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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全市旅游業管理,依法保護、合理開發、科學利用旅游資源,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旅游經營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及《**省旅游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游規劃、開發、經營、管理、服務以及進行旅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設施,從事旅游招徠、接待,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產業。
旅游資源是指可以為發展旅游業開發利用的自然資源、歷史人文資源和其他社會資源。
旅游經營者是指從事旅游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發展旅游業,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全民參與、行業自律、人才支撐的原則,實行多種經濟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調動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吸收國內外資金,大力發展旅游產業,確保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實現旅游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工作的領導,建立健
全旅游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旅游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協調處理跨行業、跨部門的旅游總體規劃、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旅游產品宣傳和推介、旅游客源開拓等重大問題。
第六條旅游業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外事、交通、財政、物價、商業、林業、文化、衛生、環保、宗教事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協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游業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發展需要將旅游業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旅游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努力改善旅游環境,積極扶持旅游業健康發展。
第八條對發展旅游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旅游資源管理
第九條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及市政府規定的區域內的旅游發展規劃,規劃經征求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其它行政區域內的旅游發展規劃,由其所在地縣(市)區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規劃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旅游業發展規劃進行調整,調整方案須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旅游產業地位、發展方向、發展目標和產品格局的重大變化,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普查,建立旅游資源檔案,指導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監督旅游規劃的實施。
第十一條旅游區(點)應設置中英文對照的說明牌和指示牌,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浪費旅游資源,嚴禁在旅游景區內非法采石、開礦、挖沙、建墳、伐木、燒荒、捕獵和其它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需收取門票的旅游區(點)及旅游項目,必須由物價部門核定門票價格并予以公布后,方可接待旅游者。
第十四條鼓勵境外、域外投資者投資開發旅游資源,興建旅游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
第三章旅游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申請設立旅
行社,須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國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旅游經營者應依法經營,不得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游經營者應制作和保存完整的經營檔案,按照規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和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不得偽造統計報表和提供虛假數據。
