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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下一階段的扶貧的工作,首先應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要堅持發揮水利行業的整體優勢。水利定點扶貧是中央交給水利系統的一項政治任務,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行業扶貧,必須發揮水利行業的整體優勢。水利行業的整體優勢,集中體現在政策優勢、投資優勢和專業優勢上。一是發揮政策優勢。中央高度重視水利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支持水利發展的優惠政策,如農村飲水安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等,這些政策的含金量都很高,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農業基礎建設、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等一系列支持“三農”的政策,特別是對貧困地區在政策執行上要有傾斜,加大支持力度。二是發揮投資優勢。要在項目和投資上給予傾斜和支持,貧困地區的投資比例要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扶貧縣的投資比例要高于全省(市)平均水平。三是發揮專業優勢。各業務司局、流域機構、科研院所等單位要在在技術、管理、人才上給予幫扶和支持。水利定點扶貧是水利部的一項重要工作,部屬各部門、各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要發揮全行業的整體優勢,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真正發揮出定點扶貧的綜合效應。
第二要堅持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水利部和省市是扶貧的主體,貧困縣是脫貧的主體,要使兩個“主體”有機的結合起來,單方面的努力不可能達到良好的效果。一是水利部要把定點扶貧縣的水利工作作為重點,給予傾斜和支持;二是省市要把定點扶貧縣的水利工作作為全省、全市水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優先支持發展的地區,省、市水利廳(局)更要把這七個縣的水利工作當作全省、全市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三是扶貧縣政府要抓住機遇,充分運用好被中央列為水利部定點幫扶對象的機制,扎扎實實做好本縣的水利發展與改革工作,并由此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第三要堅持農民增收、農業增產,促進縣域經濟發展。扶貧的目標是讓貧困縣經濟發展起來,群眾能脫貧致富。水利扶貧要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增強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提高農業增產的基礎保障,促進農民增收。只有經濟發展,生活寬裕,才能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目標,才能實現社會和諧。所以水利定點扶貧工作一點要圍繞農民增收、農業增產,促進縣域經濟社會發展,這是定點扶貧的著力點。
第四要堅持開發式扶貧、充分發揮發揮群眾的積極性。多年來扶貧開發的經驗證明,單純的救助式扶貧不會自動提高弱勢群體的發展能力,只有堅持自力更生,開發扶貧,才能從根本上改變貧困地區的落后面貌,才能不斷增強貧困地區自我積累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才能使貧困群眾真正擺脫貧困,走上自尊、自強之路。水利定點扶貧工作要充分發揮政府和群眾兩方面的積極性,各級黨委、政府、基層組織要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相信群眾,依靠群眾,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發動群眾參與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新模式、新措施,探索群眾投工投勞的新機制,引導群眾在國家政策扶持下,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用自己勤勞的雙手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今后水利定點扶貧工作,要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
一是繼續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薄弱是制約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是解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脫貧致富的重要手段。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是飲水安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骨干水利工程建設、灌區配套改造、農村水電、水土保持、集雨節灌工程等,部有關司局在安排年度投資計劃時,一定要把貧困地區作為投入的重點,加大傾斜力度。定點扶貧縣所在省(市)也要把定點扶貧縣的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作為全省(市)水利建設的重點,認真抓好各項工作。
二是積極穩妥推進水利改革。水利改革是水利定點扶貧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堅定不移地走以改革促發展的道路,積極穩妥地推進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水利工程管理體制、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等改革,探索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要積極探索集工程建設、產權制度、水價機制和科學管理四位一體的農田水利建設綜合改革試點工作。
