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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是法
(1)憲法與法律具有共同的經濟基礎,其性質主要取決于社會的物質文化形態;
(2)憲法與法律都是由國家制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3)憲法和法律都通過規定社會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來確認和保護社會秩序和法律秩序;
(4)憲法和法律一樣具有制裁性。
2.憲法是更高的法
論文摘要:現在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然帶來民法、商法及經濟法的繁榮,最終將建立三個法律部門間的和諧互補關系。在研究外國經濟法的同時,我們必須認真地研究中國的經濟法,使其能夠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當前經濟法研究存在著幾個基本的理論誤區,它涉及到經濟法與經濟體制的關系,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這一直是法學界密切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對于這些問題的認識,將直接影響經濟法概念的理解,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以及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功能等。
從本質屬性看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第一,經濟法屬于社會領域;第二,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基石范疇使經濟法兼具“社會性”和“經濟性”這兩大根本屬性;第三,它的價值理念以“社會主義”和“社會效益”為核心;第四,它的內容具有強烈的經濟性,其具體制度設計應以對經濟規律的充分認知為基礎;第五,它的調整機制具有綜合性的特征,集中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種手段,為經濟性、私法性、公法性、彈性調整的并用。民法和商法是傳統私法的典型代表,高舉個人權利的大旗,弘揚平等、自由的精神,是規制市場經濟的基礎性法律。與經濟法相比:第一,民法和商法是以“私法自治”為核心,個體的權益為其終極關懷,維護著市場主體對“個體私利”的自由追求,雖然在“社會化”的思潮沖擊下有所修正,但它“個人本位”為主、“社會本位”為輔的個性與以“社會本位”為其個性定位的經濟法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對照;第二,民法和商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平等主體的財產關系、人身關系和以商主體的“營利性”為核心的商事關系,而經濟法以國民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為主要調整對象,以整個社會經濟的整體協調運行為其關注的核心;第三,從內容體現的經濟性來看,民法和商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運行的基礎性法律,應體現出較強的經濟性,相比之下,經濟法作為社會整體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整機制,它的經濟性應充分體現于整部法律之中,而且該法對經濟手段的運用要直接具體;第四,從調整手段上看,民法和商法單一的私法調整手段與經濟法的綜合調整手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從民法、商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經濟學角度來看,作為經濟法律主要組成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在作為法律制度的經濟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共同性,主要表現在:第一,降低交易費用。降低交易費用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一切制度的基本作用。第二,提高經濟效益。法律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主要途徑是通過法律權利義務結構來影響經濟行為的動機和偏好,進而對經濟主體產生一種激勵機制。第三,促成合作。在經濟活動中,人們之間合作行為較人們之間的競爭,前者對人們的效率更大,即合作總是有效率的。民法、商法與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在這一方面體現為依法使市場交易過程中的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趨向于一致,并達到合作境地。超級秘書網
