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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從經濟學中價值論的變遷及其原因分析入手,結合對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分析的根本目的的認識,探究了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對立的根源所在,提出了對待西方經濟學以及堅持和發展經濟學的應有態度。
0引言
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經濟學被簡單化為階級斗爭的學說,與此相關的另一個簡單化的觀點則認為,以稀缺資源配置為內容的西方主流經濟學是真正的現代經濟學。那么,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到底是什么關系?
由于價值論在經濟學中具有極為特殊的意義,我們的討論先從價值論的變遷談起。
1經濟學中價值論的變遷
經濟學中種種不同的價值理論的分歧和對立,就其主流而言,可以歸結為勞動價值論與效用價值論的對立。
勞動價值論不是馬克思的創造,而是西方古典經濟學的首創。古典經濟學家認為,人類財富是人們用勞動適應人的需要改造自然得到的。他們的這種觀點,由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最早做了系統的表述,其成果是世界公認標志政治經濟學正式誕生的名著《國富論》。他在這部書中指出:“每個國家的國民每年的勞動是供給這個國家每年消費的全部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勞動是為購買一切東西付出的初始價格,是原始的購買貨幣。最初用來購買世界全部財富的不是金或銀,而是勞動——但古典經濟學家并未嚴格區分價值和交換價值(價格),亞當·斯密第一個明確區分了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他明確指出,交換價值的大小不取決于使用價值,在此基礎上,他提出勞動是一切商品的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但是他所說的勞動有時是指購買的勞動,也即交換得到的勞動,有時是指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他認為兩者是等價的,是無區別的。更為矛盾的是斯密在進一步討論價值構成時又背離了勞動價值論,認為商品的價值是由工資、利潤和地租三種收人決定,并把工資、利潤、地租稱為商品價值的三個源泉。古典經濟學的完成者李嘉圖克服了斯密關于價值源泉的二元論局限,提出了勞動價值論的雛形。李嘉圖堅持勞動時間決定價值大小,甚至提出決定商品價值的勞動不是實際耗費的個別勞動,而是社會必要勞動。但由于他未能區分勞動與勞動力以及價值與生產價格,所以無法解決等價交換形式下利潤的產生與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這兩個矛盾,從而導致李嘉圖學派的最終破產。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李嘉圖的學說,一方面明確指出價值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另一方面正確區分了勞動與勞動力,并使價值轉化為生產價格,從而克服了那兩個矛盾。
效用價值論是爾后西方經濟學對抗勞動價值論的主流。以1871年“邊際革命”為界,此前的效用論主要是客觀效用論,此后則演變為主觀效用論。無論是哪種效用價值論,都是主要從需求方面研究人與物之間關系的經濟理論,只能說明人們對財富的主觀評價,無法說明財富的來源和增長。客觀效用價值論強調的是商品本身的效用(使用價值),主觀效用價值論強調商品價值的本質是人的欲望及滿足程度,并且將這種欲望滿足程度歸結為個人對物品效用的主觀評價。
在西方經濟思想史上,價值理論的進一步發展便是由馬歇爾完成的主觀價值論與客觀價值論的融合。在馬歇爾的學說中,價值、交換價值、價格都是等同的,因此他的價值論就是價格論。他所說的價值或價格指的是一種均衡的狀態,其價值指的是均衡價格。這種理論不區分勞動產品和非勞動產品,把價值等同于供求決定的價格,只承認有價格存在,不承認有不同于價格的價值存在。它認為,就市場經濟中商品財富的生產來說,成本是供給后面的原動力,而效用是需求后面的原動力,二者通過供求的波動,共同決定了財富的價格即交換價值。生產成本和邊際效用是供求規律的兩個構成部分,它們的作用可以和剪刀的雙刃相比擬。研究商品財富的價格是受效用支配,還是受生產成本支配的議論等于研究剪刀以上刃裁紙或下刃裁紙的議論。
自馬歇爾實現了價值論與價格論的合流,以及主觀價值論與客觀價值論的合流以后,原先意義上的獨立于價格論的價值論便不復存在了,從此價格論的討論代替了價值論,馬歇爾的價值—價格論也就成為此后西方經濟學價值—價格論的基礎和出發點。20世紀30年代后,壟斷競爭和不完全競爭條件下的價值—價格理論的提出,進一步強化了馬歇爾的價值——價格論、主觀價值論與客觀價值論雙重合流的趨勢,形成了當代西方經濟學中占主流地位的價值—價格論傳統。
總之,在經濟學的發展史上,關于價值論的認識是這樣展開的:先是以勞動價值論為主流,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支持西方經濟學長達一世紀之久;而后是效用價值論成為主流,以1871年“邊際革命”為邊界,此前以客觀效用價值論為主流,此后則以主觀效用價值論為主流;再后是馬歇爾的價值—價格論為主流,即在綜合主觀、客觀效用論的基礎上,實現了價格論對價值論的替代;再后便是當代學者在馬歇爾價值—價格論基礎上的進一步補充和發展。
2價值論變遷的原因
(1)之所以在資本主義第一次產業革命前后的100多年里,以古典經濟學為代表的勞動價值論能夠成為西方經濟學中的主流價值論,最為根本的歷史原因在于兩方面:
第一,在第一次產業革命前后,資本主義制度應不應當替代封建制度,還是有待證明的命題。因此,經濟學家必須證明資本主義社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必須證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否公正。要說明其公正,就要說明它是平等的。為什么平等呢?因為它貫徹的是等價交換的原則,而等價交換的基礎就是價值。所以,價值論的討論便與證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正義性緊密聯系在一起,成為那一時代的經濟學的熱點命題。
第二,資本主義第一次產業革命時代,是自由競爭的時代,資產階級面臨的最主要的敵對力量是封建地主階級,因而要聯合無產階級共同對抗封建地主階級,在價值論中就不能不對無產階級活動的合理性給以部分的承認,這種承認的集中表現就是承認勞動創造價值。但是他們對無產者勞動的正義性的承認仍是有保留的。這從斯密既提出勞動價值論又同時提出了三種收入決定價值論中可以看出。這一時代的資產階級經濟學家之所以提出勞動價值論,根本目的在于證明資本雇傭勞動制度的正義性、合理性。
(2)為什么西方經濟學中占主流的價值論,會由勞動價值論轉向效用價值論,并進一步以價格論替代價值論呢?
