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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兩個基本概念并進行比較分析,不僅能回答上述問題,有助于我們理解圍繞互聯網金融的各種爭論,而且還能幫助我們處理好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關系并思謀二者未來的發展,非常必要而且具有現實意義。
一、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內涵各不相同
其實,目前國際上尚無機構對互聯網金融做出權威統一的定義,國內研究中比較主流的觀點以謝平教授(2012)提出的區別于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第三種融資方式,即“互聯網金融模式”為代表,他對這種模式的定義是“支付便捷,超級集中支付系統和個體移動支付統一;信息處理和風險評估通過網絡化方式進行,市場信息不對稱程度非常低;資金供需雙方在資金期限匹配、風險分擔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銀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貸款、股票、債券等的發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網上進行。市場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可以達到與現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和銀行間接融資一樣的資源配置效率,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還能大幅減少交易成本”[1]。在這個模式設想里,很重要的一點是,這個模式要摒棄金融中介的存在,它試圖改變的其實是市場參與的主體和形式。
基于此,筆者認為,區分“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目前最好的角度就是從行為主體和參與形式來理解。所謂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電商等非金融機構依托于支付技術、云計算、大數據和社交網絡等互聯網工具和手段,介入金融領域,從而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主要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網絡小額信貸、基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于大數據的金融服務平臺、眾籌、網絡保險和金融理財產品網絡銷售等模式。而金融互聯網(也被稱為金融互聯網化),則指的是傳統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自我革新和自我變革,從而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其參與形式表現在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數據的處理,采用電腦、手機、移動終端等新的交易渠道、開辦電子商務等。前者是互聯網公司從事創新型金融業務,而后者則是傳統金融機構將自身業務互聯網化(見表1)。在這種區分界定下,二者的差異表現在很多方面。
表1 “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行為主體和參與形式
(一)衍生的背景不同
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為代表的新技術對人們日常生活的滲透、網絡經濟與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和傳統銀行業務逐漸不能夠滿足客戶需求的背景下,產生的一種具有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為特征的新興金融業態;金融互聯網固然離不開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但促其發展更直接的動因則是日趨激烈的同業競爭、互聯網金融強勢發展所帶來的巨大沖擊和金融脫媒的壓力,通過進軍互聯網,以實現傳統金融服務的網絡化與增值化。
(二)現實定位不同
互聯網金融定位于“平臺金融”、“平臺經濟”,在平臺經濟理念下,互聯網金融企業通過搭建、開放網絡金融平臺,可以使客戶通過平臺實現在線融資、現金管理和跨行支付等功能;而金融互聯網的定位則是“渠道”,目前金融互聯網的步伐多是開設網上銀行、產品上線、進行數據處理和開辦電子商務,互聯網在其中發揮的只是渠道的作用,最終不過是延伸或增加了傳統金融機構的交易渠道。
(三)資源配置特點不同
互聯網金融模式中資源配置的特點是去中介化,即資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網上并匹配,供需雙方不再需要銀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機構撮合,可以通過網絡平臺自行完成信息甄別、匹配、定價和交易,信息更加對稱,市場更充分有效,從而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無金融中介狀態。而金融互聯網模式中傳統金融機構雖然發力互聯網技術,但始終無法改變其作為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中介組織的特定身份。
(四)創新內容不同
由于國內金融監管的要求和金融產品創新本身的復雜性,目前國內的互聯網金融主要還是基于服務手段和方式的創新,很難做到金融產品上的創新。而在金融互聯網進程中,一直以來作為金融創新的主體的傳統金融機構,不僅可以創新服務手段和服務方式,更在金融產品創新方面大有用武空間。
(五)監管要求不同
