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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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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文第1篇

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保意愿;調查研究

Abstract:The new rural social old-age insurance is beneficial exploration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endowment for rural residents,and also an important action to build the new harmonious countryside. In this policy,from which rural residents benefit a lot,the cognitive of the rural cadres and the masses play important role in implementing the reform. We investigate and question rural residents in Yixian,and find that the farmers had little knowledge about the systems,the ability of farmers is low, and expending consciousness of some farmers is not strong. Therefore,a lot of work still needs to be perfected to support the systems,such as increasing subsidies standards,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increasing the income of peasants. Only by doing so can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policy implementation.

Key Words:new rural social old-age insurance,insurance will,research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3-0069-05

2009年9月1日,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了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的指導意見,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農保試點。試點覆蓋面為10%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到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遼寧省確定建昌縣、建平縣、西豐縣等8個縣為新農保首批試點縣。2009年12月各試點縣開始啟動試點工作。新農保是我國建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國家的惠民政策的具體體現。因此,開展本課題的研究,對新農保試點中的制約因素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先進的模式和做法進行總結和推廣,并指導我們的實踐。基于此,我們組成了調研組,在義縣開展專題調研,通過隨機抽樣的方法,對農戶和基層干部分別進行了問卷調查和實地走訪。

一、新農保調查的基本情況

調研組通過對遼寧省義縣七里河鎮、瓦子峪鎮、城關鄉等鄉鎮的實地調研,共計向農民發放問卷150份,回收有效問卷125份,有效回收率為83.33%。調查內容主要包括接受調查者的基本情況、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的參保意愿、基層干部對農村保險的一些看法和建議等24個問題。被調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如圖1所示。

從農戶性質上看,此次調查中農戶性質主要包括被征地農民、村干部、一般農戶、工商業者、計劃生育戶。其中被征地農民占1.47%,村干部占7.35%,一般農戶占86.03%,工商業者占4.41%,計劃生育戶占0.74%。可見,被調查農戶的性質大多數是一般農戶。

從家庭收支情況上看,農戶的經營收入來源主要渠道有農業、林業、牧業、漁業、養殖業、外出打工和經商。調查還發現,大多數農民的收入主要來源于農業,外出打工所獲得的收入也日益上升,在一些地區外出打工已經成為主要收入來源;除此之外,整體上來看,農民的收入仍然還處于較低水平。2009年,農戶家庭支出占收入的比例情況如圖2所示。支出占收入比例小于50%的農戶占14.81%,大于100%的占3.7%,在51%―80%和81%―100%的比例分別是37.78%和43.7%。

實際上,農戶的收入情況對其參保的意愿有顯著的影響,這也是新農保得以順利推行的前提條件和能力保證。這也就是說,在不考慮其他條件或者說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農民的人均收入和參保意愿是成正比的,農民人均收入水平越高,參與新農保的能力也就越強,對新農保的參與意愿也會越高。

二、農民對新農保制度的認知和參保意愿分析

(一)參保意愿十分強烈

被調查的農戶對“您是否愿意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愿意參與”、“不愿意”、“看情況再定”和“無所謂”的農戶各占79.41%、5.15%、12.5%和29.4%。由此可見,大多數農戶對參加新農保的訴求表現較為強烈(見圖3)。

(二)對政策了解不足

調查顯示(見圖4),有66.91%的農民表示,對新農保制度有所了解,但還停留在比較淺層次的認識上;14.71%的農戶一點都不了解;而只有1.47%的農戶表示非常了解。由此可見,政府有關部門對新農保制度的宣傳工作仍然存在許多未到位的地方。

(三)個人繳費能力和預期繳費水平偏低

根據個人收入情況,愿意每月繳納100元以下、200元、201―300元、301―400元、401―500元、501―600元、601―700元和700元以上用于自己養老保險的農戶,分別占67.65%、17.65%、4.41%、5.88%、0.74%、0.74%和1.47%。由此可見,愿意每月繳納保險費在100元以下的農戶比例相對最高,接近90%的農戶愿意每個月繳納的保險費用在100元以下。在圖5中,我們也不難看出,農保繳費預期普遍比較低,愿意每月繳納100元以下的農戶接近70%,而每月愿意繳納700元以上的農戶僅有1.47%;同時也說明了農戶的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預期存在一定差異,但是總體上繳費能力和預期繳費水平還是非常低的。

(四)對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費用預期差異較大

如圖6所示,對“您認為目前農村老年人每月至少需要多少錢,才感到養老不困難”,認為需要100元以下,100―200元、201―300元、301―400元、401―500元、501―600元、601―700元、701―800元和800元以上的農戶分別占3.17%、23.81%、11.11%、24.6%、7.94%、10.31%、1.59%、3.17%和14.29%,其中,選擇比例最高的301―400元這一選項,有60%以上的農戶預計目前老年人每月需要的基本生活費用在300元以上。而現行試點的100―500元的5個繳費檔次下,到期每人每月可獲得養老金金額粗略計算分別是69.03元、79.82元、90.61元、101.40元、112.19元,可見,即使是選擇最高的繳費標準,也不一定能完全滿足農民的基本養老需求。同時,也反映了農民在繳費意愿與其保費需求預期之間存在較大程度的差異。

