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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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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規范作用

法律的規范作用范文第1篇

摘 要 法律作為一種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有其特有的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對于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對社會生活發揮著深刻的影響和作用,可見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視,但是單靠法律來調整社會關系顯然是不夠的,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們要對法律有清醒而冷靜的思考,正確認識法律的局限性,并對其加以克服,從而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

關鍵詞 反差 法律的局限性 對策

一、問題的提出

法律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法律對于人類以及社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法律的作用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但是法律的這些巨大作用的發揮常常與預期目標之間存在反差:第一,從法律條文的某些內容來看,法律的預期目標并不能達到主要是由于現實條件不具備;第二,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現實條件基本具備的情況下,有時仍不能達到法律的預期目標;第三,在實施效果上,有時不僅沒有達到預期目標,反而會與預期目標相反。由上可以看到,這些反差使得法的實際作用顯得無能為力,那么就可以得出法并不是萬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法律的局限性問題引起了我們的廣泛思考。

二、原因分析

由上文可知,我們已經意識到法律的局限性,但究竟其原因如何,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調整范圍的局限性

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法律不能都予以干預。有些問題不能用法律來調整,法律不能干預到人們的私生活領域如愛情、友情,以及人們的內心世界如人們的思想、信仰以及人們的良心等等,法律不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手段,如果這些領域都用法律來解決,不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甚至會出現負面價值。可見其他調整手段可以干預法律不便干預的領域,法律只是保證人們的最后一道屏障,其調整范圍有限。

(二)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1.法律的抽象概括性方面

作為一種規范,法律是有抽象概括性的,其不可能通過長篇大論、包羅萬象去窮盡一切可能發生和存在的社會現象,而是對社會生活中重復出現而又有千差萬別的事物的共性進行抽象概括,以便普遍適用于相關的社會現象,這樣一來法律就不可能涵蓋各種事物所獨特的方面,使得法律在廣泛適用上受到限制。

2.法律的滯后性、相對穩定性方面

法律只有具有相對穩定性才會具有權威性,但是社會生活是具體易變的,社會是發展的,法律不可能預先包容全部社會現象。薩維尼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即逐漸與時代相脫節①。”可見法律只要制定出來后就存在缺陷了,越是穩定的法律其滯后性就越明顯,因此任何法律都存在一些規則空白和不適應性。

(三)立法者的局限性

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其制定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立法者自身的原因而表現出來的,具體如下:

1.立法者認識的局限性。由于立法者本人的認識及習慣,加之社會生活的多變性、復雜性,不可能準確無誤的預測出在以后的社會生活中可能發生的現象,不能達到全面了解。

2.立法者主觀方面的局限性。立法者在制定法時往往會根據統治階級的利益和要求,擴大他們自身的權力,而忽視老百姓的權利,使得法律顯得不公正,降低人們對法律的信任。另外立法者在制定法時主觀上一旦存在過失,可能會造成立法上的疏漏,使不法分子規避法律、鉆法律的空子,從而降低法律的社會效益。

三、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對策

法律的局限性是任何法律都難以避免的,我們應當充分認識法律的局限性,從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具體對策如下:

(一)綜合運用多種調整手段

社會調整手段包括法律、政策、規章、道德及其他社會規范,還有經濟、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在解決復雜的社會矛盾和糾紛時,不能僅僅依靠法律來解決,要綜合運用其他的調整手段,多渠道多方式的進行調整,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社會現實中存在的問題,達到解決糾紛效率之高、成本之低、效果之好。

