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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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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第1篇

立法效果評估就是由立法機關專門委員會、有關政府部門、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機構和個人對現行立法在實施中的效果進行分析評估,最終形成評估報告報立法機關,然后再由立法機關針對立法缺陷及時加以矯正和彌補。近兩年,地方立法機關相繼啟動立法效果評估工作:200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選擇郵政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條例這3件地方性法規,開展了以“透過實踐看得失”為主題的“立法回頭看”活動;今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對兩年前制定出臺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實施情況和社會效果進行全面調查評估;日前,《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的立法效果評估工作正在有序進行,對它的評估工作將持續到年底。以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與實踐對推進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和立法過程的健全完善,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我們知道,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法律,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我國現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視立法后的檢查監督制度,比如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有權對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立法監督制度,以及立法機關經常進行的執法檢查制度等等。但它們關注的都是立法后法律實施狀況的某一個方面,并不是對某部法律法規從制定到實施各個環節的綜合總結評價。通過立法效果評估,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法律實施情況,即對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立法效果評估,至今還是一個法律空白。據報道,上海市人大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上海共有180多部地方性法規,但一直沒有做過立法后評估,成為“以往立法中比較忽略的一塊”。如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將有助于完善立法環節,提高立法質量,填補立法評估制度空白,從理論到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立法效果評估是促進立法觀念轉變的一項具體措施。自覺擺正位置,主動查找問題,讓執法者和人民群眾給立法工作者提意見,從而總結立法工作經驗,檢驗立法工作得失,并深化對科學發展觀、群眾觀、實踐觀的認識,強化為民立法、立法為民的思想,這對提高立法工作的針對性、可操作性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事物發展規律告訴我們,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不可能天衣無縫一勞永逸,隨著立法背景時過境遷和法律實施外部條件不斷改變,不少問題與不足在長期的法治實踐中必然會暴露出來。沒有法治至上的決心誠意,恐怕是不敢貿然評估的。從此意義講,以上三地人大的立法效果評估也體現了立法機關實事求是的務實態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貴膽識。

再次,立法效果評估以實證調查為基礎,可為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提供實踐依據。任何時候立法本身都不是目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施法律,在于使法律符合民意,在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而這些情況必須通過“立法后評估”才能夠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即立法效果評估能夠對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維護了公平正義、是否保障了人權秩序、是否產生了應有效益、是否需要廢除抑或繼續保留完善之類問題作出回答。立法機關在此基礎上對產生偏差者進行糾偏矯正,對出現漏洞者打上“補丁”,對不夠周全者進行修訂完善,對不合時宜者及時撤銷廢止,以便有針對性地改進地方立法工作,同時還能夠進一步分析取得成效的原因,從而總結出立法工作中帶有規律性的成功經驗,從而實現依法治國的與時俱進。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第2篇

我國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憲法規定: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雖然我國法律體系上至憲法,下到地方法規都針對土地及土地管理進行了系統的規定,但在現階段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已經顯得滯后和力不從心,我國農村土地權益的現狀不容樂觀,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

財產權要求主體明確,即便是共有,也要求要有明確的主體。主體不明確,直接導致法律關系模糊,權利責任不清,造成剪不斷理還亂的混亂局面。比如“農村集體”這個概念,“農村集體”由誰來行使權利?是村委會還是本村農民整體?現實的做法是由村委會代表“農村集體”行使主體權利,但很少承擔責任。這樣的機制直接導致在城鎮化進程中,本應作為農民的既得利益,卻被鄉、鎮、村組織侵占。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不明確,是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釋的模糊是造成的。

(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不完整

土地權益作為物權的一種,享有絕對權力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兩種,而廣大農民和市民只享有土地權益中的用益物權,而沒有處分權。即用益物權人對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等。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完整,直接導致集體土地流轉機制不暢通。作為財產權的一種,沒有處分權的物權直接導致財產性收入偏低,這也是城鄉二元制體制帶來的弊端。