(五)養老方式傾向

在對“您傾向的養老方式”調查中發現,有53.17%的農戶選擇“子女贍養”的養老方式,該類思想還根深蒂固;選擇自我儲蓄養老的農戶占11.11%;選擇購買商業保險養老方式的農戶占5.56%;選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占24.6%。另外還有4.76%的農戶選擇了一些其他的養老方式。可見,對于農戶來說,選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來養老的意識還不夠強(見圖7)。

(六)對新農保制度的了解途徑

在調查“您通過何種方式了解新農村政策的”選項時,有70.16%的農戶獲取渠道是當地村干部宣傳,7.26%是通過媒體渠道,8.06%是通過鄰居宣傳,剩余的14.52%是其他方式。由此可見,政府宣傳是農戶了解新農保政策的最有效的途徑(見圖8)。

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一部分農戶不愿意參保,原因大致是(見圖9):有14.4%的農戶認為費用太高,有15.2%的認為有子女贍養作保證無須參保,有17.6%的認為保費太低起不到什么作用,有8.0%的是出于其他原因,但剩下的44.8%的農戶則是因為對新農保政策不了解而不參保。可見,農戶對新農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對其是否參加新農保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七)農戶對新農保政策的看法

被調查的農戶對“政府推行新農保政策”的看法也各有不同,有50.41%的農戶認為,新農保政策解決了農民的實際問題,為民謀利;有34.15%的農戶認為,較好緩解了養老壓力,但仍需改進;剩下的15.44%的農戶表示,新農保政策沒有實質性的效果(見圖10)。可見,85%的被調查農民都對新農保政策持積極態度,認為新農保是一項惠農的好政策。此外,對新農保政策持支持態度的農戶參與農保的原因也是不一樣的。如圖11所示,有68%的農戶認為年老之后有保障;有11.2%的農戶是在親戚朋友的建議之下參保的;有7.2%的農戶是奔著政府有財政補貼而參保的;有13.6%的農戶是為了家中60歲以上老人能夠不繳費就能領取養老金。

三、基層干部對新農保險制度的認知

本次調查也向基層干部發放了問卷調查,調查內容包括基層干部對推行新農保政策的看法和建議等7大問題。主要調查結果如下:

(一)贊同新農保制度的建立

新農保是一項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貼、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當地基層干部對新農保的籌資方式持有不同的態度:有接近70%的基層干部對此表示贊同,充分認識到這是一項重要的惠農政策;此外,持懷疑態度、反對態度、無法判斷態度的分別有18.03%、7.38%和7.38%(見圖12)。

(二)對建立和推行新農保制度主要困難和問題的意見

調查結果顯示,50.41%的干部認為面臨的主要困難是“農民的收入低,支付保費的能力弱”,15.7%的干部認為是“農民對有關政策了解不足”,14.88%的干部認為“農民的養老保險知識匱乏”,5.79%的干部認為是“農民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的束縛”,剩余的8.26%的干部選擇了“其他困難”(見圖13)。

(三)對經辦機構性質和人員配備的建議

調查顯示,認為經辦機構應該定為行政機關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基層干部分別為70.25%、16.53%、7.44%和5.79%。

聘用協管員意向十分明確。為了做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對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認為從村干部中聘用協管員協助經辦機構工作的方式可行的基層干部占65.0%,不可行的占20.0%,無法判斷的占14.17%。由此可以看出,基層干部對從村干部中聘用協管員的意向比較一致(見圖15)。圖16顯示,對協管員的月工資報酬的建議,主要集中在100―200元、201―300元和800元以上這幾個區間。

四、結論與建議

(一)主要結論

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驗點標志著我國在農民養老問題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為進一步推進新農保制度建設、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奠定了政策基礎。近幾年來,許多地區都積極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踐,取得一定的成效,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而且,廣大的基層干部群體已經認識到新農保政策是縮小乃至最終消除城鄉差距的重要基礎性工程,擁有較為堅實的群眾基礎。但在新農保的推行過程中還存在著一些有待完善的問題。具體表現在:

首先,經濟方面因素導致一些農民因經濟來源有限、大病致貧等原因無能力參保;養老金發放的標準較低,無法完全保障農民的正常生活開支,也影響了部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此外,有些農戶對新農保政策,對政府的補貼力度、個人繳費的收益、參保的重要性等方面還不是很了解,或對新農保政策的持續性和穩定性有疑問。

其次,新農保制度與其他相關制度的銜接存在缺陷。新農保在推行過程中,必然會與老農保、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還要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這些是新農保推行中需要解決的問題。此外,有關新農保的繳費、補貼、基金管理、問題處理等方面的責任機制和監督機制,也存在財政補助資金不到位、經辦成本問題、基金管理主體的能力不足、代辦行延壓農保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等一系列問題。

