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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正確進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不僅對于企業固定資產計價有重大影響,對于企業的稅前利潤、現金流量等也產生影響。文章主要依據《增值稅實施細則》有關指導,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取得、處置、改變用途等方面,按新稅法要求做出統一的會計處理,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消費型增值稅 固定資產 抵扣范圍
自2009年1月1日起確定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新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后,我國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同時降低了增值稅征收率,延長了納稅申報期限。這次增值稅改革最大的變化是將原來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即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等應稅項目所含的增值稅是不允許抵扣的,而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后,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應稅項目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應稅項目按照《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依據該條規定,至少需要從兩個方面理解允許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范圍: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資產的企業類型。二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種類。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來源不同,賬務處理不同。其主要內容是: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支付的增值稅稅款,屬于可抵扣范圍的不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是確認為進項稅額,允許從當期產品銷售過程中收取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外購固定資產
外購的固定資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兩類。新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經稅務部門認證后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動產和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不屬于抵扣范圍。一般納稅人會計處理如下:
1.外購生產經營管理用固定資產(屬于扣稅范圍的動產):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外購不動產: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生產經營管理用固定資產,以及新增固定資產屬于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額。不抵扣增值稅,全部計入到固定資產成本中。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成本=購買價+相關稅費(包括增值稅)+其他可直接歸屬的費)
貸:銀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購入工程物資。工程物資的增值稅要區分兩種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資(用于不動產,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不能抵扣,計入工程物資成本;建造生產經營管理用機器設備的工程物資,增值稅可以抵扣,不計入物資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時如果需要外購工程所需物資,則外購工程物資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稅的動產時,按規定外購的工程物資繳納的增值稅可以抵扣。會計處理:
借:工程物資(價+相關稅(除增值稅)+相關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資用于不動產等的建造,則增值稅應計入工程物資成本。
建造工程領用企業自產產品的會計處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稅的生產經營用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等動產安裝工程等時,作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因為用于建設工程的產品的權屬關系沒有改變,所以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是企業自己使用原材料,權屬關系沒發生改變,不視為銷售,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轉銷原材料的賬面價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稅是否轉出,區別情況處理。