三是切實加強對口幫扶工作。扶貧開發新階段以來,我們在創新水利定點扶貧工作新機制方面,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實踐,20*年建立了部屬機關、單位與定點扶貧縣的對口幫扶新機制。實踐證明,對口幫扶是水利扶貧發揮專業優勢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與項目扶持、干部掛職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水利定點扶貧的有機整體。對口幫扶是我們下一步重點要加強的工作領域,一會我專門講這個問題。
四是充分發揮定點扶貧工作組、扶貧掛職干部的作用。去年水利部對扶貧干部的選派工作進行了調整,扶貧開發新階段以來第一次派出了以司局級干部任組長的定點扶貧工作組,在*市水利局掛任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以增強對扶貧工作的統籌和部、省市、縣各層次、各環節的協調,四名組員均來自規劃計劃部門,新一屆扶貧工作組業務力量得到了加強。扶貧領導小組成員各單位都要關心、支持掛職干部的工作;有關地方政府要給予掛職干部更大的工作空間,敢于壓擔子,使他們有位有為。希望工作組的同志要在當地黨委、政府及水利部門的直接領導下,深入調查研究,盡快熟悉情況,充分發揮自身的特長和專業優勢,發揮工作組整體優勢,發揚“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帶著感情扎扎實實地做好水利定點扶貧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對口幫扶工作
在整個定點扶貧工作體系中,對口幫扶是重要的一個環節。自陳雷部長20*年倡導建立以來,各對口幫扶單位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總的來說,在水利定點扶貧三個渠道中還是一個薄弱環節,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幫扶工作缺乏系統的組織協調,沒有形成系統化、規范化、制度化。二是幫扶工作總體還維持在較低水平,工作力度還不夠大,工作范圍還不夠廣,幫扶的領域有限,行業技術優勢和整體優勢尚未得到充分發揮。三是各幫扶縣總體來說專業人才匱乏、技術力量薄弱,還不能適應實施大規模水利建設與管理的需要,但各縣并沒有充分利用好對口幫扶工作機制,來解決自身人才與技術力量薄弱問題。因此,完善對口幫扶機制、加大對口幫扶力度是下一步定點扶貧工作中要重點加強的領域。下面,我針對對口幫扶工作提幾點要求:
第一,提高思想認識,落實工作責任。水利定點扶貧是中央交給水利系統的一項政治任務,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部屬各部門、各單位都有責任和義務完成好這項任務。一是提高思想認識。今天參會的部屬司局、單位,都是對口幫扶組成員,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水利扶貧工作,提高思想認識,以對口幫扶工作為己任,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幫助和支持貧困縣的扶貧工作。二是調整對口幫扶組成員結構。幫扶組成員單位除了原有的29個單位外,這次會議上又增加了機關黨委、綜合事業局、水利報社、水利出版社、水利工程協會、南京水科院、小浪底建管局、國際小水電中心等8個單位。每個幫扶組都由行政司局、事業單位、流域機構組成,形成一定的綜合幫扶優勢,各組一定要充分發揮自身的綜合優勢,切實做好對口幫扶工作。三是落實工作責任。各組由一個業務司局牽頭負責作組長單位,一個主要業務單位作副組長單位。牽頭司局要抓好牽頭組織工作,切實承擔起對口幫扶組織協調責任。副組長單位是對口幫扶工作的主要承擔單位,要在發揮自身優勢的同時,還要協調好其他成員單位承擔起幫扶業務工作。扶貧縣要著眼于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利用幫扶組的優勢,解決自身的需求。
這里我要對流域機構特別強調一下,流域機構都是綜合性較強的實體,有些流域機構還管理著實力較強的公司和大型水利工程,對口幫扶是水利部交給流域機構的任務,不是交給流域機構內部某一個部門或單位的任務,要發揮出流域機構綜合實力的作用。其他綜合性的單位也是一樣。
第二,加強組織協調,發揮團隊優勢。水利扶貧工作涉及貧困地區水利發展的諸多方面,只有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統籌水利系統的各個部門的工作,才能形成整體優勢,發揮綜合效應。一是建立對口幫扶組內部協調機制。各幫扶組要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各成員單位的分工。每個組都有一個流域機構或業務和經濟實力較強的單位,都有技術后備支撐,要加強會商協調,有機結合、形成整體,發揮團隊優勢和綜合優勢。二是建立對口幫扶組與幫扶縣的協調機制。對口幫扶組與幫扶縣要建立會議協商制度,每年定期召開會議,扶貧縣提出對口幫扶的具體需求,雙方共同研究確定對口幫扶年度工作計劃、工作任務、工作目標,明確工作責任。提倡對口幫扶組與幫扶縣在充分研究的前提下,五年簽訂一次對口幫扶工作協議,明確具體的工作內容、工作安排和工作責任。三是建立對口幫扶工作的整體協調機制。對于各小組幫扶工作中具有共同性的工作,如業務培訓等,七個幫扶縣有共同需求,要注意整合資源,提高效率,集中人力物力,面向七縣統一培訓。這就要求建立整體協調機制,這方面的工作由部扶貧辦、扶貧工作組和各組聯絡員協調辦理。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貸款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管理,保障擔保資金運營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擔保資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企業出資形成的,專門用于為本市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提供貸款擔保的基本金。
擔保資金分為中小企業擔保資金、高新技術企業擔保資金、個體私營企業擔保資金、對口幫扶擔保資金等項。
第三條 擔保資金管理遵循市場機制運作、政府監督引導的原則。
第四條 以擔保資金提供的擔保貸款總額不得超過擔保資金總額的5倍。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由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企業發展投資公司和擔保資金出資企業以及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分別成立各項擔保資金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各監管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其組織形式和議事規則等由監管會章程規定。
