鑒定。醫療侵權案件的法律責任追究,應既有民事責任又有行政責任,甚至是承擔刑事責任。各種法律責任的承擔在法律依據、制度價值、責任確定方式、責任承擔方式和責任大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就行政責任承擔而言,其法律依據是行政法律法規,制度價值主要是保護公共利益和懲戒加害人,行政責任的確定與否不允許和受害當事人協商。責任承擔方式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責任大小主要取決于主要加害人所犯過錯的嚴重程度[3]。在醫療損害發生后,不能因為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承擔了賠償的民事責任,就免去對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追究。衛生行政部門通過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實施者的有效行政處罰,可以對醫療不良安全事件的發生起到積極的警示、預防和教育作用。

2.2必要性

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缺位的現狀已影響到了醫療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管。醫療損害同醫療事故一樣,存在造成人身損害的過錯或過失診療行為,這些行為若違反了衛生法律法規,行為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會受到行政責任追究,即行政處罰。法律上的行政責任既不同于補償受害人物質和精神損失為主的民事責任,也不同于以懲罰為主的刑事責任,而是著眼于整肅公共秩序、補救公共利益和損失,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重點在于預防新的醫療損害或醫療事故發生[3]。

對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一方面通過對違法行為的實施者進行有效的行政處理,以達到警示與教育目的;另一方面可杜絕和防范衛生行政監管的缺位和不當,更好地發揮醫療安全監管效能,并減少醫療過失行為的發生,同時有提高醫療質量、控制醫療風險、緩解醫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作用。

3存在問題

3.1醫療損害的發現渠道不暢

當前,醫療監管制度中缺乏明確的醫療損害報告制度,致使衛生監管部門無法在第一時間掌握醫療損害發生情況。根據原國家《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61號)的相關規定:各級醫學會繼續依法履行醫療事故鑒定等法定鑒定職責;對于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并可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組織鑒定[4]。各級醫學會承擔了全部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絕大部分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工作。因此,與各級醫學會建立長效信息溝通制度有益于衛生行政監管部門全面、及時掌握醫療損害情況。《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事故后,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而對醫療損害是否須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則無法律法規規定。

近年來,上海市的醫療損害鑒定主要以患方起訴,由法院委托醫學會鑒定為主,醫療機構沒有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上報醫療損害的法定義務。衛生行政部門獲取醫療損害案件資料的途徑有投訴舉報、日常監督檢查、醫學會報送、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交辦和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報請等。衛生行政部門正因無法及時、全面掌握醫療損害發生情況而陷入對違法行為不作為或作為不及時的尷尬境況。

3.2醫療損害的行政處罰依據不足

我國現有衛生法律法規中,包括《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均無明確對醫療損害案件是否應予以立案處罰、如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如何認定醫療損害后果和情節等進行規定。

實際工作中,醫療損害的違法行為人主要涉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以醫務人員作為行政相對人,可以適用《執業醫師法》第37條的規定。以醫療機構作為行政相對人時,則無法律法規作為適用依據。衛生監管部門在醫療損害違法行為情節認定時,主要以法院審查確認或生效判決的醫療損害鑒定書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之一。醫療損害鑒定書則是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確定,即出現了醫療損害技術鑒定參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級標準定級定責,而對醫療損害卻無法按照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依據進行行政處理。

2013年,為探索創新醫療安全監管工作制度,上海市衛生行政部門在部分區縣開展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行政查處試點工作,對25起醫療損害案件進行了行政處理,案源主要是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檢查等。衛生監管部門對23起醫療損害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其中對16起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涉事醫務人員作出“警告”行政處罰。該16起案件均因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范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包括漏診誤診、治療與搶救不及時、病情觀察不仔細等。對8家涉事醫療機構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現有法律適用條款無法全面涵蓋醫療損害鑒定書中涉及的違法行為處理。

