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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24日
一、金融衍生工具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金融衍生工具又稱金融衍生品,它是從即期外匯交易、股票、債券等傳統有價證券的現貨買賣以及從股票價格指數等綜合參考指標中派生出來的各種投資工具或交易手段的總稱,是一種具有全新特點的契約形式。它出現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金融資產價格發生劇烈波動時,基礎市場交易價格變化的情況下,以滿足人們能更多地賺取有關資產差價、投機或保值的各種需求。因此,可以這么說,金融衍生工具是通過預測股價、利率、匯率等金融工具在一定時期內的市場行情走勢,以支付少量保證金簽訂遠期合約或互換不同金融商品的衍生交易合約。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
1、杠桿性。杠桿性是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它是指以較少的資金成本獲得較多的投資,以提高投資收益的手段。在現金交割制度下,以基礎工具的價格為基礎,交易時不必繳納相關資產的全部價值,只要繳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保證金就可以獲得資產的管理權,等到到期日時,對其進行反向交易和結算;而在實物交割的情況下則要在到期日交付一定數量的現金就能得到基礎工具。
2、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照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無論是哪一種金融衍生工具,都會影響交易者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未來某時點上的現金流,跨期交易的特點十分突出。這就要求交易雙方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價格因素的未來變動趨勢做出判斷,而判斷的準確與否直接決定了交易者的交易盈虧。
3、高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性是指資產或權益在未來發生的預期收益損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價格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法律風險等。其中,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成果最終是取決于交易者對基礎工具未來價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度,然而基礎工具價格的變幻莫測增加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盈虧的不穩定性,這正是金融衍生工具高風險性的重要誘因。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場
(一)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現狀。隨著國內金融市場的改革開放,金融衍生產品在經歷了十幾年的孕育終于有了突破性的發展。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現狀大致表現為以下幾點:
1、市場規模明顯擴大,在經濟社會發展中作用日益突出,在全球金融危機背景下,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持續保持高速增長。從期貨市場來看,2007年中國期貨市場交易額首次超過GDP。2008年雖然遭遇全球金融危機,但中國期貨市場沒有出現系統性風險,從而為2009年交易額突破130萬億元提供了金融和信心保證。2009年中國期貨市場快速擴大和成長,交易活躍并且秩序規范。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矚目的、全球最具潛力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之一。2010年人們所期待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指期貨能夠推出,打開了中國金融產品期貨交易的大門,并創造中國衍生品市場的更大繁榮。
2、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市場運行基礎有待夯實。中國銀監會在2004年初了我國第一部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專門法規《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我國關于金融交易方面的基礎性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證券法》、《合同法》和《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的和實施,有利于我國衍生產品市場的規范和健康發展。這些“準法規”并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缺乏統一運行規則的問題,也就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市場行為不規范和市場主體發生過度投機等問題。
3、投資者數量快速增加,但缺乏成熟的理性參與者。我國投資者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歷史較短,而且市場參與者以個人投資者居多。隨著利率期貨以及即將上市的股指期貨等一系列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投資者的參與熱情在金融危機后逐步上漲。目前,市場參與者還主要不是生產經營商和機構投資者,市場參與者都普遍具有盈利傾向,投機心理嚴重。市場上到處充斥為自身利益而進行的角逐、勾結與競爭,不能形成超越自身利益的制衡。
