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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帶來了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環境的污染問題也是和工業化相伴而生的。在今天,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們不可忽略的一個重要問題,一系列致力于緩解或解決環境問題的相關政策也被制定出來,而在這些政策的制定過程中,環境監測數據都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也就是說,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程度直接關系到對環境問題的調節力度。所以,環境監測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國環境法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目前我國的環境監測制度還沒有完整的體系,統一的標準和完備法律依據,所以,如何完善我國的環境監測制度,使環境治理工作更加有效率,使我們值得關注的問題。
關鍵詞:行政管理;環境監測;環境問題;信息公開
一、對環境監測的概念的一些探討
(一)環境監測的概念
環境監測的概念,是指關于監測規范和制度構建的基本范疇。在廣義上,進行監測的內容有:地質、大氣、水體、土壤和生態系統等等。環保部門又把對環境的監測分為“大監測”和“小監測”。所謂“大監測”,是指對整個人類生存環境的監測,并不局限于環保部門的監測活動;所謂“小監測”,就是主要由環保部門參與的,對具體污染活動和污染源進行的監督活動。這樣的劃分存在許多問題,并不能為政策的制訂提供有力的幫助。
(二)對環境監測概念分類的建議
在監測概念分類中,對“小監測”的界定和細分,對環保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幫助。依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可以把“小監測”具體的劃分為對污染源的監測、對環境質量的監測、和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但這樣的分類方法在實踐過程中,又牽扯到各個環境保護部門職權的交叉。例如,森林資源的保護與規劃是否屬于對環境質量的監測?如果屬于,那么林業和環境保護相關部門在監測過程中就極有可能出現重合現象。還有,關于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除環保部門以外,其它的部門有無義務或職責對突發的環境事故進行監測和處理,他們獲得的數據是否應該被采用?或者以哪個部門的監測數據為準?也有一些人提出將“小監測”劃分為自行監測,應急性監測和日常監測。但是這些分類并不能在根本上解決職權重疊的問題,我們需要探究本質問題,而不是只在問題的表面去進行分類的定義。
在環境監測問題上,若要解決職權的重疊,使環境的監測更加有效率,我們所要探究的本質問題應該是環境監測的各種要素,和行政職權的條塊劃分之間的矛盾。在《環境法修訂草案》中,第7條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個主管部門應對各自分管的區域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此法條明確了各行政部門,例如海洋、交通、水利、公安以及交通部門都應當承擔一定的環境保護職責,但是并沒有把相應的職責具體化。在管理環境問題時各部門如何分工,如何解決,這也是在環境監測體系中的重要問題。2007年出臺的《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距今已有8年時間,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所帶來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嚴峻,但是《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并沒有進行更新,顯然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潮流,對一些新出現的問題不能進行有效的調控,在環境監測過程中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指導作用。因此,對《環境保護法》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修訂和完善,是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強化環保部門對環境監測事業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確立監測數據的法定權威,明晰各級監測站與監測管理部門的設置等級與上下級之間的工作關系,在制度構建上形成一個有體系的網絡結構,使各部門明確自己的監測職責并且便于統一的管理。
二、環境監測體系中行政管理體制的運行
(一)環保部門在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中第14條中規定了縣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的一系列職責和所應扮演的角色。各級的環保部門應該建立起檢測數據的共享系統,但在具體的實踐工作中,各個部門能否按照相關的規定,使監測數據及時準確的共享,會不會為了工作任務,提供不真實的數據,或是為了部門利益互相推諉責任。《環境監測管理辦法》規定各個地方應該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庫,以便于數據的共享,下級環境檢測部門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呈報環境監測數據。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審核措施,下級部門的數據的真實性與及時性不能得到驗證。由于監測數據的獲得需要較為繁瑣的過程,某些部門便會為了應付數據的呈交工作而提供虛假數據。如果監測體系想要建立,并能夠為環保政策的制訂提供支持,必須使監測數據真實,能夠確切反映一定的環境問題。所以,只規定下級部門定期上報監測數據,而不規定上級部門的校驗義務,不能確保監測數據的真實有效性。
(二)其他相關部門在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在環境監測體系的運行過程中,環保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國家海洋局、農業部以及水利部等都有本部門所隸屬的環境監測機構和各自的監測網絡。同時,這些監測所得的數據也會定期的,并都制定了相關的部門規章作為依據,對污染源和環境質量進行監督監測。我們知道,“單獨建立并積極執行環境公告制度,按照國家標準統一綜合性的國家環境報告書和比較重大的環境信息。”,這是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的職責。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其他的行政部門也在環境監測體系中為環保部門分擔了一定的環境監測職責。但是,重復的工作會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如何更好的分工,使所有的環境監測資源更好的協調和調配,也是一個值得我們考慮的問題。
