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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和信托市場建立較晚,相應地投資信托起步也較晚,總體上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上海市和深圳市分別于1992和1993年頒行投資信托基金管理的規范性文件。1997年10月5日國務院批準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一系列配套性規范文件,使國內投資信托走向更健康、成熟的發展道路。1998年以來,一批規范的基金發行上市,受到市場的歡迎。2001年10月8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后,又有若干開放式基金面市。目前我國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近二十家,管理著五十余個基金、近一千億的基金資產。但是,近年也出現了私募基金盛行、基金管理公司操作不規范的“基金黑幕”等問題,招致廣泛批評。開放式基金先熱后冷、基金市場對外開放等發展問題也引人注目。基金盈利不理想。以2002年初為例,五十余家基金中,基金單位凈值最高的為1.2418元,最低的僅有0.702元,僅有9家基金單位凈值超過1.05元,超過1.08元的只有4家。證券投資信托中這些現實問題的存在,要求正在加緊立法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予以積極應對。
一、我國基金結構的改善
投資基金的結構就是協調基金相關利益方之間經濟關系的一套制度安排。契約型基金的相關利益方,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鸪钟腥伺c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關系主要為信托關系,只是在不同的契約模式中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契約型基金的結構包括相互關聯的三個方面:一是控制權的分配與行使,即基金資產的管理權、保管權和收益處分權在信托關系下,于基金相關利益方之間的分配。它主要解決三個問題:由誰通過何種方式代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安排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如何安排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二是對相關利益方的監督與評價,就是指如何監督和評價代行基金資產的管理權、保管權和收益處分權的相關利益方的行為,以確保其行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同時解決兩個問題:通過何種機制保證基金利益代表人能夠獨立行使代表權并實現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以及通過何種機制安排實現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三是激勵機制的設計與實施。其中,前兩者構成基金治理的核心與基礎。我國投資基金結構的現狀是:基金管理公司首先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然后作為發起人代表基金負責選聘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并與之簽訂基金契約。而在我國目前的基金中,作為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百分之百地成了自己發起設立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在契約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又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運作基金資產。同時,由于基金持有人大會是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所以基金契約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實際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鹜泄苋说倪x聘雖然是由發起人決定的,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與發起人實際上為同一方,所以,托管人實際上是由管理人選聘的,二者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鸾Y構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由信托契約(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確立,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雙重監督。但從我國基金業的發展現狀來看,其實際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未能形成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制衡的金三角關系,不利于保障投資者權益。首先,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F有的基金治理架構中缺少持有人利益的實際載體,而直接由發起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由于發起人本身的獨立性差,與相關各方又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因此很難真正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其次,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重疊。作為基金主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時又自聘為基金管理人,另由其選聘托管人,導致基金契約的簽訂幾乎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獨角戲,這種架構設置不利于基金管理人的盡責和對其監督,這也是目前招致較多批評和要求修改的焦點所在。但是,從《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動向(以二次審議稿為例)來看,立法有遷就和承認實踐中不當操作做法、且更為過分的意向,如取消了基金的發起人,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發起設立基金,并自任管理人,選任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大會亦由基金管理人召集?;谇笆霰锥耍覀冋J為此結構設計大有探討之必要。從全球范圍來看,盡管目前公司型基金發展非常迅速,但是契約型基金仍然占有一席之地,證明其結構仍有可取之處。因此,可以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契約型基金的具體做法,并從我國基金的具體情況出發,改善我國基金結構。按照目前有關國家和地區不同的基金結構,可以分為日本模式、英國模式和香港模式。1.日本模式。日本的信托型基金稱為證券投資信托。根據日本證券投資信托法第25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受持有人委托,負責募集基金以及選聘受托人保管基金資產;受托人為信托銀行,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圖計算和管理基金資產;受益人為投資者,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享有基金收益。在日本模式中,難以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約,而且在實踐中也遇到了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時難以追究基金管理人責任的情形。日本模式在結構上存在與我國類似的架構性缺陷(如缺乏基金持有人的實際利益載體,管理人身兼數職以及監督權和管理權重疊等),但是在實踐中卻得以順利運行,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相關的附加性結構(如監察委員會)的設置發揮了較為有效的權利制衡作用,從而部分地彌補了原有架構設置的不足。2.英國模式。按照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81節的規定,傳統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職責由信托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保管人分擔,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型基金的管理受托人,基金保管人是信托型基金的保管受托人,因此英國模式實際上就是共同受托人模式。由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權屬問題難以在法規中得到完全的明確,因此易于造成“一女二嫁”的兩難境地,二者的責任難以清楚劃分。3.香港模式。我國香港的信托及信托型基金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和受益人四種人。根據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香港的單位信托首先必須委任受托人,受托人除承擔相當于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外,更有權選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履行基金管理職能,負責具體管理基金資產。在這三種人的關系鏈中,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托管人委托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基金財產的受托人,又是基金財產的委托人。