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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構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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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構的性質

行政機構的性質范文第1篇

    我國《政府采購法》的很多條款都有對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進行監督的規定,而對于非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卻不健全。我國《招標投標法》頒布前后,成立了名稱各異的招標公司,組建了全國性的公共采購信息網絡媒體,承攬我國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的重特大政府采購項目。這些社會中介機構全部是以營利為目的,大部分依附于國家公共機關,通過國家相關部委的指定,控制權威的全國公共采購信息披露媒體,獨攬國家和地方重特大公共采購項目的業務。這些政府采購機構都不屬于集中采購機構,處于現行法律監督之外。在我國《政府采購法》的監督檢查章節中,對非集中采購機構沒有作出任何規定的同時,允許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與法定機構同時存在,共同執行政府采購的業務。

    而集中采購執行機構處境艱難。我國從1998年開始,許多推行政府采購試點的省市先后建立了隸屬于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中心,執行本級政府的采購任務。《政府采購法》實施后,各級財政部門為了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主動與各政府采購中心脫離了關系,主管機關與集中采購執行機構進行了分離。縱向來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采購中心互不隸屬,沒有統一的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橫向來看,各省市之間的政府采購中心沒有任何的業務交流,互不聯系。許多省市的政府采購中心,每年財政不給予撥款,自己尋找出路,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變成了地地道道的與招標公司大同小異的中介機構,但卻仍然是以非營利為目的、法定的公共采購執行機構。由此可見,《政府采購法》沒有處理好委托與法定之間的關系,給各級政府采購中心的有序發展帶來了影響。

    政府采購中心與財政部門徹底脫鉤后,近兩年的發展步履維艱。其一,沒有統一的主管機關。有些集中采購機構的人、財、物從財政部門分離后,直接劃入當地的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或本級政府機關直屬單位、政府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商務廳局管理、招標事務管理局等等。由于存在多頭管理機構,不僅給財政部門監督帶來難度,對執行機構的自身發展也造成障礙。其二,業務受到采購人的限制。雖然法律明確規定,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必須由政府采購中心進行,但中標或成交結果的最終決定權仍然取決于采購人。由此可見,法律還未賦予執行機構完整的法定權限。采購人不執行或者不接受政府采購中心的結果,現行法律沒有相應的監督和制裁措施。其三,集中采購被強制納入招標公司。由于法律對政府采購執行機構還沒有明確的定位和充分授權,許多省市通過行政命令將政府采購中心強制并入招標公司管理,共同政府集中采購任務。在此情況下,集中采購執行機構不可能健康規范地發展,財政部門的監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

行政機構的性質范文第2篇

    生物知識的表征形式有兩種:外部表征和內部表征。外部表征是指生物知識通過使用文字、圖形、模型等表示的一種外部形式,其中同一生物知識可以用不同的外部形式來表征。例如,氨基酸的結構通式可以畫分子結構示意圖表征,也可以建構模型來表征:將氨基酸的結構通式比喻成人——左手代表氨基,右手代表羧基,兩條腿代表氫,軀干代表碳,頭代表R基(氨基酸不同是因為R基不同,就如同人長得帥氣與否首要看的還是我們的臉蛋);此外還可以用語義表征:極少有一個氨基和羧基連在同一個碳原子上,此外該碳原子還連接一個氫和R基團。內部表征可以指學生在學習生物知識過程中在工作記憶平臺上信息分析、關系提煉的認知活動,也可以指信息在心理活動中表現和記載的方式。工作記憶又叫短時記憶是指信息加工的操作平臺,其容量只有5~9個組塊。組塊是信息量的一個單位,指測量人短時記憶量的最小單位。外部信息進入工作記憶后一般以命題和表象兩種方式表征。(1)命題表征:命題是詞語表達意義的最小單元,由關系和一組命題兩個成分構成,例如,“葉子是綠色的”表達了一個意思,是一個命題。在這個命題中,論題是“葉子”和“綠色的”,“是”表示關系,對命題起限制作用。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句子表達的多不止一個意思。如“減數分裂是進行有性生殖的生物,在減數分裂過程中,染色體只復制一次,而細胞連續分裂兩次。減數分裂的結果是,成熟生殖細胞中的染色體數目比原始生殖細胞減少一半”表達4個意思,是4個命題。即分裂發生的范圍:進行有性生殖的生物;分裂發生的時間和行為:在產生成熟生殖細胞時進行的染色體數目減半的細胞分裂;分裂的特點:染色體只復制一次,而細胞分裂兩次;分裂的結果:成熟生殖細胞中的染色體數目比原始生殖細胞減少一半。(2)表象表征:是指事物及其相關信息在人腦中的表征貯存。在生物學習中實驗現象、生物圖形、細胞模型和生物用語均是以表象方式表征的。表象作為對客體或情境的一種模擬表征,可以將大量的信息壓縮到一個緊湊的信息組塊中,節省工作記憶空間,減輕對工作記憶的認知負荷,在認知活動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例如,生物體內核酸相關知識的記憶表象(如圖1)將4條信息壓縮到一個組塊中,提高了組塊的信息貯存能力,減輕了記憶負荷。

