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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代的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
秦始皇統一六國后,以秦律為基礎,參照六國法律,制定了通行全境的法律制度。從睡虎地出土的竹簡可以看出,秦代法律大體有四種形式:(1)法律條文。其種類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軍爵律》、《置吏律》、《除吏律》等近三十種,包括政治、經濟、軍事等各個方面。這些法律是由國家統一頒布的,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成文法。(2)對法律條文的解釋。統一之前,秦國行政機構已設立專管法律的官吏,負責向其他官吏和人民咨詢法律,并將咨詢問答的內容寫在一尺六寸長的符上。符的左片交給咨詢者,右片放在官府封存備查。(3)地方政權的文告。秦政府規定,郡一級政權可以依據朝廷法令制定本地區相應的法令和文件,作為國家法令的一種補充。(4)有關判決程序的規定與證明。這是由朝廷統一的類似后來行政法和訴訟法的有關法令。
秦王朝的法律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一,鮮明的階級性,維護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專制制度。秦律把商鞅變法以來的土地私有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凡破壞或侵犯土地私有制和私有財產者,要以盜賊論處。秦律還規定:受田之民,要按受田之數征收賦稅,強迫農民交納田賦。還要按照規定服徭役。不能按期繳納稅賦或服徭役的,要受到嚴厲的懲罰。
第二,法網嚴密,條目繁雜。秦律幾乎對人民生活的一舉一動均作出明文規定,進行嚴格限制,甚至治罪。步過六尺者,有罰,敢有挾書者,族,誹謗者族,有敢偶語者,棄市。甚至連穿鞋都作規定,致使百姓毋敢履錦履。這些無端的限制和懲治,形成赭者塞路,囹圄成市。 秦統治者認為只有用重刑才能杜絕犯罪。
第三,堅持緣法而治 的傳統。法令一經公布,包括國君在內,任何人不得更改。《韓非子》中有記載秦昭王不因百姓殺牲為自己生病祈禱而循私情的故事。國君帶頭執法,故秦民皆趨令,秦始皇繼承了祖宗的傳統,堅持緣法而治。二世時期用更加嚴酷的刑法,帶來的后果是秦王朝的迅速滅亡。
二、西漢初期對秦代法律的繼承
劉邦入關中時曾約法三章,西漢建立以后,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丞相蕭何參考秦代法律,制定了《九章律》,包括盜、賊、囚、捕、雜、具、興、廄、戶律。此后的統治者不斷地對《九章律》中沿襲下來的秦的苛法加以汰除,如高帝時蕭何除參夷,連坐之罪,即廢除族刑和連坐之法。惠帝四年(前191年)又除挾書律。高后元年(前187年)再次重申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元年(前179年)盡除收帑相坐律令。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下令除肉刑,將黥、劓、刖左右趾等肉刑分別改為笞三百、五百。景帝元年(前156年)又將笞五百改為笞三百,笞三百改為笞二百。之后又將笞三百為二百,笞二百為一百,同時還規定,笞長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節。當笞者笞臀,毋得更人。由于漢初的法制禁罔疏闊,所以在惠帝和呂后時期刑罰用稀,至文帝時,更是刑罰大省,至于斷獄四百。雖然漢初約法省禁的記載與實際執行的情況有一定距離,但與秦的嚴刑苛法相比,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刑罰,這對于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促進作用。
三、漢武帝時期以后法律制度的完備和發展
封建法制的強化和完善西漢建立之初,基于無為而治的統治思想,在法律上實行約法省禁的政策。隨著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到漢武帝時,客觀形勢要求統治者必須進一步強化和完善封建法制,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這種情況下,漢武帝時期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和制定法律的工作。
