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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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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信合作

銀信合作范文第1篇

發行提速,規模加大,短期化收益提高,銀行理財產品整體呈現了急劇“井噴式”增長。

錢!錢!錢!讓人看花了眼。

銀信合作產品,作為銀行理財的一種特殊形式,簡單地說,就是通過信托理財的方式,部分或全部地運用信托平臺來進行投資。

經歷了去年下半年的發行低點,以及今年春節期間的短暫停留之后,目前,銀信合作理財已開始逐步回暖。

“在調整期過后,包括未披露的數據,可以猜測,銀信合作產品基本上已經恢復到了調整之前的一個水平。”一位業內人士對《投資者報》的記者說。

對抗通脹傷不起

自今年2月春節之后,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發行不斷擴大,數量上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35家銀行截至6月17日,年內共發行銀信合作產品2627款,其中,95%以上針對預期收益目標數據進行了披露。

在發行銀行中,以工商銀行、民生銀行和光大銀行的發行勢頭最為迅猛,發行數位列前三,而三家的發行數之和則占據了全部發行總量的半壁江山。

面對市場資金偏緊、央行不斷加息的現實,銀信合作理財的各類產品的預期收益率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但是,“負利率”下,受銀行理財整體抗通脹乏力的影響,銀信合作的表現卻不能令人滿意。

根據近半年的發行數據統計,銀信合作理財的平均收益率約為4.05%,興業銀行以6.5%的平均最高預期收益率排名第一。

在年內投資并到期的1217款銀信理財產品中,約93%的產品披露了到期收益率。

與預期收益目標相比,披露產品基本達到了預期最高收益。

其中,來自華夏銀行的“華夏理財增盈增強型1093號理財產品27天”超預期完成0.3個百分點。

《投資者報》記者研究年內發行和年內投資到期數據發現,杭州銀行和北京銀行表現不俗。不論是產品的設計發行,還是到期統計,其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平均收益均躋身前十。

只是,在年內投資并到期產品中,只有平均收益居首的杭州銀行勉強爬上了前5個月CPI平均線。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在當下與通脹賽跑的命運中,負利率落后的現狀依舊難有改觀。

組合調整傷不起

自去年銀監會發文限制銀信合作以來,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投資策略也發生了轉變,產品在不知不覺中走上了組合運行的道路。

今年前5個月,組合類產品的占比逐月上升。5月份更是達到了年內最高,約92.5%。

“對于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調整主要表現在產品的類別上。”普益財富研究員陳朋真對《投資者報》記者說。

與之前的單一投向不同,組合類的產品主要采用資產池的運作方式。也就是說在產品發行時,先界定一定的投資范圍。但實際操作中,資產池內的資產并非必選項,可根據市場的變化做出調整。

“一般而言,銀信合作的信托產品規模較大,募集難度較高。但是,銀行自身的客戶渠道較多,產品消化吸收能力強。”

一位信托業資深人士對《投資者報》記者說,“通過銀行的拆分,能讓更多的老百姓有機會接觸到信托產品。只是銀行也要從中分一杯羹的,這樣,收益自然沒那么高了。”

“影子”特征傷不起

影子銀行,又稱“影子金融體系”或者“影子銀行系統”,一般是指有著部分銀行功能卻不受監管或少受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金融行為。

在中國,“影子銀行”一般主要體現在“銀信合作”和地下錢莊等金融形式上。

單就符合“影子銀行”特征一說而言,銀信合作目前的規模與位置多少有些尷尬。

不監控,難防系統風險;監控過嚴,又恐怕愈控愈恐。

年初,銀監會通知,重申各商業銀行應于2011年底前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眾所周知,巨額的表外資產潛藏著巨大的風險,往往容易成為監管漏洞,增加信貸隱患,對資產質量監督的難度加大。

今年以來,劉明康已多次在公開場合下表達了對“影子銀行”和銀信合作之類問題的關注,這不能不引起行業的警惕。

銀信合作本身是個大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轉表內,轉哪些?又將如何轉?

帶著疑問,《投資者報》記者進行了多方咨詢,結果發現銀信合作理財針對轉表內的具體細節,各方說法不一,模棱兩可。

第一種通常的解讀為,銀信合作的信貸剝離類型貸款業務、房地產業務和地方融資平臺業務等應逐漸納入表內;

第二種解讀是,現在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資金投向中,具有融資類特征的投資標的例如信貸資產、信托貸款、票據資產和部分股權等項的資產也需要轉入表內;

第三種解讀表示又是銀信合作又是銀行理財的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也都逐漸需要被全部轉入表內;

而第四種解讀則認為,就目前而言,歸屬于銀行理財體系的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與一般銀行理財產品一樣,無需計入表內資產。但是,如此這樣,這類龐大的表外資產便很難說清楚。

