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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城鎮;市政工程;標準規范;管線工程;防災減災
中圖分類號:[F299.22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3)06-(頁碼)-頁數
市政工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市政工程指的為城鎮人民提供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最基本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管線、環保環衛、防災減災三大塊,廣義的市政工程還需加上交通、綠化等內容,本文中以下所指的市政工程均指狹義的市政工程。
1.小城鎮市政工程規劃的主要內容
小城鎮市政工程規劃主要包括三大塊:管線工程規劃、環境環衛規劃、防災減災工程規劃。其中管線工程規劃包括:給水、排水、雨水、電力、電信、郵政、有線電視、燃氣、供熱工程規劃;環境環衛規劃包括:環境保護、環衛設施規劃;防災減災規劃則包括:防洪、抗震、消防、人防規劃。
2.小城鎮市政設施規劃的現狀
2.1現狀資料嚴重缺失
在小城鎮市政工程規劃中,往往會發現現狀資料極其匱乏,尤其是地下管線資料,這主要是由于早期政府對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隨意、 缺少統一規劃管理, 從而導致現狀市政設施的基礎資料混亂和缺失,盡管現在地探技術越來越先進, 但很多開發商或政府部門卻不愿意投資采集現狀資料,這也使得設計人員在后續的規劃中不能依托現狀的建設情況,而是當成一塊空地來重新規劃,因而導致規劃與現狀相脫節,造成資源浪費、重復投資。
2.2標準和規范尚不完善
因為小城鎮的市政工程規劃與城市的市政工程規劃有著較大的區別,所以小城鎮很難直接套用城市的標準規范,而目前針對小城鎮規劃的標準規范尚不完善,這就給小城鎮市政規劃造成了一定的難度。
目前國家出臺的市政工程規劃規范大多是關于城市的,能針對小城鎮的標準規范很少,目前已知的只有《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城鎮燃氣熱力工程規范》等少數的幾本規范,而其它的,例如給水工程只有《城市給水工程設計規范》、排水工程只有《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供電工程只有《城市電力規劃規范》等。
2.3科學性有待于提高
早期由于對小城鎮總體規劃中的市政工程章節的不重視,這部分內容往往由一些規劃專業的人員代做,由于缺乏專業基礎,所以他們的規劃往往是“依葫蘆畫瓢”,直接套用一兩個范本來做,這樣的規劃成果必然存在很多規范和技術問題,根本無法指導下一步的詳細規劃和設計;其次由于甲方對于市政工程部分不重視,從基礎資料的提供到市政規劃成果的審核都未給予足夠重視,這也直接挫傷市政規劃人員的積極性,間接導致其缺乏足夠的壓力和動力去認真調研和設計,多數時候會選擇馬虎了事,從而無法保證規劃質量。
2.4缺乏對小城鎮差異性的關注
小城鎮與城市差異很大,因此不能按照城市規劃的那一套模式和技術策略來規劃,而以往的小城鎮市政工程規劃往往是套用城市市政規劃的模式,在其框架基礎上做一些精減后來做小城鎮市政工程規劃,而對于小城鎮自身人口少、基礎薄弱、產業單一等特點缺乏缺乏相應的研究。
小城鎮直接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不同的經濟基礎、不同的地理特征、不同的資源條件等這一切都會影響到規劃的模式和技術策略,缺乏對差異性研究的規劃必然針對性差、實施性差,最終淪為紙上談兵。
2.5防災減災規劃流于形式
首先是內容結構不完善。目前的小城鎮的防災減災規劃結構比較單一,主要包括防洪、消防、抗震和人防四個方面,但如果統一都套用這樣的結構就非常不合適,因為防災減災的對象不僅僅包括上面的幾個災種,很多地方還應包括防風、地質災害防護、防風沙等等災種防護。
其次是規劃深度不夠。目前編制的的大多數防災減災規劃中除了防洪部分內容相對比較詳實外,其它的防災部分更多的只是提出”一些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原則性控制條文,而對于現狀防災空間存在問題的分析、防災工程如何在空間中落實的內容卻涉及甚少。
3.小城鎮市政工程規劃的特點
3.1規劃思路的地域差異性大
以我們江蘇為例,蘇南蘇北的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差距較大,其各種規劃標準以及規劃的方式差別也很大。以用水指標為例,由于經濟水平的差距,蘇北的小城鎮人均居住生活用水指標一般取80~120升/人.日,而蘇南人均用水指標則普遍取到120~150升/人.日;以污水處理工藝為例,蘇南鄉鎮的工業廢水比重較大,城鎮污水處理都采用生化處理的方式。而蘇北仍以生活污水為主,可以結合當地的水文地質情況采用一定生態處理的方式。
即使同處同一個縣市,由于不同的小城鎮的地域分布不同、地理特征不同,其設計時的采用的思路、標準以及設計時采取的參數也不同。例如:泗陽縣地處兩種不同的地震動峰值分區上,所以在進行抗震工程設計時,臨河鎮及以東地區抗震設防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為0.10g,臨河鎮以西地區抗震設防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為0.15g。
3.2與上位規劃聯系緊密
相比較城市,小城鎮的市政配套規劃方式受其區域定位和地理位置影響更大。主城區鄰近的城鎮,傾向于與主城區市政公用設施共建共享;縣市總規劃分的組團片區內的幾個城鎮宜統一考慮市政設施配套;而距離較遠或者地勢復雜的鄉鎮則往往難以與周圍鄉鎮市政設施共享,需要獨立配置市政設施。
3.3各類負荷波動較大
小城鎮相對城市而言,人口較小、產業單純,用水、用電、用氣等各類負荷高峰時與低峰時的差別更大。以用水為例,根據調研,小城鎮日用水變化系數達到1.75~1.95,時變化系數達到2.0~2.4,用水高峰值與最低值之間的振幅也隨小城鎮規模減小而增大,這遠遠高于城市的日變化系數取值的1.1~1.5和時變化系數取值的1.2~1.6。
