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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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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

企業稅收籌劃范文第1篇

1債務資本籌集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研究

(1)銀行借款的稅收籌劃。向銀行借款的成本主要是利息。銀行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具有抵稅作用,如果企業能夠與銀行達成某種協議,由銀行提高借款利率,使企業計入成本的利息費用提高,可以降低企業的稅負。銀行也可以某種形式將獲得的高額利潤返還給企業或為企業提供更便利的貸款,達到節稅的目的。在銀行和企業之間有一定的關聯關系的前提下,雙方是可以通過利潤的平均分攤減輕稅收負擔的。由于大多數銀行和企業之間沒有關聯關系,因此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稅收籌劃操作空間并不大。但是,考慮到稅收因素,企業可以選擇不同的還本付息方式來減輕稅負負擔。方法是可以借助計算不同還本付息方案的應納所得稅總額作為主要選擇標準,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小的方案應該優先考慮,同時要將不同還本付息方案下現金流出量的流出時間和數額作為輔助判斷標準。如果現金流出量集中在還款期限后期,則可以因為現金流出時間滯后而享受到相當于一筆無息貸款的好處。如果現金流出量較低,則可以使企業有更多的資金自己支配。

(2)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籌資,可以為公司籌集大筆資金,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得到固定的利息,而債券的利息根據稅法的規定,可以在稅前列支,公司可以獲得所得稅收益。公司債券的付息方式有定期還本付息和分期付息兩種方式,當公司選擇定期付息時,公司則在債券有效期內享受債券所得稅收益,還不必付息。因此,在還本付息的方式上公司可以考慮選擇定期付息。至于債券發行的折溢價的攤銷方法,目前新會計準則規定一律采取實際利率法,因此稅收籌劃的空間不大。

(3)企業間拆借資金,在利息計算及資金回收方面與銀行貸款相比,有較大彈性和回旋余地,從而便于企業間實現某種默契和稅收上的互利。因此這種籌資方式為眾多企業所青睞。此種方式,對于設有財務中心的集團企業來說,稅收利益尤為明顯,因為集團的財務中心能起到銀行的作用,可以利用集團資源和信譽的優勢以整體對外籌資,再利用集團內部各企業在稅種、稅率及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差異,實行逐層分貸,調節集團資金結構和債務比例,既能解決財務難題,又為集團整體爭取到了稅收利益,如果有條件,應盡量將財務中心設在稅收協定網絡發達的地區,這樣可享受借貸款免征或少征預提稅和營業稅的好處。

(4)借款費用的稅收籌劃。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在企業生產經營期間,凡是與固定資產購建有關的借款費用,在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之后予以費用化,計入當期費用。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須通過計提折舊的方式分期沖減以后各期應稅收益,而費用化的借款費用一次性抵減當期應稅收益,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由此可以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企業應在借款費用一定的情況下,盡可能加大計入費用化的份額,獲得相對的節稅收益,即企業應盡可能縮短固定資產的購建期間。

(5)租賃活動中的稅收籌劃。租賃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從企業納稅籌劃的角度看,租賃也是企業用以減輕稅負的重要方法。對承租人來說,經營租賃可獲取雙重好處:一是可以避免因長期擁有設備而承擔負擔和風險;二是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迅速獲得所需資產,這樣做相當于獲得了一筆分期付款的貸款。而且從稅收的角度看,第一,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從而減少利潤,降低稅負,資產也將比用加速成本法在更短的壽命期內折舊完。第二,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降低稅負。相比之下,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更為明顯。如承租方和出租方同屬于一個利益集團,通過融資租賃方式還可以直接把資產在不同利潤水平和稅收待遇的企業間轉移,并在規定范圍內收取盡可能低或者高的租金,目的在于使整個集團享受最低的稅收待遇,實現集團整體稅負最輕。雖然融資租賃的避稅效果更好,但是至于具體的租賃方式是采用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企業還是要根據投資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再結合稅收利益及自身特點,從現金流量、貸幣時間價值、資金成本、風險價值等方面著手,進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做出最有利于企業的選擇。

