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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的風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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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中的風險概念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第1篇

關鍵詞:物流金融融通倉倉單市場物流銀行物流保險

中國與世界各國的資本和物資交流日益頻繁,這促使我國物流產業和金融產業迅猛發展。在網絡和通信技術廣泛應用的條件下,物流和金融之間強大的吸引力已經產生學科交融的奇葩,它給物資流通帶來的巨大影響被敏銳的學者準確地捕捉到,進而從理論的高度構建出一個嶄新的平臺—物流金融。

物流金融理論研究的發展歷程

國內物流金融的理論研究最初是沿著物資銀行、倉單質押和保兌倉的業務總結開始的。早在1987年3月,中國人民大學工業經濟系的陳淮就提出了關于構建物資銀行的設想。90年代初期也有學者發表文章,探討物資銀行的運作。但是,那時的“物資銀行”還帶著非常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主要是探討通過物資銀行來完成物資品種的調劑和串換。由于物流的概念沒有被充分發現和認識,所以當時的物資銀行的概念與現在的概念存在較大差異。

1998年4月,時任陜西秦嶺曾氏有限金屬公司總經理的任文超探討了利用“物資銀行”解決企業的三角債問題,是這一概念的一個突破。隨著物流學的不斷發展,物資銀行的概念也逐漸發展成熟。2003年9月,西安交大管理學院的學者于洋、馮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華中科技大學的王治等,都對物資銀行的含義重新進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較規范的概念。倉單質押業務的理論總結始于1997年6月,當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張平祥、韓旭杰對糧棉油貨款的倉單質押業務展開了研究,但是并沒有將物流的概念結合進來。

此后,隨著物流學的興起,相應的研究開始增多。2001年,煙臺大學的房紹坤;2002年,學者孫寧;2003年,東南大學的鄭金波;2004年,學者邵輝等對此都進行了研究。該業務與物流業發生緊密聯系只是近幾年的事。對于保兌倉業務的研究則是基于倉單質押業務而衍生出來的。

物流金融領域的一項標志性成果是“融通倉”的研究。2002年2月,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羅齊和朱道立等人提出“融通倉”的概念和運作模式,迄今仍有系列成果推出。2004年5月,浙江大學經濟學院鄒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定義了它的內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確立為一個新的研究平臺。至此,物流金融的研究對象、研究方向基本確立,并且與實踐相結合歸納出了一系列的運作模式。在學科概念的發展過程中,也有學者做出探索。2005年3月,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的陳祥鋒、朱道立提出了與物流金融相類似的“金融物流”的概念。但因其相對于“物流金融”在表達上不夠準確,續用者不多。物流金融領域的另一項標志性成果是“物流銀行”業務的出現與普及。2004年,廣東發展銀行在“民營100”的金融平臺基礎上及時推出了“物流銀行”業務,期望有效解決企業的融資與發展難題。從2004年底至今物流銀行業務迅速在各行業中得到應用,如中儲與華夏銀行的合作,福建中海物流公司、泉州正大集團與中信銀行的合作等等。物流銀行業務是以產品暢銷、價格波動幅度小、處于正常貿易流轉狀態且符合質押品要求的抵押或質押為授信條件,運用實力較強的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統,將銀行資金流與企業的物流有機結合,向客戶提供集融資、結算等多項銀行業務于一體的銀行綜合服務業務。可以看出“物流銀行”是“物資銀行”業務的升華,具有標準化、規范化、信息化、遠程化和廣泛性的特點。物流金融近期的研究熱點主要集中在基于網絡技術的物流金融產品設計和風險管理等領域。

物流金融的相關概念

浙江大學經濟學院的鄒小芃、唐元琦首次定義了“物流金融”的概念。他們認為物流金融就是面向物流業的運營,通過開發、提供和應用各種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有效地組織和調劑物流領域中資金和信用的運動,達到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有機統一。這些資金和信用的運動包括發生在物流過程中的各種貸款、投資、信托、租賃、抵押、貼現、保險、結算、有價證券的發行與交易,收購兼并與資產重組、咨詢、擔保以及金融機構所辦理的各類涉及物流業的中間業務等。物流金融是為物流產業提供資金融通、結算、保險等服務的金融業務,它伴隨著物流產業的發展而產生。物流和金融的緊密融合能有力支持社會商品的流通,提高全社會的福利。該定義指出了物流金融所研究的領域和基本的研究方向,它還強調金融創新思維和金融工程技術的運用。

“融通倉”作為物流金融領域的重要概念最早是由復旦大學的羅齊和朱道立在2002年提出。朱道立等人系統地介紹了融通倉理論。他們認為,因為融通倉所涉及的對象數量眾多,要想把這些分散的個體有機地連接起來,實現資金、信息和物流的結合,除了借助先進的信息通訊系統和交通技術之外,還要用系統的思想和方法設計出切實可行的模式和結構,包括基于動產管理的融通倉運作模式、基于資金管理的融通倉運作模式、基于風險管理的融通倉運作模式等三種。他們設想的融資結構有縱向結構、橫向結構、星狀結構和網狀結構四種。這些結構的設想主要是來自對不同環境與規模類型的企業給出的因對象而異的分析。基本思路是以“倉”為突破口,運用各種各樣的信息傳遞程序,實現對倉中動態的物資的計價,使它們可以與資本實現轉化。資本、物流、倉儲是企業運作過程中流動資產的三個代表性的形態,它們覆蓋了企業日常運作的全部流程。朱道立等人的理論研究強調物流對金融的融資功能的輔助,注重基于銀行服務的討論,給出了第三方物流企業擴大服務范圍,開發新的高利潤服務項目的思路。其中雖然涉及了物流金融的結算職能,但沒有把它作為重要的內容加以討論。

