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地位;行政向對方;勞動者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09-0119-02

大學生應該是在高等學校入學注冊學籍和接受教育服務的群體。法律地位應該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通常用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范圍來確定其地位。據此,大學生法律地位就應該是指大學生在高校注冊學籍開始到領取畢業證書之日至這個時段享有的權利和應該承擔的義務的范圍。這個范圍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的體現有所不同。

大學生一般應該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應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能夠以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大學生不同于普通的年滿18周歲的公民,在社會關系首先與學校發生行政法律關系;同時與其他的民事主體發生民事法律關系;課程改革引發了大學生與實習單位發生的勞動法律關系,在以上多個法律關系中大學生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范圍如何界定,本文以“大學生”為主體,闡述在以上三種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界定大學生的法律地位。

一、教育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大學生的法律地位

大學生是在高校入學注冊學籍接受教育的群體,那么大學生與高等學校應該對應出現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成為教育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

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大學生與普通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具體體現:

(一)在教育法律關系中,高等學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作為行政主體出現的

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高校有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從教育法的規定不難看出,高等學校雖然在法人的分類中屬于非企業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不是機關法人,但是它在對大學生進行獎勵和處分,頒發學歷證書等具體法律授權范圍內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職能,符合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特征。

(二)在教育法律關系中,大學生是接受普通高校管理教育管理的行政相對方

在教育法律關系中,高校在行使對大學生的各項紀律管理、學籍管理、學位管理等法律、法規授權的各項權利時,學校可以單方面做出處理決定并實施,無須征得學生的同意。如高校有權決定對不符合畢業標準的大學生拒絕頒發大學生學位證和畢業證;有權在大學生違反學校紀律和制度時決定對學生進行處罰。

高等學校雖然在處罰決定作出時,同時賦予作為行政向相對方大學生享有申訴的權利。但是申訴權利缺乏相應的程序保障,更沒有實體權利的保障。目前,很多大學生普通高校侵犯其權利的案件被法院作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即使受理最為行政相對方的大學生的權益又有幾個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在教育法律關系中,有的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間是內部行政法律關系

因為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比如對學生的處分權,對學生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針對這些行政處分,學生只有向教育行政部門的申訴權,沒有權。有的學生向法院,法院認為這是學校根據教育法的授權給予學生的內部行政處分,不能通過訴訟的渠道維權,只能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例如:有的大學生因為學校不授予學位而引發爭議的案件,首先要求學生向學校的學位評審委員會申請復核,對于學校的學位評審委員會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訴,因此事項向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學生不是高等學校的職工,就這一點是不是足以說明學生與學校之間不是教育行政內部法律關系,而是教育行政外部關系。明確了高等學校是根據《高等教育法》授權的組織,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作為行政主體出現,那么學生是行政向對方,二者之間一定是教育行政法律關系。

綜合以上觀點不難看出,教育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一中,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主體地位不平等,大學生處于行政相對方的劣勢地位,應該健全大學生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教育法》在賦予高等學校行政權力的同時應該完善權力監督機制和相對方權益保護機制,避免給大學生權益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二、高校課程改革中的大學生的法律地位

目前高等學校正在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標的課程改革,課程改革的核心是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的有機融合,提高學生專業實踐操作能力。而理論與實踐融合的最佳途徑就是產學研一體的教學模式,而大學生進入企業生產實踐中實習無疑是最佳途徑,從而在高等學校與大學生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基礎之上,產生了高等學校與企業、大學生與企業的兩種法律關系。

高等學校與企業的關系應該是平等互助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為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和人力保障,企業為實現學校的教育目標提供實習場所。

大學生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是什么性質的哪?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大學生的法律地位應該如何確認和保障?

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比例很高,關鍵問題是法律地位缺位。因為大學生實習不能提供持續的不間斷的勞動,所以,不能依法取得勞動者的地位,無法受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保障。

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地位缺位原因: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在進行標準化運作之前,需要對科技行為的范圍進行有效界定,研判其標準化對象的內核,僅對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事項進行標準化體系重構。鑒于科技管理具有行政法學意義上的行政行為屬性,可借鑒行政行為的分類制度予以研析。

