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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認購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認購甲方商品房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認購標的的基本情況
乙方所認購的商品房為甲方開發的位于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商品房)。該商品房的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以上面積均以房地局測繪中心最終測繪面積為準。
二、認購標的的價款
該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積計價,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三、認購款
乙方于本認購書簽訂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認購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該商鋪屬一次性付清款項,出賣人和買受人無任何爭議。且在簽訂本協議時表示甲方已收到該款項。
甲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簽約通知次日起_____日內,到銷售現場與甲方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協商一致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甲方應在取得預售許可證____日內通知到乙方,因甲方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到乙方,因此產生的不利于乙方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甲、乙雙方在上述約定的期限內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約定的期限屆滿次日起超過_____日的,本認購書自行解除。甲方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次日起_____日內將已收取的認購款返還給乙方,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及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乙方已交納的認購款抵作該商品房的購房款,無須再補購房款。
四、其他約定
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變更認購人的,甲方應積極配合。
買受人已一次清購房款,甲方不得將此房進行調換,同樣甲方不得將此房另出售給其他人,否則將作為違約處理。
五、附則
本認購書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認購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認購書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后本認購書自行終止。本認購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房付了定金,賣家卻不賣了
問:五個月前,我和房主張彥簽訂了《定金協議》,約定張彥將其名下110平方米的房屋,以64萬元的價格賣給我。雙方約定定金為5萬元,預付房款45萬元(含定金),余款待我取得房產證后5日內由貸款銀行直接劃入張彥賬戶。如我反悔則不返還定金,若張彥反悔則雙倍返還定金。當天,張彥把房及有關資料給我,我也將45萬元支付給張彥。
可是現在張彥書面通知中介公司轉告我,《定金協議》暫緩執行,需要買賣雙方另行協商等。后張彥又以“尚未簽訂買賣合同”為由,不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是履行《定金協議》,還是繼續簽訂并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答:該《定金協議》雖名稱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協議》已基本涵蓋了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雙方的真實意圖是簽署買賣合同,只是賣方尚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這才冠以定金協議之名。買方除了支付定金外,還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賣方也把房屋交付給買方使用。雙方實際履行的內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疇,而涉及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遂認定該《定金協議》的性質是房屋買賣合同,現賣方取得了房屋產權證,該買賣合同當屬有效。
在實際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質不僅看合同的名稱,還應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并結合雙方的簽約目的,實際履行情況予以綜合認定。此外,《定金協議》雖然也約定了雙方均可反悔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在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賣方作為違約方無權主動要求適用該條款,來承擔較低違約責任,達到毀約的目的。法律規定了買賣合同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合同。
究竟由誰掌握生育的權利?
問:我今年25歲,去年年初結婚了。婚后,公公婆婆經常催促我們早點生小孩??晌矣X得自己還年輕,加上工作還不太穩定,就勸父母不要心急。老公當時也很支持我。
一個多月前,我發現自己意外懷孕了。如果現在生小孩,就等于我主動放棄工作,老公一個人的收入根本不夠養活一家幾口,所以我想做人工流產??蛇@時候老公突然不同意了,很嚴肅地跟我提出“生育權”,說男方也有這個權利。我想知道生育權到底掌握在誰手里?
答:根據婚姻法相關法律法規,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享有不生育權。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能強制實現自己的生育權。
二手房交易前糾紛增多的現象是交易對象失信的表現,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前,按照相關法律,交易雙方都應當履行“先合同義務”,不履行“先合同義務”者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房產律師在此提醒二手房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前,莫忘履行“先合同義務”。
表現
不履行先合同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據上海市房地產協會法律咨詢部主任、德尚律師事務所陳世福律師介紹,二手房交易中出現了一種新現象,即交易中的一方不履行“先合同義務”。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簽訂之前、交易洽談過程中,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不履行先合同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履行“先合同義務”的表現形式有:上家已獨家委托中介商,并且收了下家的定金,但遇到樓價上漲便隨意撤單;上下家在中介商那里獲取了商業信息后,隨意甩掉中介商,手拉手成交;出售的房屋已被下家確認,上家已預收了誠意金,待購房人辦出了按揭貸款后,上家以“家里人不同意售房”為由毀約……二手房交易中出現的這些糾紛,緣于上下家以及中介商缺乏法律方面的相關知識。交易雙方往往片面認為,只有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后才能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他們不清楚,在交易洽談過程中,也有一個履行法律義務即“先合同義務”的責任承擔問題。
據陳世福律師介紹,“先合同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因此,不履行先合同義務應承擔《合同法》第42條的締約過失責任。
陳世福律師為此建議,合同雙方應遵守游戲規則,立法上也應更加完善,以增強締約過失責任認定的可操作性。
內容
五項內容構成先合同義務
陳世福律師提醒購房者,二手房交易締約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瑕疵告知義務
內容:
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還是中介商應當將交易房屋所具有的瑕疵告知購房人,不得隱瞞。比如該房屋已設定了抵押;或者該房屋有質量問題等,都應如實告知購房人。否則,因為該瑕疵而造成簽定的合同無效或被撤消的,則要向購房人賠償損失。
案例:
上家收了定金,樓價上漲便隨意撤單;下家通過中介獲取信息,買房時甩掉中介,與上家“手拉手”成交……二手房市場在日益紅火中發生的糾紛屢見不鮮,其中不少糾紛產生在房屋交易之前。
二手房交易前糾紛增多的現象是交易對象失信的表現,而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前,按照相關法律,交易雙方都應當履行“先合同義務”,不履行“先合同義務”者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房產律師在此提醒二手房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前,莫忘履行“先合同義務”。
表現
不履行先合同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據上海市房地產協會法律咨詢部主任、德尚律師事務所陳世福律師介紹,二手房交易中出現了一種新現象,即交易中的一方不履行“先合同義務”。
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簽訂之前、交易洽談過程中,合同訂立當事人一方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不履行先合同義務,而致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不履行“先合同義務”的表現形式有:上家已獨家委托中介商,并且收了下家的定金,但遇到樓價上漲便隨意撤單;上下家在中介商那里獲取了商業信息后,隨意甩掉中介商,手拉手成交;出售的房屋已被下家確認,上家已預收了誠意金,待購房人辦出了按揭貸款后,上家以“家里人不同意售房”為由毀約……二手房交易中出現的這些糾紛,緣于上下家以及中介商缺乏法律方面的相關知識。交易雙方往往片面認為,只有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后才能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他們不清楚,在交易洽談過程中,也有一個履行法律義務即“先合同義務”的責任承擔問題。
據陳世福律師介紹,“先合同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有其它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因此,不履行先合同義務應承擔《合同法》第42條的締約過失責任。
陳世福律師為此建議,合同雙方應遵守游戲規則,立法上也應更加完善,以增強締約過失責任認定的可操作性。
內容
五項內容構成先合同義務
陳世福律師提醒購房者,二手房交易締約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主要有五個方面的內容———
瑕疵告知義務
內容:
二手房的提供者,不管是上家還是中介商應當將交易房屋所具有的瑕疵告知購房人,不得隱瞞。比如該房屋已設定了抵押;或者該房屋有質量問題等,都應如實告知購房人。否則,因為該瑕疵而造成簽定的合同無效或被撤消的,則要向購房人賠償損失。
案例:
上家張先生與下家李小姐與中介商簽訂了一份居間合同。并當場約定5日內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然而,在5天當中,雖經李小姐多次請求及中介商督促,但張先生拒絕辦理簽約過戶手續。李小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
忠實的義務
內容:
二手房交易中,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有關信息屬商業秘密,但基于此種信息的特殊性質,按照一般的常識,二手房交易當事人不能泄露更不應當以此搞手拉手交易,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XX年11月,還某、龔某、季某先后來到上海萬乾房屋置換經紀有限公司靈石路分公司,要求上門察看在該處掛牌出售的房屋。萬乾公司隨即要求3位看房者填寫《看房約定書》,規定看房者自看房之日起3個月內,不私自與出售方或通過第三方簽訂所看房屋的轉讓合同,否則需向該公司支付房屋轉讓總價2%的違約金。
商品房認購書
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認購人(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認購甲方商品房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認購標的的基本情況
1.1 乙方所認購的商品房為甲方開發的位于 市 區 項目中的第 樓 單元 號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
1.2該商品房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閣樓面積為 平方米。以上面積均以房地局測繪中心最終測繪面積為準。
二、認購標的的價款
2.1該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積計價,單價為人民幣 元/平方米,房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閣樓按套計價,單套為人民幣 元(大寫: )。
2.2房屋總價款為2.1所列款項之和,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三、認購款
3.1乙方應當于本認購書簽訂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認購款計人民幣 元(大寫: )。乙方逾期未支付認購款的,該認購書自行解除,無須另行通知,甲方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3.2甲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簽約通知次日起 日內,到銷售現場與甲方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協商一致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本款約定的期限為協商簽約的起始時限,而非終止時限)。
3.3乙方未在3.2條約定的期限內與甲方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的,該認購書自行解除,無須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認購款不予返還,甲方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3.4甲、乙雙方在3.2條約定的期限內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第3.2條約定的期限屆滿次日起超過 日的,本認購書自行解除,無須另行通知。甲方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次日起 日內將已收取的認購款無息返還給乙方。
3.5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乙方已交納的認購款抵作該商品房的購房款,無須返還給乙方。
四、其他約定
4.1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變更認購人的,需征得甲方的同意。(變更為父母、夫妻、子女的除外)。
4.2乙方在本認購書中提供的聯系地址和聯系電話是甲方通知乙方的依據。乙方保證其提供的信息準確無誤。若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信息不能聯系到乙方的,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五、附則
5.1本認購書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認購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本認購書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后本認購書自行終止。本認購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 一) 理論爭議對小產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主要有有效說、部分有效說和無效說。
1. 有效說
主張小產房買賣合同有效主要是因為買賣合同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在目前農村房屋逐步確權的情況下,農民對于自己的個人私有財產,當然有權處分。因此,實踐中,對已經出賣的小產權房,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買受人對房屋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2. 部分有效說