武帝一改文景時期的寬緩刑法,務求嚴刑峻法。據史書記載,在張湯和趙禹二人的主修之下,西漢的法律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遍睹。
關鍵詞:中國;古代;契約
中圖分類號:F12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2-0236-02
中國古代的契約制度可謂源遠流長,它與中國的法律文化同步發展,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西周時期,契約行為就開始活躍。
一、契約的形式
1.判書
《周禮》中就有許多關于契約制度的記載。《周禮·天官·小宰》:“聽稱責(債)以傅別、聽取予以書契、聽賣買以質劑。”其中傅別、書契、質劑都是券書的一種形式。其用途或有不同,但均采用將契文分成兩半的形式,雙方各執一半,這種雙方各執一半的契約形式,表示了雙方對合意行為的承諾與信證。東漢鄭眾注:“傅別,謂券書也”,傅即附,指附著并約束于文書;別指分別,即將文書分別為二,當事人雙方各執一半。當時的傅別主要用竹木簡牘,故容易分割。傅別主要用于借貸之債。“質劑”據鄭眾注謂:“兩書一札,同而別之。長曰質,短曰劑。”另在《周·地官·質人》:“質人掌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 (鬻)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鄭玄注:“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牛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主要適用于買賣之債。“書券”可泛指所使用的文書憑證,狹義上則指官府所使用的契約。
西周時期以契約形式調整民事行為,在奴隸社會經濟不發達的狀態下表現出了相對成熟性,并且對封建社會的契約形式,產生了十分巨大的影響。在春秋戰國秦漢時代,傅別、質劑與書契仍廣泛使用。但到漢代,契約形式出現了新的變化,進入其歷史發展的第二時期。
2.分支契、單契
自漢代開始,由判書逐漸發展出分支契,至唐代開始又出現單契。
分支契的最初形式為下手書,后又有畫指券、合同、和同等名稱。均是指兩份相同的文書,當事人各執其一。其中下手書出現于漢代。《周禮·地官·司市》鄭玄注:“質劑謂兩書一札而別之,若今下手書”。至唐進一步發展為“畫指券”,下手書指雙方當事人須在質劑文書上按捺手印,畫指券則須在質劑文書上畫指模。
合同形式出現較晚,兩晉時,在買賣借貸之債中開始使用“合同契”,隋唐時廣泛使用。《唐律》中稱為“和同”或“兩和”,習慣上也稱為“分支合同”,由于“合同”使用極為普遍,這時“契約”往往就指合同。其主要特征在于必須在兩支契約押縫處共書一個“同”或在兩支契書上分別書寫相同的“和同”或“合同”。
而單契雖也是契約,但卻與分支契有重大區別,分支契為雙方各執一契,驗證時必須復合;而單契只是一方出具給他方,他方收執,驗證時不發生合券問題,但它仍是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
唐代開始,不動產絕賣關系中單契與合同契并用;因為單契在立契、轉移權利手續上比較簡便,故采用日益增多;到宋代,單契發展成為官印契約,由官府出賣;元明清各代均采用此法,以官契印賣,可以達到兩個目的:要求和效力明確,防止爭訟;保證契稅(即交易稅)的征收。官契有印,印為紅色,故官契又稱紅契,立契未紅官授印者為私契。
另外,在婚姻問題上,可分為兩類,一為婚書和私約,可視為合同;二為休書,是夫方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并未征得妻方的同意。即使為“和離”,也仍須采用休書形式,不過是丈夫給妻子的休棄憑證,使妻子被休后可以改嫁,不表示休書即為單契。
二、中國古代契約的特點
1.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基礎
在中國古代,自然經濟如大海,商品經濟不過是是涓涓細流。這必然限制了契約關系的發展。因為契約這種法律形式主要是商品流通過程的反映。進入商品流通過程的商品越多,契約關系就會越發展,但是中國契約主要是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礎上圍繞著租佃關系、田宅、農產品、手工產品的轉讓展開的。它缺少一個得到充分發展的社會經濟前提。
