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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職工醫療;醫保管理;工作思路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世界一大難題,有的學者將其稱為難中之最。醫療保險制度推行困難,然而,醫療保險實施后的管理工作也同樣是一大難題。常言道,三分政策七分管理。這一說法對醫療保險這一世界性難題而言顯而易見。面對醫療保險管理工作這一難題,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就應當堅持在工作實踐中不斷地研究、探討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1.抓住主要環節,積極開展“實時管理”
醫療保險管理難,就在于它有許多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是醫療保險不像養老保險那樣由經辦機構直接完成對參保人的補償,而是經辦機構必須通過醫療機構完成對參保人的補償。這樣一來,由于利益的驅動,醫療機構勢必要通過增加醫療服務量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而經辦機構為了確保收支平衡,也必然要控制醫療機構進行不合理的醫療服務量,結果很自然就出現了對醫療服務量的控制與反控制這一矛盾。在這種情況下,醫療保險部門對醫療監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定點醫療機構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根據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的變化,不斷采取一些對策。一是對結算辦法理解和執行有偏差,采取分解住院、不合理轉診等辦法加重個人負擔;二是不能嚴格掌握出入院標準,不該入院的收入院,不該出院的請出院;三是不能嚴格執行用藥原則,選用貴重藥、進口藥,超范圍用藥;四是不合理檢查,將高精尖儀器作為常規檢查或重復檢查。面對醫院的這些做法,醫療監督管理就不可能是單一的、靜止的管理辦法,而必須要采取多種形式、動態的綜合管理辦法。
“實時管理”是醫療保險監督管理人員在實踐中逐步摸索出來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所謂“實時管理”是指參保人員住院期間,醫療保險管理人員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進行動態的、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從時間上講,是指參保人員從住院到出院這一在院治療階段,管理人員對定點醫院的醫療服務進行全天候監督管理。在操作方法上,是采用計算機監控定點醫療機構傳遞的醫療信息和醫療監督管理人員到定點醫療機構實地檢查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實時管理”的目的是堵塞漏洞、防止浪費,保證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它依據計算機監控提供的信息,有目的地進行檢查,以早期發現分解住院、不夠住院標準的病人收入院等現象,并杜絕掛床住院、冒名頂替住院等情況的發生。
“實時管理”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1.1應用計算機系統監控,及時掌握醫療信息動態
為了滿足“實時管理”的需要,必須完成計算機“實時管理”系統對住院病人的醫療、檢查、用藥情況實行監察,對反復住院病人進行監控,對特殊病種、特殊治療隨時備案登錄。在具體操作上可專設醫療監管人員應用計算機監控系統,工作日時間內全天候監控,及時掌握醫療保險住院病人的動態信息,對日住院人數顯著增多的醫院,對發生高額費用和重復住院的病人,重點監控,及時調錄、登記。這些可疑信息經醫療管理人員分析后確定抽查目標,有針對性地去醫院實地檢查。
1.2實地檢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
根據計算機監控的數據信息,除對醫療機構做好實地普遍檢查外,還要不定時地去醫院抽查。一是抽檢部分住院病人,核對人、證、卡是否一致,是否有冒名頂替住院的現象。二是抽閱在架病志,根據計算機監控的數據信息,除對醫療機構做好實地普遍檢核查病人的檢查、用藥、治療情況,如有不合理現象及時提出。
1.3有的放矢,抓住重點檢查
對社會反應大、問題多的重點醫院、重點科室、重點病種應進行重點檢查,對有疑問且暫時難以確定的問題,應進行全面跟蹤檢查,并在出院病志檢查時作為重點核查對象。在實時檢查過程中發現違規的問題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醫療機構反饋,需要扣減費用的違規事例,核準后一定要請醫院簽字認可。
1.4根據群眾投訴,做好檢查處理工作
為了增強群眾醫療保險的意識和提高他們對醫療保險工作的信任程度,應專門設立專職人員負責接待投訴群眾,并解答相關政策。對群眾的投訴有備案登記。根據群眾舉報的醫療機構分解住院人次、加重個人負擔及四不合理現象,對定點醫療機構實施即時檢查,對確立的違規事實從速處理,對某些有爭議的問題,組織管理人員和專家共同復議,力求處理得科學合理。
1.5核查出院病志與實時管理進行有機結合
管理人員每月核查病志時應當堅持進病房進行實時檢查。對不夠出院標準,或有疑問的,應及時到病房進行調查對轉院的病人做好登記并與計算機提供的重復住院及轉診的信息進行核對分析。
2.堅持動態管理,不斷調整檢查方法
在做好“實時管理”的同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認真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出院病志的核查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實踐證明,通過核查病志,從中發現定點醫院在醫療服務中的一些偏差,是行之有效的。但是,隨著政策的調整和參保人員的逐步增多,對定點醫院每月出院病志的檢查也應不斷的改變形式,才能提高管理效力。
2.1檢查方式應不斷地變換調整
隨著參保人員的不斷增多,住院病人的增加,應不斷地及時調整核查的方法,由全部檢查改為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檢查方式。在操作中除對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出院病志中的單病種結算病例全部核查外,其他出院病志50份以內的全部核查,50至150份抽查1/2、150份以上的抽查1/3。發現的問題按抽查的比例放大相應倍數扣減費用。
2.2要更新觀念,不斷開拓新思路
由于醫療保險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觀念往往隨著政策調整而發生變化。在管理工作中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也應根據醫保政策的調整和醫療機構服務觀念的變化而不斷探索管理工作新思路,調整管理方法,研究新措施,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管理辦法上。否則就不可能發現新問題、新矛盾,管理工作就會處于被動的局面。
2.3要堅持原則性,把握好靈活性在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中,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矛盾始終是影響醫療保險工作開展的重要問題
工作中首先要講原則、講政策,強化貫徹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嚴肅性,狠抓政策規定的落實,對醫療機構的違規行為不講情面,認真處理。但是由于個體的差異,在醫療過程中的特殊情況比較多,也比較復雜。因此在實際操作時,必須正視這方面的特殊性,在堅持原則、嚴肅政策規定的同時,把握好管理的靈活性,對醫、保之間產生爭議的問題,采取慎重的態度,充分聽取醫療機構的意見,實事求是地去認識問題、處理問題。
3.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提高管理效力
為了使以實時管理為主體、多種形式并舉的動態管理方式更具有科學性,以及達到增加監督管理效力的目的,在工作中還應建立幾種制度,以確保不斷提高監督管理的力度。
3.1建立內部相互監督制度
為了保證醫療監督的力度和公正,對醫療監督檢查人員應進行分組。監督檢查組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定點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以市內行政區為單位設立。每一個醫療監督檢查組均由來自三個不同部門(醫療管理部、醫療專家組、結算部)的3至4名專職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實時管理、每月出院病志檢查和住院實際人次的核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既要明確各自的工作范圍、工作職責,又要相互促進、相互協作。這種做法既增強了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又形成了相互監督機制,同時還能保證專業優勢互補,提高醫療監督檢查工作的效力。
3.2建立醫療監督檢查人員輪轉制度
為了防止監督管理人員長期在一個區域工作而導致監督管理意識的淡化,醫療監督管理檢查小組和成員應實行輪轉制度。這種輪轉含兩種形式:小組檢查區域的輪換和檢查組人員的輪換。通過輪轉,讓從事醫療保險監督檢查人員全面了解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運行的整體情況,杜絕醫療監督檢查中的“人情”檢查,克服長時間在某一固定環境下從事管理工作產生的松懈情緒。同時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醫療機構長期適應某一部分人員的檢查,而容易采取某些相應的對策。
3.3建立監督復核制度