3.4規范和標準相對獨立
由于小城鎮的不同于城市的特點,小城鎮所用的標準規范應與城市的標準規范有所區分。目前針對小城鎮規劃國家出臺的標準規范還很少,只有《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城鎮燃氣熱力工程規范》等少數的幾本規范,國家也正在抓緊這塊標準的制定和完善,同時還要注意到,各部門、各省也出臺了一些針對小城鎮規劃的規劃文件,例如建設部1996年的《小城鎮建設策略》、江蘇1996年的《江蘇省小城鎮消防規劃編制要點》等等。
4.小城鎮市政工程規劃的編制的要點
4.1研究區域關系,宏觀把握規劃原則
大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郊區小城鎮,市政設施的配置應在城市總體規劃中一并考慮;集中分布或連綿分布的小城鎮,市政設施應在城鎮區域統籌規劃的基礎上,實行主要市政設施的聯建共享,避免重復建設;相對獨立、分散分布的小城鎮,市政設施應在縣(市)域城鎮體系市政設施規劃指導下,結合小城鎮經濟、社會發展和實際情況做出具體安排。
4.2確定合理的規劃指標
指標的取值直接決定了后面的設施規模和管網計算,可以說是市政工程規劃的基礎,因此我們對于小城鎮的指標體系,必須在參照國家相應的標準的同時結合小城鎮的現實情況和專業發展動向來綜合考慮。
近年來隨著節能減排、低碳生態等理念在市政工程規劃中的貫徹,很多市政規劃的指標也應作出一些調整。例如“低沖擊開發模式”在雨水工程中的應用,使得在雨水工程設計時,徑流系數的取值也發生了改變;節水要求的提高需要我們采用節水設施和運用新技術,這也使得我們在計算管網漏損時的取值相應降低。
4.3近遠期統籌考慮
小城鎮經濟發展彈性大,因此其用水量、用電量等各類市政負荷變數也大,所以市政設施的位置、數量、容量一定要近遠期統籌考慮。污水廠、垃圾中轉站、變電站等重要的市政公用設施千萬不能出現三五年就需要遷址重建的情況,同時它們的建設規模一定要在滿足近期需求的同時,為將來的升級擴容預留足夠的備用空間;高壓走廊、輸水管、高中壓燃氣管等重要的市政設施走廊必須在規劃時選擇好合理的位置,盡量減少遠期改線的可能性。
4.4因地制宜,探尋適合自身特點的規劃體系
市政工程規劃切忌模式化,由于每個小城鎮有著各自不同的地理特征、資源條件、規劃背景,因此其市政規劃的思路和模式也各自不同。
例如在水資源較為匱乏的小城鎮,要特別注重節水規劃,必要的話需要設置再生水系統規劃;在太陽能比較豐富的城鎮,則需要提高太陽能的利用率,并且在相應的指標體系中加以約束;沿海小城鎮由于臺風威脅較大,則需要在防災規劃體系中加入防風規劃章節;山區的小城鎮則需要加入地質災害防護的重要章節等等。
4.5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堅持小城鎮環境保護規劃服從區域、流域的環境保護規劃的原則。注意環境保護規劃與其他專業規劃的相互銜接,充分發揮環境保護規劃在環境管理方面的綜合協調作用。
在環境保護章節編制中,要根據小城鎮的土地、水域、生態環境的基本情況和使用功能,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生態環境保護對不同區域的功能要求,結合小城鎮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對具有條件分區的小城鎮進行不同類型功能區(如工業區、商貿區、住宅區、混合區等)的劃分并提出相應的保護要求。
各功能區應合理布局,對在各功能區內的開發、建設提出具體的環境保護要求。嚴格控制在城鎮的上風向和飲用水源地等敏感區內建設有污染的項目(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4.6加強綜合防災規劃
小城鎮防災減災應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執行國家現行有關地震、火、風、洪水、地質災害等不同災種設防標準。
較集中分布或連綿分布的小城鎮的防災減災規劃可統籌考慮,資源共享;分散小城鎮的防災減災規劃可以結合小城鎮及周圍農村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小城鎮選址定點要避開洪水淹沒及行洪滯洪區,并應盡量避開低劣的地基巖土(如凍土、膨脹性巖土、流塑性淤泥、地下采空堆填土等)分布區、活動斷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多發的高危地區等地段。小城鎮布局要考慮防災減災的避難空間、人員疏散地和疏散通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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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審查是施工前期一項重要的技術工作,也是技術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環節,目的是減少施工圖的差錯,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順利進行,降低建設資金。首先就要求審查人員認真看圖紙,熟悉圖紙的內容、要點和特點,弄清設計意圖,掌握工程情況,了解建筑結構。在圖紙審查過程中,盡量全面地發現圖紙中的問題,以便設計人員對審圖時所提出問題做出修改和補充。圖紙審查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技術工作,需要考慮的事項千頭萬緒。現就給排水專業的施工圖會審提一些個人的想法,供廣大設計人員參考。
1 施工圖審查的原則和要點
現將建筑給排水、消防、人防工程供水系統審圖的幾個大原則和按圖紙目錄分述的要點介紹如下。
1.1 審圖的原則
(1)設計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政策和標準規范及《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
(2)圖紙資料是否齊全。能否滿足施工需要。
(3)設計是否合理,有無遺漏。圖紙中的標注有無錯誤,有關管道編號、設備型號是否完整無誤。有關部位的標高、坡度、坐標位置是否正確,材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是否正確完整。