在監管要求和力度上,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遠未在同一層面之上?;ヂ摼W金融快速發展中一方面由于業務涉及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工信部、商務部等多個監管部門,另一方面由于業務創新速度快,缺乏現成的行業法規,導致目前在風險控制、技術安全隱患等方面監管缺位,風險隱憂值得關注。而傳統金融機構作為金融互聯網的主體,明確由銀監會和央行監管,在貸款業務、支付結算等方面有多個明文法規和一系列明確要求,監管相對成熟。
二、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各有競爭優勢
(一)互聯網金融的比較優勢
1.龐大的網絡用戶群。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3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國上網用戶數量為5.64億,位居世界第一位,互聯網普及率為42.1%。時隔半年,截止到2013年6月底,該中心公布第3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顯示,中國網民數量已達到5.91億,較2012年底增加2656萬人;互聯網普及率為44.1%,較2012年底提升了2.0個百分點,數據短期內的快速增長,顯示出人們對互聯網越來越依賴,也意味著互聯網金融的規模經濟潛力巨大。(見圖1)
來源: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第3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2013.7
圖1 中國網民規模與互聯網普及率
2.開放的資源平臺。互聯網金融搭建的資源平臺是開放的,一方面是資源的開放,在這個平臺上實現了資源的共享;另一方面,是對參與主體的開放,運算力強大的電子系統可以 將客戶拓展的邊際成本削減至幾乎為零,“二八定律”成立的前提也隨之消失,因而,以往被傳統金融機構所忽視甚至所排斥的80%的中小客戶可以進入平臺,真正參與金融活動,這一點使得互聯網金融更具有普惠金融、民主金融的意義。
3.海量的信息和數據?;ヂ摼W金融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和第三方支付組織在運營中積累了大量的客戶交易信息和信用數據,進而構建起互聯網信用評價體系和信用數據庫,可以識別中小客戶的信用情況,消除融資中信息不對稱的障礙。例如,阿里巴巴通過淘寶、天貓等平臺形成的數據,可以解決用戶的信用評級、風險評估等問題,再通過阿里金融體系為符合條件的商家發放貸款。未來互聯網金融還可以依托海量的信息,利用云計算將消費者的財產狀況、消費習慣等數據進行分析,從中挖掘商業價值,智能滿足用戶需求。
4.便捷和高效的服務。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尊重客戶體驗,以客戶體驗為主導,一切都是為了使客戶能夠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完成交易;同時,智能搜索引擎通過對信息的組織、排序和檢索,能有針對性地自動匹配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在這種方式下,信息充分透明,定價完全競爭,大幅度提升了服務的效率。
(二)金融互聯網的比較優勢
1.雄厚的資金實力。互聯網是真正“燒錢”的領域,為了爭奪市場、積累客戶、開發后臺技術,前期往往需要大量的投入,很多互聯網企業就是因為投入難以為繼而不知所終。金融互聯網的行為主體是銀行等傳統金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融機構,在其業務互聯網化的過程中,無論是做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還是開發電子商務,其雄厚的資金實力都足以支撐各項投入,這一點互聯網企業是難以匹敵的。
2.良好的信用品牌。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經過長期的發展運營,積累了極高的公信力,在用戶心中的地位根深蒂固,相比較近年互聯網金融企業頻繁發生的“卷款跑路”現象,傳統金融機構的誠信品牌無疑可以為金融互聯網的發展吸引更豐富更穩定的客戶資源。
3.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金融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等構成了復雜多變的風險環境,傳統金融機構在實踐中不斷優化風險管理流程,建立并完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健全各項風險控制規章制度,形成了互聯網金融難以企及的風險防控優勢。
4.得天獨厚的政策保護。表現在監管部門嚴格管制市場進入,行業準入門檻高。譬如現行監管規定:“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從目前來看,互聯網企業獲取銀行牌照的難度很大。
三、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是競合與共生的商業生態
(一)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是“競爭+合作”的關系
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ヂ摼W金融通過發揮“鯰魚效應”,在理念和觀念上對傳統金融機構帶來沖擊,激發金融互聯網的崛起和發展;金融互聯網則打通了銀行卡賬戶與第三方支付賬戶資金的雙向互轉,為互聯網金融搭建的支付平臺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在業務上,互聯網金融企業著力在傳統金融機構業務的盲區小微企業和個體貸款方面,與金融互聯網布局高端客戶形成錯位營銷,共同發展的態勢。
同時,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各自的跨界實踐或者說競爭也越來越多?;ヂ摼W金融毋庸贅述,第三方支付、微型貸款、金融產品代銷、余額寶等都已經有很成型的產品;金融互聯網方面包括手機銀行、微信支付、遠程理財等創新也不少,特別是網上商城,譬如建行的融通商務、交行的交博匯、民生的民生電商等都做得風生水起。應當看到,不論是互聯網企業從事金融,還是金融企業進入互聯網領域,謀求的都是協同效應,而非簡單多元化?;ヂ摼W金融和金融互聯網不是簡單取代和顛覆的關系,更多的則是“競爭+合作”的關系。