物流金融理論在實踐中另一個重要的應用是物流銀行業務的開展。物流銀行打破了固定資產抵押貸款的傳統思維,創新地運用動產質押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廣發銀行在國內物流銀行業務的開拓上走出了第一步。廣發行對生產企業的一個(或多個)品牌產品在全國范圍內的經銷給予支持,改變了以往單個經銷商達不到銀行授信條件而無法獲得銀行支持的局面,同時銀行通過全國范圍內的經銷商和生產商內部的調劑,分散了風險。“物流銀行”與前面的“融通倉”在尋求對流通中的資產進行評估的思路上保持了一致,區別是它更多地站在銀行努力尋求在擴大貸款的同時控制風險的角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物流金融理論的研究發展

在“物流金融”概念問世之后,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涉足這個領域,他們的研究豐富了物流金融學的內容。劉高勇(2004)從網絡技術的角度討論了企業物流與資金流的融合。他論證了網絡環境下企業物流與資金流融合的可能,其中信息充當物流和金融整合的媒介,對生產和經營過程產生重要的影響。陳祥鋒、朱道立(2005)提出了面向供應鏈的金融物流的概念,嘗試從物流金融提供者的角度轉換到物流金融的客戶角度來開展分析。徐莉、羅茜、熊侃霞(2005)介紹了物流銀行業務的特點與作用,指出開展物流銀行業務面臨的風險,并就風險防范和利益分配等問題提出設想。王穎琦(2005)介紹了物流保險在現實的生產過程中的應用,以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唐少藝(2005)以UPS和和廣東發展銀行為案例,描述了第三方物流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的物流金融業務,向準備在我國開展物流金融業務的企業提出了針對市場現有狀況合理運作的建議。鄒小(2005)在《管理塑料價格風險的利器:網上中遠期倉單市場》一書中指出,在傳統現貨批發市場基礎上綜合運用現代網絡技術和電子商務模式而建立的中遠期倉單市場,是全新的流通方式,極具創新意義和推廣價值,能大幅降低物流成本,有效滿足業界規避價格風險和違約風險的需求。該書以浙江塑料城網上交易市場為代表的倉單市場作為研究對象。從闡述倉單交易市場的基本內涵、形成、現狀、功能作用和市場運作等角度入手,對網上中遠期倉單市場的組織架構、市場管理、交易者、交易行為、交易目的等進行論述,對市場的操作流程和基本制度作了詳細的解說,研究了衍生品交易和物流服務如何結合并產生效益和控制風險。唐少麟、喬婷婷(2006)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從風險控制的角度論證了對中小企業開展物流金融的可行性,指出相應的風險可以通過規范管理制度和采用新的管理工具(主要是管理信息系統)加以有效控制。

現實世界里,“資金”、“原材料”、“庫存”這三種資產形態經常相互轉換,而轉換過程通常很難受到全程不間斷地跟蹤,特別是“物流”的過程在先進的通訊和信息技術得以廣泛應用之前是很難被考察的。因而傳統的會計學和金融學在研究企業運作時通常取其“現金”或“庫存”的靜止狀態進行分析,很少涉及動態的轉換。“物流金融”的長處就是能解決運動中或處在不穩定狀態下的資產利用的問題。它好比社會科學中的“微積分”,使商業領域中的變量可以計量。

通過眾多學者的努力,物流金融的理論體系初步建立,明確了融資、結算、風險控制等主要職能,總結出替代采購、信用證擔保、倉單質押、買方信貸、授信融資和反向擔保等服務模式,在實踐中收到成效。UPS的綜合性物流金融服務、中儲股份的倉單質押融資業務、廣發銀行的“物流銀行”、TCL應用融通倉思想開拓手機市場等案例對理論做出很好的印證。

結論

中國的物流金融研究有一個良好的開端。學術界已經充分論證了開展物流金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確立了開展物流金融的主體,提出了以不同主體為核心開展物流金融業務的多種模式,并且與實踐相結合,指導相關行業運作。但是物流金融服務的開展仍然要面臨許多問題,比如:如何有效地管理物流金融業務所帶來的風險;金融工程技術在物流管理中的應用;物流金融服務收費標準;信用評估系統建設;賬單和支付管理系統的完善以及企業應用物流金融時會計記錄怎樣才能更加合理;運籌學的理論如何在物流金融的體系中最大限度的發揮功效等。這些細節問題還有待學者們進一步研究解決。

參考文獻:

1.陳淮.關于物資銀行的設想[J].中國工業經濟研究,1987(3)

2.張平祥,韓旭杰.糧棉油貸款倉單質押的意義與建議[J].濟南金融,1997(6)

3.任文超.物資銀行及其實踐[J].科學決策,1998(2)

4.房紹坤.論倉單質押[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1(4)

5.羅齊,朱道立,陳伯銘.第三方物流服務創新:融通倉及其運作模式初探[J].中國流通經濟,2002(2)

