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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監管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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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險監管的認識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第1篇

一、我國現有保險業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保險業較之于過去取得了不錯的進展,但是依舊存在著些許問題,仍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1)居民缺乏保險意識,對保險的認知度不高。在中國,多年來“賣保險”已成為坑蒙拐騙的代名詞,廣大居民對“買保險”望而止步。調查顯示,70%的居民對保險知識了解甚少、甚至是一無所知,只有少數人對保險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從而導致我國的保險密度和深度都偏低,致使我國保險市場的規模不能夠迅速擴大。(2)保險業地區發展不平衡。我國地大物博,從全國的角度來看,無論在資金、技術還是人才的配置上,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城市在資金、技術和人才上面都有非常明顯的優勢,這些地區保險業的發展速度和效益與經濟欠發達的西北地區比起來,都有明顯的優勢。長此以往,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會加深區域間的利益沖突,大量人、財、物流向發達地區,導致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地區保險業的發展空間被壓縮,形成惡性循環,延緩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進程。(3)保險公司同質化現象嚴重。我國大大小小的保險公司有很多家,但是這些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體制和營銷方式、保險產品與服務對象的選擇、經營理念與企業文化等方面的模仿和克隆現象比較嚴重,各保險公司之間經營管理模式的差異性不夠明顯。(4)我國的保險業監管體系不完善,監管效率不高。經過多年的保險業建設,可以說我國初步的建立了較為完善的保險監管體系,但是較之于國外的發達國家,我國的保險體系還存在著很多缺陷,主要體現在:第一,保險監管的內部關系還不夠清楚。我國的保險監管體系基本上是實行分業監管,雖然成立了保險監會,但是他與保險機構的職能關系不夠明確,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監管體系。第二,保險業監管工具單一。這是我國保險監管手段不健全所導致的。目前我國主要的保險監管是外部監管,雖然也有自我內部監管,但由于缺乏自我管理于約束的機制,內部監管只是形式。第三,保險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健全。今年來我國的保險立法取得了不錯的進展,對我國保險體系的健康運轉起到了不小的推進作用,但是相對來說,我國的保險立法還應當進一步的完善,特別是與相關的其它法律之間的銜接與協調方面,應當予以重視。

二、我國保險體系的完善對策

我國保險體系所存在的問題對我國保險行業新秩序的建立有所阻礙,同時也阻礙著我國商品經濟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完善我國保險體系勢在必行。(1)加強對保險業的宣傳工作。首先要改變社會對保險業的傳統認識,提高社會對保險業的正確認識。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業以及社會各界都要加強對保險知識的正確宣導和普及,充分的灌輸保險對個人、家庭及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改正傳統對保險業“坑蒙拐騙”的錯誤認識,提高保險業的社會誠信度。(2)根據具體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設定保險。我國東西部經濟發展水平存在質的差異,保險行業應該針對不同地區設定不同的保險產品。針對中西部的欠發到地區,積極發展符合當地特色的保險,如農業保險,從而保證當地收入較低的農民能夠享受到保險的實惠,從而提高我國保險行業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廣度和深度;針對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可嘗試健康保險、發展保險等等獨立于溫飽問題之上的保險。(3)建立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各保險公司應該高度重視目前在經營方式和產品設計上面的同質化現象,應該積極主動的加強創新人才的培養,從而創新、優化自我的保險產品,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的保險產品。最終建立自己的核心競爭力。(4)加強保險監管體系的建設,完善監管法律法規。保險監管體系的不完善直接影響我國保險體系的有序進行。完善保險監管體系,首先要職能分工明確。對保險監會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所屬問題要明確,避免無人監管,員工懶散的現象,建立獎懲制度,保證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其次,完善保險監管工具。擁有較多的監管工具,方可保證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證效率。另外,加強保險體系中法律法規的建設。法律法規是保證各項工作能夠有序開展的前提條件,有了法律法規作為參照,人們才可知道何可為,何不可為,保險體系也是一樣,保險體系與金錢的關系密切,所以更應當在法律法規中注意貪污受賄等行為,對于那些有損國家與人民利益的行為,應當予以嚴重的懲罰。

完善保險體系建設是我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它對保證我國市場機制的運行有著重大的影響,是我國建設小康社會進行集資融資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完善保險體系對我國未來的發展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力。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第2篇

關鍵詞:河南;保險業;高速發展;瓶頸

中圖分類號:F840.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4-0061-02

一、引言

河南保險業經過2006―2008年“黃金三年”的快速發展后,一躍成為中國的保險大省,截至2008年,河南擁有40多家的省級分公司,保費總量達到518億,其中財險到了77億,壽險達到441億,位居全國第六位,成為作全國最具吸引力和發展活力的市場之一。河南保險市場由小做大、由大做強、連續多年保持幾何級的增速、規模居全國前列,成為資本商場上一道亮麗的風景。但河南保險業經過高速發展后將遇到難以逾越的瓶頸。