3.3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判定依據不完整

行政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或不作為行為,主要構成要件有:(1)行為人具有行政責任能力;(2)實施了法律規定的應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3)有法律規定的行政責任形式;(4)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等。實施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相對人承擔行政責任的基礎。行政處罰中的過錯推定原則與民法有所不同,可以理解為行政相對人一旦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只要不能證明自己主觀上無故意或者過失,則推定其有故意或過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5]。

在醫療損害違法行為的認定過程中,衛生行政監管部門以醫療損害鑒定結論中的分析說明和鑒定意見為主,輔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判定依據。鑒定書主要以過失責任認定為主,往往沒有指出具體過失環節。由于衛生監督工作人員并不一定具備醫學專業背景,對于難以確定醫療損害具體過失環節、具體違法行為實施人的情況,一般需通過專家咨詢程序。咨詢專家的專業類別、資質要求,以及咨詢程序是否合理,法律法規尚未作出具體規定。

4建議

4.1制訂醫療損害行政監管法律法規

《侵權責任法》實施以來,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承擔已經自成體系[3],醫療事故概念的生存空間逐漸減小。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被高度重視,而行政責任被迫“擱置”,出現對醫療損害的處理“一賠了之”的趨勢[4]。現有衛生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當前衛生監管中出現的新問題。面對日益增多的醫療損害案件,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如何作為,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制訂或完善現有法律法規,一方面要規定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事件的上報要求及懲戒機制,建立與各級醫學會的信息溝通報送制度,使衛生監管部門及時全面掌握醫療損害信息;另一方面,要明確醫療損害中違法行為的認定程序和方法、處罰依據與標準、裁量標準等,明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損害事件中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義務,以及衛生監管部門的職責和任務,使行政監管發揮最大效能,杜絕行政職能的缺位或作為不當,更好地貫徹和落實依法行政理念。

4.2建立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通過建立并不斷完善衛生監管部門內部工作制度和機制,明確市、區(縣)各級衛生監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對醫療損害案件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啟動程序、行政責任認定方式方法、行政處罰裁量、處罰后續監管等給予保障。可以對醫療損害在防范、處置和行政責任追究方面實現全面的行政管理,既要確保違法行為受到懲戒,又要使違法行為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加強衛生監管部門行政執法的內部監督管理,使衛生行政監管發揮作用。

只有完善現有醫療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規范醫療損害行政處理環節,并不斷加以實踐和完善,增強行政執行效率,解決實際工作中遇到的難題,才能順應現狀。

4.3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模式

實踐中,曾有投訴舉報人提供非醫學會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書,要求行政部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相關意見,具備醫療損害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均可以接受法院、醫患雙方的委托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書。格式規范、內容全面的鑒定書是行政處罰證據的重要內容,其對診療過失環節的描述和確認直接影響到行政監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過失環節、違法嫌疑人的確定。因此,有必要協調多方出臺相關法規或政策,不僅要規范醫療損害鑒定書的格式和內容,而且要明確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設置條件、資質要求、鑒定程序等,并明確其在衛生行政處罰中的法律地位。

參考文獻

[1]楊勝.醫療損害侵權案件實踐中相關問題的認定及處理[J].法制與社會,2012,22(8):56-57.

[2]方世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03-105.

[3]劉宇,尹紹尤,陳倩.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事故概念的重新定義[J].中國衛生法制, 2012,20(2):55-57.

[4]劉志勤.醫療損害去刑事、去行政“化解”對醫療安全管理的影響[J].醫院院長論壇,2013,7(4):53-56.

[5]江偉波,王曉雁,蘇剛.如何正確認識行政違法行為[N].中國工商報,2017-1-16(3).