(三)土地征收和補償制度不完備

現行法律體系框架下,國家作為土地征收唯一權利人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權力過于集中,征地目的過于寬泛,征地程序不夠嚴謹,征地范圍過于寬松,征地監督缺乏機制,特別是征收補償標準沒有隨著國民經濟發展而適時調整,標準明顯偏低,加之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不到位,導致社會矛盾累積甚至激化,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特定個人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犧牲,就應該給予他們公平合理的補償。在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僅僅按土地生產性收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經濟補償,是一種不完全補償,明顯有失公平,這是直接導致農民財產性收入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不嚴謹

我國人口眾多而土地資源有限,農村土地中耕地面積已經不能再觸及底線,城市建設用地越來越少,而地方各級政府出于對GDP的片面追求,屢屢超常規征用土地,甚至是耕地,造成土地流失嚴重。土地大部分被開發成房地產和工業園,造成GDP增長結構問題和“土地財政”依賴兩個難題。而在新農村建設中,分散的宅基地管理與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相背道而馳,且農村宅基地房由于沒有完全產權而不能自由轉讓,這也是直接導致農民財產性收入缺少渠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農村土地流轉機制不配套

土地流轉即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農戶在保留承租權的前提下將土地權益中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從中收取適當流轉費用而實現土地財產性收入的一種契約。目前,我國農村青壯年大多外出務工,農村家庭有效勞動力減少,大量土地閑置甚至拋荒,加之閑置的未利用建設用地,造成土地利用率較低。針對上述問題,如何建立一套土地科學管理,合理使用的法律機制,解決土地權益調整相關問題,為農業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為新型城鎮化進程掃清障礙已經迫在眉睫。

二、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原則

“有效益的增長、有質量的城鎮化、有節奏的改革”預計將成為下一階段中國經濟的三條關鍵線索;則有望成為連接這三條線索的重要切入點。歷史經驗表明,有什么樣的土地條件,就會有什么樣的增長方式,也就相應有什么樣的城鎮化模式。[2]我們有理由相信,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權益調整應由法律手段主導,運用法律手段調整土地權益關系需要確立基本原則。

(一)土地權益法定原則

土地權益應該由法律明文規定。我國立法中應規定與土地相關的各種所有權及其權益,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權益。這是運用法律對土地權益進行調整的基礎和首要原則。

(二)土地權益共享原則

該原則是指對土地權益收益的分配應當綜合考慮國家、集體、個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實現收益的普遍與合理分享,這也是法律公平公正價值的體現。在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土地作為推動這一進程的重要因素,確立土地權益共同分享的原則意義重大。

三、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方法

土地權益法律關系是指市場主體之間對土地及土地權益的實現與分配在法律層面的各種關系之總和。現行調整土地權益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中的土地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來講,對于土地權益調整有民事、行政、經濟、刑事等方法。

(一)土地權益之民法調整

民法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針對的是平等主體。土地權益本身是一種財產權,民法調整土地權益主要是通過確認財產權來保護土地權益主體的。但由于土地權益各主體地位的不對等,特別是個人土地權益的不完整性,導致民法調整土地權益能力有限。

(二)土地權益之行政法調整

行政法律關系圍繞行政職權行使過程展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容易侵犯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和造成相同案件,不同裁量的不公平現象。而抽象行政行為要先經行政復議才可訴訟的制度設計,為行政相對人維護權益增加了難度。比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非經國家立法調整,其標準是不會輕易改變的。很明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弱勢,而行政法調整土地權益只能是一種通過限制公權而保護私權的一種土地權益保護方法。

(三)土地權益之刑法調整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刑法調整土地權益法律關系只針對土地相關犯罪行為,體現在打擊土地相關犯罪上,從某種角度講,刑事方法是一種事后懲戒的土地權益保護方法。

(四)土地權益之經濟法調整

經濟法強調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機制相結合,注重經濟權益的保護和經濟利益的總體平衡。事實上,土地權益關系的核心就是收益權,即土地權利主體對土地產生的利益參與分配并受益的權利。由于土地是我國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基本生活保障,且流轉途徑有限,加之農村社會保障功能的覆蓋面不足,導致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度過高,已經嚴重影響到土地有序流轉,進而影響新型城鎮化進程。如何在土地流轉和土地權益保護二者之間找到平衡點,也就是國家在協調土地流轉過程中如何宏觀調控以及制定好相關保障機制,為深化掃清障礙。綜上所述,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是一個系統工程,要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各部門要盡職盡責,特別是土地執法部門,要管好土地,依法管地。在立法技術、執法過程和法律監督各環節創新機制,確保土地權益在法律層面的全面調整。

