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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郵編:
電話:
受讓方: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域名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域名
甲方擬向乙方轉讓其在域名注冊商XX網站合法且獨立擁有的國際域名“XXXXX.com”,乙方擬從甲方受讓前述域名。
二、轉讓價款及支付
2.1 域名轉讓價款為人民幣XXXXX元。
2.2 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 5 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域名轉讓價款。乙方指定的域名轉讓價款接收帳號為:
開戶行:
開戶名稱:
帳號:
三、域名過戶
3.1 甲乙雙方完成本合同第2.2款約定的事項后 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將本合同項下的域名由域名注冊商XX網站轉移至域名注冊商XX網站。
3.2 甲方完成本合同第3.1款規定的工作后 10 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應簽署《國際域名所有人變更協議》(見附件),并由甲方應負責在域名注冊商XX網站辦理完畢域名過戶手續。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域名過戶手續,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乙方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
3.3 甲方辦理完畢域名過戶手續當日,應將與該域名相關的所有證明文件及注冊證書等提交給乙方。
四、雙方的保證及承諾
4.1 甲方保證在域名過戶前合法且獨立擁有國際域名“XXXXX.com”的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權,如有欺詐行為將承擔相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4.2甲方承諾域名過戶完全履行合法過戶程序。域名過戶手續完成后,甲方將不再擁有國際域名“XXXXX.com”的管理權、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有關該域名的一切權利將由乙方合法獲得并單獨享有。
4.3 域名過戶之前,因該域名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及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域名過戶完成后,乙方使用國際域名“XXXXX.com”產生的一切后果及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違約責任
5.1 若因甲方資料不全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過戶失敗,甲方應將已收取的全部域名轉讓價款退還乙方,并向乙方支付轉讓價款 5 %的違約金。
5.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過戶失敗,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5%的違約金,甲方應在域名注冊商XX網站拒絕辦理過戶手續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在扣除乙方應承擔的違約金后,將轉讓價款余額退還給乙方。
5.3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除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六、爭議的解決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申請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并由敗訴方承擔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費、律師費等)。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7.1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
7.3 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5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雙方各持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6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于NNNN年NN月NN日簽署。
甲方:
Internet Domain Name Assignment Contract
簽署日期 The date of signature
出讓方(甲方): Assignor (Party A):
受讓方(乙方):Assignee (Party B):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域名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According to the law, on the basis of voluntary will,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parties A and B conclude the contract with mutual agreement.
一、 域名情況及轉讓范圍 The status of the domain name and the scope of the assignment
1、 甲方合法擁有下列域名: 在規定期限內的管理權,使用權,所有權。
Party A enjoy the managing, using and property right about the following domain name in prescribed terms.
2、 甲方同意將上述域名的權限完全轉讓乙方所有。
Party A agrees to assign above-mentioned right totally to Part B.
3、 以下是域名的詳細信息:
Following is the details of the domain name: :
當前注冊人(出讓人)Current registered person
新注冊人(受讓人)The new registered person (B)
注冊人(中文名稱) Registrant(Chinese)
注冊人(英文名稱) Registrant(English)
地址 The address
國家 Country
郵編 Zip Code
電話 Telephone No.
傳真The Fax No.
電子郵箱The email address
所屬注冊商Authorized agent
注冊時間Registration time
二、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 The assignment fees and the payment
1、 出讓總價:, The total assignment fees:
2、 乙方必須在甲方完成轉讓注冊前一次性支付所有費用(即甲方將過戶文件提交北京注冊商總部前)
Party B should pay off the total assignment fees in one time before the completion of the assignment deed.