由于基金持有人不直接與管理人發生委托關系,基金管理人因失誤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首先要由托管人直接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這樣就為基金持有人增加了“保護層”。香港模式對我們的啟示在于,一是基金持有人應具有實在的利益代表載體,這個載體應當與基金管理人有效分離,從而在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間架設一道保護的屏障;二是監督權應當和管理權切實分離;三是信譽度和監督能力是選擇持有人利益代表實體的主要條件。我們認為,為了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解決投資者利益主體缺位問題,應該明確投資人作為委托人的地位,將受托人的職責分別授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為廣大投資人的共同受托人。為確保這一信托關系,可以考慮以下配套措施:1.結構創新—設立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受托委員會應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成員由基金發起人提名和任命,對基金持有人負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將由受托委員會選聘?;鸪钟腥嗽趯⑵滟Y產委托給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后,就不直接干預受托委員會對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也不參與選聘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其監督制約權主要通過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當受托委員會有足夠理由相信管理人或托管人不稱職時,有權向持有人大會提議更換管理人或托管人,并有權就此召集臨時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受托委員會還應按照所簽訂的契約向責任者追償委托人的損失。2.構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關系。在投資基金管理中,保管和管理基金財產的職能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行使。兩者的權利義務在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中詳細列出,內容各不相同。為保證兩者履行各自的職責,彼此還有互相監督與核查的義務。同時,雙方有互相配合的義務。一方不作為,可能導致對方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如:基金管理人不給出基金凈值的數據,托管人就無法復核;管理人不移送其代表基金簽訂的重要合同,托管人就無法履行保管合同責任。此外,托管人還需在規定范圍內監督管理人是否合規運作,如是否超比例持倉等。在這些配合與監督方面,如果一方沒有盡到義務,則需承擔連帶責任。3.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資基金結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其誠信程度和職業操守是基金規范運作的決定性因素之一。所以,獨立董事制、高級管理人員賠償制等應全面實施。
二、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基金關聯
交易是指基金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證券買賣、資金借貸等交易行為。由于基金關聯交易的結果往往會涉及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基金關聯人也容易從中謀取私利,因此,關聯交易成為各國基金監管的一個重點。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基金的關聯人包括基金經理、基金股份或受益憑證的承銷商或分銷商、擁有基金5%或5%以上股份或受益憑證的人、基金投資顧問以及基金承銷商的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還包括任何被上述關聯人所控制或與上述關聯人共同被第三者所控制的法人或自然人等。根據日本的《關于證券投資信托之委托公司行為準則的大藏省令》,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公司的董事、現任及原任高級管理人員或雇員、主要股東,基金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在我國,基金關聯人表述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發起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等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人。在處理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時,美國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禁止,另一種是監控。美國基金法律絕對禁止基金向關聯人購買或出售關聯人自營的證券,禁止基金購買與基金經理有關聯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禁止基金貸款給基金經理或其關聯人。還有兩種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要受到美國聯邦證券委的嚴密監控:一是關聯人作為經紀人向基金購買或出售證券,并在買賣中不承擔市場風險;二是關聯人作為承銷商或分銷商向基金收取不合理的新股。日本法律則將對投資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重點放在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即委托公司)及其關聯人的關聯交易上。日本的基金法律明確禁止基金購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持有的證券,但原則上并不禁止基金與其他關聯人進行交易,只要交易價格與通過其他經紀人成交的價格相仿即可。此外,禁止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相互進行交易。在我國,對基金的關聯交易區別幾種情況對待:一是禁止基金購買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二是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三是不禁止作為經紀人的關聯人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行為,但要求這些關聯交易事項必須及時披露。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規定,有“重大關聯事項”發生時,基金應當編制臨時報告并公告?!蹲C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二的《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規定:“如基金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任何關聯人,在報告期內已進行交易,則須分別列示該等關聯人的名稱及與基金的關系、該種交易的性質,及確認該種交易是在正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的聲明?!薄胺謩e列示基金通過關聯人的席位進行投資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總量的比例、支付給該機構的年傭金、及占基金全年傭金總量的比例,同時還須列示向該機構支付的平均傭金比率?!边@種規定雖與日本法較接近,但與我國基金市場尚不成熟,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的現實不相適應。當前我國對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仍應以從嚴為原則。因此,建議《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不得投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股東等利害關系人發行的證券,也不得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股東等利害關系人承銷的證券;同時規定基金不得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相互交易。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責任