從上述的問題中,我們已經可以發現,在環境監測過程中,任何一個部門都不可能進行大包大攬,某些專業的數據的取得需要依靠多個部門的協同才能實現。所以,立法者應當根據具體的問題,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和職權的交叉。筆者認為,環保部門在環境監測體系中應該作為主要的監測部門,其他部門應當在專業范圍內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資料,報送環保部門進行審核和分析,相互之間能夠形成互補的關系,這樣就更有利于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同時,在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也需要制訂相應的規章進行調節,是我國的環境監測體系更為完善。
三、環境監測中的信息公開制度
環境監測體系中的信息公開,即可通過依職權公開,也可以依申請進行公開,這樣的信息公開制度可以滿足民眾在對環境監測數據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也可以使民眾對相關部門的環境監測工作進行一定的監督。雖然民眾可以通過這些途徑獲知相應的環境監測數據,但是實際情況卻并不能使信息得到及時的公開。例如,在民眾申請公開監測數據信息時,相關部門并沒有及時的回復,這樣即使以后得到了相關信息數據,也因為時過境遷使得這些數據無法發揮相應的作用;又例如,在相關部門應當依職權公開相應監測數據信息時,沒有公開,拖延公開,或是公開數據不真實,都會使信息公開制度無法正常運轉。所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相應的信息公開制度時,應該同時規定相應的救濟措施,這樣才能保證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也能使民眾的監督作用得到最大的發揮。
[關鍵詞] 電子文件 檔案工作 影響 對策
一、電子文件定義及其特點綜述
所謂電子文件是指人們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以計算機盤片、磁盤和光盤等化學磁性材料為載體的文字材料。它主要包括電子文書、電子信件、電子報表、電子圖紙等等。與紙質文件比較,電子文件有以下幾個特點:1、電子文件不再是直觀的紙質文件,它需要借助現代辦公設備才能閱讀利用;2、電子文件可以直接由計算機等現代辦公設備迅速地處理和傳遞;3、電子文件的利用是可共享的,也不再受時間和距離的影響;4、電子文件的保存條件和環境要求與紙質檔案不同,它對保存場地的面積要求不高,而對環境的溫濕度、防磁性等條件的要求很高。
二、電子文件對檔案業務管理工作的影響
1、傳統的檔案工作以紙質文件材料為工作對象,而應用計算機后,電子文件取代了以往的文字材料,它是由擬稿者直接寫在磁盤上,并在磁盤上進行修改,一經形成后,馬上存貯到辦公信息數據中,由檔案人員、技術人員所共享。這就使得文件與檔案之間不再有明顯的界限。紙質檔案的管理工作經過長期實踐,已總結出一套工作流程及方法、原則,如文件的立卷歸檔制度。文件的歸檔立卷工作是檔案工作流程的起點,也是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的結合點,文件形成后,由文書部門收集立卷后,交檔案部門管理,一般一年歸檔一次。而電子文件隨時產生,隨時更改,存貯在計算機磁盤或光盤中。因此,它對計算機有很強的依賴性。如果歸檔,必須以磁盤或光盤的形式移交,歸檔范圍也不能只是“辦理完畢,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還應包括該文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
2、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與載體的可分離性,檔案實體分類也可能將被概念分類整理所取代,因為實體分類的結果只能體現一種屬性聯系,這種單線排列的方式是手工操作管理檔案的需要,但在當今電子文件的環境中,文件的形式特征和內容特征均發生了變化,電子文件可以通過計算機系統進行迅速、有效、多角度的整序,不再需要對它進行象紙質文件那樣的分類整理。不同的用戶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利用辦公自動化系統對電子文件進行自由組合分類。
3、由于電子文件的保存價值同時取決于其自身價值和可讀性,其鑒定的方法、內容、標準均將發生變化,原有的檔案價值理論分析范圍也將擴大,要分析電子文件的讀取軟件甚至操作系統。根據傳統的檔案價值鑒定理論,文件應根據其憑證價值和參考價值確定保管期限,而電子文件一方面由于制作方便,將產生比以往更多的文件,另一方面由于用戶的需要,信息和數據不斷地修改和補充,因此很難劃定固定的保管期限,況且目前電子文件的憑證價值尚無法律保證。因此,其鑒定、管理方法亦無定論。此外,由于電子文件信息載體的特殊性,其保管方法、要求以及檢索和對外利用等方面也與紙質文件有許多不同之處。
(一)電子文件對檔案學理論的影響
1、對檔案本質屬性的影響
原始記錄性是檔案的本質屬性。這種原始記錄性一方面表現在檔案的內容上,另一方面表現在檔案的形式上,如當事人的親筆手稿、領導者的親筆簽署等,都表現出真實的原始性。也正是檔案的原始記錄性,才使得檔案區別于圖書、情報、資料等其它信息,而具有法律憑證的作用。在辦公自動化系統中,電子文件從起草、修改到印發都在計算機上進行,它便于修改、便于復制的特性,使得最能體現檔案原始記錄性的內容與形式特征不復存在。電子文件是計算機文字處理系統中的最后一個文本,沒有草稿與印稿的區別,也沒有正本與副本的差異,甚至文件與檔案之間很難劃定一條人為的界限。人們可以在機器上隨時方便地復制電子文件,這樣文件是檔案的前身,檔案是由文件有條件地轉化而來這一檔案概念就變得難以理解。電子文件的原始記錄性和憑證作用如何確定電子文件能否作為檔案是否具有法律憑證作用等等,便成為檔案界的一系列新課題。這些課題是電子文件能否轉化為檔案的關鍵,也是賦予檔案本質屬性新的內涵的客觀需要。
2、對檔案學理論研究內容的影響
檔案學理論研究的內容是由研究對象所決定的。以往的檔案學理論研究是以紙質檔案為主要對象,電子文件出現以后,檔案工作的對象發生了變化,其理論研究的對象自然也就發生了變化。原有的一些定論、模式將被重新審視,原有的管理思想、管理原則將得到更新和補充,原有的檔案學科體系也將得到充實和完善。所有這些研究課題都應圍繞電子文件來開展。如電子文件的整理排序技術、信息安全保護技術、計算機病毒防治技術等等,都將成為檔案學理論研究必不可少的內容。
(二)檔案界所應采取的對策
1、做好歸檔電子文件的技術處理工作,實施電子文件管理戰略。新型文件材料的歸檔勢在必行,這就要求檔案工作者必須深入到現行文件工作領域,對產生的大量電子文件的接收、處置乃至存儲工作進行指導,保護電子文件的原始信息,了解文件信息重新組合的來龍去脈。也就是說,通過采取技術處理,將已歸檔的電子文件改為“只讀性”文件,即只能讀不能寫的不可更改的文件,從而識別和保護電子文件的原始結構,保證電子文件的可靠性,使之與紙質文件一樣發揮社會效用。
2、解決好電子文件的保存問題。以化學磁性材料為載體的電子文件,從理論上講能夠長期保存,因為它的信息讀出是無接觸式的,不存在磨損。電子文件記錄在介質層上的信息被密封在塑料保護層內,不怕外界磁場的影響,不會直接受到空氣中的灰塵、水份及有害氣體的侵害。但是,由于電子文件形成的時間短,缺乏實際貯存的驗證,所以,電子文件中原始信息的長期保存問題是有待檔案工作者進行深入研究和探討的重要課題。目前,對于長久保存的電子文件,需要定期進行復制,以防止信息損失。
關鍵詞:環境成本 社會成本 表現模式
中圖分類號: F530.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緒論
鐵路建設或復原操作的環境和社會(E&S)成本評估面臨著以下幾項挑戰:
(1)缺乏清晰的定義(2)相關成本的認識模棱兩可(3)疆域區分不明確(4)評估方法前后矛盾。由于工程在不同的物理,法律和政治環境下,特別是對評估和減低環境影響和社會影響E&S的研究和工程實施仍在發展中,因此要訂立一個能解決上訴所有問題的標準是不可行的。
