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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據的分類
本制度中所指的票據包括:支票和收據。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由出納員負責購買、保管,支票密碼要與支票分開存放。印鑒章由會計保管,實行嚴格分工和把關制度。
2、領用支票要填寫“支票領用申請表”,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經會計審核后由出納員負責簽發,出納員要在支票上寫清日期、用途、密碼及規定限額。會計負責加蓋印鑒,嚴禁簽發空白支票。
3、領用支票要填寫“支票領用登記簿”,支票領用人要在七天內(逢雙休日后錯二天)及時持發票報銷,發票簽章要齊全,并在支票領用登記簿上填清注銷日期。
4、嚴禁簽發空頭支票,更不準將支票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5、外單位交來的支票,出納員應及時送交銀行,不得挪用、轉讓。
6、對每一張銀行對賬單,都要由出納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處理。
7、對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并與存根一起保存,年終時裝訂成冊,與票據一并保存。
8、稽核人員要定期檢查支票購入使用及結存情況,并出個書面報告。
三、收據管理制度
1、收據的種類及使用范圍:
①凡收費許可證規定的收費項目,使用“北京市統一收費票據”。
②一般往來結算使用“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統一銀錢收據”
③出租房屋使用“北京市服務業專用發票”。
2、使用收據的規定:
①啟用收據前,應檢查是否有缺號、漏號或重號,發現上述情況,應及時向購買票據的財政部門報告。
②收據必須按號碼順序使用,各聯復寫,逐項填清楚后,加蓋本單位財務專用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美化公司工作、生活環境,塑造公司良好的外在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區域范圍內的綠化區域。
第三條
綠化人員的組成:集團公司總部下設綠化隊,集團下屬各單位設綠化責任人;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四條
綠化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一、做好集團公司的綠化、美化及管理工作。
二、按照集團公司綠化的基本要求,做好年度綠化計劃,并組織人員認
真落實。
三、落實防火、防盜、防病蟲害、防操作事故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熟悉安全知識,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生任何人身及意外事故;
能夠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簡單技術問題。
五、督促員工做到定期除草、施肥、澆水及病蟲害防治工作,確保綠化
的成活率,做到草坪內無雜草、樹木無枯枝。
六、監督所有人員對勞動工具的保養和維修工作,保證物品管理調配井
然有序。
七、定期檢查檢修設施、設備,做到無丟失,無人為損壞,無人為原因
致使設施、設備提前報廢。
八、做好工作服及勞保用品的發放、登記、回收工作。
第五條
綠化人員崗位職責
一、落實綠化目標管理責任制,認真執行綠化工作制度。
二、管理好公司內各種花草、樹木、綠籬,對有意破壞綠化者,綠化人
員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甚至要求其賠償。
三、定期澆水、施肥、除草、滅蟲和剪枝等,確保綠化的成活率,做到
草坪內無雜草、樹木無枯枝。
四、加強對綠化勞動工具的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檢查檢修設施、設備,
做到無丟失,無人為損壞,無人為原因致使設施、設備提前報廢。
五、每天下班前必須把自己的綠化工具清洗干凈,保存在倉庫內,并由
相關人員做好回收記錄。如果工具遺失,由本人按價賠償。
六、經常注意觀察各自區域內的公共設施、明暗下水道等,一旦發現異
常情況應立即有序上報。
第三章
環境綠化管理規定
第六條
基本管理規定
一、綠化工作列入集團公司各單位年度綜合考核內容。
二、員工有權利和義務管理、愛護花草和樹木。
三、不準攀折花木或在樹上晾曬衣物,不得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
四、不準踐踏或穿行綠化帶。
五、不準往綠化區域內倒污水或扔雜物,堆放任何物品,停放自行車和
進行體育活動,更不準踐踏草坪。
六、未經許可,不準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各類提示招牌。
七、凡人為造成綠化、花木及設施損壞的,公司將給予罰款、照價賠償
處理。
八、集團公司各級綠化負責人,應及時檢查記錄,報告綠化情況,定期
培土、施肥、治蟲害、修剪枝葉、澆水等。
九、集團公司綠化樹苗來源和技術工作,在必要時可以向外招標和聘請
苗圃基地和園藝技術人員,承擔綠化供苗和技術指導工作。
十、各部門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綠化帶,在責任區范圍內保持人行道、
墻腳清潔,地面無痰,無糞便污水,無瓜皮果殼紙屑,無砂石等。
十一、不準在綠化地帶或空場上隨意大小便、亂倒污水、糞便、垃圾等,
違者罰款50元,并要求就地清除。
十二、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場地的環境衛生工作,做到場地圍欄整齊,
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第六條
綠地綠化保養
一、保持地表平整,土壤均勻細致;無廢紙、無雜物、無磚頭瓦礫,當
天清除綠化垃圾。
二、草苗栽種整齊,能覆蓋地表,無缺苗斷壟。
三、公司園藝每月用旋刀剪草地一次,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據季節對
花木進行適當的剪割,并做好記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及時修剪草坪,及時澆水、施肥。
五、避免汽油機漏油,造成塊狀死草,注意啟動汽墊機,停止操作時避免
機身傾斜,防止草地起餅狀黃印。
六、工作完畢后,要清掃草地,并做好清洗機具和抹油等保養工作。
第七條
樹木花卉綠化保養
一、按生長習性定期完成灌溉、施肥和修剪,及時處理枯枝死杈,保持
樹冠美觀整潔、層次分明。
二、及時牽引、上架爬藤植物,做到無雜草和植物同生同爬現象。
三、保證花壇內花苗長勢良好,無倒伏,花期正常,一年四季均有花苗
生長或開放,花壇內無雜草生長。
四、盆花擺放整齊、造型美觀;
及時更換殘花。
五、合理施肥、澆水。
樹木葉面水分蒸發量大,尤其是夏季。因此必須
進行人工澆水。澆水宜在早晚,澆灌時要注意不讓樹木生長處或樹穴中積水,以免根系窒息而死。
六、松土除草。
雜草會與樹木爭奪養分,且影響環境美觀,因此在松土
時應將雜草除掉,這樣有利于消滅蟲蛹,防止病蟲災害。
第八條
其他綠化相關工作
一、每月進行一次滅四害工作(蒼蠅、蚊子、老鼠和蟑螂)。
二、注意愛護綠化工具,存放要整齊有序,嚴禁亂丟亂放。
三、遇到所負責區域內的水電線路出現問題、損壞公物或其他突發事故
時,必須及時報告,盡早處理,消除隱患。
四、遇到水龍頭、綠化管道損壞時,必須及時報維修組(如遇晚上、節假
日水龍頭損壞,要及時關閉總閥)。
五、工作時間外出或離崗時要向綠化主管請假,集團公司有綠化類統一
工作安排時,要聽從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的統一調配。
