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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市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經江門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為防止市場價格發生不正常變化時,用于扶持生產、平抑物價、穩定市場價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市價格調節基金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物價調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和征收,日常工作由市物價局負責。市財政局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對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基金的征收范圍和標準:
(一)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市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50萬元直接劃入市財政局開設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作為價格調節基金的固定來源。
(二)向從城鎮規劃區內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委托市國土資源局代征。
(三)向遷入臺城的居民戶籍者,入戶時按每人900元的標準一次性征收,由市糧食局代征。
(四)向開發商興建的商品房,按每平方米3元的標準征收,由市規劃局代征。
(五)向燃氣企業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供應民用燃氣除外),按每噸50元的標準征收,由燃氣企業按月繳入基金專戶。
(六)經江門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征收項目。
第五條各單位繳交基金,財務上可在“營業外支出”或“其他費用”科目中列支。
第六條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籃子”工程項目建設的有償投資和必要的借貸利息補貼。
(二)對承擔政府主副食品、物資儲備任務的企業,給予利息、倉租及其他必要費用的補貼。
(三)由于市場突發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價格暴漲暴落時,為保護生活資料所采取的臨時補貼。
(四)用于政策性補償,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時,對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給予適當補償。
(五)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向低收入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六)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
(七)其他扶持生產,平抑物價的必要支出。
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凡有繳交基金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繳交。具體繳交辦法由市物價局會同代征部門另行通知。
(二)各代征基金的部門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收費。在每月10日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項如數繳入市財政局價格調節基金專戶(每月征收的基金款項不足千元的可按季度繳交)。同時,填寫《**市繳交價格調節基金匯總表》,報市物價局和市財政局,以便核算。
(三)正常使用基金的審批程序:先由使用基金的單位向市物價局遞交《**市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及有關資料,然后由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審批后,報江門市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使用。
(四)如遇突況急需增加開支的,由市物價局提出書面申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在市財政局價格調節基金專戶中列支,事后30個工作日內必須向江門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補辦報批手續。
(五)代征和使用基金的單位要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凡違反基金繳交和使用規定的,按國家財政紀律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六)為了使基金的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各代征部門必須指定一名領導和有關內設機構負責征繳和協調工作。
第八條對違反基金繳交和使用規定的,應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逾期不繳交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警告,追繳應繳基金,并每日處以應繳基金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對弄虛作假,逃避繳納基金的,依法全額追繳應征基金,并追究單位負責人與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監制的票據征收基金的,被征單位和個人均可拒付,并可向財政、監察部門舉報,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四)對使用基金的單位,不按項目使用,不按時歸還或不專款專用的,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及物價、財政部門有權收回款項,并給予該單位通報批評或其它行政處分。