(二)基于合作實現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的共生共贏
從長期看,資本短缺、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穩定性制約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對海量非結構化數據,整合與分析的能力的嚴重欠缺則是金融互聯網發展中的瓶頸,未來只有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打造合作互惠的模式,才是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突破局限、共生共贏的發展之路。
1.共享數據資源與客戶信息?;ヂ摼W金融企業從電子商務、網絡支付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客戶資源與交易信息;金融互聯網企業經過多年的運營,與交通業、制造業、物流業、零售業等行業龍頭企業建立了長期的緊密合作關系。雙方可以有條件的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交叉銷售。
2.聯合做大做強貸款業務。首先,是小微企業貸款業務,其需求量巨大,與大企業信貸相比,能帶來更高的利差收益,成為時下亟待開發的信貸市場。其次,是消費信貸業務,未來10年我國個人或家庭貸款購房、買車、婚慶、游學仍有巨大的市場需求。加強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間的合作,借助互聯網金融積累提供論文寫作和寫作服務lunwen. 1KEJI AN. COM,歡迎您的光臨的海量信用交易數據和客戶評價、快速的市場應變能力,可以有效發掘新客戶群,拓展信貸業務;同時充分發揮金融互聯網雄厚的資本實力、監管賦予的吸收存款的能力和零售信貸風險管理能力,通過強強聯合,可以實現共贏。
3.合作開發全新的支付工具。在目前線上支付、包括傳統銀行線下支付相對飽和情況下,開發全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是互聯網金融和金融互聯網合作的又一個切入點。包括移動支付、二維碼支付、O2O(Online To Offline,即線上篩選服務,線下交易支付)等,在新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通過合作開發全新的支付工具,使支付更加人性化,為客戶提供超一流支付服務,這方面前景廣闊。
4.共同開拓大眾理財市場。目前銀行重點布局高凈值客戶,互聯網金融的服務能力僅限于“屌絲”階層,而國內廣大的中產階級特別是他們的財富管理和投資理財需求則屬于銀行和互聯網能力都不能顧及的真空地段。加強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之間的合作,將互聯 網金融大數據信息、支付渠道與金融互聯網的專業能力和產品相結合,在大眾理財市場會有非常廣闊的未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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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風險特征;法律建設
在2014年,互聯網金融首次被寫入政府報告中,為保障金融創新,政府部門提出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要求。在2014-2018的五年間,互聯網金融在政府報告中從未“缺席”,充分體現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一、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的內涵
互聯網金融是指將互聯網、計算機等技術與傳統金融機構配合應用,共同開展融資、投資與支付等金融業務。我國互聯網金融概念最早出現于2012年,經過數年發展,已經形成相對規范的產品類型,包括支付結算類、投資理財類與融資類三種;推出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包括第三方支付、理財產品、融資平臺等,如余額寶、阿里小貸?;ヂ摼W金融具有顯著的成本低、效率高、多元化與高風險等特征,各類風險嚴重阻礙行業發展。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由于其發展迅猛,相關立法存在滯后性,集資詐騙及洗錢等違法現象頻發,法律風險較突出,需受到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重視,并采取有效措施來防范風險。在互聯網金融風險中,有一般風險、安全風險、特殊風險與法律風險等多種類型。法律風險可以看作是其他風險的關鍵點,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是引發其他風險的主要原因,其關鍵點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落腳點在互聯網金融監管領域,一般風險、安全風險與特殊風險的有效防范措施均是保障政策法規的實施,通過對違法犯罪行為的大力懲處,來約束行業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梢?,法律風險為其他風險的落腳點,政府部門需從法律風險入手,明確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與解決措施,完善政策法規,強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規避其他風險的出現,促進互聯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隱患點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正處于發展階段,配套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存在空白區域?;ヂ摼W金融業屬于金融行業的一部分,具備金融行業的風險連鎖效應,極易出現多種風險爆發的現象,從而引發嚴重的經濟損失。在法律風險出現后,連鎖效應會引發其他風險隱患。如果法律風險爆發的領域涉及到境外業務,可能會對其他國家的金融市場產生影響,因此需加強對法律風險的管控。