2權益資本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研究

企業自我積累是指企業在實現自己稅后利潤的前提下,將獲得的利潤逐年進行投資,在企業自我積累籌資方式中,資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為一,因此稅收難以分攤和抵消,難以進行納稅籌劃。而且,將企業自我積累資金投入生產經營之后,稅負全部需要由企業自負。這種籌資方式積累速度比較慢,不適應企業規模的迅速擴大,經過征稅的利潤再投資獲利仍要征稅,即存在著雙重征稅問題。因此,無論從避稅效果還是企業承擔的稅負來看,此種籌資方式都不是最佳選擇。

當公司決定采用發行普通股籌集資金時,從節稅的角度考慮首先要確定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因為注冊資本的大小與稅負有很大關系,如果確定的注冊資本較小,而所需資金較多時,公司可通過籌集部分債務資本來解決所需資金。雖然注冊資本的大小對債務資本的籌集會有一定的影響,但公司可以通過改進管理方法提高公司投資收益率來增加投資者信心,以便籌集到足夠的債務資本,這樣負債的利息作為稅前扣除的項目,就可享受所得稅收益。

3混合籌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通過負債籌資,借款利息和債券利息是在稅前發生的,可以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沖抵利潤,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負。若通過發行普通股方式籌資,股利要從稅后利潤中支付,不象債務資金利息那樣作為費用從稅前支付,因此不具有抵稅作用,這相對增加了稅收負擔。但是負債過高會給企業帶來財務風險,因此企業不可避免要籌集一部分權益性資本,這時可以考慮選擇可轉換債券的籌資方式,可轉換債券因使投資者有雙向選擇權而易于籌集到所需資金,又有利于穩定股票價格,減少對每股收益的稀釋,與普通債券相比除了同樣具有利息抵稅作用外,其較低的利率降低了籌資成本,在轉換為普通股時,無需另外支付籌資費用。利用可轉換債券籌資,既可享受稅收利益又能使資本結構達到理想水平,這種間接的股權籌資方式,不失為一些企業的一種理想選擇。

企業稅收籌劃范文第2篇

關鍵詞:現代企業;稅收籌劃;節稅

稅收籌劃是國外稅務業和稅務咨詢業的重要內容。近幾年來,稅收籌劃在我國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這是由于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壓力不斷增大,促使企業不斷尋找降低成本、費用的方法和途徑。稅收支出是企業成本的一部分,通過稅收籌劃,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認為,在實際應用中,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和特點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實際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稅收負擔的低位選擇行為。即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籌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它是企業獨立自利的體現,也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稅收籌劃具有以下特點:

1)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本質是一種法律行為,由稅收政策指導籌劃活動。即稅收籌劃是在國家法律許可范圍內,以稅法為依據,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在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時,做出承擔稅負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擇,是有別于避稅、偷稅、騙稅、逃稅的行為。

2)超前性。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相對于企業納稅行為而言,具有超前的特點。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如果經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款已確定,就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再進行稅收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

3)目的性。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取得節稅利益。企業的節稅利益可從兩方面獲取:一是選擇低稅負或總體收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但稅收籌劃不能為節稅而節稅,必須與企業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保持一致,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為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服務。

4)擇優性。擇優性是稅收籌劃特有的一個特點。企業在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中面臨幾種方案時,稅收籌劃就是在兩種或更多的方案中,選擇稅務最輕或最佳的一種方案,以實現企業的最終經營目的。對納稅方案的擇優標準不是稅負的最小化而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5)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人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6)時效性。國家稅收政策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變化,注重稅收政策的時效性。

二、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中的實際應用

(一)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集資金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企業可以從多種渠道以不同方式籌集所需的資金,這就需要進行籌資決策。在籌資決策中進行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降低資金成本,優化資金結構,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來講,企業進行外部資金籌措有發行股票和債券兩種形式,從不同角度看,這兩種形式各有利弊。就企業稅收籌劃來講,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更為有利。這是因為,發行債券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利息支出,依照財務制度規定可以計入企業的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作為抵稅項目可在稅前列支,企業也就可以少納所得稅。而發行股票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卻是由稅后利潤支付的,較發行債券方案要多納所得稅。因此,企業籌資時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的前提下,可通過稅收籌劃既能實現資金的籌措又可達到節稅增資的目的。當然,應該注意到,在籌資決策的稅收籌劃中,有時稅收負擔的減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關注籌資中的所得稅,而必須以企業是否能獲得稅后最大收益作為選擇籌資方案的標準。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負輕重,將對企業投資決策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在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從投資方向、投資地點、投資形式及投資伙伴的選擇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優化選擇。