6.孫寧.倉單質押貸款的操作要點[J].農村金融研究,2002(3)

7.鄭金波.倉單質押的管理[J].中國物流與采購,2003(15)

作者簡介:

鄒小,男,浙江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商業銀行 信用風險 管理

1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概念

信用風險的概念可以分成兩個方面,傳統的觀點和現在的觀點。

1.1 信用風險的傳統概念

在傳統概念中,信用風險也被稱之為違約風險,其定義為交易雙方無法抵抗的風險,也就是只因為債務人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返還債款,導致貸款人受到虧損的風險。其中虧損是在借貸雙方有一方出現違約的情況下才存在。但是在現代金融業和銀行業不斷發展之時,傳統的信用風險概念已經無法正確對當前信用風險管理的性質和特性進行全面的定義,其主要因素是由于信用產品的市場價值會跟著債務人的還錢能力和信用值情況的改變而發生改變。借貸交易中的相關投資人和商業銀行都會因為貸款資金無法及時收回而收到影響,債務人信用也會因此而大大降低,這對其日后再次進行貸款將會有極大的負面影響。

1.2 信用風險的現代概念

在現代概念中,信用風險是因為債務人或借款人違約而產生虧損的風險,以及因為債務人的信用等級、履行合約的能力出現變化而使得交易市場的債務價值也跟著出現變動,進而導致合同出現貶值虧損的風險。從這一概念中可以得出,信用風險主要內容可以分成兩部分:違約風險和信用變化風險。違約風險的定義是指借貸雙方中任何一方不想或無能力履行合約,導致交易雙方另一方出現虧損的風險。信用變化風險的定義則是指因為信用等級的變化導致交易一方出現虧損。這一概念更能滿足當前金融業、商業銀行等有關單位對信用風險管理方面的全面理解。

2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特征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具有一般金融風險中必然性、普遍性、傳輸性、密閉性等特點,同時也具有自己的特性。

2.1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具有非全面性的特點

從造成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因素來分析,主要是由于單個企業或個人違約和信用等級變化而造成的,非全面性特點很顯然。因此,在進行信用風險管理之時,要和借貸雙方溝通好,關注其信用等級變化和還錢能力,并用分散化投入的非全面性風險管理標準進行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

2.2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具有內生的特點

這是商業銀行信用風險中最為關鍵的一個特性,也是對借貸雙方利益和虧損影響最大的特點,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債務人不愿意或無能力還錢。因為說,出現信用風險的主因在于交易雙方的個人因素,這就需要在進行交易之前,雙方要對對方的信息進行全面的了解,尤其是了解清楚其信用等級。

2.3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具有發生率不明確的特點

從借貸交易雙方的盈利分布圖來分析,曲線圖并不具備對稱性,這也表明了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發生率不明確。

3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策略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普遍存在,并影響著交易雙方的利益。由于信用風險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我國商業銀行的生存和發展,甚至威脅到了整個國家金融行業的資金安全,因此商業銀行、政府部分等單位都對信用風險管理非常關注,特提出了相應的管理策略。

3.1 規范信用評級標準

相應的管理部門要強化對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管理,對信用風險的評級標準進行規范化,提倡通過先進的技術降低風險控制成本,進而提高風險的管理能力。可以從兩方面做起,一是將銀行內部的數據庫進行升級和規范,這不僅可以有效地提升交易操作的成交時間,還可以有效地對交易雙方的信息進行統一管理,看起來更加直觀,對信用的評級也更快更準;二是借助第三方專業評級中心對交易雙方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分,通過專業評級機構所提供的龐大數據和信息,能夠更準確地分析交易雙方的信用度,進而有效地減少商業信用風險的發生。

3.2 研發可行性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和策略

目前,國外相關行業人士對信用風險的分析方法主要包含兩種:利用主觀判斷法和財務統計中的動態計量法,其發展模式越來越趨向于從單筆交易的信用風險管理過渡到組合式的管理。但是我國當前在對這兩中方法的應用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比如設備過于陳舊、技術無法跟上等。 但無論是進行組合管理方法還是進行對交易雙方信用的評級方法,都西藥使用到的工具是信用評級作為模型輸入變量。因而就要求更深入地研究合理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和方法。,更好的滿足信用評級的標準。

3.3 強化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工作

對于銀行的保監會而言,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詳細的說明:(1)當標準化的管理向風險管理演變時,若想提升盡管力度和治療,則需要將合規性和風險性有效的連接連接起來,真正做到信用分險的防范和控制。(2)確立統一的非現場管理制度,并保證管理的可持續性發展,不能三分鐘熱度。同時還要對監管進行規范化記錄。

參考文獻

[1]劉曉勇.商業銀行風險控制機制研究.金融研究.2006(7):78―85.

[2]陳雪嬌.從雷曼破產看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與市場.2009.