3、 甲方收到轉讓費用后辦理轉戶手續。(以當地銀行收到款項為準)
After receiving the assignment fees, party A would perform the transfer procedure. (The receipt time refers to the payment is received in local bank)
4、 其他費用: 甲方支付Other expenditure : It is paid by party A
二、 雙方權利與義務、域名過戶流程及其他
The liability of two parties and assignment procedure
1、 雙方權利與義務: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wo parties:
a、甲方保證合法擁有以上所述域名的所有權、管理權、使用權,如有欺詐行為將承擔
相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The party A guarantees that it enjoys above mentioned property, managing and using right. If there were any fraud, it would bear the correlative civil or criminal liabilities.
b、甲方收到轉讓費用后5個工作日內為乙方辦理過戶事宜,不得拖延;
The party A will proceed the assignment in 5 workdays after it gets the assignment fees and there is not any delay.
c、過戶后乙方使用此域名產生的一切后果及責任與甲方無關,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Concluded the assignment, any result and liability, which Party B will bring in the process of using of the domain name, is none of the business With Party A and should be born by Party B.
2、 過戶流程:Transfer flow:
a、 乙方在該域名的注冊商官方站下載過戶資料表格,填好后簽字蓋章EMS郵寄到甲方;
Party B should download the data sheet for assignment from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the authorized agent, execute and post it to Party A by EMS.
b、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過戶資料后,經審核無誤后簽字并蓋章;
Party A should execute the assignment data sheet after receiving and checking out it free from error.
c、 財務到帳后,甲方將完整的過戶文件EMS提交至北京注冊商總部;
Party A can submit the whole documents to the authorized agent once Party A gets the assignment fees by EMS.
d、 北京注冊商總部收到過戶資料后,在2-5個工作日內將把原注冊內容替換成新注冊人的信息;
Receiving the documents for assignment, the authorized agent would replace the original information of assignor as the new information about assignee in 2 to 5 workdays.
e、 完成過戶手續后,乙方可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官方站查詢該域名的WHOIS,核對
無誤后發傳真或電子郵件給甲方做最后的確認。
Concluded the assignment, Party B can search WHOIS of the domain name on the official website of 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After checking, Party B should send email to Party A for confirmation.
3、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詐、脅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發現或者有證據表明對方已經、正在或者將要違約,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應及時通知對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無權要求乙方返還域名并應對乙方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無故解除合同,應返還甲方上述費用以及域名。