第4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行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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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各類接待工作,有效控制接待費用,以“熱情禮貌、服務周到、厲行節約、對口接待、統一安排”為原則,使接待工作有所遵循,切實可行,特定本制度。
一、 適用范圍
錦輝集團各子公司、及所屬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為開展各類
業務經營和其他各項活動所必需的接送、食宿、購票、會議和陪同參觀等方面的安排和工作;公司各級接待費用的申請、審核和批準。
二、接待部門
(一)、各子公司綜合部為負責接待事務的管理部門,并負責做好用餐、住宿、會議室使用等記錄;
(二)、遇到重大接待工作和活動,可由主要接待部門協調各部門共同做好此項工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
三、接待事務分類
(一)、公務接待
公司領導重要客人、公司重要客戶、外賓、政府部門及上級機關負責人等;
(二)、業務接待
公司普通客戶、地方機關工作人員及與公司有往來的相關人員等;
(三)、內部接待
各子公司到其他公司辦事或來公司學習交流人員等。
四、接待標準及要求
(一)、餐飲接待標準及要求
1、公務接待與業務接待工作餐飲安排在公司VIP餐廳或市內其他飯店進行;
2、內部接待工作安排在公司食堂(工作餐);
3、公務接待100-200元/人;業務接待50-100元/人;內部接待30元/人;
4、公務接待陪同人員一般為董事長及副總以上級別領導;業務接待陪同人員一般為副總以下級別人員;內部接待由對口接待部門的領導或員工陪同;陪同人數不得超過客人的1.5倍,費用按各個接待標準的情況算。
(二)、住宿接待標準及要求
1、公務接待
地方三星級以上賓館或住宿費每晚200元/人以上賓館;
2、業務接待及內部接待
公司內部客房或住宿費每晚200元/人以下賓館。
(三)、會議接待標準及要求
1、根據參會人員的人數安排相應的會議室,5-10人安排在公司內部小會議室,10人以上安排在公司內部大會議室;
2、會議接待由對口接待公司的綜合部人員進行接待,內容包括:會議室的環境衛生、會議用品材料的準備、音響設備、茶水、瓜果、點心等。
(四)、其他接待標準及要求
1、部分接待需要安排被接待人員的往返車船費,根據情況來預訂飛機票或車票等;
2、部分接待需要給來訪人員饋贈紀念品,根據情況來選擇合適的禮品。
七、接待流程
(一)、餐飲接待和住宿接待
1、參與接待的對口部門接待需提前向綜合部申請填寫《公司接待申請表》,由對口接待部門領導、綜合部及董事長簽字審批后,方可安排餐飲接待或住宿接待的準備工作;
2、遇臨時需要接待來不及填寫《公司接待申請表》的,可打電話到綜合部說明情況,事后補填;
(二)、會議接待
1、參與接待的對口部門接待需提前向綜合部申請填寫《公司會議室使用申請表》,由部門領導簽字審批后,方可安排會議接待準備工作;
2、遇臨時需要接待來不及填寫《公司會議室使用申請表》的,可打電話到綜合部說明情況,事后補填。
八、接待審批流程
(一)、各部門必須在接待后一個星期內將接待費用匯總后由部門領導簽字、董事長審批后,交由財務部報銷,過期不予報銷;
(二)、參與接待的對口部門需提供接待時所花費事項的發票、菜單及明細小票等。
九、注意事項
(一)、接待中涉及重要事務、會議和文電等,需要注意保密,接待中既要熟練介紹公司情況,又要內外有別,嚴守本公司商業機密;
(二)、接待中要做好禮儀工作。接待人員必須著裝整齊規范,行為舉止大方,對待客人要態度熱情服務周到;
(三)、接待過程中如出現虛假填報預算及其他損害公司形象及利益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并通報批評;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2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3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2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2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2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1年以上;
(二)1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1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1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1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1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1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調查、偵查典當行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典當行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相互通報查處結果;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并報商務部、公安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條為了完善專利制度,維護專利行業的正常秩序,保障專利機構和專利人依法執業,根據《專利法》和《專利條例》以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專利條例》和本辦法對專利機構、專利人進行管理和監督。
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應組織、引導專利機構和專利人模范執行《專利法》、《專利條例》和本辦法,規范執業行為、嚴格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專利機構及其辦事機構的設立、變更、停業和撤銷
第三條專利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制專利機構或者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
合伙制專利機構應當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資發起,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應當由5名以上股東共同出資發起。
合伙制專利機構的合伙人對該專利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以該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設立專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機構名稱;
(二)具有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合伙人或者股東;
(四)具有必要的資金。設立合伙制專利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5萬元人民幣的資金;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職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具有專利人資格。