第十七條旅游經營者要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不得擅自提高物價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不得單方改變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欺詐、勒索旅游者,不得強迫旅游者接受收費服務項目。
第十八條旅行社須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業務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涂改、偽造、出讓或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旅行社與旅游者應當簽訂旅游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減少服務項目的,應酌情減免相應的費用,因旅行社過失不能履約并造成旅游者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旅行社應聘用具有導游資格的人員上崗服務,未取得導游資格證書的人員不準擔任導游員。
第四章旅游者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
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二條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游經營者全面、真實地提供有關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服務方式和旅游商品,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銷售行為;
(三)按合同約定獲得質量與價格相符的服務,不接受合同以外的有償服務;
(四)人身、財物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及旅游合同約定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三條旅游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保護旅游資源、環境,愛護旅游設施;
(二)自覺遵守旅游安全、衛生規定;
(三)尊重旅游地區的民族風俗習慣和;
(四)損壞旅游設施、設備,按價賠償;
(五)自覺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游文明行為公約和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及旅游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直接向旅游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也可向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經營者所在地旅游
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旅游監督
第二十五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游業的監督檢查。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不得少于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做到文明執法、秉公執法,并為旅游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事)業單位開展職業教育、培訓工作,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二十七條旅游經營者在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受到損害時,應及時組織救護和查找,并在2小時內報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禁止瞞報和漏報。
第二十八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旅游者投訴的受理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建檔立案。
第二十九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做出答復;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3日內,書面告知投訴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條旅游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服務收費標準,不得索要小費、回扣;不得隨意更改規定的或與旅游者約定的服務項目及計劃安排。
第三十一條旅游飯店管理,積極推行星級評定制度,申請
評定星級飯店的,按相關規定辦理。未被評定為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名義、稱謂和標志對外宣傳和招攬游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應予處罰的行為,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及《**省旅游條例》和國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及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一、定義:本制度中離職指主動辭職、辭退、開除、自動離職。
二、離職程序
(一)主動辭職:
1、范圍:員工要求脫離酒店,與酒店解除勞動關系。