第一,斯密的價值論的雙重性。斯密既提出了勞動價值論,又同時提出了三種收人決定價值論,二者的統一在于斯密認為無論是勞動,還是利潤、工資、地租三種收人,都是成本,正是這種成本決定并構成商品的價值。不同的是,在歷史的不同階段,構成商品價值的主要成本不同,原始社會的主要成本是勞動,而資本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勞動價值論就要讓位于收入決定價值論。顯然,斯密的成本(收人)價值論的提出,主要是為了論證資本和地租存在的合法性,根本目的是為資本的存在,為資本存在的合理性、正義性進行論證。
第二,李嘉圖學派的破產。李嘉圖堅持一元的勞動價值論,指出地租不過是對勞動創造的價值的剝削,這固然為反封建提供了有力的經濟學理論根據,但他的一元勞動價值論也同時意味著否定資本本身的合理性。因為如果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那么資本所獲利潤也是對勞動創造的價值的剝削。再加之他解釋不了經濟現實中價格與價值背離的實際現象,從而導致李嘉圖學派的破產。這直接導致了主流價值論從勞動價值論向客觀效用價值論的轉變。
第三,邊際革命使得客觀效用價值論的主流價值論地位被取代。原因在于19世紀后期經濟危機的反復出現,使得人們不僅懷疑客觀效用價值論所主張的生產自然創造需求,因而供求會自然均衡的主張,而且進一步懷疑資本主義制度是否是和諧的、合宜的制度。這就要求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從理論上論證。因此,他們對需求問題,對需求與供給的均衡問題便不能不給予特別的關注。相應地,在價值理論的研究上,自然便把人的欲望及欲望的滿足程度提到極為重要的位置,甚至歸結為價值的本質。目的是要說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有價值的,是正義的、合宜的,因為它能在最大程度上滿足人的欲望,并使整個社會經濟生活達到和諧均衡的狀態。可見,客觀效用價值論的主流價值論地位被取代的根本動因也還是出于論證資本主義制度合理性的需要。
第四,馬歇爾的新古典綜合價值論代替邊際效用價值論。如前所述,馬歇爾的價值論是對客觀效用價值論和主觀效用價值論的綜合。這種綜合之所以可能,在于客觀效用價值論和主觀效用價值論本質上都是為資本主義制度的正義性申辯的,其學說的階級性和使命使之有可能被加以綜合。當然,之所以能夠被綜合,還包括它們在理論的某些共同點和分析方法上的某些共同之處。馬歇爾的價值論實際上是均衡價格論,從此當代西方經濟學者關注的熱點從價值論向價格論轉變。深刻的歷史原因在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牢固地取得了統治地位,更為重要的是要論證如何運用資本主義市場機制才能使經濟資源配置更有效。因此,重要的不再是價值命題,不再是討論資本主義有沒有價值,不需要通過論證資本與價值源泉的關系去證明資本的正義和存在的必然。重要的是怎樣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從而證明其制度的有效和優越,而這種有效和諧的運行狀態,恰恰是被概括為均衡的狀態。所以,均衡價格的討論替代了價值論的討論。這種替代,實際上是從回答為什么要選擇資本主義制度轉變為回答怎樣運用資本主義制度。
可見,西方經濟思想上,從古典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到效用價值論,從客觀效用價值論到主觀效用價值論,從效用價值論到綜合的價值—價格論,其主流地位演變的根本邏輯線索,是遵從為資本主義制度的合理性、公正性、正義性、有效性、和諧性論證的需要。這是西方經濟學為什么研究價值論的根本使命所在。據此,我們可以說,一切經濟學,一切經濟學家研究價值論,根本目的都在于為其所代表的階級以及所要求的生產方式的歷史必然性和正義性申辯。西方經濟學的價值論的使命如此,馬克思的價值論使命同樣如此。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在價值觀上究竟要說明什么
在馬克思那里,勞動是商品之間的共性,是交換價值的實體。他從抽象勞動中發現了商品世界的普遍聯系,把個人勞動和社會勞動之間的對立統一的矛盾運動作為把握商品經濟基本規律的基本范式。
價值本身呈現著一種經濟關系,價值是抽象勞動的凝結,并不是物理意義上的物質運動,而是社會經濟關系的運動。所以,我們哪怕把商品搗個粉碎,也找不到價值的“原子”。所以,商品作為對象不僅是人和物的關系,更是人與人的關系的體現。
《資本論》正文的第一句話就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占統治地位的社會的財富,表現為‘龐大的商品堆積’,單個商品表現為這種財富的元素形式。商品的價值形式是深人把握商品世界運行規律的根本。“商品的對象性不同于快嘴桂嫂,你不知道對它怎么辦。同商品體的可感覺的粗糙的對象性正好相反,在商品體的價值對象中連一個自然物質原子也沒有。因此,每一個商品不管你怎樣顛來倒去,它作為價值物總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們記住,商品只有作為同一的社會單位即人類勞動的表現才具有價值對象性,因而它們的價值對象性純粹是社會的,那么不用說,價值對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會關系中表現出來。我們實際上也是從商品的交換價值或交換關系出發,才探索到隱藏在其中的商品價值。“商品形式的奧秘不過在于:商品形式在人們面前把人們本身勞動的社會性質反映成勞動產品本身的物的性質,反映成這些物的天然的社會屬性,從而把生產者同總勞動的社會關系反映成存在于生產者之外的物與物之間的社會關系。最后,馬克思進一步寫道:“在商品生產者的社會里,一般的社會生產關系是這樣的:生產者把它們的產品當作商品,從而當作價值來對待,而且通過這種物的形式,把他們的私人勞動當作等同的人類勞動來互相發生關系。
馬克思的這類論述在《資本論》第一卷中是到處可見的。這些論述力圖說明,價值本質上決不是生產活動永恒的自然特性,而是社會關系,是圍繞勞動這種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可見,馬克思把價值歸結為人與人之間的社會歷史關系,通過這種歸結,馬克思在價值觀上告訴我們:一方面,價值是勞動創造的,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因此一切不勞而獲,無論是通過資本私有還是通過土地私有來占有價值都是對勞動的盤剝。另一方面,馬克思在價值觀上告訴我們,人類勞動的社會性質采取自發的人本身不能控制的、異化的形式實現,本來是人類勞動生產的,但卻表現為人不能支配卻反而受其支配的方式,人們勞動要通過間接交換來證明其價值,這本身就是人的經濟活動的某種異化,是不合理的。之所以有這種歷史的扭曲,是因為存在私有制,在社會分工條件下的私有制割斷了人們生產的直接社會聯系,人們生產的社會性表現為迂回間接的外在過程,要克服這種異化,最根本的在于消滅私有制,一切與私有制直接相聯系的商品價值、貨幣、交換關系都是一種歷史的扭曲,因而從發展趨勢上,從人類理想社會的價值取向上,私有制最終是要取消的。所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在價值觀上所昭示的是對商品關系和市場交換的根本否定。
4小結和啟示
(1)從經濟學中價值論的變遷及原因的分析,以及對于馬克思勞動價值論分析的根本目的的總結,
使我們看到,政治經濟學的勞動價值論與西方經濟學中的價值論的歷史使命不同、分析的目的不同,因而是根本對立的。而經濟學中不同陣營的對立,重要的不在于其具體分析工具和方法上的差異,而在于其分析背后的價值觀的不同,也正因為如此,經濟學與西方經濟學在其價值理論上形成了尖銳對立。
(2)那么我們應該怎樣對待西方經濟學呢?顯然那種認為經濟學的基礎理論具有普遍的、一般的科學意義,是無國界的、無“階段性”、無“階級性”的觀點是不可取的。對于西方經濟學我們不能持盲目崇拜、全盤接受的態度。因為,西方的經濟學理論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反映了現代化大生產和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經濟運行的一般規律,另一方面它具有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體現著資本主義經濟中當事人特別是資本家階級特殊的價值觀和利益要求。因此,我們對西方經濟理論的學習和借鑒,要以為指導,更加全面、及時和深人研究西方的經濟學理論,借鑒和吸收其中合理的和有用的因素,識別和批判其中錯誤的成份,提高對西方經濟學的研究、分析和借鑒的水平。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focus of Chinese academic circle on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is to refine 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which develops a new direction for th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 But the refin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is faced with many probl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bout this issue and gives a reasonable limit to the refining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關鍵詞: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意識形態;實踐;價值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socialist core value system;ideology;practice;value