第五條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人資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專利機構執業的經歷;
(三)能夠專職從事專利業務;
(四)申請設立專利機構時的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品行良好。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股東: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尚未正式辦理辭職、解聘或離休、退休手續的;
(三)作為另一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不滿2年的;
(四)受到《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通報批評或者收回專利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七條專利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
專利機構的名稱應當由該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事務所"、"專利有限公司"或者“知識產權事務所”、“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組成。其字號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機構的字號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第八條設立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專利機構申請表;
(二)專利機構的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業務申請表;
(二)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業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機構或開辦專利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設立專利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機構注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條專利機構變更名稱、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東等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同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變更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后生效。
第十一條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知識產權局申請。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將專利機構注冊證及標識牌交回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停業或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專利機構在本省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專利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應當在獲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同意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辦事機構的專利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時間滿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專利人;
(三)通過上一年度年檢。
第十四條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專利機構派駐或者聘用的專職專利人;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資金;
(三)辦事機構的名稱由專利機構全名稱、辦事機構所在城市名稱和"辦事處"組成。
第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可以附加規定專利機構在其行政區域內設立辦事機構的其他條件和程序,并將有關規定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六條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不得以其單獨名義辦理專利業務,其人事、財務、業務等由其所屬專利機構統一管理。專利機構應當對其辦事機構的業務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專利機構跨省設立辦事機構的,其辦事機構應當接受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辦事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事項后,向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申請。經批準的,由該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同時抄報專利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其辦事機構應當同時終止。
第三章專利人的執業
第十八條專利人執業應當接受批準設立的專利機構的聘請任用,并持有專利人執業證。
第十九條專利機構聘用專利人應當按照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受聘的專利人訂立聘用協議。訂立聘用協議的雙方應當遵守并履行協議。
第二十條頒發專利人執業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利人資格;
(二)能夠專職從事專利業務;
(三)不具有專利或專利審查經歷的人員在專利機構中連續實習滿1年,并參加上崗培訓;
(四)由專利機構聘用;
(五)頒發時的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專利人執業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前在另一專利機構執業,尚未被該專利機構解聘并未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的;
(三)領取專利執業證后不滿1年又轉換專利機構的;
(四)受到《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五條規定的收回專利人執業證的懲戒不滿3年的;
(五)受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條申請頒發專利人執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專利人執業證申請表;