(4)設計說明及設計圖中的技術要求是否明確。
(5)管道安裝位置是否美觀和使用方便。
(6)管道、組件、設備的技術特性,如工作壓力、溫度等是否清楚。
(7)對固定、防振、保溫、防腐、隔熱部位及采用的方法、材料、施工技術要求及漆色規定是否明確。
(8)需要采用特殊施工方法的要求和作法是否明確。
(9)有無特殊材料要求,其規格、品種、數量能否滿足要求,有無材料代用的可能性。
1.2 審圖要點
1.2.1 總說明
(1)設計說明應包括設計依據、設計范圍,給排水、消防各個系統扼要的敘述,管材及接口、閥門及閥件、管道敷設、管道試壓、防腐油漆、管道及設備保溫等內容。
(2)主要設備、材料表中的水泵、水處理設備、水加熱設備、冷卻塔、消防設施、衛生器具等的造型是否安全合理。
(3)管道、設備的防隔振、消聲、防水錘、防膨脹、防伸縮沉降、防污染、防露、防凍、放氣泄水、固定、保溫、檢查、維護等是否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
(4)是否按消防規范的要求設置了相應的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氣體滅火、水噴霧滅火、滅火器等系統和設施,消防水量計算是否合理。
(5)是否選用了符合要求的節能產品。
1.2.2 給排水平面圖
(1)生活水池、水箱是否為獨立的結構型式。
(2)給水管道與水加熱設備及可能引起回流的衛生設備的連接是否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生活給水泵房的位置是否避開了有防振或有安靜要求的房間。水泵機組,吸、壓水管支架及機房墻體頂板是否采取了隔振或消聲措施。
(4)有無廁所、盥洗室布置在餐廳、食品加工、儀器儲存及變配電等有嚴格衛生要求用房的上層。
(5)地下污水泵井是否設置密封井蓋和通氣管。
(6)選用的水加熱設備及其布置、敷設是否考慮了檢修要求。
(7)管道的布置、敷設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1.2.3 水消防、人防部分平面圖
(1)建筑物內不同用房或公共場所滅火設施的選擇是否恰當,有無遺漏的地方。
(2)消防水池、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房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3)消火栓及自動噴灑頭、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4)需要水幕分區或配合防火卷簾分區處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了相應的水幕設施。
(5)消防電梯是否設置了排水設施。
(7)滅火器的選型與布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8)當有人防地下室時,給排水設計應符合人防設計有關規范及當地人防主管部門的要求。
1.2.4 總平面圖
(1)消防專用或生活共用的室外給水管是否按規范要求連成環狀管網。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
(2)入市政污、雨水管接合井的管徑、標高是否合適。
(3)化糞池、污水池等與埋地生活用水儲水池的距離是否不小于10m,當不滿足時, 是否采取了防止污染生活用水儲水池水質的有效措施。
1.2.5 系統圖
1.2.5.1 給水系統
(1)高層、低層建筑的給水區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最不利用水處的水壓能否得到保證。
(2)給水管道的連接是否存在回流污染問題。
(3)水池、水箱至生活飲用水點的供水管上是否按規定采取了安全可靠的一次防污染措施。
(4)按規定需設中水的項目,是否設置了中水處理與供水系統,中水水量是否平衡。
1.2.5.2 熱水系統
(1)熱水供水分區是否與給水分區一致,熱水供水壓力能否與冷水壓力平衡,(單獨使用冷水或熱水者除外)。
(2)其中熱水供應系統是否設置了有效的循環系統,高層建筑的熱水系統采用減壓閥分區時能否保證各區循環系統的正常工作。
(3)公共浴室是否設有水溫穩定和節水措施。
(4)系統上是否設有防膨脹泄壓用的安全閥,膨脹管(或膨脹罐),伸縮節,固定支架等附件。是否設有防止和減緩管道和設備結垢、銹蝕的裝置。
1.2.5.3 排水系統
(1)排水系統是否采用了雨、污分流;雨水斗及其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2)污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橫管的連接是否滿足規范要求。或采取單獨出戶的措施。
(3)排水管是否按規范要求設置通氣管及檢查口、清掃口。
1.2.5.4 消防系統
(1)消防水池和屋頂消防水箱的儲水容積是否符合規定。當消防、生活合用水池、水箱時。有無保證消防水量不被動用的措施。
(2)消防滿足規范要求。系統上是否有減壓、泄壓等安全使用和保證滅火效果的措施。有無消防水泵的自檢措施。
(3)消防水泵及增壓設備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4)室內消火栓管網是否按規范要求連成環狀。環狀管網的引入管是否不少于兩根。管網上閥門的布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5)屋頂是否設試驗用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各層末端是否設有終端放水試驗裝置。
(6)消火栓與自動噴水滅水系統管徑是否合理。
(8)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設置是否滿足規范要求。
2 建筑給排水專業與有關方面的關系
2.1 給排水專業與其他專業設計相互之間的關系
(1)水管道與電氣線路、通風、空調的敷設位置和走向相互有無干擾。埋地管道或管道溝與電纜溝之間有無矛盾。
(2)水、電、氣、風管道或線路在安裝施工中的銜接部位和施工順序是否明確。
(3)管道井的內部布置是否合理,進出管路有無矛盾。
2.2 給排水管道安裝與建筑結構的關系
(1)預留、預埋位置與安裝實際需要是否相符。