The two parties should tak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 The use of any party in the performance of fraud, coercion or violent means, the o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and the right to dem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Found in the performance of any party, or there is evidence that the other party have been, are or will default, may suspend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ut shall promptly notify the other party. Where party A early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 no right to demand the return of the domain and should bear the liability for losses of party B, where party B terminate contract without valid reason, these costs should be compensated to A and the domain name should be returned to party A.
4、 其他: 其余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Other matters: The remaining outstanding issues resolved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三、 合同雙方簽署后生效Contracts enters into force after execution.
合同壹式兩份,甲、乙方各持壹份。
1.期刊數字化轉型涉及的法律問題
期刊是一種匯編作品,在期刊出版中,期刊社享有的著作權僅是鄰接權中的一種——匯編權,而且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作者的投稿行為只表明匯編者獲得了印刷版的發表權和發行權等的授權。雖然龍源期刊網總編輯穆廣菊建議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發行條款里面,增加數字發行這樣一個嶄新的概念,但能否真正修改還未可知。目前期刊的數字出版方式有:加入大型數據庫(如知網、萬方)、加入OA(開放獲取)期刊平臺(如中國科技論文在線)、在本網站作為網刊免費下載。不論哪種,均要獲得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而信息網絡傳播權屬于著作權人所有,應由著作權人決定其是否數字出版并獲得相應受益。另外,在網絡時代,轉載只是拷貝、粘貼并注明出處而已,但只有著作權人才有權利聲明其作品不得被轉載,期刊的聲明不具法律效力。
在數字化、網絡化時代,如果中文域名、期刊拼音簡寫域名被他人注冊,LOGO被他人注冊為商標,期刊在網絡的形象將比較尷尬。期刊刊名具有唯一性和專有性,是期刊重要的無形資產。按照與國際接軌的現行法律法規,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在報紙、期刊、雜志(期刊)、新聞刊物等商品(商品分類第16類)上申請注冊商標,申請刊名商標注冊并不審查出版管理部門頒發的出版許可證。如果刊名商標被他人搶注,期刊就面臨著不得不改名的風險,著名的“讀者文摘”商標糾紛就是典型案例。
2.期刊數字化轉型中的法律保護
(1)簽訂版權轉讓協議
為了合理合法地進行數字出版,“要約”式的協議顯然不具法律效力,期刊必須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約定轉讓或授權許可使用著作權。由于授權許可限制過多而且涉及到轉許可,因此期刊都愿意與作者簽訂轉讓協議直接獲得各項相關著作權以便期刊出版及發展需要。雖然在協議簽訂中,作者屬于弱勢,基本無話語權,但是因為期刊文章不同于出版圖書,其出版直接經濟收益(紙版稿酬和數字出版稿酬)頗低,因此作者通常并不計較出版合同是轉讓還是許可使用。
著作權轉讓合同的若干要素都應該在期刊和作者簽訂的版權轉讓協議中體現,如轉讓權利的種類、期限、地域、付酬(紙質出版和數字出版一并付酬)、違約責任等。
此外,也可以在協議中約定條款防范侵權問題(如抄襲)、學術不端問題(如一稿多發)。協議的簽署者應為全部作者(全部著作權人),如果作者代表,必須附上其他作者的授權書。
(2)保護期刊相關域名
現在,大部分科技期刊開設了網站,但是其域名多是二級域名而非一級域名,多是期刊刊名的漢語拼音域名而非中文域名。
