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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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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規定

公司條例規定范文第1篇

讀者 洪依妍

洪依妍讀者:

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公司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公司條例規定范文第2篇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年6月1日實施。為確保條例正確貫徹實施,針對條例施行中的一些普遍性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安全監察工作的實施

條例中所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地方質監部門)。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是本條例的行政執法主體,其內設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安全監察工作的具體實施。

凡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向社會的安全狀況公告、規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為,均應當以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地方質監部門的名義實施;其他有關行政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

二、關于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條例的銜接

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與條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相抵觸的,應當以條例的規定為準。條例未作規定的,可以依照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三、關于特種設備范圍

特種設備范圍按國家質檢總局制訂、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中涉及常壓熱水鍋爐的部分不再執行。

四、關于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條例第三條規定:“鐵路機車、海上設施、煤礦礦井等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其中:

“鐵路機車”指鐵路運輸車輛的牽引部分,即火車頭。承壓鐵路罐車、鐵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海上設施”指海上作業的設施,如海上平臺。海港、碼頭使用的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指煤礦礦井井下使用的起重機械等固定式特種設備。煤礦礦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種設備屬于條例調整的范圍。

五、關于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

廠(場)內機動車輛未納入條例調整范圍。關于廠(場)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問題,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未對廠(場)內機動車輛的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新的規定以前,地方質監部門可以按照“三定”規定,依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廠(場)內機動車輛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六、關于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實施

壓力管道屬于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條例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根據其環節的不同分別做出了規定:壓力管道及其元件的制造、維修、改造、檢驗檢測的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壓力管道的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在國務院關于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出臺前,為確保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應當按照“三定”規定,依據《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140號)以及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壓力管道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環節實施安全監察。

七、關于起重機械安全監察的特別規定

按照條例規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應當對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除安裝、使用以外的其他環節(包括設計、制造的安全監督管理,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事故調查和處理等),依據條例實施安全監察。

對同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內外的起重機械,應按照條例的規定對其生產、使用、檢驗檢測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等實施安全監察。

八、關于電梯的安全監察

按條例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負責,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使用等活動進行跟蹤調查、了解,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這一規定改變了原有的電梯監管模式,賦予了電梯制造企業新的義務。為了正確實施這一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將在有關規定中予以進一步明確。

條例規定,自*年6月1日起,電梯安裝單位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對于*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電梯安裝許可證的,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但應當在期滿前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電梯安裝許可證。

九、關于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機關

按照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監部門登記。

對于地級州、盟或者未設區的地級市,登記機關為該地級市、州、盟的質監部門。

直轄市所屬區(縣)的質監部門,可以受直轄市質監部門的委托,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并以直轄市質監部門的名義頒發使用登記證。

移動式壓力容器、客運索道以及國家大型發電公司所屬的電站鍋爐的使用登記,其登記機關為使用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十、關于鍋爐水質監測單位及監測人員、無損檢測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

(一)鍋爐水質監測單位視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鍋爐水質監測人員、無損檢測人員視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分別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省級和市級質監部門實行分級管理,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由負責考核的部門發放??己说木唧w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三)目前已納入考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包括:鍋爐操作人員(司爐工)、鍋爐水處理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氧艙維護管理人員、氣瓶充裝人員、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帶壓堵漏人員、電梯作業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游樂設施作業人員、客運索道作業人員、特種設備焊接人員、安全閥校驗人員等。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需要,國家質檢總局適時對需要考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范圍作出調整。

十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的過渡問題

(一)對于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在條例實施前,依據有關規定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有效期屆滿前,獲證單位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申辦新的許可證。

(二)凡條例實施后新成立的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相應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活動。

(三)對于條例實施前未實行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制度的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其原有生產單位可以在2004年6月1日前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許可證。在此過渡期內,原有生產單位依據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以繼續從事原有生產活動。