實行醫療監督復核的形式主要有兩種:①對檢查出的問題實行集體復議審定,醫療保險各檢查小組對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的出院病志核查后,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由經辦機構的主管領導組織醫療監督管理部、醫療專家組集體研究審定,以增加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工作的透明度,防止人情檢查,保證監督檢查工作的真實、公開與公正。②成立由三位專家組成的復核小組,對每月檢查的病志有選擇性的進行抽查復核。通過復查,可以檢驗出監督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并及時堵塞漏洞,促進醫療監督管理工作有序進行。
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是一大難題,我們必須在工作實踐中正視這一問題。只要能逐步認識,不斷探索新方法,不斷開拓新思路,不斷完善政策,樹立動態管理觀念,堅持原則性,把握好靈活性,正確處理好醫、保之間的關系,我們深信醫療保險管理工作會在這項事業的發展中逐步制度化、規范化,最終達到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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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當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踐來看,形成了“直通型”、“分工型”、“存儲型”、“大統籌型”等“統帳結合”模式。這些模式雖然都有其合理性,但卻都在實踐中暴露出基金收繳困難、醫療服務和支出管理機制失靈等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難以形成一種模式。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界定的“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帳結合”的基本原則,借鑒國內外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正反經驗,筆者認為,我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模式應當是多元協調混合型模式,這種模式的關鍵在于建立一種保障方式多層次、保障資金多渠道、支付方式科學、管理辦法有效的醫保運行機制。
一、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根據實際情況,我國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基本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也是國家醫療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法定性質的政府行為,以強制性實施為主,財源主要來自強制籌集的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強調“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只承擔基本醫療的保障職責,即限于提供適應絕大多數參保職工必要醫療需求的、醫療服務機構采用成熟的和適宜技術所能提供的、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費用的醫療服務。
2.補充醫療保險。這是完整的醫療保險體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在經濟效益許可的條件下,由企業(行業)為職工、職工為個人自愿出資組成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為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額醫療費而建立的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在我國現階段,應抓緊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其發生的概率較低,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最佳的解決辦法應是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了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企業(行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項金,實行統籌使用,對困難者予以資助。
3.商業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中較為規范、起補缺和提高作用的層次,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后,在保險期內因疾病、生育或身體受到傷害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在這一領域由人們自由選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當前應重點突出主要的險種有:(1)特種疾病保險。針對一些風險容易預測、發生率較低,但疾病費用較大的疾病而設計的險種,主要目的是為了在發生災難性病癥時保障投保者的治療,以免由于經濟原因使治療受到影響。比如腫瘤、心腦血管意外病癥。(2)康復保健醫療保險。主要為滿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團體超出基本醫療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醫療需求而設計的險種。如有些病房的設施將比較豪華,相應的收費標準也高,基本醫療保險不可能承擔這部分費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過參加康復保健醫療保險得到相應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醫療保險費用籌措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考慮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財政收入極為有限,企業效益大多數處于較低水平的現狀,本著“最基本的籌資水平、最基本的醫療服務”的理念,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根據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因素確定。
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由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積累,資金組合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可個人參保,可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各付一部分保險金,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并以此作為穩定職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為保證國家公務管理的正常運行,由財政為國家公務員提供一定的醫療補助外,國家不為其他任何社會成員支付保險費,但可通過有關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與保險。其鼓勵政策至少有兩條:個人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費用,可在稅前列支。
三、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醫療保險難搞,難就難在醫療費用的支出控制。醫療消費具有即時性、難預測性、道德風險大的特點。一些試點城市的社會統籌基金大量超支,都與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制約有很大關系。實踐證明,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是醫療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
1.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標準。現代的醫療科學技術發展很快,幾乎天天都有新藥、新的診療手段出現。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根據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和與醫療保險基金籌措水平相適應來確定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在選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的具體方法上,國際最近流行用經濟學的評價方法,綜合考慮和比較藥品或治療技術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藥單價很貴,但很快就能見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復、上班;乙藥單價很便宜,卻在較長時間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響。如果僅僅看單價成本,乙藥看起來屬于“基本醫療”,但在對甲、乙兩種藥物的成本效果進行認真、細致的比較之后,甲藥就可能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所以,基本醫療保險的界定是醫療技術問題,但更是經濟學上的問題,可以預計,成本效果的評價方法和思想理念將影響未來基本醫療的界定和選擇。