1.1科技行政行為的分類研究

通過對照《行政法》《行政許可法》等關于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國科技管理和服務事務,尤其是針對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職責和權限,對科技管理與服務行為的分類原則進行研究,分別按照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科技主管部門是否可以主動實施科技管理與服務行為、法律是否對科技管理與服務行為嚴格拘束、行為結果是否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等4項維度對科技行政行為進行切分。在與標準化對象對接的過程中,按照行政相對人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將科技行政行為分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這種分類方式一方面符合行政法的要求,迎合職能部門的工作習慣,使構建的標準框架可有效融入已經建立的法律體系和制度體系;另一方面也盡可能窮盡科技管理行為,保證標準體系的全覆蓋,最終形成上海市科委科技管理與服務行為結構圖(如圖1所示)。

1.2科技行政行為的標準化對接

根據“標準化對象”的定義,“科技管理標準化對象”可以理解為“科技管理領域需要標準化的主題”,是科技管理領域共同使用的和重復使用的事物或活動。通過對科技管理領域重復性事物或活動制定標準,作為指導科技管理實踐的依據,促使科技管理活動實現最佳秩序。可見,標準化對象并非涵蓋上述科技行政行為的所有事項,具體分析如下。(1)科技行政立法建議及制定科技管理規范性文件等事項有《立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予以規范和指引,要求和程序相對比較成熟,不需要另外制定相關標準。(2)科技規劃及戰略發展研究等內容具有時效性和創新性,難以形成成熟的路徑和經驗,難以用標準予以固化和優化。(3)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盡管有《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予以規范,但部分行為(尤其是科技服務行為)仍處于空白或灰色地帶,急需標準進一步承接和細化。(4)除了上述行政行為,還有科技主管部門的內部管理行為,例如物質保障、評價考核等內容,作為標準化工作的一部分,也應該納入標準體系。綜上,在科技行為分類的研究基礎上,結合標準化對象的理念,明確了科技管理標準體系的范圍和內涵,為構建標準體系提供了有效輸入,確保標準體系的完整性和實用性。

2科技管理標準體系構建

2.1標準體系定位

2.1.1頂層設計,覆蓋科技管理整體工作

標準體系具有系統性、前瞻性等要求,需要和業務職能有效對接和彌合,科技管理部門應當從提升科技管理效能為著手點,按照綜合標準化思路進行一體化體系構建,從系統、結構和功能3個方面建立內在聯系,橫向上兼顧科技管理、科技服務、內部運維等工作職能;縱向上考慮項目立項、評審、驗收、轉化等流程,有利于更加清晰地劃分科技管理的工作條線,為分步實施標準化工作提供依據。

2.1.2體系下沉,充分發揮標準的可操作性

科技管理標準并非運營在上海市科委一層,而是將末端延伸至具體操作部門的每一位工作人員,直接下沉到人員管理、硬件配置、信息化建設、工作流程、評價改進等層面。標準一方面作為上級對下級的考核指標,一方面也是下級履行上級工作安排的操作手冊,同時也是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交互作用下的產物,標準的細致程度要求標準體系必須滿足基層實際需求。

2.1.3擴展升級,不斷適應工作發展需求

科技管理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時效性,須順應科技發展的趨勢和市場的價值取向,為了保證標準體系的生命力和可持續性,一是體系的開放性,在整合科技管理、科技服務等主要工作職能的同時為其他工作條線預留接口和空間;二是結構的靈活性,體系的框架、構成、位置和內在聯系不是固定一成不變的,可根據工作的輕重緩急進行調整;三是體系的擴展性,在每一個業務條塊中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添標準,有效對接新標準的接入;四是內容的前瞻性,標準內容不應囿于當下的工作流程,對現有的工作進行固化,而應在體系設計和標準制定時考慮標準的引領性,有效預見未來的發展趨勢。

2.2標準體系構建依據

2.2.1標準體系常用模式說明

標準體系并無完全固定的格式和要求,按照不同的工作目標、適用主體和業務內容,標準體系可大致分為集成模式、板塊模式、簡易模式和作業序列模式四類,前三類分別由GB/T13017《企業標準體系表編制指南》、GB/T15496~15498《企業標準體系》予以規范,適用于大規模工業企業、實施過專業管理體系的組織及傳統制造業企業;作業序列模式由GB/T24421.1~24421.4《服務業組織標準化工作指南》予以規范,適用于各類型、各行業服務組織。