中圖分類號:B0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6-0315-03
0 引言
當前,中國學術界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注意力集中指向提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這無疑是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豐富和發展開拓了有一種方向。但是,縱觀人類歷史,我們不得不為這種行為的未來效果產生出深深地憂慮,因為,要提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面臨的問題不少,需要排除的干擾更是繁多。
1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術類屬問題
之所以要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術類屬問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肯定該學術研究的方向和辯證地否定永恒理論的可能產生。也就是說,是要避免萬能理論的誕生。
自從人類步入了知識占領一切的文明時代,這個世界上就不再存在其他任何事物可以超越知識成為人類一種亞本能性地逐代薪火相傳之物。可以說,知識已經成為人類之精神的代名詞,成為人類于這個物質世界的最獨特的自在性。所以,任何優秀的人類文明成果,無論它先進與否,在最終,都必須在知識的界域里占據一席之地,否則就只能成為傳說,直至被湮沒于時間之河或消失在歷史之后。
而當知識形成以后,后人予以處理的方式,如今已形成一種分門別類的傳統,雖然已有越來越多的前沿學者重新覺察到知識映照的對象其實是只有相同的一個,但這絲毫不妨礙人們片面看世界的客觀性和人們分專業研究世界的合理性。也就是說,無論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終都必須成為某種專業門類的學術。于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術類屬問題就成為一種關涉二者能否很好地在人類文明中長久地占有一席之地的關鍵問題。
目前,在中國國內,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較系統地包容和深入研究的“顯學”,主要是政治學,還有哲學和法學的研究分支。除此以外,還應有法學全部、社會學、管理學、經濟學、心理學、新聞學、民族學和戰爭學等,但問題是這幾個學術門類是否樂意承擔這種極可能是出力不討好的學術任務,前蘇聯的倫理學興衰史就是一個極具代表性的警示性參考實例。另外,還有幾種讓人懷疑其是否有在中國國內開設的學術門類也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掛鉤,即,人類學、倫理學、意識形態學、精神現象學、神話學、形而上學。還有,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宗教學也是可以以某種或某些特殊方式進行系統地介入的,但需要審慎有原則。
這樣一來,我們就很難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一個輕易地學術類屬劃分:出現這種文明成果涉及較多學術門類的現象,一方面固然是因為該文明成果來自于我們人類唯一的世界,帶有這個世界對人類知識而言是唯一的反映對象的本質,即二者只是從某種特定的角度來看世界;另一方面卻是因為中國國內目前現有的學術門類無法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較全面且系統地深入研究,為此,有必要創立一個新的學術門類以解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實效用重大與學術類屬尷尬的問題。這樣的一個學術門類,不妨稱為“實踐學”,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學術類屬,可下分到社會主義實踐學中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實踐學的分支,并僅僅于少數有實力的高校在博士研究生學習階段開設,且在相應的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中采用量才而用的方針,在筆試中,不妨使用“封閉學習一周”+“依據學習內容書寫論文”的考試辦法。開設這樣一個學術門類的好處是,既能開創辯證唯物主義學術研究的新篇章,又能在確保學術研究的方向的基礎上使得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學術研究蓬勃發展,并且不會對當今世界上廣泛存在的資本主義思想的擁護者們形成強烈刺激。
2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關系問題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同為一體,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我們卻不能因為主觀情感而避談二者的具體區別,認清了二者的具體區別,我們才能準確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具體關系,進而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提煉鋪設好作業基礎。
第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雖然同屬一體,但這種同源性是基于現實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而非某種形而上的邏輯或結構,這是我們準確把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具體關系的首要原則。如果脫離了這一原則,一切都會變得無法正確結論。第二,就目前而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基礎框架,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則只是擁有了一定的利于建構的方法、方向和范圍。第三,相對而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容較為具體,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即使獲得建構也必然是內容抽象,這是由二者的學術效力所決定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著極強的形成經典的現實要求和學術訴求,那么其普適力和形式必然要基于某種不朽之物,譬如實踐標準,也只有基于實踐標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才能在有朽的需要中尋找出不朽的方向,即成為經典。第四,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構的第一手材料。當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甘愿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構的第一手材料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才能芬芳常在,同時,這也預示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由于要成為經典,其時空穿透力和內涵的縱深及廣延都將優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這兩種預期,是每一個中國人和熱愛中國的人都會有的對未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期許。
3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學術邊界