(三)爆發點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各類風險均通過法律風險呈現,法律法規是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關鍵,風險的出現會引發利益失衡,從而觸犯法律法規,導致法律風險。例如,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金融機構出現的消費者信息泄露問題,可稱之為操作風險。而站在消費者角度,個人信息泄露表示自身的隱私權被侵害,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條例,可將其歸納到法律風險的范疇[1]。
二、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管控中的不足
(一)互聯網金融法律監管不到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遠快于我國金融法律的出臺效率,這使得互聯網金融的某些領域存在法律空白,影響了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法律監管不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1.市場監管不到位。在互聯網金融平臺,消費者對金融產品與金融業務的了解,均來自于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交易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例如,在我國大部分支付寶與余額寶用戶中,很少有人了解其擔保公司;且政府部門在擔保公司的監管方面存在缺位問題,一旦擔保公司出現問題,將會影響金融產品的正常使用,嚴重時會對消費者造成經濟損失。2.缺乏市場準入機制?;ヂ摼W金融平臺的股權眾籌業務較受歡迎,但我國法律法規并未認可該模式,可將其認定為非法集資。同時,網絡銀行的開通是否需營業執照、網絡銀行的監管等工作,均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極易導致行業亂象。由此可見,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嚴重的市場中準入機制缺位問題,極易引發法律風險。
(二)現有法律法規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矛盾互聯網金融屬于新興產業,與傳統金融存在差異,所以適用于傳統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與互聯網金融業務存在矛盾。在《商業銀行法》方面,其與互聯網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存在矛盾。該法律指出,只有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證券、信托與保險等行業的服務項目,且上述三個領域需分行經營管理。在第三方支付出現后,其業務涉及到證券、信托與保險,這與《商業銀行法》相悖。同時,在“一行兩會”管理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缺少行業標準與準入機制等問題,影響互聯網金融交易的安全。在《擔保法》方面,其與互聯網金融中的融資理財存在矛盾。該法律涉及的擔保方式包括買賣、貨物運輸等傳統形式,雖然融資理財也屬于網絡買賣服務,但《擔保法》中并未提及服務雙方的擔保責任與義務,易引發融資風險。例如,在P2P業務中,某平臺提出會為融資人提供本金保障,但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該平臺的風險備用金出現問題,則融資人的損失找不到承擔主體[2]。在《證券法》方面,其與互聯網金融中的眾籌資金存在矛盾。該法律涉及的證券包括債券、股票、投資基金等類型?;ヂ摼W金融的發展,出現了并未納入《證券法》中的眾籌資金,極易引發非法集資案件。
(三)消費者合法權益難以保障雖然政府部門根據互聯網金融市場現狀,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其關于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具體司法解釋與操作細則,并未涉及;針對互聯網用戶面臨的隱私權與肖像權等合法權益侵害問題,政府部門出臺了網絡侵害人身權益的相關法規,但并未涉及消費者的財產權;針對互聯網刑事案件,政府部門修訂了《民事訴訟法》,但由于互聯網交易的電子證據具有易改性與易刪性,刑事案件中的電子證據收集與應用難度較大,不利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障。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法律的建議
(一)營造健康的互聯網金融環境針對互聯網金融面臨的法律風險,政府部門需加強監管,創設健康互聯網金融環境,保障該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方面,歐美國家的成效顯著,可借鑒其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及互聯網金融市場現狀,創新監管法律與監管模式。歐美國家主要采用分類監管模式,制定市場準入制度與信息強制披露制度,保障互聯網金融環境的健康。例如,在第三方支付方面,美國會對金融機構開展資質審查,向符合要求的機構發放相應的牌照,明確其責任義務及享有的權利;歐盟出臺的相關法律明確指出,只有金融類企業才可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網絡信貸方面,通過政策法規的引導及互聯網金融行業的自律約束,實現市場監管,美國設立金融監管局專門負責P2P的管理;歐盟出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約束互聯網金融交易。參考歐美國家的經驗,我國可從以下三方面開展行業監管:第一,制定分類監管制度,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類型,將其劃分到不同部門,分別負責支付結算類、投資理財類、融資類金融業務的相關工作,避免多頭監管或推諉責任現象的出現;第二,制定市場準入與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如第三方支付機構、銷售基金等機構的許可制度等,結合金融機構信用制度,提升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水平;第三,開展專項立法,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結合現有政策法規與指導意見,構建專門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法規,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支持[3]。