    二、外部表征對內部表征的影響

    外部表征對內部表征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外部表征形式對短時記憶負擔上。究其原因,是因為信息的文字表征在工作記憶里轉化為命題,工作記憶中的信息過多,學生思維操作負荷較大,難以順利實現信息之間的意義聯結,從而出現理解上的困難。而信息的圖形表征在工作記憶中形成表象,對信息進行了壓縮,節省工作記憶空間,減輕工作記憶負擔,學生相對容易建構信息之間的意義聯結。

    例1 有這樣一道推理題:蠶豆根細胞在含3H標記的胞腺嘧啶脫氧核苷培養基中完成一個細胞周期,然后在不含放射性標記的培養基中繼續分裂至中期,其染色體的放射性標記分布情況是(B)

    A.每條染色體的兩條單體都被標記

    B.每條染色體中都只有一條單體被標記

    C.只有半數的染色體中一條單體被標記

    D.每條染色體的兩條單體都不被標記

    大多數學生由題示信息的文字表征建構“在含有放射性標記的培養基中培養完一個細胞周期到不含有放射性標記的培養基中培養至下一個分裂中期,其染色體的放射性標記情況”的認知存在一定的思維障礙,但是如果將題示信息的文字表征轉換成下列圖形表征(如下頁圖2),學生較易建立這一心理表征,從而突破空間的屏蔽。

    三、生物知識的表征建構策略

    實踐證明,形象化的表現方式比言語敘述方式更有利于信息的編碼。言語敘述雖然能較確切地闡明知識的內涵,但當傳遞較復雜的信息時,由于工作記憶容量的限制,學生往往無法由線性的言語敘述建構起對知識的非線性理解。反之,形象表征有助于減少記憶負荷,提高貯存能力,以更具有操作性和簡化復雜關系的形式對信息進行編碼和處理。形象表征包括圖示表征和直觀教學手段表征。

    1.圖示表征

    圖示表征是以圖表的方式組織和表征信息。圖示表征減少繁冗的文字敘述,簡明直觀地呈現出知識的結構性和認知的整合性,有助于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概括。常用的圖示有概念圖、韋恩圖、數軸法、示意圖、曲線圖、知識網絡圖、知識點表格等。

    (1)概念圖。概念圖通常從一般概念出發,往下逐級延伸至具體概念,以層級結構表明各概念間的關系。在生物教學中概念圖既可以幫助學生建構概念之間的聯系,使學生能夠從全面與聯系的層面理解概念。同時也可以作為一種模板,幫助學生組織知識并使之結構化和程序化。概念圖這種對知識的統攝和整合功能對學生的思維過程能產生積極影響,有助于學生對生物知識的認知規律化,促使其有意義地學習。如圖3所示為血糖調節過程的概念圖:

    (2)韋恩圖。在數學中常用韋恩圖來表示集合與集合之間的關系,在生物教學中使用韋恩圖也可以形象地表示出各種概念之間的邏輯關系(如并列、隸屬、交叉)和事物性質之間的異同。如圖4所示為動植物糖類的分類:

    (3)數軸法。利用數軸法,可以巧妙地將定性和定量概念聯系起來,并將抽象的內容形象化,有助于理解和把握概念。根據細胞周期、分裂間期、分裂期的關系可用圖5表示:

    (4)示意圖。生物學中有多種類型的示意圖可以將微觀現象宏觀化,或將抽象問題直觀化、形象化,有利于學生對較難的生物概念、微觀事物、抽象問題的理解與掌握,糾正其可能存在的模糊概念與相異構想。如圖6所示為有氧呼吸過程的示意圖:

    (5)曲線圖。曲線圖清楚直觀地表示出兩個量之間的數量關系或變化關系,顯示研究對象發展變化的規律性和特殊性,借助曲線圖表征,可以將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巧妙地聯系起來。如圖7所示為光照強度與光合作用速率變化關系的曲線圖。

    (6)知識網絡圖。生物學中常用知識網絡圖表示知識之間的結構序列,有利于學生橫向和縱向把握知識之間的聯系,理解相互之間的轉化關系,提高其歸納演繹能力,形成有序的知識結構,強化記憶能力。如下頁圖8所示為細胞與其他知識之間的相互轉化關系的網絡圖。

    (7)知識

    點表格。表格具有整齊、簡明、易于比較分析的特點。利用表格表征,對相似、相近或相反的知識點進行整合,有助于學生在比較中形成對知識的辨析和理解,進行有效的類比編碼和對比編碼記憶。如表1所示為光合作用和細胞呼吸的比較:

    2.直觀教學手段表征

    生物學是一門從分子、細胞、個體水平研究生物的結構、功能、發生和發展的規律,以及生物與周圍環境關系等的科學。生物概念和理論具有較強的概念性和抽象性,學生對此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思維障礙。教學中借助實驗、模型、多媒體等直觀教學手段使教學內容形象化、直觀化,可以減輕學生認知負荷,化解或突破知識難點。

    (1)實驗表征。生物學是一門以實驗為基礎的學科,生物學知識是從生物現象和生物過程中抽象出來的本質特征,生物學知識的形成離不開實驗。學生通過觀察實驗現象和實驗過程可以實現抽象的知識與具體形象的聯系和轉化,形成豐富的表象來支持對抽象化知識的理解和記憶。例如,在探究“細胞大小與物質運輸的關系”的實驗中,學生通過實驗測量發現三塊瓊脂塊中NaOH擴散的深度一樣,但瓊脂塊越小,內部留下的空白越少這一表象后,通過數據的處理,就比較容易理解“細胞大小與物質運輸效率關系”這一抽象的生物學知識。

行政機構的性質范文第3篇

自1990年《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以來,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即被奉為金科玉律,其理論基礎為:如果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調解,意味著行政機關對公權力的任意處分,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出賣;對行政相對人而言,無異于讓其承認侵害合理,甘心承受損害,如是,則行政訴訟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徹底實現。

一、目前行政訴訟領域“協調和解”現狀

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統計數據看,自《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全國一審行政案件撤訴率均在1/3以上,最高時曾達57.3%。據調查,行政案件撤訴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原告后,認識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或處理決定正確,因而主動申請撤訴;二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改變原來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三是審判機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避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而“影響關系”,主動找行政機關“交換意見”。建議行政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以促使原告撤訴。以上三種情況中,第三種情況導致的撤訴較為普遍。

二、構建行政訴訟調解機制的理論與實踐基礎

(一)構建和諧社會所需求的司法理念轉變。

調解,號稱“東方經驗”,是我國古代法律文化傳統之一。運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古已有之。在中國革命和建設時期,它又成為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至今仍為世界許多國家肯定和借鑒。如今中央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這一時代背景下,傳承“和為貴”的司法理念,確立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可以強化行政訴訟的糾紛解決能力,通過調解(和解)達到“案結事了”,實現雙贏,達到司法和諧的目的,正契合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政策理念,也是更高層次、更高水平的司法價值追求。

(二)現代行政行為的深刻變化為構建行政訴訟調解機制提供了理論基礎。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的理論,主要是基于行政權的不可處分性,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全能的管理型政府逐漸向服務型政府轉變,行政行為的運行方式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對這些自由裁量型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擁有有限的處分權,這就為行政訴訟調解提供了一定的操作空間。在行政訴訟中,行政主體“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請,再一次反省和檢視自身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行政裁量權所限定的合理幅度內,可以對原行政行為進行適當的修正和變更”。

(三)行政訴訟終極目的實現及訴訟效益的需求。

行政訴訟目的在于解決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糾紛,所謂“定紛止爭”,才是其終極目的。然而,在現行《行政訴訟法》的運行框架內,這一目標的實現卻大費周章。從《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行政訴訟中,對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法院一般只審查其是否合法,但不可否認的是,在許多行政案件中,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爭議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對于這些行政行為,法院判決維持,無助于糾紛的解決,反而往往導致涉法;而那些判決撤銷或限期履行的,行政機關在判決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如果仍然不服,再提訟,則又周而復始,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國家司法資源的消耗大大增加,當事人的情緒、心理也飽受折磨,極有可能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而調解作為一種訴訟手段和糾紛解決方式,一直以低成本、高效率為人所稱道。高秦偉曾將行政訴訟調解的實務價值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可以使原告在較短的時間實現目的;二是當被告行政機關意識到被訴行政行為確有錯誤時,可以主動改變具體行政行為;三是可以緩解社會矛盾,減輕法院的壓力。因此,構建行政訴訟調解機制,對于息訴減訟,減少上訴、再審、申訴、纏訴等現象的發生,實現糾紛的徹底解決,維護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域外較為成熟的行政訴訟調解(和解)經驗可資借鑒。

放眼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行政訴訟法律都設置了訴訟調解(和解)機制。德國《行政法院法》規定了審判法官有權試行和解,且有效成立的和解等價于法院裁判,具有執行力。我國臺灣地區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有學者研究,英國的行政案件,大約4/5是通過調解解決的,1/5是判決解決的。日本、瑞士等國雖未明確規定行政訴訟可以進行調解,但從有關法律條文中仍可以推知,允許法官進行一定程度的調解。行政訴訟調解(和解)在域外的有效運用對我國建立行政訴訟調解機制有直接的參考和借鑒價值。