看來,銀信合作理財的尷尬地位還將持續。

信托代銷傷不起

現如今,貸款難出,存款搬家,銀行“搶”錢,已遍布大街小巷。

在銀信收緊之后,另類的銀信合作又開始了新的信托代銷之路。

“銀行代銷信托產品。” 高級理財顧問陳力(化名)不止一次地向《投資者報》記者提及,“為了吸引投資者存貸款,增加中間收入,籠絡資產量較大的客戶,銀行也會自己去信托公司找一些項目,代銷信托公司的產品。”

“現在有些銀行或個別銀行以支行的名義也有這樣的項目,但是數量還不是非常多。”陳說。

據了解,在這種新的合作操作模式之中,銀行充當類似中介的角色,將企業(或客戶)同信托公司聯系起來,由信托公司量身訂制資金信托計劃,再由銀行去代銷,以此獲取一些中間收入。

銀信合作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銀信合作 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 人民幣理財掛鉤信托

一、我國銀信合作業務模式的產生及其原因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逐步對外開放和市場對金融產品需求的多樣化,金融業的競爭加劇。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擴大業務范圍,增加利潤,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和信托業紛紛利用各自的優勢,相互合作。在銀保合作,銀證合作業務蓬勃開展之時,銀信合作也不斷的拓展,成為了金融創新頻頻出現的領域。

2005至2006年起,我國銀信合作業務開始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銀信合作的主要業務從原先簡單的合作方式,如資金收付結算,擔保,拆借,授信,銷售等轉變為更能發揮出信托獨特優勢的合作模式,如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資產轉讓信托,融資支持型信托,人民幣理財掛鉤信托等結合信托和銀行的各自優勢出現的創新模式。從2006年下半年起,銀信合作業務規模迅猛增長,全國4家國有商業銀行,12家股份制銀行,多家信托公司都開展了這種全新的銀信合作業務。2007年,這種合作達到了一個高峰。就信托公司而言,2007年全國信托公司管理的各類信托資產達1萬億左右,其中,銀信合作類信托資產就達到4000億。

我國銀信合作業務的開展和快速發展是有著內在和外在兩方面原因的。從內因來說,銀行業和信托業有著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條件。對銀行來說,當前的銀行業正在發生著一場深刻的變革,為了改變傳統的經營和管理模式,銀行有著業務模式多元化,發展理財業務和完善資產負債結構管理的需要,通過與信托合作,銀行恰好可以發揮其信譽擔保優勢,營銷資源優勢和信息優勢,滿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對于信托投資公司而言,面對主營業務開展困難,營銷能力差,理財業務缺乏競爭優勢等多方掣肘,通過利用信托制度本身的優勢,如信托財產獨立管理,最大保護受益人利益,資金運用手段多樣化,謀求與銀行的戰略性合作,是在當前金融環境下求生存的現實選擇。就外因而言,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的從緊的貨幣政策大大收緊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流動性壓力的增加和銀行可貸資金的減少使商業銀行擴展中間業務,完善資產負債管理的需求更加強烈。而與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滿足銀行的這種迫切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銀信合作業務的蓬勃發展。 然而,目前這種銀信合作業務的開展和迅猛發展是否真正能滿足市場需求?是否存在一定的風險?合作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未來的發展趨勢如何?本文從金融創新需求的角度,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

根據金融創新理論,金融創新分兩種類型,一個是需求拉動型,即創新的產生是被動式,零星隨機的,屬于經驗性的創新實踐活動;另一種是供給推動型,即創新是靠方法和技術驅動,屬于主動式、系統的、理論指導的創新實踐活動。由于缺乏系統理論支持,我國目前的銀信合作主要還是在實踐中,通過銀行和信托雙方摸索實現的,是屬于需求拉動型金融創新。這種金融創新模式主要是通過滿足多種需求,如規避風險,合理避稅,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以實現價值的增值。但是,每一種金融創新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在實踐操作中,許多銀信合作產品出現了風險和相關的問題。針對我國市場上存在的紛繁復雜的銀信合作產品,本文從金融創新需求的角度將我國正在開展的銀信合作的業務模式分為以下幾類:(1)為滿足增加流行性和規避風險需求而開展的改善銀行資產結構的合作;(2)為滿足投資人收益需求和規避金融管制需求而開展的人民幣理財掛鉤信托業務。并根據以上分類,具體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人民幣理財掛鉤信托等銀信合作模式展開全面分析。

二、改善銀行資產結構的銀信合作

通過與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貸資產證券化(公募型、私募型)、信貸資產轉讓,票據資產轉讓等業務,銀行可以優化自己的資產結構,緩解流動性壓力,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資本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完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完善內部風險管理,滿足監管部門監管以及銀行內部業績考核要求。但與此同時,資產證券化本身存在的風險和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也使得此類合作的開展十分謹慎。

1.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按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公募型信貸資產證券化和私募型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符合一定標準的信貸資產組成資產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給受托機構(信托公司),由受托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如MBS,ABS,并以該資產包所產生的現金,向投資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在合作中,銀行可以擔任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信托公司則擔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機構,另一家銀行擔任資金保管機構。還包括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和投資者等。具體結構圖如下:

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推出,是由于現代銀行業的發展對銀行風險資產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尤其是在當前緊縮的貨幣政策環境下,通過資產證券化,銀行可使貸款在資本市場上變現,提前收回貸款,在負債不變的情況下改善資產流動性,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分散經營風險,有助于銀行防范和化解可能面臨的流動性壓力,提高資本充足率,同時能夠豐富資本市場產品。而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托的加入,可以利用其財產獨立管理和最大程度為受益人謀利的優勢,隔離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傳導,并最大化各方面的利益。

2005年4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頒布實施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作為第一批試點,2005年12月,國開行和建設銀行同時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分別公開發行了41.77億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和29.26億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資產證券化試點正式啟動。由于許多銀行并不愿意出售其優質信貸資產,所以當時開展這一業務的積極性并不高。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成功發行了首期43.8億元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正式拉開了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第二批試點的序幕。2007年11月,興業銀行與中誠信托合作推出了MBS,銀信合作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進入實質運作階段。

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既給銀行和信托雙方帶來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其風險主要來源于資產池。一般用來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都為銀行的長期貸款,期限長達10-20年,風險很難預測。因此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對進入資產池的資產設立標準,對資產池采取各種信用增級措施,并邀請外部評級機構進行初始與持續的評級,幫助投資者了解其投資價值。

從理論上分析,只要能夠謹慎選擇進入資產池的原始資產,并且客觀地對相關證券進行評級,揭示風險,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業務的開展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此類業務的開展卻比較保守,并沒有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從合作雙方來看,此類銀信合作業務中,銀行處于強勢,對此產品的設計發揮主導作用;信托公司處于弱勢,在合作中十分被動;這一方面使得目前該產品結構不均衡,銀行的利益被優先考慮,而對證券持有人利益保護不利;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目前獲取的信托報酬率較低,不易調動起信托公司的積極性,一旦信托公司尋找到另外的業務機會,此類合作就將難以開展。

從外部客觀環境來看,我國目前審慎管理的金融環境也使得資產證券化信托業務的開展有所局限。一方面,我國銀行目前進行證券化的資產大多是最優質的資產。這些資產本身就具有違約風險低,收益率高的優點。將優質資產再經過復雜的程序進行證券化,并不能從根本上改善銀行的整體資產的質量,相比獲益頗豐的證券投資者而言,銀行本身在資產管理方面的收益并不明顯。但是,如果將銀行的次優,甚至是劣質資產進行證券化,那么銀行將面臨的可能是不可控和未知的金融風險。2007年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就用事實證明了資產證券化本身是一把雙刃劍。顯然,不論是我國商業銀行還是監管部門目前都沒有能力控制和承受資產證券化可能帶來的金融風險。另一方面,通過銀信合作發行的資產證券化債券缺乏一個良好的二級市場。證券化后的債券多被持有到期,顯然不利于相關資產風險的進一步分散。這主要是因為我國商業銀行用于證券化的原始資產都是風險極低的優質資產,債券持有者能夠在承擔極低風險的前提下獲得存款利率以上的收益率,自然沒有交易的愿望,加上我國債券市場本身的不完善,也造成了這一局面。

總之,我國目前開展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類銀信合作主要還是在探索起步階段,通過將優質資產打包出售,以較低的風險對資產證券化這種金融創新進行摸索,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積累一定的經驗。但是,2007年以來的美國次貸危機充分地暴露了資產證券化的潛在風險,此類銀信合作是否會繼續發展下去,還要結合我國金融改革的需求和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而定。

2.資產轉讓類合作。目前銀行和信托之間普遍開展的另一種目的在于改善銀行資產結構的銀信合作業務是資產轉讓類業務,此類業務主要包括信貸資產轉讓類合作和票據資產轉讓類合作。

(1)信貸資產轉讓類合作。信貸資產轉讓類信托產品是指:信托公司發行單一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購買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到期商業銀行承諾溢價回購,或賣出后不再回購,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銀行)做出回購承諾;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向受益人分配。這類信托產品的期限都較短,一般為1年期,甚至幾個月。在具體操作中,往往先由信托公司發行信貸資產轉讓集合類資金信托計劃,銀行隨后發行與信托公司對接的理財產品,與信托公司簽訂單一資金信托合同,信托財產用來購買銀行信貸資產。具體的產品結構如下:

信貸資產轉讓類信托的產生是由于在短期內,銀行往往需要靈活進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完善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指標,此類的合作可以比資產證券化方式更快地以較低成本盤活銀行存量資產,增加銀行的流動性,豐富了人民幣理財產品的種類,增加了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在具體操作中,貸款資產是否為正常類資產,借款人資信是主要風險。所以在合作中,需要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商業銀行,避免銀行為信托財產帶來風險的可能,同時,信托公司要對銀行轉讓的信貸資產進行嚴格的審查,確定借款人的本息償還能力。