(2)設備基礎位置、尺寸、標高是否滿足管道敷設的需要。
(3)管道溝位置、尺寸、標高是否滿足管道敷設的需要。
(4)建筑標高基準點和放線基準位置是否明確。
(5)給排水、消防管道敷設位置與建筑、結構標高、位置尺寸等有無矛盾。
(6)有關建筑設計。如主體結構、墻體結構門窗位置、吊頂結構、內外裝修材料等與安裝有無矛盾。
關鍵詞: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計策略
隨著建筑行業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建筑防火設計也應當向著多樣化、全面化、以及系統化的方向發展,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建筑性能的安全與可靠。當前,高層、超高層建筑不斷涌現,導致通用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存在一定的不適應性,而針對高層建筑專用的《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具體規定上也與通用性標準存在一定的差異與矛盾。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平衡現行通用性、特殊性標準在有關條款中的矛盾與差異,對相關規定作出了調整與修正,能夠更加適用于新時期建筑防火設計的實踐需求,值得關注。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之差異分析
國家立法中明確規定:凡國家標準規范,在效力上是完全平等的。但在特殊規定與普通規定均出自同一機關且內容發生沖突時,應當以特殊規定為適用標準;在新規定與既有規定相矛盾時,則應當以新規定為適用標準。但結合相關法規標準的實際使用情況來看,通用性標準中所制定的某些條款與內容較特殊性標準而言更為嚴格與嚴謹。結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標準與規定來看,認為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商存在以下差異性的內容與條款:1)針對建筑構件耐火標準的規定存在差異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針對墻體、樓板、梁體、以及柱體等承重性構件的耐火等級標準規定有明顯差異,且《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與嚴謹,體現在消防電梯、防排煙系統、以及火警系統等內容的設置上,故而導致該規范中部分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而言偏低。如《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針對人防工程的設計應當參考現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但在人防工程建設標準中則要求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依據,合理設置地上部分與地下人防工程建筑的防火間距,在地面建筑外墻為防火墻的情況下不限防火間距。由于通用性規范與特殊規范在防火墻耐火極限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進而導致地上建筑物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但可能出現無法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的情況。2)安全疏散規定存在差異在有關疏散距離、地下室大小、出口可疏散人數、走廊頂端房間疏散距離等方面的規定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均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更為嚴格。3)消防設施設置存在差異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防排煙設置必須滿足“內走道長度>20米”的要求,但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該標準為“>40米”。4)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存在差異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均針對公共建筑地層、上層、乃至展廳的防火分區面積有明確規定,但《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的規定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提高了1倍左右。
2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重要性分析
為了有效處理并平衡《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相關條款中存在的差異與矛盾,住房及城鄉建設部于2015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既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合二為一,通過對相關條款的整合修訂,可適用于各類建筑的防火設計工作。其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解決規范適用性的問題舊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適用范圍上具有明確要求。但當前建筑領域工況復雜程度不斷提高,在工程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選用何種規范作為設計依據的問題。為解決該問題,將兩項規范合二為一,在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納入各類工業、民用建筑,統一根據建筑高度進行劃分,從而能夠解決規范適用性方面的問題。2)解決安全尺度的問題在舊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獨立并行的背景下,兩部規范自身均具有合理性、系統性的特點。但綜合對比分析可見,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一些適用于高層建筑防火設計的條款與設計標準設置較多層、單層建筑更低,設防內容還該不夠全面。而將兩項規范合二為一后,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能夠對防火設計的相關問題進行更全面的審視,從而確定更加科學合理的安全尺度。