四、完善土地權益之法律調整相關措施

時至今日,距離農村家庭承包制改革已經30多年了,城鄉差距正在逐漸拉大,為了讓廣大農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使農民與城市居民權利平等,對城鄉二元體制進行實質性的改革都是必需的。在十召開以后,首要的、具有關鍵性意義的體制改革無疑是城鄉一體化的改革,其中包括城鎮化的推行、土地確權、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戶籍一元化等等改革與發展措施。這是關系到“以人為本”原則得以貫徹的大事,也是確保農民分享包括土地權益在內的改革紅利的大事。

(一)完善土地確權,加強土地管理

調整土地權益,必須保護好農民的土地權益:首先在立法層面,要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歸屬,給權要給的完整,確權要確的及時。不完整的財產權在對抗第三方時終會顯得蒼白無力,不完整的財產權在享受權益時也會大打折扣。其次盡快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證證書制度,由國家正式進行確權,用制度的落實彌補法律的模糊,讓農民親自掌控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侵占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具體措施如下:1.借全國經濟普查之機,搞清土地現狀,為土地立法提供數據支撐;2.確認發放農村房屋房產證和宅基地使用權證,為農村房產流通掃清障礙,開通農民財產性收入主渠道。3.確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地,自留地,林地,山地,灘地等)使用權證,為土地有序流轉鋪平道路。

(二)調控土地流轉方向,實現土地有序流轉

土地本身的特殊性決定了它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調控土地在一二級市場的流轉方向,遵循土地利用的社會利益本位,實現土地有序流轉,其意義不言而喻。遵照契約精神,按照合同原則,鼓勵農民有序流轉土地權利,集中優勢發展各類專業大戶或農村專業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的規模化經營,真正做到農地農用,有序流轉。具體措施如下:1.優先向關系國計民生的農業生產專業大戶提供用地,確保農地農用。2.倡導農產品深加工公司加農戶的集約化生產模式,努力提高農業生產附加值,提高農民收入。3.國家有計劃對農村專業大戶和農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和稅費減免,甚至是財政補貼,調動農業生產積極性。

(三)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與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各種矛盾逐漸顯現:國家與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個人土地權益之間的矛盾;國家對土地宏觀調控與地方財政對土地依賴之間的矛盾;土地資源有限與土地資源浪費之間的矛盾;城鄉差距拉大與共享改革成果之間的矛盾。通過法律對土地權益的配置與調控,削弱政府對土地利用與收益的權力,賦予個人更多土地權益,優化產業結構,豐富經濟發展模式,集約化用地,提高土地使用率,在符合國家土地宏觀調控目標的基礎上,合理使用土地,逐步縮小城鄉差距,讓農民享有土地帶來的更多財產性收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果。具體措施如下:1.土地管理部門應注重宏觀調控,重點控制用地方向,減少審批環節,間接提高用地效率。2.土地管理部門應注重事后監管,嚴厲打擊圈地行為和不按審批用地性質用地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讓土地不法者產生敬畏,不敢違法用地。

(四)調整土地收益分配,切實做到權益共享

十報告提出,“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怎樣提高農民的土地財產性收入,讓農村土地權益最大化,是的重要內容。當上述措施都還不足以保障這一目標實現時,就只有運用稅收這一宏觀經濟調節杠桿來調整土地權益分配。具體措施如下:1.針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將農民排斥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體系之外,那么在利益分配的最后環節可創設土地增值收益補償稅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2.開征房產稅,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以此來反哺新型城鎮化過程中的農民。