要使基金市場公平有效,使基金價格盡可能接近其資產凈值,就必須加強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使基金投資者可以獲得盡可能多的相關信息?;鸸芾砣?、托管人有披露其自身及基金經營、財務狀況的義務。在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同時,應向社會公眾公布,接受監督。信息披露是市場公開的體現,是政府監管的組成部分,也是投資人權利的實現方式。基金信息披露有利于合理的流通價格的形成,還有利于管理人改善自身經營管理。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基金的設立環節,這個環節的信息披露主要是公開基金契約或公司章程以及基金招募說明書;第二個環節是基金的運行環節,信息披露的對象包括基金業績報告、基金財務報告以及基金的投資組合。①美國法律規定,投資公司必須向聯邦證券委呈送注冊登記書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必須經證券委人員審閱和批準,并分發給每一位投資者。美國對基金招募說明書內容的規定極為詳盡,包括基金的投資策略、風險回報概述、各項費用、過去業績、過去十年的財務信息以及有關基金公司的管理層、組織結構及資本結構等方面的信息。招募說明書還必須披露基金或基金經理與其關聯人士的詳細情況,以及針對基金經理或其雇員的任何訴訟或處罰,在有些情況下還必須披露針對基金關聯人士的訴訟或處罰詳情。聯邦證券委在審閱基金說明書時,采用了全面披露的宗旨。例如,美國法律對基金經理收取的管理費無限制,但是當費用超過某一數額時,聯邦證券委會要求基金刊登一項聲明,解釋收取這一水平費用的原因。我國自開展投資基金業務以來比較重視基金信息披露間題。1999年3月,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的要求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了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頒行《關于規范原有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對投資基金的定期與臨時報告、澄清公告或說明等信息披露提出了四方面的要求。但是,仍不斷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違反規定或鉆現行規范的空子,披露虛假信息,引起市場廣泛不滿。究其根本,基金信息披露的責任制度欠缺和監管不嚴,應是重要原因。因此建議《證券投資基金法》在這兩方面有針對性地加強規范。一是加強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規定?;诨鹛攸c,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除真實、準確、全面之外,還應特別強調及時性。投資組合報告和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對媒體或市場上流傳的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信息的澄清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應是監管重點。監管部門依據其職權,可以隨時對投資基金的募集、交易、投資運作等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鸸芾砣恕⑼泄苋艘约坝嘘P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和拖延。二是加強基金信息虛假披露的法律責任。日本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申請書或信托契約申請書及其附件中虛假記載,或管理公司變更時不申報或虛假申報的,均處以6個月以下徒刑或5萬日元以下罰金;不按時提供基金營業報告書、基金財務報告書或虛假記載,不提供信托財產的賬冊文件或在其中虛假記載,違反賬冊文件保管規定,不制作受益憑證說明書、基金資產運用報告書或在其中虛假記載,違反大藏大臣命令不公布有關事項,在退任或解除信托契約時不公告,拒絕、妨礙或逃避主管部門調查或不提供調查資料的,視情節分別處以3萬日元以下罰金或5000日元以下罰款。我國應規定對基金虛假陳述者,分別處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或取消業務許可或從業資格、暫?;蛉∠l行或上市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我國《刑法》第160條非法發行罪,可適用于在基金募集中虛假陳述并發行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其他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刑法》第161條虛假財務報告罪、第162條清算欺詐罪,亦可適用于基金報告中虛假陳述、嚴重損害投資人利益及基金終止時虛假陳述的犯罪行為。此外,為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亦應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對信息的真實、全面、及時負連帶責任。中介組織在其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出具的資產評價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不得串通、故意提供虛假證明,亦不得因失職造成不實、重大遺漏或嚴重誤導(能證明己盡相當的注意義務的除外)?;鹱C券上市交易的證券場所、投資信托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亦不得在向主管部門提交的報告、文件、說明和向市場的公告中作任何虛假陳述。
所謂私募基金,又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但筆者要強調的是“非公開發行”并不意味著不能進行諸如做廣告等宣傳行為,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眾發行。本文探討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釋尚處于論證階段,自然無法從法律條文中找到答案,有關部門也并未就此做出說明,到底什么是規范私募基金或不規范私募基金呢?估計私募基金業內人士也較難把握。
據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說:“實踐中我們認定私募,最主要的特征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發行。認定不規范的私募,主要有兩個特征,一是承諾保底收益;二是資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賬戶。”
由于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于三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蠱惑交易”操縱股市行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和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于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另外,私募基金很可能違反中國證監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有關“蠱惑交易”的規定。“蠱惑交易”可以理解為,操縱市場的行為人故意編造、傳播、散布虛假重大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使市場出現預期中的變動而自己獲利。特別是在互聯網時代,“蠱惑交易”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更應該引起高度關注。通過論壇、QQ、MSN、博客等網絡傳播手段,一個虛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時間內迅速傳播,網狀擴散,貽害無窮。
二、私募基金應該合法化
通過對海外私募資金的考察不難發現,隨著一國經濟實力的增長和市場經濟結構的升級,“私募基金”難以阻止,將成為一國市場經濟體制趨于成熟后必然出現的一個重要的金融服務領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上證綜指下跌8.8%,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機構結構過分單一,大量贖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壓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閉期,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時間段贖回,而不能天天贖回,如果私募基金發展壯大起來,與公募基金互補,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股指期貨推出后,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沒有私募基金,那么將加大市場的金融風險,大力發展私募基金是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
另外,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相比,具有如下一些優勢:
(一)基金規模越大,管理難度也越大
目前國內的正規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閉期;在封閉期后,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一般為每月的15日和月末)作為開放日,投資者只能在每月開放日認購和贖回。這樣就有效地隔離了風險承受能力差,投資不理性的中小投資者,因此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投資策略也得以堅持,投資風格可以更加激進,收益也就相對較高。
(二)靈活性、針對性和專業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現,豐富了投資者的投資渠道,也活躍了市場交易氣氛,更好地滿足了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喜好,吸引更多的社會閑置資金投資于證券市場,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獨大的壟斷地位,有利于促進私募和公募之間良性競爭和優勢互補,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完善與發展,提高證券市場資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獨特的研究思路
根據《基金法》的規定,單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不能超過該公司總股本的10%,這一“雙十”規定,決定了公募基金必須同時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須涵蓋多個行業,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團隊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與之相比,私募的投資不受任何限制,持有的股票數量可以較少,也就可以集中力量,更加認真、細致、透徹地研究關注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價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徹。
