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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二條為規范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和《*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浙政辦發〔20*〕4號)等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分級管理的原則。
縣道養管實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主、鄉鎮(街道)配合的體制;鄉道、村道養管實行以鄉鎮(街道)為主、村級盡責的體制。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及年度養護目標;
(三)會同市財政部門編報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管理、調配市級養護資金,積極向上爭取養護資金,對養護與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四)監督、檢查、指導鄉鎮(街道)公路管理機構執行年度計劃,組織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與管理;提供技術交流、專業技術培訓與技術指導,推廣先進管理養護技術與經驗;組織實施對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質量的檢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六)組織實施縣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七)定期全市農村公路動態信息。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其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落實養護管理經費,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二)建立和健全養護與管理責任制,監督、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三)組織實施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的政策處理與協調工作,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積極開展文明公路創建工作;
(七)做好農村公路愛路護路宣傳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籌措日常養護與管理經費;
(二)制定村民護路公約;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應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監督;
市交警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車安全,指導鄉鎮(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勞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設置公路管理機構、核定人員編制;
市國土、規劃部門審批臨近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時,應按照本辦法嚴格控制建筑物、構筑物與公路的距離;
市林業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綠化技術指導和行道樹木砍伐審批工作;
市水利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含橋梁)規定的禁止范圍內非法取砂、取水的監管工作;
市監察、發改、審計、農業、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九條農村公路應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市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及時上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應按照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作業單位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中的村道養護有條件的由鄉鎮(街道)統一管理養護,也可由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專業化養護、委托養護、個人分段承包養護、建立養護協會組織養護及企業領養等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進行養護。
第十二條縣道、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應與養護作業單位或個人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鄉道、村道的養護合同,應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市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應結合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切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個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二)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穿著安全標志服,山區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戴安全帽;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養護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參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向外一定距離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范圍。
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堅持公路管理機構專業管理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公路管理機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負責做好農村公路中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鄉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員會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關制度,保護路產路權,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農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開口的設置。確需設置的,應符合保障暢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經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
第二十二條新建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由公路建設項目業主負責,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標志、標線應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鄉道、村道公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交通標志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省市補助,鄉村自籌”的原則,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
(一)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安排的養護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鄉鎮(街道)財政按規定籌措的養護配套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落實的養護資金;