(五)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淡化土地養老模式

我國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模式單一,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深入,家庭和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越來越弱。失地農民怎樣養老?他們為國民經濟發展付出了最寶貴的生產資料土地,理應由國家統籌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制一并解決這一社會問題。農村土地流轉機制要想加快,就必須通過各種途徑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引導農民積極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至2009年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來,截至2013年3月底,全國城鄉居民參保人數達到4.86億人,其中領取養老金的老年居民達到1.33億人,有12個省整合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定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13個省級和1572個縣級行政區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國月人均養老金水平78.6元,基金累計結余2504億元,其中個人賬戶基金累計結余2200億元。[3]就目前而言,規范農村養老保險金相關的運行機制,最大程度的保障老年農民的利益,是新型城鎮化建設和保障社會和諧所必須做到的。具體措施如下:1.降低個人繳存比例,努力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率。2.逐步統一城鎮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為經濟二元制破冰探索可行途徑。

五、結語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第3篇

【摘要】工程管理是保障工程項目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是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工程效益取得較好成效的基礎,不斷采取管理創新、技術創新,有利于不斷提高我國工程管理的水平和國際形象,因此,認真探討工程管理的實際應用,對我國工程建設企業來講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在經濟全球化格局已經形成的新形勢下,能否借鑒和發展先進的工程管理模式管理技術,決定著工程管理工作的成敗。本文研究分析了工程管理應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工程管理在實際應用中的具體措施,較為真實、全面地反映了我國工程管理的全貌,提出了較為粗淺的看法,以期能夠不斷提高我國工程管理的管理水平提供幫助。

【關鍵詞】工程管理;重要性;措施;分析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工程建設項目紛紛上馬,但是,施工進度、工程質量和項目成本決定著工程項目是否能夠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粟永輝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一文中提出:“建筑工程管理是應用科學中的一種,是提高生產效率,推動社會進步的有效手段,而作為建筑工程管理實施過程根本出發點和重要手段的三控制,即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和成本控制,越來越被行業人士看作是提高施工效率、保證工程質量、降低項目成本的核心管理思想”。因此,工程管理應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工程管理重要性分析

隨著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大量采用,工程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對工程管理的應用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與相對傳統的工程管理相比較,現階段的工程管理更加趨向于工程管理的標準化、科學化和信息化,同時對工程管理有效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設部2003 年頒布的 《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對工程管理的重要性做了比較充分的闡述:“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國際通行的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深化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調整經營結構,增強綜合實力,加快與國際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新形勢的必然要求;是貫徹黨的十六大關于‘走出去’的發展戰略,積極開拓國際承包市場,帶動我國技術、機電設備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進勞務輸出,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有效途徑。”

2 加強工程管理的重要措施

隨著建設工程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工程管理應用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為了更好地進行工程管理,有必要從分調動各方面的資源,充分發揮全體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在工程管理應用中,進一步加強對施工質量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對施工進度的管理力度,加強對工程成本的管理和控制。并且要能夠迅速發現在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有針對性地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建立健全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及各種管理實施細則,制定出一整套較為完善的工程管理體系和管理工具,用于指導工程建設的整個過程,客觀地估工程建設質量記錄,進一步提升工程管理水平。

2.1 加快立法進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實現有法可依。加快立法進程,使工程管理管理實現有法可依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首要措施。我國的工程管理應用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和不足,嚴重制約著工程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工程管理的無序狀態是主要原因,不能實現有法可依制約著我國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國的立法機關應當加快工程總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對工程管理的市場準入、管理標準、工程建設資質、工程人員管理、工程市場的管理、工程承包公司等方面的運作方式進行規范,使工程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并且,要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工程市場和工程建設行為。

2.2 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第二個措施。技術水平的高低決定著工程管理能否上水平。由于工程管理方面新技術的采用,決定著我國工程管理如果能夠上水平。就必須提高自動化控制程度,運用工程管理集成系統進行工程管理成為必須。

2.3 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是我國工程管理應用科學、健康發展的最為重要的措施。不能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是造成我國工程管理混亂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工程管理才會在應用上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工程管理各部門之間不能夠各司其職,分工合作,互相扯皮,互相牽制,職責不清問題經常出現。所以,必須以過程控制為手段、以計劃為基礎、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促進工程管理的全面順利進行。

3 總之,我國的工程管理由于在應用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制約著我國工程管理水平的提高,致使工程管理水平低下。只要我們正視我國工程管理的實際情況,加快工程管理立法進程,進行管理技術創新,為工程管理的科學應用提供技術支撐,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大膽創新,迎頭趕上,我國的工程管理一定會走出國門,達到或接近世界工程管理的先進水平。

參考文獻

[1] 粟永輝.建筑工程管理中的“三控制”分析[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0.