本文提出一個研究項目的結果,旨在開發一種可擴展標記語言(XML)模式來支持互相作用表現E&S影響,成本,和最佳方法來管理他們。這個模式的范圍僅限于以現有行業慣例和觀點來分析鐵路建設的E&S的成本。本文并未企圖建立或選擇一個標準去評估任意的成本或對任意的影響給出最有效地解決方案。
若開發一個一般性的模式來闡訴E&S的影響,其來源及成本必須一致滿足以下兩個目的:(1)在鐵路建設的利益相關者中建立更多有效地溝通以支持E&S成本的解決問題。本研究項目以假設實現互操作性比尋求開發一個標準更有好處。通過這個提出的模式,通過網絡,項目組可以先整合現有項目的E&S成本。然后通過討論再選出最合適的方法評估成本。(2)為記錄和獲取關于鐵路建設E&S方面的知識提供語義解釋。通過使用這個模式,相關利益者可以獲取相關的E&S信息,其評估辦法,最佳優化方案,以及監控評估的規范和標準。
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宗旨:
(1)綜合的E&S成本和他們的評估工具。回顧和記錄不同的方法來識別影響、成本評估、減災。分析的共性和建立基本假設來發現/識別不同的成本和鐵路功能/組件之間的相互關系。
(2)一個可互操作的模式來管理鐵路建設E&S成本和運營。開發一般性的模式來使成本,來源,影響,評估方法標準化,并尋求最佳方法實現其價值。
(3)工程關聯者應用網絡來支持合作分析和分辨E&S成本
鐵路建設的E&S成本模型的發展包含以下5個步驟:
(1)收集信息 (2)概念分類(3)模式發展(4)模式的評估(5)實施
模式概述
鐵路建設的任何一個構成都是造成環境和社會(E&S)影響的來源。影響可分長期影響和短期影響。每種影響的成以不同的模型來分析。
該模式涵蓋了以下固定概念:
(1)環境社會影響(2)影響源(3)影響實體(4)評估辦法(5)環境社會成本(6)規范和準則(7)最佳管理方案
影響源
影響源可區分為長期影響源和短期影響源。長期影響往往是與鐵路本身有關的。包括布局,承載能力和人行道材料等,鐵路的設計特點是第一影響源。鐵路施工活動則屬于短期影響源(只存在于施工期間)。施工往往產生尾氣,噪音并有可能損害敏感的生態系統。選擇適當的施工順序、材料和設備可以減少施工當地環境給帶來的影響。
影響實體
列出所有可能的模式影響的實體。這些實體包含物理實體,如人類和環境元素和隱性實體如當地的遺產。
闡述鐵路建設的影響對當地文化遺產包括: 直接影響,間接影響
噪聲影響的實體有:人類,結構,野生動物,房產價值,休閑空間價值
環境和社會成本
環境和社會(E&S)成本跨度廣泛涉及鐵路的生命周期。要準確的描述這些成本,模式利用一組主要成本類型作為元概念。這包括了:
范圍和控制程度
成本可以基于其特點分成以下幾類:
(1)預防成本:用于合并選擇的設計,施工方法或操作策略來消除影響的成本。
a.直接資產置換
b.重置成本
(2)破壞成本:預防成本適用于避免負面影響,破壞成本則是有關于不能預防的影響。
a.外部成本
b.補償成本
(3)減緩成本:在發生之前或之后,將影響減輕到一定范圍。
根據影響的特點進行不同維度的分類
(1)時間維度
根據發生時間可分為工程建設中的成本和運營中的成本。
(2)鐵路元素維度
與設計特點直接相關的環境和社會成本,比如與物理特點有關的成本和與用材相關的成本。
(3)技術維度
這代表成本是由技術領域來區分,如噪音成本,健康成本和用戶成本等。
(4)實體維度
成本也可以按受影響實體來區分,例如社會成本,環境成本和經濟成本。
成本評估方法
這些方法在模式中被分類為六大類:
(1)直接評估法:這個方法是用來評估相當明確的,可以估計基于可用的數據的成本。
(2)影子工程法:此方法也用于地方程度的成本評估。用于評估無形資產如對棲息地的影響。
(3)經濟估值方法:這種方法用于評估鐵路的經濟影響,它使用三個生產變化,評估與鐵路建設有關的經濟損失和收益。即改變生產力的方法、機會成本法和失收法。
(4)投入產出分析:這種方法涉及鐵路在經濟和環境宏觀影響/成本。環境成本是環境負載乘以單位損壞成本來求出。
(5)替代市場法:也就是非直接評估方法,有內涵價格法、旅游費用法和工資差別法。
(6)條件價值評估法:用于投標,直接質疑,權衡,非付費選擇,優先評價,德爾菲法的形式
計算噪聲污染成本:
隨后的公式可用于估計由于交通噪聲,住宅單位折價的多少。
ND = Nh . (Leq - Lmax) • D • ^avg
ND:由于噪聲所折價 Nh:被噪聲影響的房屋數量 Leq:在的dB(A)等量的噪音 Lmax:在的 dB(A)最大噪音接受量 D:環境噪音等級每上升一級,房屋的價值下降量
Leq = 10 . log Q - 10 . log rx + 20 log V + 20
Q:每小時列車量 r:與鐵路的距離 V:平均交通速度
Nh = 2 . RD . r . d
RD:平均居住密度 d:鐵路長度 (都需要在計算中乘以2以符合道路兩邊房屋數)
Cnoise::房屋在一公里長的鐵路中所承受的噪音總量 Wavg:房屋的平均價值 r1:第一間房屋里鐵路的距離 r2:房屋里鐵路的最大距離
總結
人們普遍認為賦予鐵路項目環境/社會影響一個貨幣價值即可可以改善項目評估過程。一直以來,研究人員和從業人員使用不同的方法和技術來識別和測量E&S影響和成本。實際上,要找出一個通用標準來評估成本和影響E&S不是實現,也非現在的研究和時間所能達到的。
好的方法,事半功倍;不好的方法,事倍功半。日常生活離不開方法,民法研究也離不開方法。從哲學上講,方法論是關于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一般方法的學說和觀念體系,是有關人們用什么樣的方式去觀察世界和處理矛盾的理論集合。相應地,民法方法論是人們有關認識民法世界、改造民法世界所遵循的關于方法的觀念和理論。民事法律人是擁有民法知識、運用民法思維、解決民事問題的法律人,是民法知識、智慧、理念的共同體。面對紛繁復雜的民事糾紛,解決其疑難問題最簡單、最明智的方法,就是將問題類型化。類型化思維是民法思維的重要組成部分,類型化方法是研究民法的重要方法。有學者指出,一般方法論包括定義、區別、劃分和論證,民法基本范疇的研究應當借鑒一般方法論原理[1];還有學者系統論述了類型在法學特別是民法學中的意義,把類型分為經驗的類型、邏輯的理想類型和規范的理想類型[2];另有學者指出了類型化理論對法律漏洞的填補作用,細化了案件類似性的認定標準[3]。本文擬以民事權利主體的類型化、民事權利的類型化和民事權利變動事由(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化為例,論證民法類型化的方法,提出民法知識創新的三種基本路徑。
一、民事權利主體的類型化
民事權利主體是指民法上權利的歸屬者,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承受者,被稱為民法上的“人”。現代民法上的“人”不僅包括生物學意義上的人,還包括法律所擬制的人。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權利主體分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合同法》將民事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物權法》將民事權利主體分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目前主流觀點是將民事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國家是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的權利主體,是無線電頻譜資源和國防資產的權利主體。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在傳統民法教材中很少涉及。同樣,集體也是我國重要的民事主體,特別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就主流觀點而言,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放在同一位階,有失科學性。民事權利主體應當先區分為自然人和擬制人,再將擬制人區分為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保持邏輯上的嚴謹性。據此,民法的調整對象應當界定為自然人之間、擬制人之間、自然人與擬制人之間的社會關系。