第六條 監管會在其監管資金范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制定有關擔保資金管理具體制度;
(二)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三)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四)審議批準擔保中心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審議批準擔保資金增資或補資方案;
(六)審議批準有關擔保項目;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各項擔保資金由其監管會委托市擔保中心具體管理運營。擔保中心應當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條 擔保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有關規定向監管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監管會有關決議;
(三)具體實施信用擔保,出具相關擔保文件;
(四)提請監管會審議增資或補資等方案;
(五)負責擔保資金的財務分類核算;
(六)監管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擔保中心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應當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章 擔保條件
第九條 企業具備下列條件的,擔保中心可以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
(一)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二)合法經營,資信良好;
(三)經營管理水平和產品技術含量較高,經濟效益和發展前景較好;
(四)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五)能夠依法提供反擔保;
(六)其他條件。
第十條 企業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的,除應當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抵押物或質物是能夠依法轉讓變現的財產;
(二)抵押物或質物已委托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一條 對擔保資金出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優先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對申請提供的擔保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下、擔保期限在9個月以內的,并且貸款資金用作項目流動資金的,可以優先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原則上對同一項目提供的擔保資金額不得超過500萬元,擔保期限不得超過1年。對擔保資金額超過500萬元或擔保期限超過1年的,擔保中心應當報監管會審批。
第四章 擔保程序
第十四條 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由擔保中心與貸款銀行根據受保企業資信、擔保資金額等情況協商確定為全額擔保或非全額擔保。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須經有關監管會指定的部門推薦后,方可向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
第十六條 向市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應當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一)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個體工商戶除外;
(四)提供反擔保的有關證明;
(五)本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六)其它有關資料。
擔保中心應當對擔保申請進行審查,并在10日內作出是否提供擔保的決定。
第十七條 擔保中心決定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當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有關擔保合同和反擔保合同。有關合同生效后,擔保中心應當及時將有關資料(復印件)送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所獲取的貸款,應當專項用于申請貸款項目。
第十九條 擔保期間,擔保中心應當對被擔保企業的經營情況跟蹤調查。對發現被擔保企業違反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有可能造成資金損失的,擔保中心應當及時與貸款銀行協商,采取有關預防措施。
第二十條 貸款銀行應當按照有關金融管理規定,加強對信貸資金的監管。
第五章 資金運作
第二十一條 擔保資金運作應當維護各方出資人的利益,遵循有關法規政策和市場經濟規律,堅持安全為主、分別核算、定向使用、監督透明、保值增值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企業出資投入擔保資金,需經監管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三條 擔保中心可以依照合同約定將提供擔保的資金存入貸款銀行,作為代償風險準備金。
對貸款銀行要求擔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的,擔保中心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屬應當履行代償義務的,從代償風險準備金本息中支付。
第二十四條 擔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后,應當依照反擔保合同依法追償。追回的資金應當彌補擔保資金。