2.2.2科技管理標準體系模式

構建科技管理標準體系,主要考慮以下幾點:一是科技管理工作的性質、權屬、職能等決定了它的社會管理屬性,其工作要點、目標、運行管理模式與制造業企業存在明顯差異,不適宜從技術、管理和工作這樣的維度進行體系構建;二是出于強化管理和服務的工作需求,按照GB/T13016-2009《標準體系表編制原則和要求》,構建由基礎標準(導則、術語、分類及代碼)與專用標準(科技管理、科技服務、科技支撐系統及監督與改進)組成的標準體系,滿足目標明確、全面成套、層次適當、劃分清楚的體系要求;三是不拘泥于標準體系的現有架構,可以根據實際業務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和升級,例如在開展標準化試點時可結合GB/T24421系列標準的要求予以變形和適用。

2.3科技管理標準體系分析

在對科技行政行為進行分類以及科技管理標準化對象、內涵及其特征進行研究分析的基礎上,結合上海市科技管理與服務的特點,構建了上海科技管理標準體系框架(如圖2所示)。上海科技管理標準體系框架由科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科技管理標準共同構成,二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圖2中最上層所列的“科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科技管理標準體系具有指導關系。標準框架分為基礎標準、專用標準兩個層次。

2.3.1基礎標準

基礎標準是科技管理工作實踐中應遵循的一些通用性的標準,包括導則、術語、分類及代碼3個部分。

2.3.2專用標準

專用標準對科技管理、科技服務、科技支撐系統、監督與改進等4個部分科技管理標準化對象提出具體的標準化要求,實現程序性和管理性要求。

3科技管理標準體系構建的若干思考

3.1標準體系與法律體系的關系

標準體系有GB/T13016、GB/T13017、GB/T15496~15498、GB/T24421.1~24421.4等一系列專門的標準予以引導,體系本身和內部子體系乃至各項標準之間有非常豐富且科學的聯結,體系自我修復和提升的空間較大;而法律體系由于法律位階、內容側重、制定程序等因素,具有極強的穩定性,較難適應科技飛速發展的趨勢。其次,標準體系在法律體系的框架下運作,本身滿足了法律法規的各項要求,在追求最佳秩序和效益的同時補充法律體系的空白,反哺法律體系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體現。最后,科技管理涉及管理程序和步驟等方面的塑造和引導,單憑法律法規很難將其固化,科技管理需要標準和法律法規的共同支撐。例如科技評價方面,國家科技部于2000年了《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我國了GB/T22900-2009《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通則》國家標準,二者共同對科技評價的開展提供了依據和支撐。科技管理標準是集科學性、技術性和經驗性于一身的柔性規則,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借助標準化手段,從技術和操作層面對科技管理進行細化和拓展。

3.2標準體系與制度建設的關系

關于科技管理工作,科委等相關部門已經建立起了較為全面和詳細的規范和制度(包括內部適用的制度、手冊等),經過書面研究和實地調研,發現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以下若干問題:一是制度建設和組織建設同時開展,制度體系的構建依賴于職能部門的劃分,與部門條線相重合,沒有以業務工作為主體,割裂了工作的流程設置;二是制度體系顆粒度不均,部分制度細小而瑣碎,部分制度卻“大而全”,包含了若干事項,涉及眾多部門和人員,需要進行拆分和梳理。標準體系從頂層設計出發,按照工作內容為主線,打破了職能處室的劃分,避免工作中出現推諉、空缺或重疊等情況;另外,由于標準遵循“一事一議”的研制規則,保證其體量和顆粒度的均衡,在實際工作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也利于考核評估工作的具體開展。

3.3標準體系構建的方法和技巧

標準體系構建除了按照上述相關標準的要求,還應結合標準化主體的屬性和工作特征,例如:上海市科委在開展標準化工作時,明確了以科技管理和科技服務為主要標準化對象的工作思路,以標準化手段促進工作效能的提升,充分發揮科技管理部門科技引領的保障和示范作用。故在標準體系的邊界做了大量研究,結合法學、管理學和標準化學科的研究思路,保證標準體系滿足頂層設計的需求,也符合基層工作實際操作的要求;與此同時,標準體系更強調“小而精”的實用精神,擯棄了以往“大而全”的體系構建思路,標準體系和現有的法律體系及制度體系相融合,提升了組織開展標準化工作的接受程度,也為今后標準明細表的編制及標準的實施奠定了“一張皮、一層網”的指導思想。

作者:韓晶 晏紹慶 康俊生 單位:上海市質量和標準化研究院

參考文獻

牛盼強.上海產業知識基礎與制度協調研究——基于全球科創中心的建設[J].科學學研究,2016,6.