1.自然人的類型化
我國《民法通則》依據年齡和精神狀態,把自然人類型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態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未滿10周歲的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從事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接受純獲利的行為,不需要監護人的輔助。但是,未滿10周歲的人購買文具、食物,買票看電影、乘坐公共汽車等行為,未超出其智力認知范圍,根據生活常理,不應當認定為無效。可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也具有特定的行為能力,判斷其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勢。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概念本身就與生活相脫節,應當拋棄。自然人應當類型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類,不宜采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概念,應在重新界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涵義的基礎上,把傳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外延也納入其中。
2.擬制人的類型化
擬制人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這種分法并沒有窮盡所有的法人類型,對于傳統的財團法人(如各種基金會)和有些社會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很難準確將其納入某一種類型。將法人一分為四,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它強調每個法人都有特定的社會功能,要服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正在進行改革,很多事業單位都將改制為企業,實行企業化運行,成為企業法人,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傳統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分類,完善我國的法人類型。當然,隨著一人公司的被承認和認繳資本制的實施,何為法人也存在諸多爭議。
非法人組織又稱無權利能力社團,主要表現形式是合伙。合伙可分為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具有法人的某些特征。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和籌備中的法人是否屬于非法人組織,目前尚存在較多爭議。我國現行立法使用“其他組織”的用語,其內涵和外延都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我國未來立法可以使用“非法人組織”的用語,強調非法人的屬性,對非法人組織進行類型化,特別是對合伙之外的其他組織進行類型化。社會中出現的許多組織,如業主委員會、建設性企業的項目部和科研課題組等,它們是否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需要立法作出積極的回應。
二、民事權利的類型化
權利是法律概念而不是生活本身。輿論媒體所談及的戀愛權、牽手權、擁抱權、接吻權、哺乳權等,并不是法學意義上的權利。權利是法律對私主體所享有的利益的概括。私主體所享有的利益是多種多樣的,而法律條文的數量是有限的,用有限的語言去把握無限的世界,類型化是其重要的方法。現行民法把財產權和人身權作為兩大類民事權利,這是對民事權利的大致分類。財產權與人身權之間不是涇渭分明的,存在諸多模糊地帶,民法研究要解決這些疑難問題,就要把抽象的概念分類還原為活生生的現實。
1.財產權的人身屬性
物是財產權最重要的客體。大部分物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具有商品屬性,能夠以貨幣為媒介自由交換。有些物具有身份的屬性,其流通性受到限制,如在城鄉二元格局沒有完全改變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進入市場進行自由交易。這些權利起著彌補社會保障不足的功能,給農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為了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未來農民身份將變為農民職業,把具有身份色彩的財產權轉變為沒有身份色彩的財產權。
物不僅能滿足人的物質需求,也能滿足人的精神需求。有些物融入了人的情感,具有較強的主觀價值,如獨一無二的傳家寶、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照片和具有情感交流意義的寵物。這些物的商品屬性淡化,不具有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客觀交易價值;然而,這些物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對特定當事人意義非常重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這里的“其他方式計算”,就包括按照財產的主觀價值進行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受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從而彌補財產的主觀損失。
部分物權具有人身屬性,部分債權也具有人身屬性。合同是債權變動最重要的法律事實,合同法是財產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合同具有明顯的身份屬性,這決定了部分債權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買賣合同原則上不具有身份特征,但特定的身份會對合同產生較大的影響,如近親屬和承租人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轉租需要經出租人同意,這是租賃合同人身屬性的表現。提供服務的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和承攬合同等,以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其人身屬性更強。
知識產權雖主要是財產權,但知識產權中有人身權因素。例如,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發表權和修改權,均屬于人格權。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與人身相聯系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因此,為了研究的方便,可以直接把知識產權劃分為知識財產權和知識人身權。當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中的人身屬性并不完全相同,要區別對待。
