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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態環境局
關于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年采3.5萬噸耐火粘土、石墨礦擴建工程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三明市森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年采3.5萬噸耐火粘土、石墨礦擴建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和要求審批的函收悉。報告書編制單位根據專家意見進行了修改、補充、完善。現對《報告書》(報批本)批復如下:
一、2018年12月27日,三明市國土資源規劃所出具了《永安市水東南高鋁粘土礦有限公司水東南高鋁粘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方案》(明國土資開發審[2018]13號),根據《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閩環發〔2015〕
8號文),我局開展該項目的環評文件審查工作。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本報告書,并于4月14日至26日進行受理公示(10個工作日);于4月16日至22日進行擬審批公示(5個工作日);2次公示均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期間我局未收到關于本報告書的意見。
二、本項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鎮曹田村,為擴建項目。礦區由31個拐點坐標圈成,礦區面積1.727km2,開采規模為3萬噸/年耐火粘土、0.5萬噸/年石墨礦,開采標高為+690米~+325米,礦山服務年限15年;采用露天+地下聯合開采方式。
項目在全面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保護及污染防治措施后,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及下述要求進行擴建。
三、項目設計、建設及運營管理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以新帶老”的原則,對原有礦山存在的環境問題進行整改。
(二)落實《報告書》提出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占用的林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相關部門的許可范圍。項目應嚴格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在取得水利、林業、應急等相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建設。依照本項目礦山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方案及審查意見的要求,落實礦山生態治理與恢復專用資金和各項生態防治措施。
(三)落實《報告書》提出的施工期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及生態保護措施,減輕施工期對環境造成的影響。
(四)嚴格按照《報告書》提出的廢水及地下水防治措施,規范建設礦區排水系統、截排水溝、沉淀池、排污口,確保所有外排廢水達標排放;項目的建設不得對北區飲用水源造成影響。
(五)爆破、裝卸、運輸等生產過程應按《報告書》要求采取噴霧灑水等降塵、除塵措施,運輸車輛應加蓋篷布及保持車身清潔并采取較低速度行駛以減少對運輸沿線環境空氣的影響。
(六)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控制采礦和運輸噪聲對附近村莊居民生活造成影響。
(七)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固體廢物防治措施。項目生產的廢土石及沉淀池污泥應綜合利用。生活垃圾納入安砂鎮生活垃圾處理系統,定期由當地環衛部門外運進行處置或無害化處理。
(八)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建設應急事故池,并編制應急預案報備生態環境部門。
四、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廢水執行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1、4中一級標準。
(二)廢氣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表2標準。
(三)廠界噪聲執行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標準。周邊建設施工噪聲執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一般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訂單。有新標準實施后,應按新標準執行。
五、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并依法開展自行驗收及辦理排污許可證。
六、項目建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福建省委、省政府關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要求,落實各項措施,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宣傳工作,定期企業環境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保護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七、如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應當重新報批本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我局委托三明市永安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組織開展本項目 “三同時”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督管理。
三明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27日
“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切實提高環評審批服務效能,助推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的指導意見》(浙政辦發〔2017〕57號)和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落實“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切實加強環評管理的通知》(浙環發〔2017〕34號)精神,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在杭州富春灣新城等9個區域范圍內推行“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通過深化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在切實加強區域規劃環評宏觀管理的同時,制定區域統一的項目準入環境標準,編制區域環評改革負面清單,嚴格重污染項目環境準入,以“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模式實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解決當前存在的環評編制時間長、收費高等問題,切實提高環評審批管理效能,為實體經濟營造更好的發展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確保環境質量底線原則。根據區域規劃環評結論清單,制定統一的項目準入環境標準,明確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行業準入管控等相關內容,作為項目環境準入的判斷依據。加強環保執法與公眾監督、輿論監督、司法監督聯動,確保工業功能區整體環境質量逐步好轉。
(二)實現審批服務高效原則。在編制環節中,根據改革區域環境標準,簡化報告表或登記表環評編制的共性章節,提高企業投資積極性,加快項目落地進度,激發企業市場活力,高效服務企業發展。在審批環節中,改革區域內項目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實行簡化審批。其中,報告書簡化為報告表審批,報告表簡化為登記表備案,并實行“承諾+備案制”。
(三)實行分類審批監管原則。制定區域規劃環評范圍內工業企業環評改革負面清單,重污染、高環境風險的項目列入負面清單,負面清單內的項目環評不得簡化,在事中事后監管上列為重點管理,確保環境風險可控。
三、實施范圍和時間
(一)實施范圍
杭州富春灣新城:涉及春江街道、大源鎮、靈橋鎮三個行政主體,北至富春江,南至杭新景高速公路—春永線沿線,總面積45.6平方公里。
鹿山工業功能區:東至橫大線、南至依江路、西至G320滬瑞線、北至蔣大線,總面積約為3.019平方公里。
富陽主城區05單元(暨金橋工業園區):東至西環北路、南至23省道、西至新320國道、北至2號渠,總面積9.68平方公里。
上官鄉工業園區:東至睦村,西至四堡村,南至深里村,北至山腳。
黃公望金融小鎮:東至奧特萊斯以東規劃路、南至北支江南岸規劃道路、西至高爾夫路、北至黃公望森林公園山體線。
富谷小鎮:北至虎山,東至火燒嶺水庫,西南兩側以葛溪為界,規劃用地總面積為3.22平方公里。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登新區:包括原新登新區、永昌工業功能區、胥口生物醫藥基地。原新登新區、永昌工業功能區具體范圍是東至官山溪路,西至秉賢北路、松溪,南至五朝塢,北至紅燈崗南麓;胥口生物醫藥基地,具體范圍是東至胥口鎮區,南至葛溪,西至富春桃園風景區,北至袁家村。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銀湖新區:東臨之江國家旅游度假區,北靠余杭區未來科技城,西至高泰路,南到新橋新路。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場口新區:東至塘東山,西與桐廬縣交界,南至杭千高速公路,北至富春江。
(二)實施時間
本《實施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并逐步總結改革經驗,完善改革方案。2021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相關事項可參照本方案執行。
四、改革負面清單及項目準入環境標準
(一)改革負面清單
本審批改革不適用以下重污染、高環境風險的行業(負面清單):
1.環評審批權限在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及以上環保部門的項目;
2.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電磁類項目和核技術利用項目;
3.有化學合成反應的石化、化工、醫藥項目;
4.含電鍍、酸洗、磷化、發黑、鋁氧化、熱浸鋅、噴漆(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等工序的項目,以及排放鉛、汞、鉻、鎘、砷等五項第一類污染物的項目;
5.制革、造紙、鉛蓄電池、橡膠制品(含煉膠工藝)、金屬冶煉項目,含濕法印花、染色(印染)、服裝水洗工藝項目;
6.水泥、石灰、石膏、陶瓷、玻璃制造業、磚瓦燒制業;
7.電力、熱力供應,污水、危險廢物及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處理項目;
8.危險化學品生產及倉儲項目;
9.其它重污染高耗能高環境風險項目;
10.群眾反映較強烈的項目。
以上行業(即負面清單)內的項目不納入改革范疇,按法定程序進行環評審批,不屬于以上范圍的行業納入審批改革。
(二)項目準入環境標準
各改革區域內入駐項目必須符合本區域的環境標準,不符合環境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管控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詳見附件。待《杭州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實施后,相關準入標準以其相應規定實行。
五、改革內容
根據項目建設對環境影響的程度,實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辦環評手續
對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外的建設項目,除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較大的新興產業外,無需履行環評手續。
(二)網上在線備案
對按照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在線自行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辦理備案手續。對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項目,仍采用紙質備案方式。
(三)降低環評等級
屬區域環評改革負面清單外且符合準入環境標準的項目,原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可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原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可以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四)精簡環評內容
一是簡化評價內容。根據規劃環評的審查意見和結論清單的要求,項目環評可與規劃環評共享環境質量現狀、污染源調查等資料,簡化相應評價內容。
二是簡化總量管理。對不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平衡意見;對需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承諾在項目投產前取得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削減平衡意見。對未取得或落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平衡意見的項目,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三是取消前置要求。剝離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內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門負責的事項。對環評與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水土保持方案等實施并聯審批。不再要求將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作為環評文件附件,由建設單位承諾在項目投產前將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環保部門備案。對有危險廢物處置、廢水納管等要求的,由建設單位承諾在項目投產前落實相關協議;對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項目不得投入生產。
(五)承諾備案管理
對不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工業企業“零土地”技改項目和改革負面清單外且符合準入環境標準的項目(環評等級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除外),實行承諾備案管理,由建設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后,自行公開承諾書和環評文件等相關信息,在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備案。
(六)創新環保“三同時”管理
建立環評、環保“三同時”和排污許可銜接的管理機制,取消環保竣工驗收行政許可。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由建設單位對照環評及批復文件或承諾備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六、實施后辦件流程
(一)環評報告表審批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按現有建設項目報告表審批程序執行,具體登陸浙江政務網(zjzwfw.gov.cn)辦理。
(二)環評備案流程
