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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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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案例

反傾銷案例范文第1篇

一、案例綜述

甲乙酮反傾銷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經過初步調查,商務部于2007年8月8日初裁公告,并決定對該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后,商務部繼續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經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確定存在傾銷并對中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內,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新加坡和我國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二、中國對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的案例操作

(一)對進口甲乙酮反傾銷的立案及損害認定

2006年10月8日,中國石油撫順石油化工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石化分公司、新山子天利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泰州石油化工總廠代表中國國內甲乙酮產業向商務部提起申請,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2006年11月22日,商務部2006年第9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正式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6年版)》中稅則號為29141200。

商務部發放問卷統計顯示,1995年以來我國甲乙酮的消費量年均增長率為20%,到2005年接近28萬噸。然而,隨著國內市場需求的不斷增長,一些企業為占領中國大陸市場,開始以各種低價傾銷的方式出口甲乙酮。

以原中國石油蘭州石油化工公司為例,在進口甲乙酮的低價傾銷沖擊下,該公司的銷售價格不斷下跌,并一度低于生產成本。據統計,2005年下半年該公司甲乙酮的銷售價格同比下降了48%,到2006年上半年繼續大幅下跌,跌幅接近24%。由于價格持續低迷,導致2006年上半年該公司甲乙酮的國內銷量比上年同期大幅下跌121%。

(二) 甲乙酮反傾銷案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及其議程

2007年6月7日14:00―17:00,中華人民共和國產業損害調查局召開產業損害調查聽證會,本次聽證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規定召開的,是甲乙酮反傾銷案調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和程序。聽證會程序如下表:

本案國內外利害關系方及其人等18個單位報名參加本次聽證會。聽證會上,各利害關系方圍繞中國國內產業是否受到進口產品的損害、傾銷和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等問題分別陳述了意見,并提交了相關證據。

(三)商務部公布對進口甲乙酮反傾銷案的初裁決定

2007年8月8日,商務部2007年第67號公告,公布了對進口甲乙酮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國內相關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初裁決定,自2007年8月9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來源的甲乙酮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6%~66.45%)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四)商務部公布對進口甲乙酮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

2007年11月21日,商務部公布了甲乙酮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認定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存在傾銷,并由此對中國大陸的相關產業造成了損害。根據終裁決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時,應依據最終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6%―66.4%)向我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三、中國對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的幾點啟示

(一)企業和政府要提高反傾銷的主動性,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我國企業界及當事人要充分利用我國的《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所賦予的權利。本案中,中國石油撫順石油化工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石化分公司、新山子天利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泰州石油化工總廠代表中國國內甲乙酮產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向商務部提起申請,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這是對進口產品進行反傾銷的基礎。

我國企業在國內提起反傾銷訴訟時,不但要與政府協作,而且相互之間也要相互配合。因為我國商務部接受申請后,最終能否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危害,傾銷是否存在,并能否征收反傾銷稅,這與受害企業的配合與舉證是分不開的。如本案中商務部發放問卷統計顯示,1995年以來我國甲乙酮的消費量年均增長率為20%,到2005年接近28萬噸。然而,隨著國內市場需求的不斷增長,一些企業為占領中國大陸市場,開始以各種低價傾銷的方式出口甲乙酮。

(二)反傾銷調查中財務專家的角色和作用

1、對被調查產品的成本進行歸集和分攤,對被調查人生產和成本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表專家意見。本案中商務部組織的問卷調查,是由會計師事務所來執行的,在反傾銷現場核查中,會計師事務所會就被調查人在調查問卷中回答的某些問題進行進一步的現場查證。而調查問卷中成本數據的采集是否具備科學性,與被調查人的生產和成本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密切的關系。因此,在問卷填寫完成之后,注冊會計師應當就問卷填寫過程中涉及的被調查產品成本的歸集和分攤是否客觀公允進行調查,并就被調查人生產和成本的內部控制制度發表專家意見,提供給調查機關。

2、創建傾銷幅度計算的財務模型。按照調查國國內法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事先為當事人模擬出調查機關進行傾銷幅度計算的財務模型。一般來說,傾銷幅度(DM)等于被調查產品出口價格(EP)與正常價值(NV)之差,反傾銷稅(AD)小于或等于傾銷幅度(DM),反傾銷稅率(ADR)等于單位產品反傾銷稅除以單位產品出口價格,即ADR=AD/EP00%。本案中,商務部的終裁公告的反傾銷稅率是由專業人員計算后才能得出的。

(三)對進口產品實施反傾銷過程中律師的角色和作用

1、律師受聘后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進一步熟悉和了解與WTO、GATT有關的反傾銷規則,尤其是其反傾銷方面的法律和相關產品、產業及其市場情況。其次是協助企業組織專門的應訴小組,吸收市場、財會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參加,充分做好應訴調查工作。

2、律師要進行應訴調查與抗辯。案例中律師協助國內企業填寫了有關部門出具的調查問卷,律師與企業有關專門人員充分協調,從提出有效抗辯的角度出發,策略性地填寫了調查問卷。

抗辯過程中最主要的集中在被調查產品的范圍、單獨稅率和市場經濟地位的抗辯三個方面。其中,尤其是單獨稅率和市場經濟地位的抗辯。這突出地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企業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被政府控制,二是企業在事實上是否存在被政府控制。這就要求律師應全面收集事實和法律上的有關證據,證明應訴企業的獨立性、市場化,企業的管理和運作,完全是由市場調節而不是由政府控制的。尤其是,企業生產的產品、數量、成本和價格,是企業依據市場本身的規律做出的,與政府的控制無關。

甲乙酮反傾銷案的終裁獲勝說明中國企業正在運用國際貿易慣例和WTO規則維護自身利益,中國在貿易摩擦與糾紛中的被動局面正在得到改善。甲乙酮反傾銷案的終裁獲勝印證了國內外當初貿易專家的論斷,加入“WTO”是一把雙刃劍。2001年到2006年國內企業遭受反傾銷制裁的達數千家,造成了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被動局面,如今甲乙酮反傾銷案的終裁獲勝宣告了國內企業應用“WTO”規則保護自身利益、扭轉貿易糾紛不利局面的到來。