[3]張瑩瑩.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08,(11).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第3篇

(一)信用卡發放風險的概念

信用卡發放風險指的是金融機構在進行信用卡業務過程中,由于一些不確定的人為因素或客觀因素而給銀行利益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也就是說銀行在信用卡發放過程中,由于信用卡具有無抵押,非計劃性等特殊性質,所以有可能給發卡銀行帶來無法收回本金和利息的風險[1]。

(二)信用卡發放風險的類型

信用卡發放風險的類型有很多種,主要可以歸納為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外部風險很顯然是由于所使用信用卡的主體造成的,這其中又包括了外部道德風險和經濟原因造成的風險。前者主要表現為信用卡客戶惡意透支,惡意欺騙,冒用他人信用卡,賬戶套現[2]等,后者主要表現為逾期償還。內部風險中又包括了操作風險和流動風險。前者是指銀行在進行信用卡業務辦理的流程中,由于操作不當,執行不嚴格,制度不規范從而給銀行帶來損失的風險。后者主要發生在經濟蕭條的時候,由于銀行資金鏈出現問題而給信用卡業務及其經營機構帶來損失的風險。

二、商業銀行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的概念和環節

(一)商業銀行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的概念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因為各種客觀主觀復雜的原因,商業銀行信用卡在發放中肯定會存在風險,為了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為了提高銀行的利潤,發卡銀行必須要對信用卡風險進行嚴格的管理。對信用卡風險管理的能力高低體現了該商業銀行運營效率的高低,也是商業銀行是否能最大程度盈利的關鍵。

(二)商業銀行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的基本環節

對信用卡風險進行管理是一個環節多,時間長,任務重的過程。這其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至關重要,一旦哪一個細節出現問題就可能對商業銀行的利益產生重大的影響。信用卡風險管理的環節主要分為一,授信政策制定及征信環節,授信政策的制定是所有環節的基本,一定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制定,然后根據所制定的政策對將要發卡的客戶進行嚴格篩選,核對其真實信息。二,授權和客戶聯系環節,這個環節主要是為客戶提供授權服務,以及在必要時刻及時聯系客戶的功能。三,監督管理環節,這個環節主要是當賬戶出現異動時,銀行需要對賬戶進行嚴密監控,對資產進行嚴格控制。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一)商業銀行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的問題

現階段盡管有關部門,金融機構越來越認識到對信用卡發放進行風險管理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信用卡業務發展迅速,信用卡業務辦理競爭激烈,在對其進行風險管理的時候還是出現了許多問題。

1.國家和有關部門沒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這主要表現在國家對信用卡發放中風險管理制度的缺失,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中的監控無法可依,對第三方機構的行為沒有嚴格規范,對壞賬銷賬系統缺乏有力的管理等。

2.商業銀行內部機制不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機制不完善,主要是因為銀行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風險管理的意識不到位,一味追求眼前的利益卻沒有建立長遠的計劃。比如銀行在工作人員考核制度上只看中發卡人員發卡的數量;在對客戶進行篩選的時候因為沒有嚴格的監控而出現和授信政策不一致的地方;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評估體系不完善,評估體系比較簡單,單一;在風險發生后對風險進行轉移和沖散方面的制度和能力都不夠[3]。

3.商業銀行內部信用卡風險管理方面的人員和技術不足。這主要是因為銀行沒有建立高標準的人才選拔機制,在對風險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的時候沒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政策進行,另外,商業銀行在信用卡評估技術,監控技術,轉移風險技術等方面還是存在欠缺。第三,是由于國家和有關部門沒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原因。這主要表現在國家對信用卡發放中風險管理制度的缺失,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中的監控無法可依,對第三方?C構的行為沒有嚴格規范,對壞賬銷賬系統缺乏有力的管理等。另外,個人征信體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銀行卡發放風險管理存在問題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商業銀行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的解決措施

解決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中的問題可以參考國外的風險管理方式,需要國家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行業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1.制定并完善信用卡風險管理相關的政策。首先,國家方面需要統籌管理,在對金融市場進行經濟行政方面管理的同時,還需要用法律的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制約和管理,尤其是對當今銀行信用卡業務方面的管理。這就要求政府制定統一的信用卡風險管理標準,包括授信政策的規定,規范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規章制度,個人征信體系方面制度的完善。

2.完善銀行內部的管理體系。銀行內部必須要建立一個統一的高標準的信用卡風險管理體系,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健全風險評估機制和員工的考核機制。其次,還需要建立風險預警和檢測機制,風險發生后的轉移和消散的機制。另外,在對技術和人才培養方面也要建立完善的知識和人才培訓機制,銀行的營銷模式方面也要做適當的調整。

3.提高工作人員的風險管理意識和專業素質。銀行工作人員是信用卡發放風險管理最直接的管理人員,所以,首先必須要提高工作人員在信用卡風險管理方面的意識,這就需要銀行對其進行專業的培訓,而且這種培訓是實質性的,需要理論和實際相結合,并對培訓結果進行驗收。其次,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能必須要提高,除了依靠先進的技術以外,還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控制好每一個環節,注重細節,對信用卡發放全過程包括發放前對客戶的審核,發放后的監督,風險產生后的及時處理等都要認真負責。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第4篇

目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已很明顯,相關創新活動層出不窮。各類機構紛紛介入,除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之外,電子商務公司、IT企業、移動運營商等也非常活躍,演化出豐富的商業模式,模糊了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的界限。

理解互聯網金融的三個要點

理解互聯網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個要點:

第一,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前瞻概念。理解互聯網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聯網金融較傳統金融而言,同時具備了“變”與“不變”。“不變”體現在互聯網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變,股權、債權、保險、信托等金融契約的內涵不變,金融風險、外部性等概念的內涵和金融監管的基礎理論也不變。“變”體現在互聯網因素對金融的浸入,主要來自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精神的影響。

