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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20年度執業過程中,按照律師法及律師職業道德及執業紀律的要求,恪盡職守,認真、嚴謹的履行律師工作職責。
在思想上,學習領悟黨的指導精神,學習政府部門相關政策文件,積極參加律師事務所組織的各項政治學習及教育活動,加強自身政治覺悟修養,將黨的指導精神貫徹到日常律師工作中,在黨的指導思想下與時俱進地開展自己的律師工作。
在作風上,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領導、團結同事、求真務實、實事求是、謙虛謹慎,始終保持嚴謹求實、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
為加強對全縣煤礦“打非治違”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縣2014年煤礦“打非治違”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縣安委會主任任組長,縣政府辦、監察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安監局、煤炭局、督查辦、電視臺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安辦,由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全縣煤礦“打非治違”工作的統籌、協調。
二、活動時間
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三、明確工作職責
(一)縣煤炭局:要加強對煤礦生產建設的監督管理,監督煤礦企業是否按照縣煤礦復工復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復核定的采掘頭面、作業班次、入井人數、工程煤產量等實施,嚴格界內密閉管理,嚴肅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1.開展煤礦企業法人、實際控制人專項清理整頓工作,凡是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必須依法依規完善變更手續后報經縣煤炭局批準同意后方可組織生產和施工建設,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無法聯系不能正常履職的,或煤礦安全生產投入無法保障的,一律責令停止生產和施工建設行為。
2.開展煤礦安全投入專項執法檢查,建立健全執法檢查臺賬,對未進行安全投入或未建立安全投入臺賬的依法頂格處罰,并建立處罰臺賬。
3.開展煤礦復工復產隱患整改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煤礦企業是否按照批復方案中明確的整改順序、地點、入井人數、工程煤量、措施組織整改等。
4.縣煤炭局以日監組為單位,對煤礦企業開展明查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日常檢查,對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通風系統混亂、重點水患、管理差的礦井每月檢查不少于2次,其余礦井每月檢查不少于1次,檢查要有記錄、有簽字。
5.各日監組要加大對煤礦企業的日常檢查力度,對礦級管理團隊和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情況進行督查,嚴格執行礦級領導帶班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跟班作業制度。
6.再一次對全縣煤礦企業采掘頭面、核定作業區域、作業班次、最大入井人數、火工產品用量和工程煤量等進行清理和規范。
7.加強工期管理,對隱患整改到期未完成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一律函告公安機關停供、收繳火工產品,停產整頓。
8.開展省政府2014年6月16日《研究煤礦清理整頓及煤礦企業兼并重組組織工作專題會議紀要》落實情況檢查。
9.對全縣的煤礦企業進行逐礦排查,對手續不全、超標準范圍進行生產建設和邊建邊生產的煤礦,嚴格按“四個一律”的要求頂格處理。
(二)縣安監局: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對縣級有關部門、產煤鄉鎮人民政府、駐礦安監員履職盡職情況進行督查暗訪。要加強煤礦企業的安全執法檢查,對有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依法頂格處罰。根據《縣2014年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及考核細則》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逗硬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1.落實煤炭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加大督促煤礦企業排查整治隱患力度,督促煤礦企業加強隱患自查自改,對查出的重復隱患依法頂格處罰。
2.確保每個煤礦至少派駐一名駐礦安監員,負責對煤礦是否按核定頭面地點和人數組織作業的行為進行監督。
3.落實每個煤礦一個聯系部門、一名副科級以上聯系領導,對煤礦和駐礦安監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成立和組織安全巡查組,對煤礦開展經常性的突擊檢查和暗查暗訪。
5.暢通群眾舉報渠道,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及時查處舉報案件。