(二)推進互聯網金融法律建設在傳統金融領域,主要通過《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開展管理,在互聯網金融業務出現后,政府部門出臺了《電子簽名法》與《反洗錢法》等法規,約束互聯網金融市場。但和互聯網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相比,相關法律法規存在顯著滯后問題,并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現狀,導致法律風險得不到有效管控。就此,政府部門需加強互聯網金融法律建設,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政策法規,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1.促進不同部門的協作。在以往的金融立法中,由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差異較大,涉及多個部門與法律,傳統的金融立法模式不適用于互聯網金融。就此,政府部門需促進多個職能部門的協作,共同參與互聯網金融立法工作,確?;ヂ摼W金融法律涵蓋交易的各個方面,保障互聯網金融的有序健康發展。同時,不同部門的協作,可避免職能部門從自身入手,與其他部門的法律存在矛盾,保障互聯網金融法律的統一性與協調性。2.加速法律法規的更新修訂。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出現的最新業務與產品,政府部門需出臺相關的法律條例,約束其交易流程與手段,避免互聯網金融法律出現空白區域,讓不法分子無可乘之機。3.整合政策法規?;ヂ摼W金融不僅與金融法律法規相關,還涉及刑法等內容,為避免現行刑法與互聯網金融存在矛盾,政府部門需整合多項政策法規,合理界定互聯網金融的概念與界限,保障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例如,政府部門需從《刑法》等角度入手,準確界定正常融資與非法集資的概念、表現等內容。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特殊風險;防范
一、互聯網金融的特殊風險
互聯網金融是互聯網和金融行業進行結合后出現的產物,有著金融行業的固有特點,又有著互聯網技術的特點,既有金融行業的本身的風險,互聯網的風險,又有著兩者結合之后出現的新風險。
(一)系統性的技術風險
互聯網金融需要通過相關的程序和軟件來進行操作,互聯網金融的安全性性取決于信息技術的安全性有序運行,計算機網絡技術一旦出現故障、被黑客攻擊或者中病毒,都會是互聯網金融系統出現全面的癱瘓。
密鑰管理和加密技術是保證互聯網金融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秘鑰在傳輸數據過程中可能會受到攻擊,系統終端也可能受到攻擊,互聯網金融存在眾多隱患。TCP/IP協議的安全性較差,這種協議在進行傳輸時過于追求高效,傳輸的信息容易被窺探和截獲,從而帶來資金損失。病毒是計算機的一大威脅,感染病毒的計算機的所有交易都可能受到病毒威脅。
(二)包含計算機系統和交易主體的業務風險
互聯網金融業務需要交易主體進行自主操作,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和交易主體的操作合理性都對互聯網金融安全運行有著重大影響?;ヂ摼W金融在使用過程對賬戶進行授權、系統存在的漏洞等都會造成資金風險。互聯網金融有利于打破實體營業網點的限制,可以方便快捷地通過自助辦理業務,地域開放性拓寬了市場范圍,同時也增加了風險,金融風險會產生放大效應,甚至會對全球范圍內的金融網絡運行和結算造成影響。
互聯網服務有著明顯的虛擬性,交易常常是在虛擬的實際中進行的,因此交易者信用、身份有著比較高的不確定性。在進行交易過程中,客戶會做出隱蔽部分信息的舉措,互聯網金融服務公司無法進行鑒別。
同時,信息不對稱也可能出現“檸檬市場”。目前互聯網金融處于起步階段,互聯網企業服務水平參差不齊,高質量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會被劣質低價服務者擠出市場。
(三)法律風險
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互聯網金融立法落后,很多金融相關法律不是依照互聯網金融制定的,因此存在許多不適應的地方。此外,存在一些互聯網金融業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交易中不遵守權利義務規定。最近幾年來,我國對電子簽名、網上銀行、網上證券等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但缺乏針對性,對互聯網金融市場的準入、監管、交易身份等都缺少完善的法律保護。法律的缺失和不到位,造成交易主體間權利和義務的模糊,在進行交易時,增加了交易結果的不確定性。
二、互聯網金融風險的防范策略
互聯網金融讓經濟活動可以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進行,同時伴隨著風險的傳播速度加快和波及范圍增大。互聯網金融業務通過網絡進行交易,交易對象缺乏透明度,金融部門進行監管困難。同時,風險防范和管理困難較大。需要通過互聯網金融安全體系、風險管理體系、法制體系等途徑進行風險防范。
(一)構建互聯網金融安全體系