(二)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1、交易復雜程度較高,但交易方式單一。我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方式還較單一,這是由于我國金融機構的定價能力不足引起的。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目前主要的交易方式是中資銀行與國內企業進行交易,然后再與外資銀行進行平盤,或者是先由國內企業與外資銀行談妥交易的具體細節,然后進行中資銀行與國內企業的交易,最終由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具體進行整個交易。這種交易方式顯然過于單一,既限制了交易對象的范圍,過程繁瑣、復雜,使一部分投資主體對投資失去信心,又對我國金融機構定價能力的提高產生不利影響,導致金融機構對金融衍生品發展的主動性喪失,限制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正常發展;2、缺乏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衍生品的價格與基礎性金融衍生品生產價格密切相關,比如與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那么,在對金融產品的管制方面,我國的管制偏緊,所以金融產品價格市場化程度不高,而且金融產品價格的變化受國家政策的影響較大,國家財政、金融政策的公布及一些重大信息的披露對金融產品價格波動產生很大影響,而且,我國對信息披露的頻率也過低,使投資者無法及時地獲得相關的信息。這樣,一方面使投資者對金融衍生品的投資失去興趣與信心;另一方面導致投資者在無法及時獲得信息的情況下蒙受損失。
(三)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建議。1、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推進匯率市場化改革。目前,我國除存款利率和部分貸款利率未完全市場化外,其余的已基本實現或完全實現了市場化。我們應通過金融市場改革深化實現利率完全市場化,這樣才可能產生足夠的金融衍生工具需求,金融衍生工具的形成才能真正體現市場規律;2、規范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主體不夠成熟,是金融衍生市場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桿效應決定了投資必須要慎重,否則一旦損失后果不可估量。因此,必須規范投資主體,如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行為,避免投資行為不理性、不科學、不規范的問題。同時,應該建立完善的資信評級制度,以加強對投資主體的約束力度。
三、國外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經驗及其啟示
(一)韓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歷程。韓國的股指期貨、期權交易開始于1996年,但交易量增長非常迅速,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在2004年前,存在兩個交易市場:韓國證券交易所(KSE)和韓國期貨交易所(KOFEX)但在2004年,韓國期貨市場合并至KOFEX之下,KOFEX成為唯一一家期貨交易所。在韓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不得不提到韓國股票價格成分指數200(KOSPI 200)期貨、期權合約。正是這兩種合約推動了韓國期貨、期權市場的高速發展。KOSPI 200指數期貨自1999年起至2002年,年交易量(合約數目)從17,200,349份增至42,868,164份,平均增長率為149%。KOSPI 200指數期權更是表現驚人,自1997年上市后,目前為世界上成長最為迅速的期權產品。1998~2002年年交易量(合約數目)從3,200,000份增至1,889,823,786份,增長了590倍。2005年上半年,在全球衍生品交易量居前的合約中,KOSPI 200指數期權合約名列榜首。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領域,韓國創造了奇跡。從韓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來看,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國自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可以依靠后發優勢,如我國的股票市場一樣,在短時期內取得長足進步。
(二)韓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特點
1、韓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獨特的投資者結構。韓國期貨、期權市場的參與者由個人投資者、本地機構投資者和外國機構投資者構成,即所謂的中小投資者為主。在2003年4月,個人投資者占有KOSPI 200股指期貨市場成交量的60.40%國內機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分別占有24.90%和13.50%的市場份額。而在KOSPI 200股指期權市場上個人投資者的成交量占整個期權成交量的57.70%,外國投資者則繼續維持著近10%的份額。因此,可以看出,在金融衍生品交易領域,韓國是一個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市場。在韓國,由于網上交易的便捷性和低成本(經紀商對網上交易收取的傭金遠低于傳統交易方式),個人投資者為主的廣大投資者積極地參與股指期貨、期權的投資活動,這形成了具有韓國特色的投資者結構。另外,韓國期貨市場不允許“專家”和“做市商”存在,證券公司被嚴格限制在接受客戶下單的經紀角色中。證券公司之間爭相提供更快速、更便捷的“家用型交易系統”(即網絡服務終端和客戶界面交易系統),并積極進行客戶培訓和市場開拓。這樣,為個人投資者提供了的交易便利又進一步發展刺激了更多個人投資的進入,即使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但投資者的規模不斷擴大,形成一個良性循環。韓國金融衍生品交易投資者構成的特點,尤其值得我們的思考:因為我國的證券市場也是以個人投資者為主體,雖然針對這種現狀,現在有許多建議提倡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但改變投資者的構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工作,我們是不是一定要等到我國投資者的結構發生變化才能有所作為,否則一旦市場波動就會以這個為理由,韓國的事例其實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答案。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現狀 發展