第三,互聯網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別是支付、信息處理和資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組織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備了相關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關特征),就屬于互聯網金融。這也是本報告對互聯網金融的構造性定義。此定義涵蓋了目前互聯網金融的主要形態,而且我們認為所謂“互聯網金融”與“金融互聯網”的劃分(或者爭論)沒有必要。

互聯網金融還需20年才能發展成型

盡管如此,到本報告完成時,互聯網金融遠沒有發展成型,樂觀估計這至少還需20年。因此,互聯網金融既不完全是總結歷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現狀,更多是設想未來。盡管如此,互聯網金融依舊扎根于理性思維,并非烏托邦式的空想。

本報告對互聯網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個“理性之錨”:

第一,互聯網金融立足于現實。現實中已經出現的互聯網金融形態,是我們推演未來發展的出發點。

第二,互聯網金融符合經濟學、金融學基本理論,就如同現實物體運動遵循物理學基本原理一樣。不管是對互聯網金融已有形態的解釋,還是對互聯網金融未來發展的預測,目前的經濟學、金融學基本理論都提供了足夠的分析工具。這是本報告根本的方法論。

第三,互聯網金融研究的基準,是瓦爾拉斯一般均衡對應的無金融中介或市場情形,這也是互聯網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聯網金融發展

本報告以“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國際,也立足于中國實踐,對互聯網金融的國際國內發展情況、發展支柱進行了深刻剖析、大膽推演和充分舉證,致力于為中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提供有力借鑒。

一方面,我們認為,金融互聯網化是一個必然趨勢。以網絡銀行、手機銀行、網絡證券公司、網絡保險公司、網絡金融交易平臺以及金融產品的網絡銷售等形式出現的金融互聯網化,順應了互聯網時代金融業發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遠不僅是金融互聯網化。三大支柱的發展將助推互聯網金融呈現新興的發展態勢。

首先,支付領域的創新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注入創新基因,推動了互聯網金融的迅猛發展。主要表現在,一是移動支付、第三方支付實質就是電子貨幣的流轉;二是移動支付除具備支付功能外,同時還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屬性。移動支付從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終端從電腦端向手機端等轉移,實質是貨幣在不同賬號之間的轉移;三是移動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實現貨幣轉移這一優勢。

第二,大數據的應用解決了互聯網金融發展中信息處理的問題。數據是金融機構的核心資產。大數據改變了傳統數據及其分析方法,對金融領域產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響。目前,大數據在征信和網絡貸款中的應用發展較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貸已發展成為基于大數據的網絡貸款的典型案例。未來,大數據將逐步應用于證券投資和保險精算中。

第三,P2P網絡貸款和眾籌融資是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新興力量。在國外,P2P網絡貸款及眾籌融資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眾籌如Kickstarter等。在國內,一方面P2P網絡貸款和眾籌融資雖已如雨后春筍般興起,但發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網絡貸款在中國的實踐,還需解決風險、自律、監管等問題。眾籌融資在中國的實踐,還需解決激勵機制、風險及市場設計等問題。

以監管促發展

對于互聯網金融監管,目前各國政府都還處在探索階段。我們認為,對中國的互聯網金融,不能因其發展尚處不成熟時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監管理念,應該以監管促發展,在一定負面清單、底線思維和監管紅線下,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

第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們認為,須參照此輪國際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并在監管中考慮互聯網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與傳統金融相比,互聯網金融的兩個突出風險特征在監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風險。對信息科技風險可以采取非現場監管(使用監管指標)、現場檢查、風險評估與監管評級、前瞻性風險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數理模型來計量信息技術風險;

二是“長尾”風險。對“長尾”風險,強制性的、以專業知識為基礎的、時間持續的金融監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費者保護尤為重要。

第二,互聯網金融應以監管促發展。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綜合運用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并通過加強監管協調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互聯網金融的功能監管可分成審慎監管、行為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等三種主要類型,而機構監管方面則急需對P2P網絡貸款和眾籌融資進行監管。

金融中的風險概念范文第5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監管邊界 金融消費者

一、互聯網金融中市場主體的變化決定了監管邊界的變化

(一)互聯網金融擴張了投資者概念的范疇

由于互聯網特有的廣泛性和傳播性,先募集資金后對接項目,容易形成資金池,甚至為支付前期貸款利息而采用的龐氏騙局,通過眾多的互聯網金融投資者的擴散,影響社會穩定,同時風險的鏈條式傳染,會傳導到正規金融體系,誘發系統性風險。例如P2P網貸平臺的出借人多為普通自然人,容易被平臺宣稱的高收益所吸引,購買了與自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其準確理解互聯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難度較大,[1]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就更為普遍了。

因此,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為普通民眾提供了可得性較強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原本相對獨立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銀行存款人等身份逐漸模糊、趨于融合,且隨著投資門檻的降低,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相應下降,在購買金融產品中面臨的投資風險更高。加之普通投資者人數的放大,個體利益損失時的救濟能力明顯不足,相比于機構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更處于弱勢地位,因而需要將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作一定的延伸和擴張理解,對金融消費者予以監管保護和獨立考量。