再次,繳費標準和補貼標準偏低,按照現行的繳費標準和政府補貼標準,到期農民每月可以獲得的養老金。經估算是69.03元、79.82元、90.61元、101.40元、112.19元五個檔次,這和當地人均生活標準還有一定的差距,絕大多數農民認為這個標準還是較低的。對于財政支付結構和支付能力問題,新農保財政補助是四級財政共同補貼的支付結構;在財政補貼支付方面,據初步測算,縣級財政支付新農保資金約占財政預算收入比例是5.22%,縣級財政是否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和補貼能力還有待檢驗。

(二)政策建議

要加強組織領導與組織機構建設。為了新農保制度能夠長期穩定的建設和發展,應將加強組織領導和組織機構,使該項工作有專業的部門和專業的人員負責,建立縣鄉兩級農村社會保障機構,在人員編制、辦公設施、工作經費等方面為之提供良好的條件,盡快提高基層宣傳和推廣工作的有效性。首先是要建立相關的配套法制和法規,保證新農保試點工作的健康、有序、穩定地發展。應從法律上明確社會養老保險的性質、對象、制度模式、籌資模式和繳費標準等,規范參保者的權利、義務勞動管理者的職責。其次,要適度增加繳費標準和補貼標準。在條件成熟時,可以適度增加繳費標準和補貼標準,從而提高農民到期可得養老金的數量,使新農保真正對農民的養老起到更大的作用。第三,要加強基金的監督和管理,提高基金的效率。建立基金監管責任制,明確各級經辦機構對基金的監管責任,以保證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要在未來較長的一段時期內,大力提高農民收入是各級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同時還應充分考慮不同農民群體之間的差異性。

參考文獻:

[1]劉東燕.廣西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調查報告[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9,(12).

[2]郭景山,張慶君.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行中的難點及對策探討[J].遼寧經濟統計,2010,(6).

[3]鄧大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推行中的難點分析[J].經濟體制改革,2010,(1).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2009年9月1日,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武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這標志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普惠制養老保障的新時代。然而,新農保還處于試點階段,需要在實踐中檢驗之后再去普及。因此,本文在充分理解《指導意見》內容的基礎上,提出試點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和建議。

2009年9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確定從2009年10月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2009年試點范圍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這一制度是保障9億農民老后生活的基本制度,必須要有長遠考慮和科學計劃。《指導意見》確定的新農保政策是在總結我國20多年農保制度探索的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形成的,它在許多方面創新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但是,新農保的《指導意見》畢竟是一個指導意見,它需要在實踐中檢驗之后再去普及。各地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時候,要方向正確、方法合理、手段得當,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堅持新農保的社會保險特征

如圖1所示,新農保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基本模式。這是新農保兩大創新之處。它強調了國家對農民老有所養承擔的重要責任,明確了政府資金投人的原則和要求,這是與老農保僅靠農民自我儲蓄積累的最大區別之一。

新農保制度的定位是社會保險,而且試點的基本原則已經明確為“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那么,在制度實施中就要檢驗是否真正做到了這一點。如果現行農保制度實施過程中,偏離了這個方向,違背了這個原則,就要造成很大的改革成本,付出很大的代價,甚至要重蹈老農保的覆轍。

首先,基礎養老金應該無條件發放。這樣才真正做到公共財政均等化,社會保險全覆蓋的目標。盡量取消個人繳費和子女參保等捆綁式條件,否則就要歪曲新農保的真正性質和價值。地方財政的補貼也應該做到均等化,用于激勵機制的部分盡量減少,應保持在所繳保費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過20%左右,更多用于給全體農民的支出,讓農民能共同享受到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成果。通過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解決地區之間和個人之間的差異。

其次,要體現收人再分配和互助共濟功能。尤其要重視那些收人低的農民。新農保政策關注重點在于老年農民最基本生活的保障。這對于貧困、家庭結構失衡、生活負擔過重的農民最具吸引力。但現實生活的窘迫使他們雖然渴望納人新農保體系卻無力加入。現行農保有偏重有能力繳費群體的傾向。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更注重低收人和沒有能力繳費的那部分群體。

最后,由于新農保的最大創新是引入了財政兜底的基礎養老金,保證了農民基本生存權利,體現了社會保障的普惠性、公平性和基礎性特征。但是由于指導意見規定新農保制度要先在10%的縣試點,造成了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之間的不公平。把本來要體現公平和普惠的制度變成了造成地區差異的制度。所以,這種以公平普惠為原則的制度不應該試點,即使試點也不能時間過長。要盡快實現全覆蓋,避免造成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之間的不公平,使全體國民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二、養老基金的管理、運營與監督

新農保的《指導意見》對基金管理和運營沒有具體規定,在監督方面,也強調政府各機關的功能和責任,歸根結底是在基金監督上,自己管自己,自己監督自己。不論怎么管理,怎么監督都跳不出政府的掌控。建議各地在運行中要有一套自己的管理、運營和監督方案,最好是能引用“第三方管理”或“第三方監督”的機制。可以考慮制度統籌在縣級,基金管理一次到位實現省級管理。在省一級統一聘請專家組制定運營計劃,管理監督運營。