筆者認為,經濟關系不可分割,而由經濟關系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則由于其利益和意志的不同是可以劃分的。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而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規范,在此意義上,調整對象說才不失為確立經濟法研究領域的基本理論問題。但是,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基本屬性必須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加以深入研究,突破過去簡單的理論筐架進行深化;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關系既然為互補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然都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它們在發展過程中也相互滲透,存在著一些共同的準則。尤其是形式意義上的各法律部門的法律法規,民法、商法、經濟法規范以及其他部門法規范共同存在于一個法律文件中更屬常見。經濟法研究的重要任務就是從具體的法律規范中抽象出經濟法規范的基本運動規律和與其他部門法規范的普遍聯系,確立經濟法研究范圍。在中國,由于長期以來商品經濟發展不充分,民、商法極不發達,因此,過去我們在計劃體制下制定和研究的經濟法并非是以運用國家權力調控和規制市場為己任的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我們所討論的民法、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也只能是表象關系。現在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然帶來民法、商法及經濟法的繁榮,最終將建立三個法律部門間的和諧互補關系。但在目前新舊體制轉軌的情況下,我國的經濟法所經歷的發展方向應是由高度集中到簡政放權,這與西方國家經濟法經歷的從自由放任到國家干預是完全不相同的。因而,在研究外國經濟法的同時,我們必須認真地研究中國的經濟法,使其能夠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未來的社會是一個經濟社會,而且是一個知識經濟社會,法律與經濟將更加緊密結合。法律到處都建立在一種經濟利益關系基礎上,而且這種經濟利益決定著法律的結構??梢哉f在法律自身和它所吸收的經濟成分之間存在著某些不可分性?,F在把法學和經濟學結合起來研究已普遍存在。那種怕在法律的基因上播種經濟的染色體,或者怕在經濟的基因上播種法律的染色體都是違背客觀事實的?,F在是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攜手聯合的時候了,應當在經濟現實與法律規范之間架起一座互通彼岸的橋梁。在這里,筆者借用德國學者的一句話,作為本文的結束語:19世紀的民、商法,就是20世紀的經濟法。
參考書目:
1.單飛躍:《經濟法理念與范疇的解析》,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出版。
2.李正義、俞木傳:《經濟法概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
情有私。顯然,為推進我國的法治建設,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性的關系。
首先,必須研究法治與人的關系。法治的調整對象是人的行為,規定的是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的是人的秩序,追求的是人的發展,實現的動力是人的實踐。法治的起點、終點、目標和手段都離不開人,拋開人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法治的最終主體要素是自然人,因此,法學是人的科學,法治是人的實踐,法學必須研究人,法治必須服務人,法治的終極價值目標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展,法治是工具,人是目的,法治必須以人為本。
其次,必須研究法治屬性與人性的關系。人的根本屬性是人性,人性引導著人按人的生活方式生活著。人性是什么?古今中外眾說紛紜。從理性具體看,基本人性是生存、尊嚴、名譽、親情、合群、自由、發展等需求傾向。
基本人性普遍地存在,不以財產、地位、職業、宗教、文化、地理、種族等為根據。人的屬性決定了法治的屬性,前者是內容、目的、靈魂,后者是形式、手段、軀體。人為了塑造人性而立法,為了扶持人性而執法,為了修復人性而司法,為了發展人性而守法。弘揚人性的法是良法,壓制人性的法是惡法。法治必須以人性為基礎。
最后,必須研究法治與人權的關系。生存需要產生生存權,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權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義務。尊嚴和名譽需要產生人格權,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權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義務。人有捍衛名譽的權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譽的義務。親情需要產生親權,人有保護親緣的義務,有享受親情的權利。合群需要產生參與權,人都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也有接受他人的義務。自由需要產生自由權,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發展需要產生發展權,自己要發展,他人也要發展;窮人要發展,富人也要發展?;救诵阅Y成人的基本權利,就是人權。人權不可剝奪,只能作適當限制。