2.人身權的財產屬性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而人格權又可分為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物質性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精神性人格權則包括標表型精神人格權、自由型精神人格權和尊嚴型精神人格權。不同種類人格權中的財產屬性有較大的區別。生命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最高的利益,是不能用財產來衡量的。標表型精神人格權,如姓名權和肖像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較大的利用空間。姓名使用權和肖像使用權可以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讓與他人,實現較大的經濟利益。這樣的權利已經不再是單純的人格權,它具有財產屬性。保守者稱,這是人格權中經濟內涵的實現,還屬于人格權的范疇[4];激進者說,這已經不是人格權,而是商品化權,是一種新型財產權[5]。
身份一般是指自然人在特定社會關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不可轉讓的資格。身份權主要是指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身份權與財產權密不可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離不開特定的財產支撐。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與贍養關系,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是財產關系在身份領域的具體表現。特定身份也是享有繼承權的前提。解決婚姻家庭糾紛,必須明確身份權中的財產屬性和身份所帶來的財產利益。
3.財產權與人身權的轉換
財產權與人身權存在很多交叉領域,在特定情形下,還可相互轉換。特定的財產,如假肢、假牙和心臟起搏器等,一旦從屬于人的身體,就不再是財產,而是人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北京某法院審理了一場網絡虛擬人名譽侵權糾紛,在此案中,網絡是物,網絡游戲中的虛擬人也只能是物。然而,法院對網絡虛擬人在特定條件下采取了人格權保護的方法。不動產相鄰關系是物權關系,是財產權關系,而通風和采光權益很難界定為財產權。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合理處理通風和采光等相鄰關系。有學者說,這也是新型的人格權,是財產權向人格權的轉化[6]。
人身權向財產權轉換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死亡賠償金。當然,死亡賠償金的屬性需要進行深入研究,這涉及是否同命同價的問題。如果說死亡賠償金是對生命的賠償,由于生命是平等的,那么死亡賠償金也應當是相同的;如果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財產收益的賠償,由于存在個體差異,那么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不相同的。與死亡賠償金相對應,還有人身損害賠償金。人身權受損,可采用類似于財產權受損的方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此外,與人體相分離的血液、毛發、生殖細胞和活體器官,已經不再屬于人格權的客體,而是具有物的屬性。
三、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化
權利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需要法律事實,而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事實和非行為事實兩類。民事法律事實類型化是解讀民事權利變動類型化的基礎。
1.民事行為事實的類型化
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有學者認為,以是否有意思表示為標準,行為可分為民事行為、準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7]。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準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基于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催告、通知和寬恕;事實行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筆者認為,行為可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準民事行為不應當單列。民法調整民事關系的方法可以分為意定調整和法定調整。所謂意定調整,是指國家只設定民事活動的程序和規則,具體權利義務由當事人意思來確定;所謂法定調整,是指國家設定了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如果符合法定的事實構成,就產生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準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比較接近,也可稱為準事實行為,或者直接稱為事實行為。故在立法時不應當將其單獨作為一種行為類型。
根據意思表示的數量,可以將民事行為分為單方民事行為、雙方民事行為和多方民事行為。目前立法和民法理論對雙方民事行為關注較多,而對單方民事行為和多方民事行為關注較少,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不能妥善解決。違反雙方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約定,一般都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對違反單方民事行為或單方允諾行為將產生什么責任,理論研究并不深入,我國也沒有完善的立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基于某種物質或者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相對人合理對價的要求。多方民事行為是由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理事會決議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等。多方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與雙方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很大的區別,要采用民主的表決方式,形成集體的意思。不過,少數人雖要服從多數人的意見,但也可能濫用多數人決定,而損害少數人的利益。我國現行法律只明確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而沒有規定違反單方民事行為和多方民事行為的責任,未來立法應當在這一方面進一步完善。
