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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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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第1篇

為進一步加強藥械經營企業日常監管,規范藥械市場經營行為,保障轄區百姓用藥(械)安全、有效。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法律法規學習。

各企業負責人要組織相關崗位人員認真學習《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和《省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辦法》等藥械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自覺以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藥械的經營行為,不斷提高企業經營誠信度。

二、加強藥品購銷行為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要嚴把藥品采購驗收關,從合法渠道采購藥品,并按照新修訂的藥品GSP要求索取、留存相關購進憑證,建立藥品購進驗收記錄;要嚴格執行藥品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銷售處方藥時,藥師(執業藥師)應在崗,且必須憑醫師處方銷售處方藥;藥師(執業藥師)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要嚴格按規定銷售含特殊藥品的復方制劑、緊急避孕等國家有特別規定的藥品。禁止銷售品、第一類、疫苗、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等國家規定不能零售的藥品。

三、加強兼營非藥品的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兼營非藥品的,必須單獨設立非藥品銷售專區(柜),禁止藥品與非藥品混放銷售;抵制以非藥品冒充藥品銷售的不良行為;對無“國藥準字”或“進口藥品注冊證”、“醫藥產品注冊證”而在其說明書、標簽上標示有“功能主治或適應癥、用法用量”的產品,不得上架銷售;一經發現,按假藥論處。

四、加強醫療器械經營管理。

企業要嚴把醫療器械采購驗收關,應從具有合法資格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購進醫療器械,并按規定索取、留存相關購進憑證,建立醫療器械購進驗收記錄。不得經營未經注冊、無合格證明、過期、失效或者淘汰的醫療器械;不得無證銷售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國家公布的不需要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除外),特別是以體驗式方式未經許可擅自銷售第二、三類醫療器械。

五、加強藥械廣告宣傳管理。

企業負責人要向藥械廣告的經銷商查驗相關廣告的批準文件。未經批準的廣告,不得在企業營業場所擺放(張貼)。企業應當合理、正確介紹藥械產品的功能主治和適應范圍,不得夸大宣傳,誤導消費者。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第2篇

一不能輔助單身婦女生殖

不久前,某省人大曾擬通過有關法律,準許單身婦女通過輔助生殖技術懷孕。這一做法曾在衛生界、人口界引起強烈反響。在新頒布的規定中,衛生部對此有嚴格規定。規定指出,實施體外授精與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的機構,必須遵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輔助生殖技術;必須認真查驗不育夫婦的身份證、結婚證和符合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的生育證明原件。

國家人口和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說,在未來的十幾年里,我國人口數量仍將持續增長,預計年均增長數量為1000萬人以上。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依然尖銳,穩定低生育水平是今后重大任務,因此,保持計劃生育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是非常必要的。

二多胎妊娠須實施減胎術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新頒布的規定中,衛生部對輔助生殖技術下產生的多胎妊娠也有嚴格規定: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機構必須具備選擇性減胎技術,并同不育夫婦簽署相關技術的《知情同意書》和《多胎妊娠減胎同意書》;對于多胎妊娠必須實施減胎術,避免雙胎,嚴禁3胎和3胎以上的妊娠分娩。有關專家指出,這樣可以保證杜絕有人利用輔助生殖技術人為制造多胞胎問題,也有利于保證新生兒的出生質量和下一代的人口素質。

三禁止無醫學指征性別選擇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第3篇

一、建立機構,制定方案,為法律進企業宣教工作奠定基礎

根據縣法宣辦和縣委宣傳部、縣司法局的安排部署,為順利開展法律進企業宣教工作,我們制定了“開展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活動方案”。明確了指導思想,工作目標、主要內容和基本途徑。同時,成立了“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活動領導小組”,形成上下聯動組織機構,加強對法律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確保了我縣企業開展法律進企業宣傳教育工作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二、精心組織,大力開展“法律進企業”宣教活動

2020年全年,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開展企業法制宣傳教育共12余次,通過對《安全生產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使企業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的觀念,確保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企業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通過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牢固樹立誠實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意識,促進企業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解決糾紛,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疫情期間,通過微信平臺宣傳疫情防控、企業復工復產相關知識35余次,有效的維護了企業和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三、豐富法治宣傳載體,營造濃厚法治氛圍

