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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時間:20xx.7.05—20xx.8.21
實踐內容:掌握各種電視廣告片、平面廣告的制作方法。
實踐單位:xx電視臺生活資訊頻道
實踐目的:通過社會實踐,能夠鍛煉我自己與人交往的能力,擴大交際范圍,進一步加深對自身專業的了解,培養對專業外知識的興趣,增加工作經驗與收獲,也從中發現自己從未發現的方面,或許需要改正的習慣,更或許是某個被掩蓋的亮點,給自己一個正確的定位,確立相對現實的目標。結合平時在校學習的專業技能,再加上實踐,使之更加完善。另外,我還實踐了其他領域的工作,擴展自己的知識面,鍛煉提高自己的能力,見識不同的人,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工作,學會怎么做人,與人相處,如何高標準完成一個廣告案例,提早適應社會,為今后成為一名優秀的廣告設計師打下扎實基礎。
實踐過程
轉眼間,一個炎熱的假期就要過去了。驀然回首,不能不感慨光陰似箭般穿梭中的那份無奈。當準備收拾心情,重整出發時,發現原來匆匆的假期里多了一份沉甸甸的充實……
7月4號學校的所有事情辦妥了后,就準備開始之前已經聯系好的假期實習了。這是大學生活最后一個暑假了,9月份回來就要準備答辯,然后12月就要出去找工作了。自己什么水平搞的并不清楚。
7月5號朋友陪我到了位于xx市的xx電視臺生活資訊頻道工作部。簡單的自我介紹后,我和主管技術的高老師說了自己的情況。專業上的、生活上的都談了一下。然后自己出去找地方住,忙碌的一天……晚上在租來的房子里靜靜的躺床上想了很多不靠譜的事情,但是并沒覺得孤獨寂寞。我喜歡這種陌生的感覺,我熱愛生活,我渴望未知時期盼新機的等待。
開始上班后我并沒有感覺到有很多壓力,高老師是個很平和的人,在給我說了制作的流程和方法后,我有時候并不能盡如人意的把交給我的案子完成了。但是公司的同仁更多的是給我提出一些好的更改建議,并且不斷的鼓勵我。在這種環境中我成長的很快,在做每一個案例時我都在自己的想法基礎上聽取老師的指導不斷完善自己的作品。
[關鍵詞]社會實踐 高校教育 新時期 文科學生
[作者簡介]申紅星(1978- ),男,河南輝縣人,新鄉學院歷史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為中國社會史。(河南 新鄉 453003)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84(2014)20-0161-02
目前,國內眾多高校在文科學生中紛紛開展社會實踐活動,以鍛煉文科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提高文科學生的綜合素質。開展社會實踐活動不僅可以起到社會實踐一般意義上的功效,而且對高校文科學生能力的培養具有特殊價值。本文擬圍繞社會調查對高校文科學生的功用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進一步提高高校文科學生的能力水平,強化當代高校文科學生的綜合素質。
一、社會調查實踐對新時期高校文科學生的重要作用
在高校文科學生中開展各種類型的社會調查活動,對于提高學生的理論與實踐水平,增強其研究能力等,有著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一)有利于學生在社會調查實踐中收集本學科研究資料
當前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潮流是跨學科的融合研究,很多人文學科,諸如社會學、人類學、管理學、政治學、文化學、旅游學等,其研究視野不再拘泥于本學科的研究領域,而是提倡跨越學科的界限。而開展這些人文學科的研究,不約而同地提倡進行社會實踐,在實踐當中獲取本學科的研究資料。例如,歷史學研究主張改變過去研究大多集中在帝王將相以及少數的精英人物身上的狀況,提倡研究“來自下層的歷史”,關注普通民眾的歷史。而開展這些內容的研究,僅僅依靠傳統的官方史書資料,是遠遠不夠的。這就需要不斷開辟新的資料來源,將歷史學研究與其他學科,如社會學研究結合起來,以滿足史學研究視角轉換的需要。同樣,社會學研究也常常需要運用到歷史方法和跨文化的比較方法,需要與歷史學、文化學等密切結合。