例如,從投資方式來看,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購買企業債券取得的收入需繳納所得稅,購買股票取得的股利為稅后收入不交稅,但風險較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權衡。直接投資涉及的稅收問題更多,需面臨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當企業選擇直接投資時,還要在貨幣資金和非貨幣資金等投資方式上進行比較。企業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被投資企業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如被評估資產合理增值,投資方應確認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轉讓所得數額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五年內分期攤入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被投資方則可多列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減少當期應稅利潤。如評估資產減值,則投資方可確認為非貨幣資產轉讓損失,減少應稅所得額。

(三)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財務政策是指依照國家規定所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規定進行企業內部核算活動。通過有效的稅收籌劃,使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應當注意到,企業財務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故在選擇財務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響應稅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采用何種方法為佳,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應選擇后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這種方法符合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銷貨成本提高,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在物價持續下降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節稅”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潤變動造成企業各期應稅所得上下波動而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

2.折舊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可使得在資產使用前期提取的折舊較多,使得企業少納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延緩納稅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

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殘值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于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企業便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費用列支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對費用列支,稅收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通常做法是:

1)已發生費用及時核銷入帳,如已發生的壞帳、存貨盤虧及毀損的合理部分都應及早列作費用。

2)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帳,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允許列支的限額,將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3)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目的。

三、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稅收籌劃必須以依法納稅為前提,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去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時還得為企業的整體、長遠利益讓路。

4)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稅收籌劃是一種經濟行為,在錯綜復雜而不斷變化、不斷發展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現實環境中,所有的經濟行為都有風險,只不過程度不同而已。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收益與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債務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納稅人應考慮其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的可能變動趨勢等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要在收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必要的權衡,保證能夠真正取得財務利益。

總之,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稅收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納稅人稅收籌劃意識會更加強烈,我國企業將越來越多地利用稅收籌劃來當家理財以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稅收籌劃在我國必將有所發展。

參考文獻:

[1]蓋地。稅務會計與納稅籌劃[M].沈陽: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1.

企業稅收籌劃范文第3篇

稅收籌劃的意義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一般認為,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背稅法的前提下,運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科學、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款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前提是不違背稅法,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少繳稅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進行的節稅籌劃、采用非違法手段進行的避稅籌劃、采用經濟手段、特別是價格手段進行的稅負轉嫁籌劃。

狹義的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采用稅法所賦予的稅收優惠或選擇機會,對自身經營、投資和分配等財務活動進行科學、合理的事先規劃與安排,以達到節稅目的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這個定義強調,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節稅,但節稅是在稅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適應政府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

以上關于稅收籌劃的定義,基本反映了稅收籌劃的內涵,但還存在不足之處,即稅收籌劃的目的表述不當。

無論是廣義定義中的“少繳稅款”,還是狹義定義中的“節稅”,都不應成為稅收籌劃的目的。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一項內容,它應當服從和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在一般情況下,“少繳稅款”或“節稅”能夠增加企業的現金流量,從而有利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單純為了“少繳稅款”或“節稅”,可能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導致企業整體現金流量的下降和企業價值的降低。比如,我國增值稅目前還屬于生產型,企業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向企業提供一份籌劃方案,建議購進零部件,然后企業自制需要的固定資產,因為自制固定資產所需零用料、零部件的增值稅,可以從企業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可行性,也確實達到了“少繳稅款”或“節稅”目的。但是,這種方案企業能采納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競爭日益激烈,如果僅僅為了少繳幾個增值稅就土法上馬,自制生產經營所需的機器設備,往往是得不償失的。要知道,企業產品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生產企業的機器設備。如果產品質量下降,則因“節稅”而增加的現金流量可能會遠遠低于因產品質量下降而減少的現金流量。因此,稅收籌劃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繳稅款”或“節稅”,而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者說,判斷稅收籌劃是否成功的標準不是能否“少繳稅款”或“節稅”,而是能否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稅收籌劃與偷稅避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與偷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從合法性上看,偷稅是指納稅人明確違反稅法的減輕或者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偷稅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其行為的后果要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稅收籌劃則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利用稅收法規、稅收政策做文章,以達到減輕或消除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的行為。因此,稅收籌劃既不是違法行為,更不是犯罪行為。從行為發生時間看,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而偷稅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以后所進行的,是對已確立的納稅義務予以隱瞞和造假,具有明顯的事后性和欺詐性特征。