給思想安上翅膀,它固然會有自由翱翔,但若一味追求天空背棄大地,它最終唯一可以擁抱的卻只有死亡。這個道理告訴我們,不能在最終回歸現實實踐并為之服務的學術和理論,其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尷尬,因為這種存在的唯一本事就是否定存在本身。當然,比較委婉的說法是,這些學術和理論是不夠負責任的。順著這種語氣,應當說,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們有責任保證其對時代和歷史負責,即保證其可以良好地回歸現實實踐并為現實實踐服務。這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唯一需要遵守的原則,其余的,都是建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中衍生出的方法和工具。
4 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的選擇
要想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經典,從根本上需要解決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過程具備經典的解釋力和對現實世界具備經典的普適力這兩個問題,同時,解決這兩個問題的過程也是建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一種好辦法的成功過程。在這里我們采用實踐三要素的分析法來探尋這種辦法。從實踐的主體要素來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有著三個不同層次的定義,一是較狹義地僅僅指無產階級,二是相對廣義地指一切在具體行為上擁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并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貢獻的人,三是從極長遠的角度上指向全人類,具體采用哪種主體,要根據社會主義實踐的具體需要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解釋力和普適力需要,而且三者也相應地有著不同的實踐客體和實踐方法、工具。如果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為無產階級,那么一整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過程勢必將牽動中國當前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因為中國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生產資料分配制度,這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將對中國當前的所有制制度形成一定程度的否定,所以,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方式是不能適應當前中國的社會主義實踐需要的,也就是說該定義方式是不恰當的。而且,由于歷史的趨勢是向良好方向發展的,這種已不適應當前需要的定義方式也不會在未來變得恰當。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最關鍵的原因在于,隨著中國建立了無產階級的政權,中國的無產階級已經從政治制度和經濟體制上規定的無產狀態轉變為規定的公共占有生產資料的狀態,中國的無產階級應該說已變成是“公產階級”。而另一方面,人們只有在獨自占有和獨自使用一定的有朽的物質生產資料的情況下才能滿足生存、生活和發展的基本本能要求。也就是說,公有的問題最終還是要落實到每個人的“獨自占有”和“獨自使用”上才能得以解決,這就從理論上為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包容適當地私有現象提供了有力的論證。在這兩種情況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當前的實踐主體就不再可能是從狹義上嚴格定義的無產階級,而只能是相對廣義地指一切在具體行為上擁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并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做出貢獻的人,同時也是中國當前對“人民”的確切定義。但是,話又說回來,基于廣義上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實踐過程中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實踐全部并無二致,這就使得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只能是全人類而不是其他。
5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客體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為全人類,面臨的一個問題就是相應的實踐客體的確定。
首先,對應全人類的實踐客體不可能也不應該是所有非無產階級,因為無產階級遲早會變成“公產階級”,所有的非無產階級在最終要么被改造為“公產階級”,要么就是被消滅,在這種情況下,明顯地在理論上有朽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客體也就同樣變得容易隨時間演進變朽,即變得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實踐發展尤其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發展的需要,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如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客體定義為所有的非無產階級,那么,在客觀實際上,中國學術界就是從較敏感的社會意識形態層面直接對他國形成強烈干預和影響,進而會造成一種中國在理論上構建成熟的霸權思想的嫌疑。而事實上,中國一向奉行防御國防戰略以及和平共贏外交策略,從未有著以某種霸主姿態強行推進他國進行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造的想法和行為,所以,不能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主體定義為所有的非無產階級。如果既要保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觀的實踐客體具備經典性,又要保證該實踐構建最終具備較強的現實可行性,那么唯一合理的建構立足點就是與全人類這個范疇構成在邏輯上和現實上的一起共存卻又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不利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現實實踐的根源即包含著科學性和徹底革命性的批判精神的事物。于是,我們發覺,追求經典效應的最終結果使我們極為接近以創造新的宗教或神話為本質的行為,這種發現將促使我們保持警醒和慎重。同時,我們的選擇也不再可能變得輕而易舉,而是立足現實和歷史的基礎上進行系統和長遠地考慮。
6 一個不得不說的前價值觀問題
就目前而言,當前現實世界風靡全球的主流價值觀主要有科學、自由、民主這三種,所有接觸現代人類文明的人們都會深受這三種價值觀的影響,都會在日常生活中享受這三種價值觀帶來的深刻的社會變革后的各種便利,并且都會在不自覺中形成主動傳播這三種價值觀的習慣,同時也都會主動地利用這三種價值觀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問題在于,一般人是不會在花大力氣準確理解科學、自由、民主這三種價值觀之后才去使用的,這就使得這三種價值觀本身為全人類服務的嚴肅屬性與其使用的任意私有之不嚴肅事實之間產生了很難調和的矛盾。
更為重要的是,由于任何為人服務的事物在最終都必須落實到個人享有才能達到理論之目的,私有就成為人類社會諸多包圍人之范疇的實體中最遠離社會和全人類的無法拋棄的精神軀殼。這種反映客觀的邏輯推演,最終在當今世界形成了兩套在理論上和現實上都相統一的現代文明體系,即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資本主義提倡私有,在整個社會的結構上都體現了這種理念,而社會主義立足全社會,則在全社會大力貫徹公有的原則。從某方面說,這兩種現代文明體系曾經在理論上和現實上都是走向了極端,并且都在歷史上多次地為自身的極端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當前,雖然說兩種現代文明體系都已經從極端中稍有脫離,但這種脫離并未在理論上和社會結構上實現,所以必將由兩種現代文明體系承擔的因極端而生的代價還將在未來陸續出現。這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構建所不得不面對的根本問題,同時也是我們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踐客體所要面對的根本問題。