2.在反映經濟關系的同時,被用來維護等級特權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都是等級森嚴的社會。尊卑貴賤分明的等級關系人身依附關系也滲透到契約關系中。除奴隸、奴婢買賣、妻妾買賣、佃客買賣外,在田宅貨物的買賣租賃中,當事人之間的不平等也是相當普遍的。雇傭關系帶有長期的人身依附性,租佃關系也有很多人身依附關系的殘余。
各種等級關系如宗法關系、強制從屬關系、男尊女卑關系、行會特權關系等等,在契約關系上都有表現。如田宅買賣要受宗法關系的制約。例如要先問親鄰,由親鄰批價,若購買條件相同,親鄰有先買權,這一法律要求有便利親鄰,方便田宅轉讓,便利田宅的使用保護的積極作用,又有妨礙業主隨意處分權,妨礙田宅權利流轉,鞏固宗法關系的消極作用。
同時,婦女不能面對契約的他方當事人,是宗法關系在契約關系中一個鮮明的表現。《宋刑統》戶婚律引雜令后有文:“臣等參詳,應典賣物業或指名質舉,須是家主尊長對錢主人或錢主人親信人當面署契帖,或婦女難于面對者,須隔簾幕親聞商量,方成交易。”在男女授受不親的封建禮教約束下,婦女如與契約對方當面對話,是有失禮法的,但這種要求實際上僅適用于富有之家。
古代契約本身由于等級關系的滲透,必然有維護等級的作用,如利用契約買賣奴隸、奴婢、婦女,利用契約來限制佃戶的人身自由,利用契約把債務人變為奴婢等等。但是特權在一定情況下也不得不服從商品關系的內在要求,它要求交易的雙方平等相待。要求商品貴賤相當,要求按契約履行,反映了一定商品經濟的要求。
三、國家的管榷制度和重農抑商的政策,使契約關系受到嚴重影響
在中國奴隸制時代,商業主要由國家經營。至封建時代,國家仍經營一部分商業。
封建時代,自秦漢到清末都實行管榷制度,差別只是范圍的寬窄。所謂管榷,就是國家對某種物品進管制專賣,其主要對象是鹽、鐵、酒、茶。管榷制度主要是帶有行政性質的經濟法規,有一部分為民事法規。管榷制度本身有積極因素,但是其對自由商品經濟的排斥和在實行管榷時產生的弊端,如強制攤購,帶有國家的強制性,不利于契約關系的發展。
在中國封建社會,強調土地所有權,重農抑商,認為農為本、商為末,重本輕末。這一觀點在中國一直占有優勢,而且歷來被統治階級奉為基本國策。在這種政策的影響下,契約可以發揮作用的范圍大大減小了。
四、受禮教的影響,調解為解決契約糾紛的重要行為;另一方面,用刑事手段處理違約行為,使得當事人不輕易打官司,也阻礙了契約的發展
在中國古代,契約糾紛通常在鄉里解決,不向縣府。由里老社長調解解決契約糾紛,是由來已久的習慣。《元史·刑法志》:“訴諸婚姻、家財、田宅、債務、若不系違法重事,并聽社長以理事解決,免使荒廢農務,煩擾官司。”明《日知錄》卷八“鄉亭之職”: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命有司擇民間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鄉之詞訟;若戶婚田宅斗毆者,則會里胥解決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
鄉里在解決有關田宅買賣、婚約、債務糾紛時,適用封建法律,也適用鄉約、民俗,這三者無一不受禮制的影響。契約糾紛提交官府后,官府也注意調解,甚至“再三勸諭,使之從和”、“令兩家在外和對”。契約官司打到官府后,敗訴也可能受刑事制裁。中國古代“民刑不分”,對民事糾紛往往采用刑事手段處分,使得當時人很少打官司,同時也阻礙了契約的發展。
參考文獻:
我們的先輩在很早以前就已具有應用色彩和鑒賞的能力。根據有關資料記載:“夏后氏尚黑”,“殷人尚白”,“周人尚赤”。《禮記》中記載:周朝宮殿建筑物設色“楹天子丹,諸侯黑,大夫蒼,士。”并且在宮廷地面上敷以“丹地”(一種紅色的礦物質顏料)。至于諸侯和卿大夫居室的屋面墻壁則使用“堊”,也叫做“蜃灰”。這是用貝介類燒制而成的粉末,再用水調和舒暢。考古工作者在河南安陽小屯殷墟發現的壁畫殘片,就已證明我們的先輩早在殷商時期已經開創了裝飾壁畫的先例。春秋時期“丹桓宮之楹而刻其桶”,“山節藻”,漢代的長安宮殿“繡而云眉,鏤檻文煥,褒以藻繡,文以朱緣”,這種以色彩和線條為表現形式的繪畫,應用在建筑物上,同樣在煥發著激動人心的異彩。甘肅敦煌427窟中至今還保留著宋太祖開寶三年公元970年木結構窟廊三間,這座建筑的柱和闌額上還繪制著連珠,熟蓮菱文,青綠迭暈。子染綠色,子刷紅底并繪有雜色花卉。廊的外檐以朱紅襯地,五彩裝鑾,有點像《營造法式》一書中關于解綠結華裝的做法。