互聯網金融環境涉及到硬件方法的投入,提高計算機系統的防攻擊、防病毒能力,為互聯網金融提供安全的運行環境;在進行網絡訪問中,要實現網絡門戶網站的安全訪問,需要對身份進行驗證并進行分級授權,允許有權用戶進行登錄。在互聯網金融交易過程中需要對金融交易數據進行管理,利用數字證書等提供安全的交易保障,制定統一的技術標準,增強互聯網金融系統的協調性?;ヂ摼W金融發展過程中也需要重視開發由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使用互聯網加密技術、秘鑰技術、數字簽名技術等,提高金融交易的安全性,降低風險。
(二)健全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管理體系
互聯網金融業務進行風險管理需要進行有效的內部控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信用體系。通過完善內部管理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通過完善的內部管理辦法,提前防范風險,建立專門的互聯網風險防范技術隊伍,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信息不對稱,增加了市場交易風險。通過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收集各種金融和非銀行機構的信用信息,可以降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確定性,減少因為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風險。
(三)加強防范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法制體系建設
我國依法治國,法律是社會行為的基本規范?;ヂ摼W金融進行立法,可以規范市場交易,減少違反犯罪分子利用各種技術和漏洞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同時對違法分子具有震懾作用?,F有法律法規主要針對實體金融制定,對互聯網金融這個新生事物有著諸多不適應性,因此需要根據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明確數字簽名和電子憑證的法律效力,加大對違法犯罪的量刑力度,對交易主體的責任等方面做出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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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狀
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勢頭良好,逐漸掀起金融創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聯網金融企業逐漸增多,金融交易數量同比呈現明顯的增長趨勢,且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v觀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主要呈現三方面的特點:首先,互聯網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齊放”。根據相關調查顯示,截止到2015年底,基于P2P網貸平臺的企業達到1000家以上,包括京東、蘇寧等電商和系列商業銀行,金融教育同比2014年增長402.7%。更多人紛紛在網上進行開戶,是我國互聯網金融得以快速發展的重要表現。其次,基于互聯網金融平臺的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僅在2015年,我國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金額突破9萬億元,同比2014年增長267.83%。最后,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層出不窮,如“余額寶”等,在金融服務領域中不斷拓展延伸,支持保險、信用卡、支付結算等諸多流程。
(二)問題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法律法規相對具有滯后性、金融創新能力不足、監管合作較少、金融監管機構缺乏、監督機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礙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程。首先,在互聯網金融行業快速發展條件下,應通過健全的法律規章制度加以約束,然而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不能規范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是導致該行業風險隱患相對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關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的金融創新進程雖然不斷前進,但其創新能力仍然表現出不足的問題,如國家未能對金融創新項目給予大力支持、關于金融創新的人才儲備力量不足等,直接阻礙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的發展進程。再次,相關部門之間未能加強有效合作,使監管力度相對較小,或者跨國際監管能力不足等,導致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影響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第四,由于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環境相對較為復雜,使金融監管機構相對較少,難以全面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而服務。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監管機制,不能對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發揮約束性作用,同時監管難度較大,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不利。