2.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板塊式”的統帳結合方式。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之間割斷關系,實行獨立分別運作,分別核算,風險各自負責。個人帳戶管小病,主要用于門診醫療服務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服務,個人帳戶用完后,全部自負。統籌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標準與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住院和門急診大病醫療服務,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板塊式”帳戶運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設立個人帳戶,加強了個人對小病的自我保障責任;其次,由于次數頻、難控制的小病費用進不了統籌基金,減少了統籌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統籌基金集中解決大病,加強了抵抗大病風險的能力;再次,大病的醫療服務、藥品消費具有較強的“資產
專用性”,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把管理的重點放在費用高又較易監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問題,有利于提高統籌基金的管理效果。
對于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已不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應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或社會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應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額,即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后才進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3.選擇按病種付費的結算辦法。目前國內普遍采用的醫療服務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之間“按服務收費”的償付方式,在客觀上促使醫療機構以過度使用醫療資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務。“按病種付費”是根據每一種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務進行事先定價后,按此標準支付給醫療服務提供者。美國的預付制和德國的按點數付費,在本質上都屬于“按病種付費”方式。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對同一疾病的治療有了越來越多的治療方案,其費用的差別也越來越大。醫療實踐的發展迫切需要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科學測算每一病種的標準化診斷、標準化治療、標準化藥品的費用,在眾多的治療方案中,選擇適當的治療方案,并作為醫保機構費用償付的依據。“按病種付費”方式,可有效地限制醫生在決策中的“獨斷專行”,避免提供過度服務。
四、建立政事分開的醫療保險管理體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制定醫療保險法規和政策,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運作框架,規范和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個人、醫院、制藥、金融等相關利益群體的行為,確定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有關照顧扶持政策。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主管比歸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更為合理。由于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總量的控制與醫療服務的供方(醫院和醫生)密切相關,這就要求醫療服務部門和基金管理部門在同一個部門的領導下,相配合而不結合。因此,社會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管理是比較合理的;將有利于衛生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統籌規劃、充分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衛生部門指導下的醫療保險方和醫療服務提供方雙方買賣的格局,促進現代醫療市場的發育和完善,有利于擴大醫療服務范圍,將預防、保健與治療以及社區服務、醫院服務有機結合,為最終實現全社會醫療保險和人人平等享受醫療服務奠定組織基礎和管理基礎。國際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也朝著衛生部主管的模式發展,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
一、建立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
根據實際情況,我國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應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1.基本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也是國家醫療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法定性質的政府行為,以強制性實施為主,財源主要來自強制籌集的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強調“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只承擔基本醫療的保障職責,即限于提供適應絕大多數參保職工必要醫療需求的、醫療服務機構采用成熟的和適宜技術所能提供的、醫療保險基金有能力支付費用的醫療服務。
2.補充醫療保險。這是完整的醫療保險體系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在經濟效益許可的條件下,由企業(行業)為職工、職工為個人自愿出資組成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為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足以支付巨額醫療費而建立的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在我國現階段,應抓緊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形式有:一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其發生的概率較低,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既不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最佳的解決辦法應是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于解決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二是“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了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企業(行業)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項金,實行統籌使用,對困難者予以資助。
3.商業醫療保險。這是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中較為規范、起補缺和提高作用的層次,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后,在保險期內因疾病、生育或身體受到傷害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在這一領域由人們自由選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隨著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當前應重點突出主要的險種有:(1)特種疾病保險。針對一些風險容易預測、發生率較低,但疾病費用較大的疾病而設計的險種,主要目的是為了在發生災難性病癥時保障投保者的治療,以免由于經濟原因使治療受到影響。比如腫瘤、心腦血管意外病癥。(2)康復保健醫療保險。主要為滿足一些高收入人群或團體超出基本醫療需求以上的高水平的和特殊保健的醫療需求而設計的險種。如有些病房的設施將比較豪華,相應的收費標準也高,基本醫療保險不可能承擔這部分費用,部分高收入人群就可通過參加康復保健醫療保險得到相應的待遇。
二、建立合理的醫療保險費用籌措機制
基本醫療保險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考慮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財政收入極為有限,企業效益大多數處于較低水平的現狀,本著“最基本的籌資水平、最基本的醫療服務”的理念,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具體劃入比例根據個人帳戶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因素確定。