通信作者:

楊波: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科長

E-mail:acumen09@sina.com

收稿日期:2014-08-22

行政處罰歸責原則范文第3篇

關鍵詞:法律責任 經濟法責任 構成要件 責任形態

一、經濟法責任的定義

有學者通過經濟違法行為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由于經濟違法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通過經濟法這一部門法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違反經濟法律法規,應當對國家或受害者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①通過經濟法規的違反與特定事實的出現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違反一般經濟法規或特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②通過經濟法權利義務來界定經濟法責任:認為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③

程信和教授認為責任在法律上有兩種含義:一是本來意義上的責任,主體、義務,如審計法對審計機關的權限、職責的規定;二是因為不承擔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④經濟法責任的第一種含義是指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經濟法領域中的具體應用。有兩部法很密切,一是《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和經濟法的交叉是很多的。另一個是《刑法》及其修正案,很多涉及了經濟犯罪。經濟法責任的第二種含義,是指經濟法責任體現經濟法的社會公共特征,是適合于經濟法目的特殊經濟制裁。特殊經濟制裁包括市場禁入,取消稅收優惠、信用減等、產品召回、強制履行等。

本文無意就以上各種觀點對法律責任的定義給予評述,也無意于概括總結能克服以上觀點缺陷的新的觀點。法律責任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甚至在一個國家不同部門法中的含義往往會發生些許的變化,要在具體的法律制度和語言環境談論法律責任。對經濟法責任有不同的理解是基于對法律責任分類所持的標準理解不同造成的。

二、法律責任的分類

根據法律責任的內容性質和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會有不同的理解。以法律責任內容的性質為分類標準,有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⑤如刑法中將刑罰按內容性質分會有財產刑、自由刑、生命刑等。

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為分類標準,法律責任的性質由所歸屬的部門法來確定。法律責任是法的強制性的體現,也是法能夠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作用的前提條件,否則部門法就只能是書面上的法律。法律責任本身只是一種剝奪責任主體的某些權益的形式,它不能解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要件、歸責的原則等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所以法律責任不能脫離具體部門法的規定而單獨存在。

從部門法角度來說,經濟法法律責任之所以具有獨立性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經濟法法律責任與傳統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有著本質的區別。第一,保護利益的側重點不同。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經濟法法律責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民法是個人本位法,它側重于保護個體利益不受侵犯,并且它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個體對個體的責任。行政法是權力本位法,它側重于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他是個體對國家的責任。第二,性質不同。民法是對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進行調整,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因此,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恢復性、補償性。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責任不具有懲罰性。而行政責任就不同,其具有明顯的懲罰性,它是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相應的義務而必須承擔其帶來的不好后果。對于經濟法法律責任來講,其特點就是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一方面補償利益受損的社會群體,另一方面懲罰違法者。第三,構成要件不同。一般情況下只有當事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才讓其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對于當事人是否承擔經濟法法律責任,而不是用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造成損害結果來衡量的,其有可能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也有可能沒有造成損耗結果。對于民事責任和經濟法法律責任而言,前者一般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后者一般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所以說法律責任與其所屬的部門法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就目前法學界來講,都不否認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2011年國務院的《中國特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中明確規定經濟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組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此規定能更好的說明經濟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存在。所以根據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可以把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經濟法責任、訴訟責任和違憲責任等。

三、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

經濟法責任自身獨特的法律責任歸責的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充分體現了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特點,也更好的說明了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在整個經濟法的研究領域處于重要的地位,起貫穿和支撐研究經濟法責任主體、歸責原則和經濟法責任功能的作用。⑥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從責任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的違法性,客觀上的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等方面去把握。經濟法責任的構成要件以"四要件說"為基礎來說明。

1.責任主體的主觀心理狀態

當事人承擔經濟法責任一般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如現代各國的產品質量責任基本上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只是在特殊條件下,才實行過錯責任。基于嚴格責任原則,權利人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進行舉證,侵權人也不得以其無過錯為由進行抗辯。于是各國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和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宗旨,確立了新的歸責原則-嚴格責任原則,并將這一原則推廣至高度危險作業、環境污染等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案件。⑦