[2] 楊昌明.淺談工程管理的新理念[J].山西建筑,2010.

[3] 宋福來,王廣柱.淺談建筑工程管理技能的創新[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0.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第4篇

中圖分類號:D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5-216-02

一、 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性

(一) 新出現的農村經濟形式需要借助法

專業戶、聯合體、個體工商業戶是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三大形勢,而這三種形式的發展都離不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幫助。為了更好地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農村經濟建設的步伐,不斷發揮農村經濟法制作用十分重要。

1.專業戶:農村才能經濟法制建設是為了實現農村經濟的更好發展,而最為重要一點就是新出現的農村經濟形勢需要借助經濟法來實現進一步的發展。專業戶不論是向集體承包還是自營,一般都具備投資少而受益快的優勢。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這些專業戶,因此這就需要依靠經濟法來確定下來。例如若專業戶要想擴大規模,就必須要聯合辦廠或者要進行長途販運,這就專門的經濟立法來加以管理和約束。

2.聯合體:聯合體也是為了滿足農村商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村民提供勞動、技術、資金并自愿組織成的經濟組織。從國家最新的統計數據上來看農村以聯合體形式存在的組織有四十六萬之多。由此可見聯合體的出現和存在,也需要經濟法來加以規范。

3.個體工商業戶:勞動個體經濟也叫做個體工商業戶,其對于農村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取代的作用。是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需要加強對其法制管理。專門的個體經濟法規對于個體工商業戶的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針對其完善立法工作。

(二) 政府機構管理農村需要借助經濟法

政府機構在管理農村時,要借助農村經濟法,從而更好地提升農村經濟的發展。尤其是新舊體制共存的局面更加需要農村經濟法來加以管理和約束。新舊管理體制的轉化需要借助新的經濟法來進行管理,就我國當前農村經濟法建設的現狀來看,原本的法規已經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要求。因此構建新的農村經濟法迫在眉睫,也是政府機構加強對農村經濟管理的重要依據。

(三)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需要法的保障

光有有效的經濟政策是遠遠不夠的,為了更好地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要求,加快農村經濟法的構建成為關鍵點。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必須要依靠法律的保障,黨政政策對于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也有一定的指導作用,為此要想使得農村經濟法更具有針對性,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十分重要。文件精神的落實也需要依靠法制的構建和完善,從而更好地動員農村經濟人口,共同為農村的經濟發展做出一份貢獻。

二、 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反思

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還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解決,加強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必須要從根源抓起,只有將問題進行科學的分析才可能找到制約經濟法制建設的原因,從而提出更好的解決措施。就整體上來看我國目前在農村經濟法制建設上存在以下幾點問題:一是很多經濟法未能夠充分考慮農村發展的特點;二是忽略了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需要;三是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四是形成諸多不合理的配備制度;五是經濟法制的宣傳力度還有待提高。

(一) 很多經濟法沒有考慮農村發展的特點

在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改善,例如很多經濟法在構建時未能夠充分考慮到農村發展的特點。每個地區的經濟形式和發展要求是不一樣的,因此不能盲目的構建農村經濟法。例如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銀行才能夠發放貸款,同時《擔保發》要求農民能夠將自己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列入不得抵押的部分。農村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必須要隨廠房一同抵押,雖然這種方式有利于強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但是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農村土地的資本功能。因此必須要將法制建設與農村發展的特點相互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發揮農村經濟法的作用。

(二) 忽略農村經濟發展的制度需要

農村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農村經濟法的幫扶,因此加快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尤為重要。例如一些本應該統一的法律卻呈現“分別立法”的問題,同時部分更多針對的是城市,涉及農村的經濟法卻是少之又少。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主要是因為農村習慣依賴政策的調整和幫助,卻忽視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根本需求。其次同樣是集體性企業,國家卻針對城鎮和鄉村的集體所有制企業運用不同的制度安排。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是實際存在的且客觀存在的,為此為了滿足農村對經濟制度的需要,加快農村經濟立法工作迫在眉睫。