三、我國行政訴訟調解機制構建設想

(一)含義。

筆者所設想的行政訴訟調解,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在法院的主持、引導下,涉訴的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必要時還有第三人),圍繞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自愿、平等、合法地進行協商,并形成合意,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這一含義強調兩個方面:一是法院的角色定位。法院在行政調解中,絕不能僅作為一個中立的主持者,被動地等待雙方達成合意。有學者認為,法院不可“代替當事人出主意”,筆者不敢茍同,如果當事人囿于知識或信息的缺陷,無法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那么法院適當提供一些參考意見,并不有違中立立場。而且,對于當事雙方自己達成的合意,如果法院發現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之處,也有義務運用釋明權,提醒有關當事人,防止原告方被誤導、被誘騙或基于自身認識錯誤簽訂調解協議,也有權制止原被告雙方簽訂有損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協議。二是第三人參與行政訴訟調解。眾所周知,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有一些會牽涉到第三人利益及至社會公益,如行政裁決、行政合同等,在行政調解中,行政主體作出了一定讓步,有可能侵害到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益,而被侵害對象對此卻毫不知情,顯然是不公平的,還有可能釀成新的行政訴訟,有違法院進行行政調解的初衷。域外行政訴訟調解(和解)法律制度中,是允許第三人參加的。如《臺灣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二款:“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同時,第三人既然可以依法參加行政訴訟,那么參加作為行政訴訟過程之一的行政調解也正是題中應有之義。

(二)適用范圍。

行政訴訟調解適用于具有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具體而言,有下列幾類:

1、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2、行政裁決案件。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行政裁決案件中,相對人是圍繞著自己的民事權利義務來衡量被訴的行政裁決行為,這里面交叉著行政和民事兩種法律關系,而民事爭議是可以調解解決的,當民事雙方就爭議達成合意后,行政機關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行政裁決,“實際上是民事糾紛當事人對自己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并不涉及公權力的調整減讓”。因此,行政裁決案件是可以調解的。

3、行政不作為案件。所謂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對于此類案件,如果判決,只能是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或確認其不作為違法(如果履行已無實際意義),對于可能急需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原告來說,這種判決離自己的預期目的相差甚遠或并無助益,而如果進行行政調解,則行政機關可以以“作為”程序的啟動來體現對原告的讓步。這種讓步本來就是其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因而無關公權力的妥協和減讓,原告也得以迅速實現訴訟目的,從而解決爭議,實現雙贏。

4、行政合同案件。在現代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是一種普遍的行政現象,近十多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行政合同被廣泛應用于諸多領域,如政府采購合同、科研合同、國家訂購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業建設投資合同、國有企業承包管理合同等。行政合同案件可以適用調解,因為行政合同是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這種合意是對行政合同糾紛進行調解的法律基礎。

5、其他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案件。如,在被訴行為是自由裁量型的法定行政獎勵和裁定的行政獎勵案件中,在規定了幅度的行政處罰案件中,由于行政機關都擁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因而也具備行政調解的可能。

(三)程序

1、啟動。域外的有關行政訴訟調解(和解)的啟動有依當事人申請的,也有法院依職權提出的,如《臺灣行政訴訟法》第219條第一款:“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并不違反公益者,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亦同”。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以當事人的書面申請為行政訴訟調解的啟動程序較妥。

2、階段。筆者認為,行政訴訟調解應當只適用于一審程序中。因為在二審階段,法院不僅要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須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確,此時若進行調解,相當于放棄自己的審查職責,也是不尊重當事人上訴權利的表現;再者,調解須遵循自愿原則,既然一審中當事人不接受行政調解,在二審中再行嘗試調解,并無多少實際意義。

3、參加人。當事人(包括原被告雙方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人(監護人)、代表人和委托人(臺灣行政訴訟和解制度要求必須“當事人、法定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筆者認為,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行政機關的第 一~課>件 網y法定代表人多不愿意親自出庭應訴,為便捷、高效起見,宜允許其委托人參加調解,前提是被委托人有此權限。

參考文獻:

[1]羅豪才,湛中樂.行政法學(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

行政機構的性質范文第4篇

(一)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概念

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由“海事行政許可”和“裁量基準”兩個詞語組成。要界定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概念,關鍵是對“裁量基準”這一概念進行界定。“裁量基準”,包括“裁量”(Discretion)與“基準”(Standard)兩個詞。“裁量”專門指行政裁量,又稱行政裁量權;“基準”即標準,亦即具體的執行標準或規則。所以,裁量基準又稱行政裁量基準、行政裁量權基準等。簡單的說,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是指規定海事機構在行使行政許可職權過程中的所應適用的規則和具體標準。