(五)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
(六)其它資金。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補助、自籌配套標準:
(一)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縣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鄉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鄉鎮(街道)自籌配套:鄉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條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應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應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二十九條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養護與管理考核結果按季下撥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鄉鎮(街道)村配套資金由公路所在的鄉鎮(街道)負責籌措,并按季劃入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帳。
第三十條縣道大中修及水毀工程資金根據年度計劃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專項安排;鄉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資金由鄉鎮(街道)、村籌措;鄉道、村道水毀工程修復資金由鄉鎮(街道)、村籌措,市財政根據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帳管理,??顚S?,并接受審計、財政和交通部門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養護工程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關鍵詞:經營性公路 融資方式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投資經營性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主體的法人,具有相關項目投資經驗,滿足該項目管理、建設和運營的技術力量和管理人才的儲備,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試行)》等。
一、BOT融資方式的特點
目前,經營性公路項目采取的融資方式主要有BOT方式。BOT即英文Build(建設)、Operate(經營)和Transfer(移交)三個單詞的縮寫,代表著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的概念。在近十多年的發展,BOT方式作為經營性公路建設的投資模式已被廣泛應用。其合作方式是通常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或其所屬機構與項目公司簽署協議,把項目建設及經營的特許權授予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在項目經營特許期內,利用項目收益償還投資及運營支出,并獲得利潤。特許期滿后,項目移交給政府或其下屬機構。其主要優點有:
1.擴大資金來源,政府能在資金缺乏的情況下利用外部資金建設一些基礎設施項目。
2.提高項目管理的效率,增加國有企業人員對外交往的經驗及提高管理水平。
二、以BOT融資方式建設公路項目的基本程序
1.項目主辦方先期與政府機構簽訂投資框架協議,然后依法注冊一家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與政府機構簽訂特許協議。其特許權為政府授予項目公司獨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許權,該權利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有效。該項權力包括:
(1)投資、融資、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的權利;
(2)運營、管理項目的權利;
(3)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權利;
(4)項目沿線規定區域內的服務設施經營權;
(5)項目沿線規定區域內的廣告經營權等。
政府所授予項目公司的特許經營權在特許經營期內是專屬于項目公司的。政府確保特許權的任何部分在特許經營期間將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
2.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設計、施工建設。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設、運營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組織力量完成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或委托由當地政府組建的機構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也可委托有相應資信、技術力量、經驗的專業中介單位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公司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單位,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按國家規定,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并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保證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中應加強對承包人的監督和管理,運營養護期應加強對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確保項目的工程質量和財產、人員安全。同時,項目公司應接受政府對本項目的融資、招標投標活動、建設施工和運營管理各方面的監督、檢查及審計。
3.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運營。在交工日期之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并向政府提交一份運營、養護和維修手冊,經政府批準后,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并依據政府批準的運營養護手冊、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項目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證項目一直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為通行車輛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保證國家重要戰略物資、設備運輸及軍事行動、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下對項目的使用,保證安全暢通,并無條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項目公司可自主進行項目的運營、養護和維修工作,也可報請政府批準后選擇合格的公路養護隊伍或其它專業公司進行運營、養護和維修工作。服從項目所在地聯網收費統一的收費模式、收費系統技術標準、收費業務流程和聯網收費管理規章,并承擔項目路網收費設施、監控系統和通信系統設施的新改建費用。在項目運營期間保證項目上的各種工程及設施等均處于良好的技術和安全狀態,達到投資人承諾的服務水平目標,從而保證項目具有快速、暢通、安全、舒適、經濟的使用功能。
4.項目的移交。在特許經營期滿6個月前,政府與項目公司聯合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測并經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經檢測,服務水平應達到投資人的承諾并且符合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項目公司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向政府辦理項目移交手續。在特許經營期滿3個月前,項目公司應負責解除和清償本項目中的任何債務、留置權、抵押、質押及其他請求權(政府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移交項目的必要準備。政府不承擔項目公司在項目建設期及收費期內形成的任何債務、擔保以及應向任何第三方負有的責任。項目公司向政府無償移交和轉讓的內容包括:
(1)項目及其附屬設施;
(2)與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維護有關的文件、手冊和記錄;
(3)與項目有關的所有未到期的擔保、保證和保險的受益;
(4)與項目運營和養護有關的所有技術和知識產權;
(5)所有與項目及其資產有關的項目公司的其它權力和利益。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包括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管養并重、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采取有力措施,籌集建設、養護、管理資金,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體系,扶持和促進農村公路發展。
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縣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的建設、養護工作,并組織協調村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決策原則,通過一事一議規范程序,組織村民支持配合本行政村區域內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農村公路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h(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沒有設立公路管理機構的,可以委托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直屬)機構依法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不得干涉正常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行為。對舉報單位、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編制,與干線公路網相銜接,與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等規劃相協調。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規劃編制辦法編制。
第八條縣道、鄉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村道規劃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縣道、鄉道的命名和編號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村道的命名和編號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村公路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年度建設建議計劃,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并報省交通主管部門。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全省農村公路發展需求,下達年度建設計劃。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并滿足相關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縣道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鄉道應當達到四級以上公路標準;新建、改建村道應當達到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
單車道的農村公路路肩應當在建設時同步硬化。農村公路上的橋梁應當與公路同步建設。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的設置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縣道、鄉道,應當按照技術標準同步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管理設施;新建、改建村道,應當在危險路段設置交通警示標志。未按照標準設置安全管理設施的農村公路,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農村公路與國道、省道相交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設立減速讓行或者停車讓行標志。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具備條件的,應當利用原有土路基、橋梁,減少地面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
第十五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管理體系。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招標。農村公路建成后,應當經省交通主管部門認定,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養護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專業養護與村民維護相結合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養護,使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評定辦法評定路況,定期報送路況數據。
第十八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道的養護,并對鄉道、村道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督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相應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村民自覺愛路、護路,共同維護好農村公路路況路容路貌。
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對農村公路養護的作用和積極性,落實村民委員會協助養護責任制,實行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對門前公路路容路貌維護責任制,逐步建立起科學完善的鄉道、村道養護體系。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計劃應當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編制辦法編制。
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縣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設區的市交通主管部門審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鄉道、村道養護年度建議計劃,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類。
農村公路的改善工程和大修、中修應當逐步實行專業化、機械化、市場化,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保障農村公路養護質量。
鼓勵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出資或者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公路養護巡查,對發生自然災害造成公路嚴重損壞的,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并及時報告沿線地方人民政府;難以及時修復時,沿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搶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盡快恢復交通。