(四)需履行的手續較少,運行成本更低,更易于進行金融創新
私募基金的發展壯大會加劇整個基金業的競爭,沖擊公募基金的壟斷地位,提高基金市場的運作效率,形成較為完善的市場結構,推動我國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群體的加速形成以及價值投資理念的建立,為我國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資全面開放金融市場做好準備。
(五)私募基金的產權基礎,將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制度變遷和產權結構改革的重要主題
作為民間主體自發推動形成的產物,私募基金的發展將改變資本市場的機構主體所有制結構單一的局面,推動我國金融制度改革進入一個新的層面。
三、私募基金制度完善的幾點建議
縱觀全球各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大部分都沒有專門的私募基金法律,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對所有的私募基金構成有效的法律規范。而從目前我國立法來看,沒有專門約束私募基金的法規,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刑法》等綜合調整。由于我國相關監管部門在金融證券領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規定方可為”。
因此,為了避免法律上的風險,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應盡快在立法當中確認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臺有針對性的細化的配套監管措施,以便私募基金能夠健康發展。在這種背景下,私募基金制度規范化應以《投資基金法》為主要參考依據,綜合考慮各方要求,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對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監管辦法,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設和完善:
(一)投資者資格和人數限制
1、投資者資格。對合格的投資者的判斷有以下幾種方法:根據其投資的最低限額為判斷標準;根據其收入多少來判斷;只要是金融機構投資者,均可投資;對財產擁有獨立自主的處分權的企業、公司等經濟組織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
2、投資者人數限制。應該考慮我國的國情再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做法。對于投資者的人數應該限制在100人以內,但應該允許特殊情況下超過100人。
(二)管理人條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應具備要求的準備金、經營業績、人才和營業硬件設施等市場準入條件,并且,管理人的資格應該是競爭性的,而不能是壟斷性的,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證券監管部門備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資金在籌集的基金總額中必須占到一定的份額,以避免利益主體的缺位。當私募基金發生虧損的時候,管理人的出資應該先行用于支付。
(三)托管人職能規定
作為基金一種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備基金的共同特點,即現金資產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相分離,基金管理人具有資產的管理權,基金托管人為基金投資者行使部分監督權。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歷程表明,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運作方面不盡如人意,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獨立性較差。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相對較少,為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應進一步強化,如規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擔任,必須將資產交給指定機構托管;強化托管人的權力和責任,對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契約做出的投資指令,托管人應當拒絕執行,或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向管理當局報告。
(四)信息披露規定和風險揭示
私募基金必須與投資者簽署完備的書面協議,盡量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投資品種及組合、相關風險提示及業績報告周期。嚴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風險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雖然沒有義務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資者和監管部門披露信息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在設立私募基金時,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風險,基金設立之后,應該定期向投資者報告基金投資情況及資產狀況,并定期將這些信息向監管部門披露,以便投資者與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其運作情況及風險狀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
(五)允許私募基金進行適當地公開宣傳
在美國,證券法規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得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其參加者多為中產階級,他們主要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認識某個基金的管理者進行投資。但筆者認為我國不應借鑒這種做法。首先,嚴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開媒體上做廣告宣傳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通過私募基金內部約束機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以及基金行業自律組織足以避免私募基金過度的市場炒作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惡性競爭。最后,通過適當的公開宣傳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順的成為“公開,合法”的基金,消除股民對它的神秘感以及糾正人們對它偏見。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發起人與投資者相互了解,為以后的合作創造條件,從而迅速壯大我國私募基金的規模。
(六)收益分配規定
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發生虧損,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以保證管理者與基金利益綁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其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這種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對地能夠使資本持有人與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應該禁止簽訂保底條款。因為保底條款容易引發了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設立的原則,不利于市場的規范。此外,我國新《合伙企業法》中規定的有限合伙,即基金管理者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承擔出資額范圍內的有限責任,為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新的法律組織形式的選擇。
(七)盡快完善基金評級體系,建立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國外諸多成熟市場的經驗表明,合理完善的基金評級體系是基金業規范發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況下,需要一個獨立公正的評級機構對基金經理人的準確評價作為投資者選擇基金經理人的參考,另外要注意完善當前國內不科學的基金評級方法。
(八)完善我國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做空機制、對沖風險的避險工具的缺乏,私募基金在投資渠道上的受限,市場中金融產品單一,因此我國現有的私募基金實際上發揮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對此,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推出股指期貨等金融期貨產品,擴大私募基金的投資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應充分利用國際市場以及國內其他的市場來對沖風險,以規避國內股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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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托管;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契約簽訂觀;產權轉移制