適用“零土地”技改項目或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屬于“報告表”改革后簡化為“登記表”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建設前向環保部門備案。
(三)網絡登記表備案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歸屬于“登記表”類別的項目,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由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陸浙江政務網按規定實施網絡備案。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負責改革實施的日常工作。
(二)明確責任分工。進一步理清各部門、機構、企業的責任分工,做到權責清晰,科學管理。各區域所屬鄉鎮(街道)或產業平臺負責本區域內規劃環評的編制,制定適合區域發展特點的項目準入環境標準,并由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負責改革方案的落地實施,按照網格劃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設單位對環評報告及相關支撐材料的內容及真實性負責,按要求自行開展環保“三同時”工作。
(三)強化企業主體責任。企業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態破壞,嚴格按照核定的濃度及數量排污,全面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強化內部管理,積極配合環保部門監管人員接受現場檢查,全面如實公開企業信息,切實履行環境風險防范責任,依法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和舉證責任,穩妥處理廠群關系。
(四)加強環評中介機構考核。強化對環評機構、環境檢測機構的評定,對其經營規范性、服務質量和執業信用等情況進行考核,對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評文件、檢測結論失實的,按相關要求進行處罰。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五)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加強業務和政策理論的學習培訓,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政策理論水平,提高服務企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通過各種途徑多種方式擴大政策宣傳面,提高企業政策知曉度,提高政策落地實效。
附件:1.杭州富春灣新城環境標準
2.鹿山工業功能區環境標準
3.富陽主城區05單元(暨金橋工業園區)環境標準
4.富陽區上官鄉工業園區環境標準
5.黃公望金融小鎮區塊環境標準
6.富谷小鎮環境標準
7.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登新區環境標準
8.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銀湖新區環境標準
9.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場口新區環境標準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承諾書
11.項目環保備案信息公開說明
1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通知書
13.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事項不予辦理通知書
14.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行政許可申請表
15.“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樣本)
附件1
杭州富春灣新城環境標準
根據《杭州富春灣新城總體規劃(2017-2040)環境影響報告書》,杭州富春灣新城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管控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新城規劃范圍涉及5個環境功能區,分別是:富陽富春江飲用水源保護區(0183-I-5-1)、富陽東部水源涵養區(0183-II-1-3)、富陽富春江河道防護保障區(0183-II-1-4)、富陽江南新城人居環境保障區(0183-IV-0-9)和富陽江南新城環境優化準入區(0183-V-0-2)。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自然生態紅線區:禁止一切工業項目及其他違背飲用水源保護區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
生態功能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現有三類工業項目應限期搬遷關閉。2.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改建二類工業項目。3.嚴格限制礦山開發和水利水電開發項目。4.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污水實現達標排放。
人居環境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2.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只能在原址基礎上改建,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加重惡臭、噪聲等環境影響。3.嚴格按照城鎮規劃進行人口聚集區的建設,合理布局生產與生活空間,確保居住區的舒適、安全,原有生態系統得到應有的保護。
環境優化準入區:1.除經批準專門用于三類工業集聚的開發區(工業區)外,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本區造紙行業除外),鼓勵對三類工業項目進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類、三類工業項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3.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升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率和深度處理水平。4.合理規劃生活區與工業區,在居住區和工業園、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隔離帶,確保人居環境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5.針對區域環境問題,采取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6.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7.最大限度保留區內原有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好河湖濕地生境,禁止未經法定許可占用水域;除防洪、重要航道必須的護岸外,禁止非生態型河湖堤岸改造;建設項目不得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河湖水生態(環境)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
1.工業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二級標準;2.惡臭廢氣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新擴改建二級標準;3.涉及金屬涂裝的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等,顆粒物有組織排放濃度執行《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46-2018)中表1標準;4.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濃度執行《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 3301/T 0277—2018);5.臭氣濃度無組織排放執行《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 3301/T 0277—2018);6.區域內三家熱電公司燃煤鍋爐煙氣排放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2011)的超低排放標準;7.浙江富春江環保熱電股份有限公司1#煙囪執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14)中的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限值;8.合成樹脂行業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摘錄)(GB 31572-2015)》;9.區域范圍內餐飲業單位及企業食堂油煙廢氣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中的相應規模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1.規劃區企業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三級標準排入污水處理廠;氨氮、總磷執行《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應排放限值;總氮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692-2015)中A級標準;區域內近期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遠期江南污水處理廠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69-2018)表2標準;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中的二級標準。3.制漿造紙企業水污染物執行《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中表2標準;4.合成樹脂企業水污染物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中表1、表3標準。
噪聲排放執行:1.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2.區內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3.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的噪聲限值標準。
固體廢物:1.固體廢物鑒別執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2.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廠內暫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3.危險廢物廠內暫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處置執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
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以上標準若有更新,按最新標準執行。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根據杭州市區環境空氣功能區劃,評價區內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和緩沖帶常規因子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一級標準,環境空氣質量二類功能區常規因子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二級標準;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氫按照HJ2.2-2018附錄D中其他污染物空氣質量濃度參考限值執行;乙酸丁酯執行前蘇聯CH245-71標準;非甲烷總烴以《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取值規定作為質量標準參考值(2.0 mg/m3)。
規劃區范圍內富春江根據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要求不同,分別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Ⅱ和Ⅲ類水質標準;大源溪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Ⅲ類水質標準,小源溪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Ⅲ類水質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標準。
根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別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相應標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執行2類標準,工業區執行 3類標準,主干道等交通干線及內河航道兩側區域執行4a類標準。
規劃建設區域土壤執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篩選值標準;河道底質和農用地執行《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2
鹿山工業功能區環境標準
根據《富陽區鹿山街道現代都市工業區規劃(鹿山工業功能區區塊)環境影響報告書》,鹿山工業功能區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管控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涵蓋1個環境功能區劃,為富陽鹿山街道環境優化準入區(0183-V-0-5)。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環境優化準入區:1.凡屬國家和地方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一律不得準入。2.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除經批準專門用于三類工業集聚開發的開發區和工業區以外)。3.優化現有優勢產業,通過清潔生產實現節能減排降耗。4.優化布局,在居住區和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隔離帶,確保人居環境安全。5.禁止畜禽養殖。6.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7.建設項目不得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河湖水生態(環境)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1.無行業標準的工業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表2的二級排放標準;2.涉及涂裝工序的廢氣執行《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46-2018);3.惡臭廢氣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新擴改建二級標準;4.工業功能區范圍內餐飲業單位及企業食堂油煙廢氣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中的相應規模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1.規劃區企業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三級標準排入污水處理廠;氨氮、總磷執行《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相應排放限值;總氮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692-2015)中A級標準;區域內污水處理廠排放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973-2015)中的二級標準。