(三) 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的保障生存功能

片面強調農村集體土地保障生存功能也是當前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絆腳石之一,為此合理妥善地解決這一問題才是關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被禁止,同時也剝奪了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直接分享城市化所帶來的土地增值收益的權力。當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動流轉已然不是什么秘密,為此因此這十分不利于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價值的實現,為此在面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自由流轉的情況時,在未獲得法律支持之前是非常不穩妥的。

(四) 形成諸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

很多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也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尤其是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和政策單方面強調保障城市工業發展,這十分不利于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的開展。例如工農業產品中實行的“價格剪刀差”制度,該制度就與現行的農產品價值規律相違反,這種現象在很多農村都較為常見;同時大部分農業價格的收入通過調整轉為了工業部門,因此導致工業以及農業之間的收入呈現不公平分配的現狀,這也是其中最為不合理的問題之一。

(五) 經濟法制宣傳力度不夠

經濟法制在宣傳工作上還有所提升,當前很多農村地區不明白經濟法制的具體作用,同時也不了解法制的具體內容。為此可以看出農村經濟法制宣傳的重要性,尤其是針對地處偏遠的鄉村和山區。法制建設宣傳現在還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普及型不高、二是宣傳力度不夠。在宣傳的形式上還是沿用傳統的方式,例如傳單、海報、宣傳冊等。這些宣傳方式的普及度不高,而且效果不是特別好。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在一定程度上也拓寬了法制宣傳渠道。為此,針對當前經濟法制宣傳工作中的不足,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措施顯得尤為重要。

三、 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

就當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上存在的不足,提出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具體措施成為當務之急。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幾點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有所啟迪和幫助。其中對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匯總、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配合當前農村經濟改革、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制度辦事、建立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等。這些都是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具體措施:

(一) 對仍具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匯總

首先要對仍具備法律效力的經濟法進行適當的匯總,即在清理過去法規的同時將一些具有價值的法律進行匯編。所有的立法工作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公布,以此來做到“有法可依”。將農村經濟法規選出來進行適當的分類,再加以編撰為我國農村經濟活動的開展提供一定的幫助。因此在建設農村經濟法制之前,可以進行匯總這項步驟。

(二) 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

在加強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時,要針對農村經濟立法工作開展合理的規劃。做好農村經濟立法規劃,首先要充分結合農村經濟的實際情況,在開展農村經濟立法工作時要更具有針對性和可實踐性。農村經濟立法工作需要進行詳細地規劃,規劃的目的也是為了發揮農村經濟法的最大效用。從整體上來看,農村經濟法的骨干和大綱為以下兩個部分:一是農村經濟法的整體內容包含了任務、基本原則、法律制度和責任等;二是在農村經濟法當中要注重四個主要內容:種植業相關法規的建設和完善;林、牧、副、漁相關法規的建設和完善;加工業、采礦業、運輸業等小型能源型行業法規建設;三是農村環保行業相關法律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 配合當前農村經濟改革

農村經濟立法工作也要做到積極配合當前的農村經濟改革,順應時展和當前經濟形勢的法律和政策才是成功的,才是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同時在構建農村經濟法制內容時,也要做到事分輕重緩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序地開展農村經濟法制建設工作。本文認為其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逐步進行和完善農村經濟法:農村合作經濟法、種子法、農業承包合同條例、糧食訂購合同條例、農村個體經濟法、鄉鎮企業法、農村機械化法、農田基本建設法等。這些都是農村經濟法制的重要內容,也是需要進一步構建或完善的相關法律。按部就班、先急后緩,逐步完善當前農村經濟法的內容。

(四) 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

開展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法制建建設的落實和開展。從整體上來看我國在開展農村經濟法宣傳和研究工作上,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并沒有起到真正的效果。為此做好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和宣傳工作必須要從觀念、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加以創新和改革。首先,從農村經濟法的研究工作上要更具備針對性,對當前農村經濟法制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要加以調整;其次,在農村經濟法制的宣傳上也要做到科學合理,經濟法的宣傳不能停留在表面工作,而是要真正讓農村人民認識到經濟法并且理解到經濟法的作用。