行政處罰歸責原則范文第4篇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黃河河道管理,確保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及其人員正確履行河道管理職責,確保黃河防洪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水利部規章,參考黃委會和河南黃河河務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新鄉黃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實行權(力)責一致、團結協作、互利互惠原則。局屬各河道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享有權力、承擔義務,各部門應相互配合、通力協作,共同確保黃河水工程的完整和黃河防洪安全。

第四條本規定實行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是指故意和過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發生的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五條黃河河道監督管理,實行各級各部門負責制。

第六條黃河水政監察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水法規,提高人民群眾的水法規意識,預防和減少水事違法案件的發生;(《水政監察工作章程》第九條)

(二)加強河道巡查,及時發現和報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的、可能引發水事糾紛的水事行為;(《黃河河道管理巡查報告制度》第四條)

(三)查處水事違法行為,對違反水法規的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和協助公安、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事業性規費征收等有關事宜。

第七條建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轄河道管理范圍內直管水工程及其設施(包括大堤臨河50米、背河100米,控導工程臨河30米、背河50米管護范圍)發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水事行為的巡查、報告和制止;

(二)配合水政部門查處第一款規定的水事違法行為;

(三)配合水政監察部門做好河道內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工作;建管部門應當對其技術方面嚴格審查,確保建設項目技術符合防洪標準和其他技術要求,建管部門應向水政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技術審查報告;

(四)加強河道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督管理,嚴把竣工驗收關。

(五)對黃河工程突發事件負有快速處理、報告的責任。

第八條防汛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障礙物的清除;

(二)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申請同級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

(四)逾期未清除的,申請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清障的全部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九條各級水政監察部門對本轄區發現的水事違法案件,應正確履行下列職責:

(一)屬于自己管轄的簡易案件,應及時現場處理;其他水事違法案件,應及時立案查處;

(二)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收及相關材料和證據,包括文書、圖表、實物、視聽資料等,保證案件資料的齊全、完整;

(三)查處水事違法案件,應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證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四)對已作出的水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按照《河南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規定》,水政部門負責河道建設項目的水行政許可,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河道建設項目申請;建設項目申請單位提交資料不齊全或需要修改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二)按照河道建設項目時限要求,認真負責地提出初審意見并逐級上報;

(三)對黃委和河南黃河河務局批準的建設項目,水政部門應及時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責任承擔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實行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嚴格執紀,違紀必究;

(三)人人平等;

(四)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十二條黃河水政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所轄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隱瞞不報,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二)在水事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因重大過失導致水事違法案件不能被查處的,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

的;(三)在水事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或查處不力,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四)在水事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接受行政相對人賄賂的;

(五)對水事違法案件的處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程序不當,導致被政府復議或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六)對受理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正當履行職權或向建設單位亂收費的,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建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所轄河道管理范圍內直管水工程及其設施范圍內的水事違法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及時處理或隱瞞不報,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二)因配合不力,導致水政監察部門不能查處已經發生的水事違法行為的,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三)在行政許可過程中,因重大過失未能發現申請單位技術資料中存在的問題導致水政監察部門做出錯誤行政許可行為,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四)在行政許可過程中,接受申請單位賄賂、、弄虛作假,故意向水政監察部門提供虛假技術資料、報告導致水政監察部門做出錯誤行政許可行為,造成較大以上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五)對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施工監督不力或竣工驗收把關不嚴,造成較大以上影響或嚴重影響的;

(六)對直管水工程的突發事件處理不力、瞞報、緩報、謊報的;

(七)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防汛辦公室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承擔連帶責任。

(一)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沒有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雖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但未向同級防汛指揮部申請執行導致清障任務逾期未完成而影響防洪的;

(三)設障者逾期未清障的,防汛部門未申請防汛指揮部強制清障,導致清障任務未完成而影響防洪的;