法治必須以人權為核心,尊重和保護人權是法治的底線。民主制度的確立,為人性法治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但是,資本、市場等物質力量的異化可能扭曲人性,出現蘇格拉底式的悲劇。因此,人性的種籽還得我們去播撒,人權的幼苗還得我們去哺育。
第一,培養人性化法律意識。醫院拒救、有償救人等,折射出生命意識的淡漠。尊重生命、關愛生命、珍惜生命應該成為人類活動的最高準則。
第二,構建人性化法律體系。憲法、行政許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修訂,是我國法律體系人性化的重要里程碑,但是還有一部分的法律條文有待人性化修訂。
第三,構建以人性為指導、以人權為底線的執法方式。執法者必須懷著人性的理念,對執法過程中的細節、新問題和執法失誤有一種人性的判斷力,不至于出現執法的異化。
此案例引起社會長期的激烈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此案例符合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原則,也符合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并與外國“訴辯交易”(2)司法實踐接軌,是我國司法進步。但是,另一種意見認為此案例動搖了法律的原則性和嚴肅性,法律開了“富人”特權的口,法律失去公平,將助長犯罪,是司法倒退。兩種意見都有一定的理由。此爭論涉及我國今后立法司法的大方向,應當明辨是非。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進入市場經濟社會,司法改革也必須用市場經濟的視野來分辨是非。從市場經濟的角度看,“賠錢減刑”符合市場經濟社會性質,是一種與時俱進的、務實的司法行為,對社會利大于弊。
一、“賠錢減刑”體現市場經濟中金錢的物質基礎地位和萬能媒介作用
1、“金錢萬能”凸現的是物質基礎地位
我黨在歷史上很長時間反對“金錢萬能”觀點,其實,金錢是一種符號,它代表的是物質或勞動價值。人的生存離不開物質,否定金錢的作用,實際上就是否定物質對人生存的基礎作用。在我黨領導時期和我國計劃經濟年代,因為物質的匱乏,長期以來領導層較多重視精神的作用,強調政治思想工作,強調精神的作用,反對資本主義金錢萬能思想。這種宣傳教育弱化了物質的作用,實際形成潛在的精神第一,物質第二的政治思想觀點。進入市場經濟后,許多人因為思維慣性,對用金錢衡量人的價值,個人的能力,工作的成績,尤其是用金錢作為法律、法規懲罰的方式,不能理解認同。這是有的人對金錢的基本屬性和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缺乏認識的結果。
一切問題都可以用金錢的方式解決,這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思想。在市場經濟的運行中,需要一種媒介來作為衡量價值標準,這就是金錢。人們通過以金錢為媒介的市場交易獲取勞動價值是最終目的(3),這種勞動價值是以金錢來具體體現,因此,市場經濟中金錢充當萬能媒介,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
2、市場經濟立法司法中金錢的適用性
法律后果是讓一些違準則行為模式的人付出代價,代價有生命、人身自由、社會權利以及物質損失,罰款、賠償、沒收財產都是法律的物質損失方面的經濟懲罰方式。我國在計劃經濟年代,法律運用經濟懲罰作為法律后果很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尤其是最近幾年出臺的許多基本法、普通法中,經濟懲罰的法律后果得到較多的應用。特別是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部門規章,經濟懲罰被廣泛應用。在基本法、普通法中,經濟懲罰作為法律后果得到較多的應用,說明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懲罰方式具有較好的適用性和效用性,再加上隨著我國立法工作的加強,法律的增多、細化,象《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一些以經濟懲罰為主的法律增多。經濟懲罰能作為法律后果之一,是因為錢的屬性決定的。在商品社會中,錢代表的是物質。人的生存離不開物質,獲得物質一般要付出勞動,勞動是有代價的,因此經濟懲罰和剝奪生命、剝奪人身自由一樣,是讓一定行為模式的人付出代價,符合法律后果的基本要求。
人的生命在其存在時是無價的,但在社會生活中往往因為一定金錢失去生命,或者因為一定金錢挽救或維持了生命,從這個意義看,金錢可以等同生命。死亡案件既已成事實,作為已失去的生命的訴訟,金錢賠償相對剝奪生命、剝奪人身自由、剝奪社會權利等懲罰方式更具實用意義。在司法中,金錢同樣顯現其萬能媒介作用。罪犯犯罪絕大多數歸根結底是為了非法獲取經濟利益――金錢,同樣,法律對他們的懲罰方式也可以是金錢損失的方式。