二、河南保險業高速發展后存在的問題

1.河南保險業競爭中存在的問題。近年來,河南保險業取得了快速發展,但是綜合實力和競爭力問題仍然較為落后,存在諸多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險種單一,有效供給不足。近年來,各家保險公司為了適應市場的變化和競爭的需要,進一步加大了新型產品研發工作的力度,但是,從險種結構分析,個別骨干險種份額較大,而其他險種份額較少,還不能滿足消費者眾多的保險需求。另外,幾家保險公司主導著市場產品的主流,其他保險公司力量單薄,從產品種類增加來看,產品種類更新滯后于河南經濟迅速發展對保險市場的需求,不能形成產品豐富的市場供給。

其次是有效競爭不足。近年來,惡性競爭是河南保險市場的普遍現象,幾乎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過高返還、高手續費、夸大保障范圍、幫助企業融資等手段在市場上招攬客戶。這種不計后果的競爭行為不僅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提高、經營風險日益加大,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敗壞了保險公司的信譽,影響了保險業的形象,這正說明河南保險市場有效競爭的不足。

再次是監管水平有限。保險監管是政府保證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高顯的監管對建設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規范市場行為,促進市場發展具有在重要意義。隨著高科技的發展,各保險公司為了提高管理效益,提升服務水平,在科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技術水平和信息化程度顯著提高,而監管水平并未隨著被監管主體的水平相應提高,甚至還停留在較為原始的水平。

最后是高素質從業人員缺乏。根據現代企業人事管理制度的相關理論,擁有正式員工身份的工作人員心理狀態比較穩定,對于企業具有歸屬感,在健全的企業管理體制下,不僅可以調動個人潛能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而且可以安心在企業長期服務,對于保險公司的保全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可是他們根本沒有經過專業的保險教育與學習。而且由于有很多營銷人員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在其完成基本定額后,可以在保留營銷人員身份的同時,或公開或隱蔽地從事其他可以獲得更多收益的兼職工作。而且由于是編外人員,其心理經常處于波動狀態,對于業務推廣更多的注重的是量而不是質。為了傭金收入所進行的錯誤誘導和不負責任的產品介紹事件頻繁發生,這是導致保險公司信譽較差,在人們心目中地位較低的主要原因。同時,作為保險公司“邊緣人”的心理感覺,使其對于企業的歸屬感較弱,一遇機會可能就另擇高枝,不僅不利于保單推銷和保險公司穩定發展,而且導致客戶群出現不穩定狀態,對于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和市場形象造成負面影響營銷人員既是保險宣傳者又是一個保險顧問,后備人才的稀缺斷層將導致保險公司的競爭力越來越弱。

2.保險購買力不足。從河南民眾對保險業的認識的程度上看,保險觀念還很差,人們對保險在穩定社會經濟,維護個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認識不夠。主動買保險的個人寥寥無幾,整個保險業,特別是人身保險還是個買方市場,迫使百萬保險推銷大軍四處奔波,推銷保險產品。單從河南經濟發展、GDP、保險的深度、密度指標等因素來看,普遍認為,河南保險市場發展潛力極大,但客觀的說,潛在的保險市場并不一定是現實的保險市場。我們一般用保險費占GDP的比例大小來分析市場潛力。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一般保費占GDP的10%左右,而中國保費只占到2.52%,比如2001年,美國人均GDP為34 000美元,中國為800美元,顯然在可支配收入中,百姓不可能有多余的資金首先購買保險,有需求,但購買力不足。我們也常用人口數量來分析保險市場的潛力,河南省雖然是人口大省,社會保障水平較低,但在人口分布中,更多的是農村人口,首先需要解決的是溫飽問題,在農村經濟尚不發達的時代,保險從潛在需求變為現實的購買力還有很長的距離要走。

在考慮保險市場需求時我們也常拿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作為衡量保險購買力的指標。拿保費與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的比例來分析保險的潛在市場。我們都知道保險是解決了今天的溫飽才會考慮明天的風險。一般而言,年收入在5 000元(人民幣)以下的居民有保險需求但無有效的購買力。而有足夠的經濟實力解決養老和醫療保險問題的人群,有購買力但沒有通過保險來解決后顧之憂的需求。潛在需求比較大的中產階級在河南人口分布中并不多。我們以中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超過11萬億元為例,中國人口13億人來計算。按照“二八定理”,如果20%的人擁有80%的儲蓄余額,意味著2.6億人擁有8.8萬億元儲蓄,人均為33 846元,就這個數字而言,富裕階層解決了子女上學、住房、就醫等問題后所產生的有效需求有限。80%的人擁有20%的儲蓄,意味著10.4億人人均擁有2 115元,顯然如此少的貨幣資產,很難產生有效保險需求。另外,社會對保險的認知度不高也是導致保險購買力不足的原因之一,消費者對保險產品的認知有限,對保險公司的信心較低。大多數居民對保險知識只有一般性的了解,只有6%的家庭認為自己對保險知識了解的較多,而36%的家庭表示自己對保險知識了解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同樣被訪者對保險公司推出的服務和保險產品了解也很少,調查表明,在中國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可投向的比較上,保險處于較次要的地位。銀行儲蓄仍然是居民處置閑置資金的首選。