通過發送公益短信、企業宣傳欄、宣傳畫報、微信平臺等方式為企業宣講了相關優惠政策及法律法規;學習了企業升規申報條件、科技項目申報條件、財務業務知識等。

四、今后努力方向

(一)增強法治意識,提高法律素養。在每年舉辦的各類業務培訓班中,堅持設置法律法規培訓課程,重點學習新修訂給類業務法律法規。

(二)加強培訓,健全普法工作格局。堅持普治結合,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實效,堅持學用結合,通過加強依法治理,不斷提高法治化水平,努力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有關法律問題,保障企業可持續發展。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第4篇

一、將建立制度與常態化學法相并重,提升稅務干部法治素養。根據中央“七五”普法規劃中關于加強普法工作組織領導和機構建設的部署及稅收“七五”普法規劃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實施意見》《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普法責任清單》等制度。在學習上,將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訓中,采取“自學為主、聘請外部專家培訓為輔、送出去培訓與請進來培訓相結合”等方式,強化全員法制知識學習,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稅、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領導干部學法講座、黨委理論中心組學法等制度,并將憲法、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列為黨委理論中心組學習內容,五年來利用中心組學習開展法治培訓達40余次。實行稅務人員憲法宣誓制度,將每周五定為全員學習日,組織開展《稅收相關法律及執法風險防范》集中學習,確保了普法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并聘請了專職法律顧問,補充購買法律法規書籍150余本,每季度組織開展一次法律知識集中培訓,增強了干部職工的法治觀念和運用法治思維、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與此同時,積極做好對稅務人員執法資格培訓工作,加強執法證件管理,對沒有取得執法資格證書、稅務檢查證的人員,一律不得從事稅收執法活動。持證上崗率達到了100%。并組織全員參加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的法制培訓、法律知識測試,受訓面達到了100%,為稅收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撐。

二、將普法教育與依法治稅相結合,持續改善稅收營商環境。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工作理念,認真執行組織收入原則,突出減稅降費這一工作主題,將國務院和稅務總局、省局出臺的各項減稅政策執行不折不扣落到實處。將依法治稅貫穿組織稅費收入工作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嚴格政策底線,嚴守紀律紅線,確保實現高質量的稅費目標。認真落實和梳理各項減稅降費政策,通過丁稅寶稅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務群第一時間推送給企業,并通過“云直播”的方式詳細解讀。針對企業實際困難和訴求,確定適用每戶企業的稅費政策指引,實行“一企一策”點對點向企業推送,使企業真正享受到政策紅利。加強風險防控,開展“建體系、防風險、促規范”專題活動,全面梳理、重新修訂涉及稅收管理各環節、全行業、全流程的風險規范,形成5大類38個具體項目。針對稅源特點,重點修訂完善鋼鐵、焦化、金屬及金屬礦批發、普通道路運輸業、建筑業等14個重點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指引。共掃描分析監控類指標23項,下發基礎征管、發票管理等疑點數據4100余條,消除風險疑點3200余條,有力規范了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降低了涉稅風險。開展稅收治理,對15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開展核查,聯合公安、市場監管、商務等部門開展加油站(點)稅收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查補入庫稅款1433萬元。開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業”稅收治理、房地產行業評估和工業企業涉土稅收核查,進一步規范了行業管理,實現了稅負公平、執法規范,進一步優化了稅收營商環境。

三、將三項制度與日常執法相融合,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深化推行三項稅收執法三項制度,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方面,通過市行政執法公示平臺和稅務系統的三項制度公示系統對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及權責清單、執法依據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執法事項數據和投訴舉報途徑進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臺共公示行政處罰41件、行政許可162件。在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方面,配備執法記錄儀85臺,基本上滿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執法事項增值稅專用發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需要對開票限額1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進行事前實地查驗;一般程序注銷戶進行實地核查和疑點調查、文書送達方面的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執法事項的音像記錄做到了無遺漏全記錄,對全過程記錄資料按照規定立卷、及時歸檔。在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措施、稅款數額較大的稅務行政征收決定。對上述事項主要對嵌入金三系統的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審核。共審核一般行政處罰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責任貫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執法監管等稅收行政執法和管理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同時,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對重大執法事項,及時聯系市十力律師事務所的李青春律師進行指導,保證了重大執法活動規范開展,杜絕了執法風險的發生。