另外,個人賬戶資金的保值增值是新農保制度的最大“軟肋”。從表1可以看出,5年中,1年期存款利率平均為2. 74 %,而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平均為4. 08 % ,  1年期存款利率遠遠跟不上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的幅度。如果在2004年1月存入100元,按1年期存款利率以復利的形式計算,到2009年1月,實際上已經貶值7. 18%,只剩下92. 82元了。

新農保中的個人賬戶積累額會隨著制度的普及而擴大,基金額度越大,保值增值的壓力就越大。如果不保證保值增值,其虧損部分只有政府財政負擔,或者由農民負擔。但是不論誰來承擔都會減少制度的吸引力,影響制度的可持續性。江蘇省把基金的60%用于投資運營,40%用于風險準備金,其收益率達到了4. 5 %,只有這樣才能基本上達到基金保值。

另外,考慮目前保值增值方法和手段等問題的困難,可以考慮用地方政府的補助金來解決保值增值的問題。老農保中,政府補貼2. 5%的利息。這種做法在制度建立初期可以先引用。隨著制度的成熟,保值增值的問題解決了,地方政府的補貼可以考慮用在更需要的地方。

  三、經辦機構能力建設

農保制度從1992年的《基本方案》實施開始,就是社會經辦機構中的弱勢群體。表現為機構不健全、經費不足、人員能力差等大問題。現在開始新農保的試點工作,不久就要普及所有農村地區。它將是我國覆蓋人口最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體系和運營機制。由于制度內容不同,農保無法和城保建立同樣的運營體系,所以,農保就要首先在機構建設上,有一套適合農保制度實施的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這樣才能促進制度的普及,實現全覆蓋的目標。

農保制度實行縣級統籌,縣級農保機構能力建設是最重要的。機構能力建設一方面要有硬件建設,另一方面,農保人才培養、普及宣傳、管理信息軟件開發等都要同時加大投人力度。政府應該高度重視并認真解決農村社保管理機構、人員、經費等問題,盡快將人員和工作經費列人同級財政預算。同時,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管理隊伍,尤其要加大人員培訓力度。要加強信息化建設,研制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管理信息系統,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提供技術支撐。鄉和村一級的建設也不能忽視。把每個環節的機構和人才都準備好,才能使制度順利普及,達到全覆蓋的目標。各級政府應該把農村社保機構的人員和經費列人同級財政預算。

四、建立新農保精確的預算辦法和動態調整機制

《指導意見》給出了現階段的繳費標準和給付標準的計算方法。各地在實施過程中,要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建立養老金浮動機制。包括保費的浮動和養老金的浮動。如果能用地方財政的補貼來建立本地區基礎養老金調整基金是最好的選擇。

另外,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需要精確的計算,年度財政結算和養老金調整機制都需要專門人才和適當的方法來計算,應該有這樣的人才機制和技術機制來支撐本地區的農保制度運營。新農保制度本身包含許多需要算清楚的賬。現在我們能看到的,并且能夠簡單計算出來的是中央財政只需拿出財政收人的1. 8%左右,就可以在2020年實現基礎養老保險覆蓋全國農民。但這還不僅限于財政的問題,還有如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財政困難地區的財政配套、基層社保人員的缺乏等問題。現在對有關養老保險費用的預算只是一個粗略估算,經濟增長速度、農村人口老齡化進程、補貼標準等任何一方面的變動都可能對測算結果產生很大影響。因此建立新農保精確的預算辦法和動態調整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五、建立對新農保試點的評估和監控制度

雖然國家頒布了《指導意見》,可是各地在試點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也逐漸顯現。例如,地方政府用于制度運作的經費不足、業務的進一步規范化、人才培養、機構體制的改善等。一個制度的完善就是在一步一步解決這些問題過程中逐步完成的。所以各地要及時調查研究試點情況,并及時對制度進行評價分析,并加以改進。同時也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監控機制。保證試點順利,盡快普及。

六、新農保制度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新農保制度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又應該是一個具有統一性、協調性和完整性的制度。新農保制度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定位、功能明確之后,要與其他制度更好地銜接。比如與五保戶制度、農村低保制度以及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其中,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與低保制度的銜接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于領取低保的農村居民,是把他們的基礎養老金疊加在低保金之上呢,還是只能領取其中之一?如果只能領取其中之一,那么,他們應該領取低保還是養老金?針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對策,各地在制定政策過程中需要慎重。對農村居民來說,領低保比領基礎養老金合適。一方面低保金的平均額比基礎養老金多2元,另一方面,低保戶還可以享受其他待遇,如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臨時救助。而如果放棄低保去領養老金,就會失去各種疊加救助。基礎養老金是政府給農民每個人的基本保障,是普惠和公平。由于基礎養老金的財源和低保金一樣來自稅收,所以,二者沒有本質區別。如果基礎養老金比低保金高,應該停止低保金,而領取基礎養老金。由于現階段我國低保金比基礎養老金高,基礎養老金相對較低,建議不退低保,領取低保金,保證低收人者能得到其他救助。當基礎養老金達到更高額度,能保證最低生活需求,就要讓低保人員強制退保,去享受國家基礎養老金。

