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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金改三年多來,在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邊界探索、民間金融領域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法制建設、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搭建、金融風險處置等方面進行了探路,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為核心、以“審監分離、屬地管理、監管協調”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導與監管并重”為原則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本文從組織架構、監管方式、存在問題等方面對溫州地方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闡述,并提出進一步推進的建議,為各地提供借鑒。
關鍵詞:
地方金融;監管體系;改革
溫州市獲批為國家級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以來,在探索和實踐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為核心、以“審監分離、屬地管理、監管協調”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導與監管并重”為原則,監管組織體系初步搭建、監管方式多元化、監管法律機制相對完善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為全國各地提供經驗和借鑒。
一、溫州地方金融監管組織架構
當前,溫州市初步構建了以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小組為核心、中央垂直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相結合、司法部門共同參與的地方金融監管組織格局。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在職權范圍內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活動,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監測、應急處置機制。駐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派出機構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監管和非法集資認定、處置等相關工作,對涉嫌非法集資、騙取貸款、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按照職責依法檢查涉事企業或個人銀行賬戶、信用等信息。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分別負責地方金融市場主體的審查批準、市場監管、工商管理、稅務管理、風險處置等職能。按照“審監分離”的監管思路,市金融辦、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分別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的主管部門,負責準入、年審、日常管理等發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與市金融辦合署辦公)專職監管職能,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等各類地方金融相關市場主體進行專項檢查等監管工作。此外,溫州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中還強化了地方政府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從2014年5月開始,溫州市以市縣兩級金融辦、經信委為主,抽調了人行、銀監、財政、國土、住建等10多個相關部門的人員,實行集中辦公,開展企業金融風險排查、防范、協調、處置和幫扶工作。
二、溫州地方金融監管方式
比較國內各地金融監管實踐,溫州地方金融監管方式上具有以下特點:
(一)地方金融監管法制建設走在全國前列目前,已形成以《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為總則、各類地方金融監管規章制度為基礎的地方金融監管制度體系。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我國首部地方金融法規和首部規范民間融資行為的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溫州市人民政府和轄區內縣級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民間融資。從而確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民間融資監管領域的主體地位,解決了民間融資“誰來管”的問題,對地方金融監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溫州市進一步出臺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關于加強地方金融監管的實施意見》“1+X”文件,市中院也出臺了《關于貫徹實施<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的紀要》,為貫徹實施《條例》進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實行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溫州設立了7家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和5家獨立的備案中心,對民間借貸合同、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和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機構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借貸撮合成功率超過50%。民間借貸備案服務中心入駐公證機構、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引入設立人民銀行專線查詢點、車輛抵押登記手續辦理點、社會公共信用查詢點等配套服務平臺。通過工作中的信息積累與匯總,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逐步形成自身民間融資數據庫,為放貸人進行風險識別與管理提供有效信息服務。全市民間借貸備案管理制度實施已形成一套政策配套保障化、管理服務規范化的體系,有力推動民間借貸從“熟人借貸”向“市場借貸”轉變。