(三)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煤炭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無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等行為的處罰。
1.對全縣的煤礦企業進行逐礦排查,對照煤礦采掘工程平面圖、密閉圖、密閉管理臺賬進行檢查,一經發現煤礦無證開采及超層越界開采,一律停產整頓,并依法頂格處罰。
2.加大對關閉、淘汰、廢棄礦井的日常巡查,一經發現非法盜采煤炭資源的行為,依法立案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四)縣公安局:要加強煤礦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儲存、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嚴格申報審批程序和證照發放管理。加強對煤礦使用、儲存、管理的檢查,嚴格火工產品收發制度,發現問題,依法嚴處。
(五)各產煤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駐礦安監員教育、管理,密切配合縣級有關部門對煤礦安全生產開展監督檢查,加大對無證開采等非法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1.加強日常監管與巡查;嚴格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完善安全生產條件。
2.密切配合縣級相關部門開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
3.對每一個煤礦明確一名副科級以上責任領導和一名駐礦安監員24小時值守;加強對駐礦員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管。
4.加強對關閉、淘汰、廢棄礦井的排查,落實責任、明確人員,盯死看牢,加大對非法小煤窯的打擊力度。
5.黨政主要領導每周到煤礦檢查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每月下井檢查不少于1次,分管領導每周到煤礦檢查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每月下井檢查不少于2次,檢查有記錄。
(六)縣電視臺:要加大對煤礦非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曝光力度;加大對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宣傳力度。
(七)縣監察局:要加強對各產煤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履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監督檢查,對履職不到位、工作不落實的,嚴肅追究的相關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加強督查督辦
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縣級各部門要加大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明查暗訪力度,嚴肅查處煤礦非法違法違規行為。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吳小鋒為成員的督查組,負責對各產煤鄉鎮、縣級有關部門及駐礦安監員履職盡職情況的督查暗訪,督促相關部門和人員履職盡職到位,對工作走過場、搞形式、搞應付的,予以通報批評,對工作不落實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或造成重大影響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
五、嚴肅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產煤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充分認識做好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當前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產煤鄉鎮人民政府也要相應成立煤礦“打非治違”領導機構,落實人員,明確任務,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條普法聯絡員,是指在各鎮、街、場,區屬各部門,區法院、區檢察院,群團組織及市直屬部門(以下統稱“各部門”)中選任的專職或兼職負責部門法制宣傳具體業務,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普法聯絡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決擁護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規;
(二)有較好的法律知識水平和較強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原則上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熱愛法制工作,熟悉本部門、本單位開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況;
(四)工作積極主動,有較強的組織活動及文字表達能力,能夠勝任依法治區上下聯絡工作。
第四條各部門的普法聯絡員由個人自愿報名、部門組織推薦,上報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各部門均應當選派一名普法聯絡員。