(二)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功能

1.提供明確指引,統一執法標準

海事行政管理的復雜性、多變性決定了海事行政許可立法不可能事無巨細,正是因為如此,法律的規定往往是籠統的、概括的,以留給海事部門臨場決斷之裁量權。從立法的角度來看,寬泛的法律條文不可避免;但是從執行的角度來看,過于寬泛的規定使得執法部門無所適從,造成“做多做少都不對”的弊端。以行政許可為例,如果要求相對人提供的材料多了,可能會造成相對人的不滿;如果要求少了,許可部門和執法人員又害怕承擔責任,其結果必然是執法標準因人而異,難以統一。通過制定裁量基準,對寬泛的法律條文進行明確的細分,可使法律更具操作性。其最直接的作用是為許可機關和人員提供一套明確的工作指引,使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核、審批等各個環節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也就是說,只要許可部門和人員依照基準去做,就不用擔心會產生行政責任的問題。因為有了明確的指引,行政許可的辦理就只會“因事而異”,而再也不會“因人而異”,從而保證海事行政許可結果的統一性。

2.約束裁量行為,避免權力濫用

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用海事部門的整體裁量代替了個人的裁量,用理性的事先裁量代替了非理性的臨時裁量,可以防止行政許可裁量中可能出現的“同案異判”和違反平等對待而對個案實質正義的損害,能有效地實現海事部門的自我約束,可以有效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有助于防范職務犯罪,控制和減少執法過程中的腐敗現象。裁量基準對裁量權的控制主要體現在:第一,裁量基準為許可部門和人員戴上了“緊箍咒”,也就是要把海事行政許可的裁量權裝進裁量基準制度的籠子里,進而消除人情執法、情緒執法的弊端;第二,裁量基準為許可部門對付“人情案”提供了“后盾”,也就是說,裁量基準為執法人員拒絕“人情案”、“關系案”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說辭;第三,制定裁量基準并公開對外后,不但可以為行政內部監督、外部司法監督提供依據,更可以強化公眾和輿論監督,使海事行政許可裁量權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3.體現便民服務,提高審批效率

“便民”體現了國家權力的最終歸屬。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其工作是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福利。便民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要轉變觀念,變管理為服務,為相對人提供便捷、高效和優質的服務。裁量基準所體現的便民與高效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裁量基準,可以使申請人明確無誤地掌握許可辦理過程中的相應要求及其辦理標準,避免“事難辦”;二是,裁量基準使許可的結果具有可預測性,避免了“找關系”、“走后門”的社會弊病;三是,裁量基準避免了個案重復研究,縮減了審批時限。裁量基準是事先對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進行集體研究后做出的針對不同情況如何處理的標準,所以,根據既定的裁量基準,可以避免對個案的重復研究,既能保障執法標準的統一,又能縮短審批時限,提升許可辦理效率。

二、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制度的構建方案

(一)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構建策略

1.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制定主體

國務院在《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中指出“要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但并未明確制度建立的主體。我們認為,由于海事行政執法具有全國統一性的特點,所以,對于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來說,其制定的主體應當定位于中國海事局。當然,又考慮到各地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授權各直屬海事局、省級地方海事局在中國海事局裁量基準的基礎上做出特別的規定,但是應向中國海事局備案。

2.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生成路徑

現代行政應當是民主的、自由的,而非專制的、武斷的。裁量基準的制定也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在制定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民主,充分聽取許可部門、具體辦理人員以及許可申請人的意見;裁量基準的制定要有公眾的廣泛參與,體現利益相關各方的意志,這樣才能使最終的裁量基準具備可接受性。首先,由法制部門牽頭成立裁量基準研究小組。作為執法監督的具體實施部門,法制部門負有監督行政裁量權合理行使的職責,所以制定裁量基準的組織者必然是法制部門。由于制定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是一個兼具理論性、技術性、實踐性的系統工程,所以有必要成立專門的研究小組。研究小組成員應當包括行政法學者、海事局法制部門以及行政許可的具體實施部門的相關人員。其次,梳理現行的海事行政許可執法流程,找出存在裁量空間的“選項”。依據《海事行政執法業務流程》,對海事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涉及裁量權行使的“選項”進行梳理,包括“實施機關和部門”、“具備條件”、“申請材料”、“執法標準”等涉及到裁量權行使的“選項”都應當逐個梳理和匯總。最后,對涉及裁量空間的“選項”進行細化和明確。一是對梳理出的“選項”分別要求相應的許可實施部門做出解釋,以達到對“選項”明白無誤的理解;如果分不同情況的,應當對各種情況做出不同的具體解釋;如果難以窮盡所有情況的,應當對已經涉及到的情況以及可能想到的情況進行解釋。二是針對許可實施部門的解釋,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三是由法制部門綜合許可實施部門以及申請人的意見,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評估,以確認最終的裁量基準。