三、逾越瓶頸的建議與對策

1.提高核心競爭力,積極培育多元化的保險市場體系。針對我省保險業競爭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采取積極有力措施以提高河南保險業的核心競爭力。積極培育多元化的保險市場體系。目前,河南省是全國保險機構最多、發展最為活躍的省份之一。但是,目前還沒有一家注冊在河南省的保險法人機構,這不僅制約了河南省保險業的發展,也與河南經濟大省、人口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稱。相對于全國不斷增加的保險市場主體而言,河南省的保險機構仍然偏少。因此,我們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首先,努力創造條件,積極引進實力強,管理規范的保險公司甚至一些合資、外資公司的分支機構,從而引入競爭,引入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其次,對于已有的保險公司,加強其下設分支結構的建設。再次,按照國際慣例,穩步培育保險中介市場,大力促進保險業的專業分工,有效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促進保險市場向縱深發展,形成保險人、經紀人展業,保險公估人理賠,保險公司核保和運作管理保險資金的市場機制,逐步建立一個市場主體多元化、地區分布合理的保險市場體系。最后,大力推進保險產品創新。要根據不同客戶群體多層次的保險需要,推出個性化、差異化的保險服務項目,優化產品結構,切實解決有效供給不足的問題。

2.完善保險監管制度。監管機構應不斷調整監管思路,轉變監管理念,就保險監管而言,要區別管制和規范,放松管制、加強監管。一方面,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方案,加強對資產負債比率監管。保險公司的資產是其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也是保險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在保險公司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方面,不管是在理論界還是在監管實踐中仍存在一些誤區。在監管實踐中,人們習慣了在項目上的監管,忽視了對資產結構的監管。因此,在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時,應當要求保險公司實現資產的多元化,同一投資領域實現風險分散化。另一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保險產品的復雜性和保險業的公眾性決定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的目的之一。保險信息的披露可以保險經營的透明度,不但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力,而且可以保障保險消費的知情權、選擇權、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3.加強從業人員專業化及培養力度。在保險業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客觀上對保險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業保險公司將更加重視人才的培養。我省保險業的快速發展,需要我們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不斷加強人才的培養。首先,要拓寬用人視野,善于發現人才,還要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其次,要制定長遠的人才培養計劃,建立起以素質和能力建設為核心,與保險業相適應的教育培訓機制,大力提高人才的專業素質,同時注意增強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并發展壯大。

4.增強全民投保意識。改變人們投保觀念是發展保險業的重要途徑之一。只有在觀念改變的情況之下才能夠使我們的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市場需求,才能夠全身心的投入到發展中去。現在很多人不了解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許多參加社會保險的公民,就認為不需要到保險公司投保了,從而降低了公眾對商業保險的需求。因此,首先必須讓人們了解保險、認識保險、接受保險。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必須讓人們從切身利益上認識其作用。

參考文獻:

[1]田霖.河南省金融產業競爭力的行業評價與對策分析[J].蘭州商學院學報,2007,(6).

[2]魚建光.中國保險業的發展與監管的探討[J].保險研究,2002,(1).

[3]張偉,蔡春玲.2004年河南保險市場情況分析[J].上海保險,2005,(12).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第3篇

【關鍵詞】信息;不對稱;保險業

1.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原因

所謂不對稱信息就是指交易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差異,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數量較多、質量較高,而另一方則恰好相反。信息不對稱是經濟活動中的普遍現象,不同行業的勞動者在不同的信息領域或不同的時期 ,產生了不同的信息優勢和信息劣勢。信息不對稱現象是一種普遍、長期、大量的經濟和社會現象,其不僅存在于有形商品市場,且在無形商品市場即服務市場中也經常出現,保險市場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

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雙向的,對于保險人和投保人都存在。

首先,投保人對保險人的信息不對稱。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風險狀態,保險雙方存在信息差別是難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使用分類計算法厘定保單價格,這種方法盡管簡便,但卻不能區別具有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標的,從而也就不能確定適合于投保人的保費水平,其最終結果是高風險類型消費者把低風險類型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即所謂的逆向選擇問題。另外,由于保險人不了解投保人的真實情況,投保人風險意識降低,甚至詐保、騙保,也往往會造成保險公司因為居高不下的賠付率而陷入困境。

其次,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信息不對稱。中國的保險市場是一個新興的市場,保險公司層出不窮,保險商品復雜多變,保險服務參差不齊,而人們的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又比較欠缺。因此,在保險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況下,投保人很難對保險公司的財務實力、資信等級、經營狀況、服務質量和發展前景作出正確的評價。同時,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險公司事先擬訂的,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之絕大多數保單條款在表述上所含專業詞匯過多,或晦澀難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而且賠付時,一般由保險公司解釋賠付的條件和拒賠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抗辯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險合同的制定、履行、賠付等一系列過程中,都存在保險人利用其掌握的優勢信息損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2.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弊端

2.1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

信息是影響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信息結構的不對稱,使處于不同信息地位的供求雙方的風險和收益結構失衡。由于缺乏保險基本知識,面臨風險的個體特別是規模較小的經濟實體和個人對自身風險的認識不足,將慎重對待投?;虺謨煽伞⒂^望態度甚至敬而遠之,使潛在客戶轉化為現實客戶的可能性變小,從而影響保險公司業務的開展。

2.2促使次品驅逐良品現象的產生

信息不對稱,保險人事前不能準確知道投保人的風險程度,保險公司只能按照危險發生的平均概率厘定保單費率。當保險費處于一般水平時,低風險類型的消費者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他不參加保險時的效用,因而這類消費者會退出保險市場,只有高風險類型的消費者才會愿意投保。