(五)對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應依法全額追繳,并追究其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財政部門根據代征單位繳入基金專戶的金額,分別按3%計提代征手續費,并撥付給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條當年基金使用節余部分要結轉至下年度基金專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
中國水利資源十分豐富,目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日益蓬勃發展。“興水利,除水害”,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對中國的經濟騰飛和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在當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下,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投資決策分析,優化資源配置,采用節約式開發,盡量發揮每一筆水利投資效用,更具有小可估量的作用。因此一定要選擇最優方案,以降低建設造價,縮短建設工期。
水利水電工程進度控制是施工組織設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進度進行管理同做其他任何事情一樣,需要按一定的步驟和程序進行。首先要構思,對進度作總的設想,確定各項目的性質、特點和所要達到的目標;其次需要考慮如何去做,既要選擇適當的方案(決策),制定規劃和做好必要的準備;再次是及時組織實施,對項目的進度、成木和質量等進行控制;最后是對完成的任務進行檢查、分析,確定效果,進行總結。
2水電工程進度控制方法
2.1水電工程建設進度管理的特點
水電建設項目進度計劃管理,是指水電項目建設計劃的編制、優化、組織實施、計劃控制與協調全過程的管理行為。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控制,主要是指建設工期控制和施工期控制。建設工期是指建設項目從永久性工程開始施工到全部建設投產或交付使用所經歷的時間,其中包括組織上建施工、設各安裝、生產準各及竣工驗收所需要的時間,是制定工程項目施工計劃和考核建設項目投資效果的主要指標。建設工期是以單位工程為計算對象,從單位工程破上開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設計規定任務,達到國家驗收標準止所經歷的日歷大數。縱觀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進度計劃管理,一般具有下述幾方面特點:
a.水電建設項目進度計劃具備一定的風險性,山于水電建設項目組成復雜,建設工期長,影響因素多,建設項目進度計劃編制和實施都會遇到極大的風險。
b.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目標的可分性和進度控制的多層性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目標可以按建設程序階段分解為建設前期工作目標、設計進度目標和施工進度目標:也可以按工程項目組成劃分為建設項目進度目標(即建設工期目標)和單位工程施工進度目標(即施工工期目標),山于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目標具有可分性和多層性,使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管理與進度控制成為可能。
c.各項建設任務活動時間對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目標的影響程度不同建設工期目標或施工期目標都受到完成各項建設工作(或任務)的活動持續時間的影響。水電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投資成本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關系十分復雜,單純地追求某一方而的效益必將對其他方而的效益產生小良的影響,甚至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具體表現在:
(1)如果工程建設速度加快,則可以縮短工期,但須投入適量的工期成本,使工程建設成本上升,同時因搶工期還忽視工程建設質量,造成質量水平降低。(2)如果工程建設中一味地追求控制投資,節約成本,則會使工程建設資金的投入脫離工程建設實際的需要,也會造成工程建設工期拖延。(3)工程建設質量是工程的生命,但若過于強調質量,實際地要求工程建設的質量合格率甚至優良率過高,則會延長工程建設工期。因此,應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科學決策,確定合理的質量、工期、投資控制目標,投入適量的成木,保證目標的順利實現,可以使工程建設獲得最佳的整體效益。
確定建設工期應根據工期定額、綜合資金利用效果(即資金供應與需求)、資源條件、項目組成、功能要求及技術復雜性等方而進行綜合分析,以便保持工期、費用和質量三大建設目標的協調統一。
3水電工程建設進度控制的原則