參考文獻:

1、何偉文.反傾銷拆招六式[J].中國海關,2004,(8)

反傾銷案例范文第2篇

一、國際反傾銷的趨勢和特點

根據WTO的統計數字,從1987~2000年,共有37個國家(由于歐盟對外采取一致的反傾銷政,故分析中將歐盟當作一個國家處理;文中所用的“國家”或“國”均指國家或地區,以下同)發起過反傾銷調查,立案總數3100件。全球范圍內的反傾銷狀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立案數量總體呈增長趨勢

全球各年反傾銷立案數量有較大波動,但總體趨勢是增長的。80年代末,全球反傾銷立案每年在100起左右,90年代則為250起左右。圖中全球反傾銷立案數量曲線的兩個低點分別出現在1989年(96起)和1995年(157起),兩個高點則分別出現在1992年(325起)和1999年(356起)。從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各自的立案數量看,兩者呈現出大致相同的變化軌跡,后者的軌跡自1993年以來已超過前者,與全球總數的增長趨勢更為吻合(圖1)。

(二)案件主要由少數國家發起,但發起國數量不斷增加

1987~2001年上半年,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印度、南非、巴西和新西蘭這10國

圖11987~2000年全球

反傾銷立案數量(單位:件)

發起的反傾銷調查案就占到全球反傾銷立案總數的86.7%(圖2)。可見,全球反傾銷案件的發起國是相當集中的。

但是,如果把這14年半的期間分成兩個時間段來考察,就可以發現案件的國別集中程度是趨于下降的。首先,在1987~1994年,只有23個國家曾發起過反傾銷調查,而在1987~2001年上半年,共有35個國家發起過反傾銷調查,這說明有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使用反傾銷手段;其次,在1987~1994年,立案數列前8位的國家占全球立案總數的91.2%,而這一比例在1995~2001年上半年已降至76.4%(圖3、圖4)。

圖21987~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傾銷案件主要發起國

圖31987~1994年全球反傾銷案件主要發起國

(三)發展中國家發起案件數量增長迅速

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全球反傾銷案件的絕大部分均由發達國家發起,但是進入90年代以后,發展中國家發

圖4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傾銷案件主要發起國

起的反傾銷案件數量迅速增加,在全球案件年度數中所占比例在1993年一舉突破50%,首次超過發達國家,此后一直保持在該水平之上,并曾在1996年和1998年分別達到過67.4%和68.5%的高點(圖5)。

圖51987~2000年全球反傾銷案件發起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各自所占比例

從圖3、圖4中可以看出,印度、南非、阿根廷這3個發展中大國在1987~1994年發起的反傾銷案分別為15件、16件、60件,在全球反傾銷立案總數中所占的比重分列第15位(1.0%)、第14位(1.0%)、第7位(3.8%),而在1995~2001年上半年,這三國的立案數則分別增至189件、155件、151件,在全球反傾銷立案總數中所占的比重分列第3位(11.5%)、第4位(9.5%)、第5位(9.2%)。

1987~1994年,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占全球反傾銷立案數的2/3,而在1995~2001上半年,印度、南非、阿根廷和巴西四國占全球立案數的35%,上述4個發達國家的比重則降至40%(圖3、圖4)。

(四)反傾銷調查針對的主要是少數國家

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共有72個國家或地區成為反傾銷的目標國,其中遭反傾銷立案數列前11位的國家,其立案數之和占全球總數的70.9%,它們分別為:歐盟258件,中國229件、韓國127件、美國93件、中國臺北84件、日本71件、印度65件、印度尼西亞65件、泰國59件、俄羅斯58件、巴西54件(圖7)。

圖7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反傾銷的主要目標國

(五)涉案產品相對集中,且分布結構比較穩定

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上半年這兩個時間段里,涉案產品均主要集中在賤金屬制品、化工產品、機電和音像設備、塑料和橡膠制品、紡織品等5個部類,這5類產品的案件數之和占全部案件數的比重一直穩定在3/4左右(圖8、圖9)。其中,賤金屬制品的比重上升了5.6個百分點,機電和音像設備下降了2.4個百分點,其余3類主要產品變化不大。

鋼鐵、化工、紡織是各國、特別是大國都擁有的產業,在發展中國家是實現工業化的主導產業,某些產品在發達

圖81987~1994年全球遭反傾銷的主要產品

圖91995~2001年上半年全球遭反傾銷的主要產品

國家則屬于結構調整難度較大的夕陽產業,在國際貿易中矛盾尤為突出。

二、全球反傾銷案件增長的主要原因

(一)貿易保護主義與經濟周期相伴而行

隨著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立和對各成員國約束力的增強,各國的關稅水平逐步降低,配額、許可證等傳統非關稅措施的使用也大大減少,這是貿易自由化不斷深化的結果。但是同時,各國仍然存在實施貿易保護的需要,這就使得反傾銷手段得到了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從圖1中可以看出,全球反傾銷立案數量在1995年之后大幅度增長,而1995年正是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的年份。

從圖10中可見,單國平均反傾銷立案數量與全球經濟的增長速度之間存在著比較明顯的反相關關系。在全球經濟增速下降時,反傾銷立案數量就趨于增加。如1989~1992年,在全球經濟增速上升時,反傾銷立案數量就趨于減少,如1993~1995年。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反傾銷正日益成為各國實施貿易保護的重要工具。

圖101987~2000年單國

平均反傾銷立案數量(單位:件)

(二)反傾銷自身的特點受到各國的廣泛采用

第一,反傾銷是得到WTO協議認可的。WTO“多邊貨物貿易協定”中的“反傾銷措施協議”使反傾銷制度在WTO框架下取得了合法地位,相應地,維護公平競爭就成為實行貿易保護的一個有力的借口。

第二,實施反傾銷行動所要求的利益損害(指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或損害威脅)認定,要比采取GATT1994第19條項下的保障措施所要求的利益損害(指進口激增對進口國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或損害威脅)認定更為簡單。采取保障措施的前提是認定進口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而對反傾銷措施來說,損害認定標準較低,有造成實際損害的舉證就足夠了。導致兩者的認定標準存在差別的原因是,在前一種情況下,進口國國內產業的問題是由外國的公平競爭所致,在后一種情況下,問題的出現在于外國供應商不公平競爭。