(四)其他不正當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十五條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單位負責實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的黃河河道管理范圍為黃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區、滯洪區、行洪區、庫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第十七條本規定的較大損失是指黃河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遭破壞的直接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行政處罰歸責原則范文第5篇

針對國內首份《城管網絡形象分析報告》關于“城管網絡形象被妖魔化,這一形象在網民中有固化趨勢” 的判斷,人們可以有各種不同的理解和應對。從危機管理的視點出發,及時、有效、直接地消解這種“被妖魔化”的趨勢,或許是當務之急。不過,要從源頭上消除人們對城管的負面評價,更為重要的是建構城管權力運行的公開、透明機制,依法規范來確保其權力配置科學合理有效,讓人們切實了解城管在現代城市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促使人們為城管的優化而獻計獻策,并自愿且積極地參與其中,成為城管的協作者。

現實中,當一個城管事件發生時,周圍的人們往往傾向于情感化地對“弱者”同情,對城管方面質疑,而網絡上便會迅速出現有關城管的帖子,通過各種路徑而進行點對點、點對面、面對面等多種模式的互動討論,甚至無論帖子的內容是否真實,無論相關評議是否客觀公正,皆能夠迅速形成強大的意見聲勢。這與城管過程中某些人員違法、不當地行使權力有關,也不能否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們根本就沒有了解或者未正確了解城管的緣故。

對許多人來說,要拿出一個正確定位和準確把握城管的全面性觀點,往往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于是,城管網絡輿情應對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讓人們正確認識城管。尤其是伴隨著因特網的飛速發展,城管的網絡輿情應對工作越來越多,如何做到正確把握、全面認識并客觀宣傳城管,已成為城管網絡輿情應對中不可忽視的課題。

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產物

城管,是對城市綜合管理部門的簡稱,也是對該部門相關活動的簡稱,其制度依據是1996年施行的《行政處罰法》,旨在綜合執行城市中的行政管理和治理城市中的問題。其背景是在各個行政部門領域區分細致化以后,城市管理中出現大量灰色區域,很多問題的責任方無法明確,導致城市管理出現大量的漏洞無人管理,“大蓋帽滿天飛”而又執法乏力。

最先采取的解決辦法是一種簡單實用的方法——聯合執法,即對城市管理某方面問題進行集中治理時,將數個行政機關的部分管理力量抽調到一起,統一行動,集中查處。

從初期的大規模聯合、全面突擊,到后期的所謂綜合整治、重點整治,聯合執法的重要特點是形式上的松散聯合,臨時性的突擊整頓管理,方式上是以群眾運動式為主。這種臨時性和運動式的聯合執法方式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城市管理領域執法權分散和職權重合交叉的狀態,無法應對復雜的城市管理現狀,“極易產生短期行為,導致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惡性循環。”于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必須另辟蹊徑。

《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以及《行政強制法》相繼對各自領域的相對集中行使行政權作出規定,為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相對集中行使行政權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應當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客觀地予以評價,并不斷地予以健全和完善。

正確認識城管的任務和作用

城市管理意味著諸多復雜因素的統一整合,是對諸多事務的分別處理。在城市的公共管理中,政府承擔著重要的角色,城管執法是城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職責的重要體現。我們要辨證、全面地看待城管執法問題,充分認識到城市化離不開城管執法,既然離不開這種職能,就要設置相應的隊伍,賦予其相應的手段;同時要充分認識到城管執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地建構起對城管執法的相應規范,為客觀、公正、公開而有實效地進行城管執法提供支撐。

1、維護城市環境的整潔、美觀、諧調,促進可持續發展

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主要包括生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這就要求正確處理好人口、資源和環境幾方面的關系,并將城市的發展限制在這些關鍵性制約因素的允許范圍內,避免由于過度發展對環境資源造成不可逆轉的破壞。