考慮到信貸資產的轉讓在法律上涉及與主債權人變更相關的一系列復雜手續,而該類合作時間往往較短,信托到期時,有些貸款并未到期,因此銀行與信托公司通常選擇保證擔保類貸款作為標的,從而限制了該類業務開展的范圍。同時由于許多上市銀行做出的到期回購承諾不被負責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允許做表外處理,也降低了銀行開展這類業務的積極性。盡管如此,由于銀行和信托可以各取所需,目前各家銀行仍與多家信托公司在頻繁開展此類業務合作。

(2)票據資產轉讓類合作。票據資產轉讓類合作是指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開展的銀行承兌匯票的交易。該類合作模式與信貸資產轉讓類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計劃資金購買的銀行資產不是信貸資產而是商業票據,且期限更短,只有幾個月。在票據到期收益率較高時,銀行能獲取較高收益,在資金緊張時,銀行可以通過信托公司的信托資金開展此業務。

2007年11月后,招商銀行總行與深圳國信開始進行此類業務合作,目前這一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由于自2007年底至今,票據市場年收益率達到10%以上,銀行有較大的興趣,正在積極籌劃。但是,由于票據資產本身具有特殊性,票據的真實貿易背景、背書、追索權處理等技術問題比信貸資產轉讓復雜,信托公司在具體票據操作中有一定難度,為控制相關的風險,信托公司要對銀行轉讓的票據進行嚴格的審查,確定票據的真實性,并要求商業銀行在信托終止時溢價回購票據資產,以銀行信用為信托產品提供擔保。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該類業務的發展。

三、人民幣理財“掛鉤”信托

人民幣理財“掛鉤”信托是指銀行發行人民幣理財計劃,向投資者募集資金,銀行再以委托人身份,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將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運用,獲取增值。自2004年以來,我國客戶的理財意識不斷加強,不再滿足儲蓄存款利率,需要高于儲蓄存款利率的理財服務。2005年11月1日起,銀行的人民幣理財業務開始發展。銀行的理財產品門檻低,一般起點為5萬元,且沒有合同份數的限制,募集資金的規模可以很大,但是銀行的資金可運用渠道卻相對較窄,初期人民幣理財資金主要投向銀行間債券市場,購買國債,中央票據等。由于央行不斷加息,且國債、央行票據收益率不高,造成推出的人民幣理財業務業績難以令客戶滿意。信托公司的業務卻可以涵蓋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實業市場,資金運用渠道廣泛,因此銀行轉而將資金投向了收益率相對較高的信托產品,銀信“掛鉤”由此產生。

2007年3月《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生效,其中規定:集合資金信托的委托人自然人不超過50人,資金起點100萬元(指金融資產),還要求委托人出具財產證明。顯而易見,監管部門將信托業務定位于為高端客戶提供理財服務。信托公司無法再繼續向大多數居民募集資金,信托公司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生存壓力,于是信托公司也主動加快了銀信“掛鉤”的發展。

現階段銀信“掛鉤”業務,根據其資金的最終投向,可以分為三大類:貸款類、申購新股類、限售股(定向增發與IPO戰略配售)收益權投資類。主要交易模式如下圖所示:

1.貸款類信托。貸款類信托是指商業銀行委托信托公司設立單一資金信托,銀行將通過發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資金的投向是相應的借款人。

目前,我國政府開始采取貨幣緊縮政策,不斷調高存款準備金率,并通過“窗口指導”要求各銀行壓縮貸款規模。銀行為了調整其存貸比,既要降低貸款規模,又要滿足優質企業客戶的融資需求。貸款類信托業務的開展可以使資金一直在銀行體系內循環,不會損害到銀行的利益。而且還幫助銀行從原始的只經營存貸款業務,以風險較高的貸款利息為主要收入來源,轉變為擴大了風險較小的中間業務規模,增加中間業務收入,將本屬于其自身的信貸資產通過信托平臺,轉換為信托財產。這樣有助于銀行降低風險資產,調整存款貸款比例

興業銀行、民生銀行最早在2006年4月開展了這一業務的合作。該類產品存在的風險主要來源于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借款期間的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等。由于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與信托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信托到期,借款人不歸還貸款,勢必造成銀行的理財產品到期不能歸還,這樣會產生巨大的社會風險隱患。為了較好地控制風險,要求借款人信用等級高,在還款期內有可預測的現金流,有變現能力強的抵質押擔保措施等。

在這類銀信合作業務中,銀行既發行人民幣理財計劃,又對借款人提供擔保,使得銀行利用信托公司變相突破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得超過10%的政策,這不僅使得信托公司在合作中失去主導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中央緊縮流動性的宏觀政策意圖,有逃避管制的嫌疑,加上其自身存在的潛在風險,此類業務的開展還需監管部門的進一步規范。

2.申購新股類。申購新股類信托交易模式是指銀行與信托公司簽訂單一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將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投向資本市場,主要是參與新股IPO網上、網下申購。

由于申購新股中簽率較低,普通中小投資者無法獲得新股收益;銀行發行申購新股類理財計劃掛鉤信托,可以發揮大資金規模優勢,幫助中小投資者獲得平均收益。而銀行也可以借助信托公司的渠道,將理財資金投入股票市場,擴大資金運用范圍,規避資金運用的限制。2007年,中信信托分別與中信銀行、建設銀行合作,實施了至少500億元以上的新股申購信托業務。工商銀行上海分行與多家信托公司開展了名為“靈通快線”的新股“支支打”業務。