第三,反傾銷可以針對個別國家。WTO并不要求反傾銷行動必須對所有出口國同時進行。

第四,反傾銷完全是單邊行動。WTO并不要求反傾銷案件的發起國對目標國進行補償,這是因為反傾銷是以維護公平貿易為出發點的,既然只是遏制不正當競爭,自然就無需進行補償。

第五,反傾銷和自動出口限制具有互補效應。反傾銷的威脅會使出口國更容易接受自愿出口限制,如美國對中國蜂蜜的反傾銷案就是以“中止協議”了結的(見附案例1)。

第六,反傾銷限制進口的效果顯著且迅速。無論案件結果如何,單是反傾銷調查本身就具有限制進口的作用。出口商將承受應訴和管理成本,同時還面臨不確定性的風險,因為在調查結束時,它有可能必須支付回溯的反傾銷稅(見附案例2)。

“國外對我出口反傾銷對策研究”課題組

本報告執筆:呂剛楊喆張小濟

附:

案例1

中止協議——美國的法律規定及美國對中國蜂蜜的反傾銷案

美國1979年反傾銷法規定,如果外國出口商作出特別承諾,案件可以在此基礎上“中止”。特別承諾包括三種類型:(1)在6個月內完全停止出口被調查產品;(2)修改價格,徹底消除任何低于正常價值的銷售;(3)修改價格,徹底消除進口產生的任何損害性影響。法律不允許調查在限制向美國出口數量的協議的基礎上中止,并且,該法律要求任何中止協議都要由出口公司分別簽訂,這些公司出口的產品合并構成“幾乎所有”該國向美國的該類產品出口。在1988年修改時增加了一條涉及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特別規定,即針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調查可經簽訂限制該國出口數量的協議而中止,協議不是同出口產品的公司簽訂,而是直接同出口國政府簽訂。蜂蜜反傾銷案是中美政府之間用中止協議(SUSPENSIONAGREEMENT)條款來處理反傾銷案件的第一例。此案背景是,美國養蜂協會和美國蜂蜜生產商在提出反傾銷前,要求政府用“406條款”阻止從中國進口蜂蜜。由于“406條款”要求政府要考慮美國消費者的利益,因此中方聘用律師成功爭取到了美國消費者的支持,讓消費者給政府施加很大壓力,結果是中方取勝,“406條款”下的調查中止。1年之后,原方于1994年10月根據反傾銷法再次中國蜂蜜以低于公平價值的價格向美國市場傾銷。此案初裁時,商務部用印度作為“替代國”。由于所選用的“替代國”與中國存在許多不可比因素,使計算的傾銷幅度過高。這個結果不僅反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審理,同時給中方應訴方以明確的信息,即如果傾銷審理繼續進行,在高稅率的情況下,中國蜂蜜向美國的出口有可能完全終止。為此中方聘用律師又通過美國蜂蜜主要消費者向政府施加壓力,最后商務部同意用中止協議的方式停止反傾銷調查。中止協議對中國向美國出口蜂蜜的數量和價格都進行了限制,其主要條款包括:

(1)目的:中止協議的目的主要是,阻止進口產品對美國市場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抑制和降價作用;保護美國消費者利益;易于監控。

(2)出口數量限制(EXPORTLIMITS):協議規定年度出口量為43925000磅,按美國蜂蜜市場增長情況,出口量的調整最多不超過年度配額量的6%。配額量按半年分配,允許有接轉(CARRIED-OVER)和借用(CARRIED-BACK)。

(3)參考價格(RFERENCEPRICE):被訴產品的銷售價格不能低于參考價格。

(4)協議期限:本中止協議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5年時間。

(5)配額證書(QUOTACERTIFICATE):中國政府根據出口限量,直接和間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訴產品的數量。

(6)反規避行為(ANTI-CIRCUMVENTION):中國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規避行為發生。

(7)核實(VERIFICATION):中國政府要為核實提供所有資料。

與征收反傾銷稅相比,中止協議方式對維持出口有一定的好處。進口商不必再繳納保證金,并可在遵守數量和價格限制承諾的條件下繼續向立案國出口。也就是說,中止協議提供了更強的確定性,使企業可以事先知道他們能安全地進行產品銷售的數量和價格。然而中止協議對數量和價格的雙重限制也使得企業的出口變得十分困難。在中美蜂蜜案達成中止協議后,就有出口商對此提出抱怨。

資料來源:《如何應對國外反傾銷》,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0年。中國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網上圖書館,/。

案例2

反傾銷限制進口的作用——美國的法律程序

從美國的反傾銷法律程序,可以清楚地看到反傾銷限制進口的作用。

首先是案件審理的周期長。

美國廠商提出投訴后20天內由商務部確定是否立案調查,45天內由國際貿易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就該項商品是否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造成威脅作出初步裁決。投訴后160天內由商務部確定“公平價格”,并對低于“公平價格”的幅度向進口商征收保證金(原告或商務部可提出延長50天)。商務部初裁后75天舉行聽證會,進行終裁(被告可要求延長60天)。商務部終裁后,案件又回到國際貿易委員會,由后者在45天內舉行聽證會,就產業損害問題進行終裁。終裁7天后在《聯邦紀事報》上公布結果并開征反傾銷稅。可見,自投訴到國際貿易委員終裁,案件審理時間可長達287天,若原告和被告分別要求延長,則可長達397天。如此漫長的審理程序不僅使應訴企業必須付出高昂的費用,而且使之面臨巨大的時間成本。

其次是占壓資金。自商務部初裁之日起,海關根據初裁確定的低于“公平價格”的幅度向進口商征收保證金。反傾銷稅以商務部終裁的低于“公平價格”的幅度為準,進口商所交保證金多退少補。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終裁是在9個月之后,而進口商在方投訴后160天內就必須交納保證金,即使被告最后獲得勝訴,這中間的時間差也會使進口商付出巨大的資金成本。