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由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積累,資金組合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可個人參保,可由用人單位與個人各付一部分保險金,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全部由用人單位為職工投保,并以此作為穩定職工、吸引人才的有力措施。在此,除了為保證國家公務管理的正常運行,由財政為國家公務員提供一定的醫療補助外,國家不為其他任何社會成員支付保險費,但可通過有關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參與保險。其鼓勵政策至少有兩條:個人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收入免交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用于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費用,可在稅前列支。
三、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
醫療保險難搞,難就難在醫療費用的支出控制。醫療消費具有即時性、難預測性、道德風險大的特點。一些試點城市的社會統籌基金大量超支,都與缺乏有效的醫療費用制約有很大關系。實踐證明,建立科學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是醫療保險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
1.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標準。現代的醫療科學技術發展很快,幾乎天天都有新藥、新的診療手段出現。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根據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和與醫療保險基金籌措水平相適應來確定用藥、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和給付標準。
在選擇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診療項目的具體方法上,國際最近流行用經濟學的評價方法,綜合考慮和比較藥品或治療技術的成本效果。比如,甲藥單價很貴,但很快就能見效,病人不久就能康復、上班;乙藥單價很便宜,卻在較長時間的服用后有效,自己工作受影響。如果僅僅看單價成本,乙藥看起來屬于“基本醫療”,但在對甲、乙兩種藥物的成本效果進行認真、細致的比較之后,甲藥就可能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所以,基本醫療保險的界定是醫療技術問題,但更是經濟學上的問題,可以預計,成本效果的評價方法和思想理念將影響未來基本醫療的界定和選擇。
2.實行基本醫療保險“板塊式”的統帳結合方式。即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之間割斷關系,實行獨立分別運作,分別核算,風險各自負責。個人帳戶管小病,主要用于門診醫療服務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住院醫療服務,個人帳戶用完后,全部自負。統籌基金管大病,主要用于起付標準與最高支付限額之間的住院和門急診大病醫療服務,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板塊式”帳戶運作方式首先在小病上設立個人帳戶,加強了個人對小病的自我保障責任;其次,由于次數頻、難控制的小病費用進不了統籌基金,減少了統籌基金透支的可能性,統籌基金集中解決大病,加強了抵抗大病風險的能力;再次,大病的醫療服務、藥品消費具有較強的“資產專用性“,醫療保險管理機構把管理的重點放在費用高又較易監控的大病部分,集中力量抓主要問題,有利于提高統籌基金的管理效果。
對于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已不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的范疇,應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或社會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應是“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起付額,即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的封頂額后才進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3.選擇按病種付費的結算辦法。目前國內普遍采用的醫療服務機構與醫療保險機構之間“按服務收費”的償付方式,在客觀上促使醫療機構以過度使用醫療資源的方式,而不是以最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務。“按病種付費”是根據每一種疾病或病程所需全部服務進行事先定價后,按此標準支付給醫療服務提供者。美國的預付制和德國的按點數付費,在本質上都屬于“按病種付費”方式。隨著醫療技術的發展,對同一疾病的治療有了越來越多的治療方案,其費用的差別也越來越大。醫療實踐的發展迫切需要通過技術經濟分析科學測算每一病種的標準化診斷、標準化治療、標準化藥品的費用,在眾多的治療方案中,選擇適當的治療方案,并作為醫保機構費用償付的依據。“按病種付費”方式,可有效地限制醫生在決策中的“獨斷專行”,避免提供過度服務。
四、建立政事分開的醫療保險管理體制
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制定醫療保險法規和政策,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運作框架,規范和監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個人、醫院、制藥、金融等相關利益群體的行為,確定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有關照顧扶持政策。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基本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主管比歸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更為合理。由于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益和需求總量的控制與醫療服務的供方(醫院和醫生)密切相關,這就要求醫療服務部門和基金管理部門在同一個部門的領導下,相配合而不結合。因此,社會醫療保險劃歸衛生部管理是比較合理的;將有利于衛生部門實行行業管理、統籌規劃、充分利用有限的衛生資源,有利于逐步形成政府衛生部門指導下的醫療保險方和醫療服務提供方雙方買賣的格局,促進現代醫療市場的發育和完善,有利于擴大醫療服務范圍,將預防、保健與治療以及社區服務、醫院服務有機結合,為最終實現全社會醫療保險和人人平等享受醫療服務奠定組織基礎和管理基礎。國際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也朝著衛生部主管的模式發展,并被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尤其是新建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國家。
關鍵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保體系建設;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6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1
全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會議召開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陸續展開,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結合當地實際,臨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穩步推進,截止目前已基本實現全覆蓋。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相關政策不完善等諸多問題,這些難題成為深化和完善我區醫保體系急需突破的瓶頸。
一、臨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現狀及成效
1.參保形式人性化。去年以來,醫療保險網絡系統下延,居民可以在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就近辦理居民醫保相關業務。同時,在各鄉鎮、街道辦事處,都有固定的醫保便民服務點,為群眾宣傳醫保政策,解疑答惑。注重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與銀行建立了順暢的協作機制,群眾可通過個人賬戶繳納醫療保險費用。
2.參保人數穩步增加。隨著群眾醫療保險意識的提高,部分參保居民得到實惠的影響下,居民參保續費的熱情高漲,參保人數呈穩步遞增趨勢。截止2011年7月底,繳費成功總人數達到58014人,實際收繳醫療保險費563萬元。
3.參保居民醫療費用報銷方便、快捷。居民可以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網上登記,結算當場報銷醫療費用。全區有47家定點門診藥店可以供居民門診劃卡使用。現已為參保居民住院報銷5630人次,支出醫療保險費用1136萬元,其中低保殘疾為130人次,老年居民1351人次,學生兒童3398人次。
4.廣泛宣傳,充分發動,注重工作細化。針對2011年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較大,為避免參保居民耽誤繳費,在區電視臺滾動播放政策指南、繳費通知長達2個月時間,舉辦專業政策講座10次,張貼政策指南、繳費通知3000余份,同時,發放醫保宣傳材料10萬余份。使得廣大人民群眾及時了解政策,保障自身權益。