在房屋轉讓過程中,我國雖然實行房地一體主義,但房屋和土地畢竟分屬于不同的標的物,所以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也是不同的財產所有權,不能混為一談。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而宅基地的轉讓無效。
3. 無效說
現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是嚴禁買賣的。如果允許宅基地流轉,將會導致農民房屋的再次修建,而農民房屋的再次修建可能會占用耕地,而占用耕地明顯與法律政策相違背。但是,無論觀點如何激烈,實踐當中,由于小產權房廉價的價格,居民對小產權房仍然是趨之若鶩。之所以出現上述原因,主要是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受到限制,不具有城市商品房那樣的流通性。
( 二) 域外立法考察
關于土地使用權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變更登記的情況,大陸法系國家(地區)多采用租賃權的立法模式,如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等。
1. 日本日本《假登記擔保契約法》第10 條規定: 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屬于同一人所有場合,就其土地為擔保假登記時,基于該暫登記為本登記場合,視為以其建筑物所有為目的而為土地的租賃。與此場合,其存續期間及租金,因當事人的請求,由法院定之。
2. 我國臺灣地區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債編1999 年修訂后,增訂的第425 條也有類似規定。上述規定,即所謂土地及其上房屋所有人非同一人時成立的法定租賃權。綜上,無論從現實需要和法理論分析,還是從比較法角度分析,在土地使用權不能流通而其上的房屋所有權不能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對房屋的使用均作了不同的規定。
二、小產權房訴訟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分析
( 一) 小產權房訴訟的現狀
小產權房糾紛案件出現增多的趨勢。審判實踐中,對于買賣小產權房的合同效力問題,各地法院的審理思路基本一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魯高法〔2011〕297 號】中明確對于因買賣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小產權房而引發的糾紛案件,要嚴格貫徹國家的公共政策和誠信交易秩序,依法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并通過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等方式避免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失衡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下發的《關于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 試行) 》中亦規定城鎮居民就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的小產權房與他人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小產權房的買賣問題,專門于2013 年12 月23 日下發了《關于對涉及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慎重處理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民庭對于已經受理的相關案件,應當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在相關法律政策尚未出臺前,不應以判決方式認定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法院在掌握小產權房執行手段上,一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由債務人自行將涉案小產權出賣,用出賣房屋的價款償還債權。二是當事人雙方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由法院出具以物抵債裁定書,確認所有權的轉移以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時,法院可根據最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之規定,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法院自行變賣。
( 二) 問題分析
1. 惡意毀約多。之所以出現小產權房訴訟糾紛,是由于當事人惡意毀約。往往出賣者以極低的價格出賣后,房屋漲價,進而以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提起訴訟。
2. 案件執行難度大。在被執行人不同意以房抵債的情況下,小產權房因為不能流通,所以不能進行評估拍賣,當然,不排除有個別法院依然進行評估和拍賣。
3. 對買受人的權利救濟不足。一旦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會基于誠信原則及雙方的過錯程度來判決出賣方返還買受人部分錢款,但是,買受人執行起來困難重重,又會陷入執行難的怪圈。
三、完善我國小產權房的建議
為了充分保障房地產市場的交易秩序,應當針對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執行混亂問題對小產權房問題進行完善,便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導人們更多自由選擇。有鑒于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 一)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的,可認定其買賣有效; 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人員出賣小產權房的,一般應認定其買賣行為無效,如本文開頭列舉的案例,因為宋某與陳某非同一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因此,宋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系無效合同。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結合房屋買賣的時間、是否支付價款、交易的目的及房屋的現狀等判斷房屋交易的真實性,在執行程序中避免被執行人借執行異議之訴來轉移財產。
( 二) 規定法定租賃權
利用債權法中的法定租賃權來解決買房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法權狀態。這樣,既實現了買房人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 或集體建設用地) 及合法擁有房屋的狀態,也最大限度地維系了現存社會秩序的安寧與穩定。
( 三) 不宜評估拍賣小產權房
因為買受人的主體涉及社會人員,比較復雜,往往與出賣人非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如果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競買了涉案房產,勢必與法院審理時適用的法律相互矛盾。因此,雖然《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了評估拍賣程序,但是不宜適用。在此情況下,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者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涉案房產以抵償債務。
( 四) 暫不受理小產權房糾紛案件
小產權房的買賣是雙方明知的,基于維護交易和誠信原則,法院對于涉及小產權房買賣的糾紛應暫不予受理,以懲罰惡意毀約者,同時避免法院的處理原則與今后即將出臺的小產權房政策相互沖突,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影響司法權威。
( 五) 不宜將小產權房列為執行標的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下,司法審判小產權房糾紛案件既要考慮司法導向與國家法律、政策相吻合,又要兼顧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因此,法院要想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很艱難的。如果法院將小產權房列為執行標的,買受人在要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發證時會遭到拒絕,一方面勢必使司法權威陷入尷尬的境地,另一方面買受人會遷怒于法院,使法院陷入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