(二)克服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運用靈活的立法策略來克服法律的抽象性、概括性與僵硬性。這要求立法者在保持其規范的普遍適用性的前提下,適當兼顧特殊性及變通性。例如:“(1)在規定一般法律原則時,要同時針對不同的行為及不同的事件作出例外的區別對待;(2)在維護法律穩定的前提下,對變動的社會現象及時做出取舍,修改舊法制定新法;(3)賦予執法和司法人員適當的自由裁量權,以便他們在法定的幅度內有處理個案的主觀能動性,使立法能有廣泛的適用性②。”另外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立法的復雜程度,法律不可能顧慮到個別現象,這就需要依靠司法解釋來彌補,司法解釋的靈活性可以來解決個案的問題,使個案能夠一一對號入座,這樣就能避免立法中嚴格規則的僵硬性及立法的抽象概括性。

(三)完善立法制度與立法技術,以防止立法者在立法時人為的疏漏

1.提高立法者的法律素養,增加他們對社會的廣識度,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和高度的敏銳感,以減少立法的疏忽及疏漏。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發動全體公民來提出方案,利用全人類的智慧來制定法律,這樣可以避免立法者的主觀隨意性、任意性。

2.在立法技術上,注重立法體系的內部和諧,避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之間的沖突,也避免不法分子規避法律的漏洞,從而使執法者在執法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任何一個國家、一個社會都是有法律存在的,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行的,也不可能會有其他調整手段來完全代替法律的,法律是發揮巨大作用的,但是法律也不是萬能的,而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我們要正確認識法律的局限性,要做到對法律進行適時地彌補和修正,以便更好的加以適用,這樣我們才能規避法律的局限性。

注釋:

①夏勇.走向權利的時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438.

②郭道輝.法理學精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277.

參考文獻:

[1]時顯群.法理學.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

[2]劉金國,蔣立山.新編法理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

[3]朱景文.法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4]潘晨子,李建華.論法的局限性.知識經濟.2009(7).

法律的規范作用范文第2篇

關鍵詞 法律的局限性 立法局限 法的實現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立法及司法實踐表明法律是不完備的,有缺陷的。法律在從創制到付諸實施的過程中,由于立法者和法律自身的原因及客觀因素的影響,不可能完全達到預期的效果。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點工具的特質,在取得其積極價值之同時不可避免地要付出的代價。法律的局限性是在一定條件下,人們認識能力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的體現。

一、法律局限性的表現及其成因分析

(一)立法引起的局限性。

立法即法律的創制是立法者為了分配社會利益而設定權利義務的活動。法律作為立法者創制活動的產物,因立法者認識上的非至上性,非終極性而表現出以下局限性:首先,法律并非完全真理。法律作為設定的存在,不可能完全正確地對各種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社會關系復雜多變,立法者對其認識永無止境,并且立法者不能完全擺脫其立法的社會歷史環境及其自身素質水平的制約。其次,法律的不周延性。法律對社會生活應有最大的涵蓋面,但立法者不可能預見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并據此設定行為規范。事實上,任何一種法律制度必然都是不完整和有缺陷的,而且根據邏輯推理的過程,也并不總能從現存法律規范中得出令人滿意的判決。

(二)法律自身屬性所導致的局限性。

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和普遍的規范。”這是對法律屬性的精確概括,也是法律的必然要求。但是,法律的這些自身屬性也可能背離人們的愿望,成為法律自身屬性所導致的局限性,具體表現為法律的滯后性、不確定性和僵化性:一是滯后性。法律的確定性要求法律應保持相對穩定,但法律所調整的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卻是不斷發展的,立法總是落后于現實。二是不確定性。制定法是確定的,但不是完全明白準確不致引起歧義的。法律語言和其它因素的存在使法律的確定性是有限的,法律的不確定性在所難免。三是僵化性。法律的固定化和明確性導致了法律規則的刻板與僵硬,固定化意味著一個時期之內它是不會因適應客觀需要而予以改變的,明確性則意味著以一個簡單明了的規則直接應付各種復雜的情況。

(三)法的實現過程中表現出的局限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要發揮其功能,滿足社會秩序的要求,才能實現其價值。然而現實生活表明,法律在其功能上也存在局限:

首先是法律的行為規范功能的局限。法律的不周延性,不確定性使得法律評價、指引、預測人們行為及其后果的作用難以實現。法律并非完全真理,其滯后性也使其難以保護人們的權利和自由,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法律真空”也是有目共睹的。法律規范必須與其它社會規范相配合、相協調,其功能才能充分地發揮出來。

其次是法律調整范圍的局限性。法律調整社會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廣泛領域中的各種社會關系,但它只限于人們的行為范圍。正如馬克思說:“對于法律來說,除了我的行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對象,我的行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領域。”即使在對行為的規范上,也不是法律都可以或應當干預的,譬如與社會利益無關的人們的私生活領域,一般就是法律的。

二、對法律局限性的克服

只有充分意識到這些局限,在法律的運行中才能采取措施補救,力求把負面影響減少到最小。從立法到法的運行,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來克服法的局限性。

(一)法與其他社會規范的協調。

1、法律與道德的協調。法律和道德都是社會的重要行為規范,兩者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且都不同程度存在自己的局限性。作為調整社會的兩種手段,兩者并未互相對立。法律與道德各自所具有的局限性決定了他們相互之間可以構成功能上的互補關系。在調整對象、規范內容、功能實現方面都可以進行協調。

2、協調法與政策的關系。政策比法律具有較大的指導性、號召性、教育性與靈活性。可以作為法的先導,以彌補法的時滯;作為立法的指導,明確立法的目的;作為法的補充,補充立法的疏漏與僵化。

(二)提高立法的質量。

首先,提高立法的科學化和理性化程度,搞好立法預測,使立法具有科學性、前瞻性。第二,采取有一定彈性的立法方略,在保持規范的普遍性、確定性的前提下,適當兼顧特殊性和變通性。第三,完善立法制度與立法技術以防止人為的疏漏。

其次,加強法律解釋。法律解釋手段作為立法的補充在法律生活中占據相當重要的位置,法律存在漏洞時,可通過解釋彌補,并在總結的基礎上,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科學設定自由裁量權。

司法自由裁量權是雙刃劍,必須準確把握司法自由裁量權合理運作的內涵,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首先,明確自由裁量權只有在具體訴訟活動中直接參與審理的法官才得以行使;其次,法官主觀上必須善意,自由裁量權并不是授予法官隨心所欲的權力,它只是將法律的任務即解決糾紛,把社會承認的公平合理觀念所要求的東西加以實施和使之具體化。另外,法官裁決必須在客觀合理的基礎上做出。

(作者單位:杭州中美華東制藥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徐國棟著.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2]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3]劉金國.論法的實現.政法論壇(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2年第一期

法律的規范作用范文第3篇

關鍵詞:李達 法理學思想 唯物辯證法

一、李達法理學研究的背景

李達作為我國馬克思法學家中的一員,在我國早期傳播的過程中,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時期,我國法學領域關于法理學的教材不過是對我國舊時期法律思想的表述。它們所代表的主要觀點,是半只半封建社會的法學思想,]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研究法理學。當時的法學學生在法理學的學習上也感到迷茫,法理學的研究更是如此。

思想傳入我國后,中國早期的學者李達運用來改造社會。在法律研究方面,李達對我國古代的法律思想和西方各學派的法理思想進行比較分析。各學派法理思想,服務于他們所代表的階級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不足,不是科學的法理學思想。李達力求認識法律的本質,找到一條解決中國問題的道路。于是,他對西方的法學觀點進行批判性的學習,借鑒其中的優秀成果;同時深入研究唯物史觀,找到適合我國現實的新路子。李達在法學理論出現困境的情況下,運用原理,對法理學進行探究完成《法理學大綱》的撰寫工作。我國的法理學研究進入科學的道路。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法學教育進入新時期。但是,對法理學的全面研究,我們還存在很大的不足。李達的《法理學大綱》為我國法學理論指明了正確的研究方向,是法理學研究的一大財富,對構建科學的法理體系發揮積極作用。