鄉(鎮)人民政府養護人員發現農村公路路產路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進行制止、處置;侵害行為未停止或者糾正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農村公路上的橋梁達不到相應技術標準要求的,養護單位應當設置限載標志,并采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結合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組織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鄉道、村道兩側的綠化,可以結合鄉道、村道的小修保養,實行誰種植、誰所有、誰受益。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以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個人開展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對村道造成損壞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賠償。
第二十七條在農村公路上以及農村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硬化路面)外緣起不少于1米的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二)打谷曬場、漫路灌溉、作業種植、焚燒秸稈等廢棄物、堆糞漚肥、撒漏污物;
(三)利用農村公路橋梁進行帶纜、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設置不符合標準的高壓電力線和易燃易爆的管線;
(四)在農村公路橋梁橋孔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業、搭建各類設施;
(五)大型、超載、超限車輛在四級及四級以下農村公路上行駛;
(六)車輛在運輸貨物著地的情況下行駛;
(七)損壞、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村道從公路邊溝外緣,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沒有公路坡腳線的,從公路硬化路面邊緣1米外起,不少于3米的范圍內,為村道建筑控制區。
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電力、通訊、供水等設施建設外,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設施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指定專人對村道進行定期巡查,及時制止侵害村道路產路權的行為,發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的行為,以及擅自挖掘村道和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應當及時向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由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農村公路。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縣道、鄉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江蘇省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辦理。確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應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因挖掘、占用、穿(跨)越、超限行駛農村公路等行為給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或者補償的責任。對收取的農村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補償費應當按照規定用于農村公路路產的恢復和路權的維護。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按照縣鄉籌集、省市補助、社會多元化投資的原則進行籌集??h(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籌集的責任主體,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三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資金;
(二)國家和省補助的專項資金;
(三)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籌集的用于村道建設、養護的資金;
(四)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橋梁)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五)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四條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年度建設計劃,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
第三十五條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計劃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撥付。
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程序撥付。
第三十六條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應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工作,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依法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農村公路建設、養護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其他單位進行建設、養護,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二)、(六)(八)項規定,造成縣道、鄉道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侵害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一章 管理體制
第一條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市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鄉道和村道。在本街道行政轄區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負責貫徹執行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法規政策,編制農村公路發展規劃和養護計劃,籌集和安排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工作機構及職責。
(一)、街道辦事處設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全街道農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擬定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計劃和日常養護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落實并實施;健全養護管理考核機制,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和養護工程、養護質量考核評定等相關工作,按月評定養護人員的工作職責的落實情況,并核定養護報酬;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指導、檢查、監督和考核村級公路養護質量;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經費預算,足額籌措養護管理資金,明確轄區內村道的養護主體和主要責任。
(二)、制訂養護與管理責任制,監督、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與各村簽定目標責任書,并納入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三)、組織實施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的政策處理與協調工作,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工作,及時協調處理侵占、損壞公路路產路權行為;
(六)、積極開展文明公路創建工作;
(七)、做好農村公路愛路護路宣傳工作;
(八)、業務、技術接受市交通局的指導。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籌措村級公路養護資金,并按時足額上交街道財政;;