根據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控制的特點,對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控制應遵循下列三項基本原則。a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目標的分解原則,山于水電工程項目組成復雜,參與建設的各方主體較多,為了有一利于各方建設主體制定不同類型的工程項目建設進度計劃和對建設進度目標控制,必須將建設項目總進度目標進行分解,建立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目標體系。b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目標分級控制原則,水電工程項目建設進度目標分級控制就是按小同建設活動所需要的活動時間對建設總工期(或施工工期)的不同影響進行分級控制。水電工程進度監控的主要內容:山于水電工程建設工期和投資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因而不能進行單一控制。如果控制管理得當,那么,即可縮短工期,又可降低工程投資,使企業法人和承包商均可獲益。因此,雙方都應重視監控施工計劃及工程控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以求優質、按期、高效地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工程進度與投資監控的主要內容是:①確定控制標準,繪制控制曲線:②進行施工監測,收集信息,繪制實際積累曲線:③通過實際與計劃對比,查找偏離計劃的原因,預測其對工程總工期的影響:④針對上述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對未完工程的進度計劃與費用進行優化調整。建設階段工期控制效益分析,于水電工程建設各個階段和各個環節各具特點,其建設成本控制管理所獲得效益的大小及其可能性是不同的。據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在水電工程建設中,對建設項目成本影響最大的階段是在項目開始到可行性研究和設計階段,而從項目施工實施開始到建成,通過更進一步優化設計和加強管理等措施所能節約的可能性只有5%-10%。盡管施工階段節約投資的可能性較小,但施工階段投資額很高,很小百分點的投資節約,其投資節約的總額度是較大的。水電工程項目施工階段是工程項目建設成本投入的主要階段,主要控制包括投資、工期、質量,其研究對提高水電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意義十分重大。水電工程的工期效益主要表現在因提前投產而帶來的發電效益和引起的投入成木的節約效益。因此,工期控制效益就是工期效益與工期成本之間的差額,也就是工期成本效益,本節僅對水電工程建設階段的工期控制效益進行研究。
整體原因
1. 調解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不斷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限管理的同時,工作效率的提高越來越受到重視,調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與警力相對緊缺的矛盾進一步突出,使法官應接不暇,沒有時間過多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而忽視了調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觀上造成調解不能,從而降低調解結案率。
3. 調解需要當事人對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權威和法官的社會公信力與社會及當事人的期望值有較大的差距,對法院及法官還有一種不太信任的態度,怕調解使自己吃虧。
4. 案件承辦人員對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夠全面,除部分案件應當先調解外,認為其它案件調解并非必經程序,或認為調解過多有損法院形象,更體現不出法律的權威性或說強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預,導致部分法官不當行使調解的權利,也影響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行使。
6. 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進一步發展,訴訟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經濟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當事人不愿調解。
個體(具體案件)原因
1. 債務及經濟糾紛案件調解率較高,但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原因是債務案件是一種既期、短期利益,責任明確,爭議不大,只是暫時給付不能,相對來說調解結案較容易,案件調解率也較高,但從調解率浮動幅度較大,主要原因是前幾年金融機構貸款糾紛案件大量積累,為及時追回貸款,化解金融風險,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大量糾紛涌向向法院,有時占當年法院此類案件的絕大部分,此類案件基本都能調解結案,從而使當年案件調解率大幅度上升;從2003年以后,此類案件訴訟高峰期結束,即使有也僅占此類案件的極少部分,也導致了案件調解率和案件數量的大幅度降低。
2. 離婚、相鄰案件調解率較低且較穩定。其原因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觀念不斷沖擊著我國傳統的婚姻觀念,人們對婚姻觀念有較大的轉變,其權利意識進一步增強,婚姻自由越來越成為追求的目標,人性化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導致離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婦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財產的獨立性得到空前增強,對男子的依附性大大減弱,這也成為離婚的“催化劑”。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雙方對離婚與否絕大多數能達成共識,但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就成為爭議的焦點,從而導致調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調解率較低且穩定;相鄰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是隔壁兩鄰,有的還是親屬關系,其所爭議的標的是具有長期性,甚至關系到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所以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非常謹慎,出現“寧傷感情也不損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調解的難度增大,案件調解率較低的原因。