城管執法需要按照城市規劃展開,根據不同的地域和階段,分別采取相應的手段。在城市規劃階段,就要考慮到本市與外地、市區與郊區以及各區之間的不同,分別設置執法標準和相應的程序;在城管執法階段,更要強調原則和例外、制度和非制度等各種不同情形,對不同地區、不同階段的問題作出適宜的處理。

2、維護城市運作的秩序和公共場所的行為規則

規則意識是現代文明的根基。只有尊重秩序,遵守規則,懂得在秩序框架中活動,在規則之下自由,才能夠真正過上幸福的生活。城管執法的任務,就是引導、教育、示范在城市生活、工作的人們按規則行事,遵守既定的秩序,創新更為合理的秩序。進而,養成尊重秩序,崇尚規則,在秩序中追求幸福,在規則下享受自由的良好素養。

城管須在執法過程中致力于城市運作的秩序和公共場所的行為規則等的確立、宣傳和普及,捍衛秩序和規則的權威,使人們充分認識到:不是執法人員在管理他們,而是規則在管理他們;不是他們被迫遵守秩序和規則,而是他們習以為常地遵循秩序和規則。

3、培育公民社會和啟蒙公民意識

在城市化的進程中,無論是行政機關直接承擔城管執法工作,還是將相關工作委托給相應的民間組織來承擔,城管執法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培育公民社會和啟蒙公民意識。這就為城管執法規定了更為重大的任務,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城管執法領域,伴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全面展開授權和委托,建立健全城管執法的權力授予和規范制約機制,便會成為必要。

過程論與參與型行政

在城市化進程中,公民社會的培育和公民意識的啟蒙,更多地依賴于參與型行政實踐的積累,依賴于政府、社會、市場組織、公民相互協作進行公共事務管理的過程之完善。作為現代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協治”即協作治理或者合作治理,是指“為了實現與增進公共利益,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等眾多公共行動主體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環境中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

城管執法領域中參與型行政的發展完善,要求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廣泛吸收私人參與,充分尊重私人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創造性,承認私人在城管執法中的一定程度的主體性,明確私人參與社區建設的權利,強調行政機關對特色社區建設的指導和示范等責任和義務,形成政民共同創造互動、協調、協商和對話的城管執法新局面。

觀念更新和誠信服務

在經濟全球化、信息技術迅猛發展的知識經濟時代,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的多元化服務需求,政府必須能夠及時對政府管理體制作出調整和改造,引進靈活性、彈性化的政府組織結構,樹立服務理念,堅持誠實信義的原則,健全信賴保護機制。

信賴保護原則,所解決的是依法行政原則和法律安定原則之間的沖突問題,其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既得權,并維護法安定性以及私人對其的確信。得到法律保護的信賴必須是具有正當性的信賴。所謂正當,是指私人對行政機關的行為或其創造的法律狀態深信不疑,并且對信賴基礎的成立為善意且無過失;如果信賴的成立是因可歸責于私人的事由所導致則此信賴不值得保護。

評價體系和輿論支持

要切實有效地消解“城管網絡形象被妖魔化”,就應當切實地健全和完善城管執法的評價體系,對城管執法給予客觀、全面而有效的輿論支持。

(一)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的評價體系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是復雜的系統科學,應建立一整套科學決策制度體系,其中的城管執法評價體系,是確保城管執法發揮其應有作用的制度支撐。

1、城管執法標準的明確化與程序化

從城管執法的角度來看,要求對城管執法組織的管理層次和管理幅度設置一定的標準,對城管執法的任務進行細化,在明確總體目標的基礎上,將任務細化為具體指標,進而將其分解到各個部門,分解到每個人。此所謂“天下之事,必做于細。”