另外,新農保與城市養老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的銜接也是要盡快做出決策的。最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出臺,并于2010年開始實施,這為農保與其他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提供了可借鑒的方法和經驗,但是,由于農保結構和城保結構存在根本區別,銜接起來要有一定難度,銜接的時候要保證農民的養老保險權益不受到侵害是最需要關注的內容。

總之,整合農村社會保障資源,合理分工各個子項目應承擔的責任和應發揮的作用,是新農保制度實施中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任務。

七、進一步完善新農保制度的建議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

一、基本情況

2009年11月,耀州區被國務院批準成為國家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區。目前該區共有農業人口182312人,須參保148800人,60歲以上的老人超過10%。截止6月30日,全區參保繳費117680人,繳費率達到79.1%,基金總額2668.52萬元,其中個人繳費1135.11萬元,各級財政補貼1533.41萬元。目前該區已先行為16794名60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養老金122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正在緊張有序地審核之中。

(一)政府全力推動。耀州區將新農保列入“民生工程”和新農村建設之首,成立了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為14個鄉鎮街道配備了電腦,安裝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軟件系統,抽調540名干部進駐全區189個行政村,并在每個行政村設立了新農保信息員,為試點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充分利用新聞媒體,采取原文刊登、政策解讀、現場直播和舉行首發儀式等多種形式、實施多渠道、多輪次、不問斷的宣傳。并由區上組織對各鄉鎮領導、勞動保障所長等相關業務人員進行集中培訓,組織業務人員深人鄉鎮、村及農戶,面對面答疑解惑。

(二)完善政策保障。區政府出臺了《銅川I市耀州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細則》,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細則規定凡在耀州區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自愿參加。保險費繳費設每年每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同時建立了家庭成員捆綁繳費制度,以家庭為單位核發辦理《參保登記證》,使享受養老金與參保繳費權責對等。對于參保繳費起始日滿60周歲以上的農民,可不用繳費,按月領取55元基礎養老保險金,其符合參保條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應當參保并正常繳費。同時在實行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對70歲、80歲以上人員,市區財政又分別增加基礎養老金10元、20元;對殘疾人參保的,重度的由省級財政按最低檔次繳費標準予以全額補貼。中度、輕度的由市、區財政補貼最低繳費標準的50%。對于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按每人每年定額補貼30元,其中省財政補貼15元,市區財政各補貼7.5元。政府鼓勵有條件的村組,對本村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為了調動各鄉鎮積極性,區政府制定了《耀州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考核獎勵辦法》,將試點工作納入鄉鎮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政府斥資62萬元重獎新農保工作先進鄉鎮和辦事處,用激勵機制促進新農保工作順利開展。

(三)銀行跟進服務。農行耀州區支行作為新農保業務的唯一金融合作單位,承擔著全區新農保養老金的發放兌付工作。農行選擇各鄉鎮有經濟實力、信譽度高的村民作為新農保發放點,并為其安裝了支付通電話,止8月末,共計發放新農保養老金713.67萬元。

(四)農民態度積極。農民普遍認為參加新農保好處很多:一是政府主導,政府補貼;二是零風險.能和城里人一樣養老有保障;三是繳費基數越高、年限越長,領取標準就越高;四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適合農民的繳費能力。在參與調查的50人中,認為新農保政策可以達到惠農目的的占70%:選擇繳費100—200元的,占實際參保人的74%;不愿參加新農保的僅占10%,主要原因是繳不起保費。

二、新農保試點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政策層面。耀州區基本是以家庭為單位開展此項業務,整戶參保的規定,雖然是新農保長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但也增加了擴大參保面的難度,在實際執行中60歲以上老人由于子女經濟條件不一,參保意愿不一.導致個別達到發放養老保險金年齡的人員不能按時領取養老保險金。在調查中要求提高政府補貼標準和提高保障標準的均占40%。部分農戶反映繳費標準可不設500元上限,資金寬裕農戶根據經濟情況繳納,根據繳費標準不同給予不同的補貼標準,也可募集到更多的資金。

(二)經濟層面。調查中,有村干部反映一家三口人均最低標準一年300元繳納,部分特困家庭由于經濟原因參加不了新農保,造成經濟越困難的,越享受不到國家這種優惠政策。這部分人群在不愿參保的人群中占比為60%。

(三)程序方面。調查中參保登記、養老金待遇審核審批要經過村委會、鄉鎮農保所、縣農保經辦機構,環節過多,程序復雜,而且規定身份證、戶口本原件要經過縣農保經辦機構集中審核,一個鄉鎮按2000人計,就要審核2000個身份證、戶口本。耀州區經辦機構5人面對著全區117680名參保人員,工作量非常大。