3. 侵權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率居中且基本穩定。侵權賠償案件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既涉及到財產權更涉及到人身權,產生糾紛的原因是平時積怨的結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訴訟過程中分歧較大,不容易調解結案,打官司的目的不僅是財產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個名氣、掰個輸贏、討個說法”,判決效果更好,當事人根本不愿調解,故此類案件調解率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權等新類型案件)的調解率不穩定,波動幅度較大。隨著我國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法院受理案件范圍越來越廣,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且越來越專業化,每年所出現的新類型案件沒有一定的規律性,具有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調解方法也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別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適用調解,調解率波動幅度較大就成了勢在必然。
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在調解工作中存在兩種傾向:一是過于強調調解率,以調解結案作為評定工作和法官能力發主要指標。這就會使一些案件承辦人員為了調解結案,出現強制調解的情況,如在審判實踐中出現的“以拖壓調”、“以判壓調”、“以勸壓調”、“以誘壓調”等,甚至因法院內部審限及畏難情緒也會出現而對當事人采取強迫調解的現象;強調調解結案只是一種結案方式,辯證看待調解工作雖然能夠產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但它并不是一個終極目標,審判活動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公正和效率,不能為了完成調解結案的指標而久調不決,拖延時間;也不能違法調解,壓制當事人,給當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讓當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視調解工作,使調解成為走形式。調解本來就是當事人之間一個互讓互諒的過程,為使糾紛解決,必定有雙方在利益上有所讓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審判者和調解者的雙重身份,要求讓步的一方當事人會理解為司法的不公,對調解失去信心,表現為不積極,敷衍了事,這也打擊了法官主持調解的積極性,使審判中的調解程序走走過場,很難調解結案,訴訟效率低。
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和對策
(一)調解立法規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規定調解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弊多利少。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是判決的前提條件,而調解的含義本身就包括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當事人選擇調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調解的優勢就會喪失,還不如判決更簡便、快捷。可見,一味要求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既不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耗時、費力,又浪費法院的審判資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過于簡單,審判實踐中難以操作。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設專章規定了調解,但內容簡單,過于原則,缺乏法官和當事人必須遵守的程序和規范。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性很大,何時調解、如何調解,均由法官決定,沒有程序性的約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實施過程中不敢大膽適用。
3.“調審合一”影響司法公正。民事訴訟法對調解的程序未作獨立、專門的規定,實行的是“調審合一”的調解模式。這種模式對降低訴訟成本、避免嚴格程序帶來的對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它在審判實踐中所暴露出來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調解者和審判者雙重身份,勢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沖突,一旦調解不成,容易使當事人對法院的公正和判決的正義產生懷疑,有損司法權威。 轉貼于 4.調解中的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雖然起步較早,但傳統審判方式的影響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調解上就是法官的職權主義特別突出。首先,法官對運用調解方式還是判決方式結案,擁有較大的選擇權,有些能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卻將調解走了過場;有些案件應當及時判決,法官卻在開庭后反復調解,久調不決。其次,調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視當事人尤其是債權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甚至強迫或變相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5.賦予當事人反悔權的規定有待完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而無需任何理由。因此,當事人在訴訟中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并無任何約束力。這對調解制度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法院的權威和遵守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導致了審判資源的浪費,助長了當事人在調解中隨意言行、不負責任的傾向。