第三是反傾銷稅具有回溯性。進口商須交納的反傾銷稅可能高于保證金數額,因為只要方請求,商務部就會對案件進行年度復審,以確定實際應繳的稅額。若稅額高于保證金,進口商將收到一份帳單,效力可以追溯到進口之后兩年內應繳的追加稅款。

反傾銷案例范文第3篇

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始于1979年8月,當時的歐共體(歐盟前身)對從中國進口的糖精鈉和機械鬧鐘提出了反傾銷。當年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案只有兩起,而2001年的前9個月就有12個國家提出36起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案。根據世貿組織和中國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調查局公布的資料,截至2001年9月底,共有29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提出473項反傾銷訴訟(見表1)。在世貿組織的統計中,自1995年世貿組織成立到2001年6月30日 ,全世界共有1640起反傾銷案,中國名列榜首,共229起,占14%。

對中國提出反傾銷訴訟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其中歐盟最多,共92起,其次為美國(87起)。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不少,分別以35起和29起排在第5和第6位。不少中等收入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對中國進行反傾銷,其中印度(44起),阿根廷(41起),墨西哥(29起)和南非(26起)尤為突出)。中國出口產品遭到反傾銷多達數百上千種,大到自行車,彩電,摩托車,鋼鐵,水泥,小到鉛筆,曲別針,蠟燭,尿布墊,大蒜。

這些反傾銷訴訟案多數會以征收反傾銷稅結案。美國對中國的反傾銷最高征到過365%((1994年的大蒜案),歐盟征到過83.2%(1994年過硫酸鹽案),最厲害的是墨西哥,1993年墨西哥對中國十大類4000多種商品征收反傾銷稅,最高額為1105%。此外,一些反傾銷案征收的是從量稅,如在1997年的金屬鎂一案中,反傾銷稅是每噸2662歐洲貨幣單位(ECU)。當然,也有許多案子是以撤訴、中止調查,無稅或無損害結案的。

中國遭受反傾銷,為什么

從1979年的兩項反傾銷案到2001年的平均每月起過3起,中國成為世界上面對反傾銷最多的國家。各國對中國的反傾銷為什么增長得那么快又那么普遍?這是一國經濟發展中的正常現象還是世界各國對中國的特別歧視?

分析中國面對的反傾銷,從積極的方面看,這說明中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增強。出口產品不僅價格低,而且數量大,已在許多國家形成對當地企業的威脅。這些企業不得不利用反傾銷的手段來進行保護。一般來說,一些實行出口導向發展戰略的國家都會遇到這個問題。當年的日本就經常被訴傾銷。韓國和中國臺灣也在反傾銷案中名列前茅。

分析中國面對的反傾銷,我們必須從兩方面看。首先,從積極的方面看,這說明中國出口產品競爭力的增強。出口產品不僅價格低,而且數量大,已在許多國家形成對當地企業的威脅。這些企業不得不利用反傾銷的手段來進行保護。一般來說,一些實行出口導向發展戰略的國家都會遇到這個問題。當年的日本就經常被訴傾銷。韓國和中國臺灣也在反傾銷案中名列前茅。何況象中國這樣的大國,一旦發展起來,受到反傾銷也在所難免。從這點上說,中國面對的反傾銷有其普遍性。

其次,中國遭受如此大規模的反傾銷業有其特殊原因。其中最主要的是因為中國仍處在從原有的國有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之中,即中國仍不是一個完全的“市場經濟”。

“非市場經濟”從兩方面使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是企業和政府本身的行為。不少出口企業仍未完成體制改造,產權不清,利益不明,經營者為完成出口任務或滿足自身利益,在出口競爭中不惜成本競相殺價,從而造成事實上的傾銷。而且,一旦被外國訴為傾銷后,這些企業多數不去應訴。這里既有沒有經驗的理由,也有產權利益不清的原因。

“非市場經濟”從兩方面使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一方面是企業和政府本身的行為。不少出口企業仍未完成體制改造,產權不清,利益不明,經營者為完成出口任務或滿足自身利益,在出口競爭中不惜成本競相殺價,從而造成事實上的傾銷。而且,一旦被外國訴為傾銷后,這些企業多數不去應訴。這里既有沒有經驗的理由,也有產權利益不清的原因。多數企業經營者并非所有者,而國有產權又沒有真正代表,經營者對于復雜費時而又不是自己利益的應訴并不積極。不應訴的結果造成外國企業和政府更有積極性和利益來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從政府角度說,“非市場經濟” 表現為政府對市場和企業的干預,包括對價格,市場準入,經營方式等方面的管制。政府有時過分強調出口,并把出口創匯作為政績,也會造成一些國有企業為了完成出口任務而不計成本不怕虧損出口。另外,政府對市場準入的管制和對國內市場競爭的壓制也會造成企業在本國市場上的壟斷地位。企業能在國內市場以較高的價格銷售也是造成傾銷的原因之一。

“非市場經濟”的另一不利方面是給予外國企業更多的反傾銷便利。提出反傾銷訴訟的必要條件是提出證據表明出口產品價格低于本國市場價格。但如果把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外國企業可以不承認中國國內的市場價格是反映公平價值的正常價格,而采用第三國(替代國)同類產品的價格作為參照價格。毫無疑問,這種第三國的價格一定高于中國市場價格,從而使中國的出口產品都“陷入”傾銷的范圍,這樣一來,存在傾銷的就不是一兩個企業,幾乎是一個行業一個行業。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企業應訴的困難性也大大增加。

毫無疑問,外國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訴訟已成為中國企業與政府不得不認真面對的重要問題。

中國企業應訴反傾銷的成功案例

中國企業要想在反傾銷訴訟中獲勝,關鍵是要證明反傾銷中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不存在。第一,傾銷不存在;或第二,進口國的同類行業沒有受到損害;或第三,進口國同行業的損害與傾銷沒有因果關系。如果能證明傾銷不存在,整個反傾銷案也就不再成立。即便存在傾銷,如能證明后兩點,反傾銷案也可以無損害結案而不征反傾銷稅。在過去幾年中,中國企業對外國反傾銷訴訟開始積極應訴,有幾個成功案例值得借鑒。