2、辭職申請:酒店正式員工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并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件1),否則以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試用期員工必須提前七天申請,否則以七天工資作為通知金。申請時間以書面記錄為準。
3、辭職面談:所有辭職員工必須經辭職面談程序,以掌握員工辭職原因,便于日后改善工作。
4、辭職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附件5)。
5、離職交接: 辭職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完交接手續并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附件2),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辭職員工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二)辭退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辭退處理:
1)工作能力不適合職位要求;
2)酒店經營機構調整;
3)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辭退審批:員工所在部門申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辭退通知:正式員工酒店將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給予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4、辭退補償:酒店因經營調整辭退正式員工將根據以下標準給付補償金。在酒店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的不足一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不足半年者補償200元整。補償工資以辭退前的月基本工資為參考。
5、離職交接:被辭退員工必須在最后工作日前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6、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
(三)開除
1、范圍:有以下行為者酒店可做開除處理:
1)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
2)嚴重失職給酒店造成損失;
3)違反社會公德影響酒店聲譽;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審批:審批程序與權限見《酒店員工辭退規定》。
3、離職交接:被開除員工必須在三日內與各相關部門辦理交接,填寫《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經相關部門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人事部方予辦理結算事宜。
4、離職結算:工資結算至最后工作日,結算工資在下一發薪日打在工資卡。由酒店開除員工無離職補償。
(四)自動離職:
1、范圍:員工連續曠工三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2、程序:各部門一旦發現有員工未正常出勤,應 即時與該員工聯系落實其未出勤原因,如聯系不到或確定自動離職后上報《 酒店離職申請書》及《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因未及時上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承擔。
三、離職申報
1、各部門經理是本部員工離職申報責任人,因未及時申報而對酒店造成的損失由各部門經理人承擔。
2、離職申報必須以書面形式,即《 酒店離職申請書》為準。
3、各部門必須在每月2日前上報《部門人員編制及損益表》(附件4)和《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附件3)。
四、離職員工檔案管理
離職員工檔案酒店將保存三年。三年后按規定自行銷毀。
五、附則
1、本制度從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3、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修訂。
六、附件
1、《 酒店離職申請書》
2、《員工入職/離店交接表》
3、《酒店離職人員匯總表》
1.目的
為規范公司招聘的管理,確保招聘工作有序開展,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企業總經理以下所有職工的招聘管理工作,從應聘報名到轉正前均屬于招聘階段的工作。
3.工作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制度的制定、實施、修改;招聘需求的審核;招聘的組織實施。
3.2各責任部門:負責申報本部門人力資源需求、擬制《崗位描述書》、對招聘到崗人員進行跟蹤及評價。
3.3各分管領導:負責審核所管部門的招聘事項。
3.4總經理:負責批準招聘計劃,批準應招人員試用、轉正、終止試用等重大事項。
4.工作內容
4.1招聘計劃
4.1.1提出招聘的理由
A離職補聘:指因職工離職導致的招聘需求。
B編內補充:指崗位現有人數少于編制人數而導致的招聘需求。
C擴編增崗:指因增加崗位而導致的招聘需求。
D人力儲備:指因經營發展需要而進行的儲備性人力需求。
E其它類型:指因其它原因導致的人力需求,如人員調動等引起的需求。
4.1.2招聘計劃的內容
A崗位描述書: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工作關系、工作地點、工時制度、任職條件或資格。
B同崗位的人員需求數量。
C各崗位到崗時間段(最早、最遲到崗時間)。
4.1.3招聘計劃的提出及審批