(三)建立民間借貸利率監測體系為解決民間借貸市場信息不對稱、不透明問題,溫州市編制了“溫州指數”,覆蓋面涉及6類市場主體,46個合作城市,600多個監測點,日均采集樣本量超過300筆,基本涵蓋了民間融資市場的各類主體及民間融資領域,并與湯森路透、中證指數等多家專業指數機構開展合作。2012年底對外以來,民間借貸利率總體呈下降趨勢,相對客觀地反映了地方金融組織的運行狀況和融資活躍程度,為市場主體提供參考。溫州市中院發文明確將“溫州指數”作為法院審判、執行的參考依據,其應用價值在不斷拓展。
(四)建立地方金融組織非現場監管系統為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溫州市借鑒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理念,在原有的現場檢查基礎上,將分散于各主管部門的地方金融組織信息資料進行匯集整合,對全市登記注冊的1000多家地方金融市場主體開展全面的動態監督管理,以期達到防范區域性經濟金融風險發生的目的。非現場監管主要包括監管信息采集與核實、日常監管分析與使用、舉報信息核查與處理、監管重大事項報告、風險預警與提示、約見談話、監管檔案管理等內容。非現場監管系統項目一期于2013年9月正式上線,已有710家地方金融機構納入系統,定期上報公司基本信息、月報匯總數據和財務報表。
(五)建立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明確要求市縣兩級政府建立與駐溫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工商、經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及駐溫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建立民間融資監管信息共享機制;《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民間融資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換等事項,成員單位應及時將民間融資活動中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監管等環節中形成的材料和信息報送協調機構。《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通知》進一步對地方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部分作出了詳細規定,并要求駐溫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檢查涉事企業或個人銀行賬戶、信用等信息,及時將檢查結果反饋至協調小組辦公室。溫州市還建立了一辦一行二局的經濟金融數據共享平臺,實現金融數據信息共享,提升數據分析和趨勢研究的效用。
三、溫州地方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主體發展不規范,發展與監管難以有效平衡溫州的地方金融組織量多面廣,存在混業經營、創新發展勢頭猛、經營行為不夠規范、抗風險能力差等特點,適度有效的監管體系需要在發展與監管、業務創新與風險管控之間尋求平衡,促進地方金融組織規范健康發展。目前,溫州金融辦與地方金融管理局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但兩者的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從發展角度看,金融辦既需要積極爭取改革試點,鼓勵和推進金融創新,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從監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如何處理好發展與監管的平衡關系是地方金融監管機構面臨的考驗。
(二)地方監管格局有待完善,主管與監管仍需融合提升溫州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部門,但各類地方金融組織設立、登記、變更、注銷等環節的信息由不同的主管部門所掌握,各部門配合程度不一。投資(咨詢)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等機構沒有明確主管部門,但具體監管由地方金融辦負責。市金融管理局對一些機構違法行為最關鍵的證據銀行賬戶資金往來因不具有查詢職能而無法實施有效監管。隨著地方金融的快速發展,新型金融機構或金融業態不斷涌現,數量多、分布廣,監管資源分散、職責交叉等多重管理現象亟待規范。
(三)信息化監管效用尚不明顯,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還需有效結合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工作仍處在探索階段,相比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體系還不完善,特別是在評級體系、風險預警體系等方面還未形成嚴格的評定標準。通常意義上的高效監管是以非現場監管為導向,輔以開展有針對性的各類現場檢查,而目前溫州地方金融組織非現場監管系統尚處于一期階段,除小貸公司外,幾類民間金融組織明細數據的錄入還存在較大的現實阻力,容易導致監管失效、數據分析與社會現狀不符等問題,民間金融大數據的建立尚需時日。(四)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履職能力存在諸多制約當前,地方金融監管人才隊伍建設和監管能力與金融業態的迅速發展極度不匹配,一些金融業發達的縣(市、區)金融辦,監管人員有3-4人,金融業相對落后的地方就只有1人,還身兼數職,導致縣級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力量十分薄弱,市級層面與區縣間難以建立有效地監管分工協作機制。現有人員缺乏從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識儲備和經驗,對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準入管理、合規管理等監管手段還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簡單的審批上,無法滿足金融專業監管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金融監管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健全地方金融監管規章,全面整合各部門地方金融監管職能繼續加強《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明確地方金融監管的職能、工作目標、任務、內容。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整合分散地方政府發改、經信、商務等多個職能部門的金融監管職責集中到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著力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加強協作配合,坐實各行業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消除“審監分離”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重復監管,加強部門合力。繼續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犯罪偵查支(大)隊、金融審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的監管工作格局。