2.3使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

傳統的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是為遭受災害者提供補償,以使其能夠度過災害、恢復生產、維持生活、保證一定的生活質量;現代保險產品在原有功能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投資功能。若保險消費者參加保險,則保險的兩大功能就能得到順利實現。但由于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投保時徘徊不前,猶豫不決,最后可能做出少投保甚至不投保的決策;當遭受災害打擊時,消費者就不能得到足夠的資金支持和經濟賠償,當然更無法獲得資金增值的利益。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全社會保險需求就無法得到滿足,保險的功能也喪失殆盡。

3.治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主要措施

3.1督促保險企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需求者披露有關信息,包括企業的經營狀況、條款的詳盡信息(尤其是新型壽險產品)。同時保險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包括人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庫,以利于社會查詢。

3.2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人的監督管理

這種監管體現在許多方面。(1)從保險條款方面進行監管。保險公司一般是保險條款的制定者和頒布者,因此其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條款。這就要求保險監管部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對保險條款進行監管,使保險條款盡量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如我國目前人身保險的不可抗辯條款對保險人的不可抗辯權規定過窄,因而對我國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不利。保險監管部門應對這樣的保險條款進行完善、充實、修正,使其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2)從財務方面進行監管。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影響著保險業的發展,更影響到廣大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但個體消費者受知識、時間、財力等因素所限,不可能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全面、透徹的了解,這就要求保險監管部門應及時、準確地掌握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定期向社會披露。顯然,這樣的做法十分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對稱現象,增強信息的透明度。

3.3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保險技術

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市場無不善于總結和發展新技術,其條款設計、費率厘訂、展業方式、理賠規范等都是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對象。成熟的保險技術不僅能夠對風險進行精確的分類和測算,設計不同類型的合同,將不同風險的投保人區分開,從而規避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而且可以通過條款約定等形式,對投保人投保后的行為加以限制和激勵,從而預防和控制道德風險,減少投保人的欺詐行為。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低承保利潤的運營策略也是成功控制逆向選擇的法寶之一,值得借鑒。

3.4加快中介市場的發展

保險中介是保險知識的擁有者和賣家,其身份易于為保險合同雙方所接受。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我國保險中介體系既不健全,又不規范,誤導銷售、高手續費、高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保險公司固然對其愛恨交加,投保人也是毀譽參半。這就需要保險監管機構的干預了。只有保險中介的充分和規范發展,保險市場才能進入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最后,必須指出的是,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不可能被徹底消除的。況且,由于風險多樣化的出現,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方式將日趨復雜。因此,要實現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就應當進一步研究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影響,研究保險市場有關各方在長期或短期的不對稱信息狀態下的行為規律,揭示非對稱保險市場的內在特征,為保險人的保險經營活動提供決策依據。唯其如此,方能保證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

【參考文獻】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第4篇

(一)有效的保險監管是動態監管

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監管趨勢更多采取動態監管,即對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監管。隨著保險公司外在經營環境以及公司自身的保險技術、管理水平、業務發展以及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不斷變化,公司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也會不斷變化,有效的保險監管也應該是動態的保險監管,即不斷發展的監管理念、不斷完善的監管體系、不斷改進的監管手段和不斷創新的監管方法,以有效防范化解保險市場出現的風險,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穩定和高效率。

(二)有效的保險監管理念體現了依法監管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必須依法監管。為了保險業和被保險人的整體利益,必須保持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強制性和一貫性,以實現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保險監管以法律為依據,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并保持依法監管的持續性和一貫性。同時,有效的保險監管工作應嚴格遵照工作程序進行,既體現在監管機構內部進行程序化,也體現在對監管對象進行外部監管工作的程序化。

(三)有效的保險監管體現更高的監管實踐要求

有效的保險監管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技術先進、保證市場公平的監管實踐活動。有效的保險監管,既追求市場效率又兼顧市場公平。從追求市場效率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過度監管會導致監管成本提高,影響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積極性,束縛保險業發展,影響保險市場效率提高;監管不到位會導致行業系統性風險積聚,造成保險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因此,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的、經濟可行的,即使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實現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目標。

二、影響保險監管有效性若干因素分析

我國的保險監管在結合保險業發展實際基礎上,充分吸納和借鑒了ICP原則,并在監管實踐中不斷進行完善。但有效保險監管理念和實踐卻仍與預期目標存在距離。

(一)有效保險監管前提條件不充分

根據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核心監管原則(ICP)闡述:有效的保險監管,依賴于國家良好的經濟金融政策、恪盡職守的監管機構和符合行業發展實際的一系列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首先,在良好的金融政策和制度環境及法律框架條件下,監管機構可以行使其職責,保證監管質量和有效性。其次,經濟發展、法律規范和適應行業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為保險業發展提供了起支持作用的市場條件。第三,保險監管權威性和可信性,需要在保險市場的參與者心目中樹立。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險監管的獨立性:保險監管者的權威和強制力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嚴格的法律保護,應該具有超脫政府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強制性權威,在進行保險監管工作中具有較為獨立的職能和實施權利,并在法律中有明確界定;保險監管者必須有足夠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員、信息技術、財政經費;保險監管必須依賴于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而這些前提條件在目前條件下都是不完全具備的,這就從根本上制約了保險監管有效性的實現。