6.審限對調解的影響應引起重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來講,因法官在同一時間段內審理的案件數量太多,導致實際分配到每一個案件上的絕對時間是不到3個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調解過程中需要進行“冷處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長,導致有些本來可以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最后卻采用了判決方式解決。
7.檢察機關等部門的不當監督對調解的影響不容忽視。在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在調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調解時法官難免要提出調解方案或就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發表意見,且為了調解法官又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在當事人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有時檢察機關等部門會以行為不當為由質詢法官,并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監督,這必然會給法官造成心理壓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調解工作。
8.“送達”已成為制約法院審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動性在不斷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協助意識又比較淡薄,使法院很難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遞交給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簽收,造成案件審理期間的延長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增加,特別是調解書是在送達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時送達將有損當事人的權益。
二)對策與思考
1.確立當事人意思自治為主、國家干預為輔的調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當事人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法院應當認可。其次,全面落實調解的自愿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是否調解的選擇權在當事人,是否再次調解的選擇權也在當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情況下通知其到庭進行調解,調解方案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調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重新架構調解與判決的關系,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調解前置、推行調審分離。將調解放在庭前準備階段,使其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訴訟階段。這一方面可以及時解決部分民事糾紛,減少進入審判程序案件的數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較為寬松的氛圍下,通過對自己各種權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調解這一和平解決糾紛的方式,這也符合我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推行調審分離,將法院內部的法官進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專司調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壓調、以判壓調等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現象的發生,同時也可以避免現行訴訟機制下法官為了調解不得不與當事人庭下接觸的尷尬。完善和發展民事訴訟調解制度,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調解與判決并重原則,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輕調的現象,宜調則調,當判則判。但判決前,六類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確規定應當先調解。