(二)、結合村規民約,制訂村民護路公約;增強村民愛路護路意識;
(三)、配合市農村公路管理中心站、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開展對本村范圍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產路權的保護。
(四)、督促好本村路段養護人員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定期巡查本村的養管路段,解決好屬于本村民委員會職責范圍的問題;配合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對養護承攬人員情況進行養護考勤督查考評,及時反饋意見,逐步提高養管水平;
(五)、業務、技術接受市交通局、街道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的指導。
第五條街道和所屬路段行政村配合支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為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提供必需的環境保障,做好公路路產路權保護工作,籌措必要的養護資金的勞力投入。
第六條所屬路段行政村村農村公路硬化、鋪墊、路產、路權、綠化的保護由本村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金籌措及管理
第七條街道農村公路資金管理由街道財政集中核算,統一建帳管理,養護工程費和日常養護費實行分戶記帳,單獨核算,??顚S?,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挪用或改變其用途。
第八條街道農村公路共條,總長公里,涉及個村范圍路段的養護任務,按照市政策性獎勵補助、街道財政配套撥款和村級自籌分級負擔的原則,籌措養護經費。
1、市政府政策性獎勵補助年標準為:鄉道、村道每公里元;
2、街道辦事處財政配套撥款年標準為:每公里元;
3、相關行政村年籌資標準為:每公里自籌元。并要求于在 年月日前足額上交街道財政所。(祥見:《街道農村公路養護相關村籌資一覽表》)
第九條街道對養護資金的使用情況,每季向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中心呈報工資報表及養護質量考核結果,帳務執行情況接受交通局主管部門的檢查和審核。
第三章 養護管理
第十條街道農村公路應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加強農村公路橋梁、涵洞和不良地質路段的檢查保養、維修與加固工作,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的技術狀態,保證農村公路暢通。
第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上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擇具有養農護資質的作業單位組織實施。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街道應按照市公路養護中心的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鄉道村道養護由街道統一管理養護。
第十三條街道農村公路實行分線路承攬公路養管的原則,將涉及村條路段的公路日常養護與管理工作實行責任承攬,并招標核定名養護管理人員,由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與其簽訂農村公路養管承攬合同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結合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切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個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提前日向社會公告;
(二)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穿著安全標志服,山區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戴安全帽;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養護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鄉道和村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參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對已綠化的樹木要嚴加管護,并明確樹權,按照要求對行道樹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冬季樹干刷白,保障行道樹正常生長。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人員應做好報送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檢查記錄表,公路養護員養護質量考勤表,突發性事件報告等資料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向外一定距離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范圍。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條街道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堅持公路管理機構專業管理和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員會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關制度,保護路產路權,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街道新建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應由市公路建設項目業主負責,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標志、標線應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街道農村公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交通標志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街道辦事處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應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第五章 目標管理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街道辦事處對全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進行檢查評定和考核。具體考核內容如下:(按100分制)
1、組織實施。建立養管機構,分管領導、養護管理人員到位、制度健全,年初簽訂責任書,并有組織地實施本村本路段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工作。(3分)
2、路基。路肩不積水,無高低路肩,表面整潔,無長草。(7分)
3、路面。路面平整,定期清掃,保持清潔,路拱飽滿,無坑洞。(13分)
4、排水設施。保持排水暢通,邊溝和涵洞經常疏通,無淤積,橋面無積水。(6分)
5、附屬設施構造物。示警柱、公里牌,百米樁、標志牌、反光鏡等設施完整、清潔、順直、清晰;構造物完好。(5分)
6、路政管理。保障公路暢通,及時查處、舉報占用、挖掘公路現象,制止建筑控制區違法建筑,保證標志齊全、醒目,公路接線規范。(30分)
7、突發性事件處理。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致使農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應及時匯報并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5分)
8、安保工作。公路防護設施設立、修復、刷新,臨水臨崖及危險地段巡查、防范、處治。(6分)
9、綠化工作。農村公路兩旁綠化樹木做到種植到位,補缺及時,日常護管到位,(6分)
10、文明示范公路創建。加大文明示范路創建力度,完成年度文明示范路創建計劃,確保年底通過創建驗收。(4分)
11、按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目標責任書要求配套資金足額到位,鄉道、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15)