A用人部門填寫《職工招聘計劃書》及《崗位描述書》,并提供專業性測試筆試考卷及標準答案的電子版,報上一級領導審批通過后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
B提出招聘計劃的時間要求:為了便于招聘工作的開展,招聘計劃應提前提出,自招聘計劃批準起至要求到崗時間止,助理級不少于60日,專員級崗位少于90日,主管及部長級的招聘時間不少于120日,高級管理崗位、稀缺技術崗位的招聘時間不少于180日。校園批量招聘不少于學生畢業前270日,校園零星招聘不少于學生畢業前150日。
4.2 招聘方式及渠道
4.2.1招聘方式
A企業內部招聘信息,由企業內部職工申請應聘。
B推薦應聘:企業了解人士推薦應聘者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推薦人應在《應聘人員測試意見》中簽名。
C企業向社會招聘信息,公開條件,通過各種渠道招聘人員,在求職人員中擇優錄用。
4.2.2招聘渠道
A廣告招聘:通過網絡、電視、報紙、雜志等媒體上刊登廣告信息,吸引人才前來應聘。
B人才市場招聘:通過參加各地人事主管部門、學校或其他單位舉辦的人才招聘(雙選)會,甄選具備工作經驗及實踐能力的成熟人才。
C高校招聘:通過到高校招聘應屆畢業生,甄選具備發展潛質及專業素質且滿足公司需要的人才。
D其他招聘:為招聘到合適的人才,充分滿足公司用人之需,可采用獵頭招聘、介紹等方式進行招聘。
4.2.2招聘渠道方案的確定:由人力資源部根據招聘工作的需要,編制招聘渠道建設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4.3 應聘人員的甄別
4.3.1 應聘登記:應聘者應到人力資源部親筆填寫《應聘登記表》、遞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3張、個人簡歷等相關資料;
4.3.2簡歷甄別:招聘助理或專員負責應聘資料的收集整理。對學歷、技術資格、年齡與崗位要求不符的簡歷及時篩選,然后按企業人員內部應聘、重點關系推薦人員、外部人員進行分類報上級預審后,交用人部門審核,確定筆試、初試、復試。
4.3.3 測試內容
A素質測評:對素質技能要求較高的崗位,需要進行專業測評的,應當首先測評,再安排筆試或面試。
B筆試:所有應聘者均應參加筆試,筆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筆試題分為通用試題和專業試題;筆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
C專業操作測試:專業技術類崗位的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用人部門負責實施。
D面試:對于筆試、專業測試合格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安排面試。面試時應具備的資料有:應聘登記表、身份證、學歷證、技術資格證、通用及專業筆試卷、技能測試成績,以及應聘者個人業績材料等。
E測試層級
面試崗位
招聘主管
用人單位主管
用人部門負責人
人力資源部長
分管領導
總經理
助理級
√
√
專員級
√
√
√
主管級
√
√
√
部長級及以上
√
√
√
F測試結果的確認:測試結論為試用、人才儲備、不考慮三種意見。當測試人意見不一致時以上級的意見為準,招聘主管與用人部門負責人意見不一致時,由用人部門分管領導裁定;用人部門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部長意見不一致時以分管人力資源副總或總經理裁定。
4.3.4 應聘批準,對測試合格人員由人力資源部報人力資源分管領導或總經理簽字批準。對不合格人員的《應聘人員測試意見》由招聘主管按《應聘人員篩選表》結論,填寫結論,分類處理。
4.3.5 測試結果通知,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應聘人員;納入人才儲備或不試用人員一般不通知測試結果,但在測試時應告訴所有測試人員如果10個工作日內沒有接到通知,表明應聘人員與公司崗位要求不吻合,請不要等候。
4.4 試用流程
4.4.1 身份擔保:對于直接管理公司現金、物資的崗位(如出納等)須在入職一個月內辦理擔保手續。具體崗位名稱由人力資源部提出。
4.4.2 報到:招聘主管組織報到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并將此表存入報到人員檔案。
4.4.3背景調查,即《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4.4.4 簽訂《勞動合同》。
4.4.5人員試用,簽訂《勞動合同》后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人員將試用者引導至用人部門試用,同時告訴后勤部門辦理相關后勤事項;用人部門接人后,由其直接上級按《崗位描述書》的內容,介紹工作職責及與其它部門的合作關系,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4.4.6 試用評價,試用評價的流程分為部門評價、綜合評價、初步評價、最終評價四個階段。評價等級為五等,分別是優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需改進(55-59分)、不合格。
A部門評價:以部門負責人意見為準;最遲應在約定試用期滿前20日將試用評價通知人力資源部。按《試用職工部門評分表》、《試用職工評價單》的格式規范填寫試用意見。
B綜合評價: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綜合評價采用360度考評方式進行,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主管負責實施;由紀檢主管、后勤主管、培訓專員、招聘主管、績效主管組成公司試用職工綜合評價小組;考評小組成員采用在《試用職工綜合考評評分表》上無記名打分(本表不作保存),然后由招聘主管取平均值為綜合評價得分, 綜合評價小組成員在《試用職工綜合評價得分表》共同簽名。
D初步評價:即部門負責人評價得分、綜合評價得分的平均分。初步評價由人力資源部招聘主管在《試用職工評價單》欄上填寫。