二級域名是寄存在主域名之下的域名,權重低于主域名,比如筆者所在期刊的現用域名xddl.ncepu.edu。cn。很多高校期刊寄存在學校主域名下的二級域名不帶www,這會讓讀者很不習慣,不利于期刊推廣,不利于轉企改制和數字化轉型后的市場競爭。淘寶商城用獨立域名tmall.corn正式替換了淘寶網二級域名,期刊也應如此。
中文域名比英文域名更具價值,原因在于中文域名與期刊的聯系更加直接,會使期刊在互聯網上的可見度提高,獲得更高的點擊率,也可以幫助期刊在互聯網上樹立良好形象。如果中文域名被他人搶注,期刊就會比較尷尬。雖然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域名搶注進行對抗,但是力量非常有限,主動保護比被動應對顯然更s經濟可靠。
除了中文域名,漢語拼音縮寫域名、英文域名也應注冊以對期刊域名進行全方位保護。
(3)保護期刊刊名商標
關鍵字:互聯網,域名,權利歸屬,制度,保護
一、域名的由來
域名代表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的地址,它最初是作為互聯網聯機通訊的技術參數而出現的,一個域名代表一個具體而確定的由阿拉伯數字表示的IP 地址。IP 地址本身只是一種技術上的編號,它具有規定的格式,但卻不具有標識其主人身份的作用。可是,用一定的字母、字符或者其組合組成的域名卻具有標識其主人的身份的作用,能夠讓公眾認識到其主人與其它人的不同。因此,域名具有標識性,域名成為人們用來在互聯網上代表自己的標志,人們用它來在互聯網上表示自己,并讓人們能夠方便地連接到自己的計算機(網絡服務器),訪問自己的網頁。
域名用具有一定意義的字符來表示,在相當程度上具有標示作用。隨著網絡在商業領域運用的逐漸普遍和深入,域名越來越廣泛的成為網上經濟活動的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幾乎與傳統知識產權領域的商標和企業名稱具有同樣的標示作用。
二、有關域名權利歸屬的幾種學說
關于網絡中的域名,到底應該屬于何種權利,目前尚無統一的標準,或許會有人認為只要客體相應的保護條例出臺就能對其進行保護,但是這種網絡新客體的出現有著連貫性,若讓域名等類似客體有了歸屬,那就無需以應接不暇的管理條列來應對飛速發展的網絡時代。以下是域名權利歸屬的幾種主流學說:[1]
1、既有權利說
相當一部分學者試圖對傳統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作擴大解釋,以此將域名納入現有的權利體系之中。這些學者認為,至少到目前為止,域名還不是獨立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象,原因主要有幾點:知識產權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性,在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任何現象都不能被視為"知識產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1999年4月關于域名的中期報告表示,無意創設新的知識產權權利;域名由私營機構負責注冊并進行管理,承認私營機構具有創設知識產權的權力與能力將會導致法律制度的混亂。
(1)電子商標說。域名在形式上最接近于既存知識產權體系中的商標,因此,很多人都把域名當作因特網中的電子商標。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就明確地指出,注冊域名是在互聯網上建立任何服務的基礎,從企業樹立形象的角度看,域名在某種意義上和商標有潛移默化的聯系。
(2)商譽說。有學者認為,域名是既存知識產權體系在因特網上的體現和反映,域名在其注冊之時就己經蘊藏了特定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并會在良好的使用與維護中不斷被強化,這決定了域名具有一定的商譽性。從域名的功能分析,域名類似于電話號碼,也是商譽(goodWill)的組成部分。也有學者從域名的權利來源分析,認為域名雖然突破了傳統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限制,但絕大多數域名只是現實世界在先的商標權在網絡空間的延伸,離開了在先權利這一基礎,域名的法律價值并不明顯。所以,域名的法律本質仍然是傳統知識產權的衍生利益,其原始利益在作為商標權時己經創造出來,域名的價值不過是商標權在因特網上的一種增值而己,完全可以將其劃入商譽的范疇,從而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
(3)企業名稱說。從商業角度看,域名是企業在因特網中的一個標志。在因特網中,企業通過域名來證明自己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域名就是企業,企業就是域名:擁有一個好聽、簡單、易記而又給人深刻印象的域名是企業成功的第一步。有學者據此提出,域名在某種程度上是企業在因特網中的名稱。