二、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進程中,面臨著較為復雜的環境,只有對其加強監管,才能為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規范性作用??梢?,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夠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加強監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動得以有序進行,形成良性的競爭局面,對帶動國家經濟平穩增長奠定堅實的基礎條件。其次,能夠規避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中的系列風險隱患問題。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開放性、虛擬性等特點,使其在實際交易活動中,存在著業務風險、技術風險、信用風險、交易風險、法律風險等諸多問題,阻礙該行業的發展進程。而在加強監管作用下,相關部門能夠引導該行業朝著更好的方向發展,達到規避風險隱患的目的。
三、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與加強金融監管的建議
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發展勢頭良好,能夠為人們的快速交易活動提供便利,但在該行業發展中,存在一定的問題,可能對行業可持續發展產生不良影響。所以,我國相關部門有必要針對具體問題提出合理的強化金融監管建議,如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加大金融創新力度、加強監管合作、設置金融監管機構和完善監督機制等,能夠為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保駕護航。
(一)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對于我國而言,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有必要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進一步規范互聯網金融環境,為其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條件。首先,對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進行有效修改,以實現相關法律的修訂,如《保險法》、《證券法》等。其次,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而制定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法》,用以約束該行業的良性發展,并制定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業規章制度。最后,國家政府部門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而推出具有針對性的規范意見,明確該行業的組織形式、監督管理、風險責任等內容。
(二)積極開展金融創新
在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應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活動,加強互聯網技術的有機滲透,為互聯網金融發展提供充足動力。首先,監管部門人員應進一步加強工作,對互聯網金融活動中的風險問題進行發現和解決,以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其次,國家相關部門人員應對金融創新給予大力支持,并加強科研研究,以實現金融產品創新。基于此,相關人員應將現代信息技術與金融活動有機聯系,積極研發金融新產品,推進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程。
(三)加強監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愈加頻繁,而互聯網金融跨地域、行業的交易逐漸增多,為監管工作加大難度。所以,加強金融監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監管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不僅能夠確保監管工作全面開展,而且對增強監管效果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其次,加強國際之間的監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夠為跨國境的互聯網金融交易活動進行有效監管,維護世界經濟貿易活動的有序進行。
(四)設立金融監管機構
要對互聯網金融行業加強監管,應設立金融監管機構,以明確監管主體,推動互聯網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此,相關部門人員應從綜合角度出發,設立金融監管機構。首先,設立金融監管機構要立足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現狀,以指派專門的監管部門,全權負責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其次,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對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合理設置,使監管部門人員可以積極履行自身的職責,更好開展監管工作。最后,加強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平臺的構建,采用多樣化的監管手法而開展監管工作。