如果購進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稅的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安裝工程(動產),材料的進項稅額不用轉出。因為機器設備和存貨的增值稅處理原則相同,就相當于把原材料用于生產產品,無需把增值稅轉出。會計處理:領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購進材料用于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則材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要轉出進項稅額。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入庫轉做原材料。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購入時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工程物資入庫,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
貸:工程物資
二是如果購入工程物資時,將增值稅進項稅計入了工程物資成本,則: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工程物資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屬于可以抵扣范圍的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按照取得的扣稅憑證,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換出固定資產區別不動產和可以抵扣增值稅的動產。可以
抵扣增值稅的動產換出時類似于存貨處理,視同銷售,按計稅價格確認銷項稅額。會計處理:
首先,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賬戶。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
然后,換入的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
借:庫存商品等(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換入資產的進項稅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屬于可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的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不動產的營業稅)
(五)債務重組
不動產的會計處理與生產型增值稅法下一致,我們在這里省略,主要針對屬于可抵扣范圍的動產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首先,把抵償債務的固定資產轉銷,
借: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其次,把抵償出去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同時把債務賬面余額轉銷,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賬面余額)
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損失(賬面價值大于公允價值的差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倒擠)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固定資產的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利得(賬面價值小于公允價值)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增值稅)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處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出售
對于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可抵扣增值稅的動產在出售時,應區別以下三種情況繳納增值稅:一是企業已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取得出售價款入賬: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屬于可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動產)報廢、毀損的處理
固定資產因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損失,應按固定資產凈值計算不得抵扣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三)當固定資產盤虧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查明原因前,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改變用途的會計處理
企業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若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固定資產凈值(即折余價值)的17%計算出不得抵扣稅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清理
