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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縣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縣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惠民中心成立后,對鹿泉市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緩解了“六個難題”,起到了“六種效果”。
(一)有效緩解了優質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較為分散、難以統籌調配的難題,實現了優質法律援助服務資源的整合?;菝裰行拇罱松鐣α繀⑴c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臺,將熱心法律援助事業、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集中起來,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統籌調度,重點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和參與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成為一支社會化的法律援助專職隊伍,實現了優質法律援助社會資源的整合。
(二)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人員編制不足的難題,充實了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惠民中心與法律援助中心一起辦公,方便了案件指派和工作協調,也就節省了人力資源;惠民中心的3名專職工作人員協助法律援助中心做一些咨詢、宣傳等日常辦公業務,幫助減輕了工作負擔;在遇到群體性案件、疑難案件時,惠民中心可以一起參與,幫助做好相關工作。
(三)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中心經費不足的難題,提高了法律援助經費保障能力。惠民中心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特別是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提升了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效率。幫助鹿泉市法律援助中心爭取到了更多的法律援助資金,從而強化了資金保障能力。民辦非企業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項目連續2年提前一半時間完成任務,為爭取更多的彩票公益金資金提供了前提。鹿泉市司法局2011年申請獲批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9萬元,2012年為11萬元,2013年達到13萬元,連續三年上升。同時,由于辦案量的快速提升,該局2010和2011年各獲得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專款9萬元,2012年達到11萬元。
(四)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辦案監管“兩張皮”的難題,提高了辦案質量。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很多案件指派出去就成了“自由放牧”狀態,法律援助中心很難監管到案件質量辦理的全過程,案件辦理質量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辦案律師的自覺性,辦案和監管成了“兩張皮”,辦案質量得不到有效保證。惠民中心在社會律師中層層篩選、優中選優,建立了一支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主的法律援助專職隊伍,促進了法律援助服務的專業化發展;同時推行“點援制”,建立了“四查、四訪、四評、三掛鉤”的監管機制,將業務監管和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有效保證了案件辦理特別是彩票公益金案件辦理的質量。
(五)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服務黨委政府力度不夠的問題,提升了服務黨委政府的水平,提高了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法律援助列了入鹿泉市“十二五規劃”,列入了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成為黨委政府維護群眾權益的重要抓手。鹿泉市還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書記任組長,公安、檢察、法院、婦聯、殘聯等部門為成員的法律援助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制度,研究涉及法律援助的事項。法律援助中心每周同市政法委書記接訪,協調解決重大疑難案件。
(六)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活動能力不足的難題,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政府職能部門,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存在的約束較多,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惠民中心作為新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受到的約束較小、靈活度較高,有機會參與弱勢群體維權相關的國際組織、社會組織等舉辦的各種活動,能夠以法律援助的專業身份幫助培訓社會人員,在社會宣傳、業務培訓等方面延伸和拓展了法律援助的社會職能,使法律援助工作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大大增強。
二、模式分析
鹿泉市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發展模式,對于法律援助整體工作起到較好的推動作用,其做法和經驗在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中具有典型性?,F從內涵和外延兩個方面試作一分析。
(一)內涵分析。職能上互為補充。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機關的組成部門,代表政府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是社會組織,代表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力量。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化特征非常明顯的事業,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社會組織和廣大群眾的廣泛支持。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出現和發展,從本質上反映了政府對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認可、期望和推動。法律援助中心與民辦非企業反映出政府工作與社會力量在推動法律援助發展中對于彼此的需求,二者在職能上形成了相互的補充。業務上資源共享。法律援助中心為民辦非企業提供辦公場所、基本辦公設備、業務培訓,提供法律援助的業務信息,幫助提供與工會、婦聯、殘聯等相關維權部門交流互動的機會,更重要的是提供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等業務資金的支持。民辦非企業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社會優質法律服務資源的支持,使法律援助中心在案件指派、業務咨詢等業務工作中有了更多、更優的選擇。發展上互相促進。法律援助中心對民辦非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指派民辦非企業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幫助民辦非企業律師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并及時傳達上級關于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民辦非企業除了辦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以外,還提供面向社會的法律援助宣傳和培訓,并協助法律援助中心做好12348法律援助服務、重大疑難案件辦理、檔案管理等事務。二者在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補臺,形成了工作的合力。