要解決公私固有矛盾,采用一方消滅另一方的策略已經被證明是有問題的,那么是否將矛盾轉化就可以解決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矛盾轉化的實質定義是暫時擱置對立和斗爭,將矛盾雙方的具體狀況進行改變,從而使得矛盾雙方的主要訴求發生一定程度的偏移,卻并非是解決了原有矛盾。而且,矛盾轉化策略的最大弊端是,一旦矛盾雙方的暫有訴求得以滿足,原有矛盾就會再次展現出來,而且會因矛盾雙方的改變而變得更為復雜。
這樣一來,良好解決矛盾的唯一辦法就只有調和一種途徑,即在肯定矛盾雙方的基礎上構建另一套辯證的體系對雙方的關系進行某種特別定義和管理。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說,則是要體現出一定程度的對私有理念的壓制和對公有理念的弘揚,而事實上,這一正是所有管理理念和理論所要面對的根本性問題,而政治理論,正是社會管理的邏輯。
參考文獻:
[1]雷韻.邊民生活中的國家權力——以廣西那坡縣洞灑屯為例[J].文山學院學報,2013(01).
自2007年由中央文明辦、教育部、國家語委主辦的“中華誦?經典誦讀行動”開展以來,經典誦讀講解進校園、經典誦讀進課堂、經典誦讀進教材的試點工作全面展開。2011年,《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2011年版)》提出語文課程要“注意課程內容的價值取向,要繼承和發揚中華優秀文化傳統”、“要注重引導學生多讀書、多積累”,并對背誦和閱讀做了量化要求,要求“背誦優秀詩文240篇(段),九年課外閱讀總量應在400萬字以上”。
在教育部“中華誦”系列活動的推動和《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的提倡下,中小學普遍開展了中華經典誦讀活動。各學校根據中華經典誦讀活動的要求,在本校開設經典誦讀課程,落實“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理念。經典誦讀課程在部分學校開展得如火如荼,如何編制經典誦讀課程的教材,落實經典誦讀課程內容,成為開設經典誦讀課程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陳琴老師編制的《中華經典素讀本》(共十二冊)是其通過長期的教學實踐,經過篩選而編制出的一套適用于小學經典誦讀課程的誦讀教材。這是一套較為成熟、得到公認的經典誦讀教材,已在全國超過70多所學校投入使用。本文從陳琴老師編著的《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和價值兩個方面來展開研究:
一、《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
本文對《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研究,以顧黃初提出的關于教材“編制理念、編制內容、編制系統、編制結構”四個維度來分析。
(一)《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理念
陳琴老師作為一名一線的小學語文教師,感嘆“日復一日在上那本只有三十來課的語文課本,含量非常少,語文應該不是這樣的”,并反思到“語文給孩子的不僅僅是認識字,它更多的是關乎一個人一生的文化素養”。該觀點與《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提出的“全面提升學生的語文素養”觀點相一致。因此,陳琴老師編制的《中華經典素讀本》倡導學生通過學習經典作品,用先賢圣人的思想來教育孩子們的言辭行文,給孩子奠定“關乎學生一生的文化素養”,以“長君子風骨、養浩然正氣”來構建兒童的心靈秩序。基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理念,結合經典誦讀課程的要求,《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理念體現在“兩個立足點”和“三個維度”上。
1.兩個立足點
兩個立足點,指立足于語言文字的積累、立足于語言文字的運用。學生通過在小學階段誦讀大量的經典作品,以背誦的形式儲存這些“文質兼美”的語言文字,形成語言材料的積累,為后期語言文字的運用提供材料基礎,以期厚積薄發。
2.三個維度
陳琴老師提倡在小學階段輸入“大量的經典的完整的文本信息,為言辭行文確立了可效仿的典范”,該觀點指出《中華經典素讀本》的三個維度:(1)“大量的”決定《中華經典素讀本》中作品的數量,即在作品的數量方面,是以“多”為主;(2)“經典的”揭示了《中華經典素讀本》中作品的內容,是以經典的文言作品為主,尤其以“原典”為主,而不是后人改編、刪減的版本。(3)“完整的”要求《中華經典素讀本》中作品的完整性,不是節選幾句格言、幾段抑或是單篇選文,而是以一部完整的作品形態為主,將作品“原汁原味”地編入教材。
(二)《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內容
語文教材內容是針對“用什么去教”的問題,指為了有效地傳遞、顯現課程內容諸要素而組織的語言文字與非語言文字材料。《中華經典素讀本》作為經典誦讀課程的教材,由文字材料(《中華經典素讀本》)和非文字材料(720課吟誦音頻)兩部分構成。
1.《中華經典素讀本》(全十二冊)
《中華經典素讀本》,是針對當前小學六年制十二學期而編排的十二冊文言讀本,該套書收錄了中華經典的蒙學、詩律、四書五經、諸子美文等共計15余萬字。小學每學期一冊,每冊劃分為60課時(共720課),每課時內容字數限制在100—150個字。《中華經典素讀本》在十二冊書的編排上,以“選文的標準”和“學習的階段性”來確定教材的內容(如下圖所示)。
《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
(1)選文的標準
《中華經典素讀本》是與當前小學語文教材配套使用的,因而在教學時間和文本容量上都會受到限制。在教材內容的選擇上,既要考慮教學時間,又要顧及文本質量與容量。因此,教材的內容是有所取舍地選擇先秦諸子,儒、釋、道三家的作品。這類“本民族以及人類歷史上所公認的經典讀本”,具有“思想性、典范性”的特點。此外,選文要考慮“適用性”,即根據學生的年齡特征和認知水平,在其可以接受的范圍之內適當增加內容的難度。
(2)學習的階段性
經典素讀的層次性
陳琴老師提出課程的編排“需分年段、有步驟”,即根據小學六年的學習階段性來編制《中華經典素讀本》。通過上圖中“經典素讀的層次性”的劃分,可以將教材的內容分為四個層次。值得注意的是,“兒歌、童謠精讀——哲史精讀”的內容難度是逐層遞增的,詩文精讀貫穿六年學習的始終。以上四個層次的劃分依據是由這四個層次的內容特點和學生的現有水平決定的。[1]
①兒歌、童謠精讀(指兒童、歌謠等作品)
兒歌、童謠以其生動簡潔的語言、通俗易懂的內容,深受剛入學兒童的喜愛,其篇幅短小、音韻和諧、節奏感強等特點可以培養兒童的節奏感、韻律感。該階段作為經典誦讀課程的初始階段,引入大量的兒歌、童謠精讀,搭建了兒童由口語走向書面語的橋梁,為研習語言文字提供了基礎,符合學生的身心特征及識字特點。在兒童誦讀兒歌、童謠的過程中,可以讓學生加快識字的速度,掌握常用的漢字,縮短閱讀啟蒙期,為后一階段“蒙學精讀”做準備。
②蒙學精讀(指蒙學讀物)
顧黃初指出,蒙學讀物都是“讀本式的字書,或四字成句,或七字成句,并注意協韻,整齊易誦,這確實比較適合蒙童習讀”。如《弟子規》中就有關于兒童養成衛生習慣的話語“晨必盥,兼漱口;便溺回,輒凈手”。用三字成句的組合方式,簡單易記,幫助兒童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等,集“修身、處事、祭祀、禮節、自然、歷史、讀書”等內容為一體,讓學生在學文習字的過程中,還能學習傳統的生活知識和事理,從而感悟圣人哲理。
蒙學精讀,是在兒歌、童謠精讀的基礎上,豐富和完善學生的識字量,幫助學生達到一定的閱讀能力,為第三層次的哲史精讀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③哲史精讀(指哲史典籍)
哲史精讀層次,主要從先秦諸子和儒、釋、道三家中選擇經典作品,集哲學、經學、史學、倫理學等為一體。該類作品具有提高學生的文學鑒賞力、美學修養、積淀傳統文化等作用。在小學階段,學生不能理解哲史作品的深層含義,但是通過背誦、積累這些語言材料,與日后人生中某一個點(或生活經驗)相契合,他們可以在這些哲理中找到答案,從而達到“厚積薄發”的功效。
④詩文精讀(指詩文作品)
《中華經典素讀本》中選錄唐詩、宋詞、元曲等篇目,都是各個朝代膾炙人口的名篇。詩歌以其凝練的語言、生動的形象、豐富的內涵和獨特的表現手法,成為小學生接觸文言經典作品的最佳選擇。學生通過大量閱讀詩歌,可以培養他們的語感、規范語言表達、為仿寫作文打下基礎。
(3)選文的內容
一年級:《三字經》、《百家姓》、《千字文》、《弟子規》、《聲律啟蒙》、唐詩88首、宋詞41首、元曲9首。
二年級:《幼學瓊林》(節選)、《孝經》、《詩經?國風》73首、《詩經?小雅》15首。
三年級:《論語》(全文)。
四年級:《大學》、《中庸》、《孟子》節選、《禮記》節選、《尚書》節選、《周易?系辭上》、《左傳》節選。
五年級:《道德經》、《莊子?內篇》節選、《列子?湯問》節選、《管子?弟子職》、《孫子兵法》節選、《墨子》節選、《荀子》節選、《韓非子》節選。
六年級:(中華美文)從先秦到清朝共76篇。主要選取《古文觀止》里的內容,部分作品以作者文集為依據。
2.720課吟誦音頻
720課吟誦音頻,是與《中華經典素讀本》十二冊內容(720課時)相配套的吟誦音頻資料。讀經典作品的方式有很多種,然而陳琴老師為什么單單選擇以“吟誦”的方式讀經典?