噪聲排放執行:1.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3類標準;2.區內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3.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中的噪聲限值標準。
固體廢物:1.固體廢物鑒別執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2.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廠內暫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3.危險廢物廠內暫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處置執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
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以上標準若有更新,按最新標準執行。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環境空氣常規因子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二級標準;苯、甲苯、二甲苯、氨、氯化氫、硫化氫按照HJ2.2-2018附錄D中其他污染物空氣質量濃度參考限值執行;乙酸乙酯執行前蘇聯《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CH245-71)中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作為參考值(0.1 mg/m3);非甲烷總烴以《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Cm取值規定作為質量標準參考值(2.0 mg/m3)。
規劃區范圍內富春江根據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要求不同,分別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Ⅱ和Ⅲ類水質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標準。
根據聲環境功能區劃,分別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相應標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執行2類標準,工業區執行 3類標準,主干道等交通干線兩側區域執行4a類標準。
規劃建設區域土壤執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篩選值標準;河道底質和農用地執行《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3
富陽主城區05單元(暨金橋工業園區)
環境標準
根據《富陽主城區05單元(暨金橋工業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園區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管控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金橋工業園區規劃范圍涵蓋3個環境功能區劃,分別為富陽農產品安全保障區(0183-Ⅲ-0-1)、富陽中心城區環境優化準入區(0183-Ⅴ-0-1)和富陽富春街道人居環境保障區(0183-Ⅳ-0-1)。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環境優化準入區:1.凡屬國家和地方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一律不得準入。2.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除經批準專門用于三類工業集聚開發的開發區和工業區以外)。3.優化現有優勢產業,通過清潔生產實現節能減排降耗。4.優化布局,在居住區和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隔離帶,確保人居環境安全。5.禁止畜禽養殖。6.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7.建設項目不得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河湖水生態(環境)功能。
人居環境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2.嚴格按照城鎮規劃進行人口聚集區的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區塊內商業、居住等功能區塊,嚴格控制噪聲、惡臭、油煙等污染排放較大的建設項目布局。3.控制餐飲娛樂等服務業廢氣和噪聲污染。
農產品安全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和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毒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業項目,現有的要逐步關閉搬遷,并進行相應的土壤修復,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新建、擴建其它二類工業項目;2.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礎上,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3.對區域內原有個別以三類工業為主的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或因重污染行業整治提升選址于此的基地類項目),可實施改造提升,但應嚴格控制環境風險,逐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長遠應做好關閉搬遷和土壤修復;4.嚴格執行實施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對畜禽糞便、廢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5.實施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農田環境的行為,確保耕地的保有量和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6.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加強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禁止秸稈露天焚燒;7.保護和加強農田林網建設;8.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管體系,加強農田土壤、灌溉水的監測及評價,對周邊或區域環境風險源進行評估,確保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1.工業廢氣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二級排放標準;2.熔煉煙氣排放執行《浙江省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見稿)》(DB33/ 2146—2018)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標準;3.涉及金屬涂裝的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等,顆粒物有組織排放濃度執行《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46-2018)中表1標準;4.揮發性有機物有組織排放濃度執行《重點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 3301/T 0277—2018);5.涉及軋鋼工序廢氣執行《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2012);6.涉及軋鋼加熱爐廢氣排放執行《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附件2<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指標限值>中關于軋鋼熱處理爐污染物排放限值;7.涉及塑料管道生產廢氣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8.燃氣鍋爐廢氣排放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301/T 0250-2018);9.園區范圍內餐飲業單位及企業食堂油煙廢氣排放執行《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1.規劃區企業廢水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排入污水處理廠,氨氮、總磷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間接排放限值;2.特定行業中的鋼鐵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2012)。
噪聲排放執行:1.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廠界外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2.社會生活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邊界外2類、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3.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
固體廢物:1.固體廢物鑒別執行《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2.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廠內暫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3.危險廢物廠內暫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處置執行《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
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以上標準若有更新,按最新標準執行。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根據杭州市區環境空氣功能區劃,評價區內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和緩沖帶常規因子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一級標準,環境空氣質量二類功能區常規因子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的二級標準;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氯化氫、氯、丙烯腈、苯乙烯按照HJ2.2-2018附錄D中其他污染物空氣質量濃度參考限值執行;乙苯按照滿足《前蘇聯居民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CH245-71)標準執行;非甲烷總烴以《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Cm取值規定作為質量標準參考值(2.0mg/m3)。
規劃區范圍內根據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要求不同,地表水環境質量分別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Ⅱ類和Ⅲ類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IV類標準。
聲環境質量結合規劃方案要求,分別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中的相應標準,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執行1類標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執行2類標準,工業區執行3類標準,主干道等交通干線兩側區域執行4a類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結合規劃方案要求,規劃建設區域土壤執行《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篩選值標準;河道底質和農用地執行《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4
富陽區上官鄉工業園區環境標準
根據《富陽區上官鄉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工業園區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管控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富陽區上官鄉工業園區涵蓋2個環境功能區劃,分別為富陽農產品安全保障區(0183-III-0-1)和富陽東部水源涵養區(0183-Ⅱ-1-3)。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農產品安全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和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毒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業項目,現有的要逐步關閉搬遷,并進行相應的土壤修復。2.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新建、擴建其它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礎上,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3.對區域內原有個別以三類工業為主的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或因重污染行業整治提升選址于此的基地類項目),可實施改造提升,但應嚴格控制環境風險,逐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長遠應做好關閉搬遷和土壤修復。4.實施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農田環境的行為,確保耕地的保有量和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5.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生物防治病蟲害等農業生產技術,實施農藥、化肥減施工程,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加強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禁止秸稈露天焚燒。6.保護和加強農田林網建設。7.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監管體系,加強農田土壤、灌溉水的監測及評價,對周邊或區域環境風險源進行評估,確保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
生態功能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改建二類工業項目。2.嚴格限制礦山開發和水利水電開發項目。3.強化生態保護,控制無序的農業開發和旅游開發項目,合理開發、充分利用農業旅游資源,發展休閑觀光農業。4.禁止任何形式的毀林、開荒等破壞植被的行為,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提升區域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5.禁止在主要河流兩岸、干線公路兩側進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動。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級標準;《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46-2018);《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1993);《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2-2015);《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等相關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一級標準,《酸洗廢水排放總鐵濃度限值》(DB33/ 844-2011)等相關標準。