3.裁量基準應格式簡潔,內容完整

首先,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格式應當簡潔、明朗,方便執法人員和相對人查閱。當前,我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裁量基準,在格式上不外乎三類:表格式、流程圖式以及文字式。其中,在行政處罰領域,各行政機關全部采用表格式和文字式,兩者所占比例基本相當。但是,在目前已經的行政許可裁量基準中,我們發現各行政機關大多使用表格式,較少采用文字式。例如廣州市政府各部門(民政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等)出臺的許可裁量基準都采用了表格式。所以,在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格式選擇上,我們認為應當采用表格式,以使裁量基準的外觀更加簡潔、明朗。其次,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內容應當完整、齊全,能夠給執法人員和相對人提供明確指引。裁量基準的目標在于限縮海事行政許可裁量權行使的空間,以盡力避免裁量權的濫用。雖然現行海事立法對規范海事行政許可裁量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海事行政許可裁量權濫用的現象仍然大量存在,這一點我們已經在《論海事行政許可裁量權的不當使用及其控制》一文中進行了詳細的闡述。為此,在制定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時,內容應當盡可能齊全和完整,應當盡可能地對一些模糊性表述進行明確。例如,對于“許可條件”以及“申請材料”中的模糊性表述(如“相關主管機關”、“必要時”)進行明確界定;對于許可辦理程序應當細化,明確崗位職責、責任人和辦理時限等。

(二)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關鍵內容及其解釋

(1)適用范圍。

許可的適用范圍是指某項許可所適用的情況,也就是說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才需要申請許可。既然各項海事行政許可都有比較明確的適用對象和范圍,為什么我們在這里還將其單獨列出來呢?這是因為,從理論上講,盡管每項海事行政許可都應當有其明確的適用范圍,這也是許可法定的基本要求,但是實踐中由于海事行政許可的復雜性,目前存在著兩種傾向:一是海事機構考慮實際情況,在認為許可適用十分不合理時,對許可的適用范圍做出調整;二是通過部門規章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許可在適用范圍上做出界定。另外,從實踐經驗得知,雖然海事行政許可從名稱上都有明確的指向,比如船舶進港簽證許可自然被認為適用于進港的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也自然被認為適用于水上水下作業的企業和船舶,但實際執行中并非如此簡單,不同海事機構針對相對人的同一申請其反應是大不相同的,甚至有時是截然相反。如對于大件拖帶,有的海事機構認為需要辦理許可,而有的海事機構確認為不需要,原因就在于兩地海事機構對大件拖帶許可的適用范圍理解不一。

(2)實施部門。

目前,關于海事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現狀與問題是:法律、法規、規章層級的立法一般都不對海事行政許可的具體實施機關和部門明確進行限定。那么,海事行政許可究竟應當由哪一層級的海事機構實施呢?目前來看,除了立法已經明確由中國海事局審批的項目之外,其他許可項目的實施機關都由各直屬海事局自己決定。實踐中,正是由于各直屬海事局在界定許可實施機關方面沒有統一的標準,造成了全國海事系統在執法方面的不統一。例如,對于錨地劃定審批(許可),根據各直屬海事局對外的政務公開指南,遼寧海事局將此許可權保留,沒有下放到分支海事局;福建海事局此許可權下放至各分支海事局;河北海事局依據錨地的不同性質進行權限劃分。由此可見,各地海事局政務公開指南公布許可的實施部門一方面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存在著沖突,合理正當地界定海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并盡可能保持全國范圍內的一致,對于維護海事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都具有重要意義。

(3)申請材料。

盡管《海事政務公開指南》已經對申請材料進行了詳細的列舉,但是在申請材料清單中仍然存在著大量諸如“有關技術資料和圖紙”、“相關部門”、“需要時”等不確定性語言。對于這些不確定性語言,許可申請人和受理人員必須要依據一個明確的標準,否則便無法判定申請人材料是否齊全和符合法定形式,進而無法做出受理還是不予受理的決定。所以,裁量基準應當做到:其一,申請材料以列表的形式進行窮盡列舉,材料清單不允許出現“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兜底性條款;其二,對于清單中所列舉的各項材料應使用確定性的語言,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如果不可避免,應當對該申請材料的關鍵點進行說明;其三,固定格式的材料要說明。

(4)辦理程序。

《行政許可法》第30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許可的程序進行公布,但是現行的《海事政務公開指南》并未公布許可的辦理程序,這一點應當在裁量基準中進行完善。辦理程序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明確:其一,“申請與受理”環節中申請的方式、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情形等;其二,“審查與決定”環節中審查的基本標準、現場核查的發動要件以及對常見不符合情形的處理標準;其三,對特定事項(如對航警、通航安全評估、聽證以及利害關系人的界定等)的裁量標準;其四,明確各個環節的辦理期限、崗位職責及責任人。