金融衍生品(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其價值派生于標的資產價格的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的基礎是以貨幣、債券、股票等傳統金融產品,以杠桿性的信用交易為特征。金融衍生品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經歷迅速變化的過程,國際金融市場金融衍生產品的創新層出不群,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交易額的增長速度已經大大超過了傳統金融產品,并逐步成為國際市場的重要組成和發展的推動力。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金融衍生產品以其規避風險和增加收入的功能,成為金融市場很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產品推出缺乏統籌規劃協調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現狀現在很多人對衍生品在中國的發展有著積極樂觀的態度。從上世紀90年代少數機構開展地下期貨交易為起點,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先后出現了國債期貨,配股權證,外匯期貨以及股指期貨等交易品種。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現在除了石油,國外成熟市場大宗期貨交易品種基本上在我國都上市。從美國市場等成熟市場的發展軌跡與經驗看來,其演化過程經歷了由商品類——匯率、利率類——股權類衍生品的的發展階段。而我國的資本市場發展卻有其獨特之處。關鍵在于,對建立交易所,推動衍生品上市國內有著異乎尋常的積極性的空前的沖動性。但是卻缺乏應有統籌規劃協調,只是將現有各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設計中的各類衍生品合約拿來掛牌交易,陷入了缺乏規劃——治理整頓——有限放開——規范發展的周期循環,嚴重阻礙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步伐。
二、風險防范機制不健全
海外衍生品市場分為和場外市場:場內市場是在交易所內交易的,場外市場是在全球大金融機構之間交易的。場內市場大約只占20%全部衍生品市場的份額,二者區別主要表現在資信程度、制度設計、市場組織、交易結算和政府監管等多方面。隨著現代社會信息技術的發展,場外交易逐步轉移為場內交易。從我國金融業的發育現狀以及投資者的信用度不高、監管水平有限等多方面因素綜合看,國內發展場外衍生品市場要非常慎重,主要在金融機構內部交易,不可直接面向普通投資大眾。應該使其成為推動這一市場的主導,逐步建立合理布局,適度競爭,促進市場的良性循環的期貨交易所。
三、未形成有效監管機制
金融衍生品作為虛擬產品,又處于金融體系風險的頂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的監管體制先是混業監管,然后到了分業監管,“一行三會、分業監管、垂直管理”是現在的監管架構。但卻將衍生品市場監管全部納入部門主導的監管序列,比如將利率類衍生品歸入人民銀行,將匯率衍生品歸入國家外匯管理局 ,將債券類衍生品歸入財政部,將股權類衍生品歸入中國證監會等。但是現在金融業出現了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發展的趨勢,中國現在的分業監管將會割裂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有機統一,降低市場效率,或各部門因利益矛盾給市場發展設置障礙,形成人人都能管,人人都不管的兩難局面。
四、參與者定位不清
各交易所、期貨商、廣大的投資者以及基金、證券公司都是在衍生品中的參與者。而我國政府部門管理結構卻決定了各類市場參與者在角色和定位上無法自由選擇。如證券公司無法自主決定成為哪個交易所的會員,交易所無法自主開發某衍生品并決定是否上市;所以只能選擇那些衍生品種。目前,人們關心更多的是衍生品能在哪些交易所上市交易,是籌備中的上海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獨家壟斷,還是所有交易所都可以研發衍生品上市交易;是只許可現有的期貨公司衍生品二級市場交易,還是銀行、證券公司、保險機構甚至境外機構都可以成為機構。
五、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展望
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就是不斷創新的市場,創新是其生命力所在。面對這些國情,我國金融和經濟創新需要怎樣的金融衍生品,當前亟待研究與探討未來如何穩步推進發展衍生品市場。應從簡單的衍生品入手,結合市場,穩定、健康地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中國衍生品市場未來的崛起,一方面會使監管層逐步認識到衍生品在理順資產價格形成機制、規避企業經營風險、定價權的重要作用后,逐步完善衍生品監管制度、規范衍生品市場。另一方面,會使一大批有實力的期貨公司通過產業客戶套期保值業務的開發與教育,逐步為期貨行業引進產業客戶與機構投資者,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期貨市場參與者結構并大大拓展了市場容量,而這些投資者的進入也進一步撫平了期貨市場的價格波動。與此同時,三大期貨交易所不斷完善交易規則、豐富交易品種,大量符合國內需求的新品種上市也進一步促進了相關需求者的入場
參考文獻:
[1]劉鳳元.現貨市場與衍生品市場跨市監管研究[J].證券市場導報,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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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存在問題;完善建議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一種價值取決于基本標的(Underlying)變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遠期、期貨、互換、期權以及它們與其他金融工具經分解、組合形成的混合金融產品。根據交易的場所、方式不同,金融衍生品市場可分為場內交易市場(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相對于場內交易而言,場外交易方式靈活,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但是由于場外交易中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等問題,所以其潛在的系統風險很高,如果沒有正確的引導與規范,金融衍生品不但不會起到它原有的積極作用,反而會引發經濟的動蕩。
一、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及監管現狀
2005年6月,債券遠期的推出標志著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開始起步。4年來,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種也擴大到人民幣外匯遠期、人民幣外匯掉期、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人民幣債券遠期、人民幣利率互換和遠期利率協議等。2008年3月,國務院批準在天津建立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市場)。與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迅猛發展態勢相適應,我國金融監管當局也適時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2004年3月,銀監會頒布了《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3月,銀監會又正式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國當前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基礎。2007年8月,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了《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主協議》,降低了銀行的法律和信用風險。同年9月,人民銀行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和市場成員的需求,推動成立了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彌補了我國銀行間市場自律組織的空白。通過協會組織市場成員加強制度規范和產品創新,是一種新的探索,有益于推進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發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協會了《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以下簡稱《NAFMII《主協議》》),標志著我國金融市場管理模式發生轉變,市場自律管理的作用開始發揮。
二、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國際通行做法
(一)行業自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主要由國際互換和衍生產品協會(ISDA)制定的相關文件制約。ISDA作為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協會,其830家成員來自全球56個國家,代表了當今場外衍生品市場的主要參與者。通常交易雙方在正式進行衍生品交易之前要先簽訂ISDA主協議,規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定雙方應遵守的市場慣例。簽訂主協議后,雙方再簽訂書面確認函就交易的特定條款進行確定。根據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ISDA不斷修改和完善主協議的有關內容,并對新產品和交易制定新的主協議。
(二)政府監管相對于場內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增長滯后,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得以不斷壯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監管環境寬松。1998年,著名的對沖基金――美國長期投資管理公司因衍生品交易失敗瞬間倒閉,盡管各國因此事對場外金融衍生品的監管進行了激烈的討論,但并未對原有監管方式作出重大調整。比如美國對于場外衍生品市場主要采取的是機構性監管方式,由監管者指定機構可從事的“許可業務”的范圍,從事這些“許可業務”的機構就必須接受監管。監管者將對各機構的資本充足性進行評估,并執行審慎監管原則,以判斷機構的整體狀況,確保其符合資本要求。
(三)國際組織監管一些國際組織對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非常重視,先后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導文件。l994年2月,證監會國際組織了《衍生品柜臺交易風險及金融風險控制機制》,首次對衍生品交易的五種主要風險,即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了分析,并要求全球從事衍生品交易的機構和各國監管當局必須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以控制上述風險。同年7月,證監會國際組織又了《參與衍生品場外交易的受監管證券公司的運作和財務風險管理機制》。1995年3月,由美國官方代表和一些投資銀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提出了一套建議,要求銀行提供場外衍生品交易以及交易對手的情況。1995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和證監會國際組織聯合了《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品活動的信息監管框架》,同年11月,又聯合了《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及衍生品活動和公共披露》。1998年9月,支付清算系統委員會和歐洲貨幣委員會聯合了《場外衍生品的報告:清算程序和對手風險管理》。歐盟銀行業協會、歐洲儲蓄銀行集團和歐洲合作銀行協會還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頒布了《金融交易主協議》。這些文件雖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場外衍生品的監管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的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量小,品種欠豐富,市場流動性不高,市場整體還處在起步階段。具體表現在:
(一)現行監管法律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尚不能滿足整體衍生品市場的規則需求。例如對交易產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權及外匯的衍生產品,要求符合其他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但這方面的規定并不明確。二是NAFMII《主協議》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其中最大的問題在于破產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執行終止凈額。由于我國《企業破產法》是否認可終止凈額尚存在不確定性,使得金融衍生產品終止凈額制度在《企業破產法》上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不確定,需要出臺相關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三是金融機構操作當中存在《一市兩制》的現象。出臺主協議的基本出發點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場效率,但現在機構卻要花大量精力同時處理兩份主協議:NAFMII《主協議》和外匯交易中心的主協議。而且,如果以后市場出現同時涉及匯率和利率的產品,如何推動兩份主協議的統一也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市場參與者的內控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金融市場的機構投資者還不成熟,對較為復雜的衍生品業務還不熟悉,再加上內控制度存在缺陷,難以有效應對衍生品市場的市場風險。從調查來看,盡管大多數商業銀行已參照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內部控制標準,但是對于場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內部控制制度仍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三)跨境監管和國際合作需要加強。
現行法律對我國金融機構參與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監管《真空》,監管機構難以有效進行跨境監管。銀監會的《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開展綜合理財服務時,應通過自主設計開發理財產品,客戶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不得以發售理財產品名義變相代銷境外基金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境外投資理財產品。》然而,很多外資銀行在此項業務中只是充當了資金《二傳手》的角色,通過某個產品將投資者的資金募集起來,然后再通過購買境外基金或境外發行的結構性票據等將募集的資金交付給境外的金融機構來管理。各銀行都聲稱其產品是和境外對手盤做交易,但不公布對手盤的基本情況。而且,監管部門無法掌握出境資金的運作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欠缺,市場透明度低。
與交易所市場相比,場外市場靈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場外市場日益呈現分散化的特征,一些非標準化的衍生產品交易將更多地以雙邊的形式達成,或只在小范圍內流通。這雖然提高了金融市場的效率,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監管者難以了解風險的承擔者是否具備風險管理能力,也無法掌握其對市場總體流動性可能產生的影響。風險鏈條一旦斷裂,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危及金融系統穩定。
(五)部分交易系統未納入監管范圍。
目前,國內金融機構使用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彭博、路透等多種交易系統。其中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已納入監管范圍,但其他交易系統未受到監管,市場成員到這些交易平臺交易,不受銀行間市場法律法規的約束,容易造成惡性競爭。而且,這些電子交易系統將各個機構和全球市場緊密聯結起來,極易受國際金融市場的沖擊。如果這些交易系統游離于監管之外,監管者將難以及時辨識風險。
四、完善我國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建議
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我國場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應以金融穩定為目標,建立市場參與者自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三方面協作的管理模式。
一是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一方面要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監管法規,作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督管理的總體框架,統一規范市場參與者的行為,明確政府監督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的職責和權利;另一方面要在統一的市場交易法規框架下,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適應不同衍生產品的個性化特征。