(二)影響保險監管實施有效性的若干因素

有效保險監管,除了要具備上述前提條件外,若取得良好實施效果還需要更多基礎條件。在我國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基礎條件尚不充分,還有許多制約因素。

1.有效保險監管理念不成熟

我國引入有效保險監管時間不長,有效保險監管所體現的依法監管、動態監管、適度監管等先進監管理念尚不成熟,體現為:一是保險法律體系不完善,部分法律條款內容缺乏合理性,監管機構內部工作職責的界定不清晰,個別部門工作職責存在交叉,協調不夠;二是受監管經驗、監管技術與監管人員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保險監管偏重靜態監管,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現金流測試和資本充足性等先進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方法應用少,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容易導致行業風險積聚。三是監管不到位和過度監管。首先,由于中國保監會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的雙重職責,在監管實踐中,監管機構無法準確把握和正確處理二者之間關系,造成監管低效;其次,其他外部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某一內容重復檢查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重復監管問題,多年來形成了“九龍治水”的局面,既無形提高了監管成本,又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第三,由于保險監管是一種外部監管和行政行為,保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機構,二者職能錯位,一旦保險公司出現問題,監管當局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就容易導致將合規性監管變為對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微觀直接干預。

2.保險市場約束作用不明顯

市場約束是市場內生性監督機制,能對保險機構予以全方位的監督約束。我國目前保險監管實踐中存在:一是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不強。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透明性關系市場各方利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取決于投保人的信息的真實性,而由投保人的道德風險所形成的信息虛假則是行業普遍現象。二是披露信息利用度不高。市場參與者,特別是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披露信息的理解程度、反映態度,影響信息披露的效果。由于保險知識缺乏、市場不成熟等原因,具有良好信息披露的保險公司并未獲得實質性受益。三是信用環境軟約束。由于監管不到位,某些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違法違規現象既逃脫監管處罰,也不受市場懲戒,市場參與者逆選擇行為會獲取最大利益,保險公司高管人員違規成本低,存在違規“沖動”。

3.市場退出機制未有效建立

是否具備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是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也是保證保險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條件。目前,我國保險業已經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110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9家,但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管理混亂、償付能力嚴重不足而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為維護穩定,不愿也不能讓保險公司退出市場,面對違規行為,監管機構進行行政處罰時,考慮諸多矛盾、利益等因素,猶豫不決,監管低效。沒有市場退出機制,就會形成政府對保險公司的隱性擔保,實施市場退出則須動用公共資源,以盡可能讓問題公司繼續經營,導致社會資源配置低效,風險進一步加劇,不斷增加處置成本,最終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切身利益。

4.監管人員工作能力尚需進一步提高

IAIS對監管人員有具體要求:監管人員應具有足夠的技能和經驗,要受到有關利益沖突規定的約束。我國保險監管工作人員工作能力與有效保險監管原則要求有一定差距,體現在:一是宏觀經濟政治分析能力不強,影響監管政策制定和監管工作效果。宏觀經濟政治環境直接決定著監管政策取向和監管實踐選擇,也影響某段時期監管工作重點,部分監管人員總是困惑于宏觀經濟政治形勢對保險業和保險監管的影響,缺乏對宏觀經濟和保險業的準確分析,沒有及時監控宏觀經濟走勢及行業潛在的系統性風險,風險識別、監控和評估工作滯后,預警風險能力弱。二是監管創新能力不足,監管滯后于行業發展。雖然許多保險監管人員監管實踐經驗豐富,但吸收信息渠道不暢,知識更新緩慢,尤其缺乏具有保險精算知識、保險業務知識和熟練駕馭計算機能力的復合型監管人才,在應對不斷創新的保險業發展,無法準確度量創新保險產品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創新顯得力不從心。

5.監管體系設置不盡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實行“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信息交流和工作溝通主要依賴監管聯席會議,這就造成監管制度安排的缺陷——監管權力分散、聯系會議形式松散、缺乏剛性約束,監管工作溝通和信息交流難以取得實質性效果。銀行、證券、保險每個行業的性質、規律和發展階段都不相同,工作職責和目標各異,在監管實踐中難免發生目標沖突;對金融控股集團缺乏監管經驗,較難對其總體經營風險識別、評估和監控;分割的監管模式下,監管機構設置的廣度和層級不夠,造成一定監管死角,特別是對保險公司基層分支機構的監管。在保險監管多層次體系中,保險公司、保險消費者、行業協會、獨立第三方(如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等組織)的專業監管力量和新聞媒體的多方面監管效力還沒有充分發揮,沒有形成強大的保險市場監督力量。

三、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的若干舉措

提高保險監管有效性是保險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不僅要在監管理念上不斷創新和發展,在監管實踐上也要隨著保險業發展形勢變化而不斷調整。

1.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轉變監管理念

保險監管不僅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監管文化是監管理念和價值觀在監管實踐中的體現,具有道德規范作用。作為系統性的行為規范和準則,根植于監管人員的內心,體現在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細微環節。形成有效保險監管文化,一是要正確處理引領發展和加強監管、防范化解風險二者關系;二是要將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和動態監管的監管理念融入監管文化,形成監管人員潛意識;三是轉變保險監管人員理念和意識中的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政干預的落后理念,樹立市場經濟理念,杜絕對保險公司微觀經營的行政干預。