(二)外延分析。順應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對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法律援助工作不能僅僅依靠黨委政府,而是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充分相信和依靠社會力量,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加速推動法律援助社會化進程,從而彌補政府力量自身的不足。當前,中國社會正在向“大社會、小政府”的轉變,更不能冀希望政府把所有的事情都背起來。因此,鹿泉市設立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提供了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平臺,適應了法律援助工作社會化的需要,是法律援助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成功實踐。順應了河北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河北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著力構建完善以辦案服務為中心的法律援助發展格局,法律援助辦案量從2007年的9318件增長到2012年的42261件,年均增幅達到36.2%。在辦案總量持續快速增長的同時,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總體水平仍然較低,這在客觀上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重心要由辦案轉移到管理上來,不斷提升辦案質量和群眾的滿意度。設立民辦非企業,從源頭上強化了對社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準入管理,對加入民辦非企業的社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大了培訓力度,對辦案過程有針對性地加強監管,提高了辦案質量;同時,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減輕了法律援助機構的行政負擔、提升了指派效率和行政效能,推動了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由辦案向管理的轉型升級,順應了當前法律援助工作由數量型增長向質量型發展的趨勢。順應了縣級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需要。編制和經費問題是制約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最大的瓶頸。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后,縣級法律援助工作編制缺乏、經費不足的問題尤為凸顯。成立民辦非企業以后,法律援助中心和民辦非企業一同辦公、一同管理,使民辦非企業成為法律援助中心的有益補充,實現了政府管理和社會參與的高度統一,有效緩解了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編制不足帶來的難題。同時,民辦非企業成立后,鹿泉市的彩票公益金項目連年提前完成任務,幫助爭取到了更多的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市法律援助中心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協調辦理重大疑難案件上,提高了黨委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程度;由于鹿泉市整體辦案數量的提升,省廳下撥的中央補助地方法律援助辦案??钪鹉赀f增。因此,民辦非企業的成立,提高了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能力,對于鹿泉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起到全面的促進作用。
三、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上沒有明確。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第4條列出了民辦非企業的行業類型,其中第9款為法律服務業,但是該款沒有像前八款那樣對每一種行業進一步列舉了相關的類型,規定較為籠統,對于法律援助是否可作為法律服務業進行登記未進行明確。
(二)政策上缺少引導。對于法律援助類如何作為一種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形式,還沒有出臺專門的規定,缺少培育性措施。
(三)管理上需要強化。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方式方法還不成熟,如何加強管理和服務,保證其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需要進一步研究。
(四)社會上相對陌生。社會層面對于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比較陌生,缺乏最基本的認識和理解,使得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還無法離開司法行政機關獨立開展業務工作,影響其發展壯大。
四、發展建議
(一)完善立法。制定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登記與管理辦法或相關政策文件,明確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條件、方式、組織和活動、資產與財務管理、管理與監督、扶持與獎勵、變更與終止以及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同時爭取在經費支持、人員培訓等方面制定鼓勵措施,推動各種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二)積極培育。政府加大對法律援助的經費投入,特別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的經費支持,保障其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的生存條件。同時,要加強對法律援助類民辦非企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理論素養。
(三)強化管理。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與民政部門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對民辦非企業的管理,監督其按照法律援助的相應標準為社會提供符合要求的法律援助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關鍵詞:公設辯護人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辯護;司法公正
現代意義上的公設辯護人制度于1914年誕生于美國,指由國家設立的公共機構或者以非盈利組織形態出現,并通過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形式,雇傭全職或者兼職公設辯護人,為貧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制度體系[1] 。
一. 在我國設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 公設辯護人制度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訴訟辯護權的重要作用
訴訟辯護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已經將律師辯護介入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并對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進行擴充和調整,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刑事辯護權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全面引進公設辯護人制度有望解決律師辯護普遍性與有效性的問題。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最大的優勢在于律師團隊的專業性,能為貧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高質量的刑事辯護;另一方面,公設辯護人制度從本質上具有穩定性,能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持續的刑事辯護。這些因素使公民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不因貧富尊卑的差距或其他特殊原因都能公平地享有并行使訴訟辯護權,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二)公設辯護人制度對明確國家責任與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意義
現代法律援助的標志性特征之一是國家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而從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實施狀況來看,律師承擔了絕大部分的刑事法律援助義務,國家在這個過程中只是扮演著一個管理者、監督者的角色[2]。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設立,確立了政府作為法律援助的義務主體,從財政上對刑事法律援助以全力支持,同時明確公設辯護人的法律地位,提高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師團體的專業性與職業性,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實現了司法程序的公平與公正。