(二)進一步夯實信息化基礎,豐富監管手段加強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同時充分運用地方金融組織非現場監管系統,整合監管資源,規范和優化工作流程,夯實數據報送基礎,提升級非現場系統的效用。在二期系統升級過程中,以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等幾類運行較為成熟的市場主體為切入點,在評級方面建立相應的監管、考核、評級、風險預警標準體系。同時,加大數據整合力度,突破部門間的信息壁壘,構建民間金融監管大數據交互平臺,將數據質量作為非現場監管系統有效運行的根本。
(三)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機構自身建設,提升監管服務能力1.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樹立“事前引導、事中預警、事后管控”的工作理念,服務先行,將風險防范與地方經濟金融發展并重作為地方金融監管的工作重點,注重有質量的發展,秉承適度管理理念,強化對金融創新的支持、給基層創新留下空間。2.要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監管力量,通過“引進來”的方式,吸引高素質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過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金融機構掛職鍛煉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現有監管人員綜合素質,切實提高監管的專業性、有效性,杜絕“外行監管內行”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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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已建立了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體系以及相應的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但從實際運行的效果看,還存在著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二是多元化監管主體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三是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管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術)與行業發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實務操作系統。鑒于此,筆者認為,建立我國有效金融監管體系的著眼點應放在以下幾方面: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并沒有統一模式,關鍵是實現金融監管的便利性、協調性和有效性。考慮到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還將持續一定時期,因此,我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建設應重點突出”三大系統”的建立與完善。
(一)完善監管當局的監管控制系統。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當局是由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共同構成的。從監管當局的結構狀況看,除中央銀行的監管資源基本與其監管對象的發展水平相適應外,證監會目前只在各省會城市及其他個別城市設立了派出機構,其監管資源狀況只能滿足于對證券機構的市場準入監管和持續營業機構的非現場監測,還無力顧及到對其監管對象經營合規性、風險性的檢查與評估。保監會在全國各地的派出機構更少,沒有設立保險監管機構的地區,其對保險業的監管工作主要委托當地人民銀行,由此造成對保險業的監管責權利脫節,監管質量與效率很低。對此,現階段完善監管當局監控系統的重點,一是增設證監會、保監會的機構和人員,使其能單獨完成或通過聘請中介機構共同完成對其監管對象的監管任務。二是建立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分級聯系制度,加強信息交流與技術合作,實現對有關金融機構的業務并表監管。三是各監管當局的總、分支機構之間要明確監管職權,各分支機構要在授權范圍內,按統一標準行使監管職能。四是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責任制,明確規定監管機構及其人員對監管對象存在的問題應查未查、應查出未查出、查出不報、不依法處罰、執法過錯等行為所負的責任,以促使監管機構及其人員提高素質,規范行為。五是各監管當局要實行本外幣業務、內外資機構、境內外機構、表內外業務的統一監管,擴大金融監管覆蓋面。
考慮到加入WTO后,為有效解決混業經營條件下對金融機構的并表監管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借鑒世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選擇的實踐,筆者認為,加入WTO后,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可供選擇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模式:保持現有金融監管的制度結構,對于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交叉,可通過加強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來解決并表監管問題。在實踐中還可以實行以一家監管機構為主的做法,來應付金融業務多樣化的監管需要。世界上不少國家目前選擇的是此類金融監管模式。
第二種模式:順應混業經營統一并表監管的需要,成立一家超級金融監管機構,從而獨自、全面、有效地對業務廣泛的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加以監控。這是現階段金融監管體制選擇的新趨勢。
第三種模式:打破現有的制度結構,在不成立統一的超級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按照金融監管的目標設立幾個監管部門,各部門從各自的目標出發有權審視各家金融機構,組成矩陣式的監管模式。目前,這種監管模式只是一種模型,尚未進入實踐階段。