E最終評價:主管、部長由總經理評定;助理、專員由分管副總評定。最終評定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度,可以推翻初步評價,形成單獨結論,并以此為準。
F評定等級的引用,合格者按期轉正,良好者、優秀者在本人申請的情況可提前1個月轉正,需改進者在本人申請、用人部門分管領導批準的情況下,可給予延長1個月試用期的機會;不合格者終止試用。
G試用評價結論:試用最終評價最遲應在試用期滿的前日告知試用者。
5.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美化公司工作、生活環境,塑造公司良好的外在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區域范圍內的綠化區域。
第三條
綠化人員的組成:集團公司總部下設綠化隊,集團下屬各單位設綠化責任人;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四條
綠化負責人的崗位職責
一、做好集團公司的綠化、美化及管理工作。
二、按照集團公司綠化的基本要求,做好年度綠化計劃,并組織人員認
真落實。
三、落實防火、防盜、防病蟲害、防操作事故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熟悉安全知識,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避免發生任何人身及意外事故;
能夠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簡單技術問題。
五、督促員工做到定期除草、施肥、澆水及病蟲害防治工作,確保綠化
的成活率,做到草坪內無雜草、樹木無枯枝。
六、監督所有人員對勞動工具的保養和維修工作,保證物品管理調配井
然有序。
七、定期檢查檢修設施、設備,做到無丟失,無人為損壞,無人為原因
致使設施、設備提前報廢。
八、做好工作服及勞保用品的發放、登記、回收工作。
第五條
綠化人員崗位職責
一、落實綠化目標管理責任制,認真執行綠化工作制度。
二、管理好公司內各種花草、樹木、綠籬,對有意破壞綠化者,綠化人
員有權進行批評教育甚至要求其賠償。
三、定期澆水、施肥、除草、滅蟲和剪枝等,確保綠化的成活率,做到
草坪內無雜草、樹木無枯枝。
四、加強對綠化勞動工具的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檢查檢修設施、設備,
做到無丟失,無人為損壞,無人為原因致使設施、設備提前報廢。
五、每天下班前必須把自己的綠化工具清洗干凈,保存在倉庫內,并由
相關人員做好回收記錄。如果工具遺失,由本人按價賠償。
六、經常注意觀察各自區域內的公共設施、明暗下水道等,一旦發現異
常情況應立即有序上報。
第三章
環境綠化管理規定
第六條
基本管理規定
一、綠化工作列入集團公司各單位年度綜合考核內容。
二、員工有權利和義務管理、愛護花草和樹木。
三、不準攀折花木或在樹上晾曬衣物,不得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
四、不準踐踏或穿行綠化帶。
五、不準往綠化區域內倒污水或扔雜物,堆放任何物品,停放自行車和
進行體育活動,更不準踐踏草坪。
六、未經許可,不準在樹木上及綠化帶內設置各類提示招牌。
七、凡人為造成綠化、花木及設施損壞的,公司將給予罰款、照價賠償
處理。
八、集團公司各級綠化負責人,應及時檢查記錄,報告綠化情況,定期
培土、施肥、治蟲害、修剪枝葉、澆水等。
九、集團公司綠化樹苗來源和技術工作,在必要時可以向外招標和聘請
苗圃基地和園藝技術人員,承擔綠化供苗和技術指導工作。
十、各部門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綠化帶,在責任區范圍內保持人行道、
墻腳清潔,地面無痰,無糞便污水,無瓜皮果殼紙屑,無砂石等。
十一、不準在綠化地帶或空場上隨意大小便、亂倒污水、糞便、垃圾等,
違者罰款50元,并要求就地清除。
十二、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場地的環境衛生工作,做到場地圍欄整齊,
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第六條
綠地綠化保養
一、保持地表平整,土壤均勻細致;無廢紙、無雜物、無磚頭瓦礫,當
天清除綠化垃圾。
二、草苗栽種整齊,能覆蓋地表,無缺苗斷壟。
三、公司園藝每月用旋刀剪草地一次,每季度施肥一次,并根據季節對
花木進行適當的剪割,并做好記錄由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四、及時修剪草坪,及時澆水、施肥。
五、避免汽油機漏油,造成塊狀死草,注意啟動汽墊機,停止操作時避免
機身傾斜,防止草地起餅狀黃印。
六、工作完畢后,要清掃草地,并做好清洗機具和抹油等保養工作。
第七條
樹木花卉綠化保養
一、按生長習性定期完成灌溉、施肥和修剪,及時處理枯枝死杈,保持
樹冠美觀整潔、層次分明。
二、及時牽引、上架爬藤植物,做到無雜草和植物同生同爬現象。
三、保證花壇內花苗長勢良好,無倒伏,花期正常,一年四季均有花苗
生長或開放,花壇內無雜草生長。
四、盆花擺放整齊、造型美觀;
及時更換殘花。
五、合理施肥、澆水。
樹木葉面水分蒸發量大,尤其是夏季。因此必須
進行人工澆水。澆水宜在早晚,澆灌時要注意不讓樹木生長處或樹穴中積水,以免根系窒息而死。
六、松土除草。
雜草會與樹木爭奪養分,且影響環境美觀,因此在松土
時應將雜草除掉,這樣有利于消滅蟲蛹,防止病蟲災害。
第八條
其他綠化相關工作
一、每月進行一次滅四害工作(蒼蠅、蚊子、老鼠和蟑螂)。
二、注意愛護綠化工具,存放要整齊有序,嚴禁亂丟亂放。
三、遇到所負責區域內的水電線路出現問題、損壞公物或其他突發事故
時,必須及時報告,盡早處理,消除隱患。
四、遇到水龍頭、綠化管道損壞時,必須及時報維修組(如遇晚上、節假
日水龍頭損壞,要及時關閉總閥)。
五、工作時間外出或離崗時要向綠化主管請假,集團公司有綠化類統一
工作安排時,要聽從集團公司行政人事部的統一調配。
第4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由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行日起實行。