二、李達法理學的內容

(一)法律與國家的關系

新時期,我國法學學者主要從兩個方面對法律與國家的關系進行探索:一是法律與國家何為首的問題;二是如何處理法律權利與國家權利之間的關系。

李達在仔細分析各派的國家觀與法律觀之后,總結出如下的觀點:從時間先后順序來看,早期的神學的、絕對主義的、民約論的、玄學的國家觀與法律觀,這些學派的觀點大致可歸納為從神學的意志延伸到人類的意志、從君主的統治到君民平等、從相對理論到絕對理論的逐漸進步提高的過程。

在這些不同的歷史時期,各法理學派也對其做出了不同見解,同時也指出了統治者追求利益的目的性。但就其本身來說,不僅發展了同時代的經濟體制,而且提升了國家的生產力。從這個方面來說,即使歷史不同時期的法律觀有差異之處,但總的來說對人類社會都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單純的從國家和法律兩方面上來說,他們并沒有明確國家和法律之間本質的區別和聯系。所以,從理論層面看,它們都是主觀形式上不具備真實性的,并不是客觀上具有科學性質的。通過對各學派法理學的不足之處分析后,李達系統總結了國家和法律的觀點:法律是以國家為形體,國家是以法律為靈魂。有國才有法,只有國家建立起來,法律才能應運而生;有法才能安國,只有在嚴格的法律體制下,國家才能安定繁榮的發展。國家是人類階級社會的產物,是階級之間的矛盾沖突的結果,國家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其目的必然是維持階級統治,保證統治階級的利益。國家目的的實現,需要國家履行對內對外的基本職能,即對內鎮壓暴亂,以防被統治階級的破壞;對外防備外來勢力的侵擾,維護統治秩序的穩定。然而國家要有一定的公共權力才能完成這兩大使命;而掌握公權力的機關,是由各級政府構成的;任務的完成需要有相應的物質基礎---國家稅收。國家需要擬定各種法令規則,賦予各級政府統治權力從而組織公權力和掌握公權力。與人類初期的氏族社會不一樣的是,這些具有國家強制執行力的規則(法律)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公權力)來保證實施,林林總總的細則就形成了國家條令也就是法律。通過分析,李達闡述了國家與法律的本質聯系:法律是國家實現目的的工具,國家是法律所依附存在的實體。

李達在從法理學層面上對國家與法律關系的解析可謂字字珠璣。然而就其論證過程來說,顯得有點簡單。李達沒有把中國當時的實際狀況進行比較分析,只是簡單的指出了國家和法律發生、發展過程中的經濟和階級制約因素。

(二)法律本質與現象的區別聯系

本質和現象之間是對立統一的關系。關于現象的認識,是指事物的表面特征以及這些特征的外部聯系。法律的現象是指法律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來的而為人們直接感知的外表形態,法律本質則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因此,我們鉆研法律的本質,就需要認真的觀察法律在現象中所反映出來的本質特征。

李達闡述法律現象在個人層面上的表現是指,個人在法律現象中是自由與平等的,“個人自由的保障,是通過法律現象來實現的”。李達在法律的本質與現象中指明,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和實質上的自由、平等。在憲法上,公民享有一系列的自由、平等的權力是形式上的自由與平等,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公民擁有自由資產是真實的實質自由,在經濟上的平等可認為是真實的平等。所以,“法律表現為形式,經濟則是反映的內容”。在分析兩者之間的聯系上,雖然在法律形式上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人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人們在守法方面是平等的;但是從實質平等上來看,財產自由是實現人們在法律上的自由與平等的基礎。因此,李達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相對的自由、平等而非絕對的自由、平等;因而是在不公道基礎上實現公道的。