一、本文研究背景
2007年年末,我國股市總市值達32.7萬億元,相當于GDP的132.6% ① ;股權分置改革進入尾聲,金融環境取得根本改善;證券投資基金、保險、銀行、信托、券商、產業基金、QFII、QDII、企業年金等取得了長足發展;金融混業態勢明顯,在此背景下,金融資產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金融資產的安全保管、有效運營、準確核算、客觀評價、及時披露、全面監督等問題都需要專業化管理才能實現,即金融資產所有人將其委托給不同專業機構去管理。如此一來,就會加劇金融資產剩余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的進一步分離, 加劇委托問題。筆者認為,由于托管人對托管金融資產履行保管、會計、清算、交易監督等職責,將使其發揮改善資產治理結構的關鍵性作用,因此資產托管將成為解決委托問題的一種比較有效的制度。
到2007年年末,全球資產托管規模達到98萬億美元;國內方面,僅僅是考慮托管的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就已經超過3.3萬億人民幣,資產托管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都已經成為一個龐大的產業。資產托管行業的安全、規范已經成為整個金融體系、整個委托體系的保證。其中,會計又是資產托管的核心服務內容和職責,因此數萬億托管資產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都有賴于會計理論與實踐發展的保證。同時,資產托管又因為其行業特性,對會計理論尤其是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理論提出了挑戰。
二、資產托管概述
國內 ② 對于托管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四種代表性觀點:1.托管是信托的發展;2.托管是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以契約形式所做的部分或全部讓渡;3.托管是為各類證券投資機構提供一系列投資配套服務的綜合金融業務;4.省略)認為:全球托管就是處理跨境證券交易、保持金融資產安全、服務的相關組合。目前國際托管巨頭如道富銀行、JP摩根、花旗等也持這種觀點。筆者認為,托管就是托管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基于受托精神而對托管對象提供保管等相關服務的行為。按照托管客體的不同,托管可以分為產權托管、資產托管、其他托管三類。產權托管主要包括股權托管與債權托管。
資產托管是目前國內外最常見的托管,也是本文所選擇的研究主題。資產托管按照托管客體的不同可分為基金類資產托管(公募類)、委托類資產托管(私募類)以及全球類資產托管等三類。國內正式引入資產托管制度的歷史僅有十年。1998年3月首批規范基金金泰、開元正式成立,中國工商銀行成為境內第一家基金托管行。其后10年中,先后產生了12家托管人。國內資產托管的歷史基本可分為三個階段:僅托管證券投資基金階段、委托資產托管起步發展階段以及全球資產托管階段。從全球范圍看,資產托管從1868年英國海外及殖民地信托基金設立開始,迄今已有將近140年的歷史,但是直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全球托管才作為一個行業開始了發展、演化之路。因此,本文所指的全球資產托管業務發展歷程也以此時間為起點,分為全球托管階段(20世紀70年代)、全球證券服務階段(20世紀80年代)以及全球投資者服務階段(20世紀90年代至今)三個階段。資產托管所涵蓋的服務內容眾多,一般包括基本服務、增值服務以及新興服務三個層次,其內容基本上以資產托管會計為基礎或者與資產托管會計具有緊密的聯系。
三、會計與資產托管的關系辨析
會計與資產托管的聯系是天然的,二者同根同源,履行受托職責是共同的實質要求。一般而言,受托責任是會計
的基本目標之一,而受托精神也是資產托管的內在要求,履行受托責任更成為法律對資產托管人的明確要求。上述“受托責任”的實質精神是一致的,即受托人應該對委托人履行忠實、誠信、專業、勤勉等義務。所有托管行均提供會計服務,會計是資產托管的主體服務內容,會計部門是托管行或托管部必配部門之一,會計系統是各行托管系統的主體內容,會計責任是資產托管人的主要職責。正因為以上原因,資產托管發展離不開會計發展。而由于與資本市場的密切關聯,資產托管的發展又可以為會計發展不斷提供新鮮土壤。二者良性促進、共同發展將成為趨勢。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是會計理論體系的主體部分,在對資產托管產生影響的同時,也受到了資產托管的全面挑戰。
四、資產托管對會計目標研究的推進
會計目標長時期存在受托責任觀與決策有用觀的爭論,近年來二者互相融合、走向趨同。筆者結合契約理論的觀點對這一認識進一步闡釋,提出會計目標的“契約簽訂觀”。并認為“契約簽訂觀”尤其適用于資產托管會計,因此也成為了資產托管會計的目標。
企業契約理論的基本命題就是企業的契約性――企業本質上是一系列契約的集合。這一認識對于會計目標研究的意義在于:企業是各種要素所有者(即產權所有者)共同簽訂的一系列契約的集合。這些契約主要包括投資契約(資本要素)、借款契約(債權要素,屬于廣義資本要素)、社會契約(制度要素、法律要素、勞動力要素等)等。契約的簽訂方包括了所有信息使用者,他們實質上都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一系列契約集合體的決策本質上只有一個:如何對待契約關系?即是否要繼續維持契約(續簽契約)?或者是否不再維持契約(終止契約)?也就是說,契約的各方所做決策的本質都只有最原始的一個:to be or not to be!會計目標的“契約簽訂觀”因此可以表述為:會計的目標是向契約相關方提供是否簽訂契約的信息。資產托管無疑是踐行會計目標“契約簽訂觀”的“良田”。就會計主體“企業”的本質而言,“一系列契約的集合”這一本質對于資產托管有著更強的適用性,資產托管會計的主體完全符合“契約簽訂觀”對企業本質的界定;資產托管產品一般都有流動性非常強的市場,各契約方可以方便而自由地進行要素交易,也即契約續簽與否的決策非常便于達成。比如,投資者可以在任何一個正常交易日內對基金進行申購(契約簽訂、續簽)或者贖回(契約退出),因此就“決策”而言,資產托管的契約各方更具有決策時間上的果斷性、決策形式上的簡單性、決策本質上的自由性。據此,可以將資產托管會計目標表達為向托管產品(資產)的契約相關方提供是否簽訂契約的信息。
五、資產托管對傳統會計假設的挑戰
資產托管會計主體是典型意義上的“一系列契約的集合”,一般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保險資金、社保基金、QFII、QDII、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這些主體通常沒有具體的實體形式或者有形形式,尤其是我國目前囿于法律限制,托管資產基本上均采取契約形式存在,比如我國目前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梢?,對于托管資產,其會計主體脫離了傳統的實體主體概念,在一定意義上屬于典型的“虛擬企業”或者主體串。資產托管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主體都是托管資產,與各契約方自身的資產不是一個主體。另外,資產托管的會計主體由于一般只是以契約形式存在,因此,其存續期就是一個相對不確定的概念,持續經營假設是否繼續適用值得考慮。與會計分期相聯系的會計年度也受到了資產托管的挑戰。由于托管資產的特殊性,統一以公歷年度為會計年度的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比如不利于基金審計質量的提高;不利于基金會計信息的有效利用;不利于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梢钥紤]允許基金等托管資產在1月1日、4月1日、7月1日以及10月1日之間選擇一種作為基金會計年度的起始日或者以基金成立日作為該基金會計年度的起始日,其實質在于變統一的基金會計年度為可選擇、分散化的會計年度。貨幣計量假設方面,對于托管資產來說,最主要的挑戰是QDII等全球投資的產品,其投資范圍一般遍布全球,必然要涉及到多種貨幣的問題,也就要涉及到多種幣值的穩定性等問題。
六、資產托管對會計確認、計量與披露的全面挑戰
作為“一系列契約的集合”,資產托管的會計主體是由各種要素的產權所有者所組成的產權集合體。從各種要素的產權所有者共同或者分別簽訂契約(通過托管合同、產品合同、委托管理合同等形式)的時候開始,便是在契約中界定其產權的時刻,也就是進行初始會計確認的時刻。這一時刻應該為契約的簽訂日(這里的契約包含了政府的參與,所以最終契約的簽訂日指的是托管產品的核準日)。如果不從契約簽訂日進行恰當的初始確認,將會影響契約各方的產權利益,可能導致社會經濟資源的不恰當配置。這也就是為什么需要在托管合同等契約生效的第一天開始,即需要進行完整會計核算,尤其是進行計提資產管理人的管理費、資產托管人的托管費、確認當天所產生的可分配給投資人的利潤、確認投資人的資本等的原因。另外,契約簽訂后,托管資產進入投資等運作環節,各要素產權隨著投資等運作的實際情況每天將發生變動,其中包括了已實現的投資損益和未實現的資本增值等項目。從保護產權的角度而言,這些產權增值也應該得到保護即進行會計的后續確認工作。當某些要素產權的所有者退出契約時,應該進行產權的終止界定即終止確認。由此可見,產權轉移的實質伴隨著資產托管契約簽訂、運行、退出的全過程,由此推導得到的資產托管會計確認標準,可稱其為確認標準的“產權轉移制”。
計量方面,以基金托管為主體的資產托管行業對公允價值近10年的實踐有望提供有益借鑒。國內資產托管行業對公允價值的探索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公允價值起步階段。從1998年3月第一只規范的基金“金泰基金”誕生,到2002年1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正式生效之前的將近4年時間;第二階段:公允價值為主體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從2002年1月《基金核算辦法》正式生效到2007年7月基金業全面采用新會計準則前的5年半時間,此間《基金核算辦法》幾近一統天下、貨幣市場基金另辟蹊徑;第三階段:全面采用公允價值即基金業采用新會計準則的新探索階段,從2007年7月開始到現在。以上三個階段對公允價值的探索為會計計量理論的豐富與完善進行了扎實地探索,這對解決整個金融行業乃至其他行業的公允價值計量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資產托管對于會計披露的完善做出的貢獻是即將在2008年年底全面實現的基金業信息披露XBRL工程。