那么,“富人”是否因此大膽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他們往往難于控制犯罪的程度,一般也無法預見此次犯罪的后果是喪失生命、喪失自由還是金錢損失,另外即使只是金錢損失,也無法預見損失的程度,一定量的金錢損失對一些人也可能是致命的損失。大多數罪犯犯罪時并沒有設想因此次犯罪行為要付出生命、人身自由或金錢損失的代價,如果設想他們將得不償失,就不會去實施犯罪。
二、“賠錢減刑”體現市場經濟注重效益效率的特點
1、市場經濟注重勞動的效率效益
追求物質,追求勞動價值最大化是人的本質特點,市場經濟的設想就是利用人們這種勞動原動力,通過自由競爭,達到促進提高勞動的社會效益與效率的目的,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和進步。因此,效率效益是市場經濟的生命線。
市場經濟下的司法工作同樣應當注重效率和效益。司法活動提高效率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資源,降低司法成本,充分發揮司法活動對社會的規范和公民行為導向作用。提高司法的效率效益是市場經濟下司法活動改革的方向。
2、“賠錢減刑”提高了司法的效率效益
當前我國司法最突出的問題是經濟懲罰執行難。經濟執行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影響了法律的威信和社會效果。執行難的原因有被執行人的逃避、刁難、被動性,標的物的流動、屬性復雜、可滅失性,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的合法對抗性。執行難在當前社會環境條件下,還會存在相當一段時期。
經濟懲罰執行難的根本原因是被執行人的被動性,破解執行難的關鍵是使被執行人變被動為主動。這個轉變是有條件的,那就是許多外國司法中的“訴辯交易”,通過懲罰方式互補的方法,減輕其他懲罰方式來達到實現經濟懲罰的目的。
我國在當前的社會環境條件下,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案件中,不通過刑事減刑,要達到取得民事經濟賠償目的是很困難的,大多數被告沒有自有財產或財產屬性復雜難于分析,再加上他們的抵觸活動,經濟賠償常常是一個不能兌現的空頭判決。而“賠錢減刑”調動了被告的主動性,被告親友往往為了挽救被告,承擔超過被告個人財產數額的經濟賠償,使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的民事賠償能夠真正兌現。
三、“賠錢減刑”體現市場經濟“兩相情愿”的公平準則
1市場經濟的公平準則
市場經濟機制運行基本原則是自律,特點是以自由競爭體現公平。市場經濟活動公平的衡量,因為情況千差萬別,沒有參照標準也無法量化,即使能量化,經營利潤多少才為公平合理也難有合理的標準,最簡單而有效的衡量方法是兩廂情愿。當事人雙方主觀一致的認同,是解決爭端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
因此,“兩廂情愿”是市場經濟的公平準則,也是社會進步的成果,只要不損害第三方利益或國家利益,即為公平合理,第三方不得“橫刀奪愛”、強行干涉。
2、“兩相情愿”在司法中的適用性
“兩相情愿”市場經濟的公平準則同樣可以在司法中運用?!皟上嗲樵浮痹谒痉ㄖ械拿袷虏糠忠灿泻芎玫倪m用性,經過“兩相情愿”調解成功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滿意度高,結案率高,預后良好。這是因為案件司法結果是多方當事人的主觀愿望的交叉點,是一種合意。因此,“賠錢減刑”既然是雙方當事人的“兩相情愿”行為,就可以認為是公平合理。
那么,“賠錢減刑”是否形式上也公平?答案是肯定的,因為金錢代表勞動價值,取得金錢是有代價的,賠錢就是付出代價,也是懲罰的一種方式。懲罰方式在刑事、民事訴訟中,在一定的條件下(比如原、被告都同意)是可以互補或選擇的。如果被害人或被告有一方不認同,法院并不強制,“賠錢減刑”也不能實現。
四、“賠錢減刑”體現市場經濟務實的運行風格
1、“賠錢減刑”是市場經濟下司法務實的表現
市場經濟運行的風格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及時解決運行中出現的矛盾,推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市場經濟運行中發生的各種各樣的矛盾,可能阻滯市場經濟的發展,應當及時解決,解決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益市場經濟發展。經濟懲罰執行難是長期困擾司法活動的難題,嚴重影響法律的社會效果,“賠錢減刑”不失為一種與時俱進的解決經濟懲罰執行難的有效辦法,體現市場經濟下司法活動更加務實的傾向。
長期以來,“一命抵一命”、“殺人償命”的樸素的法律理解深入人心,但這只是法律的一般原則。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更加珍重生命,法律在剝奪生命時也更加慎重。因此,法律在剝奪生命時同樣關注不剝奪生命的理由和可能,關注補救生命的可能,“賠錢減刑”正是珍重生命的一種實踐。
2、“賠錢減刑”前瞻市場經濟司法方向
在西方一些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廢除死刑已經幾十年,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的發展方向。當然,廢除死刑與市場經濟的發達程度成正相關,我國剛剛進入市場經濟,社會經濟基礎相對落后,根本廢除死刑可能不能有效維護社會秩序,但在目前社會條件下,逐漸有條件減少死刑的使用,有一定的歷史意義。
一、誠信原則法律描述和人性特點
1.誠信原則的法理