第二十五條 有關擔保合同生效后,擔保中心應當從擔保資金中,提取規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壞帳準備金,用于核銷壞帳;壞帳準備金累計余額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停止提取或相應降低提取比率。
對擔保責任無代償解除的,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將壞帳準備金返入擔保資金。
第二十六條 提供擔保的資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確定為壞帳:
(一)被擔保企業破產清償后仍無法償還的;
(二)經司法執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核銷壞帳應當由擔保中心向監管會書面報告,經監管會審核同意后,方可用壞帳準備金核銷。
第二十七條 擔保中心以擔保資金提供擔保,可以向被擔保企業收取擔保費。擔保費收取額按照提供擔保的資金額與擔保費率的乘積計算。
擔保期限在1年以內的,擔保費率為0.5-1%,其中,被擔保企業屬擔保資金出資企業的,擔保費率可以為0.3-0.8%。擔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擔保費率可以適當提高。
監管會可以根據擔保資金風險備付能力調整有關擔保費率。
第二十八條 擔保費收入除用于擔保機構正常業務支出外,剩余部分應當作為擔保風險備付金。
第二十九條 擔保中心應當實施擔保資金運營核算制度,每年一季度向監管會報告財務工作情況,并提出擔保資金盈余分配或虧損處置方案。
第三十條 擔保資金在保證用于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以擔保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有關監管會批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擔保資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擔保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保資金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辦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宗旨,本著“城鄉一體、優勢互補、注重實效”的原則,有效開發和利用全縣優質管理資源、教育資源,為城鄉教師搭建合作交流的平臺,促進全縣教師專業成長和城鄉教育均衡發展,整體提升我縣的教育教學質量。
二、工作目標
通過組建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用3年時間,實現城鄉學校教師校長合理流動,教育資源合理調配,理念文化合作共享,質量管理共同提升、學生教師同步發展的目標,全面推動全縣教育在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均衡、協調、內涵發展。
三、組建方式
以縣城6所學校(幼兒園)為責任校、聯合14個鄉鎮學校、各民辦幼兒園,在全縣組建6個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即教育督導責任片區):
初級中學聯盟三中責任區——聯盟校:縣二中、縣三中、縣四中;
城鄉小學聯盟南關責任區——聯盟校:南關小學、三合小學、古城小學、鼎新小學;
城鄉小學聯盟解放路責任區——聯盟校:解放路小學、北苑小學、中東小學、航天小學;
城鄉小學聯盟建新路責任區——聯盟校:建新路小學、東壩小學、西壩小學、天倉小學;
城鄉小學聯盟東大街責任區——聯盟校:東大街小學、大莊子小學、芨芨小學、羊井子灣小學;
城鄉幼兒園聯盟縣幼責任區——聯盟幼兒園:城鄉各學區幼兒園、各民辦幼兒園。
聯盟責任區責任學校校長為聯盟責任區召集人,負責聯盟責任區開展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各聯盟學校實施具體工作。縣教育局選派到各聯盟責任區的干部為聯絡員,負責指導、督促聯盟責任區學校各項活動的實施。
四、活動內容
1.學校管理同步推進。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在相互尊重各校辦學自和特色的基礎上,成立聯盟責任區責任學校校長領導下的校長聯盟,分工負責參與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學校工作管理。聯盟責任區要充分發揮各學校在日常管理、制度建設、師資優化配置、學校文化建設等方面的優勢,通過校長座談、聯盟會議、現場觀摩等形式,交流學校管理策略,使學校教育管理水平不斷提升。要切實開展好校級領導互研互學、中層干部互動互學、管理資源互通互學等形式的管理互通工程。各聯盟責任區每學期要召開2次以上校長聯盟會議,要將每月工作安排、重大活動開展、管理制度的改革優化及時通報,要建立定期的研討例會制度,每學期確定1-2個主題,開展1-2次“學校管理專題研討”活動。城區學校校長和有培養前途的年輕中層干部到農村聯盟學校掛職鍛煉或拔高使用,全程參與學校的管理。農村學校校長和有培養前途的中層干部,分期分批到城區學校掛職學習。各農村學校也要以對崗互派和對口指導的形式,積極開展責任區內中層職能管理人員互動、指導和交流。
2.教師校長雙向交流。聯盟責任區校際間領導、管理人員、教師的交流是活動的重點,也是教育均衡的關鍵點,各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要大力開展城鄉掛職交流和師資雙向交流活動。要建立管理人員、師資互動交流方案。可通過校長聯盟會議,根據各學校學科需求自主提出教師交流計劃,報教育局審批后進行人員交流。要妥善解決聯盟責任區內各校教師結構性矛盾,促進師資均衡分布。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國發〔2012〕41號)中“建立縣(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輪崗交流機制,促進教師資源合理配置”的要求,今后每學期選派一部分教師和校長,進行為期不少于一周的城鄉輪崗交流。城區學校要重點向農村學校交流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同時優先考慮沒有農村工作經歷或農村工作經歷少于5年的優秀中青年教師。農村學校要讓年富力強、有培養前途的教師進城學藝、掛職鍛煉。要建立骨干教師引領制度,充分整合聯盟責任區內名師資源,建立名師團隊工作室,以名師蹲點、互動指導等多種形式,深入開展聯盟責任區內名師帶徒、帶教研(備課)組、帶課題的“三帶”活動。同時,聯盟責任區內學校可以“組團”到教育名校進行“影子培訓”,以學習借鑒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學理念,進一步推進新課程改革,整體提升聯盟責任區內師資水平和課堂教學管理水平,促進教育質量的提升。