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標準限值;《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標準限值;《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等相關標準。
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鑒別執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等相關標準。
以上標準若有更新需執行更新后標準;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環境空氣常規因子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二級標準;甲苯、二甲苯、硫化氫、氯化氫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18的附錄D表D.1其他污染物空氣質量濃度參考限值;乙酸乙酯執行《前蘇聯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CH245-71)居住區空氣環境中極限允許濃度值;非甲烷總烴參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濃度限值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Ⅲ類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Ⅲ類標準。
聲環境質量結合規劃方案要求,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交通干線(彭樟線)兩側區域執行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二級標準(GB15618-1995),標準更新后執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項目的篩選值和管制值。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5
黃公望金融小鎮區塊環境標準
根據《黃公望金融小鎮區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金融小鎮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管控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黃公望金融小鎮區塊涵蓋3個環境功能區劃,分別為富陽中心城區環境優化準入區(0183-V-0-1)、富陽東洲街道人居環境保障區(0183-IV-0-3)和富陽中部水源涵養區(0183-Ⅱ-1-2)。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環境優化準入區:1.凡屬國家和地方限制類、淘汰類項目,一律不得準入。2.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除經批準專門用于三類工業集聚開發的開發區和工業區以外)。3.優化現有優勢產業,通過清潔生產實現節能減排降耗。4.優化布局,在居住區和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隔離帶,確保人居環境安全。5.加強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與修復。6.建設項目不得影響河道自然形態和河湖水生態(環境)功能。
人居環境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2.嚴格按照城鎮規劃進行人口聚集區的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區塊內商業、居住等功能區塊,嚴格控制噪聲、惡臭、油煙等污染排放較大的建設項目布局。3.控制餐飲娛樂等服務業廢氣和噪聲污染。
生態功能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2.加強道路兩側綠化帶和景觀建設,建議兩側建設30m寬生態綠廊,除城市基礎設施如市政管網、泵站和公園等之外,應禁止其它建筑占用。3.禁止任何形式的毀林、開荒等破壞植被的行為,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提升區域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級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等相關標準。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等相關標準。
噪聲排放執行:社會生活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標準限值;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等相關標準。
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鑒別執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等相關標準。
以上標準若有更新需執行更新后標準;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環境空氣常規因子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一、二級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Ⅱ類、Ⅲ類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Ⅲ類標準。
聲環境質量結合規劃方案要求,商業、居住區域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交通干線兩側區域執行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及《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中基本項目的篩選值和管制值。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6
富谷小鎮環境標準
根據《富谷小鎮行動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改革區域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富谷小鎮涵蓋3個環境功能區劃,分別為富陽西部水源涵養區(0183-Ⅱ-1-1),富陽農產品安全保障區(0183-Ⅲ-0-1),富陽新登鎮環境重點準入區(0183-Ⅵ-0-1)。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環境重點準入區:1.嚴格按照區域環境承載能力,控制區域排污總量和三類工業項目數量。高度重視土地集約使用,節能減排降耗,在開發過程中確保環境功能區質量不下降,確保人群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2.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園區發展(總體)規劃及(或)當地主導(特色)產業的其他三類工業建設項目。3.新建二類、三類工業項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4.合理規劃居住區與工業功能區,限定三類工業空間布局范圍,在居住區和工業區、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防護綠地、生態綠地等隔離帶,確保人居環境安全。
生態功能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2.嚴格限制礦山開發和水利水電開發項目。3.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污水實現達標排放。4.強化生態保護,控制無序的農業開發和旅游開發項目,合理開發、充分利用農業旅游資源,發展休閑觀光農業。5.禁止任何形式的毀林、開荒等破壞植被的行為,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提升區域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兩岸、干線公路兩側進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動。
農產品安全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和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毒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業項目,現有的要逐步關閉搬遷,并進行相應的土壤修復。2.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新建、擴建其它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礎上,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3.對區域內原有個別以三類工業為主的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或因重污染行業整治提升選址于此的基地類項目),可實施改造提升,但應嚴格控制環境風險,逐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長遠應做好關閉搬遷和土壤修復。4.嚴格執行實施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對畜禽糞便、廢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5.實施最嚴格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禁止任何侵占耕地、污染農田環境的行為,確保耕地的保有量和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級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氨氮、總磷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間接排放限值;《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
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廠界外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社會生活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邊界外2類、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
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鑒別執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
以上標準若有更新需執行更新后標準;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環境空氣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附錄D、《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等相應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Ⅱ類、Ⅲ類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Ⅲ類標準。
聲環境質量結合規劃方案要求,以工業生產為主的區域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商業、居住區域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交通干線兩側區域執行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項目的篩選值和管制值。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7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登新區環境標準
根據《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登新區產業發展規劃(2017-2020年)環境影響報告》,改革區域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登新區涵蓋5個環境功能區劃,分別為富陽新登鎮人居環境保障區(0183-IV-0-5)、富陽西部水源涵養區(0183-Ⅱ-1-1)、富陽新登鎮環境重點準入區(0183-Ⅵ-0-1)、富陽永昌鎮環境優化準入區(0183-Ⅴ-0-4)、富陽農產品安全保障區(0183-Ⅲ-0-1)。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環境重點準入區:1.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園區發展(總體)規劃及(或)當地主導(特色)產業的其他三類工業建設項目。2.新建二類、三類工業項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3.合理規劃居住區與工業功能區,限定三類工業空間布局范圍,在居住區和工業區、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防護綠地、生態綠地等隔離帶,確保人居環境安全。
環境優化準入區:1.除經批準專門用于三類工業集聚的開發區(工業區)外,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鼓勵對三類工業項目進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類、三類工業項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
人居環境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2.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
生態功能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2.嚴格限制礦山開發和水利水電開發項目。3.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污水實現達標排放。4.強化生態保護,控制無序的農業開發和旅游開發項目,合理開發、充分利用農業旅游資源,發展休閑觀光農業。5.禁止任何形式的毀林、開荒等破壞植被的行為,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提升區域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兩岸、干線公路兩側進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動。