李達指出:在法律上財產關系,是基于私有制的產生而結成的財產關系,是擁有國家財富的階層的經濟結構,我們可以稱把它歸屬于上層建筑。如此說來,李達所說的法律上的財產關系體系,也就是統治階級的經濟結構在法律現象的另外一中稱謂而已。在眾多的法制體系下,法律的最根本的關系,可以說是階級關系。法律最根本的特性即是階級性。由此可知,李達闡述的在法律層面上的經濟結構體制,又可以稱之為是階級統治在法律現象中對經濟的另一種本質描述。李達指出了法律本質――階級性。運用唯物辯證法研究法律時,李達更傾向于兩個方面的因素,即經濟和階級;而不是像其他一些法理學派的學者,認為唯物史觀的法律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但他們忽視了法律對經濟基礎的能動作用。

(三)法律本質與道德的區別聯系

為了更加深入地對法律本質問題的研究,李達提出從道德層面上與法律本質之間關系的探究。法律的本質是階級性。各派法理學關于法律的本質都有不同的見解,但李達通過分析認為他們沒有明確的表明法律的本質。關于法律的本質這一問題,各大學派基本上都對其提出過一定的見解,如康德的“道德命令”、斯達木拉闡述的“社會公平”、黑格爾提出的“在倫理上觀念的現實性”等。如果我們要揭開道德的本質,李達提出從法律的本質與道德關系加以分析。

首先,李達從源頭上把道德和法律進行對比分析,很大程度上闡述了兩者之間的區別和系。李達表明,在現實社會中,道德和法律之間的不同點并不十分明顯。在人類社會的早期,人們群居生活。他們為了生存的需要,受生產力發展狀況的制約,人們相互間以平等互助的方式生存,我們用道德標準來觀察那個時期人類的行為,可以用平等、公平、互助、相愛等等。進入奴隸社會時期,因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當時社會上一些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出現分化的現象,隨之而來的是基本道德逐漸轉變為偏差的階級道德的變化。這時的社會平等互助的基本道德開始轉變為階級統治、剝削他人的一種階級新道德。奴隸社會時國家出現,統治者開始將新道德編訂為法律以國家強制執行力維護其經濟基礎。如此一來,就呈現出道德規范的一部分變成了國家法律。在原有的道德規范中,把不利于經濟發展的部分制定成明令禁止的法律條令,同時把能夠促進經濟增長的部分制定成倡導性或準許性的法律條令。除此之外的與經濟發展不相關或對其發展影響不大的部分,統治階級認為沒有強制執行的必要,所以采取不干預人們自主選擇的手段。由這些可以知道,不管是在人類社會前期、發展的中期和現在,刻意的把法律和道德分開來說都是很困難的。所以說,李達認為沒有必要用抽象的方法區分法律和道德的關系。

其次,從不同的階級階層來看道德。階級性是法律的本質屬性,法律實質上是統治者的道德。這樣,沒有國家強制力的道德規范被分為兩類:一類是服務于統治階級的道德,從而服務其相應的經濟結構;另一類是被統治者的道德,與統治者的經濟結構相背。由此,李達表明道德是與階級性分不開的:在人類社會發展到出現階級層次后,這些統治階級所制定的道德規范與被統治的階級道德規范在內容和形式上是有所不同的。對這類問題做進一步分析,李達表明法律與道德可以說都有階級性的特征。各大法理學派僅僅只是法律本質等同于道德而進行簡單的研究說明,但是李達并不持相同的觀點。不過李達也認識到道德具有階級性這一觀點存在的合理性。

綜上,我們應該肯定,李達對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的闡述。

(四)法律的基本屬性

法律的基本屬性就是通常說的法律的特征,法律的特征表明了法律的本質。李達為了闡明法律的本質,認為闡明法律的屬性是不可或缺的。李達把法律屬性概括為規范性、命令性、強制性和造價性四個方面,法律的基本屬性是要通過某些必要的形式展現出來。這也是法律具有本身屬性并區別于其他規范的表現。規范性是針對常人設定的行為模式;強制性是指法律由國家制定認可,要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李達運用唯物辯證法闡釋法律的方式描述了法律的規范性:既堅持法律的物質制約性加強階級統治的作用,同時也強調了法律具有規范人行為的某些意志性。