新修訂法律法規范文第5篇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頒布已有26年。隨著社會的進步,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發展。在此期間我國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法律,衛生部、教育部及相關部門頒布了《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等一系列規范和規章制度。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應嚴格執行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但實際上《制度》中的某些條款已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影響了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因此,在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的基礎上,為更好地落實《管理辦法》,規范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服務工作和內容,于2006年起,衛生部婦社司組織專家修訂1985年的《制度》為《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第八條也指出:“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規范》的修訂以《管理辦法》為指導思想,以《制度》的基本內容為依據。目的是能更好地適應現階段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發展,規范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技術服務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發展的趨勢和方向;使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常規化、制度化,提高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指導水平,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自2006年起,衛生部婦社司開始醞釀、組織專家討論、調研對《制度》修訂為《規范》的工作。目前,已召開20余次全國專家研討會議,其中,專題召開有關傳染病、消毒方面問題的討論,并組織有關專家赴福建、甘肅、遼寧、云南、安徽、江蘇、河南、貴州、山東、北京十省十五市進行《規范》內容可行性、可操作性等問題的調研。同時,借助《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的契機,組織召開全國省級婦幼保健工作人員培訓會,廣泛征求了全國各省對《規范》的意見和建議。并于2011年4月正式向全國各地和相關部委、司局廣泛征集意見和建議。根據教育部體衛一司、基礎公司2011年12月和2012年2月兩次反饋的《規范》修改意見,經專家會討論進行修改,最終完成了此《規范》。

修訂后的《規范》調整細化為四部分,將原《制度》內容列為第二部分“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包括十方面內容:一、一日生活安排;二、兒童膳食;三、體格鍛煉;四、健康檢查;五、衛生與消毒;六、傳染病預防與控制;七、常見病預防與管理;八、傷害預防;九、健康教育;十、信息收集。同時依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要求,新增加:第一部分“衛生保健工作職責”和第三部分“新設立托幼機構招生前衛生評價”,包括衛生評價流程和衛生評價標準;并補充完善了第四部分的相關表格附件。與1985年頒布的《制度》相比,將原有“預防疾病制度”細化為現“傳染病”和“常見病”內容;原“安全制度”修訂完善為現“傷害預防”;原“衛生保健登記、統計制度”修訂為現“信息收集”。刪除“家長聯系制度”,根據新形勢發展要求,增加“健康教育”內容。修訂后的《規范》內容得到更新補充,條理更清晰,實際工作可行性、操作性更強。下面對修訂的《規范》予以說明。

(一)衛生保健工作職責

依據新修訂的《管理辦法》要求,明確了托幼機構、婦幼保健機構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增加本部分。對婦幼保健機構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管理上的職責明確細化,方便各級婦幼保健機構和托幼機構在實際工作中進行操作。同時,對托幼機構在衛生保健工作中的職責細化,有利于規范各級各類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實施開展,更好地促進群體兒童衛生保健工作開展。

(二)衛生保健工作內容與要求

將原《制度》內容納入本部分規范,并修訂為現有十項。

1.一日生活安排

將原《制度》的“生活制度”修訂為現《規范》的第二部分“一日生活安排”。該部分包括五方面內容,更清晰明了、詳細、條理地說明了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障兒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使得《規范》的操作性更強。其中,與1985年《制度》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

(1)強調定期檢查一日生活安排的執行情況。

(2)根據現階段社會狀況,絕大多數兒童1歲以后入托幼機構,所以本《規范》刪除了原《制度》里1歲內兒童的一日生活時間安排。

(3)在一日生活安排別強調了兒童戶外活動的時間,具體指出正常情況下全日制兒童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少于2小時,寄宿制兒童不少于3小時。對兒童進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環節明確時間要求,可操作性更強。

2.兒童膳食

將原《制度》中的“嬰幼兒的飲食”修訂為現《規范》的第二部分“兒童膳食”。修訂后的部分包括兩個內容:膳食管理、膳食營養,更加全面地涵蓋兒童膳食的基本內容,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

(1)依據現有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新修訂后要求,重點提出對食堂的管理要求,并給出具體可行的依據,強調建立健全了食堂的規章制度。

(2)要求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布,每學期收支盈虧不超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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