農產品安全保障區:1.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和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毒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業項目,現有的要逐步關閉搬遷,并進行相應的土壤修復。2.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新建、擴建其它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礎上,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3.對區域內原有個別以三類工業為主的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或因重污染行業整治提升選址于此的基地類項目),可實施改造提升,但應嚴格控制環境風險,逐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長遠應做好關閉搬遷和土壤修復。4.嚴格執行實施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規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對畜禽糞便、廢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實現污水達標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級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表3燃氣鍋爐特別排放限值;《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氨氮、總磷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間接排放限值。
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廠界外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社會生活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邊界外2類、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
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鑒別執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
以上標準若有更新需執行更新后標準;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環境空氣常規因子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中二級標準;甲苯、二甲苯和氯化氫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附錄D相應標準;非甲烷總烴參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中濃度限值要求。
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Ⅱ類、Ⅲ類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Ⅲ類標準。
聲環境質量結合規劃方案要求,以工業生產為主的區域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商業、居住區域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交通干線兩側區域執行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項目的篩選值和管制值。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8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銀湖新區環境標準
根據《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銀湖新區產業發展規劃(2017-2020年)環境影響報告》,改革區域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銀湖新區涵蓋4個環境功能區劃,分別為富陽中部水源涵養區(0183-Ⅱ-1-2)、富陽農產品安全保障區(0183-Ⅲ-0-1)、富陽銀湖街道人居環境保障區(0183-Ⅳ-0-2)、富陽中心城區環境優化準區(0183-Ⅴ-0-1)。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環境優化準入區:1.除經批準專門用于三類工業集聚的開發區(工業區)外,禁止新建、擴建三類工業項目,鼓勵對三類工業項目進行淘汰和提升改造;2.新建二類、三類工業項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3.優化現有優勢產業,通過清潔生產實現節能減排降耗;4.加強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提升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處理率和深度處理水平;5.合理規劃生活區與工業區,在居住區和工業園、工業企業之間設置隔離帶,確保人居環境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
人居環境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2.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只能在原址基礎上改建,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加重惡臭、噪聲等環境影響。
生態功能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和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毒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業項目,現有的要逐步關閉搬遷,并進行相應的土壤修復;2.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新建、擴建其它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礎上,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3.嚴格限制礦山開發和水利水電開發項目;4.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污水實現達標排放。
農產品安全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和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毒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業項目,現有的要逐步關閉搬遷,并進行相應的土壤修復;2.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新建、擴建其它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礎上,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3.嚴格限制礦山開發和水利水電開發項目;4.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污水實現達標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級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氨氮、總磷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間接排放限值;《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
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廠界外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社會生活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邊界外2類、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
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鑒別執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
以上標準若有更新需執行更新后標準;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環境空氣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附錄D、《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等相應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Ⅱ類、Ⅲ類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Ⅲ類標準。
聲環境質量結合規劃方案要求,以工業生產為主的區域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商業、居住區域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交通干線兩側區域執行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項目的篩選值和管制值。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9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場口新區環境標準
根據《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場口新區產業發展規劃(2017-2020年)環境影響報告》,改革區域入駐項目必須符合統一的環境標準,不符合以下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入駐。環境標準包括空間準入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行業準入標準。
一、空間準入標準
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場口新區涵蓋4個環境功能區劃,分別為富陽東部水源涵養區(0183-Ⅱ-1-3)、富陽農產品安全保障區(0183-Ⅲ-0-1)、富陽場口鎮人居環境保障區(0183-Ⅳ-0-6)、富陽場口鎮環境重點準入區(0183-Ⅵ-0-2)。各生態功能區內進駐項目必須滿足空間準入要求如下:
環境重點準入區:1.嚴格按照區域環境承載能力,控制區域排污總量和三類工業項目數量。高度重視土地集約使用,節能減排降耗,在開發過程中確保環境功能區質量不下降,確保人群健康安全的生活環境。2.禁止新建、擴建不符合園區發展(總體)規劃及(或)當地主導(特色)產業的其他三類工業建設項目。3.新建二類、三類工業項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達到同行業國內先進水平。
人居環境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2.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
生態功能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改建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二類工業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2.嚴格限制礦山開發和水利水電開發項目。3.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污水實現達標排放。4.強化生態保護,控制無序的農業開發和旅游開發項目,合理開發、充分利用農業旅游資源,發展休閑觀光農業。5.禁止任何形式的毀林、開荒等破壞植被的行為,加強生態公益林保護與建設,提升區域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6.禁止在主要河流兩岸、干線公路兩側進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動。
農產品安全保障區:1.禁止新建、擴建、改建三類工業項目和涉及重金屬、持久性有毒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其它工業項目,現有的要逐步關閉搬遷,并進行相應的土壤修復;2.禁止在工業功能區(工業集聚點)外新建、擴建其它二類工業項目;現有二類工業項目改建,只能在原址基礎上,并須符合污染物總量替代要求,且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3.嚴格限制礦山開發和水利水電開發項目;4.嚴格執行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規定,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規模,畜禽糞便進行綜合利用,污水實現達標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級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
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氨氮、總磷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的間接排放限值。
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廠界外3類、4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社會生活噪聲執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邊界外2類、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限值。
固體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修改單;危險廢物鑒別執行《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5085-2007)。
以上標準若有更新需執行更新后標準;入駐項目有國家或地方行業排放標準的,須優先執行相應的行業標準。
三、環境質量管控標準
環境空氣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附錄D、《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詳解》等相應標準。
地表水環境質量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Ⅱ類、Ⅲ類標準。
地下水環境質量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Ⅲ類標準。
聲環境質量結合規劃方案要求,以工業生產為主的區域執行3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商業、居住區域執行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交通干線兩側區域執行4a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土壤環境質量執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基本項目的篩選值和管制值。
四、行業準入標準
本區域入駐行業,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制定的各行業環境準入指導意見。
附件10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承諾書
編號:
項目名稱:
承諾方(甲方):
行政主管部門(乙方):
一、項目主要內容
(一)項目單位
(二)法定代表人
(三)擬建地址
(四)項目主要建設內容
(五)總投資及環保投資
二、承諾內容
(一)甲方事項
1.甲方承諾本項目屬于《××××改革實施方案》中明確的以下第××××項承諾備案事項:
(1)不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零土地”技改項目;
(2)環評審批負面清單外符合項目準入環境標準的環評等級降為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
2.甲方承諾項目建設和運行符合以下條件和標準:
(1)項目選址符合環境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評明確的生態空間清單及環境準入條件清單管控要求。
(2)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3)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排放污染物符合區域規劃環評明確的污染物排放總量管控限值清單要求,造成的環境影響符合大氣、水、聲等環境質量標準。