晉祠宋建圣母殿的彩繪雖然剝落嚴重,但是從殘留的痕跡中,還可以隱約地窺見其原有的色彩。立柱刷紅色,內檐刷紅地繪以雜色連珠,闌額為紅、白襯地,類似《營造法式》規定的五色遍裝和雜間裝。明代沒有頒行過有關營造方面的官書,只是有這樣的記載。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正月,命中書省臣作親王宮室,規定“親王宮飾紅,室飾大青綠”。洪武初年規定:“親王府第、王城正門前后殿及四門城樓,飾以青綠點金,廊房飾以青黑,四門正門涂以紅漆。”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規定:“官員營造房屋,不許歇山、轉角、重檐、重及繪藻井……。”而且,只是在私人著作中有片段的記載,譬如有彩畫、暈色、間色和琢色等的做法,至今未見一部關于描寫明代建筑彩繪的詳細著作流傳于世。我國的建筑彩繪發展到清代,在繼承明飾彩繪的基礎上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根據《清式工程做法規則》一書中記載,總共有70余種。其中蘇式彩繪與和璽合細五墨彩繪是清代新發展起來的兩種做法,其應用范圍同樣受到封建的等級制的限制,譬如:和璽彩繪只能用于宮殿、壇廟等高級的官式建筑物上,蘇式彩繪多用在皇家范圍和官吏的住宅上。至于庶民百姓的住宅,只準許油漆門窗,不許施以彩繪。由于我國封建的禮制教化和嚴峻的法律進一步結合,因此,明清時的建筑彩繪,設色方面的格調也就更加制度化、標準化、程式化了。北京故宮的彩繪,就是其典型的例證。
眾所周知,我國古代建筑物上的彩繪,一般來說,都是由不知姓名的民間藝人創作的。他們既要秉承封建統治者的旨意,又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質材料,根據所需創作的主題加以琢磨,進行藝術構思,把自己的全部精力傾注于創作之中,這樣必然會產生自我欣賞的心理,創作出驚世奪目的作品。歷代的封建統治者巧妙地利用了這樣的文化心理,利用了廉價勞動力為自己創作動情的、感染力很強的藝術作品,宣揚其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威,藉以弘揚佛法、宣揚儒家的倫理道德和道家的神仙思想,以滿足封建統治者閑情逸致所要欣賞的山水花木、蟲魚鳥獸。我們知道,佛教宣揚的是“仁慈”,佛經中稱佛為“仁者”;孔子倡導的是“仁政”、“仁學”;儒家對于具有封建社會中高貴品德的人稱之“仁人”。儒家講究“智者動,仁者靜”,所以“仁”和“靜”就成為釋、儒兩家共同修養的準則,這樣也就符合了封建統治者進行禮制教化的需要,因此得到了封建統治者的支持和推崇。在古建筑物上,利用色彩艷麗的繪畫藝術形式宣揚釋、儒、道三家的思想也就不難理解了。
這種古代建筑物上裝飾的色彩繽紛的畫面,無不激發人們對審美對象產生動情的美的享受。這種美的感覺是多種心理動能綜合活動過程中的產物,它總是對于我們的直觀能力發揮作用。物質世界中所存在的客觀事物,固然有其各自的特定的形態,但是人的思想和認識是沒有固定的、一成不變的模式的,其所涉獵的范圍也是廣闊的,因而人們在觀賞建筑物的彩繪時,從畫面所示的主題中,不經意地就吮吸到了封建迷信的乳汁,使得觀賞者心迷神醉。這就是劉勰所說的:“物有恒姿,而思無定檢,或率而造極,或精疏遠。”歷代的封建統治者深知其妙用,所以不惜耗費大量的財力、人力和物力“窮天下之譎詭,盡民間之飾麗”,“美其華藻,玩其炳蔚,先悅其耳目,漸率以義方”,使得觀賞者耳濡目染,潛移默化,毫不經意地接受了封建的倫理道德和宗教思想,做一惟命是從的臣民,以鞏固其封建統治政權。
一、中國古代上行文書概述
1.行政事務性文書
1.1箋札類箋最早出現于東漢時期,早期的箋同表相類似,主要用于臣下向皇帝陳述政事。南北朝時期,箋便成為了臣下呈給皇后、太子、諸王文書的統稱,宋朝時期,箋專用于上書太子,明清時期,箋不再用于陳述政事,而是變成了臣下向皇后、太子慶賀時使用的文書,乾隆六十年,皇帝下詔停止使用箋文。札又稱作札子,唐朝時被稱為簡札,是臣下向皇帝奏事文書的一種,其文體介于表和狀之間。然而札真正得到廣泛應用還是要等到宋朝,宋朝時期除了呈給皇帝的札子,還有呈給宰相的白札子,主要用于議論政事用。札雖然在宋朝得到了極大的重視和普及,但元朝建立以后,札子被徹底廢止。
1.2其他類牒最早出現于唐朝時期,唐朝時用做官府間的上行文書,宋朝時稱作“公牒”,也改為平行文書的一種,元朝時期牒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和進步,元朝的牒分為牒上和牒呈上,二者的區別就在于前者用于官員的逐級上報,后者應用于品級差別大的官員間使用。隨著元朝的滅亡,牒也被廢止不用。