中國企業要想在反傾銷訴訟中獲勝,關鍵是要證明反傾銷中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不存在。第一, 傾銷不存在;第二, 進口國的同類行業沒有受到損害;第三, 進口國同行業的損害與傾銷沒有因果關系。如果能證明傾銷不存在,整個反傾銷案也就不再成立。即便存在傾銷,如能證明后兩點,反傾銷案也可以無損害結案而不征反傾銷稅。

(1) 要求市場經濟待遇

很大一部分中國企業遭受反傾銷是因為外國的同行援用“非市場經濟”條款。因此,在中國完全改變“非市場經濟”的地位之前,對于非國有企業和改制后的國有企業來說,爭取自己的市場經濟地位至關重要。一旦獲得市場經濟地位,許多傾銷案也就自然不再成立。通過要求市場經濟待遇應訴成功的典型案例有美國縫制帽子的反傾銷(簡稱“帽子案”)和歐盟對中國黃磷的反傾銷(“黃磷案”)及對氧化鋅的反傾銷(“氧化鋅案”)。

美國“帽子案”

此案發生于1988年5月,美國帽子協會中國企業以低于公平價值的價值向美國出口帽子并對美國帽子制造業造成了損害。方認為出口帽子的8個中國外貿公司均為中國政府控制的國有外貿企業,屬非市場經濟,并要求按一個傾銷幅度 (至多兩個)對中國帽子征收反傾銷稅。

美國商務部立案調查并于1988年11月2日初裁定傾銷成立。但在裁定傾銷幅度時,中國政府(外經貿部)向美國商務部提出中國外貿體制改革狀況和帽子行業的企業現狀,要求按市場經濟計算傾銷幅度。雖然此案涉及到的中方8家外貿公司均為國有企業,但涉及的26家生產企業中,則有6家是外商獨資企業,16家是合資企業,只有4家是國有企業,并且,改革開放后,外貿總分公司已脫鉤,每個應訴企業可以自行對外定價和簽約,不存在由政府制定或控制的統一出口價格或協調價格。因此,不能按非市場經濟裁定傾銷幅度。

美國商務部經過兩次調查,最終駁回方要求按非市場經濟審定一個傾銷幅度的要求,根據實際成本對中方8個應訴企業分別裁定了從5.30%到32.6%8個不同的傾銷幅度。這是中國政府第一次向外國政府提出按市場經濟國家待遇來審理和裁定對中國企業反傾銷案件的要求并獲得成功。

當然,此案最終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無損害裁定結案。

歐盟“黃磷案”和“氧化鋅案”

歐盟一直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但從1998年開始,歐盟允許涉訴中國企業申請市場經濟地位。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五條標準:一、在價格、成本和投入等方面,企業的決定應符合市場的供求關系,不受國家重大干預;二、企業要有一套清楚的財務記錄,經過獨立的審計,符合國際財務標準,并適用于所有場合;三、企業從非市場機制過渡時,其生產成本和財務狀況,不能有重大扭曲;四、企業應受制于破產法和財產法,以此確保企業在法律上確定性和經營上的穩定性;五、外匯況換應根據市場規律。

1999年1月,德國頓福斯公司對向歐盟出口黃磷的中國企業提出了反傾銷。由于涉案企業云南馬龍化建公司是國有企業,歐盟官員自然采用非市場經濟標準審理此案。但云南馬龍化建及時提出市場經濟地位的申請,并要求歐盟派人調查。經兩次實地調查,歐盟發現,第一,企業雖是國有,但已改制。經營管理者擁有股權,公司30%的股份已經上市,企業經營決策基本不受政府干預;第二,公司股份制改造過程中沒有出現重大的國有資產變相轉移和政府補貼現象;第三,原料市場已無政府干預,價格由供需雙方自行決定,歐盟官員在調查中也看到了馬龍化建作為上市公司的財務管理非常規范清楚。因此,歐盟最后作出給予云南馬龍化建公司市場經濟地位,傾銷也就不再成成立。此案以方撤訴結案。

歐盟對中國氧化鋅的反傾銷案發生于2000年底。此案涉訴金額為3000萬美元,中國有5家企業參與應訴。中國企業在應訴中闡明了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強調了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與市場都沒有政府補貼與干預等情況,要求獲得“市場經濟地位”,以涉訴產品在中國國內市場價格或實際生產成本而非替代國的價格或成本為依據來計算“傾銷幅度”。歐盟委員會在對各企業進行調查后于2001年4月同意給予文本柳州有色冶煉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富鑫化工有限公司與廣西貴港格來蒙化冶煉有限公司等三家中國應訴企業市場經濟地位。

無傷害裁定

在反傾銷案件的應訴中,中國企業若能證明出口產品對進口國同類產業沒有傷害也是勝訴的重要途徑。在過去的一系列案例中,有許多就是以無傷害裁定而結案的。這些案件包括美國的薄荷醇案(1980)年,蘑菇罐頭案(1982年),碳化鋇案(1983年),小口徑焊縫管案(1986年),帽子案(1988年),鋼絲繩案(1990年),滾珠軸承案(1991年),三氧化銻案(1991年),電扇案(1992年),硫化染料案(1992年),1993年的硝基甲烷案,、碳化硅案和糖精案,1994年的鎂案、一次性打火機案,硫酸猛案以及近期的檸檬酸―檸檬酸鈉案(1999年)和鋼絲繩案(2000年)等。

在歐盟的對華反傾銷案中,也有重燒鎂案(1982年),錘子案(1985年),金屬鎢粉案(1988年),仲鎢酸氨案(1988年),豬鬃漆刷(1993年)和三氧化銻(1994年)等案是以無損害而結案的。

美國“檸檬酸與檸檬酸鈉案”