3.取消當事人的反悔權。最高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法官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于調解書效力的問題不能實行雙重標準,應當將這一規定擴大適用于普通程序。有條件的法院還可以采用當場制作并送達的方式解決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為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或突發事件,避免和控制事件發生,特制定重大事件報告制度。
1.重大或突發事件包括:火災、電梯困人、爆炸、突發性停電、水浸、盜竊、械斗等破壞行為;刑事案件;業戶集體投訴(5家以上);中央空調主機、發電機、高低壓電柜、通訊設備等大廈主要設備設施故障;大廈主體結構遭受破壞等。
2.發生重大或突發事件,參與事件處理的組長或當值主管應立即到現場處理,同時盡快口頭向管理辦主管領導報告,并根據事節決定是否報告公安、消防等機構協助處理。
3.參與事件處理的組長在事件處理后立即填寫重大事件報告表,于12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遞交管理辦主任,詳述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事件發生的初步原因和處理經過。
4.重大事件報告表由組長簽名后上報。如組長不在而事件緊急時,可由當值主管簽名上報。
5.參與事件處理的部門應在事件處理完畢后24小時內填寫重大事件總結表上報管理辦主任,如實匯報事件的詳細處理過程及結果,找出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類似情況發生的預防措施。
二、緊急事件處理程序
1.突發事件的處理程序
(1)凡遇突發事件(指兇殺、搶動、盜竊、勒索、打架、鬧事、傷亡或重大糾紛等),必須保持冷靜,立即采取措施,并報告當值組長。
(2)簡要說明事發的地點、性質、人數、特征及損失價值。
(3)驅散無關人員,保護好現場,留意現場周圍的情況。
(4)查看本部各類記錄、出入登記和電視錄像,檢查有無可疑情況和人員。
(5)對勒索、打架事件,監控中心應密切注意事發現場的情況變化。
(6)對糾紛事件應及時了解具體原因,積極協調,勸阻爭吵,平息事態。
(7)對傷亡事件應做好現場保護和通知搶救工作;對明確已死亡的,應報派出所調查處理并通知殯儀館。
(8)對涉及刑事及重大責任事故或因治安、刑事案件引致的傷亡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由保安組組長協助調查處理。
(9)保安組組長在接報突發事件后應立即趕到現場,做好疏通控制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并拍照留證。
(10)保安組組長組織人員除維護現場外,還需負責指揮調派人員做好布控堵截,根據事態的大小程度報派出所、有關部門及管理辦主任。
2.斗毆等暴力事件的處理程序
(1)處理斗毆等暴力事件應保持客觀、克制的態度,除非正當防衛,一般情況下應盡量避免與人發生武力沖突或爭吵。
(2)巡查發現或接報有斗毆等暴力事件,應馬上用對講機、消防電話或其它最快的方式報告大廈保安中心,簡要說明現場的情況(地點、人數、斗毆程度、有無使用武器等)。如能處理的,即時處理;否則監視現場,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3)保安中心接報后視情況派適當數量的保安員立即到場制止,將肇事者帶往保安中心接受調查。如場面無法控制,應盡快報派出所。
(4)斗毆事件中如大廈的財產或人員受到損害,應拍照、保護現場,并留下目擊者、扣下肇事者,作詳細調查以明確責任和落實賠償。
(5)如涉及刑事責任,應交派出所立案處理。
(6)事件中如有人員受傷要及時組織搶救,并盡快送往醫院。
3.盜竊等破壞事件的處理程序
(1)巡查發現或接報大廈內有人盜竊,應馬上抓獲現場嫌疑人。如力量不夠,用對講機、消防電話或其它方式盡快報告大廈保安中心,簡要說明現場情況,并監視現場等待保安中心的指令。
(2)保安中心接報后,應迅速派適當數量的保安人員到場制止,設法抓獲肇事者,帶往保安中心調查處理。
(3)事件中如有財產或人員受到損害,應拍照或錄像,并保護現場,留下目擊者,做詳細調查,以明確責任、落實賠償。
(4)如涉及刑事責任,應交派出所立案處理。
4.電梯困人的處理程序
(1)消防中心接到電梯應急電話或巡查發現困梯,立即報告當值領班和組長,組織保安員到現場協助控制電梯和解救被困人員,同時將被困電梯的具體方位、電梯編號、停留的樓層通知工程組和電梯公司。
(2)監控中心通過電視監控屏觀察電梯內人員情況,使用電梯應急電話與被困者聯系,做好解釋安慰工作。
(3)如遇特殊情況無法消除故障或被困人員中有身體嚴重不適時,應立即報消防部門或求助有關部門解決。
(4)組長填寫重大事故報告表,詳細記錄故障情況及處理經過。
5.水浸處理程序
(1)當值各崗保安員如發現大廈范圍內水浸,應立即將出事地點和情況報告主管,同時盡快采用就近的防水設施保護好受浸樓層各電梯口,以免電梯受損。
(2)當值組長接報后應立即趕到現場查看情況,組織搶險。
(3)設法查明浸水原因,并采取有效的阻截措施。如水浸是來自大廈外的暴雨洪水,應當在各低于水位的出入口使用備用攔水閘板和沙包;如水浸是來自市政地下水反溢,應當暫時將反溢的地下水道通往大廈的入口封閉,并用排水泵將大廈的積水抽排出大廈外;如水浸來自大廈機管設施的損壞或故障,應當先關閉控制有關故障部位的水掣或供水泵。
(4)組織當值人員根據水浸情況,協同工程組采取有效措施,如將電梯開高離開受浸范圍、關閉受浸區域的電掣、在水漫延的通道上擺放攔水沙包、疏通排水渠、開啟排水泵、用吸水機吸水等,盡可能減少水浸所致的損失。
(5)水浸排除后,立即通知清潔員清除積水并清理現場環境,通知工程組查明故障原因,修復受損的設施,盡快恢復大廈的正常運作。
6.停電事故的處理程序
(1)接到大廈將在短時間內停電的通知,應在停電前10分鐘,用緊急廣播通知業戶和顧客。工程組安排電梯工,提前將電梯停在大廈首層;管理辦派管理員提前10分鐘到達電梯廳維持秩序,阻止客人使用電梯,以免停電期間有客人困梯。
(2)未預知的情況下大廈突然發生停電,立即聯系工程組,盡快采取措施恢復供電。
(3)使用緊急照明,保證公共地方及主要通道的照明。
【關鍵詞】患者滿意度調查 優質護理 服務質量
中圖分類號:R197.323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12-413-02
患者對護理的滿意度是指患者所期望的理想護理和其實際接受到的護理之間相符合的程度, 它是患者對從護士那里接受到的服務的評價以及護理服務的一個結果依據[1]。我院自2010年3月始在全院各臨床科室開展了優質護理服務。眼科作為開展優質護理服務活動的病區,認真研究制定有關眼科手術患者住院過程中優質護理服務的具體內容,并在整個過程中積極改革護理模式、公示護理標準、夯實基礎護理、拓展服務內涵。同時充分利用患者滿意度調查對科室優質護理服務工作進行分析、探討,從而有效改進優質護理服務質量。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在眼科病房住院病人共發放調查表560張,收回有效問卷523張,有效率93.4%。