(二)專利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三)人事檔案存放證明或者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四)專利機構出具的聘用協議;
(五)申請前在另一專利機構執業的,應提交該專利機構的解聘證明;
(六)首次申請頒發專利執業證的,應提交其實習所在專利機構出具的實習證明和參加上崗培訓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負責頒發、變更以及注銷專利人執業證的具體事宜。
第二十四條經審核,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認為專利人執業證的頒發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頒發專利人執業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專利機構辭退專利人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該專利人;專利人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專利機構。
專利機構與專利人解除聘用關系的,應當由專利機構收回其專利人執業證,出具解聘證明,并在出具解聘證明之日起的10日內向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專利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內,收回其全部專利人執業證并向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辦理專利人執業證注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應當在頒發、變更或者注銷專利人執業證之日起的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上報有關材料,同時抄送專利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第二十八條未持有專利人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專利人的名義,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業務。
第二十九條專利人承辦專利業務應當以所在專利機構的名義接受委托,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統一收取費用并如實入帳。專利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辦理專利業務并收取費用。
第四章專利機構及專利人的年檢
第三十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組織、指導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以及國防專利局具體實施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
凡經批準設立的專利機構以及開辦專利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均應當參加年檢。專利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隨其專利機構參加年檢,有關材料同時抄報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配合參與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
第三十一條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條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內容包括:
(一)專利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
(二)專利機構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三)在專利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人是否持有專利人執業證,是否按照要求參加執業培訓;
(四)專利機構和專利人是否有《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
(五)專利機構自前次年檢完畢以來的專利業務數量;
(六)專利機構的財務情況;
(七)應當予以年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專利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年檢材料:
(一)專利機構和專利人年檢登記表;
(二)專利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專利機構注冊證副本;
(四)專利人執業證;
(五)財務報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專利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反映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經年檢發現專利機構和專利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
經年檢發現專利機構或者專利人有《專利懲戒規則(試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列出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可以提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懲戒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三十五條年檢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在專利機構的注冊證以及該機構中執業的專利人執業證上加蓋該年度年檢合格的印章;年檢不合格的,加蓋年檢不合格的印章。
未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專利機構,在下次年檢合格之前不得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各地知識產權局辦理新的專利業務。
第三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完成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之日起的10日內將年檢情況總結和年檢登記表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將專利人執業證的年檢結果送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備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向社會公布專利機構和專利人的年檢結果。
第三十七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和中華全國專利人協會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專利機構年檢中不予公開的內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