3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補充與修訂分析
1)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獨立增設了“滅火救援設施”章節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針對舊規中的消防電梯、消防車道等設置設計標準作出了修訂與完善,如在以下條件中應設置消防電梯:①建筑整體高度>33米;②埋深>10米;③建筑面積>3000米²。同時,消防電梯應當按照防火分區的劃分標準進行設置,至少需要滿足1個防火分區設置1臺消防電梯的標準。同時,本章節中還針對消防車輛登高操作場地等與滅火救援相關的內容作出了完善,如消防車輛的登高操作場地應當沿周邊長度1/4且>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形成,且需要符合“裙房進深≤4米”的要求。2)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超高層公共建筑防火要求進行了完善針對當前層高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公共建筑而言,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樓板結構的耐火極限自舊規中的1.5小時提高至2小時。同時,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超高層公共建筑避難層防火要求作出了完善:①第一避難層樓地面與救援場所地面高度距離應>50米;②兩相鄰避難層間高度差異應<50米;③避難層進入樓梯間入口、疏散樓梯位置應當增設明顯的警示標志;④消防標志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應>1.5小時。
4結束語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集中體現了在建筑火災防控領域中所取得的理論成果與實踐經驗,將舊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了整合優化,在建筑防火設計領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深入理解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于最大限度規避建筑火災隱患,提高火災抵抗能力有重要意義,值得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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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我鎮汛期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安全度過汛期,各村莊要切實做好今年的防汛工作,保障廣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鎮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汛期農房建設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搞好汛期農房建設安全,確保農村危房安全度汛,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是鎮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全鎮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保障。目前,我鎮農村危房改造和住房建設正處于開工建設高峰期,一旦突發強降雨,將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現已進入汛期,各村必須立足于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增強做好汛期農房建設安全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盡快搞好汛期農建設安全,確保農村危房安全度汛,切實做好防汛工作。
二、加強領導,健全班子,嚴格落實防汛責任制
根據《防洪法》,防汛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要求,鎮成立以鎮長官祥斌同志任總指揮,分管領導尚堯文同志任副總指揮的農村危舊房屋防汛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鎮村建設服務中心,聯系電話,負責抓好防汛搶險隊伍的組織和落實工作。各村要分別成立3人防汛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好防汛搶險隊伍,做到領導分包、技術責任分包、具體工作人員分包,切實做到責任、人員、物件、措施“四到位”。責任制的落實要貫徹防汛準備、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的全過程。
三、加強汛期農房建設質量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具體措施