因為與資本市場掛鉤,該類業務的風險主要來源于減少或停止新證券品種發行政策風險,市場波動造成上市價格低于發行價的風險,操作風險等。2007年,資本市場的高收益使得申購新股類業務蓬勃發展,然而2008年該類業務的業務量就隨著資本市場的走低而減少。加上證券業協會頒布了規定,暫停了新的集合信托計劃申請網下的新股配售資格,使得信托公司后續申購新股業務的收益率受到不利影響。

3.限售股收益權投資類。一些特大型、行業龍頭的上市公司的IPO戰略配售具有較高的投資價值,一些上市公司質地較好,且定向增發價相對市價而言較低,這些都為銀行的人民幣理財產品提供了新的投資方向。限售股收益權投資類業務基本模式與上兩種模式一致,只是信托資金運用對象成為深圳、上海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與戰略配售。

無論是IPO戰略配售,還是定向增發,該類業務的風險在于:首先,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與投資價值;其次是信托公司購買股票的價格,價格越高,風險越大;第三是證券市場風險,因為信托公司獲得股權后,該股權要限售一年,存在市場價格不確定性。針對以上風險,信托公司通常引入結構分層的方法,即信托產品分割成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次級信托受益權,銀行或銀行推介的客戶認購優先級,享受穩定,適中的收益,風險低,次級受益權人風險高(有可能喪失所有本金),但又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盡管采取了這樣的風險管理措施,銀行在推出此類理財產品掛鉤信托時,也需要對投資人充分揭示正確市場風險。

資本市場走高時,許多信托公司曾開展此類銀信合作業務。結構型收益產品因為能使優先受益人在承擔較小風險的情況下分享資本市場上漲的收益,一度受到投資者的歡迎。但是,隨著2008年股市的走低,許多股票跌破增發價,甚至是發行價,該類結構性產品的收益率受到影響,有的信托公司甚至無法用次級受益人的資金彌補優先受益人的損失。這對信托公司本身是一個巨大的風險和負面的影響。因此,限售股收益權投資類信托的開展慢慢停頓下來,資本市場的萎靡和此類銀信合作業務本身暴露出的問題需要信托公司對該類產品的設計進行更多的反思和總結。

本文從金融創新需求的角度對近年來發展較快的幾個銀信合作類產品進行了分析。這些為了滿足一定的金融需求而產生的創新產品,不僅滿足了市場的相應需求,也充分利用了銀行和信托各自的優勢,開辟了我國金融業的一片新的合作領域。同時,在對這些產品進一步分析之后,本文也指出了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對銀行中間業務的開展是不利的影響,尤其對信托公司而言,更是不得不面對的難題。

相對于銀行,證券,保險而言,我國的信托業長期處于一個主營業務不明的尷尬境地。在經歷了六次整頓之后,銀監會正式明確信托公司的主業為“受人之托,代人理財”。這個定位很好的詮釋了信托制度的特點,卻沒有提供具體的固定業務模式。信托公司只能在這個給定的框架下,利用一切資源,結合市場需求和自身優勢,創造出各種信托產品。盡管創新存在一定的風險,而且許多產品的設計仍不完善,但是信托公司已經開始在現有的金融體制下,充分發揮信托制度本身的優勢,積極尋找市場上不能被其他金融機構滿足的需求,逐步體現出了信托的靈活性等優勢。因此,本文所分析的幾大類銀信合作產品正是信托公司積極謀求生存和發展的有益嘗試。只要信托公司繼續開展創新,同時積極面對困難,不斷進行產品改良以適應新的政策和經濟環境,銀信合作業務的舞臺將更加廣闊,信托公司也能在回歸主業之后真正發揮自身的優勢,不斷發展、壯大。

銀信合作范文第3篇

摘 要 隨著近年來我國寬松貨幣政策的逐步退出,商業銀行過度依賴的存貸傳統業務擴張遭遇規模瓶頸,也在不斷的進行業務創新和盈利模式轉型。銀保合作,銀證合作,銀信合作等中間業務都在如火如荼的展開。隨著銀監會全面叫停,銀信合作業務被推上了風口浪尖。是創新,還是違規?本文通過對銀信合作業務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內涵和潛在風險,并說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關鍵詞 商業銀行 銀信合作 業務創新 信托理財

2010年8月12日,我國銀監會下發《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是繼7月初暫停銀信合作業務后,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銀信業務出臺的更為嚴格的管理規范。與此相對應的是近年來,隨著國家對政府融資平臺貸款清理和房地產行業信貸調控力度的加大,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在規避監管的“夾縫”中迅猛發展,銀行不斷通過銀信合作平臺加大信貸投放的火爆局面。數據顯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該業務規模已突破2萬億。