為了保障城管執法系統功能的發揮,不同的執法部門必須建立合理的分工協作關系,形成以專門城管執法單位為核心的有機管理系統。在這一系統中,必須打破傳統的權力條塊分割之束縛,使專門城管執法單位處于領導核心的地位,其他負責城管的機構處于輔助專門城管執法單位的地位,服從并忠實履行專門城管執法單位的決議、命令和行政措施。當然,專門城管執法單位應當根據不同領域、不同階段的執法任務,向有關領域的專門管理部門乃至該領域的企業等進行咨詢、委托或者協商,制定相關領域城管執法的標準和程序規范,以形成各領域、各部門之間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標準科學而統一的局面。

2、城管執法與行政法的效率原則

在城管執法中貫徹行政的效率原則,要求避免城管執法活動所消耗的資源與所取得的成效嚴重失衡的狀態,要求城管執法系統中的職、權、責必須明確清晰,因為只有建立了權責明確的城管執法體制,才能保證城管執法的政令暢通和高效運轉。城管行政綜合執法與相對集中處罰權改革將分散在不同部門的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職權集中在一起行使,有助于避免因職能交叉重合、職責模糊不清所引起的各部門互相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的弊端。對這種改革進行科學評價,是建立健全城管執法評價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服務意識與服務質量的提高

城管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本來目的,在于解決長期困擾行政執法領域的利益執法、多頭執法、重復處罰等突出問題,防止執法錯位、執法越位和執法擾民,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城管行政綜合執法的實踐并沒有贏得人們全面的支持和理解。究其原因就在于將城管行政綜合執法改革定位在行政處罰權的集中上面,這本身就具有突出“管制”、偏離現代行政法的服務與合作精神之嫌。簡言之,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的評價體系,應當注重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城管執法的著眼點不在于“罰”,而在于維護社會秩序和規則,建設和諧社會和宜居城市。對于城管執法部門和城管執法人員來說,必須徹底擯棄以“管制”為本位的傳統執法觀念,樹立以“服務為本”的新的執法意識。

4、合法性和正當性的評價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改革的法律依據來自于《行政處罰法》第16條和《行政許可法》第25條。無論是哪一條,都只是為改變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等問題的權宜之計。要有效地克服當前行政綜合執法改革的諸種弊端,徹底解決城管執法乃至整個行政執法體制的痼疾,就必須將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納入法制的軌道,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政組織法規范,通過對城管執法任務的明確化,使相應的判定標準和程序規范得以完善。

城管執法領域的行政組織法規范的完善,涉及到城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科學、合理地界定各自的職能,要求在正確定位的前提下進行有關執法機構設置、職能劃分和配置,使得城管執法權力的界定、劃分、銜接、運用以及效能的發揮等方面形成科學的體系與制度。

(二)輿情支持是城管健康發展的重要支撐

對問題的真正了解和透切分析,是解決問題的起點。

既然我們要將自已的城市建成一個美好城市,要將城市建成享受人生的樂土,而城管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那么,就應當讓人們了解城市、理解城管,并參與到城管的過程中來。了解是理解的基礎,了解和理解是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而參與則是形成理解甚至互動,促使城管不斷得以優化的路徑支撐。

城管需要輿情支持,但是,不應簡單地強調加強網絡輿情管理,靠管卡壓來樹立所謂城管良好網絡形象,而應當從制度上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重視公民參與,推進公民通過網絡切實參與政治、行政的實踐,培育公民社會和公民意識,使社會和諧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追求,從而推動城管“軟實力”提升,創設良好的發展環境。

主站蜘蛛池模板: 革吉县| 驻马店市| 桦甸市| 弋阳县| 普陀区| 新河县| 枞阳县| 宜都市| 祁连县| 交城县| 前郭尔| 苏尼特左旗| 汤阴县| 衡山县| 阜新| 应用必备| 灯塔市| 寻乌县| 缙云县| 宿州市| 洮南市| 北宁市| 谢通门县| 洛川县| 都兰县| 晋中市| 民县| 沂南县| 海安县| 蚌埠市| 那曲县| 和政县| 当雄县| 淮南市| 浪卡子县| 合肥市| 华阴市| 天等县| 上高县| 兴海县| 磐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