在實踐中,稅收籌劃與避稅的界限往往難以比較清晰地界定。避稅是指納稅人使用合法手段逃避或者減少納稅義務的行為,雖然合法,但這種行為背離了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

在對待避稅的態度上,各國情況并不一樣。如有的國家認為,稅收不能以道德名義提出額外要求,應根據稅法要求負擔其法定的稅收義務,只要不違法都應允許,不必劃分什么是避稅、什么是稅收籌劃。有的國家則把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將其中的正當避稅稱之為稅收籌劃,在法律上不予反對。我國對避稅的概念在法律上未作表述,只散見于稅收的政策文件和人們的理論探討文章之中,普遍的看法是反對非法避稅,默認合法避稅。國家稅務總局的一位官員在接受一家媒體采訪時所說的一句話很有代表性:“稅收籌劃是光明正大的,而避稅是不倡導的,避稅走偏一步就可能是偷稅。”也正因為稅收籌劃既合法又敏感,讓人既躍躍欲試又本能地警惕,所以它被形象地冠以“黑玫瑰”的名號。

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屬于主觀上鉆稅法的空子,有悖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實踐中不應提倡鼓勵。面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國家一方面可以采取完善稅法、堵塞稅法漏洞的措施,使納稅人無機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上引進“濫用法律”的概念,對納稅人完全出于避稅考慮而進行的交易活動不予認可,并將其視為納稅人濫用了自己的權利,從而在實際的征管中進行“反避稅”研究和稽查。

稅收籌劃的效應

由于收稅與節稅本身存在天然矛盾,而稅收籌劃的節稅指向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偷逃稅,也容易引起稅務部門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反感,所以,稅收籌劃在國內并沒有獲得普遍認知和接受,這些都導致了稅收籌劃往往只能偷偷摸摸地進行,做得多,說得少。許多從事稅收籌劃的納稅人或中介機構也不愿意宣傳他們的經驗和成績,怕自己成為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對象。

其實,稅收籌劃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樣,有利有弊,關鍵是要看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我們不否認稅收籌劃的存在可能會在短期內導致國家稅收收入下降,但我們還應當看到稅收籌劃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問題的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從而導致對稅收籌劃的錯誤判斷。關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從稅收籌劃的微觀效應和宏觀效應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分析。

稅收籌劃在微觀效應上可以體現為三點:

第一,有利于企業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性。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實現不僅要求總收入大于總成本,而且要求總收入與總成本之間的差額最大。在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要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使總成本最小化。企業的總成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內在成本,即外購原材料、外購燃料、外購動力、支付工人的工資和津貼等生產成本和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期間成本;二是外在成本,即國家憑借其權力按照稅法規定強制、無償地對企業征收的稅收。減少內在成本可提高企業總體的經濟效益,減少外在成本同樣可以提高企業的總體經濟效益。因此,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為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將減輕稅收負擔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目標,而稅收籌劃則是企業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便利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是稅收籌劃的最主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稅收籌劃的最大功效是滿足了企業降低納稅成本的需要。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納稅人的法制觀念,提高企業和個人納稅意識。