從法律意志性的國家層面來說,法律在國家范圍內表現了具有規范性和強制性的一面。李達認為正因為法律具有規范性的特性,而此特性也是明顯區分于其他規范的重要表現。“法律規范的本質是使個人根據現有條令來界定自身行為的一種實質規劃”。自由是相對的,沒有絕對意義上的自由。法律從人們的自由出發,強調要保障人們行使自由的權利;但法律從另一方面又規范了個人行使自由權利的前提條件。從此可表明,法律在國家層面上來講,不僅表現出規范性的一面,同時也體現了強制性的一面。

三、結語

李達通過對各派法理學的研究分析,指出他們的不足,李達運用歷史唯物主義來解讀法理學,試圖建立起正確的法理學體系。在近代中國法學研究的環境下,李達對法理學的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對先前的法律體系予以保留便于法學學科的交流學習,另一方面利用唯物辯證法來研究學習法理學是正確的,并且適合我國的法學研究的環境。韓德培曾對李達所做貢獻提出高度評價“李達是我國首位引用來分析研究法學的第一人”。也可以如此評價,李達第一次將運用到法理學。通過對李達的法理學思想的分析,對我國法理學的發展過程有了初步的認識,并且對當下法理學的探究有借鑒作用。

總之,李達構建法理學體系,是適合我國實際的。促進了哲學中國話的進程。它為我們在新時期學習發展馬克主義法理學留下寶貴的財富,啟迪我們在理論上深化法理學的研究,關注前沿的學術動態,堅持運用唯物史觀研究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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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克思.黑格爾法哲學批判[A].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韓德培.《法理學大綱》序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法律的規范作用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孝文化 當代法律 融合途徑

一、孝文化與當代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孝文化的產生和發展有特殊的社會歷史背景和經濟基礎,在新時代孝文化存在許多與當代法律相抵觸的因素。主要有以下表現:第一,孝文化強調父母的權利和權威,忽視子女的權利。這與當代法律強調的權利義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不相符。第二,孝文化強調父母在人身權、財產權和婚姻方面對子女的絕對支配地位,這與當代法律強調的婚姻自由理念及財產所有權歸屬精神相悖。第三,孝文化中替親代刑、加重刑罰及親親相隱的規定與現代刑罰原則和精神相抵觸。因此,我們有必要用現代法律的精神和規定重新審視古法孝文化,達到孝文化與當代法律相融合并相互促進的目的。

二、孝文化與當代法律融合的具體途徑

(一)實現孝文化與法律規范的互助

一方面實現孝文化的法律化,把孝道行為規范到法律,用法律的高度規范調整人們的行為,這也是我國現代立法的價值取向之一。當孝倫理上升為法律時,它就是一種對全社會的硬性要求,孝因而得到強化和強制實施。另一方面要實現法律規范的倫理化。許多起規范作用的法律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民眾道德水準的提高逐漸退出法律領域,當這些法律規范被違反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時,它們就會從法律體系中抽離出來,變為道德倫理規范。比如,當子女應定期回家探望老人、子女贍養老人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其實就變成了人們內心的一種信念,變成全社會的一種倫理規范,不再需要法律的規制。

(二)實現“孝”信仰與法律信仰的互通

第一,實現傳統“孝”的信仰的轉化。傳統的孝的信仰形成和發展的特定經濟條件和社會背景,決定在當代繼續維持傳統的孝倫理已不可能,而傳統孝倫理中鮮活的成分應當讓其發揮作用,增添亮色。家庭倫理關系應該是和諧、平等的,在家庭關系中,要自覺剔除那些與當代法律相沖突的思想和觀念,樹立新型的孝的觀念和信仰,不僅應該關心父母的物質生活,更應該關心父母的精神生活,幫助父母建立與新社會的連接,緊跟新時代的步伐,與現代生活建立緊密聯系。