七、研究局限性及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我國規范的資產托管成長歷程只有十年,無論是業務開展的廣度和深度都有待進一步發展,資產托管業務開展方面的欠缺對于人們探索資產托管對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影響的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另外,以資產托管為載體對財務會計概念框架進行的探索有可能囿于對象的特定性而帶來研究結論適用性方面的局限,這些局限也有可能成為人們繼續研究的突破口。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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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08)12-0082-04
托管業務是個舶來品。國內于1998年起步。作為新興的中間業務之一,倍受關注。本文擬分析國內托管業務發展的現狀和問題。并探討商業銀行發展托管業務的對策。
一、托管業務發展的現狀
1、托管業務法規制度基本確立。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托管業務模式,是借鑒國際上成熟的資產托管人制度,依托《信托法》的法律基礎,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確立和完善起來的?!蹲C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7.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10)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資格管理辦法》(2004.11)等一系列法規制度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托管業務制度框架的基本確立。引入托管人制度,將資金運作的后臺管理工作從投資管理人處分離出來,交由信譽良好、專業性更強的托管銀行來完成,形成外部第三方對投資管理人的制約,有效防范投資管理人的道德風險,提高了公信力和受托資產的安全性。
2、托管銀行運營架構初步搭建。商業銀行在資產托管業務方面近十年的實踐和發展中。逐步建立了一套托管業務體系:一是基本的運作體系。各托管銀行均設有獨立的資產托管部門,配備獨立的托管業務技術系統,設置獨立的托管業務賬戶系統。二是基本的內控制度。各托管銀行資產托管部內部,都設有獨立的監督稽核部門,負責托管運營的日常監督、風險控制及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等工作。這種日常的流程控制與商業銀行已有的審計、稽核等部門的定期檢查相結合,更好地保證了托管業務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三是基本的工作團隊。各托管銀行已初步培養了一批具備一定托管業務知識、經驗,經過市場考驗的托管業務營銷、運營、風險控制和投資監控業務人員。
3、托管銀行隊伍逐漸壯大。由1998年的工、農、中、建、交五大銀行,發展為包括光大、招商、浦發、中信、民生、華夏、興業、北京和深發展在內的14家銀行。
4、托管業務品種不斷擴充。托管業務從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起步,到目前已有10余類品種,以公募基金為大頭。近年來,全國社?;?、保險資產、企業年金、QFII、QDII、券商集合理財、集合信托計劃、特定客戶理財、產業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業務相繼推出,各監管部門在相關的管理辦法中,都明確要求引入托管機制。雖然不同的資產管理品種,當事人各方的法律關系各有不同,對托管人的受托責任也有一定的區別,但托管人的基本職責和定位是一樣的,都要求其承擔財產保管職責,目的是提高資金運作的安全性,促進信托資產管理業務的健康發展。
5、托管數量和規模迅速攀升。以公募基金為例,1998年底有基金5只,規模100億份;到2007年底,有基金385只,規模2.23萬億份。規模在10年間增長了222倍,年均增長182%。
6、托管收入成倍增長。以公募基金為例,1998年托管費收入1619萬元,2007年則為47.56億元,增長了292倍,年均增長187%。為商業銀行貢獻了可觀的中間業務收入,但在中間業務收入中的占比不高,約為1%左右。
二、托管業務發展的趨勢
如果說前10年是探索的10年,那么未來的10年將是托管業成熟的10年。將呈現以下幾個重要的趨勢:
1、托管市場規模迅速增長。隨著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托管市場也將水漲船高。第一,資本市場將進一步快速增長。到2020年,我國資本市場的深度和廣度將大為拓展,股票、債券、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品市場全面發展,市場層次更為豐富,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資本市場將包含豐富的投資產品、多樣化的交易平臺,形成滿足多層次投融資需求的市場體系,為托管銀行做大做強提供廣闊的平臺。第二,機構投資者成長的巨大空間將給托管業務提供巨大商機。到2020年,伴隨資本市場發展進入相對成熟階段,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發展也將進入新的時期。以基金管理公司為主的資產管理機構全面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成為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市場。較保守地預測,僅公募基金每年將以30%的速度增長,到2012年,其規模將達11.88萬億元,是2007年底的3.7倍。
2、產品多元化格局逐漸形成。托管業務雖仍以公募基金為大頭,但將逐步呈現出品種多元化的格局,業務品種不斷豐富。一是已有的品種進一步擴張。如,保險資產托管業務將保持強勁的發展勢頭。二是不同性質的基金將陸續進入托管行列。首當其沖的是社會保障系列基金,如住房公積、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為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也將陸續實行市場化運營,引入投資托管機制。三是資本市場創新催生的托管新品種。證券產品及其交易方式將繼續不斷創新,托管業處理的產品與服務種類也將更加多樣復雜,從單純的股票、債券發展到股指期貨、風險資本基金、對沖基金、外匯或掉期基金等。
3、服務內涵不斷擴展和深化。由于證券產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使得投資機構也相應地需要托管銀行提供更多、更復雜的服務。托管銀行將從最初的單一證券托管業務,發展到一系列與證券處理相關的附加服務。如,在商業銀行綜合經營趨勢的引導下,托管銀行將隨著政策開放,逐步推出融資融券、交易經紀的高端服務功能。
4、全球化擴張趨勢凸現。2002年12月實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將國外資本引入國內;2007年7月實施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將國內資本放行國外,商業銀行托管業務也由此邁出了走向國際化的第一步。隨著相關法規的建立健全和投資者對境內外市場認識的深化,國際托管業務將有較大增長,而且,更重要的是,國內商業銀行將逐步認識、學習國外托管業務服務的內容和標準,并不斷向其靠攏。
5、托管銀行將出現分化整合。一方面,托管銀行之間會出現融合、兼并發展的趨勢。托管業務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與可拆分性,當商業銀行出現戰略調整或競爭虧損的情況,會選擇整體轉讓或部分剝離托管業務的作法。另一方面,托管銀行的市場地位會出現多樣化的形態,例如會出現全能托管、優勢托管、全球托管、次級托管等不同的分化結果。
三、托管業務存在的問題
1、市場競爭激烈,中小托管銀行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相對狹小。首先,托管業務是個規模化的業務,本大利小,只有達到一定的托管規模,技術投入、渠道培育和人員成本才能發揮邊際效應,才能有穩定的利潤。
從國外情況看,規模過小的托管業務最終都被大的托管機構并購,被迫放棄。
第二,爭取規模的市場競爭十分激烈,中小銀行的處境較為艱難。規模的獲得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業務資源交換,如基金托管,誰主代銷誰托管。銷售能力的大小,直接決定商業銀行能否爭取到托管業務?;鸸?,尤其是有一定規模、業績較好的基金公司,往往綁定渠道廣和網點多的幾家大銀行,形成了“強者愈強、弱者恒弱”的態勢。
第三,同質化競爭愈演愈烈。對公募基金以外的業務品種,各家托管銀行大打價格戰,甚至出現零收費。近兩年國內托管業已經開始探索差異化競爭的策略問題,但各家銀行還遠未走出同質化競爭的狀態。甚至有的小銀行還在競相加入這個趨同競爭的行列。
2、服務內容有待進一步深化和延伸。隨著社?;?、企業年金、信托資產、委托資產、OFⅡ資產、保險資產等資產托管業務在國內全面鋪開,增值服務的需求正在不斷增加。銀行托管服務目前基本局限于財產保管、交易結算、會計核算及估值服務等基本托管服務,大量的增值類托管服務,如基金業績評價、風險管理、信息提供、現金管理、資金(包括債券)管理,乃至融資融券等高附加值的服務內容基本上沒有開展或沒有進行正常的商業意義的運作。托管銀行要想在競爭中贏得優勢,已不能僅僅局限于提供資產保管、資金清算等傳統的服務,而必須提供包括增值服務在內的一站式服務與一體化解決方案。
3、技術系統有待進一步升級和完善??傮w上說,國內托管銀行技術水平還處于初級階段。業務系統雖然經過多次升級改善,但是總體性能水平多半還處于封閉式、分割化、半自動的狀態,存在系統繁雜、分割現象嚴重、封閉性強和管理統計功能差等問題,更無法提供客戶遠程登陸等功能。日常運營還處在點狀運營階段。各方面條件尚不能適應今后大規模運營的需要。
4、托管業務人員的素質有待進―步提高。從托管銀行內部來講,最大的挑戰還是人才。目前最需要的是既了解資產管理行業內的產品特性。又知道在后臺如何處理的人才。同時,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托管業對于熟悉國際托管業務規則,具備國際托管經驗的專門人才的需求也將大幅增加。
四、托管業務發展的對策