在高校文科學生中開展社會調查活動,可以讓他們利用節假日時間走出課堂、走出校園,到社區之中,到村落田野之中,收集一些地方性研究資料。這些資料不僅包括政府檔案、統計資料、族譜、碑刻、民間文書等文獻資料,而且包括通過訪談獲取的口碑資料。這種通過社會調查獲取資料的方法,民國時期的一些學者,如顧頡剛、梁方仲、等,已經廣泛使用。當前在文科學生教育中采用這種方法,對于豐富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實現課堂學習與實踐活動的結合,有重要的作用。在社會實踐中收集與整理的資料,必為高校文科學生進行學術研究、實現學術創新打下牢固的基礎。
(二)有利于學生進一步感知社會,更好地理解來自社會的資料
現今高校教育培養的是兼具一定理論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復合型人才。高校文科學生,由于其專業特點,實踐機會相對不多。在高校文科學生中開展社會實踐調查活動,可以有效地改變這一情況,讓他們走出校園更好地感知社會,特別是有助于其更好地理解來自社會的資料。在高校文科學生學習中涉及很多資料理解問題,對于來自社會的資料的理解除了有一定的文獻功底外,還必須有一定的社會經驗。例如,歷史學專業涉及對基層民間社會資料的理解,如明清的保甲、里甲,民國時期的各種慈善組織、公共組織等資料;社會學專業涉及對檔案資料等的理解。尤其是一些從鄉土社會中收集到的地方性社會資料,只有通過社會調查實踐,才能更好地感知和理解。從這個意義上來說,進行社會調查特別是田野調查的過程中,尋找地方性材料是第二位的,更好地理解、感知、解讀這些來自社會的資料才是最重要的。
(三)有利于開闊學生視野,增加論文選題的多樣性
在對高校文科學生的教學過程中,學位論文的指導是很重要的部分。而當前高校文科學生在學位論文撰寫方面卻面臨著許多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學位論文如何選題。很多文科學生普遍反映很難找到具有創新性的論文題目。一些學生為了完成論文撰寫工作,不得不選擇一些別人已經研究過的題目,造成“炒冷飯”的選題現象。論文選題面臨種種困難,必然會直接影響學位論文的質量,導致很多本科生學位論文質量不高。在高校文科學生中開展社會調查活動,可以有效地改變這一狀況。通過社會調查活動,再加上教師的引導,可以開闊學生的視野,進而增加論文選題的多樣性。例如,當前歷史研究的趨勢已不再是開展整個國家層面上的宏大敘事研究,而是強調日益精細、日益細致的區域個案研究,提倡“以小見大”,關注國家與基層社會的互動。社會實踐之中有取之不盡的歷史研究資料,鼓勵學生開展社會調查,必將在很大層面上提高學生的歷史研究與創新能力。在社會調查活動中,學生可以接觸到許多與社會發展、社會實踐緊密相連的社會問題,諸如環境問題、“三農”問題、新農村建設問題以及民風民俗問題,這些素材經過分析、提煉,都可成為歷史學專業學生學位論文的選題依據。這樣寫出來的論文不僅具有創新性,而且具有很強的時代感、現實感。
(四)有利于培養學生愛鄉愛家的情感,增強適應社會的能力
在進行社會調查的過程中,一般都鼓勵學生利用節假日時間在自己的家鄉進行社會實踐、田野調查,或開展問卷調查,或集中收集政府檔案、統計材料、族譜、碑刻、往來書信、契約等地方性資料,并進行訪談。對家鄉進行社會調查,可提高學生進行調查研究的興趣,增進學生對家鄉所在地的了解,理解當地的歷史沿革、風俗習慣以及社會發展狀況,培養其熱愛家鄉的淳樸情感。同時,開展社會調查的過程,也是學生初步與社會接觸,不斷認識社會、了解社會的過程。這些活動可以讓學生在很大程度上認識社會現實,鍛煉他們的社會實踐能力,增強其與人溝通的能力,從而為其將來步入社會、融入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開展社會調查實踐的具體策略與方法
在高校文科學生中開展社會調查非常必要,其作用也十分重要。然而開展社會調查實踐,必須采取相應的策略與方法。筆者結合自身的教學實踐經驗,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具體論述。