1、確保農村危舊房屋安全。各村要盡快進行農村各類危舊房屋和公共建筑排查摸底,分別登記造冊,落實好預防措施和具體責任。對列入年危房改造計劃的,盡快組織實施,予以妥善解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要加強汛期安全值班,組建農村危舊房屋防汛維修搶險隊伍,保證在關鍵時刻能夠反應迅速、搶險及時,切實解決群眾困難。要充分發揮村兩及黨員先鋒模范帶頭作用,讓受災戶先搬離危房,再組織人員對受災農戶危房進行搶修,堅決杜絕出現因危房造成人員傷亡事件。
2、確保農房建設施工安全。鎮政府將組織人員對在建工程進行一次拉網式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排除隱患,重點檢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對基礎開挖、土石方施工檢查、監控。重點檢查基坑壁的有效支護,在施工現場設置觀測點,以便及時發現,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二是要強化對施工現場臨時建筑和塔吊、施工用電等危險性較大部位和環節的檢查,提高設備抗災性能。四是施工現場用電必須遵守標準規范,做好防雨措施。
3、確保現有排水設施的全面疏通、維護。由水利部門負責對鎮駐地河道、管網、溝渠、雨水井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盡快做好疏通、維修和養護工作,提高排水能力。各村要對本村的排水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疏通,加強巡查,及時聽取群眾意見,確保汛期排水暢通。
4、確保防汛物資儲備。各村各部門要按照“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無備”的原則,及早做好防汛物資的補充和更新,做到儲備、管理雙到位。各村各有關部門對所分配的物料要抓緊時間進行準備,其中在7月20日前各村莊要將編制袋等防汛物資準備好。
關鍵詞:安全工程 設計 基本要求 設計原則 防火
一、前言
2002年2月18日,韓國大邱地鐵發生了震驚世界的重大火災;2003年7月1日,施工中的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發生了重大工程事故。在這兩次重大地鐵事故之后,我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建設部、公安部、安全監管局等9部委于2003年下半年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地鐵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對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與運營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方政府部門對此也高度重視,如:2004年3月27日,北京市建委下發了《關于加強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管理的規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正式實施《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把北京市軌道交通的安全運營管理,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問題,貫穿于設計、施工、運營等全過程。在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設計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造與安全運營的首要環節,設計單位及其廣大設計人員,應如何面對軌道交通“安全問題”?設計方應該做什么?應該怎樣做?應承擔什么責任?這是設計人員所關心的。為此,本人結合我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工程實踐,從基本要求、設計原則、設計提示三個層次,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回答。
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概念
2.1 定義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是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造與安全運營的全部工作的總稱。
2.2 安全工程的設計范圍
安全工程貫穿于各設計研究階段,這包括: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可行性研究階段;總體設計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后續服務階段。
安全工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的各個子系統、各個專業,這包括:綜合類;土建類;車輛與機電設備類。
2.3 安全工程的設計內容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設計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在施工和運營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在這些事故發生時有相應措施能將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這就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內容。對于下述安全事故,在設計時就應給予充分考慮,以避免或減少事故損失。
2.1 運營期間
2.1.1 火災