—
第一章 宿舍調配管理
第一條 學生宿舍物業管理歸屬于服務公司管理,它是學生宿舍管理與服務的直接部門。
第二條 學生住宿由學生處和物業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配,學生不準擅自進住及調整宿舍。未經物業管理部同意,擅自進住及調房的同學,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新生入學時,由學生處和物業管理部統一安排住宿,在辦理住宿時,每人交一寸相片一張,并填寫住宿表格,由物業管理部建立學生住宿檔案。
第四條 學生宿舍需調整,由物業管理部同意安排,原宿舍的家具、電話、熱水器等配套物品一律不準搬動,物業管理部將派管理人員驗收原宿舍的家具、門窗及其他設備,如有丟失或人為損壞,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宿舍調整后要重新核實并填寫住宿表格。
第二章家具設備管理
第五條 宿舍的家具、門窗和其他設備,先由各寢室按要求填寫,后經物業管理部和本宿舍人員雙方簽名。本宿舍的家具、設備等使用和管理由本宿舍人員負責。如屬自然損壞,學院負責維修或更換;如有丟失,照價賠償;如屬人為損壞,除了照價賠償外,還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 宿舍的家具、門窗等有關設備不準擅自拆卸,違者應在限期內把原物修復,否則將按破壞公物論處。
第七條 宿舍內的家具、門窗等有關設備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損壞,當事人沒有主動承認錯誤,宿舍成員又互相包庇,在查不清違紀人員的情況下,家具、門窗等設備維修的費用將由宿舍全體人員共同承擔其經濟賠償,并給予同樣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 學生實習需要搬運宿舍里的家具設備,必須向宿舍管理部門請示,并辦理有關手續。實習歸來后,要將原物歸還,不得擅自調換,否則將按原物予以賠償。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時,如有家具、門窗及有關設備屬人為破壞或丟失的要照價賠償,并限期繳清。
第三章 紀律、安全管理
第九條 每幢學生宿舍樓設有學生宿舍管理值班室,配備宿舍管理人員,負責宿舍正常的安全、紀律衛生等管理工作。
第十條 非本院的學生、外來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學生宿舍樓。進入學生宿舍樓的學生需佩帶胸卡方能出入。教師和學校工作人員進入學生宿舍要自覺出示出入證件,說明來訪情況,方可進入。
第十一條 未經管理人員許可,男女學生不準進入對方宿舍。
第十二條 學生宿舍嚴禁留宿外人(包括本校其他宿舍的同學), 特別禁止留宿異性同學。
第十五條 在宿舍區內,嚴禁存放有毒、易燃物品及燃放鞭炮、焰火等,嚴禁在宿舍內進行各種營銷活動。
第十六條 嚴禁在宿舍內搓麻將、賭博、酗酒,不準喧嘩起哄、往樓下砸東西。
第十七條 不準在宿舍區內打排球、籃球、足球等,違者沒收其器具,造成財務損壞的照價賠償,并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新生宿舍安排后,宿舍鑰匙由宿舍管理部門統一配置,每人一把,并辦理鑰匙領用手續。經物業管理部調整住房的同學必須按時退還原宿舍鑰匙,再辦理新宿舍鑰匙領用手續;畢業生交回鑰匙方可辦理離校手續。本宿舍鑰匙不準轉借他人,鑰匙丟失必須向管理人員匯報并繳納相應的鑰匙配備費用,不準擅自配置鑰匙。凡發現非本宿舍人員持有本宿舍鑰匙時,將追究鑰匙流失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學生必須配合宿舍管理人員做好宿舍安全防范工作,將宿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向管理人員匯報。自己的貴重物品和現金要妥善保管,不要隨處丟放。離開宿舍時,要關好門窗,鎖好門,避免東西被盜。
第四章 水電管理
第二十條 自覺遵守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禁止違規用電,杜絕私自拉接電線行為,凡宿舍的線路有破口接線或線路移動的跡象,將按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不準在宿舍內使用電爐、電熱杯、熱力棒、吹風機、排插等大功率電器,不準在宿舍里煮飯、煮菜。違者沒收用具,并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節約用水、用電,杜絕浪費,人員離開宿舍后,要檢查水電是否全部關好。凡開長流水或破壞供水、供電設施者,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宿舍里的水電設備(包括燈泡、燈管)損壞,必須及時向物業服務中心報修,不準擅自維修和處理。
第五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宿舍區的公共衛生(包括樓梯、走道)由專職保潔人員打掃,宿舍內(含門、窗)的衛生由各宿舍負責。宿舍的垃圾由各宿舍輪流派人倒進指定垃圾桶內。嚴禁把垃圾倒放在樓梯口、走廊,放置指定地點。
第二十五條 嚴禁往窗外丟垃圾、丟雜物、倒水、倒剩飯菜等,必須主動倒進指定的垃圾桶內。
第二十六條 為了保持宿舍的整潔美觀,禁止在宿舍區內張貼各類廣告,不準在宿舍門口和宿舍內亂貼明星像畫,不準亂涂墻壁,保持墻面干凈。
第二十七條 不準在浴室、廁所亂丟雜物。因亂丟雜物造成排污管道堵塞的情況,疏通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或有關宿舍全體人員共同承擔。
第六章 其他方面
第二十八條 因特殊情況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包括家住本市內的),必須經院系相關部門批準并辦理相關證明、手續。
第二十九條 每間宿舍選舉舍長一名,負責本宿舍的紀律、安全、衛生、物品擺放及輪值制度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