基于此,相關人員可以通過互聯網而開展互聯網金融監管,對提高監管效率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五)完善監督機制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相關部門應積極完善監督機制,為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提供重要的監管依據。首先,完善監督機制,應建立權責明確的責任與義務制度,針對監管部門人員而合理分配工作內容,使監管人員能夠明確自身的監管范疇,進而更好開展監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監管機制過程中,相關人員應加強對監管辦法的創新,使監督機制更加適應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ヂ摼W金融行業的跨度相對較大,是以網絡信息技術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業,因而應創設良好的互聯網金融運行環境,積極創新監管辦法,確?;ヂ摼W金融的平穩運行。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互聯網;大數據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3-0082-02
2013年以來,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經歷了飛速發展。2015年1月微眾銀行和6月網商銀行正式營業,標志著純粹互聯網銀行在中國正式誕生。這樣,中國互聯網金融格局已基本實現多樣化,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眾籌、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互聯網基金、網絡借貸、互聯網銀行、互聯網保險等多種形式。
一、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區別
孫寶文等認為,廣義的互聯網金融就是“互聯網+金融”,與“前互聯網金融”相對而言。它包括兩部分,一是傳統金融機構運用互聯網技術在互聯網上開展金融業務,通常被稱為金融互聯網;二是互聯網平臺企業借助于互聯網新技術(如大數據、云計算、搜索技術、移動互聯網)和傳統網絡銀行在互聯網上開展金融業務[1]。本文認為,使用機構法來區分金融互聯網與互聯網金融容易模糊互聯網金融的本質,而用“部分線上”與“全部線上”來區別金融互聯網與互聯網金融則更容易厘清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并有助于理解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前景。簡單地講,金融互聯網是傳統金融業務的部分交易環節通過互聯網來進行,其中主要是交易要約和信息傳遞通過互聯網進行,但身份核對、簽約等核心環節仍然依賴傳統的線下方式進行處理。而互聯網金融則是全部的交易環節直接通過互聯網來進行處理。比如,我們說網上銀行是金融互聯網而不是互聯網金融,原因在于通常需要由銀行卡用戶到銀行柜臺現場開通銀行卡的網銀業務,相當于現場面對面與銀行簽約,這當然是典型的線下處理方式。而螞蟻小貸(原來的阿里小貸)對淘寶商家的貸款則是互聯網金融,因為貸款申請人無須通過與螞蟻小貸公司面對面溝通,完全通過互聯網由電腦自動操作即可完成貸款,貸款業務本身直接來講不依賴于線下操作,甚至大部分貸款不依賴于人工干預。
二、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關系
雖然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所有環節都通過互聯網線上操作完成,但互聯網金融業務要能夠得以進行,必須要得到金融互聯網的配合,從而間接依賴于線下操作。比如螞蟻小貸要求貸款申請者有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戶,而實名認證支付寶賬戶通常與手機綁定,而用戶在辦理手機號碼時通常需要到移動通訊公司現場面對面核對身份。因此,螞蟻小貸業務雖然不直接通過面對面溝通而得以進行,但它仍然依賴于移動通訊公司通過面對面溝通而完成的手機號碼實名制。支付寶作為第三方支付,雖然不需要用戶與支付寶公司面對面溝通,但支付寶賬戶必須與用戶的網上銀行賬戶進行綁定才能進行操作,而開通網上銀行賬戶通常必須要求用戶與銀行面對面溝通。因此,說到底,螞蟻小貸是間接依賴于其他金融機構和通訊企業的面對面溝通而完成身份核實這一金融交易最重要的環節的。通過考察互聯網金融的所有形式,可以發現,雖然互聯網金融的本質在于不直接依賴于線下操作、完全通過線上操作而實現金融交易,但它必須借助于傳統金融機構的電子貨幣和網上銀行等金融互聯網業務,或借助于通訊公司的手機號碼實名制業務,從而間接地依賴于線下操作。因此,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既相互區別又緊密聯系,互聯網金融是:“所有交易環節直接線上+部分交易環節間接(依賴于)線下。”而金融互聯網則是:“部分交易環節直線線上+部分交易環節直接線下?!?/p>
三、互聯網金融未來展望
既然互聯網金融是所有交易環節直接線上操作,那么從技術上講它需要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金融交易征信數據能夠通過互聯網獲取,時髦地講是要以“大數據”作為基礎;二是信息安全技術較為成熟,能夠有效防止網絡黑客的攻擊。目前,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處于從金融互聯網向互聯網金融過渡的時期,通過傳統金融機構的金融互聯網業務,新興互聯網企業的電商平臺,再加上移動通訊企業和金融監管機構的數據積累,互聯網金融所需要的大數據已具備一定的基礎。但目前互聯網金融仍然處于發展初期,互聯網金融所需要的大數據還處于積累階段,不同機構積累的數據之間需要協調口徑,數據交易定價理論還有待深入,數據交易與公民隱私權保護之間的兩難沖突需要恰當地權衡折中。即,有數據之間的協調和交易,新數據采集技術,大數據應用算法等將成為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重要內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