對民事誠信原則的完整把握須從規范上去界定,從學說上去認識。但誠信原則內涵在中外規范和學說上極不統一,比如在法律上,《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契約應以善意行之;《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債務人須依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誠信原則。在學說上,對誠信原則的本質學說主要有道德理想說、道德倫理說和利益平衡說三種。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界定法國采意思主義,德國采客觀主義,而我國法律規定有較高的抽象性和指導性,在界定上須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去把握,稱為折中主義。學術上的三種觀點,以道德理想說理解誠信原則,可將之推崇到“帝王條款”之位,但同時它也就失去了法律規范意義;道德倫理說雖含有較強的價值評價,但終未滲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強制評價機制,所以最終又回到了道德理想說;利益平衡說是用經濟學方法評判誠信原則,與道德倫理說一樣,終未滲入法律而形成法律的強制評價機制,最終形成市民社會不能自為的狀態??傊?,法律意義上的誠信原則必須具有法律上的主客觀評價機制。所以,筆者將誠信原則定義為在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中,應進行民事行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謀求各方利益較量均衡所應遵循的準則。根據該定義,我們可得出誠信須具備兩個要件:(1)行為要件,指信息的披露充分,包括法律的主客觀評價和道德的人性基礎;(2)結果要件,指利益的較量均衡,體現出市民社會中的利益追求。行為要件要求交易人各方獲取的信息須對稱。結果要件就要求在行為要件的前提下,達到各方的選擇目的,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善意只是誠信內涵的似是而非的描述,所以,唯堅持依誠信的行為和結果兩個要件判斷,方可進行法律認定和實踐操作,否則,將會造成法律的專制與實踐的混亂。
2.從人性視角檢討誠信原則
誠信在科學領域著重求真,在人文領域則強調求善。對誠信的人性檢討從一定意義上就是科學和人文對誠信的雙重評價,從而使誠信通過科學態度和人文精神的統一達到誠信原則在法律上的最大限度的實現。政治、經濟、哲學、宗教、道德和法律等學科都探討人性,然而,視角和目的均不同。但由于誠信是倫理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市民社會法的“帝王條款”,更是道德法律化的產物,因此,筆者從人性視角檢討誠信就把政治、經濟、哲學、宗教等學科探討人性作為背景,直接從人文的道德和科學的法律兩個方面入手。道德和法律價值論均認為,人性是人作為人所具備的基本屬性。該屬性是相對于山、川、水、木等具有的物性和動植物具有的獸性而言并為人類所獨有,其基本內涵是人類具有認識和解決問題的理性與追問自身為何、干何及向何的精神。該理性精神賦予人類主觀意志和客觀行為在社會關系中永遠趨利弊害。當然,這里的利、弊是從社會關系中作出價值評價的,個人的利、害意思表示并不一定與社會利、弊一致,有時甚至相反,而主流的道德和法律價值總是與社會價相一致的。
二、誠信原則法律化之理由
講誠信原則可不可以法律化其實就是在講道德能否法律化?本文認為在談道德問題法律化時必須先將道德予以分類,故本文將道德問題分為兩個層次:一類為最基本的道德,另一類為非基本的道德。這種道德不是社會得以運行所必需的,而旨在使人更高尚,社會更和諧。無獨有偶,本文的這種對道德層次的界定與美國學者富勒的觀點不謀而合,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中也將道德分為愿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兩個層次,愿望的道德與本文所指的非基本的道德相似;而義務的道德則和本文的最基本的道德相同。
在明確了道德的兩個層次以后,我們可以謹慎地得出以下結論:由于最基本的道德為社會得以運行的必要條件,故應當運用國家的強制力加以維護,這種以國家的強制力介入的特點便成為道德與法律的一個分水嶺。也就是說當某種道德被社會認為是其得以運行的前提時,此種道德就會被法律化。正由此,我們才講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接下來的問題就應當是論證誠信原則是不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本文認為一個社會所認為的最基本的道德是隨著社會本身的發展而變化的。在一個社會分工日益細化,商品交易日趨頻繁的市場經濟中,我們很難想象沒有誠信的后果。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實踐證明:一個社會的市場經濟越是發展,其對誠信的要求也越大。在一定意義上說誠信原則乃是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行的基石。在當代中國,由于我們已經確立要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以誠信原則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我們市場經濟法制的一個重要指導原則,尤其是在當前欺詐、違約屢見不鮮的情況下,誠信原則這種帶有道德性特點的原則就更應該去借助國家的力量來維護了,即有必要將具有道德性特點的誠信原則法律化。