二、當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啟動時間短,實際運行過程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社區衛生服務還不能滿足居民的需求。一是較多的患者對社區醫療服務能力缺乏信心。普遍認為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的醫生醫術不高,設備簡陋,生怕在社區就診“小病拖成大病,感冒治成肺炎”。尤其對全科醫生持懷疑態度。二是社區醫院的硬件水平堪憂。有些疾病需要作CT、彩超、X光片的,社區醫院不具備這些設備、患者只能先在大醫院就診。這也是大多數歲數比較大的患者怕麻煩不來社區醫院看病的重要原因。三是社區醫療衛生的定位非常籠統,大多是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沒有對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疾病治療等加以區別,沒有細致考慮各地醫療資源現狀,發揮作用不夠。
(二)社區醫保管理平臺建設滯后。職工的醫療保險平臺是單位,城鎮居民醫保的組織實施網絡則可以依賴社區。實際上,每一個街道、社區都已建立了勞動和社會保障站,但是街道社區無法律依據,對參加養老保險、登記繳費、審核、監察、責任的追究沒有章程、缺乏措施、政策法律建設不健全,難以震懾和阻止違法行為、處罰乏力,難以維護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監察辦案機構等等存在很多問題,嚴重地影響了社會保險、醫療保障的工作效益,街道社區醫療保障管理平臺目前是硬件不硬、軟件太軟。
(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尚需完善。現行政策吸引力還不夠大,收益面不夠寬,存在“有病積極參保、無病不愿參保”的問題。部分村改居居民身份界定比較困難,絕大多數的人員已參加新農村合作醫療,對城鎮居民醫保政策還沒有完全認同。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會重復享受財政補貼,造成財政負擔。
(四)大病重病患者補償費用偏低。居民醫保為普通群眾解決了“看病難、看不起病”的問題,但居民醫保僅能提供基本的醫療保障,對于大病重病患者來說,醫保報銷費用仍是偏低。例如,某位接受腎移植手術患者,住院花費20多萬元,服用的抗排斥藥費達7萬元。然而居民醫保每年的最高報銷額度僅為7.2萬元。
(五)各種醫療保障制度不對接。目前,我國已建立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保、新農合醫療保險制度,然而制度的分割運行造成了各險種政策不一,缺乏相互銜接。另一方面,上述三項醫保職能分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管理,致使參保對象因身份改變而無法用同一個賬戶參加其它醫保,從而造成參保人員的利益受損。
三、強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舉措思考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的推開,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邁向全民醫保、完善目標關鍵性的一步。但勿庸諱言、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醫療保險制度,加緊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擴面專項行動,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的構思、根據城鎮居民的特點和醫療需求、以及街道社區的承受能力,推進居民醫療保險擴面行動,避免城鎮居民因大病造成的養老和健康風險,為城鎮居民穩定構筑雙保險機制。針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建議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推動逐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堅持基本保障的特點,著重解決大病風險,按繳費比例設立一定比例的個人門診賬戶;進一步加強定點醫院管理,完善費用結算辦法,加快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網上審核、監管和結算;對應不同的保障待遇,按照“繳費多保障高”的原則,按年管理,享受和繳費水平相適應的待遇。
(二)健全保障機制,推行城鎮居民大病補充保險。居民醫保的原則是廣覆蓋,對大病重病患者來說解決根本問題力度不大。建議借鑒城鎮職工大病補充保險運行管理辦法,盡快建立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障機制,用于補償超封頂線以上醫療費用。
(三)實行城鄉統籌,縮小城鄉醫療保障差別。堅持以人為本,做好醫療保障相關工作基本政策、基本標準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保證城鎮居民保險試點的順利進行和醫療保障各類制度的協調推進。國務院有關試點意見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建議整合管理體制和管理資源,將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新農合整合為一體管理,這樣既可達到機構、人員、軟硬件等資源共享,降低管理成本,又可以在制定政策時做到統籌兼顧,從而使整個醫療保障體系得到均衡發展。
第二條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醫療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共同繳納。
第三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以下簡稱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為主,住院醫療保險為輔的多層次醫療保險。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對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實行協議管理。
第五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雇工)、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用人單位新建、分立、合并,職工錄用、退休、解聘、調動的,均應在每月25日前攜帶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變更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不在用人單位生產工作崗位的人員,不得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身份掛靠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雇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下同)為繳費基數,按8%的繳費率繳納;職工(雇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勞動報酬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為繳費基數,按2%的繳費率繳納。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5.8%的繳費率繳納。
第九條參保單位應于每年11月向經辦機構申報本單位參保人員的當年度工資總額,由經辦機構審核后確定下年度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總額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或工資收入無法確定的,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公布的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確定。
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醫療保險繳費基數,每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確定。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根據本人所參加險種,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公布的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合并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市地方稅務部門征繳或由經辦機構代征、財政部門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于每月10日前按照核定的繳費標準按月繳納,年終結算。職工(雇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代扣代繳。