對每一個托管銀行來說,做大做強托管業務,說到底,還是要解決好幾個最基本的問題。一是走什么路、自身的特色是什么、以什么為發展目標?即“何處去”的問題;二是在國內商業銀行紛紛搭建金融集團架構和打造流程銀行的今天,托管部門在全行或整個集團一盤棋中,處于什么方位,體制上如何定位?即“在哪里”的問題;之后,還要解決業務創新即“做什么”和優化服務即“怎么做”的問題。
(一)解決好“何處去”的問題
一是要有別于國際托管同業。外資銀行的客戶優勢、全球托管經驗、全球機構網絡和高水平的專業隊伍。使國內托管銀行暫時無法與之就國際托管業務展開競爭。明智的做法是,與外資銀行就國際業務開展合作,成為其在中國的次托管人或選擇其為境外的次托管人。利用國內托管業尚未完全對外開放的有利時機,把主要精力放在國內業務上,依托國內優勢,提前占據較大市場份額。
二是要有別于國內托管同業。在競爭中選擇適合自身的發展戰略,如全面領先、全面追隨、部分領先、部分追隨,或差異化競爭、規?;偁?、專項優勢競爭等等。從國外的經驗看,經過30年的發展,托管銀行經過競爭、整合,最終形成了三類并存的格局:以全能、全球發展見長的巨型環球托管人,如紐約、道富、花旗;以某些地區、行業和客戶見長的中等規模托管人,如布朗兄弟、北美信托銀行等;以專注某一特定市場見長的小規模托管人,如百慕大信托、匯豐等。從目前情況看,國內中小銀行一定要避開與大銀行的同質化競爭,走有自身特色的道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
(二)解決好“在哪里”的問題
對于大銀行而言,可以積極探索設立托管子公司的路子。從可行性看,設立托管子公司要具備三個要件:一是政策上有可能。這需要商業銀行與監管部門積極溝通、積極爭取,既然銀行系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信托公司已有先例,設立托管公司的難度不會太大。二是業務本身有一定獨立性。相對于傳統銀行業務而言,托管業務獨立性較強,從托管產品的研究、開發,系統的開發、維護,業務運營,到產品的銷售和客戶服務等。自成體系。三是有一定的業務基礎。幾家大銀行業務品牌已初步樹立,業務規模的原始積累已基本完成,生存無虞。從必要性看,有利于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靈活的托管業務經營管理機制,形成從托管產品研究、開發、銷售到運營的一體化經營,有利于發揮托管業務系統整體合力,不斷開發出市場和客戶需要的托管產品,提高托管產品適應市場的能力。
對于中小銀行而言,托管部門在流程銀行中宜定位于中、后臺。由公司部、市場部負責市場調研、客戶營銷、產品推廣、市場維護等,騰出托管部專業人員集中從事中、后臺業務,其中將通過細分客戶,設計不同的托管產品,根據風險承受能力與收益預測,制定相應的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以達到產品創新、風險收益平衡的經營目標;后臺則憑借統一、實時、專業的托管系統,專司交易、清算、核算、估值、績效評估、流程控制、風險管理等,以強勢的中、后臺業務博弈資產托管市場。
(三)解決好“做什么”的問題
緊貼市場,與時俱進地開創新業務領域,持續深化托管業務內涵,是拓展市場,求得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1、拓寬托管業務邊際,加大對諸如產業基金、信托資產、私募基金、QDI I等資產托管業務的研究與開發,探索證券借貸等托管衍生業務可行性,以適應我國資本市場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的需求。對產業基金的托管,應重點研究產業基金與一般證券資產托管的異同點、對銀行托管服務的特殊要求,開發相應的技術系統,探索托管業務流程和風險防范措施;對信托資產和私募基金的托管,應借助銀行的銷售渠道,選擇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能力強、償付能力高的投資管理人,把銀行的理財服務與托管業務結合起來;對QDI I資產的托管,應在全面的市場調查基礎上,準確進行客戶定位,順應客戶需求聯動發展本外幣財富管理業務,同時,慎重選擇境外托管人,在與之合作中,逐步向國際托管標準靠攏;對證券借貸業務,應跟蹤監管部門關于融資、融券的政策動向,借鑒外資銀行經驗,探索作為中介機構的操作流程,如交易申請、交易撮合、借人方提供擔保品、證券撥付、盯市、證券返還等。
2、深化服務內涵,逐步實現證券交易全程服務、一站式服務。交易前包括:市場信息提供及分析咨詢,資產組合管理及合規分析等;交易中包括:執行交易指令,從事證券借貸、現金與外匯管理等;交易后包括:交易確認與清算,業績分析,資產組合會計、稅收、紅利支付及報告等。特別是隨著“直接貫通程序”實現,交易周期縮短,托管行在交易的前期即與機構投資者接觸并參與交易過程,而不僅僅只在交易完成,進入確認、清算時才加入,使托管服務真正實現一站式、一體化的目標。
(四)解決好“怎么做”的問題
l、提高服務標準?,F在的QFⅡ托管業務是一個很好的實踐契機,努力學習QFⅡ全球托管人的服務標準,以此為基礎提高其他托管業務的服務標準,進而提高自身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各項服務的流程,如月報、季報、專題報告、投票、信息服務等,明確解決問題的時效、特殊情況的處置程序、客戶反饋制度等。
2、實現差異化服務。構建客戶關系管理系統,通過數據挖掘和數據分析,了解客戶詳細信息、確定客戶需求、貢獻度等方面的特征,進而實現針對客戶特點提供個性化投資配套服務。
3、重視技術系統的開發。保持技術系統須與客戶需求的高度吻合,于細節處滿足客戶的需要。一是在生產運行上,以直通式處理為目標,逐步實現高度自動化的通訊手段和先進的托管技術系統。提高運行的效率和質量,減少手工操作誤差、降低風險和人力成本。二是在客戶服務上,大力推廣網上銀行服務,盡快建立起“托管服務網銀專頁”,實現托管服務的標準化與高效化。
0導言
隨著2007年6月1日新《合伙企業法》的正式實施,有限合伙真正成為一種具有法律可行性的企業組成形式。由于極具特點的權責劃分方式,有限合伙已經在國際范圍內有著廣泛的應用,特別是在風險投資(也稱“創業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領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目前由于受金融危機開始向實體經濟傳導的負面影響,中國許多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外向型加工、出口行業和軟性需求行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在此時,更需要產業投資基金的大力扶持,在解決企業融資困難問題的同時,完成生產技術的升級換代,以此增強整個行業的核心競爭力,幫助個別行業度過發展困難時期,保障本國產業鏈條的持續穩定發展。因而,研究如何將在基金發展歷史上起重要作用的有限合伙制與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相互融合,在時下更具現實意義。
一、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及定位
產業投資基金是與證券投資基金相對的概念。通常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一種對未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和提供經營管理服務的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制度,即通過向多數投資者發行基金份額設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從事創業投資、企業重組投資和基礎設施投資等產業投資。
產業投資基金是一個新興概念,國際上通常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EquityFund)和風險投資(VentureCapital)在發揮其功能和作用,并沒有對其作出專門劃分。有學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是個莫須有的概念,也有學者將其等同于私募基金或風險投資,更有人稱之為中國式的私募基金。筆者認為,產業投資基金的定位不應局限于現有的投資基金形態,應當充分結合中國的國情和宏觀經濟發展模式,發掘其存在的內在價值。產業投資基金的著眼點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的成長,而是整個行業的結構調整和發展,因此它的投資規模更大,對象也更加廣泛,不僅僅包括中小型創業企業,也包括了企業的合并重組和行業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見表1)。也正因如此,它的回報周期會更長,風險與收益的正比關系不如傳統投資基金明顯。在中國,產業投資基金政府色彩相對濃厚,大都由政府牽頭,經由國務院批準后才能設立,投資者和投資領域都有嚴格規定,投資目的大都是為了促進某個行業的發展或鼓勵新興高科技企業成長。如果說風險投資是解決中小企業創業融資難題的良方,私募基金是企業成長壯大、上市融資的指路人,那么產業投資基金就是一個產業興起發展、結構優化的動力所在。將產業投資功能從普通私募基金中獨立出來是其價值顯現的必要途徑。
二、中外產業投資基金的現狀
(一)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現狀
1995年9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第1號令《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是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第一部全國性規章。1998年1月16日中國第一只中外合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瑞合作基金”成立,投資方是中國國家開發銀行與瑞士聯邦對外經濟部。之后又相繼設立了“中國——東盟中小企業投資基金”、“中國——比利時直接股權投資基金”,2004年中國第一家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海富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成立。2006年12月30日,中國第一只中資產業投資基金“渤海產業投資基金”正式掛牌(見表2)。2007年9月,國務院又批準了第二批試點的五家產業基金。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提出的《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一五”規劃》中也已經明確提出要“積極穩妥地擴大產業投資基金試點,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彪m然產業投資基金在中國剛剛起步,但未來的發展前景相當廣闊。
(二)國外產業投資基金現狀