原因在于吟誦作為我國傳統的讀書方式,不僅可以品評作品的韻律所傳達出的情感,還對作品的創作有著一定的指導作用。用吟誦的方式來讀經典作品,在“讀”中產生的情感也伴隨著聲音的抑揚頓挫與詩中情感的高低起伏相對應,有助于學生理解文言作品,并幫助背誦文言作品,儲備語言文字材料。
吟誦這種介于唱和讀之間的一種傳統的讀書方式,具有節奏感和韻律感。用吟誦的方式來讀經典,可以培養兒童的節奏感和律動感,調動兒童學習的積極性。用吟誦的方式背書,效果也強于朗讀式的背,學生通過吟誦調的調式可以判斷作品的感情基調,從而感受作品的內在意蘊。
(三)《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系統
顧黃初指出,語文教材(指語文教科書)的內部結構,一般都包含著兩條線索(知識的線索、能力訓練的線索)和四個系統(范文系統、知識系統、作業系統、導學系統)。這四個系統的合理編組,形成一套教科書的基本結構。然而《中華經典素讀本》只有范文系統和助讀系統。這并不表示這套教材的結構不完整,恰恰相反,正是這套書的編制特色所在。
1.《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意圖決定了范文系統的三個維度
《中華經典素讀本》是為經典誦讀課程而編制的教材,而經典誦讀課程又是落實“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理念,其目的在于讓學生在小學階段積累“大量的、經典的、完整的”文言材料,故而范文系統始終圍繞“作品的數量、作品的內容、作品的完整性”三個維度展開。此外,范文作為《中華經典素讀本》編制的主要部分,服務于經典誦讀課程,落實“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理念。“民族”限制范文在國別選擇上是本民族,即我國的作品。“傳統文化”要求選擇我國傳統中的經典的文言作品,而不是現代的經典作品。
2.《中華經典素讀本》的使用目的決定了助讀系統的簡略性
《中華經典素讀本》選文全部是文言文作品,因顧及到時代的差異,文言作品相對于現代的白話文而言,理解稍有生澀,且作品中有大量的假借字。基于這點考慮,文中有通假字時,在該字的右下角標注本字,用黑體呈現,便于教師和學生使用。再者,整套教材采用大字注音,作為16開本的讀本,每頁的排版字數不超過150個字,其目的在于方便學生“讀文”。
足見,《中華經典素讀本》的助讀系統非常簡略,只有文字注音和通假字注釋。原因在于該套教材的目的是供學生誦讀,省略了注釋和譯文等輔的內容。其目的在于降低對學生誦讀的干擾,且所選內容比較常見,可供參考的書籍較多。
(四)《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結構
學界一般認為教材編制結構有兩類:一類是合編型,一類是分編型。《中華經典素讀本》采用合編型的編制結構,參照中國傳統的教科書編制法,即把經典誦讀課程的教學內容混合編制成一套教科書,整套書都以精選的范文為主體,按時間順序選擇由先秦到清代的優秀作品為范文。
《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結構根據小學六年兒童學習的階段性特點,分低、中、高三個年段,配合相應的選本內容,達到“幫助學生突破識字量——培養學生的自主閱讀能力——培養學生的寫作能力——提升學生的思辨能力”的培養目標,重視學生傳統文化知識的獲得和經典文化的熏陶,提升小學生的語文綜合素養。
二、《中華經典素讀本》的價值
《中華經典素讀本》是經典誦讀課程的使用教材,致力于推廣中華傳統文化的建設,將傳統文化中關于經典作品的教學落實在具體的小學語文課程中,且作為現行小學階段的語文教科書的補充讀本,對落實經典誦讀課程具有重要價值。同時,通過分析《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框架問題,可以為其他學校開展經典誦讀課程的教材編制工作提供借鑒的依據。
(一)《中華經典素讀本》的課程價值
在“中華誦”活動的影響下,由中華書局經典教育推廣中心組織開展創辦的“中華傳統文化教學研究基地校”(簡稱“基地校”),目前在全國已經有70多所(包括小學和中學)。在這些基地校中,部分學校結合自身學校的需求,開展了經典誦讀課程。《中華經典素讀本》是為經典誦讀課程而編制的,作為經典誦讀課程的使用教材已在這些基地校中的小學使用。
《中華經典素讀本》中的選文內容,明確了經典誦讀課程的教學內容,并將經典誦讀課程內容按年級、學期進行課時化,便于教師教學和學生誦讀,已經是運用得相對成熟的一套經典誦讀課程教材。有意愿開展經典誦讀課程的學校,可以直接將其作為經典誦讀課程的教材來使用,減輕了教師編制教材的壓力,節省學校開發課程教材的經費。
《中華經典素讀本》的內容都采用大字注音,只要具備拼音的拼讀水平的人,就可以使用這套教材,為熱衷于傳統文化教育的家庭提供了學習材料,家長可以通過這套材料和孩子一起讀經典。
(二)《中華經典素讀本》的借鑒意義
經典誦讀課程作為部分學校的校本課程,該課程強調學生積累傳統文化中的經典作品,豐富學生文化底蘊,提升學生的語文綜合素養。因此,如何選擇經典誦讀課程的教學內容,編制經典誦讀課程教材,成為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而《中華經典素讀本》作為經典誦讀課程中運用相對成熟的一套教材,對其他開展經典誦讀課程的學校,編制經典誦讀課程教材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1.明晰教材的編制理念
教材的編制理念是根據課程的理念定的,經典誦讀教材的編制應根據經典誦讀課程的理念而編制。所以,在編制經典誦讀課程的教材時,需要明晰教材的編制理念,才能合理地選擇教材內容。經典誦讀課程是在“中華誦”活動的推動和《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2011年版)》的倡導下應運而生的校本課程,是將傳統文化的教學工作落實在學校的課程當中。
小學階段的經典誦讀課程的理念,是立足于語言文字材料的積累,而不是立竿見影的效果。正如陳琴老師所說:“經典素讀的核心價值在于積淀,不在于近期的考核”。朱自清也談到:“經典訓練的價值不在實用,而在文化”。因此,在編制經典誦讀課程的教材時,要避免功利性思想的驅使,將教材的編制理念落實在學生對語言文字的積累層面上。
2.確定教材的編制內容
教材內容作為教材編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構成教材的主體。因此,教材內容在選擇和編排上的合理性以及教學方法的適切性,對整套教材具有重要作用。
(1)教材內容編排呈階段性
傳統文化中的文言作品,由于時代的間隔及語言習慣的流變,對現代人而言,具有生澀感。因而在教材的編排上,不能直接由文言入手,而是要選擇一個語言的過渡階段,讓兒童在這個過渡期走進文言、走近傳統文化。《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排以“兒歌、童謠——蒙學——哲史”的階段性內容來編排,以“兒歌、童謠”搭建語言平臺,過渡到淺易文言文讀物——蒙學讀本,在兒童已經具備識字量和閱讀能力的基礎上,再提升到帶有思辨思想的哲史作品。所以,在經典誦讀課程的內容編排上應該呈階段性。
(2)教材內容選擇呈完整性
《中華經典素讀本》所選取的內容大部分是完整的“原典”,較少部分內容由于受到課時量和教學難度等的限制只節選部分內容。一部完整的作品呈現出作者的整體思想,而被“節選”的作品意識形態是殘缺的、不完整的。我國流傳下來的經典作品,每部作品建構了作者完整的思想體系,各家作品反映出了他們的思想特點。因此,教材內容在選擇上盡量保留作品的完整性,不以編者的個人偏好而“斷章取義”,讓學生自己選擇喜歡的“某家之言”。