1.2 調查方法
1.2.1 調查表設計 調查內容包括入院接待、環境介紹、基礎護理、病房巡視、技術操作、服務態度、健康指導、病房管理等八個大項目20個子項目。
1.2.2 調查方法采用無記名問卷形式,由護士長在病人出院當天發放給住院病人, 給予規范地填寫指導,每條目以打勾方式進行,由患者結帳后自行填寫并當場回收,對于病人填寫有困難的,由病人口述家屬代填。
1.2.3 評價方法問卷調查條目評價分為滿意、較滿意、不滿意、三個等級。滿意度的計算方法為:各項目滿意分值除以該項目總分的百分比。每月科室質控組成員對收回調查問卷進行整理、分析、歸納、統計,計算出當月各項目的滿意度。
2 結果
表1 3―6月各項護理服務的滿意度比較(%)
通過表1明顯看到3、4月份,眼科病房在入院接待、住院須知、基礎護理、病房巡視、健康指導方面存在不足,為此科室對患者反映較突出的問題,由護士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問題存在的根源,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經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在5、6月份滿意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3 討論
病人滿意度是適應醫學模式轉變、體現以病人為中心服務理念的護理質量評價方法,它可較客觀地表達病人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對所接受的護理服務的滿意程度, 反映護理質量水平, 從而成為衡量現代醫院質量管理工作的金標準[2]。護士在工作中與患者接觸密切,患者對護理工作的評價是最客觀最公正的。通過滿意度的調查有目標地指導護理質量的持續改進有顯著效果。
3.1 規范入院接待禮儀及入院宣教流程
3月份的入院接待、4月份的住院須知滿意度均低于90%,針對該現象,科室質控會專門討論了原因。認為眼科病床周轉快,每天入院病人多,護士接待不夠及時、接待流程不夠規范;有的護士提出在出院填寫患者滿意度調查表時,病人無法回憶起幾天前護士所講的內容。為此,科室制定了統一的入院接待流程,安排好床位統一在病床邊進行;科室還專門規范了入院接待禮儀及入院宣教的流程,制作了適用于眼科病人的住院流程宣教單,讓每一位護士在注意微笑服務的過程中,按流程單逐項介紹病區環境、病室設施的使用、住院期間作息時間、醫院規章制度、主管醫生及護士、住院期間的各項工作及配合。做到先接待再宣教,講解之后將住院流程單發放給病人,讓病人能夠再次閱讀,從而加深印象。考慮到有研究者發現,在患者出院時行滿意度調查,能收集到更真實、全面的信息,切實提高護理服務水平[3]。故發放滿意度調查表時間不變,一系列措施下來,5、6月份兩項的滿意度達94%以上。
3.2 加強病房巡視,落實基礎護理工作
隨著優質護理活動的深入開展,護理服務模式轉變為“扁平化包干制”責任制護理,要求責任護士扁平化、直接負責病人。護士長每天全面掌握病房情況,按病人的病情進行責任護士分配。責任護士必須有計劃地安排自己所管床位病人的專業照顧、病情觀察、治療處置、心理支持和健康指導工作。3、4月份正是這個轉變時段,護士們還存在功能制護理的現象。針對這個問題,護士長直接參與指導責任護士的工作計劃,盡量分時段安排工作。同時要讓護士能在病房坐得住,想辦法將護理重心前移至病房。因此,科室把必要的治療用物存放在治療車上,減少護士在治療室與病房之間的折返,就近完成注射、換點滴等工作。5、6月病房巡視工作加強了,病房鈴聲減少了,病人滿意度也自然提高了。眼科病房的基礎護理重點體現在晨晚間護理、特殊手術病人指導、專科眼藥使用及要點等等; 鼓勵病人自主活動,盡快適應手術后眼睛被遮蓋的生活。落實基礎護理首先要讓護士們思想重視,提高對基礎護理的認識。護士長每天早上針對不同病種進行床旁晨間提問,提高護士對不同病人基礎護理要點的認識,以此鞏固基礎護理知識從而更好地進行操作。科室不斷改進,制定了具有科室自身特點的基礎護理工作計劃,比如每天上午在病人換好藥后,及時做好頭、面、眼角等部位的清潔,去除膠布痕跡。總之,只有基礎護理程序化、固定化,措施到位了,我們的病人才滿意了。
3.3 一對一個體化健康教育
醫院開展健康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病人住院適應能力和自我保健能力[4]。因此, 護士在臨床工作中, 要通過對住院病人的健康教育指導, 幫助他們獲取健康知識, 最終達到自我保健、預防疾病、提高生活質量的目的。科室開展優質護理活動以來,堅持一對一進行個體化健康教育。根據科室收治病人疾病的種類制作了健康教育宣教圖卡,包含了疾病的病因、病理、癥狀、治療、預防、手術前后配合及注意事項。特別是手術方式,護士難以描述;讓病人看手術錄像又過于血腥,病人難以接受。而彩色的健康教育宣教圖卡圖文并茂,形象生動,手術方式一目了然,深得病人及護士們的好評。最重要的是規范了健康教育的流程及內容,不論高年資護士還是年輕護士在這方面的差距不至于太大,病人接受的宣教內容大體一致。對一些特殊病人如兒童及老年病人,手術前、后要重點進行溝通,確保病人或家屬能理解到位。當然,健康教育是一項軟,做了,做得好不好,病人有沒有理解,這些都有待每一位護士的努力。科室在這方面也有意識地加強了職業道德教育,培養良好的人文環境。每月護士長都會對患者滿意度進行反饋,重點會公布患者點名表揚的護士,還會宣讀一些患者的感言:“全體護士都很好,在此我表示感謝” 、“感謝護士的關心與照顧,你們把我當作上帝!”、“希望繼續保持,做人民真正的白衣天使!”,這一句句發自肺腑的感恩話語,會給辛勞工作著的護士們巨大的精神鼓舞,也會讓護士們體會到自身的價值。
提供滿意服務是優質護理服務的終極目標,通過對滿意度調查的結果進行分析、探討,制定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從而有效提高護理質量,最終才能實現優質護理服務的目標―― “患者滿意、社會滿意、政府滿意”。
參考文獻
[1] 劉義蘭,王桂蘭.住院病人對護理服務滿意度評價研究現狀[J].護理研究,2007, 21(2A) : 295-298.
[2] 李健,黃瓊.醫院護理服務滿意度的調查分析[J].護理研究,2011, 25(5):1340-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