中國自1996年以來向美國出口檸檬酸和檸檬酸鈉,市場份額由1996年的5.7%迅速增加到1999年16。2%。由于中國產品價格(每磅0.41美元)遠低于美國制造的檸檬酸(每磅1。5美元),美國米德蘭公司、嘉古公司和臺特里爾檸檬酸公司于1999年12月15日向美國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中國傾銷檸檬酸和檸檬酯鈉,并要求政府征收高達355%的反傾銷稅。美國商務部根據出口價與正常價值的比較,裁定傾銷存在,幅度在211.58%至307.79%之間。接下去的問題是,傾銷是否對美國國內同類工業造成實質性傷害,從表面上看,美國制造的檸檬酸的市場份額有所下降,但這種市場份額的下降是否因為中國傾銷檸檬酸造成的?調查發現,中美兩國生產的檸檬酸和檸檬酸鈉在質量上從而在最終用途上有很大不同,美國的檸檬酸質量很高,主要用于食品和藥品,而中國只生產未經提純的低質包裝的檸檬酸,主要用于洗滌劑聽工業產品,很少用于飲食業和制藥業。即使價格便宜,中國檸檬酸在美國的飲食業中銷量不大。因此,美國食品市場份額的下降與中國檸檬酸和檸檬酸鈉的價格便宜并不存在因果關系。

調查進一步發現,與美國本地檸檬酸和檸檬酸鈉產生直接競爭的是從澳大利亞和以色列進口的產品。從1996年到1998年期間,這些國家的市場份額都有和升,而從澳以進口的檸檬酯屬于正常的公平貿易。

最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又對中國檸檬酯和檸檬酯鈉是否對美國的同類產業產生潛在損害或損害威脅進行了調查。調查表明,中國檸檬酸的能力很有可能繼續增長,但并不說明新增長能力生產出來的產品都會投到美國市場上。證據表明,中國在國內市場和第三世界國家出售的檸檬酸年年都在上升,而中國向其他市場出口的檸檬酸占出口的大多數。而且,中國產品的質量與在美國飲食業和醫藥業的接受程度,在較長一段時間里無法與美國產品匹敵。因此,沒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中國出口到美國的檸檬酸和檸檬酸鈉對美國的同類產業產生了實質性的損害或潛在的損害。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對此案作無損害裁定,不征反傾銷稅。

美國“鋼絲繩案”

2000年3月1 日 ,美國國內鋼絲繩和特種纜繩生產商委員會指揮中國、印度、馬來西亞和泰國的多種彎通鋼絲繩在美國市場傾銷并對美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美國商務部立案調查。

在此案中,中國涉案企業較多、較大的為江蘇法爾勝集團、江蘇南通中德鋼絲繩公司,南通鋼絲繩廠,山東機械進出口公司等。在中國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下,中國企業積極參加應訴。被調查的法爾勝集團和南通中德公司首先力爭市場經濟地位,堅持公司獨立自主不受政府控制,要求使用單獨稅率標準。核查后,美國商務部在最終裁定中接受了中方意見,修改了替代價格的計算方法,從而使法爾勝集團的傾觥幅度從原來裁定的24.22%隆至0.02%,可以忽略不計,無傾銷稅。南通中德公司等7家應訴公司的傾銷幅度從原來的56.54%到118.78%降為42.23%,其余所有未應訴中國企業的傾銷幅度即稅率為58%,但除法爾勝集團外,美國商務部裁定中國企業的傾銷仍然成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進而對損害問題進行調查聽證。中方應訴企業及律師則密切配合,提供大量關于中國產品沒有對美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商造成實質性或損害威脅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

中國產品主要是鍍鋅鋼絲繩,而美國產品中只有2%是鍍鋅鋼絲繩,兩者并不直接競爭;

相對于美國的生產量和消費量來說,從中國進口的鋼絲繩無論是進口數量還是增長幅度都不顯著;

中國產品質量低于美國產品,且一半以上是鍍鋅鋼絲繩,對美國國內產品的價格不會產生太大影響;

美國國內同類產品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國內生商美國纜繩公司(Wire Rope)關閉了許多工廠。

對于是否存在潛在損害或損害威脅,應訴方強調(1)沒有證據證明中國鋼絲繩產能力的增長會導致美國的大量進口,因為中國市場本身消費了大部分; (2)中國鋼絲繩的出口主要在加拿大、亞洲和第三世界國家;(3)有兩家中國企業表示將轉產。

通過以上調查分析,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最終認定中國的鋼絲繩產品在美國的傾銷沒有對美國國內產業構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威脅。此案以“無損害”結案,不征收反傾銷稅。

入世后中國面對的反傾銷

面對迅速增長的外國反傾銷,不少人認為這是外國政府對中國歧視,也有一些人認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可以減少外國針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行為。其實,反傾銷正是世貿組織允許各國政府用來保護本國企業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全世界實現自由貿易之前,反傾銷就存在。因此,中國企業要避免反傾銷的最重要途徑是要了解和國際貿易法則,一方面要盡量避免被控傾銷,另一方面,一旦被控就積極應訴,避免被征反傾銷稅。

反傾銷案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反傾銷應對策略

當前,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面臨著嚴峻的考驗。一方面,貿易保護主義頻頻抬頭。根據 WTO 2006年5月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的反傾銷報告顯示,2004年下半年,中國大陸出口產品共遭遇反傾銷調查24起,被實施反傾銷措施25項;2005年同期,中國再次成為遭遇反傾銷制裁最多的WTO成員國,共受到反傾銷調查33起,被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22項;另一方面,隨著多哈談判的無限期中止,WTO多邊貿易體制受內外多種因素的局限影響,其功能和作用的發揮前景不容樂觀。在此背景下,中國今后幾年可能會面對更多的國外反傾銷指控。這一形勢更加迫切要求對中國應對反傾銷的策略進行全新的思考。

筆者結合近年來中國遭遇國外反傾銷的諸多案例,就如何應對反傾銷提供一些策略上的建議:

一、 積極應訴和抗訴,講究方法和技巧

反傾銷調查有著嚴格的時間表,如果不積極應訴,調查機關可能會使用對當事人不利的信息。因此,企業在遭遇反傾銷調查時,應按照世貿組織規則積極應訴和抗訴,盡力配合,爭取單獨稅率。對于受到反傾銷調查而不積極應訴的企業,應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例如,2004年,福建漳州共有6家木質家具企業遭遇美國反傾銷調查,其中4家主要出口企業由于積極應訴,獲得10.92%反傾銷稅的較好結果。2005年前7個月,漳州向美國出口木質家具達6544萬美元,同未遭反傾銷調查前的2004年同期相比,反而增長了40.7%。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本案中未應訴的另2家企業被裁以征收198.08%的反傾銷稅。