(二)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決定了監管邊界的延伸

傳統學說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因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金融創新使分業經營狀態下,原本涇渭分明的銀行存款人、股市投資人以及保險投保人等普通金融主體的界限開始變得模糊,[2]進而產生了外延更為廣泛的"金融消費者"概念。[3]但鑒于消費者概念和消費者的權利保護的宗旨是為了平衡社會利益,保障交易雙方中的弱勢群體,[4]因此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范圍不應擴大至非生活層面或者非個體市場行為,否則就違背了市場競爭環境中自由和平等的基本交易規則。[5]

所以,金融消費者理論的提出,擴大了金融監管的目標范疇,延伸了監管邊界。雖然金融消費者概念并非發端于互聯網金融,但互聯網金融在普惠金融和金融可得性方面的貢獻,促使大量普通投資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我國而言,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的直接沖擊不大,金融消費者的直接損失并不明顯,故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動力相比于其他國家稍顯不足,但是2010年左右開啟的互聯網金融時代,則再次強化了金融消費者概念的重要性和拓展金融監管邊界的必要性。

二、克服傳統法律規制弊端的解決路徑

(一)金融法保護的滯后

首先,在分業經營的格局下,金融法同樣表現為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的分立,且基本以金融組織法和金融行為法作為法律文本的主要構成部分,金融公法的成分與色彩更為濃重,掩蓋了金融私法和金融交易的本質特征,無法適應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復合性,特別是對于不在交易場所公開交易的非標類產品,往往成為監管的陰影區域。

其次,金融行業主導下的金融立法,缺乏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市場主體的充分博弈,過多強調了金融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金融系統穩定,保障金融安全的代價往往是由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投資者承擔損失或消化風險,無法完整地反映包括金融消費者在內的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訴求和價值平衡。

再次,由于金融法分業監管和分業立法導致規則的不一致,容易形成制度的套利空間。例如合格投資者規則在公司、合伙企業、私募投資基金、信托等領域的法律法規中并不統一,在投資者數量上,采取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有限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50人;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采用信托形式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人數上的差異使得采取不同組織形式可以調整投資者數量限制。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不適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其在實際適用過程中,因為強調"消費需要"作為是否符合"消費者"身份的構成要件和判斷依據,導致金融投資者被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的理論范疇之外。但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其編寫的《全國消協組織投訴調解案例選編》(內部資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6]中收錄金融保險方面的投訴案件共計17宗,其中保險投訴案例為11宗,由此推斷,消費者協會將調解保險投訴案件視作協會的固有職能,投保行為屬于生活消費范疇。

另外,由于我國行政機關處于"條塊分割"的局面,金融法由一行三會作為金融監管機構來執行,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則由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實施,中國消費者協會及各地消費者協會分別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歸口管理或者代為管理。[7]工商局只能針對金融機構設立登記等事項行使行政職能,對于金融消費者保護則往往難以直接依法行權,亦造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尷尬,即便將金融消費者納入該法保護對象范疇,由于執法主體的局限,亦無法實際實現對金融市場中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三、金融消費者的概念界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是消費者,屬于典型的經濟法范疇,若考慮經濟法的功能之一是維護市場健康運行,平衡市場與行政監管之間的平衡與良性互動,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實現可持續發展,則可以將金融消費者納入經濟法的保護對象范疇,以彰顯法律職能。在我國,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中首次使用"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是銀監會于2006年12月頒布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此后,在一行三會層面相繼成立了消費者保護局。

(一)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與差異化立法

隨著金融業務的復合與重疊,以及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覆蓋面越來越廣泛,這些投資者已經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證券投資者、保險投保人和銀行存款人的概念,形成獲得特定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消費人群,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也逐漸向生活性商品和服務過渡。因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提出不僅擴展了消費者含義的外延,而且也拓展了金融機構經營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性質。

英國在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Act,簡稱FSMA)中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8]排除了因貿易、商業、職業目的而接受金融服務自然人。此外,還在兩個方面做了新規定,其一是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界定為"確保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的適當水平"。其二"投資商品"覆蓋領域擴大到存款、保險、集合投資計劃單位、期權、期貨以及預付款等。在界定金融消費者概念時,英國將其區分為兩類投資者:專業消費者(Professional Consumer)和非專業消費者。2010年4月成立消費者金融教育局(CFEB),并于從同年7月開始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2010》,規定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約束。

美國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中把"金融消費者"定義為:"主要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個體。"而在2010年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中,則將保護金融消費者作為重要的立法目標之一,法案要求在聯邦儲備委員會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障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能夠獲取全面、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防止在住房貸款、信用卡消費等金融產品購買環節出現欺詐,以防范金融機構提品和服務時侵害消費者權益。其中,消費者包括"個人或人、受托人或代表行使的個人代表",而金融產品或服務則包括"主要為了個人、家庭成員或家用目的而獲得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任何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不包括保險業務與電子渠道服務"。此時,該法案對于金融消費者尚局限于信用卡、儲蓄、房貸等金融消費領域。而對于投資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個人投資者則被列入投資者而非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如投資累計期權產品的投資者。[9]

日本從1996年始效仿英國開展金融"大爆炸"改革,但由于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導致金融產品不斷地規避法律框架,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時有發生,故而在2000年《金融商品銷售法》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均規范了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時的勸誘和宣傳方式。在《金融商品銷售法》中,"金融消費者"被定義為界定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為金融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主體"。[10]總結出來,金融消費者包含兩個要件:,所有金融行業的消費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在《金融商品和交易法》中,由于日本用統一監管取代了之前的分業監管,故而"金融產品"的概念拓展到有價證券、貨幣、外匯、金融衍生商品以及富有投資特點的金融產品,如外幣存款及衍生存款、以外幣計價的保險、變額保險和年金和商品期貨等。[11]