產業投資基金較為發達的國家,產業投資基金的作用通常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和風險投資(VC)的形式呈現,特別是在生命科學、計算機等高科技行業以及金融、制造業都能看到他們的身影。風險投資主要是側重于支持中小型企業創業發展;私募基金則是集中在成長期企業、PRE-IPO、IPO后的幾個階段,側重于為企業提供長期股權資本,參與規模較大的戰略投資或行業整合。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現實中也存在著風險投資與私募基金的混合操作。以美國為例,到2006年,產業投資基金的總資本余額約為45004z,美元。他們幫助創造出了眾多成功的現代企業,并為資本市場的穩定輸送了新鮮的“血液”。
三、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
產業投資基金大都采用三種模式,即公司型、契約型和有限合伙型,這三種制度各有優劣。
(一)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
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發起并設立的股份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募集資金,進行廣泛投資。公司型基金主要分為自行管理模式和委托管理模式。大多數產業投資基金鑒于專業管理公司的豐富經驗和低成本運作,通常采用委托管理模式,也就是由投資公司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自設經營管理班子的投資公司進行管理。在委托管理模式的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中存在四方當事人,即基金股東,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公司型產業投資基金雖然可以通過嚴密的制度約束降低委托風險,但同時也造成了內部管理和決策機制的繁瑣和臃腫,而且對于管理人激勵機制的僵化也限制了它的發展。
(二)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
契約型產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據契約的形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然后將資金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委托基金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有關基金運作以及基金有關各方的權利義務由基金契約來約束和規范。它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契約型基金是一種相對自由的組織形式,各方權利義務皆可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擬定,因此在激勵機制、決策機制上有突出的優勢,因此在英、日等國有著廣泛的應用。但由于持有人缺乏相關專業經驗,在契約的訂立和執行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實踐中,基金管理人的權利約束機制不足,而基金持有人只能依據契約來對其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這就導致極大的滯后性和事后性,難以滿足風險規避的需要。
(三)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
目前,風險投資和私募投資基金大多數采用的有限合伙的組織形式進行運作。據統計,在私募基金發達的美國,80%的基金均采用這種組織形式。而在風險投資領域,這一現象同樣存在。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得到如此廣泛的應用,既有當地政策法律的影響,也摻雜著一些歷史的偶然因素,但就其本身的優越性來說,依舊是不可忽略的。
起源于古老的康曼達契約,有限合伙制使得合伙企業可以依據合伙合同,將合伙人劃分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見圖1)。普通合伙人被稱為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通常是投資經驗豐富的風險投資家或企業,一般出資較少,但因其在專業知識、經驗、能力等方面的突出優勢,有限合伙投資基金的日常決策和風險管理都由其掌管。也正因普通合伙人擁有較大的權利,因此其以個人全部財產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制投資基金大部分資產的出資人,多是具有較強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大型金融財團,近年來社?;稹B老保險也參與其中。這類投資者有充裕的資金,但對風險控制要求較高,并且缺乏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更沒有充足的精力專心于基金日常經營。因此,作為有限合伙人,這類投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這使得其可以在保有對有限合伙的監督權、利潤索取權等基本權利的前提下,承擔較低風險、節省更多精力,并能夠擁有較高的收益率。
這種特殊的權利義務劃分模式,使得有限合伙制不僅解決了公司制所無法避免的雙重征稅問題,而且在建立起優越的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同時,有效地降低了企業成本,提高了企業效率。在當前金融“危機”下,如何有效地進行風險控制更顯得尤為重要,作為政府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社保、養老基金參與的大型產業投資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更能夠更好地降低投資風險,取得投入與產出的最大化。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基本由共同簽訂的有限合伙合同約定,通常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投資基本條款。投資基本條款是用以確定基金最基本問題,類似于公司章程的總則。在此類條款當中,需要闡明基金的基本情況,如基金的融資規模、份額定價、運作方式、投資目標、存續期限等。另外也要明確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認購程序,是否允許贖回等交易基本問題。
2運作規則。本規則旨在確定基金的治理結構,解決基金日常運作規則問題,明確基金的各種基本制度和投資決策方法,并對投資收益的分配依照雙方協商結果加以確定。具體內容包括:基金的日常決策機制,基金的會計準則和審計,基金的收益分配和激勵機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費用及稅收等。
3投資者(有限合伙人)權利協議。有限合伙人不能夠參與投資基金的日常管理,否則會導致喪失有限責任的保護。但為了保障其基本利益和對基金的運營進行有效監督,仍需給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權利。同時,按照“安全港條款”的原則,不將此行為視為參與企業管理,從而避免有限責任的喪失。本協議即是為明確投資者權利義務范疇而設的。其具體權利的范疇可以雙方自由協商決定,通常包括:利潤索取權、知情權、質詢權、重大事項表決權、轉讓及優先購買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4管理者(普通合伙人)權利協議。作為投資基金管理者的普通合伙人是基金日常運作的實際控制人,因此必須保障其獨立的決策權,人事任免權,對外代表權等基本權利來維護其管理地位,以此作為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價。與此同時,權利并不是無限擴張的,為了維護投資者利益需要對管理者權利的范圍作出界定,以免出現權力濫用和委托—問題的出現,如:競業自由的禁止,關聯交易的禁止等。
5附則。附則通常規定了其他一些重要事項,如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管轄權歸屬、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變更程序、終止情況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有限合伙型產業投資基金的完善
(一)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
有限合伙與公司制相比,具有靈活性,經營相對隱蔽,與上市公司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相比,則缺乏透明度。并且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參與基金管理,因此知情權的保障就成為投資者了解企業運營情況的重要途徑。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最佳方法。筆者認為:可以一方面在投資基金設立之初的核準上對其主要信息作強制披露的規定;另一方面可以給予優惠政策和信用評級,從而鼓勵和促進有限合伙企業信息的自行申報。
(二)完善派生訴訟制度
派生訴訟制度允許在普通合伙人怠于代表合伙企業行使權利時,有限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訟,以維護有限合伙型基金和自己的利益。但須注意的是,原告需要在訴訟過程中始終持有企業份額,不得轉讓,否則就失去了主體資格,訴訟終止。另外,對于訴訟取得的收益應屬于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并不能直接獲得利益,因為其只是代表合伙企業行使訴權而已。
(三)設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產業投資基金與其他投資基金不同,它風險更大,投資周期更長,而且受產業政策等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因此必須對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和自身實力作出必要的規定,設置類似于QFII、QDII的資格認定制度,這不僅有利于投資者自身的風險控制,也有利于整個基金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