從上述三種模式比較看,第一種缺陷越來越明顯。第二種模式雖然有利但對基礎設施的要求很高。第三種尚需實踐檢驗。因此,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應分兩步走。第一步:考慮到國內的信用評級和外部審計尚未達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監管的基礎設施等還跟不上,現階段仍應堅持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重點是改善金融監管的基礎條件,加強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與合作,以實現綜合監管。第二步:根據國際金融新趨勢,結合我國加入WTO后金融業混業經營對金融監管的新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應逐步走向“泥業經營、統一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在向“混業”模式的過渡中,待條件成熟時,可將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分離,將人民銀行的監管部門、證監會、保監會合并成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當局,負責對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管,監管當局可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負責對轄內所有金融機構及其業務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從國際金融監管制度演變的過程看,金融監管大致經歷了行政手段控制為主、標準化指標控制為主、內部模型法控制為主、預先承諾控制為主等幾個階段。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也更加嚴密。現階段的重點為,一是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各金融機構都要建立與本系統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內部審計部門或稽核部門,并具有相對獨立性、超脫性和權威性。可選擇在系統內部設立跨地區的監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員辦事處,消除或減少被查單位對檢查部門及其人員的行為制約。二是充實改善內控設施。金融機構建立內控系統和相對集中的數據處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內部控制的非現場監測條件,運用系統網絡觀測各經營機構的財務、資產等業務指標變化情況;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減少基層行亂調帳、亂改賬等違規行為的發生。三是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三)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控制系統。從世界各國金融同業自律制度建設的實踐看,同業公會(或協會)是適應金融業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與行業監管的需要,自發地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結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建議:一是在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以及輿論的倡導下,在自發、自愿的基礎上建立金融業同業公會。可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業同業公會,并提倡在此基礎上形成全國金融業同業公會的聯系機制。二是賦予金融業同業公會具有行業保護、行業協調、行業監管、行業合作與交流等職能。
此外,在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建設方面,還要重視社會監督力量,充分發揮財政、審計、資信評級、資產評估等機構的監督作用,及時發現與矯正金融業的不當行為,確保金融業安全穩健運行。
二、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操作系統
從世界各國金融監管操作系統的建設看,其構成要素大致包括金融監管制度、金融監管設施、金融監管手段、金融監管隊伍等內容。從我國的現狀看,其完善重點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一)完善金融監管制度體系。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機構行為規范的準則,是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人員借以判斷和約束被監管對象行為的依據和手段。因此,金融監管制度的適用性與完善程度,直接金融監管的效果。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我們雖然在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持續營業和市場退出各個環節都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是部分制度條款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落實缺乏必要的監督約束機制;三是有關制度的執行,缺乏配套政策。對此,考慮到加入WTO對金融監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點應突出建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監管制度。一是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標準化監管指標體系,逐步統一內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二是適當提高資本充足標準,建立有效的金融機構資本金補充機制;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確各級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利、責任和手段;四是要建立與金融機構資產分類相對應的呆壞賬準備金制度;五是建立對金融機構統一的資信評估制度;六是建立完備的市場風險控制制度。