企業要想進行稅收籌劃,只有深刻理解、掌握稅法,才能領會并順應稅收政策導向,做出理性抉擇。長期以來,我國傳統經濟占統治地位,國有企業統收統支,“大鍋飯”效應較為普遍,經濟主體法制觀念不強,使得企業和個人或不關心稅制,對其中條例不聞、不問、不懂;或全憑人情關系,以言代法,以言代稅,稅收意識淡薄。可見,稅收意識的增強,基本前提是了解稅法、學習稅法,而稅收籌劃以經濟利益為目標,能引導企業自行完成這一過程。從現實征納過程中也不難看出,稅收籌劃進行得早、搞得周全的企業(如某些三資企業、大型企業集團),其納稅意識、納稅行為均令征管機關滿意。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競爭能力。首先,企業在進行各項財務決策之前,進行細致合理的稅收籌劃有利于規范其行為,制定出正確的決策,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財務活動健康有序運行,經營活動實現良性循環;其次,籌劃活動有利于促使企業精打細算、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再次,稅收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必需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因此,開展稅務籌劃也有利于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

稅收籌劃在宏觀效應上可以體現為四點:

第一,稅收籌劃有助于提高國家宏觀調控的效率。

稅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結構、國民收入分配等的一個重要工具,納稅人的稅收籌劃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接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過程。當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制度改革、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時,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客觀上卻使自己的生產、消費活動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引導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產品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體現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于促進資本的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由此可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愈周密,國家的稅收調控愈到位,這對社會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要遠遠大于納稅人所獲得的減稅效益,這應當說是一種“雙贏”的結局。

第二,稅收籌劃有利于完善稅制,促使稅法質量的提高。

雖然稅收籌劃是對不完善、不成熟稅法的挑戰,但同時也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及有關稅收經濟政策的反饋行為,對政府政策導向的正確性、有效性和國家現行稅法完善性的檢驗。因此,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指出了稅法建設和稅制改革的方向和具體方面。根據這些信息,國家可以改進有關稅收政策和完善現行稅法,從而促使國家稅制建設向更高層次邁進。

第三,稅收籌劃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持續增長。從短期來看,稅收籌劃使納稅人減輕了稅收負擔,從而導致了國家財政收入的下降。但從長期來看,由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經濟結構的優化,促進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而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所以,最終的結果是使國家財政收入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效益的提高而同步增長。

第四,稅收籌劃的推行,突出了稅法的權威性、嚴肅性,有利于增加稅收征管透明度。同時,由于第三方稅務等中介機構的介入,形成了對企業和政府行為的并行監督,使雙方能明智地采取合作態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恪守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有助于稅法公開、公正地執行。

企業稅收籌劃應當遵循的原則

在西方國家被視為智慧者的文明行為的稅收籌劃,在我國過去較長時期內卻被人們視為神秘地帶和,直到1994年我國第一部由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副會長、福州市稅務學會會

長唐騰翔與唐向撰寫的《稅收籌劃》的專著由中國財經出版社出版,才揭開了稅收籌劃在我國的的神秘面紗。該書把稅收籌劃和避稅問題從理論上予以科學的界定,正確區分了避稅與稅收籌劃的界限,引導企業正確理解稅收籌劃,并提醒企業必須遏制避稅。6年后,在《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上,出現了“籌劃講座”專欄。稅收籌劃由過去不敢說、偷偷地說,到現在敢說且在媒體上公開地說,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大飛越。

現今,稅收籌劃已經開始悄悄地進入人們的生活,企業的稅收籌劃欲望不斷增強,籌劃意識也在不斷提高,而且隨著我國稅收環境的日益改善和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的增強,稅收籌劃更被一些有識之士和專業稅務機構看好,不少機構已開始介入企業稅收籌劃活動。北京、深圳、大連等稅收籌劃較為活躍的地區,還涌現出不少稅收籌劃專業網站。社會上的各種有關稅收籌劃的培訓班也異常火爆,人滿為患。似乎稅收籌劃是一座金礦,只要進去人人都會有所收獲。其實,稅收籌劃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籌劃適當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但如果籌劃失當,則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損失。