2.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

有效的保險監管,需要進一步強化保險市場約束機制——保險市場信息披露。一是加快信息披露的法規建設,盡量減少市場信息不對稱,讓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市場信息,提高市場監督能力;二是提高社會公眾保險知識和消費意識,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普及保險知識,加強宣傳,要求保險公司和行業自律組織對保險知識教育工作重視,只有社會公眾的保險知識不斷提高,才會最終形成有效保險市場監督;三是適度強調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將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結合。

3.建立有效的保險市場退出機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公司破產、被兼并是不可避免的,是市場自我協調、優勝劣汰的結果,是保險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結果。保險監管部門要促進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法規建設,建立系統性保護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減少公共資源浪費,但同時也要防范經營者誘發道德風險,大量拓展高風險的保險業務。

4.建立科學的監管人事制度,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保險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是實施有效保險監管的關鍵。由于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比較有限。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應當健全保險監管機構的教育培訓體系,有針對性地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種方式的專業培訓,對監管人員進行教育,提高其素質:一是保險監管和保險業務知識素質,包括監管歷史、國內外監管理念與實踐發展方向與趨勢,熟練掌握動態的、適度的監管技術和手段;二是法律法規素質,熟悉保險法律法規,以及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民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提高監管的深度和廣度;三是宏觀經濟分析與把握能力,保險監管不是“閉門造車”,主動培養宏觀經濟運行與政策變動分析能力,以防范化解宏觀經濟政策變動所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四是科技信息網絡技術知識,保險監管人員如果沒有必備的科技和信息網絡知識,則風險預測和風險識別、管控能力就會無法適應保險產品創新日新月異的發展速度;五是綜合素質,分析判斷、調查研究、語言表達是保險監管人員必備的基本能力,特別是組織和協調能力的培養。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還要轉變用人觀念,拓寬選人視野,完善用人機制,充實一批業務精、政策性強的專業人才,提高監管水平。

5.推進有效保險監管創新

有效保險監管創新應當是與保險業務創新緊密相聯的。首先,完善監管流程,從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和市場退出等方面入手,對保險監管資源進行整合,體現監管的主動性和前瞻性,盡量與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相匹配,通過梳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線和產品線,實施業務監控和風險追蹤。二是推動保險監管方式和手段創新,尤其是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技術手段,引入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適時實施動態償付能力監管。

6.構建有效保險監管體系

首先,完善監管部門內部組織管理體系,加大監管機構各部門的工作協調力度,保證監管政策的一致性;明確各類監管人員職責,按崗擇人;建立各種信息交流平臺,充分實現監管信息順暢,做到信息共享。其次,加強各監管部門協調溝通,繼續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特別是加強基層保險監管部門合作的制度性安排,實現監管信息交流與共享,消除監管盲區和真空。三是注重社會第三方監督力量,特別是會計師和審計師的作用,借助其對保險機構的會計賬簿和數據報表的真實性進行有效監管。四是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和公司內控的監督力量。

對保險監管的認識范文第5篇

1保險公司角度

多數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存在問題。當前,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視業務發展,忽視客戶服務的傾向。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為超額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任務,會千方百計做大業務規模,搶占市場。對于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由于和機構利益關系不是很大,各級機構對此重視不夠,使理賠等客戶服務工作流于形式。"保險公司業務前期管理的諸多環節存在問題。理賠作為業務環節的最后一個關口,業務前期埋下的隱患都會在這里暴漏出來。影響理賠的業務前期相關環節的問題包括:

條款制定中的問題。眾多的保險產品滿足了客戶多樣化的需求,對保險業務的蓬勃發展功不可沒。但是,不可否認的是,部分保險產品在條款設計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為理賠工作帶來一些爭議。例如某公司產品的責任免除條款中有“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或其他犯罪行為”一款,既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僅指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展業過程中的問題。目前,各大保險公司大都通過雇用保險人和保險兼業機構銷售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的時候往往沒有動力去向潛在的消費者披漏對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為這樣會影響他們的銷售利益。在這種銷售機制下,加上對保險人職業道德教育、惡意承攬約束力不夠;兼業機構人員簽單不規范等原因,使消費者處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環節中的問題。當前,在有業務就有一切的指導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員缺乏責任心,核保把關不嚴,導致進門容易出門難的現象較為普遍。由此引發理賠糾紛問題自屬正常,當然有些保險公司缺少科學的核保技術和評點手冊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質量。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業務水平良莠不齊。保險公司理賠專業人才缺乏。現有的理賠人員,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的理賠知識和能力,辦事效率低下,每當出現復雜賠案時,往往難以做出準確判斷。另外在少數保險理賠人員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風,最終只能造成保戶對“保險”望而卻步,影響了保險公司的聲譽。

2客戶角度

從客戶角度來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也會讓客戶感覺理賠困難。

客戶不了解理賠流程,認為發生事故應該馬上理賠。尤其是賠案中并存著諸多的道德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處理賠案時不得不小心謹慎,要求被保險人一方提供詳盡的單證、材料,客觀上造成理賠時間較長。