(一)在社會調查之前,應認真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開展社會調查工作,不是盲目地開展,而是應有一整套的計劃和實施方針。首先,要求學生在開展社會調查之前,對社會調查的時間、地點、目標、內容、實施方案、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面臨的困難等,進行通盤的考慮和準備。其次,在明確社會實踐地點之后、實踐活動真正開展之前,認真閱讀與此地點相關的社會文獻資料,比如地方志、相關檔案資料等。再次,開展社會調查還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器材的準備。如前所述,進行社會調查時,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收集地方性的相關文字資料和口碑資料,這就需要準備一些必不可少的現代器材,諸如數碼相機、錄音筆、攝像機等電子器材,應將其充好電源、調試完畢、妥善準備。最后,開展社會學方面的社會實踐,需要盡早開展對調查問卷的設計工作,以備社會實踐活動開展之用。總之,社會調查開展之前的準備工作異常重要,這將直接影響社會調查的正常開展以及調查的效果與質量。
(二)在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應掌握一定的調查技巧,調查記錄盡量全面、完整
在進行社會實踐的過程中,有一些細節值得高校文科學生注意。一方面,要掌握一定的調查技巧。比如,對一個村落開展調查,需要我們收集一些訪談資料,那么究竟應選擇哪些人進行采訪呢?一般來說,應選擇那些上了年紀的、有一定文化知識、當地消息靈通的人進行采訪。因為這些人在當地生活的時間較長,對當地的了解相對較多。為了更好地進行溝通,學生還應掌握一定的與人溝通的技巧,讓陌生人愿意敞開心扉,這樣才有利于社會實踐工作的順利展開。采訪過程中,還必須注意認真記錄,對于采訪的時間、地點、內容都應認真加以記錄,最好能對談話的內容進行同步錄音。另一方面,社會實踐過程中所做的記錄,應盡可能全面、詳細、完整。如對調查的確切時間,調查的事件、人物、結果等的記錄,都應非常完整。因為這些調查都是不可回續的,不可能等到調查結束之后,發現有缺漏的地方再回去補救。所以,在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應保持嚴謹認真的態度。
(三)在社會調查實踐結束之后,應迅速做好總結,撰寫調查報告
社會調查實踐結束之后,需要對此次社會實踐及時做出總結,最好的方式就是撰寫社會實踐報告。社會實踐報告是在對社會某一專題進行有目的的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完成的。通過社會實踐,學生掌握了第一手材料,應在此基礎上對所調查的問題進行細致的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觀點。社會實踐報告兼具實踐性和告知性,結構應完整、嚴謹,論述的語言也應嚴密、精練。一般來說,在社會調查完成之后,應立即撰寫社會實踐報告。這是因為,社會實踐活動剛結束之時,自己的直觀感受最為真實,很多社會實踐中的認識也最為深刻,此時進行社會實踐報告的撰寫,時效性最強,記錄也最為完整,不會有太大的疏漏。否則,若是在實踐活動結束一段時間后再去撰寫社會實踐報告,那么很多實踐過程中的感悟、認識等都會或多或少地遺忘或缺失,留下很多的缺憾。
在當前高校教育日益強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背景下,在高校文科學生中開展社會調查活動,無論是對學生理論素養的提高,還是社會實踐能力的提升,都是大有裨益的。開展社會調查活動時,應注意一定的策略與方式。在調查活動開展之前、過程之中以及之后,都有許多的工作要做。對于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的教師而言,需要與時俱進,在密切關注社會現實的同時,緊跟當今人文社會科學的發展潮流,提高自身的教學水平。如果條件成熟,教師最好能親自帶領學生參加一些社會實踐活動,與學生共同討論實踐活動的結果,真正地將課堂教學與實踐教學結合起來,以不斷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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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世瑜.小歷史與大歷史:區域社會史的理念、方法與實踐[M].北京:三聯書店,2006.