(5)申請人的救濟權利。

注重申請人的權利及其救濟,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求。一般來說,申請人在辦理許可過程中享有下列救濟權利:其一,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其二,許可申請被駁回的,有權要求說明理由;其三,申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四,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等。

三、海事行政許可裁量基準的效力

行政機構的性質范文第5篇

關鍵詞:市政路橋;結構性病害;構造性病害;防治措施

前言

現代路橋的病害分為結構性病害和構造性病害。結構性病害是指橋梁結構受外界荷載的影響,使既有結構整體的承載能力有所下降。構造性病害是指橋梁在使用過程中部分構件喪失功能,使橋梁結構的通行及使用舒適性有所下降。以下文章結合筆者工作經驗,對市政路橋的病害及防治措施作簡要的分析。

1、結構性病害及防治措施

⑴結構性病害的種類及危害。結構性病害主要有結構性裂縫、混凝土結構壞化等。結構性裂縫的危害在于降低了橋梁的承載能力并使耐久性受到削弱,如果處理不當裂縫將繼續擴展,嚴重限制了橋梁的使用。混凝土結構壞化是由鋼筋腐蝕造成混凝土的剝落引起,壞化對橋梁結構狀態、承載能力、殘余壽命都有很大的影響。

⑵梁橋結構性裂縫病因及防治措施。結構性裂縫主要有彎曲裂縫、剪切裂縫、斷開裂縫、扭曲裂縫和局部應力引起的裂縫等類型。彎曲裂縫也稱垂直裂縫,是混凝土梁上施加彎距時,混凝土受拉區產生的裂縫;剪切裂縫又稱斜裂縫,構件支座附近受到剪應力的作用產生的裂縫;斷開裂縫是構件受拉時沿截面擴展形成的裂縫;扭曲裂縫是構件受扭轉與彎曲共同作用時產生的裂縫;局部應力引起的裂縫主要是墩臺支座、預應力梁錨固端受到較大局部應力或構件受到沖擊荷載時產生的裂縫。

結構性裂縫可能是施工方法不當,如混凝土強度不夠、支架下沉、脫模過早、養護操作不合理等形成早期裂縫,再加上橋梁通行后在荷載的作用下加劇了裂縫的發展和擴大。預防結構性裂縫的措施是加強施工管理,從原材料進場到施工結束全程監控,嚴格按照規范施工。

防治裂縫的通常做法是封閉壓漿處理,但是效果往往不夠理想,更合理的做法是加固處理。加固做法主要有:①在梁下設置預應力拉桿,再噴射混凝土保護層進行加固;②沿梁腹側面敷設預應力鋼絲束,再噴射混凝土保護保護層進行加固;③通過增大構件截面進行加固,增大截面時必須增焊主筋以增強承載能力。

⑶混凝土結構壞化病因及防治措施。前面述及混凝土結構壞化是鋼筋腐蝕引起,造成鋼筋腐蝕的原因是混凝土碳化作用、氯離子侵襲、堿硅反應、硫酸鹽侵蝕、酸侵蝕和凍融作用等。混凝土結構缺陷如保護層太薄、存在蜂窩、結構不密實、原材料問題等會導致上述問題的發生。

預防混凝土結構壞化的措施是加強原材料檢測,不使用含蛋白石、燧石類的原料,防止發生堿硅反應;施工時合理操作,避免出現保護層太薄、蜂窩、結構不密實、露筋等問題;如存在凍融問題,摻加加氣劑以減少混凝土中水份凍漲的影響。

防治混凝土結構壞化的措施有:①電化學處理法。通過電化學處理使混凝土重新堿化或脫鹽,使鋼筋鈍化;②用氯離子腐蝕抑制劑MFP浸漬混凝土。MFP滲透到鋼筋表面,與表面的氧化膜及腐蝕產物發生化學反應,生成“保護膜”增強抵抗氯離子能力;③沿海地區的陰極保護法。以混凝土內部鋼筋為陰極,海水中加陽極,通以微弱的直流電,使混凝土裂縫和表層處鈣和鎂以碳酸鈣和氫氧化鈣的形式析出。

2、構造性病害及防治措施

⑴構造性病害的類型及危害。構造性病害主要是伸縮縫損壞、橋面鋪裝破損、橋頭跳車和構造裂縫等類型。伸縮縫損壞的危害是使伸縮縫兩側橋面破損,破壞了橋面的平整度,造成嚴重跳車,而且使水分容易滲入結構內部,降低橋面結構的強度和承載力;橋面鋪裝破損后出現開裂、卿漿、碎裂、松散等現象,繼續發展形成坑洞,對行車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橋頭跳車影響行車的舒適性,增加車輛的故障率,還會造成橋臺及結構、伸縮縫、支座等損壞;構造裂縫是指結構性裂縫以外的裂縫,一般對橋梁結構沒有很大影響,但給人以不安全的感覺,如果任由裂縫發展下去,構造裂縫可能會轉化為結構性裂縫。