二. 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特色及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刑事法律援助與民事法律援助是相對獨立的兩個系統,刑事法律援助是以公設辯護人模式為主導,具有獨特的優越性:第一,美國因地制宜,在較大城市和經濟發達的地區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聘請一些經驗豐富的專職律師對適格對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而在人口較分散的地方或者經濟相對不太發達的較小城市,則主要通過私人律師模式或合同制模式等開展刑事法律援助活動。第二,美國的公設辯護人具有公職身份,他們和檢察官一樣,是政府雇員,且同時為全職辯護律師,是國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與義務的體現。第三,公設辯護人的薪水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領薪性是其首要特征,也是它與私人律師制度、合同制律師制度最大的區別之一。第四,公設辯護人精通刑事辯護業務[3],且主要刑事辯護服務,這使得他們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刑事辯護的有效性大大增強。
分析美國公設辯護人制度在理論與實踐上的特點對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有著重要的啟發意義,比如對公設辯護人應當如何定性,是辯護律師還是政府雇員?什么樣的機制可以保證公設辯護人全面代表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如何加強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有效辯護及質量保障?處理好了這些最基本的問題,我們的公設辯護人制度才能在一開始就發揮正面效果。
三. 關于在我國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幾點思考
(一) 對公設辯護人基本屬性的探討
公設辯護人具有雙重身份,首先,公設辯護人受雇于國家,這表明其具有公務員身份,體現了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其次,公設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擔任著辯護律師的角色,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利益。討論公設辯護人的基本屬性是為了司考公設辯護人雙重身份是否會引發職業倫理沖突的問題。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設辯護人的性質是為貧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辯護的代有公職身份的律師,應當首先遵守律師的行業規范,并對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與忠實義務,在這個過程中他們不是基于公務人員的立場維護政府的利益。
(二) 公設辯護人援助案件的范圍及介入時間
依照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國家應當為下列四種情形下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辯護:①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②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④未成年的。上述立法規定較之于我國先前的法律援助對象范圍有了很大的擴充,它是與我國目前政府的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因此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受理案件范圍完全可以以此為依據,不宜在短期內進一步擴大,否則會導致辦案經費的短缺與刑事辯護效率的低下。同時我國新刑訴還將律師介入辯護的時間從原來的審判階段提前到了偵查階段。
(三) 公設辯護人的外部監督及??兛荚u
任何機構工作的開展都應該有相應的監督機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的運作可以由法律援助中心在結案后進行辦案程序是否合法的監督,還可以由當事人對援助的滿意度進行評價,并將監督結果與評價結果都列入到公設辯護人薪津的獎罰體系中去。公設辯護人時具有公職身份、從政府領取薪水的專職從事刑事辯護服務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靠政府補貼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評價其工作的標準也不應與普通法律援助的律師相提并論,而應該按照國家正式公務人員的標準對待。
參考文獻
[1]謝佑平,吳羽.刑事法律援助與公設辯護人制度的構建—以新《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67條為中心[J].Tsinghua Law Journal,2012,(3).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稐l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案L鼗稹痹谫Y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目前,我縣工作一直是縣委和縣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窗口”和“橋梁”,是縣政府為普通百姓排憂解難的途徑。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城鎮化、工業化和農業產業化建設步伐不斷加快,人民內部矛盾也日益凸現。*年7月,中央辦公廳“處”的成立,標志著“”一詞首先在黨內被正式使用?!稐l例》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h級司法行政機關主要有開展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指導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工作;管理、指導律師、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指導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等14項職責。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四項工作能切實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減輕壓力。
(一)搞好法制宣傳工作是減少的治本之策
法制宣傳教育是解決問題的治本之策,是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基礎性的工作。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領導干部,特別是基層領導干部及執法人員法律素質,使他們依法辦事,不發生因個別領導干部工作失誤或態度差引起事件。教育廣大黨員干部做依法的帶頭人,維護工作的正常秩序。通過廣泛宣傳、普法教育,教育黨員和人民群眾遵紀守法,依法。采取群眾樂于接受、能夠入心入腦的好形式、好方法,持續不斷地堅持下去,不斷提高廣大市民的法律素質和道德素質,為社會的長治久安提供保證。
(二)抓好人民調解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針對突出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各級人民調解組織主動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及時發現矛盾糾紛隱患,第一時間予以化解,防止釀成案件。做到“小糾紛不出社,一般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鎮、鄉(街道),糾紛不激化、矛盾不上交”。充分發揮人民調解“柔性”的糾紛解決方式,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實現利益“雙贏”。通過批評教育和耐心說服,促使雙方相互當面向對方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消除了當事人之間的緊張與對抗,從根本上達到化解矛盾、恢復和諧的目的,從而積極營造和諧團結的生產生活環境。體現大調解的教育感化作用,調解組織通過向當事人宣傳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往往能夠起到“調處一案,教育一群、影響一片”的效果。
(三)強化法律服務工作,妥善處理涉法案件
充分發揮法律優勢,是法律服務社會維穩工作的特殊形式,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組織律師、公證專業服務團隊,為重大項目建設、招商引資、征地拆遷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務,做到依法執政和行政,從根本上遏制案件發生。深化律師參與接待過程中,堅持做到“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地研究和解決各類問題,向群眾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引導群眾正確對待改革中的利益調整問題;教育來訪群眾增強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自覺遵守秩序,按照法律規定,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訴訟請求,以維護自己的合法益。充分利用法律服務的廣泛性、中立性、專業性的職業優勢,耐心幫助上訪群眾理智客觀地分析訴求的合理性、合法性,引導上訪群眾尋求恰當的解決途徑而不再盲目上訪;自愿接受部門的委托,積極主動地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律論證,法律意見和建議,使得問題得以及時有效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