(五) 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

執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辦事,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發揮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作用。這些執法機關包含了:檢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作為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不僅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更為重要的是要有嚴謹負責的工作態度。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按照規章制度辦事。隨著農村執法機構的不斷調整和優化,就更加要注重對執法觀念的樹立、執法方法的創新以及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

(六) 建立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

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的建立也是進一步完善農村經濟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為此做好和加快群眾性執法自治組織的構建尤為重要。群眾性執法自主組織是指由一部分退休職工或者是鄉民自愿自發組織起來的,由于其不是“官辦”組織,所以其不能夠行使審判權。但是這種組織在農村經濟法的維護上有著其他機構和組織不能取代的優勢,因此有關部門應積極吸取該組織上的相關經驗,從而更好地在全國各地進行推廣。

科學立法的具體措施范文第5篇

[關鍵詞] 辨證論治;臨床應用;思維方法

[中圖分類號] R2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673-7210(2010)02(b)-085-02

辨證論治是中醫學在長期臨床實踐中廣泛應用的診斷原則和治療方法,它包括辨證和論治兩方面內容。辨證是以四診所收集的病史與現癥為依據,運用中醫理論進行綜合分析,最后做出正確診斷;論治是在判定疾病病因、病性的基礎上,進行立法、選方、用藥。而辨證論治的過程,就是將脈、因、證、治與理、法、方、藥八個方面有機融合的過程,它不僅遵循法從立本、依法統方、據方遣藥的基本原則,又依據具體情況謹守病機,把握標本,相機權變,隨癥加減,靈活運用。可見,辨證論治既是中醫的理論法則,又是中醫臨床治療學的特色,也是中醫臨床診療思維的一般模式。

1 四診合參,辨識病證

辨證論治是中醫臨床醫學的靈魂,是總的指導思想。辨證論治的過程是認識疾病和治療疾病的過程,它十分強調因人、因地、因時、因病制宜,既原則又靈活。然而中醫辨證方法有多種,如病因辨證、經絡辨證、氣血辨證、臟腑辨證、六經辨證、衛氣營血與三焦辨證等,診斷中不論運用哪一種辨證方法,都不能降低其應有的地位,必須把握以下原則[1]:一是四診合參:望、聞、問、切四診,是詳細采集證候資料的手段,必須緊密結合,才能對疾病有周密的觀察與全面的了解,只有四診合參,才能見病知源,得出正確的診斷,準確治病。二是辨識病證:辨識病證即識病,包括辨清疾病的類別。臨床上,有顯著特征的疾病一般比較容易辨識,而有些疾病要通過對病因病機的分析才能識別。要準確識病,首先要抓住主證:每一種疾病都有不同表現及其復雜癥狀,但其中必有反映病變的本質,決定病變病理的全過程,影響疾病發生、發展、轉歸的中心環節或癥狀,這就是主證[1]。抓住主證方能正確辨證,恰當論治。如六經辨證,它以六經作為高度的概括,每“經”都有各自的主證,故據“經”則知邪的來去之路,據“經”則知病的范圍大小,這就使我們在辨證時一目了然。例如,若見發熱惡寒,頭項強痛,則知為太陽經證,從而決定解表為治則,選擇桂枝湯或麻黃湯適當的方劑[2]。其次要觀察變化,即從疾病發展演變中辨證。疾病的過程,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其變化又常是復雜多端而迅速的,因此辨證必須善于從變化中去識別。如太陽傷寒證,今天病在太陽,明天就可能發展到陽明,或傳變至少陰,所以不但疾病初期要辨證,而發展演變中也要注意觀察,不斷辨證,以便根據具體情況,隨時調整治療措施。另外,要分清異同:辨證中應對各種證候進行分析,注意“同中求異”或“異中求同”。“同中求異”,即是在相似的證候中,找出各癥之間的區別。如頭痛發熱一癥,太陽與陽明兩經均見,這是“同”,但又有太陽、陽明之分,這是“異”,并以此指導治療;“異中求同”,即是注意從不同的復雜癥狀之中,發現共同之處。如太陽中風和太陽傷寒,二癥不同,這是“異”,但不論中風或傷寒均見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這是“同”,故均屬太陽病,皆予辛溫解表。不論“同中求異”還是“異中求同”的辨別方法,均須掌握疾病的內在矛盾,才能正確處理疾病。