(3)教學方法引導呈適切性
《中華經典素讀本》在編制中,有配套的吟誦音頻。陳琴老師用吟誦的教學方法來教學生們讀經典作品。吟誦是介于讀和唱之間的一種傳統的讀書方法,我國古代都是用吟誦的方式來讀書的,因而吟誦的讀書方式適合讀我國傳統的文言作品。陳琴老師采用吟誦教學法符合文言作品的讀書方式,同時也培養了兒童的節奏感。
吟誦通過節奏的抑揚頓挫、聲音高低起伏,帶學生領略作品的情感基調。然而,“吟誦”這種教學方法要注意適切性,不是拿到文本就開始吟誦,而是在學生能讀通順,讀熟作品的基礎上再吟誦。此外,不是每堂課都要用吟誦教學法,需要理解“吟誦只是作為一種教學方法”,最終目的是讓學生積累語言文字材料。
3.取舍教材的編制系統
《中華經典素讀本》只有范文系統和助讀系統,以范文系統為主,以助讀系統為輔。用范文系統組織教材內容,用助讀體統幫助學生誦讀文本。該套教材有意撇除了練習系統和導讀系統。去除了教師對文本“望文生義”的解釋,不需要學生完成練習,而只是純粹地“讀”,積累語言文字材料。因此,經典誦讀課程在教材的編制上,根據需要而選擇相應的編制系統,去除繁雜的面面俱到。
4.安排教材的編制結構
《中華經典素讀本》的編制是以精選的范文為主體,按時間順序選擇由先秦到清代的優秀作品為范文,合編成的一套教材。在作品上,有先秦諸子、儒、釋、道等各家思想的代表作,集文學、史學、哲學、宗教學、禮俗學、倫理學等為一體。避免了分編型教材側重某一方面的特點,作為一個綜合的內容呈現。其將經典誦讀課程作為一種知識綜合的完整性課程。
綜上所述,陳琴老師編制的《中華經典素讀本》作為經典誦讀課程的教材,為有意愿開展經典誦讀課程的學校提供了教學內容,為開展經典誦讀課程的教材編制提供了借鑒意義。整套教材,從編制理念、編制內容、編制系統到編制結構,無不體現出陳琴老師編制這套教材用心之所在。該書的編制,為致力于講授經典誦讀作品的一線教師提供了一套現成的使用教材。同時,《中華經典素讀本》作為現行語文教材的補充讀物,豐富了語文課程的教學內容,有助于培養學生對傳統文化的熱愛,幫助學生積累語言文字材料,提升學生語文綜合素養。
(本文為2013年度贛南師范學院研究生創新基金項目,項目編號:YCX13A007)
注釋:
二、氏族組織的基本狀況及國家的萌芽
三、氏族組織與國家的區別及國家最終形成的標志
四、推動氏族組織向國家轉變的動力
五、結束語
一、問題的提出
120年前(西元1884年),偉大的革命導師恩格斯接過馬克思的筆,在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的基礎上,通過對前人或當時的人類學家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美國著名人類學家路易士·亨利·摩爾根的《古代社會》)的總結、分析與批判,結合自己的深入研究,寫出了不朽巨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該書沿著人類原始社會發展的歷史脈絡,為我們描繪了一幅人類經過蒙昧時代、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的三個順序相承的發展圖景;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揭示了推動人類家庭、私有制和國家從萌芽到發展的內在的、經濟的動因。這部巨著雖然公開發表已經一個多世紀了,但今天讀來仍覺得十分客觀、真實與親切。到目前為止,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對人類史前文化所作的論述和結論仍然沒有人能予以斷然地否認和推翻。正值該巨著發表120周年之際,本人特作此文,以茲紀念。
今天,我們每一個人無不是生活在一個國家中。而國家,作為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已經有四、五千年的歷史了。但是從人類生存歷史的全部過程來看,則是先有氏族組織后有國家。早在國家產生以前,人類一直是長期生活在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之中的,其時間遠遠超過生活在國家這一形態之下的時間.
國家的產生,既不是有的人想像的那樣,是偶然出現的、瞬息即生的;也不象有的人所認為的那樣,是在徹底摧毀了氏族組織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相反,國家是從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轉化而來的。我們認為,在原始社會里,氏族組織就已經是不是“國家”的國家了:它具有國家的要素和外殼。從氏族組織到國家,是一個長期漸變的過程,不但是一個從簡陋到龐大的量的發展過程,更重要的是一個從沒有階級性到有階級性的質的轉變過程。
二、氏族組織的基本狀況及國家的萌芽
關於原始社會,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已經給我們作了許多精彩、細緻地描述。我們知道,在我們平常所講的原始社會的母系時期和父系時期(即氏族社會),人們是生活在氏族、部落、部落聯盟等氏族組織之中的。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國著名的人類學家路易士·亨利·摩爾根就指出:“氏族組織給我們顯示了人類的一種時代最古、流行最廣的制度。無論亞洲、歐洲、美洲、澳洲,其古代社會幾乎一律採取這種政治方式。氏族制度是社會賴以組織和維繫的手段。”[1](P62)
(一)氏族組織——氏族、部落、部落聯盟
氏族,按照摩爾根的定義,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稱的血親團體.[1](P62)每一個成員都是具有同一不太遠的祖先的血親同胞。一個氏族就是一個社會集團,也是一個政治團體.氏族成員在氏族里共同生產、生活并繁衍后代。氏族成為氏族社會的基本單位,是氏族社會的基礎.
隨著氏族人口的增多,有的氏族便從中分出一個或幾個子女氏族,組成胞族(羅馬人稱為“庫里亞”)。為了共同防禦外族侵擾或征服外族,以及生產的需要,向個胞族又聯合起來形成了部落。部落內各氏族地位平等,互相幫助和支援,有共同的利益和聚居區,有某些共同的節日和活動,有對其他部落的交涉中團結一致。每一個部落都有屬於自己生活、生產的領地范圍,部落領地不容其他部落侵犯,并且也一般地為其他部落所承認.相鄰部落間往往隔著中間地帶,而這種地帶又往往是不固定的,部落間的交易一般都是交界的中間地帶進行。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口的增添,部落活動范圍的不斷擴張,因面各個部落免不了經常發生戰爭。戰爭的結果,或是幾個具有共同利益的部落聯合起來,或是一個強大的部落戰勝其他部落,使之臣服於己,而形成新的聯合。這種部落聯合體即部落聯盟(古希臘、古羅馬稱為“民族”)。部落聯盟是一種比部落更為高級、領地范圍更為廣闊的氏族組織形式。
這種從氏族發展到部落,從部落發展到部落聯盟,是氏族組織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順序相承的幾個階段。聯盟是氏族社會里氏族組織的最高形式,它的出現,標志著人類社會進步到即將跨入文明社會的門檻了。
(二)氏族組織機構——氏族會議和氏族首領
如同國家有國家機構一樣,氏族組織亦有氏族組織機構。這種氏族組織機構即是管理氏族社會生活、組織氏族社會生產、維護氏族社會秩序、保護本氏族利益的政權機構,主要有氏族會議和氏族首領.