二是加強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是跨領域跨行業的市場,因此必須結合功能監管需要實現各個監管者之間的協作。應建立一個有效的協調機制,協調各個監管者的規則制定和監管行動。這樣既可以避免監管權的交叉、沖突和監管資源的浪費,又可以防止各監管機關互相推諉,產生監管盲區,還可以促進監管規則的統一,防止監管套利。在金融綜合經營迅速發展的大背景下,這種協調機制還可以為監管部門未來的進一步協調和融合打下基礎。
三是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離不開有效的行業自律,場外金融衍生品的行業自律應該包括行業協會與市場參與主體兩個層面的內容。對于行業協會,一方面應該組織各中介機構,形成場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創新發展合力;另一方面應該借鑒ISDA的經驗,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制訂科學合理的行業標準,加強行業培訓和人員的資格管理。對于市場參與主體,應該著力強化風險管理與合規經營意識,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做到依法規范運作。最后,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市場公平。要以新的《會計準則》為依據,及時全面反映金融衍生品的會計信息和有關事項,尤其要加強場外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促使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開、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
參考文獻:
[關鍵詞] 金融創新 金融衍生產品 金融監管
一、金融衍生品的涵義
金融衍生品作為一種金融創新,是在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初新一輪金融創新的背景下興起和發展起來的。近20年來,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迅速發展已經成為國際金融市場最顯著、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進程的不斷深入,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日益顯現。同時,金融機構和企業面臨的競爭日益加劇。完善我國金融市場體系,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是我國金融業的必然選擇。
二、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1.現階段我國金融衍生品的發展處于混亂的狀態
首先,表現在多頭管理上,證監會、人行、國家發改會、財政部、地方政府,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都享有一定的管理權。導致政出多門、市場政策缺乏穩定性、交易所之間不平等競爭,管理混亂。其次,交易制度、交易程序不規范。
2.產品設計不盡合理
金融衍生品的基本功能是轉移風險。然而實踐表明,多個品種的運用中風險并未有效轉移反而擴大。這是由于金融衍生品“雙刃劍”自身特點決定的,而導致我們實踐應用中無益而害的導火索即是不盡合理的產品設計。以國債期貨為例此產品的設計功能之一就是規避利率風險,但由于我國利率的非市場化,國債到期價格是固定的,這使國債現貨的買賣并無風險可避。在這種情況下,推出的國債期貨就變成了一種投機手段,國債期貨市場變成了各大券商賭博的場所。
3.缺少真正市場均衡價格
在我國金融市場上,大多數金融價格還不是完全的市場均衡價格,相差于均衡價格之間的價差,即是游資和投機者的爭奪之戰,這將加大風險范圍,削弱其規避風險、發現價格的功能。國家對外匯管制仍然較嚴,人民幣資本項目下自由兌換和利率市場化都還未實現。1996年全國銀行間統一拆借利率CHIBOR已經出現,但還遠未像英國LIBOR利率那樣具有權威性指導作用,還稱不上是真正的市場均衡利率。另外,國家對銀行存貸款利率、國債發行利率還實行管制,真正的市場利率也還不能形成。
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金融衍生品的價格與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基礎性金融衍生品價格有密切的關系。我國是一個對金融價格管制較緊的國家,金融產品價格市場化程度不高,國家政策對金融產品價格變化影響很大,并且與重大信息的披露和財政金融政策的公布有密切關系。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重大的信息披露及有關政策的公布均有嚴格的程序,泄密者和傳播謠言者將會受到嚴懲,以保證交易公平、公正、公開。我國證券法規將發行人澄清謠傳的義務僅限于澄清“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謠傳,這顯然過于狹窄;對“重要問題”的標準界定不清,概念外延很大。另外,信息披露頻率過低。
5.金融衍生品的復雜性加大了監管的難度
由于創新型證券的特性、現狀及其深遠影響一時很難以完全了解,對創新性衍生證券的投資更應當采取更為謹慎的態度。一個不失為穩妥的辦法是嚴格控制創新型證券的投資規模。在規模有限的情況下,即使發生損失也不會是致命性的。控制投資規模的另一個方面是構造多樣化的投資組合,以分散風險。創新的性金融產品及其衍生品不僅對金融工程師和銀行家來說是一個新生事物,對美國金融監管當局來說也是深遠影響認識不足,也就不可及時制定相應的健全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再加上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工程技術的不斷發展,金融創新層出不窮,管理當局難免會有顧此失彼。就這次次貸危機而言,政府的救市行動仍然存在一些不確定的因素,比如美聯儲需要多大規模的注資才能保住卷入次貸風波的大型金融機構,以及受其拖累的資本市場體系,政府的救助行動能否在每一類衍生產品都出現問題的時候一一實施救助?