根據法律效力,民事行為可分為有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行為是絕對無效、確定無效的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經權利人追認就有效的民事行為,否則就是無效民事行為的行為。無效民事行為違反了公共利益,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欠缺法定的程序。受欺詐、受脅迫的民事行為,以及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可變更可撤銷的;無權處分、無權的民事行為是效力待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或效力待定民事行為,都可最終轉化為有效民事行為或無效民事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事行為的效力只有有效和無效兩種。無效民事行為又可分為絕對無效民事行為和相對無效民事行為,相對無效民事行為包括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相對無效民事行為還可進一步類型化。
事實行為分為合法的事實行為和非法的事實行為。合法的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和無因管理,是受法律保護或鼓勵的行為;非法的事實行為主要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又可進一步類型化為作為侵權與不作為侵權、單數侵權與復數侵權、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等類型。在細化每一種侵權行為類型的前提下,立法對責任類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11章,分別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但這些章節之間的邏輯關系比較混亂,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交叉,作為侵權與不作為侵權交織,未來立法應當做適當的調整。
2.民事非行為事實的類型化
民事非行為事實,是除行為以外,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一般可分為事件和狀態。事件是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與人的意識無關。事件可類型化為與特定當事人意志無關的事件和與所有人意志無關的事件,前者為意外事件,后者為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人類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而造成的事件,既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我國民法規定了不可抗力可作為法定的免責事由,未來立法也應當把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目前,應當對《侵權責任法》第29條不可抗力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把意外事件作為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涵蓋在本條的文義之中。
狀態是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發生,如物的繼續占有、生死不明、長期不行使權利等。照此界定,戰爭是事件,戰爭持續進行就是狀態。如果當事人在戰爭狀態下訂立合同,則不能以戰爭狀態為由請求免責。由于民法是調整特定時空中的人和事,因此時間是民法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時間的直接表現形式是期日和期間,前者是時間的點,后者是時間的段。訴訟時效制度是時間狀態產生法律效果的典型表現。
四、結論
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概念,類型化是民法把握權利世界的重要方法。民法研究是某一領域某一層面的研究,具有特定的研究范圍。確定研究命題的過程,就是類型化的過程。民法研究適用類型化方法,大致可以在以下三方面取得突破:第一,把研究對象擴展到新事物,拓展研究的寬度。民法研究要解決新事物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概念的外延問題,就要把新事物要么歸入現行法律中的某一種類型,要么承認新事物是一種例外,是一種新的類型。例如,在立法沒有明文規定隱私權時,司法實踐可以參照名譽權的規定對受害人進行保護;在立法沒有明文規定信息權時,司法可以嘗試利用隱私權的規定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隨著人類進入信息時代,信息資源逐步成為人的主要資源,信息財產權于是應運而生。[8]第二,把研究對象進一步類型化,拓展研究的深度。例如,研究隱私權的文獻比較多,而要有新意、有突破,就應當通過類型化限縮命題:可以研究網絡隱私權、患者隱私權、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公眾人物隱私權等,也可以研究隱私權的憲法保護和刑法保護,研究隱私權保護的實然法律狀態和應然法律選擇等。第三,對研究對象進行重新分類,提出新的命題。這是類型化研究的高級階段,難度較大。有學者主張,隱私權包括生活安寧權和私人秘密權,不包括個人信息資料權。[9]隨著生命科學的發展,人們發現基因決定著人由生到死的整個生命過程,因而基因隱私將會從無到有,逐漸成為隱私權保護的重要客體。
由于分類標準的模糊性、多樣化和層次性,對民法范疇的類型化研究將很復雜。把特定的民法概念一分為二、一分為三,還是一分為四,或者分得更細,需要考慮分類的邏輯,同時還要考慮實用。一是一分為二。在理念的民法世界中,為保持邏輯嚴謹性,一般都采用對偶型的分類,即一分為二,如人身權和財產權、物權和債權、自物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在現實的民法生活中,諸多的對偶性權利之間存在著交叉和轉化,如繼承權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結合的權利,租賃權是物權與債權相交叉的權利等。二是一分為三。如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法定、意定和指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民法概念,采取了一分為三的表述。有權利就有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典型的對偶性概念,而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獨立成編,邏輯正當性值得繼續深入研究。指定是由法院或者有關機關指定人而產生的,與法定、意定并不是同一位階。國家、集體和私人的三分法,不能涵蓋混合所有制的形態,如公私合營產生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法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時,根據舉重明輕的解釋學規則,就沒有必要規定先履行抗辯權。三是一分為四。如有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等民法概念,采取了一分為四的表述。從司法的角度,民事行為的效力只能分為有效和無效兩種類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留置權和優先權具有共同的屬性。四是一分為五。如我國《民法通則》列舉了5項基本原則,即是采取一分為五的表述。這是否窮盡了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則,需要進一步研究,甚至有必要對基本原則重新類型化。總之,在類型化方法的指引下,通過研究,我們所獲得的民法知識會變得更真、更善、更美。