(四)對于在條例實施前由省級質監部門許可,條例實施后改為由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質監部門分別實施許可并對許可工作負責,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頒發相應許可證書。具體安排另行規定。

十二、關于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特種設備的制造許可問題

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5號),中小型運輸設備、閥門、塔式起重機、電梯、醫用高壓氧艙、大型游藝機、電力用高壓管件和中頻彎管等8種特種設備,由生產許可證管理改變為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管理。已取得上述8種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的,在證書有效期內其生產許可證仍然有效,期滿前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申辦新的制造許可證。具體工作按照《關于做好有關特種設備行政審批項目轉化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鍋函[*]318號)的規定執行。

十三、關于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

按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國家質檢總局將逐步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選擇易于為群眾了解的、具有權威性的部門公告或者安全警示等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在各類媒體上公開本地區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公布周期總局定為每年至少一次,各省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公布周期。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及時做好特種設備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

十四、關于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條例規定,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追究責任。國家質檢總局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號),是根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等制定的部門規章,屬于現行有效的行政規章。地方質監部門應當按照“三定”規定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履行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職責。

十五、關于進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

(一)鍋爐壓力容器進出口的安全監察,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對列入《進出口商品檢驗法》規定的法定檢驗目錄內的其他特種設備,依據現行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各地檢驗檢疫機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檢驗監督工作。

(二)進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與境內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一致;出口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要求應當遵守《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十六、關于有關行政許可工作的委托實施

按照條例規定,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的許可,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考核等工作。對于上述行政許可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將統一制定有關規定,明確許可的條件、程序、方法等事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委托省級質監部門按照統一規定實施具體許可工作,許可證以國家質檢總局名義頒發。

十七、關于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一)按照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接到舉報或者取得涉嫌違法的證據;

2.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必須合法。

(二)按照條例規定,查封、扣押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2.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為十五天。因案情復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部門批準。

十八、關于條例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情節嚴重、重大維修的界定

(一)下列行為屬于重大違法行為:

1.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的;

2.違章使用特種設備,造成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3.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

4.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出具虛假、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監制、監銷活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事故隱患:

1.使用非法生產特種設備的;

2.超過特種設備的規定參數范圍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而繼續使用的;

4.使用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檢驗檢測判為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5.使用有明顯故障、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或者使用經責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種設備的;

6.特種設備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的。

(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1.明知故犯或者屢教不改的;

2.妨礙監督檢查的;

3.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

4.偽造有關文件、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

5.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過程未進行監督檢驗設備數量較大的;

6.造成較大損失或者發生嚴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嚴重事故)。

(四)下列維修活動屬于重大維修:

公司條例規定范文第3篇

關系千萬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長江三峽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樞紐工程。2010年,三峽水庫首次成功蓄水至175米,標志著三峽工程的防洪、發電、通航、補水等各項功能均達到設計要求,綜合效益開始全部發揮。2012年7月,三峽電站左岸電廠、右岸電廠、地下電廠共32臺水輪發電機組全部投產,雙線五級船閘年過閘運輸噸位超過1億噸。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運行直接關系到華東、華中、華南的用電以及下游防洪區域1500多萬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近年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三峽集團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衛制度和措施,對保衛三峽樞紐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為三峽樞紐安全保衛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隨著三峽樞紐投入全面運營,其安全保衛任務更加突出,安全保衛立法的條件也更加成熟。

日前,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7章41條,分為總則、陸域安全保衛、水域安全保衛、空域安全保衛、安全保衛職責、法律責任、附則,明確了從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的四級安保工作協調機制,確定了牽頭責任主體和重點職責;明確了長江流域各港口碼頭以及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船舶的相關安全保衛職責,強化了碼頭和船舶管理責任人的安全責任制,從源頭上預防、消除威脅三峽樞紐的安全隱患。同時,對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條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的出臺實施,將對加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工作、維護長江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發揮重要作用。

責任主體:

實行四級安保工作協調機制

條例明確,國家統一領導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工作。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水行政等部門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三峽樞紐安全保衛有關工作。

條例針對三峽樞紐的特殊性和安全保衛工作的重點,在十個方面明確了各責任主體在相關安全保衛領域的具體職責——明確了從中央、湖北省、宜昌市到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的四級安保工作協調機制牽頭責任主體和重點職責;明確了宜昌市人民政府和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在確立治安聯防制度、加強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及其周邊地區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方面的職責;明確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三峽樞紐周邊的村委會、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的安全宣傳教育職責;明確了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在安全運行、內部治安保衛、安全運行監測、重要崗位人員管理等方面的職責,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職責;明確了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方面的職責,以及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指導職責;明確了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在建立消防安全制度、配備消防設施器材等方面的職責,以及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加強消防隊伍建設的職責;明確了三峽樞紐游覽項目審批管理程序以及有關責任主體的管理職責;明確了長江流域各港口碼頭以及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的船舶的相關安全保衛職責,強化了碼頭和船舶管理責任人的安全責任制,從源頭上預防威脅三峽樞紐的安全隱患;明確了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在過閘船舶安全檢查、航運調度指揮方面的職責;明確了三峽樞紐突發事件應對制度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區域劃分:

陸域水域空域實行等級管理

條例分別規定了三峽樞紐陸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衛措施。

條例將陸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限制區、控制區和核心區,將水域安全保衛區劃分為管制區、通航區、禁航區,并按照注重不同區域間保衛制度的銜接和協調,加強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與保障周邊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相平衡的原則,確立了有針對性、便于操作的安全保衛措施。

條例規定,各區的周邊界線應當設置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志,各區的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當配備警戒崗哨或者技術防范設施;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飛行的航空器,應嚴格按照飛行管制部門批準的計劃飛行。

相關措施:

三峽空域禁放風箏孔明燈

條例規定,陸域安全保衛區、水域安全保衛區實行分區安全保衛制度,具體范圍的劃定和調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條例指出,陸域、水域的安全保衛措施主要有:一是根據不同區域的安全等級,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檢查措施;二是明確了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車輛和人員、在水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船舶和人員應當遵守的各項規定;三是明確了安全保衛區內危險物品運輸的特殊規定;四是規定了對非法進入三峽樞紐安全保衛區域的車輛、船舶和人員的處置措施。

條例強調,禁止在空域安全保衛區進行風箏、孔明燈、熱氣球、飛艇、動力傘、滑翔傘、三角翼、無人機、輕型直升機、航模等升放或者飛行活動。負有三峽樞紐安全保衛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空域安全保衛區安全情況的動態監控。

條例強調,在陸域安全保衛區活動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超越通行證限定的范圍活動;(二)通過設有禁止通行標志的區域;(三)攀爬、鉆越、移動、損毀實物屏障或者警示標志;(四)擾亂管理秩序和危害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條例強調,過閘船舶不得在通航區內擅自停泊,不得搶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過閘期間船員、乘客不得擅自離開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條例還強調,除公務執法船舶以及持有三峽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簽發的作業任務書和三峽通航管理機構簽發的施工作業許可證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進入禁航區。

法律責任:

違法違規行為將從重處罰

公司條例規定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規范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范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業的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確定、公布。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成為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產品的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

第五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六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變更

第七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第八條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申請文件、資料:

(一)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企業章程,屬于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合資或者合作企業合同;

(三)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定的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四)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五)擬與直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同意依照本條例規定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文件、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90日內,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第十條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

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地區應當建立便于并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并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一條直銷企業有關本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并及時進行更新。

第三章直銷員的招募和培訓

第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招募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直銷員。

直銷員的合法推銷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的條件。

第十五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得招募下列人員為直銷員:

(一)未滿18周歲的人員;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三)全日制在校學生;

(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

(六)境外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十六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招募直銷員應當與其簽訂推銷合同,并保證直銷員只在其一個分支機構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已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未與直銷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直銷活動。