需要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綜上,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必須以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為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抵扣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如非生產經營用,則應將價稅合并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若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而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對于企業在按新增值稅法對新增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提出幾點建議:
對于新辦企業及現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來說,現在應及時向國稅機關申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企業應進行納稅籌劃,擴大銷售,適當減少存貨購進,使當期銷項稅額增加,盡量使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盡早抵扣,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
企業應積極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改革傳統的制造業產業,轉向高新技術產業。小規模納稅人應抓住這個時機,擴大經營規模,加快商品的生產與銷售,完善財務制度,加快產業升級步伐,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S].2008
北京工商大學 謝志華專欄
資產價值分為實體價值和功能價值,這兩種價值是不斷變化的,這就帶來了資產價值的估值問題。資產價值估值的必要性不僅發生在資產買賣場合,更多地發生在企業資本規模和資本結構調整以及企業并購之中。
就實體資產價值的估值而言,傳統上都采取歷史成本法,即按照資產當時的購建價格估值。這種方法是以實體資產交易當時的市場價格和建造價格作為資產價值的計算基礎,它有如下特征:(1)是以單項資產作為估值對象,不考慮某一單項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功能協調所產生的價值;(2)是以供貨雙方進行該項資產交易時確定的價格,或建造時所實際支付的成本作為估價的基礎,不考慮資產使用后資產價格的變動;(3)是把單項實體資產作為一個市場上交易的商品予以估值的。對于購進的資產,供貨商是以出售其存貨的方式將單項實體資產賣給企業,而對買入企業無非是購進一個商品。對于建造的資產,供貨商是以存貨的方式將建筑資產所需的原材料賣給企業,而對于買入企業仍然是購進建筑資產所用的各種原材料商品。在這些存貨的交易中,交易雙方只是把交易物作為實體資產,而不是功能性資產來看待。
一、突破實現原則:對確認理論的啟示
實現原則的含義在于會計只對“已發生”或“已實現”的經濟交易、事項或情況進行確認,而對于一些因為所實施的經濟活動如簽訂合約等而在經濟實質上已導致經濟資源的流入或流出,但不符合會計意義上的“實現”的交易、事項或情況,則不能加以確認,即不能作為某一種會計要素而進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原則是目前確認會計要素最為重要的慣例,也是許多“表外項目”進入會計系統的第一道障礙。按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要求,一方面,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出現了一些為會計主體所實際擁有的經濟資源如人力資本、自創商譽、衍生金融工具等,在未履行或未交易之前,因為不符合實現原則而不能確認為資產或負債。這將會影響到會計系統對核算主體在報告日財務狀況的披露。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的波動,已確認或未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實際價值會發生變動,而且這種價值波動的頻率是隨市場的發達程度而增加的。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成本與市值之間的不一致最終將會導致權益的變化,理應在會計系統中得到反映。但按照實現原則,在沒有對這些價值載體做出處理前,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權益變動是不能確認的。這不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效果,特別是對于資本市場中的信息使用者而言,頻繁波動的價格更會對決策的有效性帶來“噪音”,因而有關權益變動的信息尤顯珍貴。可見,實現原則已經成為會計理論發展的“瓶頸”,基金會計恰恰在以上兩方面對實現原則有所突破:
1、投資估值增值、配股權證的確認
(1)配股權證。作為一種經濟權利,配股權證在企業或其他持有者(如基金)作出配股確認之前,既不能用于交易也不能帶來現實的收益,即它所代表的經濟權利尚未實現。根據實現原則,顯然不能作為資產或其他要素加以確認。但配股權證是因股票的持有者在股權登記日擁有該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代表了未來可以實現的經濟利益,也會影響未來的現金流量,對投資者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有重要作用,理應加以確認。《辦法》對配股權證的核算是這樣規定的: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逐日進行估值,借記“配股權證”科目,貸記“未實現利得”科目。這里“配股權證”作為資產要素從其產生之日(配股除權日)起就可以加以確認。