2.日常禮儀性文書在皇權至上的封建社會,臣下呈送皇帝的文書不僅僅涉及行政事務,也包含著陳情、謝恩、請安等禮儀性內容。這些禮儀性文書不僅反映了君臣間的政務往來,也從側面反映了當時的等級制度和君臣關系,按照文種性質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2.1章啟類章又稱作謝章,最早出現于西漢時期,是百官受封、受賞后向皇帝謝恩的上行文書。東漢以后章有時也用于諫言和慶賀,唐代之后廢止不用。章的書寫格式比較固定,文辭也比較華麗。啟始用于三國時期的魏國,但到了晉朝時期才得以普及和規范。啟的書寫格式非常規范,文首通常為“啟聞”而以“謹啟”作為結束語。
2.2賀表類表始創于西漢時期,創建之初僅用于臣下向皇帝陳述事情或表達情感,后來兼具推薦、慶賀、彈劾等其他作用,這也使得表一度成為了用途最為廣泛的上行文書。魏晉南北朝出現了專門用于慶賀國家重大事情的賀表,賀表多用駢偶文體,隋唐以后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3.百姓議政性文書筆者在研究古代上行文的過程中發現了一個值得我們關注的現象,在等級觀念如此森嚴的封建社會,竟然出現平民百姓向皇帝上奏政事的文書。無論這種的行文制度貫徹落實的效果如何,對維護封建統治起到多大作用,至少從文書檔案工作角度來講,這的確是我國古代文書檔案工作的一大特色。議是我國最早的上行文書之一,它和奏一樣始創于秦朝,它同時也是我國最早的百姓議政上行文書。秦朝之后的百姓專用文書被廢止不用,直到隋唐時期出現了新的文種———辭,然而辭的用途比較多樣,既用于百姓議政也用于下級官府的政事上報。此后關于百姓議政文書的記載則要等到元朝,元朝時期出現了百姓議政的新文書———狀,狀雖然在宋朝以后便不再作為官方政務文書,但元朝建立以后出于維護封建統治的目的,將其作為百姓議政文書使用,元朝滅亡以后,便再無有關百姓議政文書的文獻記載。
二、中國古代上行文書發展特點
1.以服務皇權統治為基本出發點無論是司馬遷的《史記》還是王充的《論衡》,其中都有關于文書重要作用的論述,最著名的便是“蕭何入秦,收拾文書。漢所以能制九州者,文書之力也。”由此可見在封建社會早期,統治者就已經認識到文書對于維護其統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縱觀我國古代上行文書的發展歷程,其中最顯著的特點便是所有文書的產生及變遷都是為了更好的維護皇權統治,其本質都是“資治襄政”的工具,這一點從文書內容和文書種類便可知一二。從文書內容來看,政務文書構成了上行文書的主體,在文書種類方面,除了賀表、謝章等少量的禮儀性文書以外,其余的都是向皇帝和上級官員呈報政事的文書,這與文書創建的最初目的———維護封建統治也是相互吻合的。
2.文種和體例日益豐富自秦朝創建奏和議兩種上行文書開始,上行文書在文種和體例方面在后來的朝代中得到了不斷豐富和完善。漢代出現了用于陳情的表、用于謝恩的章、用于彈劾官員的疏等諸多新的文種,這些專用文書的出現不僅豐富了文書種類,更使得文書工作變得更加嚴謹規范。除此之外,文書內容也不再拘泥于政事,禮儀性文書和百姓議政性開始出現。西漢以后的歷朝歷代都結合本朝統治思想、文化傳統等或創建新的文書種類,或對前朝文書加以改革,致使整個封建社會時期,我國上行文書形成了種類繁多、內容規范的局面。例如在政務文書方面就有奏、議、疏、箋、札、牒等近二十余種,禮儀性文書也有賀表、啟、章等文種。正是得益于此,我國古代上行文書才取得了無可比擬的成就,也形成了獨特的文書文化。
3.事務性文書的核心地位從未改變文書創建時的最初目的便在于解決行政事務,提高管理效率,此論斷之于古代上行文書同樣適用,在我國古代上行文書發展的兩千多年間,歷朝歷代都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文書改革,但無論文書的名稱、種類、內容和性質發生怎樣的改變,事務性文書都一直居于核心地位,自秦朝創建奏和議兩種文書開始,以后的各朝各代雖在體例和內容上進行了豐富和發展,但這些禮儀性文書只能居于從屬地位,事務性文書才是改革的重點。這一點從各類文書的數量便可以管窺一二。
4.注重對前朝的繼承和發展我國的文化傳統既講究提陳出新也同樣重視繼承發展,新王朝建立以后既要前朝的現有制度,又注重保留其中的合理之處,正所謂“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這一點在上行文書的發展歷程中體現的尤為明顯。在諸多的上行文書中有一些文書的名稱和性質從未發生改變例如奏、疏等,也有一些文書的名字未改變但性質和作用卻在不同朝代有所不同,例如表、狀等。這種“名不副實”的情況一方面為古代公文的研究者帶來了諸多困擾,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我國古代公文的繼承性和發展性。