一、銀信合作業務的內涵及發展動因

銀信合作是指央行為了防止經濟過熱而出臺政策限制商業銀行放貸,迫使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度不超過上一年的一定數額,而現在經濟本身對貸款的需求增量很大,這時候商業銀行為了繞過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銀信合作的方式,通過信托公司來發放貸款。

具體操作是:由銀行作為發起端,通過銷售理財產品集合資金后,由銀行作為單一委托人將資金信托給信托公司,向目標公司發放貸款。這些公司基本都是銀行的長期穩定客戶,資產質量較好,且大部分占用銀行的授信額度,最終的風險是在銀行端。

我國銀信合作業務的開展和迅猛發展存在著內在和外在兩方面原因。從內因來看,銀行業和信托業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條件。就銀行來說,當前我國銀行業正在發生著一系列深刻的變革,為了改變傳統的經營和運營管理模式,銀行有著業務模式多元化,完善資產負債結構管理和發展理財業務等中間業務的需要,通過與信托合作,銀行可以發揮其信譽擔保優勢,信息優勢和營銷資源優勢,滿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對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營銷能力差,理財業務缺乏競爭優勢,主營業務開展困難;通過利用銀信合作這一制度創新,謀求與銀行的戰略性合作,是在當前金融環境下求生存的現實選擇。

就外因而言,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寬松貨幣政策的逐步退出大大收緊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可貸資金的減少和流動性壓力的增加使得商業銀行拓展中間業務,完善資產負債管理的需求愈發強烈。而與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滿足銀行的這種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銀信合作業務的蓬勃發展。

二、現有的銀信合作業務模式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類業務

信貸資產證券化按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募型信貸資產證券化和私募型信貸資產證券化。主要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符合一定標準的信貸資產組成資產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給受托機構(信托公司),由受托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如MBS,ABS,并以該資產包所產生的現金,向投資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在這項合作中,銀行擔任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和貸款服務機構。信托公司則擔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機構,另一家銀行擔任資金保管機構。該項業務的主體還包括信用增級機構、投資銀行和投資者等。

信貸資產證券化類業務既給銀行和信托機構雙方帶來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其風險主要來源于作為信托標的資產組合。一般用來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都是銀行的長期貸款,期限長達10-20年,風險較難預測。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需要對進入組合的資產設立標準,對資產組合進行各種信用評。幫助投資者了解其投資價值和潛在風險。在現實操作中,此類業務的開展卻較為保守,并沒有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二)資產轉讓類合作

目前銀行和信托機構之間普遍開展的另一種目的在于改善銀行資產結構的銀信合作業務屬于資產轉讓類,此類業務主要包括信貸資產轉讓類合作和票據資產轉讓類合作。

(1)信貸資產轉讓類合作。此項信托產品是指:信托公司發行單一的或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購買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到期商業銀行承諾溢價回購,或者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銀行)做出回購承諾;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這類信托產品設計的期限都較短,一般為1年期,甚至幾個月。

(2)票據資產轉讓類合作。是指銀行與信托公司之間開展的銀行承兌匯票的交易。此項業務的開展模式與信貸資產轉讓類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計劃資金購買的資產不是銀行信貸資產而是商業票據,且期限更短,一般只有幾個月。在票據到期收益率較高時,銀行能獲取較高收益,在資金緊張時,銀行可以通過信托公司募集的信托資金開展此類業務。

(三)人民幣理財“掛鉤”信托產品

人民幣理財“掛鉤”信托是指商業銀行發行人民幣理財計劃,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然后銀行以委托人身份,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將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運用,獲取增值。近年來,隨著我國居民的理財意識不斷加強,已經不再滿足于過低儲蓄存款利率,需要收益率更高的理財服務。

現階段,根據理財資金的最終投向,可以分為三大類:貸款類、申購新股類、限售股(定向增發和IPO戰略配售)等收益權投資類。

三、銀信合作業務的創新與潛在風險

(一)銀信合作業務的創新

1.銀信合作是對現有制度約束的反應與突破

《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制度約束引致了銀行的創新需求。銀行與信托機構聯手,正好可以解決這一制度約束,通過銀行理財與信托產品的對接間接投資到上述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使自有的理財產品更具競爭力。

此外,盡管有些項目和企業有著很好的投資回報和發展前景,由于貸款主體和銀行信貸額度的限制,銀行卻無法直接投資。由于信托機構具有寬泛的投資功能,通過由銀行做相關的投資調查和提供必要擔保,由信托機構直接投資于這些項目和企業,可以實現銀行和信托機構之間的雙贏。

2.銀信合作是對收益與風險規制的重構

銀信合作可以打通三大市場的投資渠道: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產業市場。因為信托機構是唯一可以同時跨越這些市場的金融機構。銀行通過運用發行的理財產品投資于信托計劃,可以拓展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渠道。相較于以前銀行理財產品多投資于貨幣市場或債券市場的約束,銀行理財產品的資金就可以借道信托產品流向基礎設施、房地產、金融等多個領域。