(四)財政方面。耀州區2009年度地方財政收入1.6億,一般預算支出4.2億,預算支出基本靠財政轉移支付。止6月末,省、市、區三級財政補貼共計1533.41萬元,其中區級財政補貼147.54萬元,占比為地方財政收入的0.9%左右,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五)金融服務方面。調查中有86%的農民認為目前農行在各鄉鎮均沒有網點,農民持惠農卡必須到就近的新農保代辦點或者縣城農行辦理,如跨行取現還要收取手續費,很不方便。

(六)養老金方面。目前耀州區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在調查中農民反映,基礎養老金應以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均純收入作為參照標準,認為月領取基礎養老金額度太低,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的養老問題

三、政策建議

(一)根據農民實際情況,對已年滿60周歲繳費后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老人,規定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但不應作為必備條件,可根據情況靈活掌握。

(二)加大新農保基礎設施的投入和人員配備。目前縣、鄉一級人員非常不足,新農保由村文書代管,工作量非常大,建議給一定的補助,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三)加大對新農保的財政補貼,減輕縣財政壓力,確保“新農保”政策在縣域的可持續發展。對于繳費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適當降低或者由國家新農保基金收益給予一定補助。

(四)新農保業務的合作銀行應盡量選擇有基層網點的金融機構,或者是將支付通電話村村安裝,在為農民提供方便的同時也可減少金融機構費用。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早,發展緩慢,而農村地區對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較強的需求。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為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機。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做好戰略規劃;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與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結合起來;落實實施措施。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是黑龍江省落實和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的一個契機。黑龍江省是農業大省,產糧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實現千億斤糧食發展戰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惠農制度應該在全省提前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這樣更有利于調動廣大農民的種糧積極性,減少外出人員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勞動力轉移和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解決農村貧困問題,讓廣大農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國家經濟發展的回報。

一、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現狀

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起始于20世紀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頒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4年,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方案》的內容頒布了《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機構調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展緩慢甚至陷人停頓狀態。1999年由于國務院決定對已有的業務進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處于半停滯狀態,新參保人數銳減。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個縣(市、區),70%的鄉鎮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截至2007年底農村人口已達1 762. 9萬人,僅有184萬農民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撥付農保基金306. 45萬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領取保費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領取養老金的農民中,領取標準每月只有幾角錢的占25 %,每月領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為例,每年續繳率僅為1%,從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參保人數每年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領取農村養老金,社保部門每月共計發放2 320. 30元,月人均領取6. 5元,其中月領取養老金超過60元的只有7人。可見,雖然黑龍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早,但發展緩慢。

然而,黑龍江省農村地區對社會養老保險有較強的需求。2008年一項對黑龍江省依安縣、雙城市、五常縣、肇東市四個市縣的調查顯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已經成為增加農民收人之后,農民最想解決的現實問題。農民養老觀念開始由“家庭養老”向“社會養老”轉變。農村參加養老保險率低,仍受到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農民的養老保險參與意愿深刻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隨著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家庭養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傳統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農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農村地區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國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機

2009年9月1日,國家出臺了《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任務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國家為每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年齡滿60周歲時開始領取。

2009年黑龍江省的寶清、寧安、依蘭等13個縣市區參加全國首批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使170萬農民受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是黑龍江省落實和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契機,全省要結合省情制定好切實可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方案,進而建立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全省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達到農民生活安康,農業經濟快速發展。

三、黑龍江省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1.做好戰略規劃。國家規定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黑龍江省要力爭在2015年實現全覆蓋,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達到90元,2012年覆蓋率達到60%,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達到75元,2009年試點地區農村參保居民月領取養老金60元,每年漲5元,做好規劃更利于制度實行。

2.制定切實可行的試點實施方案。制定實施方案,必須遵循國家制定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指導意見并結合黑龍江省實際,要區別不同地區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分條明晰試點可能涉及的各個方面的要求、具體實施辦法等。同時要特別考慮農村不同群體的特殊需求。農村特殊群體包括三類人:一是農村的“五保”戶、貧困戶,他們是農村社會救濟的對象。二是失地農民,尤其是進人老年的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勞動能力,又沒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為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首要針對的對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勞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無子女在身邊照顧的單身老人和老年夫婦應該特殊考慮。四是計劃生育戶即獨生子女戶和兩女戶。按現行“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當其夫婦一方或雙方年滿60周歲時,可領取每人每年600元的養老扶助資金,該獎勵只是杯水車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范文第5篇

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約因素

作者簡介:陳美(1982-),女,山東聊城人,聊城大學管理學院教師,碩士,研究方向: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F842.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9)10-016-04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一直是政府和社會關注的焦點。近年來,許多地方通過加大政府投入、創新制度模式,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先期試點,并取得了一定進展。在此基礎上,2009年6月24日,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進一步明確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以及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方式。該會議決定,2009年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以后逐步擴大試點,到2020年前基本實現全覆蓋。該次試點與先期試點的最大不同是,中央財政將出資補貼農民養老,這也是首次在全國范圍內展開試點。本文在論述先期試點實施狀況的基礎上,著重分析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約因素,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現狀