有些客戶的心里就是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就要對損失進行全額賠付。其實,保險公司的賠付標準和具體的賠款計算方法都有具體的規定,這些內容會寫入賠款計算書,所以客戶可以索要,以核對賠款金額的合理性;如果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不屬于合同約定的責任范圍、保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等情形下,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合理合法,客戶就不能糾纏不清,一味要求保險公司賠付。

客戶投保環節不謹慎,簽約時草率、對條款理解不透徹,為日后理賠埋下隱患;對理賠程序及事項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誤解,也極容易在出險理賠時產生爭議,引發賠償糾紛。

3保險監管角度

保險監管部門存在重發展、輕管理的監管理念。由于當前國家發展保險業的思路是做大做強保險業,這種思想在具體貫徹執行過程中,做大保險業的思想被片面的強調了,以為發展保險業首先要做大保險業,或者做大保險業就是做強保險業。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保險監管機構重視對市場主體進入市場門檻的把關,卻忽略了保險公司進入門檻以后的日常經營過程的監管,尤其是忽略了對保險投訴的監管。

保險監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險監管透明度低,對各大保險公司理賠服務監管無實質性標準,難以控制保險理賠服務質量。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險產品審批情況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了解他們準備購買的保險產品是否合法;第二,對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不對外公布,社會公眾難以比較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優劣狀況;第三,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不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可以繼續在市場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眾也依然去購買其產品,無形中損害了業績優良、守法經營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第四,沒有正規的信息披露渠道,社會公眾無法及時、完整地從權威、中立的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只能聽信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的一面之詞,助長了誤導之風。

4保險行業協會角度

一般社會公眾對保險認識不多,對保險行業協會來說自然也沒有深入的了解,保險行業協會也并未向一般社會公眾提供相關的服務;保險市場各個主體都忙于貫徹“做大做強”的指導思想,無暇顧及彼此之間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等,因為沒有相應的獎懲機制,保險行業協會對此無能為力,這使得保險監管部門賦予保險行業協會的“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有利于維護保險行業利益和市場秩序、有利于協會自身發展為目標,積極進行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真正成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監督體系……”等諸多職責無法很好地實現。因此,由于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在保險公司理賠服務質量問題上,保險行業協會達成的行業公約或承諾顯得蒼白無力。

5外部環境角度

保險行業理賠難的言論泛濫。在生活中我們不難發現,只要一遇到保險理賠糾紛,就認為是保險公司的過錯,社會輿論中“投保容易理賠難”的言論流傳甚廣,不能不說有這方面的原因。!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這一問題制約了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的發展,亟待對相關法律作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關制度不健全,理賠涉及的很多機構、部門,如醫院、公安部門等都沒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和責任為保險理賠提供證明,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賠調查取證的難度,拖延了理賠時間。

由于《保險法》沒有對保險人“及時”理賠的時限作具體規定。所以對于保險事故的理賠及時與否,沒有公正的衡量標準和監督標準。保險人一方無論怎么拖延時間,也都可以用“沒有達成協議”等理由應付保戶,而且不受任何法規方面的監督、懲處,這使得極少數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的確存在鉆法律空子的現象。

社會監督有待加強。社會監督是指社會上報刊輿論、審計單位、資信評級機構等對保險業的監督,對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正在逐步加強,如果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對解決保險理賠難問題十分有益。目前,我國在利用保險評級機構、新聞媒體、獨立審計等機構發揮監督作用方面做得還很不夠,對保險公司的影響甚微,沒有起到應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決保險理賠難題的對策

理賠難的形成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同樣,解決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徹底解決理賠難的問題,除了保險公司自身應當克服其不足之處,還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廣大客戶以致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

1保險公司應采取的措施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講,要解決理賠難題,就是要以客戶為導向,提高理賠質量。理賠工作真正做好的標準是公正理賠,對于不該賠的情況用恰當的方式讓客戶給與體諒,對于該賠得采用簡捷的手續讓客戶感到服務的周到,做到“主動、迅速、準確、合理”,以“優質的服務,一流的效率”贏得保戶的信任。具體而言,當前為提高理賠服務質量,保險公司要抓好如下幾個環節:

樹立以客戶為導向的經營管理觀念。在保險公司整個經營過程中,牢固樹立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并具體落實到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要以客戶為中心來構建客戶服務體系,不斷改善和優化客戶服務,樹立誠心可靠的良好企業形象。

完善保險經營前期各環節的管理來解決理賠難的問題。首先,革除現有保險條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險條款的嚴謹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盡可能讓保險條款通俗化。其次,加強展業管理,提高人的從業標準,提升人素質,建立執業誠信檔案,完善對人的監管。再次,加強核保管理,嚴把“進口”關,最大限度地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防范保險欺詐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現的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建立科學的理賠機制,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借鑒發達國家的理賠經驗,讓保險專業律師和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人士介入保險公司的理賠。加強現有理賠人員的素質培訓,制定出一套詳盡的理賠工作考核辦法,加強對理賠人員在業務、服務等方面的教育和監督,同時可按不同職級給予專業津貼,以激勵理賠人員不斷提升自己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

健全保險公司內控制度。保險公司要健全嚴格的理賠服務規程,實行經理負責制和個人崗位責任制,將保戶接受服務的滿意度納入到考核指標中,做到職責分明、平衡制約、考核有據、獎優罰劣;加強對結案率和未決賠款的考核力度,并將其與崗位目標考核內容掛鉤,以評定優劣。