(2)投資估值增值。如果說“配股權證”作為資產確認是“個例”,那么“投資估值增值”在基金會計中的確認則具有廣泛的意義。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所有基金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都必須進行估值,并根據估值結果調整基金凈值。開放式基金每日公布凈值,封閉式基金也需要每周公布。因而,作為一種會計要素,“投資估值增值”盡管并未實現卻已得到適時的確認。《辦法》中規定:估值日對基金持有的股票、債券估值時,如為估值增值,按所估價值與上一日所估價值的差額,借記“投資估值增值”科目,貸記“未實現利得”科目;如為估值減值,按所估價值與上一日所估價值的差額,借記“未實現利得”科目,貸記“投資估值增值”科目。按照現行規定,基金所持有的資產中,股票、債券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也就是說至少80%的基金資產面臨估值增值的問題,而這些資產的估值增值按《辦法》的規定都已確認。這與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投資、存貨、固定資產及其他資產的確認不同之處是:后者只對報告日所報告資產發生的減值或折價情況進行確認,而對該資產的增值或溢價則不予確認。這樣,盡管滿足了謹慎性需求,但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真實性卻大打折扣,進而必然降低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基金會計中有關“投資估值增值”確認的做法,雖然有其制度特征(基金的每日估值),全面應用于其他會計領域不現實,但卻為會計的確認理論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范例。它至少說明,當理論要求的條件能夠具備時,理想的符合“決策有用”的會計確認應該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所有包含已實現和未實現的會計要素的會計信息,“實現原則”也應該讓位于更符合經濟現實的確認原則,如“產權轉移制’等。
2、“未實現利得”的確認豐富了所有者權益的涵義
考慮會計平衡等式的另一端,基金會計在將配股權證、投資估值增值確認為資產等要素時,也將以上要素價值變動所引起的持有人權益變動同時予以確認,即確認為“未實現利得”。“未實現利得”被列為持有人權益類科目,可借可貸,從經濟意義看,它表明其所確認的內容不僅包括未實現的減值或折價情況,也包括未實現的增值或溢價。而后一部分內容在現行會計制度中是不能確認的,因為現行會計準則不允許這樣做,不僅中國這樣規定,各國會計準則均如此規定。這不是因為技術原因所限,而是自實現原則產生以來會計理論一直未能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實質性發展與改進,從而難有理論上的突破。另外,拘泥于謹慎性原則也是產生這種片面的損益確認狀況的原因之一。基金會計中“未實現利得”的確認思路說明,在遵循“決策有用”的會計目標前提下,在制度、信用等健全的會計環境中,提供包含有全部影響權益變動的價值變動事項(包括正、負兩方面的變動)的信息不僅可行而且必要。當然,會計是無法脫離具體發展階段的社會、經濟環境而獨立存在的,因而在目前我國資本市場有待完善、社會信用尚需建立的階段,要求完全采用該方法實為苛求,但并非對其他專業核算辦法或企業會計準則毫無意義,它至少說明了會計確認應該是怎樣的。
二、突破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束縛,普遍采用現行市價
與其他會計核算對象相比,基金的一個明顯特征在于:其資產存在形態多以流動性資產為主,主要包括銀行存款、清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利息等應收項目、股票、債券及配股權證等證券類資產以及按照《辦法》規定應作為資產核算的投資估值增值等。對于以上投資類資產的計量,《辦法》明確規定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根據其中“投資估值原則”規定,此處“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主要采取現
行市價。主要原則如下:(1)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對于未上市股票中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2)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機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于配股價,按配股價估值。(3)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上述分析顯示,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最多只是適用于個別資產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計量屬性,更多時候現行市價比歷史成本更為公允、更為有用。結合基金的制度特征及其資產特性,可以看出以現行市價為主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符合實際的。盡管此種模式并不一定完全適用于其他專業會計領域,但筆者認為基金會計在計量方面所作出的貢獻并不僅在于基金會計計量本身,更在于它所倡導的計量指導原則即“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雖然企業的資產除了投資以外,還有更多流動性較差的類型如固定資產等,即使就股票投資本身也有多種類型,但這些資產的現行市價、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等比歷史成本更有用的計量屬性也可以憑借發達的計量模型與方法較客觀地得出。
三、突破實現原則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后的會計披露
不同的確認與計量理論將導致不同的會計披露結果。傳統的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等報表在實現原則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的影響下,已不能完全充分且及時提供決策所需的信息。又因為報告是信息使用者接觸會計信息系統的直接環節,所以現行的報表通常為一些信息使用者所詬病。基金的資產負債表與經營業績表在對報表的完善與改進方面有著積極的作用:
1、建立在現行市價基礎上的資產負債表。《辦法》所公布的基金資產負債表在格式上與傳統報表的區別不大,但其所包涵的信息含量卻不同。基金資產負債表基本建立在現行市價計量屬性基礎上。很明顯,分別建立在現行市價與歷史成本基礎上的資產負債表對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程度會大為不同,前者所反映的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將更貼近于經濟現實。可靠性方面也有保證。因為基金資產每日都必須經過估值,且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托管銀行之間每日都須進行凈值、估值增值以及基金頭寸等的核對。因而,以現行市價為基金的基金資產負債表將最大程度地滿足決策有用的會計目標。另外,該報表還包括一些因為確認與計量基礎不同而在傳統報表上反映不出來的項目如未實現利得等,反映內容更為全面。
2、基金經營業績表:全面收益表的示范。進入20世紀90年代,會計信息的使用者要求對會計報表進行改革的呼聲逐漸高漲,尤其是損益表。IASC、美國FASB及英國ASB等會計準則研究機構也已就損益表的改進與完善提出了大致相同的意見,即通過對現行的損益表進行內容上的充實或結構上的調整,確立全面收益(或綜合收益)在損益報告中的地位,使得會計上的收益概念逐漸向經濟學收益靠攏。具體的報表形式主要有英國ASB在傳統損益表之外新增的“利得表”即第四報表、美國FASB提出的包括“全面收益表”在內的三種可選擇形式等。《辦法》中的基金業績表可以說是全面收益表的一個初步實踐,該報表所包括的內容已經涵蓋了基金所取得的所有已實現與未實現收益,對于報表的使用者而言,所有的收益信息都能從中得到。
關鍵詞:私募股權基金;估值
一、 國外PE估值方法概述
1. 數據的獲取和分類。
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獲取數據的主要通過網絡問卷、公司文件、公司調查、媒體追蹤、私募股權基金數據庫獲取相關數據。這一環節,數據分類中不僅有財務數據,也有相關行業、高管層、被調查企業有關的各種數據。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對這些數據分門別類的進行了甄別、加工,并存入公司運行多年的數據庫中,為開展公司估值獲取充分的數據資源。可以把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獲得的數據分為兩類:一類是基礎財務數據;另一類是社會責任數據。
基礎財務數據是為了運用財務估值模型做準備的。通過企業三大主要報表的關鍵財務數據,為相關財務分析做好了基礎準備。國外私募股權基金在分析目標公司時,加入了情境分析,對不同預期的項目收益狀況進行了預測描述;同時,有些報表中,加入了EVA的衡量指標,但使用的EVA指標相對簡單,并沒有對傳統會計程序中利潤與資本數據的重新調整,這部分指標多是對自由現金流模型的一種解釋和補充。
社會責任數據是對非財務指標的概稱。國外的投資公司非常注重非財務指標對投資的影響,主要包括:環境、社會、政府關系(ESG)。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公司的企業文化中,強調了企業的社會責任屬性;另外,在運用貼現方法中的貼現率這一關鍵性指標中,引入了社會責任屬性的影響,并且予以量化,直接決定了公司的估值。
2. 模型的建立。
國外私募股權基金總體的估值模型,分為三類決定因素,主要包括:經濟、環境、社會。經濟因素中包含:公司治理、風險衡量、品牌價值等;環境因素主要包括:運行效率、氣候戰略、環境報告書等;社會因素包括:人力資本、股東權益、價值鏈管理等。
簡而言之,這一模型由財務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構成,通過現金流貼現的方法,并將社會責任指標量化,決定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終獲得公司估值。這其中有兩個難點:一是數據的準確性;二是社會責任指標的量化分析。
二、 模型分析
1. 財務估值模型分析。
(1)PE的主要財務估值方法。
貼現法和相對估價法是國外PE主要采用的估值方法,我國的PE由于受到數據準確度和可得性的影響,很少用貼現法,主要運用相對估價法和資產評估的方法。期權法由于其復雜性,實務中并不多見。
貼現是西方財務理論的重要成果,這一方法解決了人們對于未來價值的比較問題,任何資產的價值等于未來產生現金流貼現的總和。從貼現的技術上看主要分為紅利貼現、股權自由現金流貼現、公司自由現金流貼現。
相對法的基本觀點認為:同樣的資產應該具有相近的價格。事實上,相對法的前提是認為在同一市場內,各類資產是可以比較的。也就是說,市場的有效性是比較的重要前提。所以,選擇有效市場范圍,及可以用以比較的對象的合理性,是這一方法的要點。
資產評估法,是評估機構通用的方法。中介機構的評估方法包含了未來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與貼現方法相近的財務理念。但在私募股權基金實務中,對資產評估的重要合法性要求是出于國有背景投資機構的需要。按照目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資產的買賣需要完成進場交易及評估備案等環節。國有資本占有控股地位的投資機構需要完成在財政部、或國資委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評估與備案。
(2)貼現方法在PE估值中的運用。
企業估值和公司投資理論的發展,形成了資產組合管理理論、資本資產定價理論、套利定價理論、期權定價理論,這些理論的基本邏輯就是公司價值本質上就是未來預期現金流的現值之和,說到底,這些模型的根本就是最為樸素的“貼現”財務理念,“貼現”也正是PE主要運用的估值手段。巴菲特談到自己的投資理念,主要是采用現金流量貼現法,考慮重點是公司在未來10年內能夠創造多少每股稅后利潤總額,再考慮以當前價買入,10年投資期內能獲得多高的復合回報率。
國外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運用了DCF估值中的自由現金流貼現進行估值,對IRR的計算與國內PE公司也有所不同:一是加大力度進行情境分析,加入多項調整參數(CPI指數、增長率、開工率等10余項指標);二是現金流測算關注視角不同,國內基本上還是通過融資現金流、投資現金流、運營現金流三項傳統現金流指標估算,國外PE在IRR計算過程中,沒有用傳統現金流指標,強調通過債權現金流、權益現金流,從股東角度關注企業現金流的安全邊際,而不是從企業經營角度關注現金流指標。
以下分別結合PE的投資特點和我國的情況,對幾種貼現模型進行比較分析:
自2009年8月財政部頒布《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制度)以來,高校會計制度改革這一主題引起了學界的高度關注。當前高校實行的是1998年頒布執行的高校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舊制度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這一制度造成很多弊端,比如會計信息失真,具體而言資產、負債反映不真實、收入和成本不真實等,制約了高校的發展,高校會計制度改革勢在必行。相關學者意識到了這點,并展開了大量的研究和論證。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高校新舊會計制度的對比研究,主要從會計核算基礎、會計科目、會計報告等方面展開對比;二是現行高校會計制度實施的困難與對策研究,主要是高校財務管理人員從實際工作出發,具體闡述現有制度弊端,進而提出會計制度改革的相關建議;三是將會計信息質量、財務風險防范、預算管理等視角與高校會計制度改革相銜接,旨在闡明新制度下,如何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如何防范財務風險、如何加強預算管理,這些研究都有較強的理論和實踐指導意義。高校會計制度改革,其中一點就是要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但在舊制度下,固定資產均未提折舊,而無形資產,尚有大部分未入賬核算。據來自廣東高校的調研數據顯示,83.33%的高校對于本校的專利、技術未入賬核算,80%的高校對于本校的土地使用權未進行核算。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進行新舊制度核算轉換?我們認為對資產的重新估值就變得關鍵。現有文獻中尚無針對高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新舊制度轉化估值的相關研究,這就成為我們的研究任務。本文主要解決高校新舊會計制度轉化過程中的三項資產估值問題,以期能對實踐工作有所啟發。
二、資產估值基本方法概述
資產的種類多種多樣,其估值方法也有所不同。本研究主要關注高校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設備及設施)、無形資產(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的評估(以下簡稱高校三項資產)。在會計核算中,土地使用權嚴格意義上應歸屬于無形資產類別,但高校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由政府無償撥入,其無償性是區別與其他無形資產(專利、技術)的顯著特點,在評估方法的選取上有差異,因此本文區別對待。
傳統的資產估值方法主要有三種: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也稱市場價格比較法,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資產與最近出售類似資產的異同,并將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市場法是一種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市場法運用的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即需要有個充分發育、活躍的資產市場;此外,參照物與其被評估資產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是可搜集到的。現實中,與被評估資產完全相同的資產是很少見的,這就要求對類似資產參照物進行調整。有關調整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能否獲取,是決定市場運用成功與否的關鍵。市場法的運用,能夠客觀反映資產目前的市場情況,評估結果易于被各方面理解和接受。但前提是需要有公開活躍的市場作為基礎,有時因缺少可對比數據而難以應用;此外,該法不適用于專用機器設備、大部分的無形資產,以及受到地區、環境等嚴格限制的一些資產的評估。成本法是指在評估資產時按被評估資產的現時重置成本扣減其各項損耗價值來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方法。成本法的關鍵是測算被評估資產的重置成本以及各項損耗價值,具體有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成本法是當前比較重要的資產估值方法之一,主要在于比較充分地考慮了資產的損耗,評估結構更趨近于公平合理;其次,有利于單項資產和特定用途資產的評估;再次,在不易計算資產未來收益或難以取得市場參照物的條件下可廣泛地應用。但是,采用成本法的缺點是工作量較大,而且它是以歷史資料為依據確定目前價值,必須充分分析這種假設的可行性。另外,經濟性貶值也不易全面準確計算。收益法是指通過估算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借以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資產評估方法。收益法的關鍵是測算資產未來預期收益和貼現率,運用此法評估的資產價值,易為買賣雙方所接受。但是預期收益額、貼現率預測難度較大,易受較強的主管判斷和未來不可預見因素的影響;另外收益法的適用范圍很小,一般用于企業整體資產和可預測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評估。
三、高校三項資產特殊性
高校存在的目的與企業存在的目的不同,企業以發展和盈利為目的,而高校的存在是為了教書育人、發展教育、振興科技,提供的是社會公共物品,而不是以盈利為目的,這就決定了服務于高校的資產與服務于企業的資產具有很大的不同。高校三項資產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高校資產未來收益難以計量 企業的資產,只要能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就可以很好的估計該資產的價值,而高校是非盈利性質的,高校資產發揮的作用是難以用財務上的現金流或其它財務收益指標來衡量,比如服務于教學、科研的各項資產,不能簡單地用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來測量資產的收益,這有悖于高校存在的初衷;高校進行的科學研究,其中基礎性研究獲得的科研成果,難以市場化,很難有收益,但不能因此然為基礎研究成過就沒有意義,因此,用財務收益來衡量高校資產是有失偏頗的。