(二)構建金融監管信息系統。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狀態。一是中央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分割,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二是監管信息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使得金融監管信息失真。由此造成監管部門不能及時發現是否出現了正常金融機構正在向有問題金融機構轉化,是否出現了有問題金融機構向危機金融機構轉化,是否出現了危機機構的風險向系統內擴散,從而降低了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率。針對這種情況,我們要加快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網絡化建設,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監管信息的網絡化建設,實現系統內部業務發展與監管信息同步反饋。二是加快監管當局的監管信息網絡化建設,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創造條件實現監管部門與監管對象業務系統的信息聯網,使金融機構的原始信息真實反映到監管部門,增強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動態觀察與監管對象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和風險情況。三是加快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網絡建設,以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建立金融風險減震機制。考慮到加入WTO后,隨著我國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放開,會增加國際金融風險向國內傳導的途徑。對此,我們有必要建立緩和國際金融風險沖擊的減震機制。(1)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標準。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保持適度的國際儲備可依據下列標準:一是外匯儲備支持外貿進口的時間最低不能少于3個月的進口需求;二是外匯儲備與外債總額之比不能低于30%;三是外匯儲備與短期債務之比不能低于100%;四是外債與GDP之比不能超過50%;五是經常項目順差與GDP之比應控制在-5%-0%之間;六是外國直接投資加經常項目盈余與GDP之比應控制在-2.5%-5%之間。(2)適度調整匯率制度。借鑒世界各國匯率制度選擇的成功經驗,加入WTO后,我國應適當調整,適當加大匯率的浮動幅度,適當放開結售匯限制,避免外匯過多地集中于中央銀行,迫使央行擴大基礎貨幣投放。隨著商業銀行、、居民持匯量的增加,要逐步培育與發展我國的金融衍生市場,為規避匯率波動風險創造條件。
(四)建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借鑒世界各國金融風險防范的經驗,結合中國金融業的風險實情,我國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可分為三個層次建立。一是建立國家宏觀金融預警系統。可由國務院牽頭,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證券監督委員會、國家保險監督委員會、國家統計局、各大金融機構共同參加,按照統一領導、統一指標體系、分級監控的原則,組建國家宏觀金融預警組織系統。主要負責全國范圍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并對全國各區域、各地區預警系統進行組織和指導。同時,負責監測國際金融風險走勢,并將各種風險信息和對策措施及時傳輸到政府各部門和各金融機構中去。二是建立區域金融預警系統。由人行跨省區分行、區域內證券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轄內各大金融機構共同組成。主要負責轄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及時將各種風險信息和對策措施傳送到轄內各級政府部門和各金融機構中去。三是建立地區金融預警系統。可由人行中心支行或縣支行與設在當地的金融機構共同組成。主要負責轄區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將各種警情信息及時輸送到轄內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中去。
(五)培育金融監管人才。金融監管特別是現場檢查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一是要熟練掌握現行的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二是要熟練掌握金融企業原理和賬務組織;三是要熟練掌握各類金融業務的操作流程及可能出現的風險因素;四是要廣泛了解中外各類金融風險的處置辦法;五是要熟練掌握辦公機具的運用技術等。對此,我們目前的金融監管人員普遍達不到上述要求。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有必要建立金融監管檢查官制度,通過制訂嚴格的崗位標準和要求,通過加強對從業人員金融監管理論與技能的培訓,通過在全系統實施金融監管定期、考核、錄用制度,創造一種使監管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
(六)建立現代化支付清算系統。清算系統不健全是構成市場風險的重要因素之一。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不少國家都建立了即時全額清算系統,使監管當局能及時觀察到境內外資金的流動情況,并適時采取有效措施干預市場,防止國際投機資本對國內金融市場的沖擊。而我國的支付清算系統還停留在分割、定時清算的水平上,這對于及時監管國際資本流動是極其不便的。因此,必須加快我國現代化支付清算體系的建設,以適應我國不斷擴大對外開放的金融監管需要。
(七)建立金融監管合作制度。從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出發,建立金融監管合作制度,加強金融監管合作要突出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加強中央銀行、保監會、證監會的合作,增強監管當局的政策協調性和對部分機構業務并表監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強保監會與行的合作,增強行監管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三是加強國內金融監管當局與國際及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與交流,以此提供與獲取對跨國金融機構并表監管的必要信息,同時和借鑒外國金融監管的經驗,不斷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
三、培育有效監管的條件
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完全取決于監管當局的主觀意愿,它需要有一系列的先決條件。因此,為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我們必須加速培育有效金融監管的條件。
1.培育穩健的宏觀政策與環境。其主要是:(1)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防止經濟大起大落,避免由此導致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形成;(2)加快改革,增強企業活力,改善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經濟基礎,消除企業逃廢銀行貸款的無約束行為;(3)加快體制改革,實行政企分開,消除各級政府部門對銀行貸款的行政干預;(4)妥善處理各類金融機構在改革過程中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以全面實現內資金融機構的重組與再生。