第二,現代法律信仰的生成。法律信仰的生成,從外在的強制方面,要完善孝道方面的立法,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法律信仰的生成才有依據。通過法律剔除現代孝道倫理中不合理成分,使我國的立法體現我國孝文化的精神,并把諸如和諧、關愛等孝的基本觀念融入法律精神中,一方面規范人們的行為,另一方面把法律規定內化于心,促成法律信仰的生成,達到現代法律與孝文化的融合。對于個體內在來說,要自覺用法律的精神指導自己的行為,對法律所體現的價值取向產生深切體會,把孝道內化于心,進而培養一定的法律情感,最后達到法律信仰的生成。

(三)實現孝文化功能與法律功能的互補

孝文化與法在功能上互補必須建立相應的機制。第一,以孝文化精神指引立法。現代社會的依法治國,不僅要求有完備的法律作為依據,而且要求法律本身具有合理的道德價值。以孝為核心內容的倫理思想是中國倫理道德的支柱,是中華民族共同的文化心理。因此,孝文化需要與法律互動,將人們公認并接受但法律尚未規定的道德觀念轉化為法律規范,并隨著道德的變化對已制定的法律進行必要修改、補充和完善。

第二,以孝文化精神規范執法者的執法。法律的貫徹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法主體的道德能力,執法質量與執法者的道德素質和水平有很大關系。這就要求執法主體有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這樣才能夠在履行自己職務的過程中忠于職守、廉潔公正。孝文化不僅能對人的內心形成一定的約束力和塑造力,而且能對人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產生潛移默化的、深遠的影響。孝文化蘊含的公平、和諧、自律及推己及人的內涵能激勵執法人員以更積極健康的心態投入工作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法律的標準要求自己的執法行為,從而使法律和孝文化的精神在人的主體身份上達到融合。

第三,以孝文化精神制約守法者的心態。大多數社會成員守法,并不單單是因為法律具有強制性,在多數情況下是由他們對法律遵守的義務感和對違反法律的羞恥心而守法。孝文化具有豐富的內涵,它不僅能調整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而且能調節更廣泛的人際關系甚至社會關系。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強調的人生追求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追求和諧關系,對于調節人們的道德心理起到了積極作用。孝文化內化于人們的心理,當個體置身于更大的環境范圍內時,能用孝文化的精神更好地約束自己的行為,自覺地遵守法律的規定,使孝文化的精神和法律的精神融為一體。

參考文獻:

[1]肖群忠.孝與中國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法律的規范作用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論述了法與道德的社會作用,指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向,有效穩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證改革能夠順利有效的開展,就一定要不斷強化財經法規的作用,此外,還必須不斷加強會計職業道德教育。

關鍵詞 :財經法規和會計 職業道德 社會作用 探討

現階段,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主要是以《會計法》作為發展主體,這是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的一種體系,主要包含了四個方面的問題,也就是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以及地方性的會計法規。會計法律制度主要是由國家權力機關以及一些授權機構用來制定的,并以此規范整個會計核算實務、會計的一些主體工作等,促使其能夠及時有效地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會計活動,這一體系構成了我國相關會計從業人員應該遵守的職業紀律與規范。

一、會計職業道德的發展現狀

在各行各業的發展中,職業道德是各個行業從業人員在自身職業生涯中一定要遵守的行為準則。相應的會計專業從業人員是社會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處于財經大權的關鍵位置,因此,職業道德在整個會計工作中顯得十分重要,這也是會計人員在從事專項工作過程中一定要遵守的規則。