三、中國古代上行文書演變的內在動因
1.政治環境是文書改革的主導因素在政治權利高度集中、皇權至上的封建社會,一切管理活動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皇權統治。正如前文所述上行文書的出現便是為了解決政務問題、提高管理效率,換而言之自文書產生之初便是政治產物,因此任何朝代的文書改革都要受制于當時的政治環境,都是封建統治主導下的文書改革。各個朝代的政治環境也對當時的文書改革產生了直接影響,例如在我國封建社會鼎盛時期的唐朝,文書制式和文書種類得到了極大的豐富,并用法律形式對公文的使用范圍和等級制度加以明確,特別是當時出現的公文用紙制度,直觀的體現了當時的等級森嚴,凡此種種一方面由于當時的經濟文化高度發達,另一方面也是出于體現皇權思想和統治意圖的考慮。
2.出于維護社會統治秩序的考慮相較于政治環境對上行文書演變產生的直接影響,社會環境帶來的影響更為間接。秦朝建立我國第一個封建王朝,其發展歷史雖然短暫,但仍然給當時社會環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奴隸制的廢除以及小農經濟的建立致使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出于維護社會統治秩序的需要,當時的政府必然要建立與社會分工相一致的管理體系,在這樣的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專門性政務文書應運而生,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遷,這些專門性的政務文書也勢必要發生相應的改變,但歸根結底是出于維護社會統治秩序的考慮。
古代中國有發達的農業、先進的手工業和繁盛的商業,它們為中華文明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雄厚的經濟基礎。作為歷史學科的主干知識,古代中國經濟是歷史高考考查的重點內容之一。從題型上看,本考點的命題多數以選擇題為主,特別是材料選擇題,以此來考查同學們理解、比較、判斷和知識遷移的能力。從內容上看,古代的手工業、商業、主要經濟政策、資本主義萌芽等都是考查的重點。如近幾年的江蘇高考,2009年考查了灌鋼法,2010年考查了水排、古代飲茶之風,2012年考查了官營手工業生產特點、唐宋時期市的變遷等內容。本文把古代中國經濟概括為一項經濟制度(土地制度)、兩項經濟政策(重農抑商和閉關鎖國政策)、三大經濟部門的特征(中國古代農業、手工業、商業發展的特點)。
一、古代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
土地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諸方面的關系。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制度經歷了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隸主階級國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原始社會,土地屬于氏族公社所有,也就是土地公有制。奴隸社會,土地制度是以西周實行的井田制為代表的土地國有制,經濟上的井田制和政治上的分封制密不可分,從而共同促成了西周文明的繁榮。春秋時期,隨著鐵農具的出現、牛耕的推廣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井田以外的荒田被大量的開墾為私田,加之兼并戰爭頻繁,土地轉讓關系進一步發展,在井田上耕種的勞動力減少,井田制遭到破壞。魯國實行按畝收稅,其他諸侯國也競相效仿,這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秦國以及其他諸侯國先后進行變法,廢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從而解放了生產力,促進新興地主階級的發展壯大,自耕農成本文由收集整理為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