面對這股新興的“稅收籌劃”熱潮,企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在開展稅收籌劃時,不能盲目跟風,應當遵循如下幾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符合現有的法律規范,即所做的稅收籌劃活動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使稅務部門提出異議,也能坦然面對。當然,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復雜,有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也有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還有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的“財稅字”、“財字”,更有國家稅務總局的“國稅字”、“國稅函發”、“國稅明電”、“國稅內電”以及地方政府頒布的和各省、地、市、縣國稅局、地稅局的“XX字”文件,如何把握這些法律和文件,原則上要遵循《立法法》的規定,具體還要看稅收環境,這些全靠稅收籌劃者對稅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職業經驗;二是要注意稅法的新變化。就我國而言,稅法是相對穩定的,但也在經常性地做一些微調,出臺一些補充規定。自20世紀90年代初稅種改革后,我國稅法的大框架沒有發生變化,然而微調一直在進行之中,每年都有變化。進行稅收籌劃就要時時注意稅法的變化,不論是自己制定計劃還是借鑒別的企業的經驗方法,都要注意“時效”問題,否則“合理”就完全有可能演變成“違法”,避稅也就可能演變成偷稅。

第二,合理性原則

所謂合理性原則,主要表現在稅收籌劃活動中所構建的事實要合理,如果構建的事實明顯不合理,不但容易被稅務機關查出,也會無法自圓其說,難以解釋,導致稅收籌劃不成功。

構建合理的事實要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符合行為特點,不能構建的事實無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業的做法照搬到本行業。行業不同,對構建事實的要求就不同。比如,生產啤酒、食品、洗滌劑的公司,其銷售對象均為個體商,大多數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其只關心價格,這就給利用讓利、運費等分解銷售收入提供了廣闊天地。相反,如果把這些辦法搬到生產原材料的公司,就明顯不行,因為其銷售對象主要為一般納稅人,購貨方也要抵扣;二是不能有異常現象,要符合常理。有的產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銷售半徑受到明顯限制,在利用運輸費分解銷售收人時就要注意,不能讓發生的運輸費所產生的運輸半徑,超過正常的、合理的半徑,否則就是虛假事實;三是要符合其他經濟法規要求,不能僅從稅收籌劃角度考慮問題。在現代經濟運行中,股權投資活動非常頻繁,合并、分立、兼并已是正常行為,在此過程中形成大量稅收問題,稅收籌劃空間大,但也較困難。《合同法》、《會計法》等其他經濟法規也約束我們構建合理的事實,如果不遵守就無法通過,稅收籌劃也就不成功。

總之,構建事實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所設計的方案一定要因時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第三,事前籌劃原則

要開展稅收籌劃,納稅人就必須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準確把握從事的這項業務都有哪些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涉及我國現行的哪些稅種?有哪些稅收優惠?所涉及的稅收法律、法規中存在著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間?掌握以上情況后,納稅人便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空間達到節稅目的。

由于納稅人的上述籌劃行為是在具體的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因而這些活動或行為就屬于超前行為,需要具備超前意識才能進行。如果某項業務已經發生,相應的納稅結果也就產生了。當納稅結果產生后,納稅人如果因為承擔的稅負比較重,利用隱瞞收入、虛列成本等手段去改變結果,最終會演變成偷逃國家稅款行為,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比如,在企業籌資活動中,企業可采用多種籌資方式、從不同籌資渠道獲取所需資金。從籌資渠道上,可以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銀行貸款、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借款、融資租賃及發行債券等。權益籌資的籌資方式主要包括發行股票和利用企業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等。籌資渠道不同,資金成本不同,所產生的稅收效應也大不相同。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負債籌資所付的利息可以計入當期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所以負債籌資所需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稅收擋板”的作用。例如,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的情況下,企業支付了100萬元的利息,要減少應稅所得100萬元,從而減少所得稅33萬元,即100萬元的利息支出,實際上企業只承擔了67萬元。而按照規定普通股股息的支付處于稅后利潤的分配環節,不能減輕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即實際支付數額與承擔數額一致,如果企業支付100萬元的股息,則實際承擔的也是100萬元。這兩者差別導致了負債和權益資本對企業的稅收成本和企業價值的不同影響。由此推論,在一定的負債范圍內,企業負債越多,稅收的屏蔽作用越大,企業的稅收負擔越小。而許多企業,總是在進行年初財務預測和資金籌集決策時,不考慮稅收籌劃問題,而是到臨近年底需要匯算繳納所得稅時,才想到考慮節稅的問題,而這時籌集的資金已注入,企業的資本結構已經確定,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的比例已無法改變。于是,就采取譬如把權益資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過做賬改頭換面為內部職工集資款,然后再試圖通過利息的稅前列支來降低所得稅負擔等辦法來進行“籌劃”,可是,這種靠做假來進行的“籌劃”方式,是免不了被稅務機關制裁的。