2 辨證求因,治病明本

辨證是中醫診斷疾病的核心,通過辨證要達到一定目的,就必須在辨證中注意[3],一是辨證求因:求因即審證求因。經過辨證,了解病情,求得病因。疾病是復雜多樣的,又在不斷的發展變化之中,要正確認識疾病,就必須根據一系列的具體證候,綜合分析,是外感六,還是七情內傷,或飲食勞倦,或跌打損傷,找出疾病的原因和證候癥結所在,從而為臨床治療提供確切依據。二是辨證定位:定位是指判定病變的部位。根據具體證候,綜合分析,辨明疾病的部位,或在表在里,或在經在絡,或在臟在腑,或在上在下等,判明病位,知其病所,按其病所,遣方用藥。三是辨證定性:辨性是辨別疾病的性質,寒熱虛實是一切病變中最基本的性質。判明病位之后,則應根據其諸證表現,結合八綱,分析疾病性質,屬陰屬陽,屬寒屬熱,屬虛屬實,或寒熱錯雜,或虛實相兼,從而決定疾病的屬性。四是辨證明本:明本即“治病必求其本”,是指在分析發病的病理機轉中,根據疾病發生、發展、變化的全過程,來探求哪一個臟腑或哪一種病理變化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從而為治病求本提供先決條件。明本是針對病機而“求因”的具體化,使病機的主次以及因果關系得以明確,是確定治則的直接依據。

3理法方藥,辨證施治

辨證是為了施治,施治是根據所辨出的“證”,確定治療原則,處方遣藥[4]一是立法:立法是確定治療法則。經過辨證,明確了病因,判定了病位,分清了病性,確定了診斷,繼之則應依據辨證結果,確立恰當的治療方法。如頭痛一癥,有外感與內傷之別,有屬表和屬里之分,又有寒熱及虛實之異,判明之后,方可處方用藥。二是選方:選方是根據治療法則選用適當的方劑。方劑是針對證候而設,有固定的組成配伍,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如麻黃湯具有發汗解表,宣肺平喘之功效,用治外感風寒,無汗而喘之表實證。方中麻黃發汗散寒,宣肺平喘,為君藥;桂枝透營達衛,加強君藥發汗解表,為臣藥;杏仁瀉肺利氣,同麻黃一宣一降,增強散瀉平喘之功,為佐藥;甘草調和諸藥,并能潤肺化痰,為使藥。因此,要選擇好恰當的方劑,必須熟悉方劑的組成、方義、藥物配伍及適用范圍。三是遣藥:遣藥是在選定方劑的基礎上,隨證加減藥物,因為病癥復雜多變,很難有一定的成方與具體病情完全吻合。如桂枝湯,該方由桂枝、芍藥、生姜、大棗、甘草五味藥組成,具有解肌發表、調和營衛之功,主治外感風寒表虛證,見有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脈浮緩活浮弱、舌苔薄白等癥。若在此證候基礎上,兼有宿疾喘息,則可加入厚樸以下氣除滿,杏仁降逆平喘(即桂枝加厚樸杏子湯);若在桂枝湯證基礎上,因風邪阻滯太陽經脈,以致津液不能敷布,經脈失去濡養,而見項背強幾幾者,可加葛根解肌舒筋(桂枝加葛根湯);又如桂枝湯證因誤下而兼見胸滿,此時桂枝湯證仍在者,因方中芍藥之酸收,不利于胸滿,則當減去芍藥,以專于解肌散邪(桂枝去芍藥湯)[5]。由此可見,根據病證的具體情況加減藥物,是對方劑的靈活應用,使之更切合病情需要的關鍵。

總之,四診、識病、辨性、定位、求因、明本屬于辨證的范圍,是辨證論治中“理”的部分;而立法、選方、遣藥則是論治的具體措施,這樣就構成了辨證論治的理法方藥的統一體[6-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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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伯臾,董建華,周仲瑛.中醫內科學[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8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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