目前,開展先期試點的地區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山東、江蘇、浙江、廣東、安徽、四川、陜西等地。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各地區間經濟基礎差異較大,目前全國還沒有統一模式,以下僅就典型地區加以介紹。

(一)各地先期試點的主要做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北京市開始施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為進一步統籌城鄉發展,自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又開始施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該辦法規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養老保險費按年繳納,最低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最高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全市實行統一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280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列入區(縣)財政預算,并建立基礎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近幾年,青島市積極探索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城陽區開始試點。《青島市城陽區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試行)》規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采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低標準的“仿城”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區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區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當年繳費基數,參保人員按不低于6%的比例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村集體為本村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費,村集體補助費標準由各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當年繳費基數6%的比例確定,村集體補助費全部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區、街道兩級財政分別按照當年繳費基數3%的比例,按實際參保人數撥付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費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主要用于計發參保人員的基礎養老金;養老保險基金統一納入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廣東省大部分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較高,鄉鎮企業發達。比如東莞市,其保險費由市、鎮、村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的繳費基數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從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遞增2.5%。2001~2005年繳費比例為11%,集體負擔6%,個人負擔5%。繳費比例個人部分每5年增加1%,2016年后保持在14%不變。個人繳費的全部加上集體繳費的3%記入個人賬戶,余下的3%計入統籌賬戶,屬于農民養老保險的全部參保人所有,養老金的領取標準按150元的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余額/120確定。

安徽霍山經濟基礎較差,基本上堅持按原民政部的方案進行工作,在資金籌集方面以個人繳費為主。此外,縣財政在每年預算中按上年末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總額的2%予以補貼,納入財政統籌賬戶,由縣財政管理。

(二)先期試點的政策實施效果

第一,農民參保積極性較高。各地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以來,由于政策的惠民性和宣傳工作的廣泛開展,許多農民紛紛參保,某些試點的市區已經實現了全覆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公布的《2008年全國社會保險情況》顯示,截至2008年,全國已有464個縣開展了由地方財政支持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參保農民達到1168萬人。

第二,該制度僅覆蓋有條件的村莊。從心理學角度看,人們在滿足欲望的時間分配上,具有普遍的“現狀偏好”傾向,即偏好當前消費、忽視未來消費。只有在個人平均收入滿足目前的日常生活需求,并留存一定的收入結余的情況下,人們才會考慮今后的養老問題。因此,經濟條件較差的村莊往往被排斥在該制度之外。比如青島市,從2004年起,其全面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黃島、嶗山、城陽三區已實現農民全覆蓋,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主要是被征地農民,經濟條件較差的普通農民的參保率較低。

第三,農民對新農保政策仍存顧慮。從先期試點的實施狀況看,有些不參保農民對政策的信任度不高,認為養老金的繳納并非如宣傳單上所言,以后每年繳的錢會越來越多,負擔會越來越重;有的農民擔心自己省吃儉用繳的錢會被擠占挪用;還有農民擔心自己現在繳了錢,等年老時政策又變了,拿不到養老金,即使拿到養老金,由于政府補貼數額較少,最終每月領取的數額也非常少,跟放在銀行沒有區別,而且物價上漲很快,等十幾年后,這點錢對農民生計問題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約因素

(一)立法保障缺失

早在1991年2月,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就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要求以縣為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自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布實施。但該方案在自愿原則、繳費標準、籌資規定等方面存在缺陷,操作性不強,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穩定。實際上,在舊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上存在的問題無不與社會保障法、養老保障法的缺失相關。舊式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是以政府性法規和民政職能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為主,這些都缺少法律上的保證。這就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少制度上的穩定性,農民與政府之間沒有建立起穩定而持久的契約關系。盡管目前開展先期試點的地區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上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普遍缺乏法律規定性,這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一系列問題,不利于全面試點工作的開展。

(二)部分基層組織對新農保政策的理解與執行存在問題

基層落實新農保政策是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關鍵。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條款是基層組織目前接觸到的比較復雜的政策,如果基層干部文化低或理解能力差,就可能導致對政策吃不透,執行中出現偏差。比如,陜西省太白縣嘴頭鎮某村在先期試點的過程中,就出現過“捆綁”范圍過大的現象,使許多村民不愿接受。該村在要求60歲以上直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老人的兒子、兒媳參保外,還要求孫子輩18歲以上的也必須參保。對此,村民們有意見,認為18歲就開始繳納保費,實在太早了。但在太白縣的相關政策里,60歲以上直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老人的兒子、兒媳必須參保,但并沒有要求孫子輩必須參保。村干部在推行中明顯沒有按照政策要求辦。此外,村民們還反映,各村在執行政策中存在不完全一致的現象,導致村民們對政策的穩定性產生擔心。該問題在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亟待解決。