第四,成本效益原則

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當新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時,該項籌劃方案才是合理的,當費用或損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時,該籌劃方案就是失敗方案。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方案的優化選擇,我們不能認為稅負最輕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一味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往往會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

比如,盡量推遲納稅是稅務籌劃一貫的目的,有人就依此提出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等外購貨物應當盡早購進,這樣企業在早期就可以多發生一些進項稅額,少納增值稅。盡管企業后期的外購貨物會減少,進項稅額下降,從而企業要多納一些稅,但企業仍可以從上述推遲納稅中得到益處。無可置疑,這種籌劃辦法確實可以給企業帶來稅收上的好處,但是稅法規定:工業企業未入庫、商業企業未付款,購進貨物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此一來,企業如果想用盡早購貨的辦法推遲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可能面臨庫房緊缺、存貨占壓大量資金、管理費增加等一系列問題,從而使這種稅務籌劃辦法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可見,稅收籌劃和其他財務管理決策一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只有當籌劃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時,該項稅收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第五,風險防范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范文第4篇

一、正確認識企業稅收籌劃,明確避稅與節稅之間的區別

初談稅收籌劃時,許多人單純的認為僅僅是少交稅,也就是怎么去避稅。而必須明確的是:這種誤解的稅收籌劃即避稅與本文所探析的企業稅收籌劃即真正意義上的節稅之間是有明確的區分的。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看,避稅和節稅雖然都是合法行為,但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鉆取稅法的空子,通過其經濟行為的巧妙安排,來牟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節稅則是依照國家稅法和政府的稅收政策意圖,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對投資、經營、財務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

其次,從行為過程的內容看,避稅、節稅的區別在于:避稅是納稅人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模糊行為”,即介于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之間的,依照現行稅法難以做出明確判斷的經濟行為進行一系列人為安排,使之被確認為非應稅行為;節稅是通過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來替代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最后,從行為后果同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關系上看,避稅、節稅的區別在于:避稅直接導致政府當期稅收收入的減少,而且無助于財政收入的長期增長,國家當然不愿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而節稅一般不會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而且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應用

(一)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在組建過程中,可選擇恰當的組建形式來進行稅收籌劃:

1、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課征公司稅,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課征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2、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一般來說,當外地的經營活動處于初始階段時,公司可在外地設立一個分支機構,使外地的開業虧損額能在匯總納稅時,以保證享受外地利潤時減少總公司應納的稅額。當外地的營業活動開始盈利時,為保證享受外地利潤可繳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稅款,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個子公司。

(二)企業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

1、投資地點的選擇。企業設立地點的確立對企業稅收有較大影響。一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而言,國家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對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立在沿海開放城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24%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設在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則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另一方面,對內資企業而言,國家為縮小區域經濟差異,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3年。

2、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配合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國家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及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因此,對那些資金雄厚、技術尖端的外商,若投資于上述企業就可享受到更優惠的政策。投資者應該在綜合考慮目標投資項目的各種稅收待遇的基礎上,進行項目評估和選擇,以獲得最大的稅后投資收益。

3、投資方式的選擇。直接投資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由于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涉及到公司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投資的一般僅涉及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以及買賣證券征收的印花稅。

(三)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一般情況下,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籌資結構的變動對企業經營績效與整體稅負的影響;二是企業應如何合理調整籌資結構,以同時實現節稅與所有者總體收益最大化的雙重目標。