2客戶應注意的問題

從客戶的角度出發,要避免自己在出險索賠時遇到理賠難題,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了解保險理賠流程。公司的保險條款中即由關于理賠流程的說明,客戶可以通過閱讀保險條款了解,當然也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柜臺或者熱線電話詳細咨詢理賠的流程。在申請理賠時,可以向保險理賠人員了解保險理賠的具體步驟以及辦理進度等情況。

正確地看待保險。樹立正確的投保意識,正確看待保險的保障功能,實事求是對待保險索賠,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廣大保戶要進一步提高保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保意識,避免僥幸心理和投機行為,在訂立合同時講求誠信原則,向保險公司提供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并信守合同訂立的約定與承諾。

注意投保環節的問題??蛻粼谕侗r應注意選擇一家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這樣可以在客戶服務方面有保障;選擇一名從業時間長、無不良記錄的保險人,并根據個人情況正確選擇保險產品;注意仔細閱讀自己所投保險的條款,特別注意對其中的保險責任、如實告知及理賠申請等條款的了解,并核實是否與業務員的講解一致,避免以后發生糾紛。

客戶在理賠環節要注意的事項。一旦出險,客戶要自己或委托業務人員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在業務人員的協助下盡快收集好相關單證,辦理相關手續。在辦理理賠案件過程中,經常與理賠人員保持聯系,如果需要客戶提供相關信息時,客戶應該及時進行反饋。另外,保險客戶要不斷增強法律維權意識,按照程序處理和解決雙方就合同履行所產生的分歧或糾紛。

3保險監管部門應采取的措施

轉變監管理念。保險監管不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實際,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發展道路,更要認識到保險最基本的“穩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險監管要緊緊圍繞促進我國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這一主題,把工作重心轉移到宏觀調控、行業規劃、政策引導、制定規章、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上來,其中要加強對保險投訴的監管,督促保險公司提升理賠服務質量,促進保險業的跨越式發展。

提高保險監管的透明度。當前,只有保險監管部門有能力和資源對公眾進行全面的信息,因此應當及早解決監管透明度低的問題。比如公布各大保險公司產品審批和情況,讓社會公眾了解市場上的產品的合法性;對外公布保險公司的舉報投訴電話,讓社會公眾真實反饋自己接受服務水平的優劣;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處罰情況對外公布,經營不善的或違規操作的公司給予處理,或讓其退出市場;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讓社會公眾及時、完整地從這些機構或媒體獲得關于公司、產品和市場情況的重要信息,改變保戶只能聽取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一面之詞的現狀。

4保險行業協會方面

加強保險行業協會自身建設。面對保險市場中眾多的市場主體,保險行業協會的實力明顯單薄,如不加強自身建設,很難保證其職能的發揮。今后要改善人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明確和完善協會職責。此外,還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推進保險協會信息化、網絡化建設等等。通過加強自身建設,讓各保險監管部門、社會公眾、保險公司等經營機構充分認識到保險行業協會存在的意義。

協調與保險市場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的關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功能。保險行業協會是介于政府和保險企業之間的社會中介組織,其成員大部分是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機構,所以應充分的與保險市場各行為主體和保險監管部門溝通,形成一種良好的互動機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協會會員向政府反映保險監管的意見和情況;另一方面,行業協會還可以通過監管部門牽頭,制定行業公約督促會員共同遵守和相互監督,維護市場秩序,協調相互關系,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的行業自律功能。

5外部環境的培育

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力度。加快對保險理賠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保險法雖然作過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滿足保險理賠發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應加快對保險理賠相關法律法規的研討和修訂工作,加強對保險業發達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研究,對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鑒和吸收,準確預測隨著保險業快速發展可能遇到的保險理賠法律問題。執法檢查和司法監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賠風險的有力武器。然而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導致賠款逐年上升,助長了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嚴重損害了保險業的行業形象,惡化了保險理賠難的現狀,導致理賠難言論泛濫。因此,應加大司法監督和執法檢查力度,以解決理賠難問題。

加快保險中介機構的培育和發展。隨著我國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保險中介機構將會越來越多的參與到保險活動中來,其中猶以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的發展更為迫切。首先,應大力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因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幫助投保人選擇其需要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同保險公司洽談合同細則并代辦相關手續。保險合同條款“晦澀難懂”的用語,往往因保險經紀人的參與而別有效過濾,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險糾紛的發生。其次,根據我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和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成熟經驗,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保險公估業,由沒有利益關系的公估人負責查勘、定損工作,能夠更好地體現保險公司合同平等的特點,使理賠過程公開、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現的爭議和糾紛。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當前,我們社會監督已經存在于我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其對行為主體的影響正在逐步增強,如果我們能夠有效利用這種力量,能有效解決保險理賠難的問題。比如通過報刊輿論披露保險公司理賠中存在的問題,會直接影響到保險公司的企業形象,從而影響到其市場份額,也會引起監管部門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預;或者通過獨立的資信評估機構采用一定的評估標準對保險公司的資信狀況進行評級,這種結果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社會影響很大,它可以直接影響到保險客戶選擇哪家保險公司,而且也為監管機構提供監管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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