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于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一次性繳納下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雇工)辦理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由征繳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按實補交欠繳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自謀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沒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費中斷的,應按辦理補繳手續之年繳費基數和相應險種的單位繳費率補繳中斷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辦理補繳手續后,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補繳年限期間不計個人賬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其職工(雇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應由征繳部門按實際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之年的繳費基數和相應險種的單位繳費率補繳應參保而未參保期間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辦理補繳手續后,計算繳費年限。補繳年限期間不計個人賬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自參保之日起必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退休,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連續繳費年限暫定為20年。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退休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或退休金的參保人員,在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時,醫療保險連續繳費年限不足20年的,按規定繳費基數及繳費率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人員,按躉繳當年繳費基數的8%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也可按每年繳費基數的8%逐年繳納。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按躉繳當年繳費基數的5.8%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也可按每年繳費基數的5.8%逐年繳納。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能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或退休金,但繼續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可繼續逐年繳納醫療保險費,享受在職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退休時,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應及時到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變更登記手續,從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可轉辦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統賬結合醫療保險費,從辦理變更手續次月起享受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待遇。轉辦時,應根據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實際參保年限一次性補足兩險種間差額,補繳后,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繳金額按補繳當年繳費基數的2.2%計算,一次性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部并入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變更時,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應在當月25日前到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參保人員在本市范圍內工作調動的,應及時辦理醫療保險關系續接手續。參保人員因工作變動調離本市的,應憑有關調動(流動)證明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其個人賬戶結余資金隨同轉移或一次性發給本人。
外地參保人員調入本市的,憑外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提供的個人賬戶結存轉移單、繳費證明等有關材料,到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續接手續。原統籌地區的繳費基數和繳費率低于本市對應年度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率的差額部分,由本人在辦理續接手續時一次性補繳(不補計個人賬戶),補繳后,參保人員在外地的實際繳費年限方可和在我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并計算。辦理醫療保險續接手續后,須連續繳費至退休。最低連續繳費年限滿20年,且轉入本市后的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以享受我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法定繼承人應及時到經辦機構結清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辦理醫療保險注銷手續,并提取個人賬戶實際余額。已辦理注銷手續的人員,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再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參保單位發生分立、兼并、租賃、承包等情形的,接收者或繼續經營者應當承擔其單位職工的醫療保險責任,及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破產時應當按規定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各單位預算資金中列支,企業在稅前列支。
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經辦機構為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根據參保人員的繳費基數和不同的年齡段按比例計入:
35周歲(含)以下按繳費基數的3%計入;36周歲至45周歲(含)按繳費基數的3.5%計入;46周歲至退休按繳費基數的4.5%計入;退休后按繳費基數的5%計入。
個人賬戶由經辦機構于每年年初一次性計入。首次參保的人員,當年度個人賬戶按實際參保時間計入。退休人員以實際到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轉退休變更登記手續的次月起計入。中斷繳費后續保補繳往年醫療保險費、轉險種補繳及因繳費單位未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和人數經稽核后補繳的,不補計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結轉使用或依法繼承。個人賬戶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可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個人自付費用、乙類藥品與診療項目個人自付費用和起付標準以上應由個人按比例自付的費用。
長期居住外地且未享受特殊病、慢性病專項門診醫療費補助或門診統籌待遇的退休人員,其歷年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現金方式支取。
第十九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計入個人賬戶外,其余部分全部納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由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費用及部分門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建立風險調節基金,每年從統籌基金中提取3%作為風險調節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因重大流行性疾病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而發生的醫療費用及調劑統籌基金收不抵支。風險調節基金的使用,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確定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定點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置:二級及二級以上醫療機構600元,一級醫療機構500元,社區醫療服務站(所)和家庭病床300元。同一結算年度內多次住院的,從第二次起,按當次入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依次遞減30%,最低不低于200元。長期連續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每90天計算一次。