關鍵詞:運輸服務貿易 現狀問題 發展對策 競爭力
中圖分類號:F7461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3-0091-02
一、運輸服務貿易的概念分類、特點及作用
(一)運輸服務貿易的概念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是以國際運輸服務作為交易的主要對象,交易是在分屬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進行。其中一方委托另一方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另一方支付相應報酬,最終實現貨物或人員的國境空間移動的交易活動。
國際運輸服務貿易的分類也不盡相同:一般按照運輸主體劃分,分為國際運輸服務貿易和國內運輸服務貿易。按照運輸對象的不同,一般分為旅客運輸服務貿易和貨物運輸服務貿易。
(二)運輸服務貿易的特點
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有如下三大特征:其一國際運輸服務貿易是貨物貿易的一種派生的表現形式,貨物貿易是服務貿易的來源,運輸貿易是為貨物貿易提供服務的。兩者缺一不可。運輸貿易是貨物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二國際運輸服務貿易不是以有形商品為交易對象,而是無形產品,其提供的服務只有高效方便且不同的運輸方式。其三在國際運輸服務貿易里面,充當重要角色的是貨運人或者是運輸中介結構,他們在貿易活動中不僅活動頻繁,往往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運輸服務貿易的作用
運輸服務貿易是國際商品貿易、服務貿易的橋梁和紐帶。國際商品貿易中的一切商品都必須通過運輸才能從出口所在地位移到達進口所在地,國際運輸是國際商品貿易業務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之一,是國際商品貿易的橋梁和紐帶。運輸環節開展得順利與否,運輸的快速性、安全性、可靠性和運價的高低,都對商品貿易的范圍與規模產生重要影響。
國際服務貿易是將一個國家所具有的服務品生產能力轉變為可貿易的“無形商品”或“無形資產”,以獲得增值價值的貿易形式,是占用較少資源實現更多財富的貿易途徑。
發展國際運輸服務貿易是提高我國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戰略部署。運輸服務貿易是全球經濟發展的一個新的產物,也是新經濟形勢下各國經濟競爭的重點。主動參與新一輪國際分工調整,提升我國在國際分工中的地位,有利于提升我國綜合競爭力。
二、我國發展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分析
(一)影響我國發展貨物運輸服務貿易的國內外條件
劣勢條件:(1)世界服務貿易發展環境復雜多變。現在全球經濟仍處于低迷階段,在世界經濟發展的動力仍然缺乏,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調查,2014年1-8月份,美國進口服務貿易額僅增長3.8%,而一些新興經濟體加快改革提高外資所有權的份額,甚至一些國有企業出售股份,使得服務貿易情況更加糟糕,在美國的領導下,資本主義國家追求更高更嚴格的服務貿易規則,進一步推動服務貿易市場在世界的擴張。(2)我國服務貿易發展基礎薄弱。從整體上看,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長期處于落后狀況,加之產業結構混亂,產業結構層次低,產業結構升級緩慢,同時也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國際競爭力低下,沒有形成品牌戰略。
優勢條件:(1)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環境不斷改善。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已得到政府機構的大力支持,初步形成了發展模式。十會議報告明確指出,中國應積極發展服務貿易,進一步擴大中國服務業的開放程度。同時,我國服務貿易的影響也在逐步擴大。(2)我國對服務貿易的政策體系不斷完善。目前為止,我國政府就服務貿易的推進問題來說連續出臺相應的政策加以鼓勵支持,深化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環境,這對我國服務貿易的發展有著較大的意義。
(二)我國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發展的競爭力分析
通過對比可比凈出口指數和TC指數的方法來分析我國運輸服務貿易的競爭力。
可比凈出口指數(NTB)。指某一產品的凈出口額與進出口總額的比值,凈出口額為某一產品的出口額減去進口額的差額。
TC指數。即競爭優勢指數,也叫貿易競爭力指數,是指一國進出口貿易的差額占其進出口貿易總額的比重。
三、我國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發展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發展的現狀
1.我國服務貿易發展的現狀
中國在2014年服務貿易的進出口總額已經達到6043億美元,而2014年最新的統計數據表明中國的服務貿易出口排名第五,進口排名第二。出口額為2222億美元。
2.我國貨物運輸貿易發展的現狀
第一方面:我國的運輸服務貿易逆差現象嚴峻。主要原因是我國交通運輸服務貿易基礎設施、資金投入、技術等方面的落后。第二方面:我國運輸服務業競爭力薄弱。在當今時代,運輸貿易的發展是一個繁榮的景象。但我國的運輸服務貿易仍與發達國家有很大的差距。第三方面:我國運輸服務企業規模小。中國除中遠、中海等公司外,其他公司的規模都很小,很多大的貿易活動都沒有涉及。
(二)我國國際貨物運輸服務貿易存在的問題
其一,我國運輸服務業的法律監管體系存在漏洞。貨物運輸服務業仍然是我國的一種新型產業,而且經驗和發達國家比較還有不足。
其二,運輸服務貿易的開放程度低。雖然近年來中國的運輸服務貿易發展勢頭良好,速度快,但由于中國的外國投資主要流向第二產業制造業,在服務業投資相對較少。據不完全統計,服務業在利用外資僅占全國總外商投資的五分之一,中國的服務貿易業和其他行業如金融,保險等,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市場競爭環境,限制了其發展的速度。
其三,運輸服務貿易發展的地區不平衡。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東部和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大。中國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政策支持相對較早,地理位置優越,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坐落于此,平坦的地形,適合運輸貿易發展。西部經濟發展水平低,主要是由于地形環境較差,高原盆地、運輸業務發展相對困難。
其四,運輸服務業企業競爭力不強。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的交通服務貿易也在迅速發展,海洋運輸憑借其自身優勢,使得眾多的生產商選擇了海運。
其五,運輸硬件設施水平低,綜合管理薄弱。我國雖然經濟發展水平不斷加快,但交通運輸硬件設施的技術水平依舊很落后,鐵路復線和電氣化率不高,客運高速和運營管理自動化等仍處于初級階段.