1、氏族會議.“氏族會議是亞洲、歐洲、美洲的古代社會從蒙昧階段氏族制度開始形成時起直到文明階段止的一大特色。它是處理政治事務的機構,又是統馭氏族、部落和部落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1](P81)它包括氏族的氏族會議、部落的部落會議和部落聯盟的氏聯盟會議.這三種會議也表明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
形式最簡單的基層會議是氏族會議.參加這個氏族的成員是這個氏族的全體成年男女,每一個都有權在會上發表自己的意見。氏族會議的主要任務和職權是:討論本氏族內的一切問題,并作出決定;選舉本氏族的首領并有權罷免他;對本氏族成員被外族殺害的事件決定是否寬赦兇手還是採取復仇行動;以及收養外人為本氏族成員,等等。“總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2](P90)
比氏族會議高級的是部落會議和更高級的部落聯盟會議.它們都是在氏族會議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不過,部落會議的正式成員只是各氏族的首領,其他部落成員可以列度會議,可以發言,但無表決權。部落的軍事首領也是會議的參加者。易洛魁人的部落會議的主要職權就是接受和派遣使節、宣戰、媾和,同別的部落締結同盟,保衛全部落的公共利益,制訂適用於本部落的法令規范等。部落聯盟會議則是由各部落推選取出來的首領組成的。它的職權同部落會議差不多,主要也是討論并決定全聯盟的一切重大事項,對外代表聯盟與其他部落或部落聯盟進行交涉,如派遣和接受使節,宣戰媾和,處理被征服部落的事務,還負責舉辦本聯盟的重大宗教活動,負責推舉聯盟的軍事首領,并為其舉行授職儀式,等等。
一、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概念、條件和聯系。
(一)被執行主體的變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將據以執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轉由案外義務人承擔的一項法律制度。在通常情況下,它只是改變被執行人,而不增加或消滅執行義務內容。
被執行主體變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執行主體變更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執行程序結束之前,尚未執行或已經執結的執行案件不發生被執行主體變更的情形。
2、發生被執行主體變更的原因,必須是執行根據中的直接被執行人實際已不存在,例如被執行人死亡、終止等。
3、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
4、被執行主體變更的結果是使原生效法律文書中被確定的被執行人改變為原法律文書以外的依法負有義務的人來承擔執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第272條、第273條、第27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從實體義務承受看,出現以下兩種情形可以依法變更被執行主體: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后,在下列兩種情形下可以變更被執行主體:
1、如有遺產可供執行,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即可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履行義務。若繼承人放棄繼承,則不必變更被執行主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2、如無遺產可供執行或者遺產不夠執行,在實體義務不可繼承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需變更被執行主體;若實體義務可繼承,人民法院則可裁定變更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在執行程序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應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債務。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2、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分立而終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立為兩個或多個法人資格企業的,按照分立協議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分立后的企業按照其從原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承擔責任。
3、法人或其他組織被依法撤銷、解散而終止的,如果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該權利義務承受人作為被執行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被執行人撤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接受的資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被執行主體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出現法定原因,將與直接被執行人有義務關聯的案外人,依法增加為被執行人的一項法律制度。民事執行義務主體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執行人與原直接被執行人共同承擔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責任。
被執行主體追加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執行主體追加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中。
2、被執行主體追加的前提必須是被執行主體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追加的被執行主體必須是與原被執行人有權利義務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表現為同一性、責任性和連帶性,即被追加的被執行主體與原被執行主體之間相當于同一個民事主體,權利義務具有同一性和連帶性,同時,二者對履行債務是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
4、追加被執行主體后,原被執行主體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并未消除,而是與追加的被執行主體形成共同的被執行主體,這是與被執行主體變更最主要的區別。
5、被執行主體追加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追加。
(三)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區別與和聯系。
1、二者的主要聯系。
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都是在執行程序中,都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和法定程序而對生效法律文書中當事人實體權益的一種改變。從廣義上講,被執行主體的追加亦是一種變更,兩者相互融合。
2、二者的主要區別。
①基于的法律事實不同:被執行主體變更是基于原被執行主體已經消亡,而被執行主體追加則是基于原被執行主體無履行能力。
②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被執行主體變更是由新的被執行主體代替原被執行主體履行義務,而被執行主體追加則是追加的被執行主體與原被執行主體共同存在,同時共同履行義務。
③對新的被執行主體的要求不一樣。在被執行主體變更中,新的被執行主體與原被執行主體是權利義務承受關系,而在被執行主體追加中,追加的被執行主體與原被執行主體是具有權利義務的關聯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下列情形下可以追加被執行主體:
①《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70條規定,在執行中,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擔保期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上述兩種情形,就是追加擔保人被執行人,當然,提供財產擔保除外
②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即是追加與義務相關的法人或公民個人為共同的被執行人。
③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人的申請,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如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強制執行,即是追加了新的被執行人。
④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獨資企業的業主為被執行人。
⑤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⑥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申請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放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挑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二、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程序
由于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直接關系到案外人或與案件有關聯的人是否成為被執行人并承擔案內的實體義務等重大問題。因此,如何啟動和操作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程序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程序的啟動。
在執行過程中,當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的法定事由出現后,以什么方式啟動變更和追加程序,在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叫“當事人申請論”,另一種叫“法院職權論”。
申請論者認為: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法定事由出現以后,只有申請人向執行法院提出變更或追加的申請,并提供法定情形的證據,才能啟動法院的變更或追加程序,理由是申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有處分權,他不提出變更或追加的申請,就意味著申請人僅以執行根據指定的義務人為限,如果申請人明知變更或追加的法定事由存在并知道可以變更或追加,而不向執行法院表示變更或追加的意思,就表明他已實際放棄了與案件有關義務承受人的追究。
職權論者認為,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不應把債權人向法院的申請作為一個先決條件,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只要在執行程序中出現了被執行主體變更或追加的法定事由,執行法院就應依職權主動變更或追加。因為案件經訴訟,債權人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表明債權人要求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其債權實現的意愿,而被執行人死亡或終止或無履行能力,只是發生執行阻卻或中斷,對此執行法院有義務依職權查明被執行人是否有義務承受人,排除執行阻卻,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以保障債權人利益。
筆者同意職權論觀點并認為,執行過程中,當出現了被執行主體變更或追加的法定事由后,不應把債權人申請作為變更或追加的一個必要條件,而是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當然,為了方便法院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工作,也應鼓勵和支持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積極向法院提供線索和相關證據,以便法院能及時正確地做好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工作。
(二)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由執行機構辦理。
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到底應該由哪個組織或機構來辦理,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3條對此已作出了明確規定,即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第27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也就是說,無論是執行何種生效法律文書,不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決、調解書、支付令等,還是法院外的其他法律文書,即仲裁裁決書、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等,不論生效判決是一審、二審或是再審作出的,凡是需要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都一律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
三、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幾種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情形。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
2、變更私營獨資企業業主為被執行人。
3、被執行人分立時的主體變更。
4、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的主體的追加。
5、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時執行主體的追加。
6、追加或變更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7、追加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四、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幾個問題的思考。
(一)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主體的變更和追加,不僅僅是一個程序問題,更 多的是一個涉及到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問題,因此,對在執行程序中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裁定,當事人對此是否該擁有上訴權?司法實踐中,對此類裁定,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此也不能行使上訴權,而是采用復議的形式,但復議與上訴存在著本質的不同,復議不能從根本上有效監督、制止違法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行為。因此,現行民事訴訟法應補充規定對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的裁定,當事人應享有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