1985年5月,《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對社會調查制度作了規定,其第16條第1項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第17條規定:“主管當局的處置應遵循下列原則:采取的反應不僅應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與少年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實施,并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目前在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對未成年人做刑事社會調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會調查的主體、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的報告的法律定位、社會調查資金、司法成本控制等問題業內一直存在爭議。筆者結合在社區工作經歷和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其引發的一些思考,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問題展開論證。
一、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等內容進行更全面、深入的調查。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對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處罰,還是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決定。除對犯罪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外,還須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①
筆者認為:首先,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接觸犯罪分子和違法亂紀的人員較多,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種思維定勢,并且已經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觀念,帶著這樣思考方式很難在做社會調查時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其調查結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則受到懷疑。其次,公安機關的首要職責是偵查,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很有可能只做與案件相關的調查,卻忽略與案件看似無關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狀態的形成原因、成長過程中遇到的改變其性格等突發事件,所以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可能會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機關任務繁重,如果再開展細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任務量增加,影響其他刑事案件的偵辦。當然為了預防此類未成年人再次犯錯誤或者犯罪,可以提請社工或者學校、家長對其進行幫助教育等活動。
二、檢察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檢察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通過在審查起訴階段開展社會調查,可以使檢察機關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資料,以便在庭審時對其進行教育,為人民法院正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并將有效地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水平,真正體現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②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宜作為調查主體的理由與公安機關類似,另外從做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發現,讓檢察院做社會調查在時間上就比較困難。以捕前社會調查為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7天時間包括提審、研究決定、報檢察長批準時間較緊迫,即使能夠做社會調查,調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參考性比較低。在偵查階段的案件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案件,認為案件情節比較嚴重,應做社會調查。有觀點認為在公安機關做社會調查,調查報告可以應用到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但是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對提請批捕的做了社會調查,但是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可以從輕處理,不予批準逮捕,那么這在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顯然是公共資源的浪費,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對案件或未成年人產生重大影響,這時僅依靠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很顯然不夠全面。所以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應更注重案件本身的偵查,而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可以放到檢察起訴階段,對于確定批捕、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會調查,既節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復調查又保證了案件和嫌疑人調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點是,在檢察院的批捕和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偵查階段的時間控制范圍比較大,如果在檢察院階段開展社會調查,有利于減少對未成年的羈押時間。
三、法院為社會調查主體
法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應該是法官。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③
筆者認為此種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在聽取控辯雙方辯護后依據法律做出判決,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動參與為辯方的社會調查,與法院的審判立場要求是相背離的。其次,法官在調查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法官的主觀評價,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最后,從現實情況來看法院每年處理案件量大,若再負責專業化的社會調查,即使有時間做社會調查,調查結果的質量難以保證。法院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情況了解可以參考公安偵查階段或者批捕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當然對于調查報告是否有證據地位、法官是否采納這又是另外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傾向于法院應采納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并在判決書上有所體現,除非證據法修改或者有相關司法解釋說明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四、社區司法矯正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從工作實踐中看,負責社區矯正的主要力量一是來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來于社區的居委會。具體來說,司法所主要是對監外服刑人員的監管保證其在監外服刑期間不違法亂紀;居委會觀察監外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向司法所匯報,對于監外服刑人員在生活中出現的困難提供幫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矯正經驗可以對監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檢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矯正的、還不夠起訴或者判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教育,但法律沒有賦予司法所在偵查階段、捕前、訴前、審判階段社會調查的權利。有觀點認為居委會最適合做社會調查主體,但是筆者恰恰認為居委會做社會調查有著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夠。“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人隱私最大的保護,居委會設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會開展調查不能保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觸情緒,不配合社會調查。居委會進行社會調查其專業性也是筆者懷疑的一點,就目前北京社區工作人員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幾年引進的大學生社區工作者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外,其他工作人員學歷普遍不高,更不用說社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北京市內隨著大學生社區工作者的招聘和社會工作者資格證的社區普及會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滿足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的條件。