第五條普法聯絡員除完成本職工作外,同時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根據區各階段五年普法規劃和年度普法計劃,積極向本部門領導提出建議,參與制定相應的本級規劃、計劃,并及時報送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貫徹落實區普法工作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精神,及時向本部門領導匯報,提出并負責落實具體工作措施。
(三)履行協調服務職能,協助本部門領導抓好法制宣傳與依法治理等相關工作。
(四)及時向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本部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包括:動態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關工作數據統計報表、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以及創新做法、工作亮點、先進典型。
(五)及時反映本部門需要上級統一組織協調的普法依法治理有關重大活動情況。
(二)貫徹落實區普法工作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精神,及時向本部門領導匯報,提出并負責落實具體工作措施。
(三)履行協調服務職能,協助本部門領導抓好法制宣傳與依法治理等相關工作。
(四)及時向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本部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包括:動態普法依法治理信息、相關工作數據統計報表、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以及創新做法、工作亮點、先進典型。
(五)及時反映本部門需要上級統一組織協調的普法依法治理有關重大活動情況。
(六)做好本部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檔案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七)參與配合和承辦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六條普法依法治理聯絡員實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全區普法聯絡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主持和召集,全體聯絡員參加。會議主要內容是部署全區依法治區工作任務,交流依法治區工作經驗。在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會議。
(二)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組織聯絡員集中培訓一次,培訓內容根據每年依法治區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確定。
(三)聯絡員每年向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報告工作一次,主要內容是本部門、本單位的學法、執法、依法治理工作和自身履行聯絡員職責的情況。
(四)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聯絡員參加各種會議和培訓情況,以及交辦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勤登記,作為聯絡員年終考核評優的依據。
(五)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召開一次聯絡員工作總結表彰會,對完成任務比較好和工作成績突出的聯絡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怠于履職、不正確履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由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向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提出解除其普法聯絡員職務的建議。
第七條各部門應當支持普法聯絡員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個人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普法工作職責的,所在部門應當在5日內函告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依據規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向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新任普法聯絡員人選。
一、開展人大代表述職工作的成效
加強了對人大代表履職的監督。一方面監督人大代表在人代會期間,是否認真履行職責,反映群眾要求;在閉會期間,是否積極參加區、鎮人大組織的各項活動,是否經常深入選區、走訪選民,督促社會難點和群眾困難的解決。另一方面,可以監督人大代表是否遵紀守法,公正清廉。再次,代表還要向選民匯報所提出的議案和建議以及在本職崗位上發揮模范帶頭作用等情況。述職代表只有“言必信、行必果”,才能贏得群眾的滿意。
提高了人大代表履職的自覺性。選民對代表的述職進行評議、測評,給予肯定,提出批評,可以使述職代表從中受到啟發和震動,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覺悟,增強為人民服務的觀念。另一方面,代表述職,接受選民監督,既是壓力,也是動力,可以讓代表增強責任感,時刻牢記人民的重托,努力提高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能力,更加自覺地履行職責。