正如英國學者路易古德對一位意大利人所言:“我們在英國發現很難采納一種誠實信用的一般性的概念,我們不知道它究竟意味著什么?!睉敵姓J誠信原則具有某種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既是指由其源于道德而造成的內涵上的變動性,也指誠信原則在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即究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誠信原則。法律應當明確?!胺ú豢芍瑒t為不可測”的理念應當予以批駁。然而是不是說法律應當明確就要求法律完全不用采納任何原則性規定呢?本文認為像誠實信用這類帶有不確定性的原則性規定不僅本身有其存在價值,而且也可成為彌補立法不足,使法律能適應紛繁復雜的社會變化的必要工具。
三、誠信教育之必要及模式的構建
1.進行誠信教育之必要性: 在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如果人人都不誠實,不守信,整個社會就會陷入無序、混亂之中。在全社會大力開展誠信教育,提倡誠信倫理,增強誠信意識,形成誠信風尚,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乃至整個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具有極其深遠的影響。
首先,誠實守信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一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此而言,誠信是企業的生命,是商品交換和經濟交往的紐帶,是競爭力量和優勢產生的源泉。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以后,經濟活動的開放性和外向性特點日漸突出,如果做不到誠實守信,不能創造一個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環境,勢必要影響到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
其次,誠實守信是職業道德的一項基本要求。作為具有普遍意義的職業道德要求,誠實守信適用于各行各業。
再次,誠實守信也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準則。為人誠懇,待人誠實,重信然諾,追求信譽,以誠實見信于人,這是一個人為人處世應當遵循的基本道理,也是一個社會維持正常秩序和有效運行的必然要求。
2.誠信模式的構建:確立誠信模式本身并不難,怎樣讓其在實踐中正常、有序地運作,才是關鍵。下面就誠信的構建來加以探討。
(1)建立誠信的內在運作機制:在市民社會,誠信是一切交易的前提,也是一切交易要追求的結果,而監督和競爭則是保證誠信實現的兩支羽翼。
監督:如果沒有充分、有效的監督,誠信就會流于口號,甚至成為假誠信者作惡的外衣,通向成功的捷徑,最終,市民交易被扭曲。所以,建立誠信交易的監督機制意義重大,它是其實現的制度保證。同時,在誠信交易的監督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律原則,排除道德的遷就,否則就會出現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和利益較量的失衡,從而導致因善惡果。
競爭:同樣,只有合法有效的競爭機制的存在,才能最大限度地體現誠信價值之所在。
例如在市民社會,交易人的制勝法寶是什么呢?是利他之善的道德。首先,法律原則僅為各方進行交易提供正當性、安全性的保障,至于交易能否成功,法律并不保證;其次,在統一法律原則下,道德即為一種利益較量的砝碼,一種交易的經濟成本(更象一個經濟概念),與交易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相一致,誰愿付出之,誰在交易中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而誠信交易的競爭模式,首先,必須依法律原則為基礎,即必須具有交易的正當性;其次,必須符合誠信構成要件。
(2)建立外部誠信體系。所謂外部誠信體系,在這里是指與上述誠信交易相對應的并構成誠信交易環境的所有關于人類誠信范疇,主要包括理念誠信、理性誠信和實踐誠信等幾個方面。
重構小人理念:中國古代思想家孔子曰:“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論語?里仁》)。在復雜的身份制社會尊君子,輕小人,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但在現代社會,公民在人身權和財產權上是平等的,并保證了權責利的高度統一,君子與小人二元等級式的前提已不存在,剩下只有實行德制(君子式)和法制(小人式)兩種可能。因此,重塑小人理念,并給予平等的法律地位,才能實現市民社會的誠信交易。
建構理性體系:一般來說,理性包括自然理性和社會理性。人們把人類理性滲透到誠信交易領域,使誠信交易得到提升,二者形成一種理性的互動。如果我們單純強調誠信交易,而忽視整個理性體系的建構,就會扭曲我們的信仰,就會在無信仰的大環境下摧毀市民社會的誠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