(三)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落實存在難度

與以往農保制度相比,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新在加大了政府財政的補貼力度。中央財政支持是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一環,但不是全部。在中央財政支持的同時,地方財政還要有相應的配套資金。這對經濟發達地區而言,問題不大。但在我國地區和城鄉發展不平衡、城鄉收入差距拉大的現實境況下,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并不寬裕,涉及上億農民的財政補貼,雖然比例可能小些,但也會讓地方財政“捉襟見肘”。以陜西省寶雞市為例,2007年6月,寶雞市政府出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對60歲以上,符合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的老人,政府每月發給60元養老補貼。勞動年齡段的參保人員由市、縣兩級政府每人每年定額補貼繳費30元,從2009年起,政府財政繳費補貼標準提高,將在原財政繳費補貼每人每年30元的前提下,對按參保繳費基數20%繳納者,財政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按參保繳費基數30%繳納者,財政補貼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據調查,目前在參保人員極其有限的情況下,該市一些窮困縣已出現財力難以支持的情況,隨著試點的擴大,如何解決這些窮困縣的財政支持是一個大難題。

(四)集體經濟薄弱,基層制度缺乏硬約束

集體補助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來源,而這一來源主要來自集體經濟。目前,許多地區尤其是經濟條件較差的中西部地區,集體經濟薄弱。大量的農村集體在“林改”等一系列改革后,集體經濟組織本身已無經營實體,村集體幾乎沒有了收入來源,拿出錢來補貼本村農民是一個很大的難題。此外,從部分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先期試點的地區看,基層制度對集體補助缺乏硬約束,也使得集體補助難以實現。比如,北京市施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規定: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山東威海施行的《新農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鼓勵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這些基層制度規定均沒有對集體補助的數額以及不予以集體補助的懲罰做出明確規定,這為當地鄉村集體逃避集體補助留下了制度空缺。

三、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策建議

(一)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

加快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立法進程是關系到農村養老保險的可持續性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一個根本性問題。為了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正常運行,建議在學習、借鑒歐美各國養老保險立法理論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具體國情,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障立法體系,從法律上確立養老保障制度在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同時,擬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例》,以法律形式明確諸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遵守的原則、主要內容、管理體制、資金來源、支付標準、基金的運營情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監督及相關部門的責任等。各地應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在國家制定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再制定具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與操作平臺。

(二)建立多樣化宣傳渠道,調動農民自愿參保的積極性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然堅持農民自愿參保的原則,要使農民接納它,必須進行充分的宣傳。從先期試點的狀況看,盡管各地政府比較重視宣傳工作,但受經費制約,宣傳廣度還不夠,有不少農民根本弄不清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怎么一回事,致使他們對基本政策心存疑慮。為此,要更好地推進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開展,就要加強宣傳,建立多樣化的宣傳渠道,讓農民充分理解參加新農保的好處。要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對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各項政策進行廣泛宣傳,使這項重大惠農政策深入人心,以此來調動農民自愿參保的積極性。

(三)完善基層組織建設,提高基層執政能力

從先期試點的實施狀況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層執行組織基本上為鄉鎮的勞動保障部門,但有些鄉鎮因為機構設置和經費緊張等問題,勞動保障部門沒有獨立開展此項業務,而是由相關部門配合其共同執行或掛靠在其他部門下來執行此項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帶來了經費、人員配備等方面的沖突和損耗,影響了鄉鎮勞動保障部門的獨立性及其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此,必須進一步確立鄉鎮勞動保障部門的獨立性,明確責任義務,確保人員、經費到位,建立政、事、財分開的制衡機制,這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此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進行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執行隊伍。應選調一批經驗豐富的社會保障工作人員,負責開展這項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人員進行有關政策理解、服務意識等方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以此來提高基層執政能力。

(四)明確中央與地方財政職責,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創新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行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養老待遇,國家財政全額支付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二是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辦法,地方財政對農民繳費實行補貼。鑒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地方財政緊缺的現狀,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50%,剩下部分由地方財政予以補助,上不封頂。地方財政對所有參保農民繳費均要進行補貼。在明確中央與地方財政職責的前提下,要特別注重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央財政資金的落實基本不成問題,而不少地方政府傾向于把財政資金用于“鐵公雞”等固投項目,對于民生方面的投資主動性仍然欠缺。這就需要研究一套中央財政對地方資金使用和撥付的制約機制,并及時督促地方政府落實配套資金。

(五)壯大集體經濟,建立集體補助硬性約束機制

為確保集體補助這一重要資金來源,必須大力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當前,在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城鎮化水平提高的大背景下,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城鄉統籌、城鄉互動的發展戰略,加快推進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發展模式的創新,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的多種實現形式,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總量增長、效益提高、實力增強,逐步形成多元化、特色化的良好發展格局。

在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同時,各地應根據實際狀況,在新出臺的相應政策中明確規定集體補助的數額和不予補助的懲罰,建立集體補助的硬性約束機制。比如,《青島市城陽區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試行)》規定:村集體為本村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費,村集體補助費標準由各村根據經濟承受能力,履行一定民主程序后,按照不低于當年繳費基數6%的比例確定。這一約束機制的建立,有助于集體補助部分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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