第十七條直銷員自簽訂推銷合同之日起60日內可以隨時解除推銷合同;60日后,直銷員解除推銷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直銷企業。

第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對擬招募的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后由直銷企業頒發直銷員證。未取得直銷員證,任何人不得從事直銷活動。

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對直銷員進行業務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是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企業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和相關的法律、市場營銷專業知識;

(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

(四)無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直銷企業應當向符合前款規定的授課人員頒發直銷培訓員證,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直銷培訓員證的人員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

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直銷企業頒發的直銷員證、直銷培訓員證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式樣印制。

第二十一條直銷企業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合法性、培訓秩序和培訓場所的安全負責。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培訓員應當對直銷員業務培訓授課內容的合法性負責。

直銷員業務培訓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直銷活動

第二十二條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

(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消費者要求其停止推銷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并離開消費者住所;

(三)成交前,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貨制度;

(四)成交后,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退貨制度、直銷企業當地服務網點地址和電話號碼等內容的售貨憑證。

第二十三條直銷企業應當在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該價格與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應當一致。直銷員必須按照標明的價格向消費者推銷產品。

第二十四條直銷企業至少應當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報酬總額(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等)不得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條直銷企業應當建立并實行完善的換貨和退貨制度。

消費者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或者推銷產品的直銷員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自消費者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直銷員自購買直銷產品之日起30日內,產品未開封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發票或者售貨憑證向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所在地的服務網點辦理換貨和退貨;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所在地的服務網點應當自直銷員提出換貨或者退貨要求之日起7日內,按照發票或者售貨憑證標明的價款辦理換貨和退貨。

不屬于前兩款規定情形,消費者、直銷員要求換貨和退貨的,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服務網點和直銷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辦理換貨和退貨。

第二十六條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與消費者因換貨或者退貨發生糾紛的,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直銷企業對其直銷員的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能夠證明直銷員的直銷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直銷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直銷企業信息報備和披露的內容、方式及相關要求,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章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直銷企業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賬戶,存入保證金。

保證金的數額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人民幣2000萬元;直銷企業運營后,保證金應當按月進行調整,其數額應當保持在直銷企業上一個月直銷產品銷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2000萬元。保證金的利息屬于直銷企業。

第三十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決定,可以使用保證金:

(一)無正當理由,直銷企業不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不向直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二)直銷企業發生停業、合并、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無力向直銷員支付報酬或者無力向直銷員和消費者支付退貨款的;

(三)因直銷產品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依法應當進行賠償,直銷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賠償或者無力賠償的。

第三十一條保證金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使用后,直銷企業應當在1個月內將保證金的數額補足到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條直銷企業不得以保證金對外擔?;蛘哌`反本條例規定用于清償債務。

第三十三條直銷企業不再從事直銷活動的,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可以向銀行取回保證金。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監管工作。

保證金存繳、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發現有關企業有涉嫌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申請予以的許可,由作出許可決定的有關部門撤銷。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通過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設定的許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撤銷其相應的許可,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再符合直銷經營許可條件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直銷企業違反規定,超出直銷產品范圍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的,對直銷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直銷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

第四十四條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招募直銷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直銷企業進行直銷員業務培訓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對授課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是直銷培訓員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培訓員資格。

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直銷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收入,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直銷企業撤銷其直銷員資格,并對直銷企業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直銷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有違法經營行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直至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直銷企業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

公司條例規定范文第5篇

1、在工商局網站查詢企業或者個體戶營業執照注冊號步驟:

登陸“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鏈接:gsxt.saic.gov.cn/點擊“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對應省份,在搜索欄內輸入公司名稱或者注冊號,點擊“搜索”鍵,輸入驗證碼,再點擊“搜索”鍵,如能搜索到你要查詢的公司,就說明是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反之就沒有注冊。

2、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秱€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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