3.教育教學統籌安排。各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的大型教育教學活動要切實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充分體現聯盟責任區優勢,努力提高校際活動的效益。各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每學期要組織一次以上的大型活動,營造校際交流合作的良好氛圍,促進聯盟整體辦學水平的提升;要制訂聯盟責任區教科研總體計劃,各成員校共同參與教科研活動,實現聯動互通。要建立聯盟責任區內學科研訓組織(區教研大組),集聚聯盟責任區內名師和各校教研組長資源,制定切實可行的聯盟責任區內學科聯片教研制度和主題式活動計劃,通過開展聯盟責任區內的學術論壇、教學沙龍、教學業務培訓和課題研究等活動,交流先進教育理念、教學方式和科研方法,提升教師的業務水平。
4.教師學生共同發展。各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內教師之間可以圍繞教育教學中的心得、困惑進行坦誠的交流,在貢獻自己經驗、思考與智慧的同時,不斷引發思維的碰撞、分享彼此用心經歷的實踐、思考與智慧的重組,從而促使教師不斷反思與發展。各聯盟責任區可大力開展“手拉手、共進步、同成長”一對一的互助活動,實現城鄉孩子心靈的溝通和交流。開展“班級與班級結對”、“學生與學生結對”的聯誼活動,建立穩定的互訪交流機制。利用節假日等開展藝體特長交流、綜合素質展示、學科競賽等聯誼活動,促進城鄉學生相互了解、相互溝通、相互學習、共同提高。要大力開展城鄉學生“生活體驗”活動。通過“走進鄉村、享受自然”和“走出鄉村,體驗城市”同吃同住同學活動,讓城里孩子感受農村的純樸,讓鄉下孩子增長見識。可組織學生到聯盟責任區內到其它學校、家庭相互親身體驗學習、生活環境。聯盟責任區內學校還可以開展形式多樣的“獻愛心”幫扶活動,動員有條件的學生、家長、社會人士對貧困生開展圖書、學習用品、衣物捐贈等資助活動,幫助困難家庭的孩子更好的完成學業,讓城鄉學生共享社會溫馨,共同進步。
5.質量管理同步提升。各發展聯盟責任區要加強區內各學科的教育質量管理合作,積極開展聯盟責任區內學校在教學進度把握、教學過程管理、教學質量檢測等方面的合作,做到“調研共同進行、問題共同分析、措施共同研討、質量共同提高”。城區學校凡獲得縣級以上名師、教學能手、骨干教師等稱號的,要與一名農村學校教師結對幫扶,開展好“青藍結對”活動。教研室將搭建平臺開展“師徒同臺獻藝”、“名師賽課”、“青年教師教學展示”等教育教學展示、觀摩活動。從今年起,“發展聯盟責任區捆綁式”教學成績考核將在各校考核中占一定的比例。
6.特色文化形成優勢。各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首先要加強各校顯性文化的研討。學校環境布置、師資活動是學校文化的直接體現,聯盟責任區各學校要努力建設富有特色的校園環境文化,積極向上的師生活動文化,以樹立良好的學校外顯形象,營造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圍;其次要加強制度文化的交流。聯盟責任區各校要不定期加強對學校現有的教育教學管理、教師隊伍與干部隊伍建設、學校文化與課程建設、文化內涵與特色建設、學校文化與課程建設、文化內涵與特色建設、師生評價與激勵等管理制度的專題交流與研討,分析制度的造成環境,明晰制度的約束性、激勵性和時效性,以此推進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規范、科學和完善;再次要注重精神文化的構建。精神文化是師生共有的價值觀念,是學校文化建設的核心,聯盟責任區內各校要不定期開展精神文化構建研討。在構建精神文化的過程中,既要注重以人為本,促進師生全面發展,又要注重從學校的發展歷史和辦學經驗的積累中汲取豐厚的內蘊,培養獨特個性的精神文化。
五、保障措施
1.提高思想認識。組建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是縮小城鄉學校辦學差距,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有效途徑,也是提升我縣教育均衡發展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學校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意義,切實制訂實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并通過不斷的實踐探索,努力在教育資源共享互補、教育教學聯動互助、師資配置交流互通等方面有創新、有突破、取得實效,不斷促進城鄉教育的優質均衡發展。
2.組建領導機構。縣教育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其他班子成員為成員的縣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工作領導小組,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教育督導室主任肖占全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馬秀萍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同時,建立局領導班子成員包掛教育聯盟責任區制度。每位局領導班子成員及相關科室負責人聯系一個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參與指導計劃制定、重要活動開展、績效評價與督查,每學期至少聽取一次專題工作匯報,研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3.構建運行機制。聯盟責任區工作頭緒多、運行操作需要探索和總結,因此各項工作必須立足精細化管理、注重統籌協調,講求實用性、有效性。各教育發展聯盟責任區要根據教育局總體要求,2013年9月25日前由責任校校長牽頭召開責任區校長會議,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并與包掛局領導銜接報批實施方案,從今年秋季學期開始啟動運行。逐步建立、完善聯盟責任區內的校長聯席會議制度、分管校長和教導主任例會制度、學習培訓制度、質量監測制度、青年教師培養制度以及校本培訓、校際交流、人員互動等各項制度,各項制度與實施方案形成書面文件,于2013年10月25日前由聯盟責任區責任學校印發各聯盟學校落實,并報教育局教研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