銀行可以通過與信托公司合作搶占項目和市場。銀行機構信托機構的合作,其目的并不僅僅在于收取費,更重要的是通過設立信托和購買信托產品,能夠為其客戶提供新的理財選擇,拓展理財市場。

銀信合作業務可通過資產組合有效地分散風險。組合投資能夠分散風險,能夠避免因某一投資項目失敗而“全盤皆輸”。目前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風格較保守、投資渠道較為單一,理財產品具有明顯的同質性。不同的信托產品可以分別投資于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地區和不同的時間。銀信合作中,銀行利用自身掌握的不同信托投資項目的差異和關聯,做出合理的投資組合。通過以銀行理財產品對信托產品的組合投資,可以降低投資組合之間的關聯度,有效地分散風險。

(二)銀信合作業務的潛在風險

1.商業銀行托管過程中的風險

銀監會于2006年的《關于加強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項下財產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2006年8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合資金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必須交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托管。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是希望通過引入銀行監督,防止信托機構的道德風險,從根本上杜絕信托資金被挪用的情況,充分保障集合資金信托財產的安全。

信托財產的收益主要來源于信托財產的運用過程,風險也就主要集中于信托財產的投資運用過程,而非現金管理和分紅等環節。盡管強調信托財產的第三方托管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具有一定的監督作用,但由于信托財產中能夠托管的僅僅是現金資產,而非現金資產并不能由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導致托管機制只能舍本求末。而且,由于托管的相關業務標準的缺失,商業銀行無法準確把握自身在托管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些商業銀行將托管信托產品按照本行的同類項目標準進行重新審核,并按照銀行類似項目的風險控制要求進行風險控制,遠遠超越了賬戶托管的權利與義務,導致許多信托項目的發行因托管問題而困難重重。

2.銀信合作的監管問題

在銀信合作業務不斷發展,創新產品不斷涌現的今天,監管部門正面臨著如何應對創新帶來的風險考驗。商業銀行銷售信托產品、對信托產品提供擔保或后續貸款支持以及發行投資于信托的理財產品等,正在不斷突破約束銀行與信托機構的各項規章制度。一方面,這些突破對推動金融業務的發展和提高效率具有積極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突破和繞開了原有制度體系的監管,可能會導致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失靈。

在宏觀經濟政策調整中,國家往往通過對信貸規模、融資條件等方面的限制,對信貸資金進行引導和規范。由于信托機構可以通過貸款、投資等更為靈活的方式突破這一政策限制,致使需要受到壓制的產業通過信托或者借道信托,從銀行獲得信用支持,導致政策失效。銀信合作業務的開展給了繞開政策限制的機會。一些銀行不能涉足的項目也可以通過信托來完成。面對銀信合作的金融創新可能引致的金融風險、金融政策失效等問題,監管當局應該保持清醒的應對思路。

四、關于銀信合作業務開展的思考

當創新已經開始影響經濟政策的監管效率的時候,采取強硬措施壓制創新,勢必會破壞經濟的連續性并產生諸多問題。從長遠考慮,全面叫停銀信合作業務必將抬高貨幣市場的真實利率。若叫停時間過長,當前適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可能會趨向從緊,不利于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事實上,對于金融創新采取強制壓抑或者放任自流的做法都不可取,需要監管部門以創新的監管思路,審慎地對待。

相對于銀行,證券,保險而言,我國的信托行業長期處于一個主營業務不明的尷尬境地。在經歷了六次整頓之后,銀監會正式明確信托公司的主業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大環境下,我國商業銀行為了轉變盈利模式,提高資產業務管理效率;大力推進銀信合作業務是明智之舉。

銀監會叫停銀信合作的出發點不是單純打壓銀信合作,而是考慮到隱藏風險較大,引導信托公司轉型,擔心影響宏觀調控效果等。目前,無論從銀行、信托公司還是投資者的角度看,銀信合作都存在較大的市場需求。最好的辦法還是通過規則將銀信合作規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銀信合作放行后,對該類業務應該區別對待,對于那些可有可無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可以進行約束,而那些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質量較高的業務,有必要推行下去。關于銀信合作業務的迅猛發展,我認為,在風險管控的前提下,堵不如疏。

參考文獻:

[1]羅志華,李要深,胡蓉.銀信合作:制度約束下的金融創新.西南金融.2007(04).

銀信合作范文第4篇

8月6日,中信銀行昆明分行林爭躍行長一行到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實地考察及業務洽談。在當前經濟環境下,加強銀企之間的信息交流,全面了解企業經營實際及所面臨的問題,探索和創新銀企合作模式,是實現銀行風險有效控制和銀企長遠雙贏局面的必要工作和重要措施。龍津藥業作為本土擁有核心高新技術的成長型制藥企業,是中信銀行現代服務業的重點營銷目標,中信銀行昆明分行將依托專業、優質、高效的技術團隊和平臺為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支持,助推企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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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信合作范文第5篇

中小微企業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主體,融資難是中小微企業發展的主要瓶頸。擔保作為新興行業,增補了企業信用,為中小微企業和銀行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銀擔合作由此成為關乎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關鍵環節。面對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如何構建健康持續的銀擔合作機制,成為擺在擔保業面前的重要議題。