五、社會工作事務所等社會服務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設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本身就是一個專業術語,成為一名優秀的調查員最好具備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和行為學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只有這樣,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綜合分析,解釋其犯罪原因,評價其人身危險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時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點”,為之后的是否進行監護教育進行鋪墊。由此可見,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人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調查人員的模式值得推廣。④
所以綜合以上觀點,筆者支持建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作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既有專業性、中立性,又具備科學研究的能力從實踐中提升理論,能更快地促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立。
六、結語
目前我國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還存在著很大的困境,僅就社會調查主體資格就面臨著法律地位、資金支持、專業水平等一系列的問題。每個問題的解決都需要依賴其他社會制度的補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確立是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需要學術界、法律實務部門、政府、社會公益組織、未成年保護組織的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強則中國強,關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是我們每一個相關工作人員的社會責任。筆者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問題進行簡單論述,希望我國盡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機制,不僅能體現對這一特殊團體的保護,更是完善現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注釋]
①廖明:《淺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偵查的全面調查原則》,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4年第4期。
②范勤:《試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載《法治論叢》2002年第5期。
一、問題之提出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就使得原本活躍于各地少年司法實踐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正式被立法機關采納,也正式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從原本散落于各處的法律法規到如今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適用經驗,這對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雖然新刑訴法對社會調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僅僅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社會調查的內容,但對于社會調查報告所應具有的法律屬性卻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明確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就會使各地司法機關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制定出不同的實施細則。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削弱此項制度所應該具有的實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機關將其視為證據,可以在審理階段進行質證;而有的司法機關只將其視為量刑參考意見,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屬性自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界定社會調查報告屬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難題。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不同界定及評析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源于實踐,其在施行初期并無普遍性法律的規制,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將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允許訴訟參與人提出質疑,然后由社會調查員進行解答。而江蘇省的部分法院將社會調查員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隨著社會調查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理論界對其研究也越發深入,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界大體上將社會調查報告界定為三種不同屬性:即品格證據說、鑒定意見說、量刑參考說。
(一)品格證據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較為普遍,其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調查或是品格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為品格證據。之所以認為社會調查就是品格調查,主要是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進行考量的。因為品格是人身危險性的重要表征,“通過考察行為人的人格特點并加以科學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更加準確、可靠”。那么為何要考慮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呢?這主要是和社會調查的目的有關。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的理論基點在于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不夠穩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響,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來潮、一時沖動等,他們所實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因此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惡極”者。少年司法方針主要是考慮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這里就要放棄刑罰傳統上的報應和威懾功能,轉而找到案件處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結合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將對其未來的教育改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格調查制度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其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審判前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癥。”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便具有品格證據的性質。
筆者認為,產生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其報告的法律屬性并不能簡單地納入“品格證據”的范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不能單純地等同于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查制度。一是因為“品格證據”屬于“舶來”的法律詞語,其并沒有反映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范來看,其法定證據種類中并不包含“品格證據”。如果將其納入現有的證據種類中,就會破壞證據適用的法定性。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雖然“等”字屬于列舉未完,但從上述三個要素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向不僅包括犯罪主體情況的調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調查。所以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險性只是社會調查的一個調查選項,將其統稱為“人格調查”不免會以偏概全。雖然社會調查以行為人為核心而展開,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但是其最終目的是并不只是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分析和預測,它還包括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分析,而這其中顯然又會考慮眾多的社會因素。再者,因為個人生活經歷的多樣性也就決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內涵具有復雜性,決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會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會對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人格調查實際上就是追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其并不能脫離社會屬性。三是要對“品格證據”作出正確的理解。雖然對其概念的表面含義不難理解,但作為英美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它的適用卻十分復雜。“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證據的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案件的某些爭議事實或附隨事實,二是攻擊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還會對被告人的定罪過程產生影響。因為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提出會給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審理帶來風險,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它的調查內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而是犯罪原因的歸納,所以并不對定罪產生任何影響,主要作用是在刑罰個別化原則下對量刑和未來幫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訴法268條對社會調查的啟動并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綜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證據”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不可相提并論。