⑵伸縮縫損壞病因及防治措施。伸縮縫損壞的病因是:①交通量大的原因,加上重載車多,沖擊力大,造成伸縮縫損壞;②設計方面不合理的一些原因,如伸縮量計算不準確、橋面板設計剛度不夠、排水設計不完善等原因;③施工方面沒有嚴格按照標準和規范施工,錨固件焊接質量差,混凝土強度不夠等原因;④維護管理不到位,伸縮縫內砂土未及時清除,限制了伸縮量,兼之超載車控制不力等原因。

防治伸縮縫損壞的措施是:①伸縮裝置的錨固寬度設置為50cm為宜,橋臺上采用背墻的寬度進行設置,使施工性和伸縮縫的穩定性都能得到滿足;②伸縮裝置的錨固鋼筋應以對稱于每片梁(板)的中心進行設置,保證足夠的錨固長度;③伸縮裝置的定位角鋼之間的距離要嚴格控制,該處鋼筋密集,應加強人工插搗;④橋面行車道混凝土鋪裝應該與伸縮縫錨固區的混凝土同時澆筑,不允許在該部位及整個橋面上留有施工縫。

⑶橋面鋪裝破損病因及防治措施。橋面鋪裝破損病因是:①設計方面原因有:橋面鋪裝層設計強度不夠、橋面鋪裝的縱向施工縫處無鋼筋穿過、橋面橫向受力考慮不足、防水設計不合理等;②施工方面原因:主梁(空心板)的質量控制不嚴、鋪裝層混凝土澆筑厚度不夠、梁頂面清理及鑿毛處理不到位、混凝土水灰比大、養護操作不合理等。

防治橋面鋪裝破損措施是:①保證主梁(板)的施工質量,使同批主梁(板)的預拱度接近一致;②保證橋面鋪裝的厚度不小于10cm;③梁頂面清理干凈,全部鑿毛處理,使鋪裝層與梁頂面結合良好;④嚴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⑤嚴格規范鋪裝橋面防水混凝土的施工;⑥按規范養護,炎熱多風季節要覆蓋養護等。

⑷橋頭跳車病因及防治措施。橋頭跳車病因是:①橋涵和路基地基強度不一致。橋涵的地基要求高,經加固處理,沉降很小;而臺后填方地基不加固處理,沉降較大,從而使橋臺和臺后填方之間產生差異沉降,產生跳車的臺階;②設計時碾壓和填料考慮不周詳,壓實度不夠;③施工時回填土不滿足要求,或雨天施工使回填土含水量大,密實度不夠,或分層夯實厚度偏大等,造成回填土沉降過大,而且沉降穩定下來需要較長時間,造成橋臺和臺后填方之間長時間存在差異沉降;④施工的工期工序安排不合理,為了減少臨時征地費用,將橋頭的路基作為預制場,完成預制后,再來填筑橋頭填土,造成時間緊難以控制填土的壓實度;⑤軟弱土地基、濕陷性黃土地基等浸水造成路基沉降。

橋頭跳車防治措施是:①地基盡量加固處理,軟弱土地基則必須加固處理,通過加固處理使臺后填方的沉降與橋臺接近一致;②對臺后填方進行預壓處理,即在填筑臺后填土前,在原有地基上堆載,在地基以下的土層排水固結后,再修筑路堤;③在臺后設置搭板。將主梁和橋頭搭板固結在一起,適當加長搭板的長度,搭板斜置,并在搭板上設置土工合成材料,主梁的伸縮由路基逐漸吸收;④選擇合適的臺后填料,采用輕質粗顆粒材料作為路基的填料,減少地基下土層沉降,并改善壓實度。

⑸構造裂縫病因及防治措施。構造裂縫病因是:①原材料問題,如水泥和骨料質量不合格等;②施工質量問題,如混凝土擱置時間過長、模板質量不合格、接頭部位處理不好、振搗操作不合理、水灰比過大、大體積混凝土水化熱影響、養護不好等原因。

防治構造裂縫的措施是:①嚴格控制原材料的質量和改善水泥等材料的存放條件;②加強施工管理,嚴格按照規范施工和養護;③控制裂縫寬度不超過0.2mm(有侵蝕性環境不超過0.1mm),超過部分壓漿封閉處理。

3 結束語

市政路橋病害對路橋的使用壽命有著非常大的影響,除了會增加維修保養的工作量和費用,對行車的安全性及舒適性還會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必須要重視路橋的病害,并找出原因及采取有相應的防治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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