四、我國發展運輸服務貿易的建議
(一)基于政府政策調整的發展思路
1.健全國務運輸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體系和政策措施
我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組織發展的規則,應該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探索適合我國運輸服務貿易發展的法律法規。中國政府部門應適當出臺鼓勵和支持運輸服務貿易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如加強支持、優惠稅收政策和保險支持,從而促進運輸服務貿易的發展和增加出口。
2.完善我國交通運輸建設
對于中國經濟的長遠發展,我們要堅持以運輸貿易為導向的經濟發展原則,中國政府應繼續加強交通樞紐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交通基礎設施的財政支持,積極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彌補我國的不足,逐步提高我國的交通運輸水平。
3.有序開放市場,擴大運輸服務貿易范圍
首先,我們要改變區域封鎖的局面,建立新的開放市場,允許外國投資者對中國交通運輸業的投資管理,逐步放寬行業進入限制,充分利用領域的特殊監管和保稅監管場所的功能和政策優勢,從而推動服務貿易發展的運輸。充分發揮香港的龍頭作用,在服務貿易的澳門和臺灣,進一步深化在交通運輸領域的開放與合作。
4.政府應該重視運輸人才的培養選拔
貨物運輸服務貿易行業需要大量的精英人才,這關系到增強行業的競爭力。我國政府要加強人才培養與選拔建設,實行職業技能、職業培訓等人才選拔制度。
(二)基于企業發展的建議
1.加強企業之間的合作互助
我國從事貨物運輸行業的企業應加強合作,國有企業與航運企業進行合作,形成較大的產業鏈,競爭優莞加突出,從而提高整體競爭水平。目前我國交通運輸業的現狀是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設備落后,管理模式陳舊。因此,我們應該鼓勵企業合并等,向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
2.積極推進航運企業的港口航運聯合戰略
中國應積極發展海上運輸,加強港口與航運企業之間的溝通與溝通。船舶公司的碼頭投資可以保證班輪公司的專用權的使用,同時也能保證公司的船期及時、提供優質的服務。
3.以客戶多元化需求為導向,發展全球物流戰略
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客戶對運輸服務的需求也越來越嚴格,更強調的是運輸快捷、可靠、方便等。并實時監控貨物的包裝、運輸、運輸、倉儲、配送等全過程。
4.企業應該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建立全球的合作關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國際組織在國際合作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些國際組織制定的規章制度,將對運輸服務貿易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國應充分了解貿易的現狀,加強政府與我國大型企業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組織活動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參與國際公平競爭。
五、結論
本文采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分析我國的運輸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問題,通過可比凈出口指數和TC指數的對比,我們清楚看出我國運輸服務貿易長期處于負值區域,說明我國運輸服務貿易的競爭力薄弱,和其他國家有一定的差距。
同時我國運輸服務貿易的發展還存在很多的問題,歸結起來主要是兩方面:一方面是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不夠,該行業的法律監管不嚴格,很多企業鉆了法律的漏洞,因為很多運輸服務業的公司都含有國有成分,政府對外商的投資政策沒有實行完全的開放。另一方面從企業來說,企業滿足于現狀嚴重,目前該行業水平相比國外較低,我國企業沒有積極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使得我國運輸行業的效率低下。企業之間沒有加強合作,所以我國還沒有形成大規模的運輸網,東西部地區的運輸條件對比強烈。
針對這樣的問題來說,同樣也要從企業和政府兩方面進行改進:從政府來說,應該健全國務運輸服務貿易的法律法規體系和政策措施,完善我國交通運輸建設,政府應該重視運輸人才的培養選拔,加強該行業的資金政策支持,有序開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資。從企業來說,加強企業合作勢在必行,積極推進航運企業的港口航運聯合戰略。隨著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的發展 ,全力實行全球物流戰略。企業應該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建立全球的合作關系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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