而2011年臺灣地區頒布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第四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專業投資機構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所以,將三、四兩個條款綜合分析,臺灣地區界定的金融消費者主要指"接受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人,但專業投資者以及有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除外。"[12]

從理論界來看,學者們對金融消費者概念的詮釋主要集中在"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并接受金融服務"、"為生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商品"或"因生活需求購買或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的"自然人"這些核心概念上。也有學者從個人的金融需求角度對金融消費者的內涵作進一步的界定--"個人的金融需求包括支付結算需求、信用需求和金融資產運用需求,因此,辦理銀行存貸款、購買保險合同、投資股票債券、申請信用卡等諸多滿足個人金融需求的主體都是金融消費者。"[13]

(二)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延伸解讀

互聯網金融時代,金融交易在交易標的、交易內容、交易方式等方面顛覆了傳統金融交易模式,因而互聯網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引入金融消費者保護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是交易內容的信息化。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采用了高度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復雜性信息組合,在信息的解讀能力和風險的識別能力方面不足,會導致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相比于普通消費者更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局面。

第二是交易標的的無形化。互聯網金融交易中,不僅區別于普通商品服務交易的有形動產或無形服務,而且也不同于金融交易中的憑證單據,消費者無法從網絡中獲得產品或服務的直觀感知,消費者在交易決策中嚴重依賴于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披露。

第三是交易方式的電子化。互聯網技術在金融交易中的廣泛適用,導致大量資金劃撥依賴于電子結算機制,在為消費者提供便捷的金融交易渠道的同時,對技術的過度依賴也加大了互聯網技術風險。

第四是交易文本的格式化。由于互聯網金融的交易基本通過網絡平臺來完成,故而作為投資方的金融消費者無法與融資方進行溝通,在文本選擇和條款修訂方面獲得機會。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不僅要承受普通格式合同的合同風險,而且因信息不對稱加重了風險承擔。[14]

第五是互聯網營銷方式的高度勸誘性。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銷售,往往會通過特定的網頁設計、點擊程序安排,誘發消費者的激情消費。譬如正常瀏覽新聞或社交網絡頁面時,通過彈窗設計,吸引注意力,同時對高收益進行顯目宣傳,忽略或者需要通過多次點擊方能獲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全部信息及風險提示。

如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的特殊性決定了應當把包括互聯網金融在內的投資行為界定為消費行為,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則。對于傳統金融產品,由于監管機構設置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方能進入市場進行投資。但互聯網金融所面對的客戶群體則缺乏投資門檻限制,目前也不作投資者適格性的限制,故而可以通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來彌補目前投資者適格性規則的欠缺。

在互聯網金融加劇混業經營情況下,將來監管應當統合監管,而不僅僅是對互聯網金融經營者進行監管。立法必須突破權力主導和機構監管的傳統思維。防止行政權力在中間的濫用,而是要以權利保障作為互聯網金融立法與監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聯網金融時代,用戶至上、權利本位的精神應該成為將來立法的指導思想,金融監管者的主要任務是平衡互聯網金融經營者和金融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只有這樣,互聯網金融才能真正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身份的界定

金融消費者身份的界定主要考慮兩大要素:其一,是否考察消費者的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及財產狀況?其二,是否引入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風險識別與評級以區分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以下詳述:

第一,高風險或專業性金融產品或服務對投資者的適當性要求較高,包括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狀況均設置最低門檻。所以,根據風險程度所區分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可以視作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之間的界定標準。

第二,經濟學中投資[15]與消費[16]是相互排斥的兩個概念,區別在于投資屬于高風險行為,投資財產既有增值的可能性也有減值的可能性,但消費則屬于低風險乃至無風險行為。傳統觀念中,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屬于投資行為,而以個人或家庭身份的存款、保險等行為屬于消費行為。[17]但由于傳統觀念中的投資行為和消費行為的邊界逐漸模糊。現代社會中個人或家庭不僅通過銀行存款、購買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或接受類似金融服務,還傾向于將資產投資于證券市場以優化家庭資產配置,實現財富增值。[18]因而證券市場投資者出現大眾化趨勢。此外,傳統觀念中,投資者直接投資于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而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投資者和融資方之間的中介機構越來越復雜,并隨著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的加入而不斷拉伸交易鏈條,投資者和有價證券發行人,即融資方之間形成投資關系,而投資者與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之間則構成金融服務關系,此時的投資者應當界定為金融消費者。

綜上,金融消費者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購買金融產品、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其中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由于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而購買高風險金融產品或接受高風險金融服務,應當區分為金融投資者,故而金融消費者是總概念,金融投資者成為金融消費者當中的子概念。即便具有專業知識、投資經驗和財產規模的消費者,如果不投資于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不接受高風險的金融服務,只購買簡單的理財產品甚至銀行存款,則依然屬于金融消費者序列。由此,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應當采取行為標準和主體標準的雙重標準予以明確。

四、監管邊界的厘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利的內涵分析

要實現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必須首先明確消費者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消費活動時的權利內容。