積極應訴的同時,應講究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例如,當今國際經貿領域內貿易爭端的協調與解決已經越來越多地依賴于行業協會來進行。對中國而言,行業協會可以通過國家授權制定企業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的最低限價,并通過公布信息,及時引導企業調節出口數量和價格,以便將傾銷的隱患消除在國門之內。對于在國外的應訴企業,行業組織可提供有關發展中國家的相關信息和技術支持,必要情況下提供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有價值預案。所以,行業協會集體應訴,就有可能獲得單個企業無法取得的條件支持。

二、設法繞開反傾銷壁壘,規避反傾銷的壓力

企業應充分利用國際貿易方式的多樣性,來設法繞開反傾銷壁壘。具體而言,可通過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等貿易方式來生產出口產品,從而使之變為其他國家的產品;或積極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開辦專賣店,投資辦企業,境外加工生產,收購國外企業或品牌,并參股其中等,來規避反傾銷的壓力。例如,為應對歐美反傾銷的貿易壁壘,康佳2005年推出了“1568大航海計劃”,其中的“5”即5個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國基地、中國基地,同時還在美國、日本、韓國、法國、印度等國設立研發中心。所以,盡管康佳保持平均每年近200%出口量增長,但由于其產品完全可不從中國直接出口,從而避開了反傾銷措施的限制。

在實現制造基地和研發中心多元化的同時,也要注重探索市場的多元化道路。通過新市場的積極開發,可以拓寬產品領域,均衡市場份額,從而分散和規避出口過分集中化、單一化帶來的風險。在2004年土耳其對華彩電反傾銷案中,很少做土耳其市場的TCL公司就幾乎沒有受到此次反傾銷的影響。

三、力爭市場經濟地位、重視企業財務記錄的管理

非市場經濟地位一直是中國應對反傾銷的難點。歐美等國尚未承認中國具有市場經濟地位,在對華進行反傾銷調查時,隨意不認可中國涉案企業財務制度,不采用產品的國內價格而是采用第三國的價格來確定產品的正常價值,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不公平性,進而導致較高的傾銷幅度,使得涉案的中國企業和產業被置于極不公平的困境中,原有的競爭優勢喪失殆盡,嚴重影響了中國公司在應付反傾銷指控時的自衛能力。根據浙江省外經貿廳的數據顯示,2005年歐盟發起的針對中國的貿易摩擦中,中國僅有61家企業獲得歐盟市場經濟地位。截止2005年12月,雖然已有50多個國家或地區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但其中并不包括中國最大的貿易伙伴――歐盟和美國。如果市場經濟地位的問題不解決,從2009年開始,中國可能遇到更大的反傾銷浪潮。因為2008年12月3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報告書“242條款”將正式失效,一旦歐美國家與中國發生貿易摩擦,尤其是在紡織品領域,這些國家可能首先選擇的是反傾銷這一貿易保護武器。

在今后的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中國應積極利用多雙邊談判等場合,使更多國家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繼續敦促歐美對中國特定產業或部門的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以緩解歐美反傾銷訴訟和調查對中國企業和產業的壓力。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針對國外對華反傾銷調查中對中國企業財務制度屢加發難的現象,企業應當注重加強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所有有關生產、銷售、管理的重要資料要有專人妥善管理,會計賬目要符合會計法規和行規,盡量做到合理、合法、完整。這些措施必將對減少反傾銷訴訟和降低反傾銷稅率起到重要作用。

四、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國外產業共同營造雙贏

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是應對反傾銷的一個根本舉措。在國際貿易中,中國企業應該調整外貿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生產方式轉變,以差異化營銷策略開拓國外市場。要加強研發投入,提高設計水平和產品工藝,注重技術創新,在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上實現較大的飛躍。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是一個國家科技、經濟創新能力和實力的標志。中國應從承接訂單、貼牌和來料加工,過渡到培育、開發、推廣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國際影響力的本土品牌,實施名牌戰略,同時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徹底改變中國制造等于低價傾銷的產品形象,全面提升產業競爭力。為促使目標的早日實現,有關部門可充分發揮其宏觀調控作用,例如,稅收杠桿適時適度的運用。2006年9月,中國出臺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利用出口退稅率的升降,區別對待,“舍低就高”,來優化貿易結構,提升產業競爭力。

另外,搞好同業合作,與國外產業共同營造雙贏發展,是進行反傾銷應對時必須考慮的問題。鑒于“西班牙焚燒中國鞋”事件的教訓,中國企業在開拓國際市場時除需要吃苦耐勞、合法經營外,更要考慮現實利潤與長遠利益、商業目標與社會文化的均衡;既要擴大出口,又不能對當地市場造成過度沖擊;既要合法經營,又要做好與當地社會文化的融合。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繼續積極發展與國外同行及相關產業間的廣泛合作。

五、加大政府反傾銷力度,完善中國反傾銷法律

盡管WTO的反傾銷條款對政府反傾銷作了約束,但這并不意味著各國政府在應對反傾銷方面無所作為。作為WTO的成員國,中國應當善于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和《反傾銷協議》解決與歐盟及以其他成員國之間的反傾銷貿易爭端,對一些頻繁對華實施反傾銷但同時也是中國反傾銷對象的國家和地區,中國也可考慮以多種方式應對。截至2005年年底,中國共對40種進口產品發起42起反傾銷調查,作肯定性裁決并開征反傾銷稅的達到25起。通過對國外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有力地保護了中國的民族工業,維護了國內產業安全,為國內相關產業發展營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威懾了國外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案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反傾銷 現狀 對策