(二)高校資產歷史成本計量偏誤 企業資產的歷史成本,以獲得該資產所付出的對價為依據,比如企業的固定資產,其歷史成本包括買家、相關稅費、運雜費、安裝費等,而高校當前的固定資產的歷史成本確定過于簡單,只將資產的買價作為入賬依據,相關稅費不做考慮。這種差異從源頭上已經決定高校固定資產的價值有偏誤。此外,高校對賬上的固定資產均不提折舊,這些規定造成了嚴重的賬實不符。
(三)高校零成本賬外資產較多 高校零成本賬外資產較多,尤其是對于公辦高校,比如土地。高校所占用土地都是政府無償劃撥的,且在當前的會計賬簿中未做反映,形成賬外資產。此外,對于一些研究型大學,其專利、技術、發明等研究成果非常多,但由于管理制度上的欠缺,高校財務很難確認研究成果的價值,因此這些成果要么沒入賬,要么其入賬依據僅僅是專利、技術、發明等的申請費用,而其實際研發成本卻未考慮,因此形成大量的零成本賬外資產。
四、高校三項資產估值方法選用及修正
如前所述,資產估值的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等多種方法,而在具體選用估值方法時,還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資產估值方法的選擇必須與資產評估價值類型、資產評估對象相適應,資產評估方法的選擇還要受可搜集數據和信息資料的制約,還要考慮不同的評估途徑等。
鑒于高校的非盈利性以及高校三項資產的特殊性,本文認為難以從現有的估值方法中直接選取某種方法來進行高校三項資產的估值,必須對現有估值方法加以修正,方能利用。
首先如前所述,高校資產難以找到合適的資產收益指標來測定,因此本文不建議使用收益法,而建議針對不同類型的資產分別使用市場價格法和重置成本法。
(一)固定資產估值 高校固定資產大體可分為兩類:房屋建筑類和設備設施類。總體思路上,高校的固定資產如果在市場上能找到同樣功能、同樣新舊程度的資產,直接用市場價格作為高校該項資產的價值最為方便和簡單;如果不能滿足上述條件,高校固定資產的估值將采用成本法,即在市場上找到與現有資產功能類似、結構相同的資產,然后考慮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計算出高校固定資產價值。
(1)房屋建筑類資產。本文認為房屋建筑類資產采用成本法進行估值。理由是高校的房屋建筑物與市面上的商用、公用房屋建筑物的功能、作用不同,不能參照商用、工用性質的房屋建筑物來估計,因此市場法不可取。
房屋建筑物評估的成本法是基于房屋建筑物的再造費用來考慮,通過估算出房屋建筑物在全新狀態下的重置成本,再扣減由于各種損耗因素造成的貶值,最后得出房屋建筑物的評估值。其計算公式為:房屋建筑物價格=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經濟性貶值
一是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測算 對于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測算方法有多種,如預決算調整法,重編預算法和價格指數調整法等。而預決算調整法進行評估,必須要具備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決算資料或預算資料;格指數調整法是指根據房屋建筑物的賬面成本,運用建筑業產值價格指數或其它相關價格指數推算出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一種方法。由于方法本身的緣故,在推算待估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準確性方面略顯不足,一般只限用于單位價值小、結構簡單的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的估算。綜上,本文認為宜采用重編預算法測算高校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
重編預算法是指按工程預算的編制方法,對待估房屋建筑成本項目重新估算其重置成本,此方法主要適用于構造簡單的建筑物,具體如下: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實際工程量*現行單價)*(1+現行費率)±材料差異]+按先行標準計算的各項間接成本
二是實體性貶值測算 房屋建筑物實體性貶值,課題組認為采用適用年限法測算即可。使用年限法是指利用房屋建筑物的實際已適用年限占房屋建筑物適用年限的比率作為房屋建筑物的有形損耗率,據以測算實體性貶值的方法。
有形損耗率=(房屋建筑實際已使用年限/房屋建筑實際已使用年限+房屋建筑物尚可使用年限)×100%
實體性貶值=房屋建筑物重置成本* 有形損耗率
三是功能性貶值測算 房屋建筑物功能性貶值是指由于建筑物用途、適用強度、設計、結構、裝修、設備配備等不合理造成的建筑物功能不足或浪費形成的價值損失。具體對于高校而言,房屋建筑物功能性貶值主要就是房屋建筑物不能滿足教學用途而發生的額外費用,或者由于房屋建筑物富余而形成的浪費。
功能性貶值=功能不足發生的額外費用(或功能過剩形成的固定成本損失)/資產收益率
四是經濟性貶值測算。房屋建筑物的經濟性貶值是指由于外界條件的變化而影響了建筑物效用的發揮,導致其價值貶損。從現象上看,建筑物出現經濟性貶值,一般都伴隨著利用率下降、如商業用房的空房了增加,出租面積減少,工業用房大量閑置等。對于高校而言,房屋建筑物經濟性貶值主要就是招生規模極度縮減導致校舍大面積空置而產生的固定費用損失。而對于當前的中國高校而言,尚不存在該問題。因此經濟性貶值可以忽略。
綜上,對于高校房屋建筑物估值,宜采用成本法。通過重編預算法估算房屋建筑的重置成本,然后扣減相應的實體性貶值和功能性貶值即可。
(2)設備設施類。設備設施主要是指用于教學、科研的各種儀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這類資產多是外購而來,因此在市場上可以找到同樣結構、功能的,直接用市場價格調整成新率后的價值作為高校該項資產的價值最為方便和簡單。成新率的估計多靠專用人員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后,經驗判斷得來。
設備實施類價值=相同或類似設備市場價格*成新率。
成新率=■* 100%。