(一)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安全權

互聯網金融非常依賴于網絡技術,因而信息安全和技術穩定成為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條件。消費者安全權是保障其參與互聯網金融交易的重要權利,其權利客體主要是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其中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內容,而資金安全則是財產安全的重要部分。

互聯網金融交易中,大量信息通過網絡來傳送數據和信息,故而信息安全保障異常重要,一旦發生信息泄露,不僅導致提供信息的消費者受到損失,而且平臺信息的泄露會波及該平臺的其他消費者利益。譬如第三方網絡支付最重要的風險表現在平臺資金賬戶信息安全問題。為防止第三方支付平臺企業在消費者信息系統維護方面存在道德風險,銀監會于2014年4月17日頒布了10號文《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其"為切實保護商業銀行客戶信息安全,保障客戶資金和銀行賬戶安全,維護客戶合法權益",要求商業銀行"做好客戶信息安全與保密工作。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開展各項業務,對涉及到的客戶金融信息管理,應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的規定,嚴格遵照客戶意愿和指令進行支付,不得違法違規泄露。"當然,不只是第三方支付平臺,包括P2P、股權眾籌等互聯網金融機構均在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根據消費者提供的年齡、住所、資產規模、收入水平、聯系方式,運用大數據分析提取消費者的需求信息,以便針對性營銷。但若該信息因過失泄露而被他人惡意使用,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二)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知情權(right to know)通俗而言是"公民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或者有興趣的事務及公共事務有接近和了解的權利"。[19]在金融產品和服務逐漸豐富與專業的同時,交易雙方不斷失衡的信息不對稱決定了金融消費者容易因誤導和欺詐而受損,[20]金融消費者無從知曉其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的實際運作情況,只能依賴于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客觀、全面。[21]具體到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應當知悉該產品或服務的影響其投資決策的必要信息。目前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在營銷過程中對于產品和服務的介紹、風險等級的說明、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業政策風險等不同程度地出現不完全披露。同時,現行金融法規缺乏對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且由于政出多門,各類相似金融產品的披露標準和程度有所差異,為經營者提供了政策套利的空間。

(三)互聯網金融消費者選擇權

與前述權利相似,金融消費者選擇權是消費者法定的自主選擇權在互聯網金融交易中的延伸與復制。選擇權的核心內涵包括兩點,其一是自主判斷自主決策,其二是自擔風險自負盈虧。其中,自主判斷自主決策要求能夠保證主觀上的自愿和客觀上的自由。金融消費者選擇權的法理依據是金融消費者的對投資資金的所有權和金融交易的平等權。孔令學根據金融牌照制度,將金融機構業務分為準行政性業務、準壟斷性業務和競爭性業務,并區分對應不同內涵的自主選擇權。[22]互聯網金融多屬于競爭性業務,牌照特征并不明顯。消費者在購買互聯網金融產品或接受其服務時,常見的三種減損其自主選擇權的條款分別是金融機構免責或限制其自身責任的條款、金融機構單方收費條款和金融機構對于合同有爭議的模糊地帶擁有終局解釋權的條款。

所謂的"自主選擇"在互聯網金融語境下的含義即包括三個層面:其一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機構或第三方不得強迫其進行金融消費;其二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交易對手和交易平臺,不受限制;其三是金融消費者有權與交易對手自主約定爭議解決方案。通過這三個維度的"自主選擇"能夠確保互聯網金融交易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注釋:

[1]干云峰:《互聯網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研究》,載《上海商學院學報》2014年第2期。

[2]于春敏:《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載《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0年第4期。

[3]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4]孫穎:《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頁。

[5]馬建威:《金融消費者法律保護:以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為背景》,載《政法論壇》2013年第6期。

[6]中國消費者協會編:《保護消費者權益案例精選集》,中國工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78頁。

[7]葉林:《金融消費者的獨特內涵--法律和政策的多重選擇》,載《河海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

[8]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Part I. 5(3)

[9]參見黎金榮:《后危機時代"金融消費者"的法律界定與立法建議》,載《財政與金融》2012年第2期。

[10]參見張天奎:《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評析》,載《商業時代》2010年第8期。

[11]參見劉迎霜:《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兼論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中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借鑒》,載《現代法學》2011年第3期。

[12]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3]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4]李健男:《金融消費者法律界定新論--以中國金融消費者特別保護機制的構建為視角》,載《浙江社會科學》2011年第6期。

[15]投資是指犧牲或放棄現在可用于消費的價值以獲取未來更大價值的一種經濟活動。

[16]消費則指換取社會產品來滿足現實需要的行為。

[17]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載《金融法苑》2008年總第75期。

[18]杜晶:《"金融消費者"的界定及其與金融投資者的關系》,載《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13年第4期。

[19]熊玉梅:《論金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以美國CFPA法案為視角》,載《金融與法律》2010年第3期。

[20]樓建波、劉燕:《情勢變更原則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基礎的沖擊--以韓國法院對KIKO合約糾紛案的裁決為例》,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5期。

[21]全面性是指金融機構應當就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的特點向金融消費者進行全方位的介紹,不能只介紹有利信息而不介紹不利信息;客觀性是指金融機構在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進行宣傳、介紹時,要實事求是,不得作虛假宣傳或進行虛假陳述&及時性是指金融機構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信息披露,使金融消費者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把握時機并及時作出相應的判斷和決策,否則可能會導致金融消費者投資的預期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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