(二)鑒定意見說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是近來不少學者的主張。“無論從形式、內容還是形成的過程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類型視為鑒定意見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條規定:進行前款規定的調查,務必調查少年、監護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經歷、素質、環境,特別要有效運用少年鑒別所提供的關于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鑒定結論。美國也是采用類似的做法,由鑒別中心或鑒別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在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社會調查員的地位等同于鑒定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
筆者不贊同上述說法,社會調查報告不能等同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社會調查工作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其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對調查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和判斷形成一份高質量的社會調查報告,從某些方面看和傳統的司法鑒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下規定的鑒定意見并不具有包含社會調查報告的可能性。第一,因為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要求,我國對于鑒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有著原則性的要求。鑒定機構的設立和鑒定業務的開展必須要經過相關機構的登記和公告,鑒定人的資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規定。而且從現有規定看,我國鑒定工作根據鑒定對象可分為“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和“聲像資料類鑒定”。將社會調查強行納入鑒定意見,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使用。第二,鑒定意見為“鑒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斷”。可以看出,案件事實也包含了定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鑒定等同于事實調查,也就是對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但是社會調查不涉及對被告人定罪情況的考慮,并不調查與犯罪構成有關的行為和結果事實。第三,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慮,如果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或不實鑒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第268條也沒有規定虛假調查報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貿然認為其屬于鑒定意見,也不能將國外的制度不加辨別地適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社會調查報告等同于鑒定意見,其在形式上是想將社會調查報告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實質上是將由專業性工作人員作出的調查報告等同于“專家意見書”,這樣也是不妥的,同證據能力法定化和證據形式法定化原則相悖。雖然其中會包含專家事實意見,但對案件事實卻不是親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三)量刑參考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的調查,因為“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該種觀點立論的主要依據便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根據通說,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不是證據,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關聯性。因為證據的關聯性是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系,因為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它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和客觀的聯系,對證明案情十分重要。而這里的案件事實正如上所述,主要是關于行為和結果的事實,是定罪事實。而社會調查所反映的內容卻同案件事實沒有必然和客觀的聯系,例如社會調查中關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實的發生雖然有某種聯系,但卻不是必然聯系,只是偶然或間接聯系。而且社會調查中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對未成年人的評價,這些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案件事實并沒有客觀的聯系。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同量刑參考的觀點避免了前兩種觀點的“違法”嫌疑,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上來說,確實沒有突破證據的法定種類的限制。但這并不表明將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從社會調查報告本應具有的“應然法律效果”和“應然社會效果”來看,還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如果將其視為一般的量刑參考意見,則難以發揮社會調查報告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終使社會調查的適用效果“大幅縮水”。因為量刑參考意見只是在量刑階段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內容只能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予以采納。但是依據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一項訴訟材料在取得證據能力之后才可以對它的證明力運用自由心證進行綜合評判。而證據能力的獲得要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那么量刑參考能否獲得證據能力?另外,控辯雙方如果對其真實性產生異議,能否適用質證程序?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意見仍然不妥,因為不能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法定程序的檢驗。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單純的量刑建議,勢必會使社會調查的內容形式化和單一化,使其無法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項情況,以至于法官無法把握刑罰的裁量和后期的幫教矯治,削弱社會調查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重新認識
上述幾種觀點都不能準確地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這就需要以另一種視角來解析其法律屬性。可以說上述對社會調查報告屬性的認識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進行的。能否以另一種視角重新審視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筆者認為這是可行的。在這里首先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之重新認識――定罪與量刑的分離
之所以要重新認識社會調查制度,是從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發的。一般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實的認定并不需要經過獨立的訴訟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發展和成熟已經使少年刑事訴訟體現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一是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進而推進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從社會調查的內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實,而是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來展開,這些因素都是量刑過程中法官所應考慮的酌定情節。考慮到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大或小的影響,加之對其未來人生發展的考量,法官必須在量刑時慎之又慎。繼續延續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無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節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將量刑從定罪程序中分離。二是因為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訴訟模式有法可依。根據《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院在審理活動中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托有關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從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影響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經過質證程序,說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便是在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之重新認識