(4)商業標記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大多從《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條文出發,來認識域名的權利屬性。《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對知識產權所下的定義中,其第(6)項為"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域名因其鮮明的標識性而符合"其他與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所以,可以將域名定位于一種商業標記權。
(5)民事利益說。還有部分學者認為,域名受民法保護,但不是知識產權,而是一種民事利益。在立法將其明確為民法權利之前,它未轉化為權利仍應作為民事利益受到保護。
2、獨立權利說
許多學者主張,鑒于域名與其他權利之間存在顯著的差異,因此應將與域名有關的權利作為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加以研究。
(1)交叉權利說。有學者從知識產權的交叉保護角度提出,域名具有雙重權利屬性,對其既可以適用版權保護,也可以適用工業產權保護,甚至還可以同時適用版權和工業產權雙重保護。
(2)域名權說。有學者提出"域名權"的理論,他們認為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客體,不完全等同于既有的知識產權客體,雖然與商標權有些類似,但將其單獨列出更有利于對域名的規范與保護。
3、非法律權利說。除了上述兩種主流認識以外,還有個別學者認為域名上不存在單獨的、需要法律確認并加以保護的權利,域名不需要法律的保護。原因在于,域名的惟一性及相互區別性是互聯網域名系統技術作用的結果,并將隨著技術的變化而變化,域名體系主要是作為一種技術手段而存在;此外,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也無法為在全球范圍內發揮作用的域名提供適當的保護。
三、域名與商標的區別
的確,域名與商標和企業名稱都有著明顯的標識性,然而我們說不能從表面上將它們等同,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2]
1、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商標是用來標識商品和服務的,只能用在商品和服務中;而域名是在因特網中用于解決IP地址對應的一種技術方法。
2、兩者具有標識性的基礎不同。商標的識別性是以商品相同或相似為基礎而提出的要求,當不同法律主體所生產或經營的商品根本不同時,兩個或兩個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標獲得注冊是可能和合法的;同一國家以及不同國家的不同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權利也是常見的現象。而域名的唯一性則是絕對的,不論申請人所從事的業務屬何種類,也不管其是否分別處于不同的國家,都不可能再注冊相同的域名。域名的唯一性不受國界的地域限制,這種唯一性直接由因特網的技術規范所決定,無需法律的確認。
3、兩者關于顯著性的要求不同。同類商品或服務中,申請注冊的商標之間互相不能近似,否則容易引起混淆。而域名注冊中,對顯著性的要求比較低,允許注冊相似的域名。
4、兩者分類原則和分類基礎也不相同。商標注冊機構在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要求其按照相應的分類標準,明確記載申請注冊的商標所要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即必須指定商標使用于其上的商品或服務。而在域名注冊中,申請人無須申明其經營活動的內容,更不需要明確記載商品或服務的種類。
5、具有排他性的基礎不同。已注冊的商標在不同種類的商品或服務上,或在申請注冊的地域范圍之外,或是超出注冊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種類、地域性和時效性是商標排他性的依據,因此,這種排他性是相對的。而就域名而言上,只要按時繳納少量域名注冊費用和年檢費用就可以在全球范圍內無限期的維系所注冊的域名,既無明確的地域性也無嚴格的時效性。唯一性和申請在先原則是域名具有排他性的基礎。
6、取得的原則不同。商標的取得因國家而異,有的國家采取注冊在先原則,有的國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則,有的國家采取折衷方案。但不管采取何種制度,商標未經注冊也能夠使用。而域名須經注冊方能使用,不注冊就不能在因特網上使用。
7、獲得途徑不同。商標注冊是由各國的專門機構各自依據本國法律獨立進行的。商標注冊所需的審查與比較也僅以國家或獨立的法域為限,從而存在著處于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就相同商標分別享有權利的可能性。域名注冊由處于不同國家的注冊機構各自獨立進行。只有申請注冊的域名尚未被注冊時,該域名才能被注冊,因而使得每一個已注冊域名在全球范圍內都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主體就相同域名分別主張權利的可能性。