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五版)[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79.

潘教峰,張鳳.以科技發展戰略研究引領未來創新發展方向[J].中國科學院院刊,2016,8.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全國相關的金融機構陸續成立了專門的安全防范機構,并重點加強對系統需求設計、投產、推廣和軟件開發等重點程序的監管和保護以及風險防范;在系統設計開發、防火墻選用、認證密碼等方面加大了投入。但是,當前的金融電子行業仍然存在著一些隱患,具體是傳遞信息的安全隱患和業務系統維護的風險防范隱患。

二、信息安全防護措施

(一)行業自律

行業或是客戶自身的信息包括最敏感機密部分對金融機構而言往往是公開的,金融機構可以輕松的獲取這部分信息,其中有部分信息具有相當的經濟價值。對信息保護,行業的自律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政府的監管只是被動的行為,防患于未然更多的在于金融結構的自律行為。電子金融行業需制定一個有效的行業自律規范,從行業內部規范從事人員的行為總則,爭取將非法信息來源斬斷。國外大多數國家在立法上對行業自律機制給予較高的肯定,我國其實也可以借鑒,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在信息安全上的作用。

(二)金融信息監管

完善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是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的基礎。我國在信息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方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如今與信息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三個層面。但是,我國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完善,管理機構存在多頭管理,要求從金融信息監督開始為信息安全做好第一步。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網上銀行業務的監管尚處于起步階段,應在《人民銀行法》等相關法規中將網上銀行明確納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監管的對象。其次,金融服務業消費者安全保障的投訴與受理機制欠缺,監管機構中缺乏專門負責金融消費者安全保障方面事務的部門,對于投訴問題沒有從自律或者強制性法律機制角度進行規范。建議在我國因成立一個獨立的電子金融監管機構,它獨立于各個行政體系,采用直接負責制,這是由于電子金融領域如出現信息安全事故,它所牽扯的相關行政部門較多,地域范圍較廣,現有職能部門無法對它進行有效的監管,該機構應對電子金融機構信息可審查,可回溯并構建一個評價體系,將其評價結果對外公示,對于那些信息安全保護不當的機構應給予懲罰,改變我國對信息泄露或是保護不當的金融機構只罰不懲的局面。

(三)信息安全體系

電子金融主要的運行手段是基于計算機網絡或是通信網絡,必須要技術層面上保護其安全,傳統的金融交易手段是基于柜臺式、盤點式,早期電子金融只是較為粗獷的將原有的業務照搬于網絡環境中,又由于網絡是個開放的平臺,所以造成了較多的信息安全事故,在近幾年的發展中有了迅猛的進步,但還存在諸多問題:用戶認證手段單一、支付手段繁雜、內網權限過大、設備更新過于頻繁、客戶端保護不夠、異常行為監管不到位、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現應構建一個統一標準網絡信息安全體系。將用戶權限分割,將用戶不常用或是對其信息保護有隱患的功能部分需轉為傳統的柜臺辦理,用戶可對其權限進行縮減,提供用戶常用功能及其權限。用戶認證需多層次的,一般的安全層次認證簡單快捷,高層次需提供較多有效憑證方可使用。網絡模型要做到有效的內外分離,對外網要設置多層安全防范,不能以單一的防火墻形式存在,應具有動態更新、行為分析、危害恢復等功能。對內網必須將權限分割,無單一權限,在很多核心內容上應采用多人協同開啟權限功能,防止某一個體權限過大造成過多損失等。客戶端應該附加對客戶端安全的監察,如發現客戶端存在隱患則盡到提醒義務,保護客戶信息安全。

三、結束語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號。

第十三條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標注食品營養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從事食品標識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常用行政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1.1企業內部的原因

一方面,企業工商管理人員忽視其本身法律責任意識。在部分企業中,工商管理人員在進行行政執法以及市場監管過程中,自我保護意識薄弱,不明確工作的職責,其工作標準與工作計劃不清晰明確,進而造成起工作效率低下,意外狀況的發生;另一方面,企業工商管理人員綜合素質有待提高。由于市場具有復雜性以及多變性,工商管理人員監管的范圍較為廣泛,大多數的管理人員的專業監管知識與技術較薄弱,而且相關的指導性法規不健全,常常會導致管理人員在行駛職責時,犯一些技術性的錯誤。