2.培育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礎設施。其主要內容是:(1)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要依據國內金融業的現狀、加入WTO后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及時修訂與完善各類金融法律法規。對于沒有法律約束的金融領域,要盡快制訂相應的法律法規;對于不適用或不完善的法律法規,要盡快予以修訂完善;對于缺乏實施細則的法律法規,要盡快出臺實施細則;對于監管人員執法行為不規范,要盡快建立執法行為約束機制。(2)制訂和實施與國際接軌的準則,以使投資者、存款人和監管當局能據此評價和監測銀行及貸款企業的財務能力和風險狀況;(3)培育一批具有較高職業道德和專業水平的金融監管專家、律師和法官隊伍,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3.培育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其主要內容是:(1)建立適當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公眾披露有關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成果,增加市場透明度,發揮社會公眾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市場約束;(2)完善國內金融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強化投資者——金融機構的股東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市場約束,以有效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內控制度建設。
論文摘要:美國次貸危機發生后,經濟學家認為,此次美國金融危機很大部分是因為政府監管失靈。闡述了金融監管定義、原則和必要性,提出了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響應對策,以其為有關金融業工作者提供參考。
1 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分業監管模式;自律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2-2880(2011)03-0074-02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與金融管理的復合稱謂。金融監督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它是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行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動。金融業高度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十分重視金融監管信息系統的建設,以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和質量。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機構協調性差
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相互間協調性差。在實際操作中,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無效監管。
(二)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中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和創新性,滯后于金融業發展。對一些新興的金融業務、金融產品還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從而影響到監管的效率和社會公平的實現,并且難以保障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使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發展緩慢。
(三)監管的有效性不強
金融機構在進行自律監管和內部控制時,看似比較完善,但實際上金融監管受各種因素影響過多,并且監管機構的機制也很不健全,難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一定程度上浪費了有限的監管資源,影響了監管的效果和質量。
(四)分業監管模式存在弊端
首先,分業監管難以對金融業做到統一監管。目前,我國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和指標體系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信息不對稱,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不同。其次,我國目前雖然實行的是分業監管體制,但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的綜合經營是將來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納入法律軌道是當務之急,同時,應當研究綜合經營監管法律制度建設,為金融綜合經營立法工作做好準備。第三,分業監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卻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費,這種監管部門不從全局考慮的監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領域的創新活力,大大影響了金融市場的效率。
(五)金融機構自律監管不足
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而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因而促成建立和維護一個穩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體系會有很大障礙。僅僅依靠來自外部的金融監管從一定意義上說不會滿足金融市場的需求。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穩定協調機制