四、域名權的法律屬性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是時間性、地域性、專有性,筆者覺得域名恰恰具備這些基本特征。域名是一種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成果,一個域名的產生往往要經過所有人仔細的斟酌、構思、選擇與創造性的勞動,若企業僅以其企業名稱作為域名,表面看來并未進行創造,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下其創造性已經先予完成,并且知識產權客體的創造性要求并不都是很高,比如外觀設計的創造性就要求很低。域名具有專有性,這一點在論證域名特征時已經強調,域名作為網絡空間行為的標識,其專有性極強,一旦被注冊成功,域名持有人在網上即具有絕對的排他權,這是十分明顯的專有性。再次,域名具有時間性,雖然只要當事人繼續交納費用,其可以永久地擁有域名,但一旦停止交納相應費用,就要終止其域名使用,在這里,我們認為交費行為實際上相當于一種商標注冊中的續展,因此,筆者認為其具有時間性。域名具有地域性,這一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在國內頂級域名下各國對域名的注冊要求是不一致的,如有的國家允許個人注冊域名,有的國家不允許,這就表現出明顯的地域性,而在國際頂級域名下,各國的注冊要求雖然是一致的,但這實際上相當于一種國際的協議,類似于商標中的馳名商標保護的情形,各國對商標的保護是不一致的,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卻是趨向一致的,主要是因為一些國際公約的簽訂,如《巴黎公約》,《世界知識產權協定》;第二,域名只能用于虛擬空間,在網絡空間以外,無法實現其地址與標識作用,這是域名地域性的又一表現。
既然要將域名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疇,它就應該具備相應的權利內容:[3]
1、人身權。域名注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單位、類似于著作權主體,域名注冊人享有域名不被污損的權利,域名注冊人的主頁每時每刻都是通過域名被訪問而宣傳該域名,企業通過域名提供信息和服務、招睞客戶、爭取廣告機會,隨著某域名的知名度提高,該域名的信譽價值與日俱增,如果他人對該域名進行了污損使用則是對域名注冊人的名譽的損害。
2、專有使用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域名權首先應具備的權利就是其專有權,專有權即除了注冊人可以使用以外他人不得使用的權利,"他人"既可指別的網站,不能使用相同的域名,也包括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注冊相同的域名,這一權利是其本身固有的,故應無爭議。
3、標識權。域名的使用人應有權在其相應的網站-廣告宣傳中以及所在網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標明其域名,以達到宣傳的作用,從而擴大自身的知名度。
4、轉讓權。作為一種知識產權,轉讓權是其應有的一種權利,目前,國外的域名制度大多規定了轉讓權,我國明文規定不能轉讓,但實際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是默許域名轉讓的,轉讓方與受讓方通常約定使用,先撤后注的形式,而一般也在程序上予以配合,可見設定轉讓權是必要和可行的。
5、許可權。基于域名的唯一性,其許可使用只能適用壟斷型許可使用,即一個域名許可給第三方使用,而原域名注冊人就停止使用,如期限到了,域名注冊人還可收回使用,當然,被許可人應保障使用該域名提供的服務的質量。
我們說,權利屬性是不可忽略的一個問題,單純地以"來者不拒"的方式制定相關條例來保護新生客體,那很有可能會造成權利管理的混亂,以不變應萬變那才是生存之道。
參考文獻:
[1]張冬梅:論域名的權利屬性,《云夢學刊》2003年7月。
[2]張運所:論域名保護的制度選擇,《河北建筑科技學院學報(社科版)》2004年3月。
互聯網絡起源于美國,其早期的使用者主要為美國的軍事、國防、教育和科研機構。為了對聯網計算機進行管理,被譽為互聯網絡先驅的喬納森?波斯特爾博士(Dr. Jonathon Postel,1943~1998)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設計了現行域名與域名系統。
1992年末,由于域名登記和維護的工作量逐步增大,波斯特爾博士所屬的國家科學基金(NSF,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與美國網絡解決方案公司(NSI, Network Solution Incorporation,下稱“NSI”)簽訂合作協議,從而將互聯網絡中不涉及軍事用途部分的根域名服務器的維護權與開放性通用頂級域名(含。com, .com與。org三類域名)的登記權授予NSI.然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對原先由NSI一手把持的域名管理體系帶來了沖擊和挑戰。
一方面,伴隨著互聯網絡的商業化,NSI逐步將域名的注冊與管理權這一通過公契約取得的合同權利轉變為由美國政府授予的自然壟斷權力。不僅自1995年秋季起開始向域名申請收費,而且還試圖對其所維護的域名數據庫主張知識產權權利,尤其在1996年NSI融資6,000萬美元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后,其伴隨網絡經濟的熱潮每年從域名注冊中獲得的逾1億美元的巨額利潤更是引來了國際社會的非議和美國司法部及歐盟委員會的反壟斷調查。