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40000元。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用,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內,由統籌基金分段按比例結付:超過起付標準10000元(含)以內,統籌基金分別按在職職工85%、退休人員90%的比例結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分別按在職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付。
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住院醫療費用累加計算。
因病情需要轉市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或二級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應由本市二級或專科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報經辦機構核準后辦理轉院登記手續(危急病人可先轉院,并在轉院后15日內補辦登記手續)。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支付標準的,參保人員個人先自付8%,再按規定報支。經批準轉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參保人員個人先自付15%后,再按轉外就診規定報支。未經經辦機構核準登記,擅自到市外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長期居住市外、探親或因公出差急癥患病不計外轉折率。
第二十二條建立門診醫療統籌制度
一、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用完后,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付600元后,再在規定的限額內,由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
(一)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普門診醫療費用,在2000元限額內分別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60%的比例結付;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門診醫療費用,在2000元限額內分別按在職職工35%、退休人員45%的比例結付。本辦法實施后,不再辦理糖尿病、高血壓(II、Ⅲ期)、乙型活動性肝炎等慢性病的專項門診登記手續。
(二)已辦理慢性病專項門診登記手續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與申報疾病相對應的檢查、治療等專項門診醫療費用,在2000元限額內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60%的比例結付。上述兩項門診醫療待遇不重復享受,已辦理慢性病專項門診登記手續的人員,可根據自愿原則選擇上述兩項門診醫療待遇的其中一項。
(三)惡性腫瘤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門診復查及口服抗腫瘤藥物專項門診醫療費用,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70%的比例結付,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
二、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用,先由個人自付1600元后,再在2000元限額內,由統籌基金按比例結付。在一級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普門診醫療費用,分別按在職職工50%、退休人員60%的比例結付;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門診醫療費用,分別按在職職工35%、退休人員45%的比例結付。
第二十三條建立特殊病專項門診醫療補助制度
參加統賬結合醫療保險的人員,部分特殊病種的專項門診醫療費用參照住院費用管理辦法結算。
參照住院費用管理辦法結算的特殊病種專項門診費用包括:重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惡性腫瘤放療及靜脈給藥化療、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等費用。其中:重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藥物治療費用,在一個年度內設一個起付段,起付標準為600元;白內障超聲乳化手術治療費用不設起付段。
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部分特殊病種的專項門診費用由統籌基金限額補助。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重癥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化)療等專項門診費用,在一個結算年度內設一個起付段,起付標準為6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重癥尿毒癥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抗排異藥物專項門診治療費用年累計在30000元限額內、惡性腫瘤放(化)療專項門診治療費用年累計在4000元限額內,統籌基金補助50%。
上述特殊病患者應憑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的病歷、出院小結及相關資料及時向經辦機構申報,由經辦機構確認后享受專項門診醫療費補助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同一結算年度內,既發生住院醫療費用,又發生門診醫療統籌費用及特殊病專項門診醫療補助費用的,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支付范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合并計算,超過4萬元以上的費用,統籌基金不再支付。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工傷事故(含職業病)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交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醫療事故費用;
四、各類鑒定費用;
五、自殺、自傷、自殘、酗酒、打架、斗毆、吸毒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已列入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生育和計劃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參保人員在境外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參加本統籌地區以外的社會醫療保險已報支部分的醫療費用;
九、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支范圍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起,6個月后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自謀職業者和靈活就業人員(原市屬國有、集體改制破產企業失業人員除外),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期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過渡期為二年。參保對象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次月起,6個月后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的50%;滿二年后,全額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個人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經辦機構從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凍結中斷繳費人員的醫保IC卡,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不滿12個月(含)的,于辦理續保、補繳手續的次月起繼續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超過12個月的,于辦理續保、補繳手續的次月起六個月后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門診醫療統籌支付標準及特殊病專項門診醫療補助的范圍和標準,可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及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定點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就醫、兼顧需要、公平競爭的原則,制定醫療保險定點單位設置規劃。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協議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服務權限,并根據各定點單位的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和定點服務信譽等級等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應根據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同時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經辦機構共同做好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應憑本人身份證和基本醫療保險IC卡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診或購藥。長期工作或居住市外的參保人員,應在其工作或居住地選擇1~3所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報經辦機構審核、登記后作為本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探親或因公出差患病急診時,可在探親或出差當地一級及一級以上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辦理家庭病床手續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提出申請,報經辦機構審核批準。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按下列規定結算支付。