通過立法使金融監管向法制化發展使各部門工作做到統一、協調,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個監管機構進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時交流監管信息,做到協調統一,解決政策協調和配合問題。加強對監管機構的監督,建立監管機構的聯動協調機制,促使其正常監管、有效監管。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國家應盡快出臺能夠涵蓋各類金融業務,具有嚴密性、配套性和協調性的監管法律體系,增強其可操作性。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不健全問題,明確監管的具體程序及具體措施,以及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監管,如金融機構合并、分立、破產清算的形式、條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各方的責任與義務。可從兩個方面入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有效地運用于監管體系中;第二,嚴格金融執法,加強執法人員的道德素質,加大執法力度,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推動經濟和金融健康有序地發展。
關鍵詞:金融混合經營;金融監管體系;提高
在現階段,中國的金融行業是操作在一個單獨的混合過渡期。面對內部和外部環境的沖擊,中國政府已逐步放寬政策,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服務分管經營模式已經出現了相互交叉的趨勢。因此,從分業經營改革成混業經營整合現有資源,這是中國金融改革的必經之路,是完善混合金融監管體系建設中穩步推進實施的前提。
1、我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及發展
伴隨著在不斷變化的國際金融形勢和我國的金融改革進一步深化,原配套單獨運營的制度已經不適合如今金融法律法規不斷改進,更多的市場經濟系統及技術監管標準大大提高并完善的狀況。實踐證明,單獨的管理運營系統已明顯阻礙的了金融業的發展,金融創新緩慢,實施獨立的經營管理系統,風險高于金融機構混合的機構。在此背景下,原來使用的單獨操作的線基本是轉成混合模式,這將是國家的需要也是國際的趨勢。獨立管理的金融背景的行業,在世界金融業是經常出現的,我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獨立的管理系統,主觀意識上就分開了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相互聯系,制約金融機構可持續的能力,難以創新的金融企業很難發展。因此,中國的金融行業在國際金融體系不斷整合所帶來的趨勢下,混合經營漸漸的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操作系統的基本目標。近幾年以來,伴隨著金融體系改革的政策逐步放寬,對金融機構混合,要考慮的是怎樣提高效率和穩定性,最終提高國際競爭力。在目標值追求量化的同時,中國的金融機構要在金融行業要提前預防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風險。所以,為了適應全球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必須建立混合式的中國金融體系,并隨之配套金融監管體系,是我們面前的重要且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2、我國金融混業監管模式的構建
2.1維持現狀,同時借鑒國際先進經驗
目前,我國的金融業的發展仍處于早期階段,金融業各行的區分特點也較為突出明顯的,提高我們現有的金融監管,出臺相應的協調機制是首要任務。我們目前的監管體系已經維持了很多年,它的發展與管理是十分困難的,如在很少的時間內全面的改革更是雞蛋碰石頭。因此,現在維持“一行三會”現有的監管模式十分必要,同時完善“一行三會”中的金融監管協調能力,及時向有經驗的國際金融監管界機構吸收先進的管理經驗,在改善國內金融法規和規章的同時,參與制定國際金融混業經營的措施,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
2.2構建統一監管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我國處于將會長期處于發展中國家的狀態,從長遠看,為了應對長時期的發展狀態,我們針對金融部門的發展趨勢,需要專門建立一個能夠對金融部門形成監管機制的有效監管部門。從整個世界對于金融混業經營改革的背景下看,我國處于混業經營的初期階段,現在還不算成熟,需要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監管機構來將一些可靠、及時的信息反饋給金融部門,從而幫助和監管金融市場更健康和更好的發展,從而促進我國金融部門實現混合經營的目標。很顯然,這對于我們還是一個長遠的目標,要循序漸進,逐步改變思維。我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模式改革中摸索,最終形成一個適合我國金融監管機構在混業經營下的監管模式,方能使金融監管確保金融業的健康向前發展。
2.3 建立專門金融監管協調機構,提升金融監管協調的效能
為了促進混合金融監管協調效率的提高,應該建立一個專門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門,發揮協調的角色,打破信息封閉現象。如果我國建立監管協調機構,可以在國務院的直接領導下,建立各金融監管協調金融監管機構組成的協調委員會,委員會是常設機構,由國務院委員會負責人主持,監管協調機構負責人輪流負責財務工作,每季度組織召開委員會,特殊情況也可能會在緊急情況下召開。委員會負責組織與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的重大問題上的討論研究及制定措施,統一監管金融機構的政策和業務開展情況,以根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影響,及時組織先有部門處理金融機構難以解決得問題。最重要的是,金融監管委員會有充分的法律權力進行合理干涉,以確保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協調的結果,確實執行和落實到位,反之,執行監管不當的不給予一定的處分。
總之,對于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而言,它是在整個全球化市場的自由化環境下所產生的,混業經營對于促進我國金融部門整體結構變化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一家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是未來金融部門發展的必要階段,只有通過這一條路才能在未來的發展道路中走的更遠。但是,對于我國的實際國情而言,我們不能在發展過程中強行的進行金融結構的改革,而且這種辦法也無法適應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所以,在短期時間里想要做到金融部門的混業經營改革,我們一定要堅持在保證目前金融結構穩定基礎之上,才可以進一步的開始下一步的改革。在保持當前金融系統穩定和連續發展的同時,預防金融系統性危機,循序漸進的監管模式,逐步促進混合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及相關建設是最佳的發展道路。(作者單位:安徽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1]曾莜清.金融全球化與金融監管立法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