1.2企業外部的原因

造成企業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的外部原因主要包含:法律法規不健全與外部環境壓力大。其中行政法規是社會發展與實踐的產物,對于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應該根據具體措施進行及時的調整。然而現階段,工商管理制度對管理人員的職責劃分不明確,造成部門之間工作劃分不清晰,工作效率低下,進而增加了企業的系統性風險。

2工商管理中系統性風險的種類

2.1工商管理中的社會風險

所謂社會風險,主要是指執法人員在工商管理過程中,因為自身以及環境的原因形成的現在的風險。比如:工商管理人員在對市場產品銷售類型進行監管時,在對商販進行營業執照檢查的過程中,由于商販的反抗而發生意外行為,造成工商管理人員人身安全的風險危害。

2.2工商管理中的能力風險

由于企業中工商管理人員自身綜合素質以及監管能力較低,造成在進行實際的監管過程中出現諸多的潛在風險。比如:工商管理人員不能夠依據市場指標以及法律規范對管理工作進行高效、及時的完成,而造成的系統性風險。

2.3工商管理中的程序風險

企業工商管理人員在實行其職責過程中由于沒有遵守相關的法律程序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部分管理人員甚至為了達到工作目標,模式職業道德,采取捷徑路線,做出的違反行政法規,造成的系統性風險。

3降低工商管理中的系統性風險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健全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預防機制

企業建立健全工商管理的系統性防范機制是在進行工商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由于工商管理中系統性風險存在的客觀性,風險的發生概率與工商管理人員的主觀性具有緊密的聯系。對于企業來說,只有具備了完善的工商管理系統性防范機制保障,同時加強對工商管理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強工商管理人員對系統性風險的認識,才能夠真正的提高企業的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

3.2增強工商管理人員的執法意識

企業應該規定工商管理人員樹立一切人民工作的理念,增強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意識。首先,工商管理人員應該對自身的職責以及范圍進行明確,對人民群眾在執法過程中的地位進行深入的貫徹落實,進而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工商管理人員還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自身的局限性進行及時的糾正,鑒定自身的道德底線,對法律法規進行嚴格的遵守,針對不合理的執法現象,向有關部門進行及時的報告。

3.3提高工商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對于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來那個也越來越大。在企業現代化的發展進程中,面臨著人才短缺的問題,其中工商管理人員素質程度較低嚴重的阻礙著企業進一步的向前發展。現階段,企業為了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就必須對企業的人力資源進行嚴格的管理,對工商管理人員隊伍進行全面的建設。定期對工商管理人員的信息分析、收集以及管理的能力進行培訓,推動企業的工商管理工作朝著更加合理、科學以及規范化的方向前進,進而提高企業對市場性風險的預防能力,促進企業迅速健康的發展。

3.4完善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監控制度

在實際的工商管理工作中,為了確保企業對工商管理中風險預防的有效性,企業應該對工商管理系統性風險監控制度進行完善。由于風險監控的核心目的是對企業風險的發展狀況進行監視,提高風險對策的有效性,對新的風險進行有效的識別。現階段,企業常用的風險監控方式主要有:技術指標、風險審計以及偏差分析。

3.5強化對工商管理部門的內部協調

為了降低系統性風險對企業的危害,工商管理中的上級管理部門應該對其自身作用進行充分的發揮,強化對企業基層的考察工作,盡量做到對基層詳細的了解。同時對基層兩道的工作采取鼓勵與支持的態度,協助基層領導解決工作中的難題。此外,企業應該要求基層工商管理人員還應該積極的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對企業經濟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進而提高對系統性風險的規避效率,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4結論

主站蜘蛛池模板: 嘉禾县| 南开区| 丽水市| 襄垣县| 安阳县| 沙坪坝区| 方城县| 南充市| 佛坪县| 本溪| 南通市| 威海市| 临高县| 綦江县| 武穴市| 黄冈市| 南汇区| 张家界市| 梅州市| 长丰县| 鹿泉市| 台湾省| 阜康市| 遂宁市| 鄂州市| 永泰县| 清水河县| 馆陶县| 工布江达县| 渝北区| 乐陵市| 呼伦贝尔市| 嘉善县| 石林| 广州市| 吴桥县| 普安县| 阳信县| 莫力| 洞头县| 金塔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