6.金融衍生品可能助長投機行為
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機構受到的來自國內和國際雙重的競爭壓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傳統業務增長有限且不斷地受到其他競爭者的侵蝕,只有通過不斷地開展創新性業務來彌補傳統業務增長的不足。這就使一些銀行鋌而走險,進行“過度”的創新,并從事高風險的投資來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和搶占大的市場份額。
三、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建議
1.發展金融衍生品宜采取謹慎的態度
在金融衍生品投資上,跌過大跟頭的國外知名公司有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巴林銀行,最近又有花旗銀行和法國興業銀行等。在國內,也有萬國證券投資國債期貨、株洲冶煉廠投資金屬期貨造成巨額虧損的例子。發達國家的衍生品交易尚且時常會引發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機,更何況處于金融轉型中的中國。因此,中國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宜采取謹慎的態度,要集思廣益,循序漸進,要充分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經驗,充分考慮到可能發生的風險和相應的應對措施。當然,最為重要的是要打好宏觀經濟和基礎證券市場這個基礎。
2.穩步推進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國際化
金融衍生市場本質上是國際化的競爭性市場。從我國未來的衍生市場的發展來看,實現國際化的目標,需要經過兩個發展階段:一是以開拓國內金融衍生市場為中心的國內經營階段。這是起步階段,應重點發展合乎社會需要的衍生產品,完善交易規則和監管體系,培育衍生市場的交易主體。二是金融衍生市場的國際化階段。在這個階段上,應當放開對企業和金融機構參與國際衍生市場的限制,同時允許外國資本在規定條件下參與中國衍生市場。
3.鼓勵金融衍生品創新和交易所制度創新
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創新的市場,創新是其生命力所在,是其不斷發展壯大的前提。新產品創新能提供新機會,提供新的交易手段,產生新的盈利模式,因而能促進交易量的持續增長。而交易所的制度創新,則可以通過引進資金和技術,走低成本擴張的道路,在短時間內迅速提升交易所的競爭力。
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國內金融市場的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仍有較大差距,交易系統的電子化、網絡化程度較低,應該積蓄力量強化對遠程異地交易的技術服務,大力推廣電子化、網絡化交易模式,為衍生產品市場的穩步發展提供技術創新支持,條件成熟時,要探索與國外交易所聯網交易。
4.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市場立法和監管體系
在立法體系建設方面,一要盡快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以保證金融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品分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范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在監管體系建設方面借鑒歐美的監管經驗,首先,要建立一個統一監管機構,對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衍生品交易實行集中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其次,要建立行業自律的監管體系,重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非官方監管和行業自律。再次,有效的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需要國際間的通力合作。
5.培養和引進專家型人才,發展中堅力量
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和復雜性,與傳統的銀行業務有本質的區別,需要專家型人才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和風險管理。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管理人才需要對衍生產品的風險進行識別、度量和控制,因此同樣需要具有高素質和復合型的知識結構。21世紀發展之最終競爭力是人才的競爭,金融市場發展之關鍵也是專業人才。堅持自主培養與引進來相結合,培養一只熟悉國際市場運行規則,了解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特點,具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豐富經驗的專業人才隊伍,為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和廣泛的智力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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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機反映出發達國家已日趨成熟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的問題。此次危機對我國這個處于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初期的發展中國家有著深刻的警示作用。最近,隨著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進入剛剛起步的階段。目前來看,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以下幾大問題:
(一)由于我國處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初期,金融衍生品的發展呈現出混亂的狀態
最明顯的表現即為在多頭的管理方面,在我國不止一家機構享有管理權,例如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以及地方政府等都擁有一定的管理權力。這樣政出多門的局面不可避免地導致市場政策波動較大,管理混亂以及各大交易所競爭不平等。其次,整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交易制度和程序也存在不規范等嚴重問題。