一、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療費用,過基本醫療保險IC卡刷卡結算,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的費用,由個人現金支付,應由個人賬戶支付的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其余部分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二、參保人員轉外就診及異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后,憑有效票據、病歷資料、費用清單及相關證明等在規定時間內到經辦機構按規定結報。
三、基本醫療費用按年度結算,以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三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訂。
第三十八條經辦機構對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定額結算、按月預結、年終考核”的結算辦法,對定點零售藥店實行“按月預結、年終考核”,具體結算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利息收入并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四十條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的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經辦機構的人員工資和醫療保險的事業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第四十一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定期對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四十二條建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藥監、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定期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加強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收、繳納,包括征繳管理、監督檢查和罰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反定點服務協議,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約定,按情節輕重責令改正,追回經濟損失和違約金,暫停醫保服務,終止醫保服務協議;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取消定點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致使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或者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擠占、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追回流失和被截留、擠占、挪用的資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參保人員騙取、套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回違規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訴訟。
第四十八條建立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所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須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并及時足額繳納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60元。應由個人繳納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職職工統一由單位于每年初代扣代繳,退休(托管)人員于每年初由養老金(生活費)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其他人員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所繳納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同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劃入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累計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在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內,由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0萬元部分按85%比例支付,10萬元至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部分按90%比例支付。
大病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標準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可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及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四十九條分別建立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及離休干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專項基金。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市、鎮(鄉)財政安排。
有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企業職工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享受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從企業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離休干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費用實行社會統籌,離休干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專項基金按規定支付。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離休干部、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管理等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五十條職工因工傷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已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由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仍由所在單位從原資金列支渠道按規定支付。
第五十一條原在市屬國有、集體企業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基準日前或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關閉之日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退休和按省政府139號令規定領取生活費并在改制破產時領取一次性醫藥費的人員及企業改制破產時符合托管條件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資金由市財政逐年劃撥。、兩鎮的鎮屬企業改制(破產)前退休的人員參照執行,所需資金由兩鎮財政承擔。
第五十二條建立社會醫療救助機制。民政部門和各級工會組織要過社會捐贈、職工互助、財政扶助,多渠道籌集醫療救助資金,對因醫療費用開支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保和特困職工等群體,給予適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