第二十六條街道辦事處將農村公路養管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每月對養護人員養管路段的養護質量進行一次檢查評分記錄,每季度對村級養管路段進行一次檢查評分記錄,年終全面考核,考核結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
(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計分參照《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檢查評定標準》、《年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目標責任制》、《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承攬合同》的要求,全年養護管理考核總分為100分。
(二)、村級考核綜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村,村支部書記、村委主任予以表彰獎勵;因組織領導不力或失誤,沒按簽訂的目標管理責任書的養管要求養護管理不到位、工作沒有盡責、造成公路失管損壞甚至影響交通的,街道辦事處將發出通報,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給與行政處分,并取消年終先進評定資格。
(三)、養護員考核,定期巡查其養護管理路段的情況,對其養護質量每月進行一次考評,確定養護質量等級,發放相應的工資報酬。對養護人員未能按承攬合用履行職責,通過考核達不到養護標準要求的,扣減相應的工資報酬;對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的,養護管理不力,綜合考核在75分以下的養護管理承攬人對其終止合同和解聘。
第六章 附 則
關鍵詞:公路施工;材料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X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公路施工企業日常材料管理
1、建立健全材料管理制度
公路施工材料管理工作,是一項十分繁重而復雜的工作,它不但與施工企業內部各部門、各環節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而且與企業外部也有著密切的聯系。公路施工企業要使材料供應管理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實行科學管理,使人們在工作中有章可行,有法可依,就必須建立和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1)責任制度,規定了企業材料供應管理人員應該承擔的任務和責任,它是依據材料供應管理工作的要求而制定的,能使各崗位、各方面的人員按照自己的崗位責任從事協作勞動,有計劃、有秩序地共同完成企業物質供應管理所規定的預期目標,把責、權、利有機地結合起來,真正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盡所能,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為提高企業的經濟利益做貢獻。(2)業務制度,規定了企業材料管理全過程各個部門、環節應該達到的業務目標和要求,以及實現其目標的規則、順序、手續、形式和方法等規定。主要包括:材料的計劃制度;材料的采購制度;材料定額管理制度;材料倉庫保管和運輸制度;材料使用和節約制度等。(3)經濟管理方面的制度,包括:職工培訓制度、定期考核制度、獎罰制度、考勤制度等等。例如:材料節約按節約額的50%提給承包人員作為獎金;超用按超用額的100%進行處罰。這樣就能使得施工人員在材料使用時提高警惕;嚴格保護材料的使用情況。有這些管理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完善,才可能保證公路施工企業材料活動的正常進行。
2、建立完善材料管理數據庫
公路施工企業應根據自身的施工情況,逐步建立并完善有關材料的數據庫。將材料按不同類別進行分類,如鋼材、水泥、砂石等材料,應充分了解材料市場行情,將材料的質量、市場價格、供應方的資質、信譽度、供貨能力及所在地點分布等相關信息備注在案,建成一套相關的數據庫,以便采購材料時進行對比。
二、公路企業施工項目中的材料管理
施工過程中的材料管理,是指材料進場到實施使用的階段,是材料有計劃的提出、采購供應、運輸及成品的完成的集中體現,也是體現施工企業材料管理的水平和實現文明施工的重要指標,為了提高施工過程中對材料的管理水平,降低用料成本,提高效益,應采取以下措施:
1、項目工程部根據工程做出材料需求計劃(月、季、年),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供給項目材料部,項目材料部根據庫存情況匯總編制《采購計劃》,采購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材料部門應根據材料數據庫相關信息,對材料價格等方面進行考察,經項目部會議討論后決定選用誰是材料供貨商。對于施工時需要的材料數量及質量,材料部應根據計劃使用通知單。使用計劃通知單一般是由工程部制定的,包括整個工程的總計劃,每月的月計劃及周計劃等,如果工程有變更計劃,材料需求有變更,應按規定通知材料部及工程部。
2、材料儲存也是公路工程材料管理的重要環節。對于施工材料的管理,人為因素起著比較重要的作用。公路工程施工具有非常鮮明的特點,如路線長、露天作業等。因此,要做好公路工程材料的存儲工作應注意以下幾方面:(1)堆料場所盡可能的靠近工程項目的使用地點,可避免二次搬運,降低成本,同時要求堆料場所容量要寬裕,滿足不同材料的堆放要求,堆料場所交通要便利,裝卸方便,并有一定的防潮、防雨、放火的措施,符合材料安全管理要求。(2)建立限額領料制度;嚴格按材料預算限額領料;根據技術人員提供的計劃分工段、分區域編制臺帳;材料出庫的同時登記限額領料臺帳;做到無計劃堅決不予發放;不得借用、混用、挪用;減少材料在使用環節中的浪費以推動材料的合理、節約使用。
(3)對材料的安全要進行有效的防范,如防水、防火、防銹及防盜等。在對材料進行安全存儲管理過程中,相關部門要合理安排和監控材料的出入庫情況,從領取、入庫、出庫、投料、用料、補料、退料和廢料回收方面加強管理,在每一環節上都要讓經手人簽字,以備核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內部監控,保證材料實際庫存與賬目記錄相符。同時,在進行公路施工是要嚴格認真把握材料存儲動態,在不影響正常施工及工程進度的前提下,盡量做到零庫存管理,以免造成浪費和資金的過度積壓。
3、堅持中間分析和核算。也就是施工過程中分階段(一般按分部工程分階段;也可按時間分階段)進行材料使用的分析和核算;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止材料超用。例如在公路工程橋梁施工中,在鋼筋焊接中計算好用焊條多少,堅持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混凝土工程中要計算好混凝土方量并與攪拌站及時聯系,防止因溝通不及時導致混凝土攪拌超量而浪費。改進施工技術,推廣使用降低材料消耗的各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最后對工程進行功能分析、對材料進行性能分析,力求用低價材料代替高價材料。材料管理員也應盡職盡責,定期統計施工現場材料用量,及時發現和解決材料不節約、生產中超額用料和損耗量嚴重超標的問題。
4、做好工程完工后的材料管理。施工收尾階段是指建筑任務即將完成,新的施工任務即將開始的階段,也是施工現場材料管理的最后階段。這一階段的材料管理,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在工程完工 70%左右時 ;嚴格控制材料的購進與發放;并及時統計出倉庫庫存材料的狀況以及還須購進材料的名單和數目;上交公司有關人員。以免過多的剩余材料;進而節約公司資金的投入。(2)工程施工結束后清理現場 ;回收、整理余料 ;杜絕丟失和不正常報廢; 并督促施工隊伍及時的辦理退庫手續。避免個別施工人員在施工結束時渾水摸魚;以防材料在工程結束時的流失。(3)對于不再使用的臨時設施,要及時組織拆除,并要考慮對拆除材料的有效利用,盡量避免二次搬運,減少裝卸及在途中的費用;(4)對于因設計變更造成的多余材料,以及不再使用的舊木料、周轉材料要隨時修舊利用,并且做好清理整修,組織退庫,以利收尾工作的順利進行。(5)在辦理材料退庫時應填寫材料退庫單;詳細列出所剩余材料的名稱及數目。清點完畢后同材料人員辦理材料交接手續;存入公司倉庫。從而使公司倉庫的材料作到一目了然;以便于庫存材料在工程保修期和下次施工中做到充分合理的利用。(6)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做好各種材料的收料、發料、結存的結算工作,辦理材料核銷手續,同時進行材料決算和材料預算的對比,以便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作好材料的供應與現場管理工作。
三、結語
公路建設中的材料在公路建設的總成本中占絕大部分的比例,因而管理好材料很重要。目前,我國公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進入了一個集中快速發展階段,在公路施工中科學的管理好材料對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降低工程生產成本,加速資金的周轉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