銀擔合作的現狀

行業管理辦法出臺前銀擔合作狀況

2010年3月七部委聯合頒發《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之前,擔保行業并無統一的管理部門和明確的管理規則,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狀況大致如下:

首先,擔保公司繳存一定保證金。出于對擔保公司的信任程度,并考慮貸款資金安全,銀行大都要求擔保公司按照貸款額度或授信額度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或分筆存入保證金(具體比例取決于雙方的合作協議,一般為5%-20%不等,10%較為普遍)。如果客戶無法還款,銀行在擔保公司的保證金里扣除;不足部分,銀行除追收貸款戶外,同時向擔保公司追償。在此情況下,擔保公司為防控代償風險,往往也要求客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其次,規定總體授信額度。銀擔雙方經協商核定一定數額的擔保授信額度(或根據擔保公司在該銀行繳存的保證金數額確定放大倍數,10倍較為普遍),雙方在該額度內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或根據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協商調整授信額度。但通常情況下,銀行均將倍數控制在較小范圍內,高于其心理承受限度即暫停合作。

第三,規定單筆業務限額。銀行根據對擔保公司實力的判斷,規定單個企業單筆授信業務的具體金額,或規定單個企業單筆授信業務金額占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以防控集中度過高而產生大額風險。

第四,規定履行代償期限及金額等相關事項。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或沒有全部履行到期債務,銀行要求擔保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多為幾個工作日)履行全部(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或部分保證責任,支付代償。通常情況下,擔保機構均承擔100%的擔保風險。

行業管理辦法出臺后銀擔合作狀況

2010年是擔保行業的規范整頓變革年,隨著行業管理辦法的出臺,政府從監管層面明確提出了有關銀擔合作的具體條件,主要有:

第一,明確放大倍數。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以其凈資產的10倍為上限。但在具體操作中,有些銀行仍與擔保公司確定總體業務限額;或放大倍數達到8倍左右或更低時即暫停業務;或仍以擔保公司繳存保證金的一定倍數確定限額。

第二,明確單筆業務限額。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債券發行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0%。

第三,明確自有資金投資比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自有資金除了投資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外,還可有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銀擔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

擔保的主要功能是提升企業信用,幫助其獲得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當前,銀行對擔保機構多采取“名單準入、擇優增補、動態監測、實施淘汰”的準入方式,在合作對象的選擇上,往往青睞成立時間較長、具有一定規模、擁有政府背景的政策性擔保公司,民營擔保機構的準入更為嚴格。在業務開展中,銀行幾乎都要求擔保機構承擔100%連帶保證責任(國際慣例通常是承擔50-80%,歐美和日本等信用擔保體系相對成熟的國家,其擔保機構承擔比例為70-80%),擔保公司承保后,銀行幾乎將風險全部轉嫁,擔保公司不僅承擔全部本金擔保,甚至還承擔利息及追償費用的擔保,一旦貸款逾期,多要求擔保公司提供全額代償。除此之外,銀行還采取對擔保機構加收保證金、嚴格保證合同(要求使用銀行的格式化合同)等方式確保其貸款資金安全。此種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機制下,銀行因有擔保而放松了貸前審查和貸后監管,風險全部從債務人轉移到保證人。這種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合作機制,一旦擔保機構出現問題,將會引發大規模的系統性風險。

構建銀擔合作新機制

對于銀行和中小微企業而言,擔保機構的作用都不可忽視。因此,擔保機構和銀行應考慮如何合作共贏。從多年工作實踐來看,健康的銀擔合作機制應是風險共擔、平等互利。從利益角度看,銀行收取利息,擔保公司收取擔保費,雙方都應承擔部分風險成本,此為“平等互利”;從風控角度看,銀行不能只將擔保機構作為風險轉嫁載體,共同分擔風險可避免銀行不作為而造成風險蔓延,此為“風險共擔”。中小微企業融資離不開銀擔合作,更需要健康持續的銀擔合作。

風險共擔的銀擔合作

若要建立對等的銀擔合作關系,就要真正實行風險共擔。對擔保機構而言,其發展主要依靠三大元素:一是信用,這是立足之本;二是資金,這是發展之源;三是風控,這是生存之根。銀行可根據擔保機構的資金實力、信用狀況、擔保業績、代償追償等指標,綜合確定對擔保公司的授信政策,尤其是對實力強、信用好的擔保公司,盡可能取消不合理的門檻,切實降低擔保公司的保證金繳存比例甚至不予收繳,并適度承擔一定比例的擔保責任,讓貸款風險真實的暴露,營造真實、良好的金融生態,不僅能深化銀擔合作,更利于金融業務的可持續發展。而對于擔保機構,應按照自身業務經營方向,獲取相應銀行的信用額度準入,與各層次銀行建立合作關系,充分運用信用放大功能,增大自身的服務能力,提高自身的經營效益,實現“擔保化解銀行信用風險、支持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公司盈利”的最優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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