(4)項目建設符合相關行業環境準入要求和環境準入指導意見等。
(5)在項目投產前取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削減平衡意見,未取得或落實總量削減平衡意見不投入生產。(不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無需填寫)
(6)在項目投產前將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
(7)在項目投產前落實危廢處置、廢水納管等協議,未落實協議不投入生產。(無危廢處置、廢水納管要求的無需填寫)
(8)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前公開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全本及簽訂的承諾書。
(9)建設項目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10)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對照環評及批復文件或承諾備案的要求,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在實際發生排污行為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投入生產。(依法無需申領排污許可證無需填寫)
(12)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相關執行標準出臺或修改,按新標準執行。
(13)嚴格按照承諾要求進行建設和運行。若違反上述承諾內容,自覺承擔違約責任。
(二)乙方承諾內容事項
乙方在收到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后,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備案書面意見。
三、法律責任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若發生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承諾書對承諾人具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承諾方(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聯系電話:
行政主管部門(乙方):(蓋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項目環保備案信息公開說明
本單位已于××年××月××日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文本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承諾書》(編號為:××)在××網站(鏈接地址:××)(或以其它形式)進行了內容公開。
特此說明。
單位(蓋章):
××年××月××日
附件12
××××××(項目名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備案通知書
編號:
××××××企業:
你單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備案申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登記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承諾書、信息公開情況說明等材料收悉,經形式審查,同意備案。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請你單位對照環評及批復文件或承諾備案的要求,按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項目實際排污前,請你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不得投入生產。
行政主管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項目名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事項不予辦理通知書
編號:
××××××企業:
你單位申請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收悉。經審核,該項目不符合有關要求(說明如下),不予備案。
特此通知。
附注:
1.××××××××××××××××××
2.××××××××××××××××××
3.××××××××××××××××××
行政主管部門(蓋章)
年月日
附件14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行政許可申請表
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富陽分局:
茲有項目,申請事項。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許可;
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審批;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備案;
4.排污許可證核發;
5.建筑施工夜間作業許可證核發;
6.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7.國家、省、地(市)環保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核;
現特請貴局受理許可申請,望能批準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代表(人):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若由人申請辦理,必須附《委托書》及人身份證復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委托書
申請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
委托事項及權限:
全權辦理項目的事項辦理相關工作。
指定或委托的有效期限:委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人信息
簽字: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指定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粘貼處)
申請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5
“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登記表
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
編制單位:
編制日期 年 月
項目名稱
建設單位
法定代表人
聯系人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傳真
/
郵政編碼
建設地點
立項審批部門
批準文號
建設性質
行業類別及代碼
占地面積
營業建筑面積
總投資(萬元)
其中:環保投資(萬元)
投資比例
預期投產日期
/
預計年工作日
/
一、項目由來
簡要描述
二、建設內容及規模
1、建設內容
2、總平面布置
三、周圍環境簡況(附圖說明)
1、項目選址及主要四至關系
2、項目敏感保護目標
項目周邊主要敏感點見表5-1和圖5-3。
表5-1 項目周邊主要環境敏感點
序號
名稱
方位
與項目最近距離
備注
1
2
3、建設項目周圍環境質量現狀
四、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
五、建設項目工程簡要分析
六、環境影響分析及擬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
抄送: 區委各部門,區紀委,區人武部,區各群眾團體。
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法院,區檢察院。
一、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養殖場(戶)無統一規劃,選址不合理。農村現有畜禽養殖場(戶)基本是在農戶自己或養殖公司的指導下建設而成的,大部分是依河兩岸的溪流河溝而建,在空間布局上呈現隨意性擴張、布局散亂,甚至與居民區穿插布局,就近養殖,就近居住的現象。污染處理設施未建設或不完善即投入養殖,產生的廢水、廢渣直接通過溪流河溝匯入流域中,不僅對周圍居民的生產、生活環境產生較大影響,而且也直接影響城市集中飲用水源的環境安全。
2.污染措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目前農村畜禽養殖場(戶)基本屬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無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和規章,在消毒、糞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對水環境造成一定污染。
3.農牧脫節,糞便綜合利用率低。由于受土地資源的制約,絕大多數畜禽養殖場(戶)沒有相應的配套耕地,即使有耕地消納畜禽糞便的,也因面積不足,而無法全部進行消納處理,造成較嚴重的農牧脫節現象。多數養殖場(戶)為降低成本,將養殖場地選擇在交通便利,離村莊、公路較近的地方,進一步加劇了農牧脫節,糞便資源未有效綜合利用。
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對策
畜禽養殖業帶來的環境污染問題應當引起各級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應緊密配合,齊抓共管,切實將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納入環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抓出成效。
1.加強畜禽養殖戶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畜禽污染的嚴重性,提高畜禽養殖場(戶)從業人員的環境意識和管理水平,要引導畜禽養殖場(戶)走農牧結合的道路,對畜禽糞便進行綜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現象的發生。要本著“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使廣大畜禽養殖戶明白自己肩負著治理環境、消除污染的責任,從而有利于環境污染的減輕和消除;也促使從事畜禽養殖戶及早注意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現象的發生。
2.加強環評,嚴格準入。要控制畜禽養殖業污染,必須對畜禽養殖業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必須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其布局、污染途徑、影響范圍進行科學的評價,環保部門必須對環評嚴格審批把關,提出針對性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總量控制指標,從源頭控制新增污染源。 加強項目審批的監管力度,規范管理,從源頭上規范養殖業的發展,控制畜禽養殖的環境污染。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合理規劃布局,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環保審批手續。手續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1)規模化養殖場(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100頭以上的牛、3萬羽以上的畜禽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需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提報相關部門和單位(鎮(街)、農業、畜牧、國土等)簽署初審意見后,報區環保部門審批。
(2)小型規模的養殖場(大棚)(指養殖規模在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下的豬、100頭以下的牛、3萬羽以下的畜禽養殖場及其他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 填報項目審批申報表,經相關部門或企業及所在村委會初審后,報區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現場勘驗、審核后審批。
(3)建設規模化養殖場或小型規模的養殖場(大棚),項目主體工程與污染處理設施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污染處理設施必須經環保、畜牧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在對畜禽養殖業進行規劃時,必須避開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教區、城鎮居民區。必須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發展規劃,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養殖場應設在環境敏感區域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處,并遠離主要河流上下游干支流,遠離村莊集中飲用水源地,遠離村民居住區。對禁養區內已建的畜禽養殖場必須限期搬遷或關閉。
4.按照養殖規模,建設標準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環保、畜牧部門與有關企業共同論證。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已建的畜禽養殖場,按養殖規模建設污染物處理設施,即建設一處帶有頂棚的糞便堆積發酵場,一處污水沉淀池,周圍帶有圍墻,頂部帶有鋼架和水泥瓦結構的頂棚,防止雨雪水進入導致糞便溢出橫流。規模在8000只以上的可適當增加容量。無論是新建或已建的養殖場,對能按要求進行配套建設帶有頂棚式的糞便堆積發酵場和污水沉淀池的,經區環保、畜牧和有關龍頭企業及禽業合作社驗收合格后,由企業和禽業專業合作社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對糞便堆積發酵場和污水沉淀池的改造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
5.環保、畜牧、農業、工商、國土等部門。在農村畜禽養殖業規劃階段,農業、國土等部門必須考慮規劃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考慮養殖業規劃是否符合當地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環保部門必須依法對環評進行審批,畜牧、工商等部門要根據環保部門的前置審批核發有關證件。在畜禽養殖業項目實施過程中,環保部門還要加強“三同時”管理,對養殖場排污狀況定期監測,對造成嚴重污染的,要限期停產治理。對向水體特別是飲用水源地排放廢渣、廢水的,要依法嚴懲。
(一)為防治畜禽養殖業的環境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業防治環境污染,可作為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工程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等的依據,指導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的開發、推廣和應用。
(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遵循發展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生態農業與資源化綜合利用的總體發展戰略,促進畜禽養殖業向集約化、規模化發展,重視畜禽養殖的溫室氣體減排,逐步提高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整治。
(四)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經濟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相結合,有效利用和全面處理相結合”的技術方針,實行“源頭削減、清潔生產、資源化綜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術路線。
(五)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遵循以下技術原則:
1.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貫徹執行當地人民政府頒布的畜禽養殖區劃,嚴格遵守“禁養區”和“限養區”的規定,已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應限期搬遷;結合當地城鄉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畜牧業發展規劃,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優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及其污染防治設施的布局,避開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
2.發展清潔養殖,重視圈舍結構、糞污清理、飼料配比等環節的環境保護要求;注重在養殖過程中降低資源耗損和污染負荷,實現源頭減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和“近零排放”。
3.鼓勵畜禽養殖規模化和糞污利用大型化和專業化,發展適合不同養殖規模和養殖形式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模式和資源化綜合利用模式,污染防治措施應優先考慮資源化綜合利用。
4.種、養結合,發展生態農業,充分考慮農田土壤消納能力和區域環境容量要求,確保畜禽養殖廢棄物有效還田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5.嚴格環境監管,強化畜禽養殖項目建設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環保驗收、日常執法監督和例行監測等環境管理環節,完善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體系;強化農田土壤的環境安全,防止以“農田利用”為名變相排放污染物。
二、清潔養殖與廢棄物收集
(一)畜禽養殖應嚴格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切實控制飼料組分中重金屬、抗生素、生長激素等物質的添加量,保障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的環境安全。
(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的糞污應實行固液分離,糞便應與廢水分開處理和處置;應逐步推行干清糞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水的產生和排放,降低廢水的污染負荷。
(三)畜禽養殖宜推廣可吸附糞污、利于干式清理和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收集技術,因地制宜地利用農業廢棄物(如麥殼、稻殼、谷糠、秸稈、鋸末、灰土等)作為圈、舍墊料,或采用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的生物發酵床墊料。
(四)不適合敷設墊料的畜禽養殖圈、舍,宜采用漏縫地板和糞、尿分離排放的圈舍結構,以利于畜禽糞污的固液分離與干式清除。尚無法實現干清糞的畜禽養殖圈、舍,宜采用旋轉篩網對糞污進行預處理。
(五)畜禽糞便、墊料等畜禽養殖廢棄物應定期清運,外運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貯存、運輸器具應采取可靠的密閉、防泄漏等衛生、環保措施;臨時儲存畜禽養殖廢棄物,應設置專用堆場,周邊應設置圍擋,具有可靠的防滲、防漏、防沖刷、防流失等功能。
三、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綜合利用
(一)應根據養殖種類、養殖規模、糞污收集方式、當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條件以及廢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確定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綜合利用模式,并擇優選用低成本的處理處置技術。
(二)鼓勵發展專業化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模式,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社會化集中處理與規模化利用。鼓勵畜禽養殖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和肥料化利用。
(三)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處置工廠宜采用“厭氧發酵-(發酵后固體物)好氧堆肥工藝”和“高溫好氧堆肥工藝”回收沼氣能源或生產高肥效、高附加值復合有機肥。
(四)厭氧發酵產生的沼氣應進行收集,并根據利用途徑進行脫水、脫硫、脫碳等凈化處理。沼氣宜作為燃料直接利用,達到一定規模的可發展瓶裝燃氣,有條件的應采取發電方式間接利用,并優先滿足養殖場內及場區周邊區域的用電需要,沼氣產生量達到足夠規模的,應優先采取熱電聯供方式進行沼氣發電并并入電網。
(五)厭氧發酵產生的底物宜采取壓榨、過濾等方式進行固液分離,沼渣和沼液應進一步加工成復合有機肥進行利用。或按照種養結合要求,充分利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周邊的農田、山林、草場和果園,就地消納沼液、沼渣。
(六)中小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宜采用相對集中的方式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宜采用“高溫好氧堆肥工藝”或“生物發酵工藝”生產有機肥,或采用“厭氧發酵工藝”生產沼氣,并做到產用平衡。
(七)畜禽尸體應按照有關衛生防疫規定單獨進行妥善處置。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污染物,應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畜禽養殖廢水處理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建立完備的排水設施并保持暢通,其廢水收集輸送系統不得采取明溝布設;排水系統應實行雨污分流制。
(二)布局集中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和畜禽散養密集區宜采取廢水集中處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宜單獨進行就地處理。鼓勵廢水回用于場區園林綠化和周邊農田灌溉。
(三)應根據畜禽養殖場的清糞方式、廢水水質、排放去向、外排水應達到的環境要求等因素,選擇適宜的畜禽養殖廢水處理工藝;處理后的水質應符合相應的環境標準,回用于農田灌溉的水質應達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四)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產生的廢水應進行固液分離預處理,采用脫氮除磷效率高的“厭氧+兼氧”生物處理工藝進行達標處理,并應進行殺菌消毒處理。
五、畜禽養殖空氣污染防治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加強惡臭氣體凈化處理并覆蓋所有惡臭發生源,排放的氣體應符合國家或地方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專業化集中式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廠產生的惡臭氣體,宜采用生物吸附和生物過濾等除臭技術進行集中處理。
(三)大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針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與利用過程的關鍵環節,采取場所密閉、噴灑除臭劑等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擴散,降低惡臭氣體對場區空氣質量和周邊居民生活的影響。
(四)中小型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宜通過科學選址、合理布局、加強圈舍通風、建設綠化隔離帶、及時清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等手段,減少惡臭氣體的污染。
六、畜禽養殖二次污染防治
(一)應高度重視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利用過程中潛在的二次污染防治,滿足當地面源污染控制的環境保護要求。
(二)通過測試農田土壤肥效,根據農田土壤、作物生長所需的養分量和環境容量,科學確定畜禽養殖廢棄物的還田利用量,有效利用沼液、沼渣和有機肥,合理施肥,預防面源污染。
(三)加強畜禽養殖廢水中含有的重金屬、抗生素和生長激素等環境污染物的處理,嚴格達標排放。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宜采用有效技術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畜禽養殖廢棄物作為有機肥進行農田利用時,其重金屬含量應符合相關標準;養殖場墊料應妥善處置。
七、鼓勵開發應用的新技術
(一)國家鼓勵開發、應用以下畜禽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綜合利用技術與裝備:1.高品質、高肥效復合有機肥制造技術和成套裝備。2.畜禽養殖廢棄物的預處理新技術。3.快速厭氧發酵工藝和高效生物菌種。4.沼氣凈化、提純和壓縮等燃料化利用技術與設備。
(二)國家鼓勵開發、應用以下畜禽養殖廢水處理技術與裝備:1.高效、低成本的畜禽養殖廢水脫氮除磷處理技術。2.畜禽養殖廢水回用處理技術與成套裝備。
(三)國家鼓勵開發、應用以下清潔養殖技術與裝備:1.適合干式清糞操作的廢棄物清理機械和新型圈舍。2.符合生物安全的畜禽養殖技術及微生物菌劑。
八、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監督管理
(一)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設置規范化排污口,并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有關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營應符合相關工程技術規范的規定。
(一)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立法現狀
浙江省循環經濟地方性立法始于2003年,為了實施國家新頒布的《清潔生產促進法》,浙江省分別出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意見》《浙江省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等法律文件。2004年《浙江省農業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條例》頒布,2005年,省人民政府了《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綱要》,作為浙江循環經濟發展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2006年出臺了《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07年,浙江被列為國家循環經濟試點省,為了保障和推動循環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浙江省一方面全面貫徹實施《循環經濟促進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另一方面,針對浙江具體情況,制定和出臺了一系列循環經濟領域專門性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2007)、《浙江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09)、《浙江省農業廢棄物處理與利用促進辦法》(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循環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10)、《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條例》(2011)、《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2011)、《浙江省循環經濟“991”行動計劃(2011-2015年)》(2011)、《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2012)、《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4)、《浙江省節能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4)等。同時,《浙江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浙江省廢舊輪胎回收利用條例》《浙江省包裝物回收利用條例》《浙江省農業廢棄物利用促進辦法》《浙江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等也在積極研究起草中。統觀上述立法情況,可以將浙江省循環經濟立法劃分為三大階段。第一階段是起步階段,主要在國家出臺的環保法律、法規基礎上,根據本省實際,出臺細化性的操作辦法;第二階段是鞏固提高階段,主要根據國家循環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出臺符合浙江具體情況的循環經濟專門性立法,本階段的立法具有一定的自主創新性,但是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財政資金的使用方面;第三階段是發展成熟階段,浙江省循環經濟立法開始注重綜合性、全面性、體系性,有計劃、分步驟開展循環經濟統領性和分領域專項立法,這標志著浙江省循環經濟立法開始從量變走向質變,從零散走向系統,從探索走向成熟。
(二)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執法現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實施。[2]浙江省循環經濟執法是為了實現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目標,其法律淵源既包括浙江省循環經濟地方立法,也包括國家循環經濟立法。浙江省循環經濟執法主要以政府引導和激勵為主。[3]一是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和資源綜合利用。圍繞環太湖、錢塘江等重點流域和高消耗、高污染等重點行業,分批組織企業開展自愿性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成效顯著。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有6808家企業完成了清潔生產審核,其中,自愿性審核企業4620家,強制性審核企業2188家。通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積極落實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減免政策,積極推進粉煤灰、煤矸石、冶金廢渣、尾礦、餐廚等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綜合利用,目前浙江省工業固體廢物利用率已達到93.2%,處于全國先進水平。二是積極實施全省園區循環化改造。2013年,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園區循環化改造推進工作方案》。2014年,浙江省正式啟動全省園區循環化改造工作并取得顯著成果,紹興濱海工業園區、寧波石化經濟技術開發區成功入選國家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試點園區。三是重點推進循環經濟“991”行動計劃。所謂“991”行動計劃,是指發展循環經濟九大領域、打造九大載體、實施十大工程。據統計,2008-2014年,浙江省共實施“991”行動計劃重點項目1420個,總投資4670.7億元,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循環經濟項目。四是大力加強國家級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建設。截至2014年底,浙江省擁有46個國家級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單位以及14個省級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城市和園區,建立了完善“點、線、面”結合的循環經濟示范試點體系,凝練了一批獨具浙江特色的典型循環經濟模式。浙江省循環經濟執法取得了顯著效果。2014年,浙江單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6.1%,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節能降耗目標,能效水平位居全國第三;工業固體廢物利用率已達到93.2%,資源綜合利用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三)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司法現狀