密切了人大代表與選民的聯系。代表只有平時經常深入群眾,聽取呼聲,收集意見,反映要求,排憂解難,聯系群眾做得好,述職匯報才能作得好。同時,在代表述職過程中,參評選民會隨時向代表提出新的意見,反映新的要求,述職代表通過虛心聽取,認真思索,制定整改措施,積極改進工作,努力為人民群眾辦好事、解難事的過程,促進了述職代表和選民之間的思想交流和感情溝通,起到了雙方互相諒解、互相支持的作用。
二、人大代表述職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缺乏具體規范的制度。在實踐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將述職活動的程序設為召開述職報告會,代表進行述職,選民代表評議發言、測評打分、公示等。但基層選民的政治熱情、文化水平、相關法律知識水平等不高,監督意識淡漠,大多數基層代表受文化、相關專業知識等限制,履職熱情和能力不夠,不會積極主動地向選民述職,特別是領導干部代表述職的很少。因此,代表述職活動往往流于形式、力度較弱。
缺乏正確清晰的認識。不少代表把述職報告寫成了個人工作總結,甚至是單位工作報告。究其原因,主要是代表對自己當代表是一種職務不明白,個人履職活動和集體履職活動不分,履行代表職務和履行本職工作不分。此外還常常出現述職報告成績講的多,不足談的少,努力方向也不明確,整改措施含糊不清。
缺乏充分的準備工作。一些述職代表對責任認識不深,思想重視不夠,認為述職只是走走形式,不能擺正自己與選民的關系,同時述職報告未能按要求撰寫,導致選民評議積極性也不高,測評只做應付。人大組織業務指導也不十分成熟,選區又過分依賴于人大組織,不能做到精心準備,周密組織。
缺乏跟蹤問效的機制。對于述職代表存在的不足、選民對其評議提出的新要求等,目前沒有要求限期整改和答復選民的具體硬性規定,選民監督意識也不強,述職代表當然會沒有多大壓力和約束,很難鞭策自己竭盡全力履行代表職務。
三、完善人大代表述職工作機制的思考
要發揮選民代表作用。代表述職評議工作要真正取得實效,選民代表的選擇非常重要。選民代表必須了解民情、通曉民意,同時敢于維權、敢于監督。選民代表的素質結構可參照人大代表的構成模式,廣泛吸納不同性別、黨派、民族、年齡、學歷和職業身份的選民參與,并根據不同的居住和工作場所“劃片”選擇。此外還要選好評議發言人,以想言、能言、敢言、會言為標準,人數以4—6名為宜,可各側重于某一側面,既要肯定成績,又要指出不足。在述職大會召開之前,宜將代表的述職報告提前印發給選民代表,以便他們走訪選民、征求意見、匯集民意,為審議發言做好準備。
述職報告是有關工作人員根據制度規定或者工作需要,向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員工陳述集體或個人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回答是否稱職的一種文書。
述職報告不同于工作總結,這是由兩者的寫作目的不同并由此帶來的寫作內容、表達方式等差異所決定的。工作總結是一個單位、部門集體或個人對一項工作或一段時間里的工作進行回顧檢查、分析研究,從中找出經驗教訓,引出規律性的東西,以指導下一階段實踐所采用的一種文體;述職報告是向上級機關和本單位群眾講述某個集體或個人在某一特定領域內履行職責的情況,從而回答是否稱職的一種應用文書。工作總結的寫作目的決定了要對已有實踐進行全面、系統、深刻的分析,并歸納出一些新鮮、獨到而又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規律性的東西,而這些卻不是述職報告所必需的內容;形諸語言文字,兩者也有區別,工作總結要求用敘述方式概括反映工作過程,用議論的文字對理性思考的結果加以歸納,采用敘議結合的寫法;述職報告則主要采用說明的表達方式。
一份好的述職報告,至少應當體現三個特點:第一是限定性。首先是選材限定。述職人無論是敘述做過的事情,還是說明取得的成果,所用材料都必須限定在述職人的職責范圍以內,不能游離職責去任意選取。其次是作者限定。述職報告的作者必須是述職者,即相應職責的承擔人或某個述職集體的代表。再次是時間限定。報告的是任職期或其中某一階段履行職責的情況。第二是寫實性。首先是突出事實,因為對履行職責情況最具說服力的東西是事實,所以述職報告完全可以少講或不講那些“虛”的東西,而只用事實說明述職者的德、能、勤、績、廉狀況。述職報告不是不能談認識,而是不能喧賓奪主,重點是側重于陳述做了什么和效果如何。其次是敘述準確,對事實不夸大、不縮小,注意把握分寸。再次是述職報告中所涉及的時間、數字、實例都必須真實可靠。第三是簡樸性。無論是上報的文字還是當場敘說,要獲得好的效果和印象,述職報告都主張在語言文字表述上盡量簡明扼要,樸實無華,既要避免使用鋪張渲染的描寫語言、抒情語言,又要避免使用議論性語言和套話、空話,而只應使用說明性語言,有一說一,有二說二,如實道來。
在文體結構上,述職報告一般由標題、稱謂、正文、落款四部分組成。標題經常采取兩種寫法:一種是只寫“述職報告”四字,再一種是加上時間和所任職務。稱謂要根據情況確定,如果是向上級領導呈送的述職報告,頂格寫接收者名稱;如果述職報告用于面對面地向領導、主管和相關群體口頭表達,稱謂則針對聽眾對象靈活變化。落款包括署名和時間兩項內容,如果述職人的職務、姓名已經在標題上出現,那么,文末只寫成文時間即可。
正文是述職報告的關鍵內容,一般由前言、主體、結尾三個部分組成。前言主要寫個人任現職以來的基本情況,如任職時間、任何職,根據本崗位職責的要求,概述履職的主要成績,并對盡職情況做出總體評價等,前言部分的寫作要簡明扼要。主體是述職報告的核心,要圍繞崗位職責要求,寫出三層意思來。對于自己在任職期間,對既定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要寫得高度概括,避免過多占據篇幅。對于業務工作方面,完成的任務,取得的成績是重點,應根據崗位要求集中反映,并注意用典型事例和具體數據來說明,以增強說服力。至于工作中還有哪些該做而未做或做得不好的,應歸納出來,并簡要分析其原因。這一部分內容在書面述職報告中可以占據一定篇幅。結尾總括全文,強調自我評價,可以簡述今后的設想和打算,最后用慣用語結束全文,如“以上述職,請予審查”,“述職完畢,請指教”,“以上是我的述職報告,請指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