在火災情況下,人員的傷亡,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燒死燒傷;高溫灼傷;缺氧窒息;煙氣中毒;踩踏;不正確逃生方式造成的摔死、摔傷;引發其他并發癥等。
2.1.2 撞擊
撞擊事故,包括:車撞車;車撞物;車撞人。
車撞車:追尾事故或乘客列車與其他車輛相撞(當線路不封閉時)。
車撞物:列車與永久性物體相碰,如:在永久性建筑物及構筑物變形、斷裂、松動、脫落時,侵入限界,未能及時處理,而導致與列車碰撞或剮蹭;列車與臨時性物體相碰,如:線路在進行改造、維護等作業時,臨時性的作業設施或工器具等侵入限界,而導致與列車碰撞或剮蹭;列車與動物相碰,如:列車與牛馬等牲畜相碰(當線路不封閉時)。
車撞人:列車與工作人員、乘客(被擠下或被推下站臺者、自殺性跳下站臺者)、闖入或穿越行車線路者、平交道口搶行者等相碰。
2.1.3 電擊
產生電擊的因素很多,主要有:觸及電氣設備的帶電體(裸露或絕緣破壞);觸及漏電電氣設備的外殼(接觸電位差超標);電纜金屬屏蔽層感應電壓超標;走行軌(車體、屏蔽門金屬框等)對地電位超標;跨步電位差超標;雷擊等。
2.1.4 踩踏
在發生突發客流、突發事件、自動扶梯失控等情形下,處理不當,會造成不同程度的踩踏事故。產生突發客流的因素有:節假日(如北京清明節)、大型群眾活動、惡劣氣象等。
2.1.5 人為襲擊等
爆炸(如:2004年莫斯科地鐵爆炸事件)、縱火(如:2002年韓國大邱地鐵縱火事件)、毒氣(如:1995年日本東京地鐵奧姆真理教沙林毒氣事件)等。
2.1.6 建筑物垮塌
運營期間,車站、隧道、其他建筑物或構筑物發生垮塌(法國戴高樂國際機場通道的垮塌,是對城市軌道交通領域的警示!)
2.1.7 其他災害
針對地震等地質災害、透水、洪水、雨雪風霧、沙塵等,設計應考慮防震、防淹、防洪、防雷、防風等。另外,設計應考慮大型流行疾病防控,比如:在車輛段增加車輛消毒設施。
2.2 施工期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在施工安裝期間,也會發生各種各樣的安全事故,如:結構開裂、坍塌以及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出現沉降或坍塌等。施工不當或設計失誤會導致這些事故的發生。
2.3 設計期間
項目前期決策失誤,雖不會直接威脅到人身安全,但會給項目帶來財產損失或影響項目經濟效益。
3、法律法規對安全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
3.1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79號令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第293號令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第81號令
《關于進一步加強地鐵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設部、公安部、安全監管局等9部委聯合下發(建質[2003]177號)
《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建質[2004]16號
《北京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
3.2對安全工程設計的基本要求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建筑工程設計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
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必須對其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規定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又沒有國家技術標準的,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 論證,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安全工程的設計原則
4.1 一般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規劃與設計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技術標準。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其編制深度應滿足建設部《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編制深度”要求:在“第五章運營方案”的“第8節 運營要求評價”中包括“8.5 安全保障評價”內容。另外,“第二十五章 安全防護”包括“防災”及“人防”兩節,并要求在“防災”節中包括:防雷擊、防風、防淹、防地震、防火災等措施。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在“總說明書”的“安全防護”中,分別論述各種災害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城市軌道交通設計應體現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總體要求。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初步設計,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及相關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設計。特別是涉及行車和乘客安全、防火防災、人員疏散、事故救援、防災報警等設計內容,必須嚴格按相關標準規范執行。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應按照初步設計及其審查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試行)》的規定。