司法是國家司法機關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法律活動,是法制目標實現的最后屏障。[4]目前,浙江省乃至全國都還沒有就循環經濟設置專門的法庭和組織專門的審理活動,而是包容在環保司法之中。一是建立專門的環保法庭。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這標志著環境保護的司法保障邁入新階段。早在2011年,浙江麗水蓮都區就成立了環境保護案件審判中心,對環保案件進行專門審理。2014年,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環境資源合議庭,成為浙江省首家中級法院環境保護專門審判機構。浙江其他地區環境法庭的成立也在研究籌劃中。專門設立環保法庭是為應對環境形勢惡化而在司法模式上的變革,它打破了傳統上將行政、民事和刑事三大審判各自分立的模式,創設了“三審合一”的新模式,從而實現環保糾紛的專門化審理。[5]二是探索環境公益訴訟。2010年8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和省環保廳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建立檢察機關與環保廳的長效協作機制,對涉及環保的案件支持、督促。2011年,浙江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案在嘉興平湖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二、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制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浙江省循環經濟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是還存在立法空白。循環經濟立法是個系統性工程。就浙江省地方循環經濟立法來說,第一層次是國家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實施辦法,這是浙江循環經濟發展的統領性法律文件;第二層次是國家清潔生產促進法、固體廢棄物防治立法和再生資源回收立法的實施辦法,這是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法律文件;第三層次是針對不同行業領域和產品類型的專門性立法,如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立法、廢舊汽車回收處理立法、電子廢棄物產品回收處理立法、餐廚垃圾回收處理立法、生活垃圾回收處理立法等。但迄今為止,包括浙江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在內的大量立法都還處于研究起草中,與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實踐嚴重脫節。二是現行立法之間存在重疊和沖突。以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相關的專項資金立法為例,為了促進和激勵浙江省循環經濟的發展,浙江省分別出臺了《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2007)、《浙江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09)、《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4)和《浙江省節能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4)等地方性法律文件。表面上看,這幾個專項資金各自有其支持范圍,互不統屬,涇渭分明,從而充分、合理、有效發揮幾大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杜絕重復資助。但仔細考察幾個管理辦法,卻在制度設置上就存在重疊和沖突。比較典型的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項目,既能按《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申報支持,也能按《浙江省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獲得支持,這為循環經濟發展相關專項資金項目扶持實踐埋下隱患。三是現行立法可操作性有待加強。由于法治化發展階段的局限以及相應理論與實踐的不成熟,我國包括循環經濟在內的環境立法普遍實行“宜粗不宜細”策略,即使是地方性立法,也普遍存在規定過于原則與抽象的問題,這在浙江省循環經濟立法中也有體現。例如,《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爐渣、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但是該規定相關的技術指標并不明確,對企業綜合利用行為也難以監督考核,無法應用操作化運作,上述規定就成了一種宣示性條文,在實踐中發揮不了作用。
(二)浙江省循環經濟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是執法管理體制有待細化。循環經濟發展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涉及幾乎所有政府部門的職能范圍。浙江省循環經濟執法管理體制沿襲了我國傳統的經濟社會執法管理模式,即所謂的統一監管與分部門監管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例如,《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第五條規定:“省發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統稱可再生能源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相關管理工作。”《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條例》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源綜合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資源綜合利用相關工作。”但實際執法中,統管部門到底怎樣組織協調?統管部門對分管部門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門不履行職責時統管部門怎么處理?這些具體問題都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二是執法考核機制有待強化。我國地方政府治理架構和官員激勵體現為典型的“壓力型體制”,[6]在這種體制架構下,地方政府行為激勵的主要動力是官員政績考核機制。所謂政績考核,是指上級政府掌握下級政府官員的人事任免權力,為實現任免標準的客觀化,上級政府定期對下級政府履行所承包的行政事務的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官員任免的重要依據。浙江省循環經濟執法的推動,客觀上需要將循環經濟發展納入到地方政府官員的政績考核體系中。但除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循環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10)、《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2011)、《浙江省循環經濟“991”行動計劃(2011-2015年)》(2011)等文件中提出的倡導性條文外,循環經濟發展的量化考核問題迄今為止浙江省還缺少相應的可操作性條文規定。三是執法缺少公眾監督參與。公眾監督參與是包括循環經濟立法在內的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內涵之一。[7]與傳統的線性經濟相比,循環經濟是一種公眾經濟,公眾參與是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和必然選擇,是推動循環經濟決策科學化、循環經濟執法民主化的主要動力。但當前浙江省循環經濟執法中的公眾監督參與存在程度低、方式單一等問題。現行立法中,《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促進條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等都沒有納入公眾監督參與的內容,《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等文件有關公眾監督參與的內容也主要是引導和促進社會公眾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并參與循環經濟的宣傳與實踐等,與循環經濟執法相關的公眾監督參與也是付之闕如。
(三)浙江省循環經濟司法存在的問題
不管是環保法庭還是環境公益訴訟,從表面上看,共同的問題是案件數量少,但這并不是說環境問題少了,實質上是未能對許多環境問題進行訴訟。在當前嚴峻的環境形勢和循環經濟發展趨勢下,司法的保障功能基本沒有得到體現。一是環保案件難。環保法庭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少的問題都與現行法律對于原告資格的限制有關。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還是明確規定,主體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環保法庭雖然力圖為環境污染受害者的司法救濟提供更為便利的條件,但由于環境污染損害具有復合性、滯后性等特點,受害者不知道或無能力提訟。而環境公益訴訟方面,按《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對此,2015年新修訂實施的《環境保護法》第58條進行了具體可操作化的解釋,但條件依然過于嚴格,將很多很有能力、有熱情的民間環保組織排除在外。二是環保案件舉證難。環境污染事件具有復雜性、多因性、長期性等特點,不管是環境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認定污染企業的環境違法事實都面臨巨大的困境。企業往往采用埋設暗管、滲井排污,或利用雨天、夜間、休息日違法排放廢水、廢氣,由于排污行為的隱蔽性和污染的擴散性,很難及時、充分、確鑿地固定違法事實。同時,這些環境違法事實的認定、損害的評估和因果關系的證明等不僅需要環境法律知識,往往還需要土壤、水文、生態等環境科學知識,很多情況下需要進行專門化的司法鑒定,但浙江省全省只有省環境監測中心一家機構能夠開展環境檢測和評估,難以滿足眾多的環境訴訟的需要。[8]三是環保案件執行難。包括浙江在內,全國的法院系統人員配置都存在嚴重不足,執行庭的人員配置也相應受到限制,在此情況下,普通民商事執行工作已顯得捉襟見肘,環保法庭和環境公益訴訟審理的環保案件的執行更加劇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環保案件的執行有其特殊性,如環保機關申請執行“責令停止生產”行政處罰決定,法院由于執行人員配置不足等客觀原因,沒有能力對執行效果進行監督,案件執結后,被關停的企業暗中又偷偷恢復生產。而且,在當前經濟不景氣的背景下,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門為了保增長促就業,對本地污染企業采取保護性措施,法院在執行時,往往受到當地政府的干擾。
三、完善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法制保障體系的建議
(一)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立法完善
一是加快循環經濟立法進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循環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目標,到2015年,浙江省要“基本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率先建成全國循環經濟發展示范區”。為了確保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目標的實現,應盡快形成比較完備的浙江省循環經濟立法體系。目前,《浙江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浙江省再生資源回收處理辦法》《浙江省餐廚垃圾回收處理辦法》《浙江省城市生活廢棄物分類回收處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的研究草擬工作已經醞釀成熟,應及時出臺。二是疏解循環經濟立法沖突。浙江省循環經濟立法沖突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一部統籌全局的基礎性立法。已醞釀成熟的《浙江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的出臺,將能有效化解和疏導現行立法沖突。化解沖突的途徑可以分兩個層面,首先在條例總則中對浙江循環經濟發展所涉及的各領域的基本原則作全局性安排,各具體領域立法如果與基本原則相悖,則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規則處理;其次是在分則中對當前比較突出的財政專項資金等領域的沖突擬定具體的化解規定。三是細化循環經濟配套辦法。針對浙江循環經濟立法中的重要制度,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規定。這方面,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是典范。但金融信貸、價格補貼等激勵措施和垃圾分類、資源綜合利用等一系列重要制度都還需要制定細化的操作辦法。同時,加強浙江省循環經濟基礎性數據庫建設,包括循環經濟統計核算體系、評價指標體系、管理信息系統等,為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推行提供技術性支撐。
(二)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執法完善
一是理順循環經濟執法管理體制。針對統一監管與分部門監管中協調機制不順的問題,應充分發揮浙江省各級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工作領導小組的統籌協調功能,對循環經濟發展任務進行總體部署,并形成各部門的任務分解方案,對各部門循環經濟發展進行具體化、可操作性、量化考核的職能分工。同時,循環經濟執法具有綜合性、交叉性特點,除了明確每個部門的職能分工外,對跨部門、跨區域的工作應建立循環經濟執法聯動機制,由所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小組,統一行動、統一考核。二是將循環經濟發展納入官員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具體辦法可以借鑒節能減排考核方案,首先是擬定浙江省全省循環經濟總體目標,并將目標分領域在各地市、區縣、鄉鎮逐級進行分解,提出各級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的具體要求;其次是制訂考核循環經濟發展的量化指標,并規定具體的考核程序和步驟,將循環經濟發展目標的完成情況確定為考核干部政績的一個重要指標,實行“一票否決”制和責任追究制。三是建立健全循環經濟執法的公眾監督參與機制。擴大公民對循環經濟發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決策和執法的科學化、民主化。各級發改、經信、環保等與循環經濟執法直接關聯的部門要在有關循環經濟發展的決策和執法活動中,主動、全面、及時公開相應信息,并有效利用微信、微博、網站、短信等新媒體,確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以便接受公眾的監督。同時,組織專家和公民以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問卷調查、征求意見等適當方式參與循環經濟項目審批、循環經濟園區改造、清潔生產審核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等,并積極探索循環經濟執法公眾監督新模式,如微信舉報、網上投訴、行政公益訴訟等,將公眾的參與權和監督權落到實處。
(三)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的司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