二、重農抑商和閉關鎖國政策
重農抑商政策強調發展農耕,限制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以農業為本業,以商業為末業。它是古代中國歷代王朝采用的最基本的經濟政策。海禁與閉關鎖國政策主要指禁止國人出海貿易,嚴格限制外商來華貿易。重農抑商政策與閉關鎖國政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可從實施階段、目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比較。
1.實施階段:前者實施于戰國時期,貫穿于整個封建社會;后者實施于封建社會衰落時期。
2.實施目的:前者在于壓制商人勢力,維護封建統治經濟基礎;后者在于防御外來殖民勢力,維護封建體制。
3.根本目的: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前者是要嚴格控制國內市場和商業活動,后者是要禁止國人出海貿易,限制外商來華貿易。
4.影響:兩者都阻礙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前者在封建社會初期有利于農業的發展,到中后期則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后者有一定的自衛作用,但不利于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使中國長期與世界隔絕,限制了中國與西方的經濟文化交流,使中國落后于世界潮流。
三、古代三大經濟部門的特征
1.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特點
把握古代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可從生產模式、生產方式、農業結構等角度著手。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是中國封建社會農業生產的基本模式,以小農個體經營為主是古代中國農業經濟的基本特點,精耕細作技術是我國古代農業的主要耕作方式。
小農經濟以家庭為生產、生活單位,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相結合,在沒有天災、戰亂和苛政的情況下,“男耕女織”式的小農經濟可以使農民勉強自給自足。從農業結構上看,以糧食種植業為主,以家畜飼養為輔。中國古代的重大文明成就都是在農業經濟發展基礎上取得的。小農經濟是推動精耕細作技術發展的主要動力,是中國古代一切文明成就的基礎。但是,小農經濟狹小的生產規模和簡單的分工,很難擴大再生產,阻礙了社會分工和交換經濟的發展,到近代以后,它日益成為阻礙社會生產發展的因素。
2.古代中國手工業發展特征
古代手工業是指依靠手工勞動,使用簡單工具的小規模工業生產。手工業產生時從屬于農業,主要表現為家庭手工業。在原始社會末期,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生產部門。所以,手工業的第一個特點是其生產歷史悠久,源遠流長。夏商周時期以青銅鑄造為代表的手工業,由官府壟斷、政府直接經營,進行集中的大
作坊生產。春秋戰國時期,逐步形成了官營、私營、家庭手工業三種經營形態。官營手工業產品精美,享譽世界,直到明代前期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明中葉以后紡織、制瓷、礦冶等行業中,私營手工業后來居上,占據社會手工業生產的主導地位;而家庭手工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它有利于穩定小農經濟,但技術落后,生產分散,妨礙了市場的發育。這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第二個特點,即官營、私營和家庭手工業三種經濟形態并存,官營手工業占據特殊地位。第三個特點則是手工業的生產技術不斷進步,長期領先于世界,產品遠銷海外。第四個特點就是手工業生產部門不斷增加,勞動分工越來越細,著名的有冶金、絲織和瓷器制造。此外,手工業發展與農業發展緊密結合,并長期受到農業生產的制約,手工業的布局隨著經濟重心南移而變化也是古代手工業發展的一大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