現階段,一些會計人員法律法規觀念較為淡薄,在工作過程中做出一些違法亂紀的事情,例如造假證、篡改會計數據、逃稅等。會計從業人員的執法環境較差,會計監督的程序較弱,單位會計的基礎性工作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較為薄弱,在會計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違法不追究的情況。并且勞動力的市場趨向化有效避免了人們日常職業行為,在這樣的競爭環境中必然會帶來道德與經濟之間的沖突,只有完全弄清楚法與道德之間的社會作用,才能夠有效穩定社會秩序,有效保障國家與人民群眾的利益。

二、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的社會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不斷進步,法律與道德之間的作用關系越來越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通常情況下法律與道德都是屬于社會范疇之內的問題,并且能夠有效調節社會關系,約束人們的行為準則、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他們在性質與功能以及影響的社會范圍與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差異,除此之外,法律具有強制性,一定要通過國家的強制力量來規范其行為。

正因為法律與道德具有上述特點,因此,法律的約束力量要比道德的約束力量強得多。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對違反法律的人深惡痛絕,但對于違背道德的人,卻有一些人選擇漠視。事實上,強制手段不一定在任何時候、任何場合都能夠起到約束作用,并且運用法律的手段進行制裁也不一定要比道德的譴責更有效果。道德與法律的社會作用是不一樣的,并且屬于不一樣的范圍之內。對于不同的時間與人物來說,其發生的作用也是不一樣的,并不是單獨有無強制性。法律能夠用懲罰的手段來制裁人們的行為,但就這一點來說,法律的確具有其特殊威力,但道德是對人們精神上一種譴責,有時候精神上譴責要比肉體上制裁更讓人痛苦,精神折磨比肉體上苦楚更讓人難以忍受,道德作為一種精神上約束力,要遠遠超過法律還有物質上強制作用。

法律與道德相比較,其管轄的范圍要更加窄一些,對人們的道德行為標準要更低一些,并且這也是人們的行為規范的下限內容,是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人們的社會生活只要不觸及道德法律的要求,法律就不會對其產生約束。并且道德的管轄范圍要更為廣闊,他對人們的日常行為約束標準也要高得多。因此,一個能夠有效遵守社會道德的人,一定不會違法律的。法律并不是天衣無縫的,任何周密的法律條文,事實上都有一些漏洞可鉆,并且這也能夠被人們利用起來進行斗爭,因此,法治是需要道德進行規范的,當人們在工作過程中了解到法律的可怕時,但不知到犯法是可恥的時候,法律就不能夠有效發揮其作用。

道德對人們的內心世界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并且這也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力量。道德能夠給予人們正確的價值觀念,告訴人們什么是正確的、什么是錯誤的、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一個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的人,就算是進行自由活動也不能夠超越法紀,就算沒有法律的約束,道德的力量也是法律不能夠替代的。

當然,法律也同樣具有道德不能夠替代的作用,在社會發展過程中一定要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嚴厲打擊各種經濟犯罪活動,有效加強法律的作用。并且我們一定要意識到,在不斷加強法治的時候,還要不斷加強職業道德培訓。增強人們的遵守法紀的意識,為社會主義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有效地發揮出法律與道德的作用。

為了有效規范會計的執業行為,提升會計工作水平,不斷規范會計的工作秩序,提升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貫徹會計法規制度。不斷改善加強經營管理,加強宏觀調控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首先就一定要積極構建會計從業人員的執業紀律,有效監督會計人員執行紀律,實施會計執業紀律的自律機制。所以,會計執業紀律的建立不僅要盡快適應特定環境的標準要求,另外社會一定要盡可能為會計執業紀律提供更為有效的環境,充分發揮政府財政部門以及其它一些管理科部門的監管作用,動員全體社會群眾支持、關心會計工作。

三、結束語

總之,在相關會計專業教學中,不僅要教授相關跨級專業知識,有效貫徹財經法律法規,還必須要不斷提升相關會計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與職業道德,只有這樣才能夠培養出合格的會計專業人才,只有當大家一起遵守財經法規,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才能夠建設一個擁有穩定經濟秩序,保障國家以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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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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