在設計后續服務階段,設計單位應根據合同要求,為安裝與施工、設備及系統調試、試運行、試運營等提供設計配合。
軌道交通線路在地下敷設時,應當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減少對上方建筑物、構筑物的影響,避免重大工程事故。
4.2 主要原則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工程的設計,應以下述要求為目標,在正常使用時:
必須防止因乘客使用系統而造成對乘客的傷害與危險;
必須防止系統對運營人員及其他人員的傷害與危險;
必須防止運營設施及車輛遭受損害與損失。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和運營設備的選擇,必須技術成熟、安全可靠、滿足功能、維修方便、經濟合理。
乘客使用或操作的設備,必須易于識別,設置在便于觸及的地方,并保證不當的操作或使用也不會導致系統發生危險。
在車輛與運營設備中必須提供必要的措施與手段,保證在發生誤操作時,避免導致人身傷害或設備損壞。
必須提供可以及時采取妥善處理各種不當行為、故障及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及手段。
車輛及運營設備發生的任何故障或問題,必須能及時指示給運營人員或控制中心。
必須為殘疾人、老人、孕婦及帶領兒童的人在使用該系統時提供安全舒適的措施。
應當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發光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
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所使用材料和部件的防火技術必須是采用當前先進的工藝技術,尤其是:
材料和部件必須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
應加強安全控制,以防蓄意破壞的行為;
對于起火風險大的設施必須加以圍護,減少可能的火情蔓延;
在對火情及有害燃燒氣體與熱量控制的基礎上,應保障有效疏散措施;
鋪設在地下車站、隧道及車輛上的電纜應不含鹵化物,并避免燃燒時產生有毒氣體;
所有電氣回路必須有熔斷保險或其他保護,防止由于過熱和短路、接地等產生的危險;
在正常運行或故障情況下,容易產生表面高溫的設備或元件,或可能產生嚴重故障的設施應進行隔離,以減少發生火災的危險;
一旦發生火災,通風排煙系統應能進入火災運行模式,以保障人員疏散或滅火。
五、防火設計的重點提示
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各種災害中,火災是首位的。所謂火災,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根據國家標準, 火災分可為A、B、C、D四類(GB4968-85)。城市軌道交通系統中常見的火災,主要是 A類火災,即固體物質火災。
5.1 火源
在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中,引起火災的火源是多方面的,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了解這些火源,將有利于防火設計。
電氣火災:絕緣老化、違反用電規定、電氣設備設計或安裝不當、過負荷、電氣短路、接地故障、靜電放電、雷電(高壓效應、高熱效應、機械效應、靜電感應、電磁感應)等,都可能導致火災;
生活用火引燃:如煙頭等引燃可燃物;
生產用火引燃:如施工中由電焊、氣割、打磨、切割等的火花或其他火種引燃可燃物;
人為破壞縱火。
5.2 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的編制
在系統投入試運行前,設計單位應協助業主單位編制火災應急處置預案。
5.3 建筑防火的設計要素
疏散通道、(付費區欄柵的)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用樓梯及自動扶梯、隧道聯絡通道的設置
疏散能力
設備及管理用房的門至安全出口的距離
防火分隔
耐火極限
5.4 消防給水與滅火裝置的設計要素
消防給水系統
滅火器配置
自動噴水(或噴霧)滅火系統
氣體滅火系統
消火栓系統
5.5 防煙、排煙與事故通風系統的設計要素
機械防煙、排煙設施的設置
防煙、排煙系統與事故通風的功能
防煙分區的劃分
設備的排煙能力
排煙設備的耐熱能力
送風量的要求
5.6 防災通信的設計要素
程控電話自動轉換市話119功能
救援(地上地下)無線通信
防災無線通信
防災廣播
防災調度電話
消防對講電話
5.7 防災用電、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的設計要素
消防用電的要求
應急照明的連續供電時間
應急照明的設置
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
5.8 材料選型的設計要求
車站裝修材料、廣告燈箱、座椅、電話亭、售檢票廳等所用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同時,裝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纖維制品及塑料類制品。
電力電纜與控制電纜,在地下敷設時應采用低煙無鹵阻燃電纜。為應急照明、消防設施供電的電纜,明敷時應采用低煙無鹵耐火銅芯電纜或礦物絕緣耐火電纜。
車輛的結構材料、電纜和部件的阻燃性不得低于難燃級,低于難燃級的材料、部件需進行阻燃處理或用難燃、非燃材料加以封罩。
5.9 關于商業設置的提示
為了減小火災規模及有利于安全疏散,北京、上海等地方法規或標準對城市軌道交通內商業如何設置問題,做出了相關規定。
上海地方標準規定:地下車站站廳的乘客疏散區域、站臺及疏散通道內不應布置商業用房。設計理解:地面車站站廳是否可以布置商業用房的?雖然不應布置“商業用房”,但是否可以設置“商業攤點”?
北京地方法規規定: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內禁止設置商業攤點。 這意味著:無論地上還是地下車站,均不能設置商業攤點,包括賣報攤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