上述已經闡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生成的。社會調查報告適用于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屬性便是量刑證據材料,即用來證明量刑事實的載體。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不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實的調查,與案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系。因而,顯而易見,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是證據的屬性”。許多學者也認為社會調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實,所以其缺少證據所應該具有的關聯性。但筆者認為,上述結論都是在定罪量刑一體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論斷。誠然,證據的關聯性必須要求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下,在量刑過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影響量刑的客觀事實,即量刑事實。“案件事實”完全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可以分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兩個因素合起來就影響了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這里所作出的擴大解釋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包括了“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又包括“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也就是說,影響量刑的事實完全屬于案件事實,而社會調查所記載的事實同定罪無關,但卻影響量刑事實的認定。
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同量刑息息相關,那么接下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就是量刑證據?筆者將其認定為量刑階段的證據材料,而不是量刑證據。此處關于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一方面會涉及到二者屬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同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有關。
對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關鍵是要明晰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定義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里的“材料”不是指證據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材料,并且經過各種證據規則查證屬實。那些同案件事實無關聯,或者未經證據規則查證的材料,則是證據材料,它只是案件證據的“來源”,并不是證據本身。證據材料只有經過各種證明規則查證屬實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才能具有證明能力。因此,證據資料和證據之間應該有證明規則的鏈接。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接受質證,表明報告所記載的事項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規則來查證屬實,進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證據材料,并不是證據本身。因為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證明能力,接下來才能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才能納入法官自由心證的范圍并成為裁決的依據,而那些未查證屬實的事項則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所以說,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只有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后,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法官才會根據自己的自由心證對調查內容進行采納,那些被采納的內容才會對量刑事實的認定產生影響。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離,定罪程序在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必須要對定罪事實堅持嚴格證明原則,對證據種類和取證方法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證據資料必須為法定證據種類,獲取這些證據資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而量刑程序是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在認定行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啟動的,所以其證據材料的認定不必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自由證明即可,證據種類和取證方式不受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認定為量刑證據也要遵循一定的證明規則。
另一方面,從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來看,其也只是證據材料。因為社會調查報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況的多方面內容,包括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犯罪原因等許多情況,而這些內容又多具有社會屬性,其是通過調查員多方走訪而來的,其中必然摻雜著主觀的成分,加之調查報告一般都附有調查員的事實分析和法律建議,這其中也都包含眾多主觀因素。而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客觀性要求排除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其來源必須保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則要求其同案件事實必須要有某種聯系;合法性則要求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現階段來說,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其并沒有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且其調查內容并不都具有客觀性,其中必然摻雜著被調查對象或調查員的主觀判斷。因此,現在就貿然承認其為“證據”則操之過急,其只是由眾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證據材料。
在隆隆的機器聲中,我漫步在一幢幢巨*的車間廠房之間,穿梭在一根根管道之下,領略真正的創造的偉*。那邊鐵水順著下面的出鋼口流下,飛濺出燦爛的火花,紅紅的鐵水經過了一段傳運變黑變硬一根根鋼材便由此而成了。一想到我們身邊的生活中處處都是鋼鐵的身影,就馬上感到了這創造的偉*了。農業保證了我們的吃飯溫飽問題,科教文衛事業為我們提供了后方的支援,還有各種服務行業使生活更加舒適,而真正能帶來國家的繁榮和發展的,能使我國早日成為世界強國的,就是我們的工業。
首先,我熟悉了武鋼的工藝流程。工人們把石灰石和鐵礦石運到燒結廠進行初步的加工,連同在煉焦廠加工的煤一起送進巨*的高爐里進行煅燒,形成了鐵水灌進魚雷鐵水罐車送往轉爐,在氧氣頂吹之下,進行更高溫度的煅燒,使得鐵中的含碳量進一步降低,并調節鐵水里的其他金屬元素的含量達到鋼的要求。鋼水出爐之后,有兩條途徑可走。
(1)經過冷卻使之變硬,在連鑄車間把它們鑄成板坯,方坯和矩形坯。這些鋼坯還不能稱做鋼材,它們還需要進行軋制以符合各種再生產部門的需求。經過軋制生產出的棒材,線材,角鋼等便是最后的產品了。
(2)鋼水還須經過一座lf爐進行深加工,此時的鋼鐵的質量更加優異。這些鋼材經過薄板坯連鑄連軋后還要經過一個*的酸洗池進行酸洗處理,以便使之鍍鋅。這樣就生產出熱軋鋼板,冷軋鋼板,鍍鋅鋼板,酸洗鋼板,預涂層鋼板等產品。這些生產過程都是在精密的儀器的控制和監測下進行的。溫度的高低,煅燒的程度都需要自動或者半自動的儀器的控制。在現代化的生產條件下既保證了質又保證了量,生產出符合建設使用的*批量優等的鋼材。
其次,我對武鋼的人員狀況有了概括的了解。邯鄲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始終堅持全心全意依靠職工辦企業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員工管理思想,并將其貫穿于生產經營和模擬市場核算機制的全過程,培養和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是公司員工管理的最終目標。近些年來,武鋼十分重視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以及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并注重人力資源的開發和合理配置。在公司內部建立了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內部人員流動均通過市場的形式實現,為各類人才提供了學習提高的機會和施展才華的廣闊舞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