另一方面,美國政府也逐步認識到憑借其一己之力無法對具有高度離散性與跨國性的互聯網絡施行有效控制。為了順應這一潮流,美國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公布《全球電子商務框架方案》,決心放棄對全球域名系統的壟斷,并責成美國商務部以既增進競爭,又促進國際社會共同參與的方式對域名管理體系進行改革。1998年6月5日,美國商務部公布了一份名為《網絡域名和名稱管理》的政策聲明白皮書,正式決定在保持現有域名系統穩定的前提下,將美國政府對域名系統的管理權逐步移交至民間非盈利的國際性組織組織①。
為此目的,作為互聯網絡自治管理機構的互聯網絡名稱及編碼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下稱“ICANN”)于1998年11月正式成立。ICANN是一類特殊的實體,雖然名為公司并且有董事會,但卻沒有投資者不以盈利為目的;雖然注冊成立于美國加利福尼亞,但卻不隸屬于美國或任何其他國家,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政府性國際組織。它的成立正是基于這樣一個無可非議的事實:互聯網絡是國際性的網絡,不受任何國家、個人以及組織的控制[1]. ICANN的成立為全球域名管理體系的改革提供了楔機。
一方面,通過與美國商務部及NSI于1999年9月簽訂一攬子備忘錄及協議,ICANN終結了原先NSI對于域名注冊的獨家壟斷局面,接管了域名主服務器的管理權,確立了其作為互聯網絡最高管理者的地位。同時,ICANN還將頂級域名的注冊權利下放并引入競爭,域名申請人可自由選擇任何一家經過ICANN評估認可,并與ICANN簽訂委任協議的委任注冊公司(Accredited Registrar,例如NSI等)進行。com、。net和。org等三類頂級域名的注冊。
另一方面,為了促使各委任注冊公司以質量、價格、服務和技術取勝,而不是利用各自不同的注冊制度和爭端解決規則成為域名搶注者生存牟利的避風港,ICANN致力于尋求域名政策的全球協調。自成立伊始,ICANN即會同美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咨詢,征求WIPO對于域名系統的改革意見。1999年4月30日,WIPO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博采眾家之長的基礎上正式通過一份題為《互聯網絡名稱及地址的管理:知識產權議題》的政策建議性報告[2].ICANN正是以該份WIPO域名報告推薦的統一爭端解決程序為基礎藍本,最終制定了本文所討論的《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
二、ICANN《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簡介
ICANN《統一域名爭端解決規則》(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以下按其正式縮寫簡稱為“UDRP”)取代了原先由NSI制訂和執行的《域名爭端規則》(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以下簡稱“NSI規則”),并適用于現已存在和日后將被注冊的一切域名。UDRP和NSI規則兩者的名稱原文雖然十分相似,但相互之間卻存在本質區別。
(一) 原有NSI《域名爭端規則》的不足之處
NSI規則是在NSI把持對域名注冊和管理壟斷權的背景下,由NSI制訂的解決域名注冊者和商標持有人之間域名爭議的程序。NSI規則先后經歷了數次修正,最終適用的是自1998年2月25日正式全面生效的新版本。
依據NSI規則,若系爭域名同商標持有人先前已合法注冊的聯邦商標,或依據美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已注冊的商標完全一致,則商標持有人可以對該域名的注冊提出異議。商標持有人被要求首先以書面方式通知域名注冊人,告知后者注冊的域名已侵犯了該商標持有人的權利。隨后,商標持有人在向NSI提交一份證明商標已注冊的文件和給域名注冊人的書面通知之后,方可要求啟動NSI規則。NSI將對域名的注冊日同商標持有人的商標注冊日進行對比,若系爭域名的注冊人無法向NSI提交其所擁有的與系爭域名相應的商標注冊文件,或商標注冊的生效日早于域名注冊日,則在90日后,NSI將把系爭域名凍結(“Hold”)直至域名注冊人和商標持有人的爭端最終獲得解決為止。但在該段凍結期內,該系爭域名既不會被NSI轉讓給商標持有人,也不可被其中任何一方使用[3](P549)。
NSI規則為商標持有人尋求域名搶注爭端的解決提供了一套簡便易行的工具。但正是由于其簡單性和規定的不完善,NSI規則在適用過程中暴露出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
首先,NSI程序只能在商標持有人已經注冊了商標,并且該已注冊商標同域名完全相同(identical)的情況下方能適用,因而商標持有人難以有效地防止注冊商標作為域名的一部分,或者對注冊商標的變形或故意誤拼的域名被注冊,換言之,即無法防止與其持有的注冊商標混淆性相似(confusing similarity)的域名得到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