(二)由于我國處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初期,一部分金融衍生產品的設計不太合理
我國一部分金融衍生產品并沒有表現出金融衍生工具轉移風險的基本特征,反而是風險增大。導致這類金融衍生品應用事半功倍的原因主要還是產品設計的不合理。國債期貨就是此類展品的典型代表。作為規避利率風險的重要工具之一,國債期貨并沒有很好起到相應的作用。其原因在于我國特殊的環境,即我國利率并非由市場所決定,國債到期價格是固定不變的。在這種情況下,買賣國債期貨對規避利率風險并沒有起到任何作用。
(三)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初期,并不存在市場均衡價格
其實,在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流動的大多數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并不是完全由市場決定的,即未達到市場均衡價格。最主要的原因便是我國利率仍受國家調控,并沒有達到市場化。雖然我國于1996年推出了全國銀行間統一拆借利率,但是想像英國LIBOR那樣具有權威性,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此外,國債發行利率和銀行存款利率依然受國家管制。因此,真正的利率市場化仍然無法實現。
(四)我國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信息是否對稱和披露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個國家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否成熟的重要指標。鑒于金融衍生品的特殊性,其價格與基礎產品或標的資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同時,由于我國對金融產品價格干預較大,管制較緊,金融產品的價格無法完全由市場決定。因此,金融產品的價格很大程度上被國家財政政策或重大信息的披露所影響。相對于其它發展金融產品比較成熟的國家,我國重大消息披露和相關政策的公布的程序并不嚴格。這樣就不能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此外,我國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頻率也相對過低。
(五)金融衍生產品的多樣性導致了監管難度的增加
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處于初期階段,也是發展較快的階段。快速發展所帶來的后果必定是金融衍生產品的復雜性日益增加。標的資產或基礎產品的多樣性使得金融家們可以通過千變萬化的組合創造發明出各種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當然,各種創新的金融衍生產品都具有不為人知的風險,對于這類產品更應有謹慎的態度。為了避免未知風險有可能帶來的巨大損失,合理的制定對投資者的監管方案可以有效地控制風險,如限制新型衍生品的投資規模。
(六)隨著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與成熟,投機行為可能在市場中越發頻繁
一些銀行為了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得先機,會采取一些高風險的策略來追求新的利潤增長點以及更多的市場份額,如過度創新金融衍生工具。
二、政府及相關金融機構應采取的監管措施
(一)謹慎的態度是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重要前提
抱著輕率的態度對金融衍生品進行投資的教訓是慘痛的,即便是在發達國家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也不例外。巴林銀行事件就是典型的代表。除此之外,得到慘痛教訓的還有在2008年金融危機上轟然倒下的金融界巨人雷曼兄弟以及美國的AIG公司等。發達國家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相對成熟的條件下也經常發生此類大大小小的金融危機。相比之下,作為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初期的中國,更應該采取謹慎的態度,充分吸取一些國外金融機構的教訓,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
(二)發展國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同時,應同時推動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國際化
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最終目的是使之成為國際化的市場。作為處于初期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應該根據社會的需要發展和創造合理的衍生工具,與此同時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和交易體系。初期發展的重點應放在開拓我國國內金融衍生品的市場。完成初期目標以后,推動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國際化則成為首要任務。完成此任務的先決條件就是降低或徹底取消對國內投資者參與外國金融市場投資的限制,同時也鼓勵國外投資者參與到我國國內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三)為了進一步完善監管體系和交易制度,應鼓勵金融衍生品和交易制度的創新
創新是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本質所在,正是由于不斷的創新和發展,金融衍生品的優勢功能才能被高效地發揮出來。而交易制度的創新可以使金融衍生品市場更加高效和便利,從而更有利于盈利,大大提高了交易所的競爭力。此外,良好的交易制度也為監管者提供了便利。
(四)提高和完善交易場所的硬件設施
相比發達國家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場所,我國在網絡安全,系統電子化,遠程異地交易技術等方面水平較低。這也致使金融市場交易效率低下,從而限制了交易量的大小。電子技術的發展創新能夠很好地解決硬件設施問題,從而使市場的交易更加安全和高效,也為日后成為國際化市場提供了良好的條件。
(五)完善現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