(二)無形資產估值 高校的無形資產總體上可分為兩類: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和權力型無形資產。對高校而言,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技術、實用新型發明的使用權等,而權力型無形資產則是指土地使用權。本文將土地使用權區別對待,具體估值另作討論。對于高校已有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按其是否實現技術轉化,區別用不同的方法進行估值。
(1)已實現技術轉化的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估值。已實現技術轉化的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是指那些已經簽訂技術轉讓合約或已達成技術使用協議的專利、技術、實用新型發明等。這一類型的資產能夠給高校帶來明確的未來收益,可采用比例收費評估法進行估值,比如對于專利權的轉讓收入,其價格主要與協議約定的收費方式相關,具體公式為:專利權價格=銷售收入*專利權收入分成率。其中專利權價格=最低收費額+銷售收入*專利權收入分成率
(2)未實現技術轉化的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估值 未實現技術轉化的知識產權型無形資產,主要是指擱置在案的各項無形資產,包括高校的基礎型研究成果和大部分尚未轉化的應用型研究成果。由于缺乏市場法和收益法應用的必要條件,對于這類無形資產的評估,本文建議采用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評估無形資產,基本公式為:
無形資產評估價值=無形資產重置成本*成新率
從公式看出,用成本法評估無形資產,關鍵是確定其重置成本和成新率。就無形資產成本而言,它是指現時市場條件下重新創造或購置一項全新的無形資產所耗費的全部貨幣總額。高校是科學研究的基地,其無形資產多為自主研發,因此本研究主要探討的是自創無形資產重置成本的確定。
自創無形資產的重置成本,按該無形資產實際發生的材料、工時消耗里,按先行價格和費用標準進行估算。即:無形資產重置成本=∑(物質資產實際消耗量*現行價格)+∑(實耗公式*現行費用標準)
其中,重置成本不是按現行消耗量而是按實際消耗量來計算,原因在于:一是無形資產是創造性的成果,一般不能原樣復制,從而不能模擬在現有生產條件下再生產的消耗量。二是無形資產生產過程是創造性智力勞動過程,技術進步的作用尤為明顯,如果按模擬現有條件下的復制消耗量來估價重置成本,必然影響到無形資產的價值形態的補償,從而影響到知識資產的創制。
而對于無形資產的成新率,其影響因素是無形資產的貶值,包括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因無形資產無實物形態,也就不存在實體性貶值。通常成新率的確定,采用專家鑒定法和剩余經濟壽命預測法進行。專家鑒定法,是指邀請有關技術領域的專家,對被評估無形資產的先進性、適用性做出判斷,從而確定其成新率的方法;剩余經濟壽命預測法,是由評估人員通過對無形資產剩余經濟壽命的預測和判斷,從而確定其成新率的方法。公式為:
成新率=■* 100%
綜上,對于高校無形資產的評估,應區分不同類型而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使其估值盡可能科學、合理。
(三)土地使用權估值 土地使用權是權力型無形資產的一種,其評估方法可采用市場比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中的任何一種。但針對高校而言,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政府無償撥入,土地用途不同于其它商業用地、工業用地,且其收益難以用財務指標來衡量,因此不具備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的條件。本文建議采用市場比較法進行估值。
土地的市場比較法是指在同一市場條件下,以臨近時期條件類似的土地交易實例作為參照,同待評估土地進行比較,參照這些已成交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通過多項因素的修正,最終求得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方法。
土地使用權價格=比較案例價格*交易情況修正系數*交易日期修正系數*區域因素修正系數*個別因素修正系數
比較案例價格較容易取得,因為目前國家的土地交易市場是活躍的,而上述修正系數卻難以確定,再加上市場比較法主要運用在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的評估,高校用地是一種特殊用地,直接用土地使用權二級交易市場的數據來做評估不太理想。筆者認為,對于高校用地的評估,可以在市場比較法的基礎上稍作修正。具體如下:
土地使用權價格=基準地價*綜合修正系數
即用政府規定的土地一級市場上的基準地價替代比較案例價格,且不區分多種修正系數,綜合成一個修正系數即可。因為在我國,由于政府對土地使用權市場的相對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上的基準地價具有相當的標桿作用,因此采用基準地價進行評估是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的。至于綜合修正系數的確定,首先要從入地用途、待評估土地的區域和個別因素中選擇影響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各主要因素,然后確定具體的修正系數。在計算影響地價的各因素的修正系數時,要利用樣點地價與基準地價的關系,確定修正系數的大小。
高校新會計制度實施勢在必行,對于高校三項資產的重新估值,本研究認為應區分不同類型資產,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具體如圖1所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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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喬春華:《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計若干問題的探討》,《教育財會研究》2009年第12期。
[3]查道林、萬麗亞:《財務風險防范視角的高校會計制度改革探討》,《財會通訊》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