目前,我國的企業遭遇反傾銷案件越來越多,涉及的面越來越廣,如:紡織、機電、眼裝、大蒜、果汁、鋼鐵、彩電、海鮮、家具、皮鞋等等,大部分都是我國出口支柱產品,出口量逐年上升,反傾銷工作任重而道遠。目前我國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傾銷是世界上最多的,但是同時也應看到,這些年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增長也是世界上最快的。從這個角度上來看,反傾銷多也是正常的。而且,與出口額相比,反傾銷案例也不是很多。

許多出口企業一聽說國外反傾銷就緊張,其實用不著緊張。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鼓勵公平貿易,所以絕大部分的出口商品不會引發反傾銷,或者其他的貿易糾紛。比如資源性的,不可再生的產品出口,一般就不會引起反傾銷。

一、反傾銷概述

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股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如美國政府規定:外國商品剛到岸價低于出廠價格時被認為商品傾銷,立即采取反傾銷措施。雖然任《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是,仍把反傾銷作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自1979年8月,發達國家頻繁對華啟動反傾銷措施,到2004年6月底,世界各國對華反傾銷案累計高達584起,直接影響國內500億美元的出口。對華反傾銷所涉及的商品類別也不斷擴展,涉及產品約有4000多種,涉案金額不斷攀升,到目前為止,超過l億美元的大案共約20起。中國已成為世界上遭遇反傾銷最多的國家,連續9年成為世界頭號反傾銷目標國。

美國商務部于2008年1月初步裁定,對來自中國和阿聯酋的部分鋼釘品種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額度分別為20.77%至ll8.04%和4.47%。此外,對部分中國公司的反傾銷稅將追溯90天前執行。除了傳統的發起反傾銷的發達國家外,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加入了對華反傾銷的行列。自l979年第一例對華反傾銷案開始后的十年中,只有美國、歐共體、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實施反傾銷。進入20世紀90年代,對華反傾銷的國家增至26個,除歐盟、美國仍然保持對華反傾銷最高比例外,印度、阿根廷、巴西、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也將反傾銷的矛頭對準了中國,成為對華反傾銷的另一支需重點防范的新生力量。

中國企業遭受反傾銷調查的直接原因和我國企業在反傾銷案中勝訴率低的原因后,這主要是因為中國企業應訴不力和應訴能力差。l997年3月我國首次頒布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并在同年l2月對進口新聞紙發起了首例反傾銷調查。l997—2007年十年間,我國完善了反傾銷法律制度,組建了反傾銷調查機構,并開始了反傾銷實踐。

二、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投訴的原因

(1)低價傾銷的客觀存在成為反傾銷訴訟的導火線

中國目前的經濟結構尚不合理,行業的發展缺乏長遠規劃,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個企業在國外哪個國家或地區銷售不錯,其他同類企業馬上蜂擁而上。中國企數量眾多,行業管理和協調力度不夠,經常出現自相壓價的現象,最終導致反傾銷案件的發生。市場上因而出現了大最過剩產品,企業為了生存在其國內和出口的銷售策略上競相采取低價傾銷策略。在出口價格上,香港某刊物對我國l60種出口產品的調查中發現,有l20種商品價格比應有的價格低20%。由此可見以低于正常價格向外國銷售我國產品的現象的確在一定的范圍內存在。與此同時也有不少數據顯示我國部分出口商的低價銷售給進口國的國內同類產品工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2)外國對中國的歧視性政策

長期以來,西方一些國家將中國認定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或市場經濟轉型國家,對我國的出口商品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是以我國國內的價格為依據,而往往由進口國采用“替代國”標準計算傾銷幅度,并且在選擇替代國時一度故意選擇與中國實際情況相差甚巨的國家。國外對中國的歧視性反傾性政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實行“一國一稅”政策,無分別裁決。通常說來,在確定傾銷產品的反傾銷稅時,應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業的實際出口價格征收不同的反傾銷稅率。其結果是我國被認定為高幅傾銷,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我國商品不得不退出該市場。值得注意的是,替代國標準的確立,不僅影響我國商品的出口,而且也制約我國外資的引進,外資企業對其出口商品無法得到市場經濟待遇,甚至被征收巨額反傾銷稅,直接影響了我國的投資環境。

(3)我國企業對國外傾銷指控的應訴不力

反傾銷法規定,在被提起反傾銷調查時,被控方有申辯權和訴訟權,如果能夠積極應訴,尚有可能挽回敗局。一個普遍現象是,我國涉訴企業大多只是消極等待,而不愿意積極應訴。從而帶來的結果是以“不合作條款”為由單方判輸,不戰自敗。

遭受反傾銷訴訟后,中國的一部分企業采取消極應訴。其主要原因如下:其一是面對國外的反傾銷沒有勝訴的信心,所以只能聽之任之;其二是高昂的應訴成本,一個企業的反傾銷應訴成本在400萬至800萬人民幣之間。比如2003年美國對中國28個省、市的253家軸承企業,提起反傾銷調查,對此我國200多家軸承企業拒絕應訴,唯有浙江慈興公司積極應訴。 

三、企業應對反傾銷的對策

(1)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

當一家企業具備了一定的實力,準備進入一個成熟的市場,又要注意哪些問題呢?這個時候就要做好防范風險的準備。對對方可能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都要做好準備。我國應盡快建立起以外經貿部我駐外經商機構——外國律師事務所——中介組織一進口商為主渠道的預警機制,駐外機構對于國外市場的供需狀況要跟蹤掌握,如有異常要及時反饋到國內,外經貿部要及時把信息傳達到各企業。對于企業自身來說,應建立專門的部門,搜集和接收與所在行業有關的進出口情況及國內外法律法規的變動情況。

(2)完善反傾銷專門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于l997年3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這是我國關于反傾銷的第一部專門法規。針對我國進口反傾銷的專門立法比較粗疏的不足,在具體制定法律條款時,應采取“宜細不宜粗”的立法原則。關于“公共利益”條款的完善、反傾銷時效的完善、“反傾銷規避”條款的完善、“司法審查”條款的完善都應予以具體的考慮。實踐表明,通過依法、公正、合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遏制了境外傾銷產品對國內產業的沖擊,維護了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大部分受損害產業生產經營狀況明顯好轉,產業競爭力迅速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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