企業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或股票、租賃等。通常情況下,企業內部籌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機構借款次之,自我積累最差。這可以從空間與時間兩個層面加以分析。從空間上看,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涉及的人員、機構較多,這就為企業尋求降低融資成本和實現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運作空間;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效果雖然不如前兩種方式,但企業仍舊可以利用與金融機構的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尋求一定規模的稅負減輕;企業自我積累方式由于資金擁有與使用者融為一體,稅收負擔難以轉嫁與分攤,因而往往難以實現稅收籌劃。從時間上看,稅收籌劃的長期性決定了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緊密結合,最終籌劃效果需要在一個生產經營周期結束之后才能體現出來。企業的自我積累資金是其長期經營活動的成果,籌集過程非常漫長,而這些資金一旦再投入到經營過程之中,產生的稅負則由企業自身負擔;而負債籌資卻與之不同,其籌資周期較短,并且投資收益可以在企業和出資者之間進行分攤,債權人也要承擔一定的稅負,由于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償還利息后,應稅所得會有所降低。

(四)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在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的同時,也相應在遠期的發展壯大過程中,給國家多上繳稅收。

(五)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和財務成果分配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折舊方面的稅收籌劃。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范圍應執行財務制度的規定,但不同的折舊方法表現為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計入各會計期或納稅期的折舊額會有差異,這個差異使企業財務進行稅收籌劃顯得非常必要。

2、存貨計價方面的稅收籌劃。存貨是企業為了出售、提供勞務或制造產品而儲備的材料或貨物。計算確定存貨成本的發生額和結余額,是為了確定銷貨成本,進而確定企業的凈收益。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進貨-期末存貨。從這一公式得知,期末存貨金額越大,銷貨成本越小,銷貨毛利隨之加大,應交所得稅也隨之增加,對企業不利;反之,對企業有利。對存貨合理決策,可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

3、利潤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股利分配方法。其方式主要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東獲得現金股利,按規定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應籌劃好發放多少現金股利。(2)留利決策。一般情況下,股東往往為了避稅而要求企業不發或少發現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國家有規定,當企業留利超過一定限度時也須納稅,目前我國尚無此項規定。

三、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認真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一)稅收籌劃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涉及籌資、投資、生產經營等過程。它應該服從財務管理的目標,即利潤(稅后利潤)最大化。但是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是籌劃失敗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說,在籌劃稅收方案時,過分地強調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方案的實施會帶來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益的減少,使納稅人的絕對收益減少。

企業稅收籌劃范文第5篇

關鍵詞:煤炭企業 稅收 籌劃

稅收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的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和遞延繳納為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對于企業來說,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而且沒有與之相配比的收入項目,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節約稅收支付等于直接增加納稅人的凈收益,而對于納稅人來說,積極的進行稅收籌劃,減少稅款支出也是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必須做的工作。對于煤炭企業來說,在稅法規范的前提條件下,通過稅收籌劃,選擇怎樣的納稅方案才能使企業更好的降低影響它實現利潤最大化根本目標的負擔,從而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尤為重要。

一、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是經濟和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同時,稅收籌劃也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生活中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稅收籌劃有利于降低企業稅負

企業在籌資、投資等決定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決策中引入稅收籌劃,會對企業決策產生一定影響,使最終收益達到最大化;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對具體某一產品、稅種、稅收政策的籌劃,對企業講稅負降低到最低大有裨益。企業的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減輕稅負,增強競爭力,有效維護企業權益,使自身經濟利益達到最大化。

(二)稅收籌劃有利于增強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意識

在我國,較早出現實行稅收籌劃的納稅人都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在這些企業中有很多納稅先進單位,他們有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和規范的納稅行為,從這點可以看出,進行稅收籌劃本身就是依法納稅意識強的表現。同時,納稅人及相關人員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會更加深入地了解、領會和運用稅法,從而促進會計核算制度的完善。

(三)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

資金、成本和利潤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三要素。而稅收籌劃的目的,正是為了實現資金、成本和利潤的最佳組合。所以,稅收籌劃也是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企業在選擇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時,總是將應聘人員的稅收籌劃知識和能力作為人員錄取的重要標準之一。稅收籌劃的發展程度,實際上是衡量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

二、煤炭企業的納稅籌劃對象

納稅籌劃對象是納稅籌劃所針對的客體,是納稅籌劃的內容,也可以說是影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各種因素。納稅籌劃是一項復雜的管理活動,如果沒有清晰的工作對象,就會使工作陷入混亂,既做不到系統和完整,也抓不住籌劃的重點。煤炭企業納稅籌劃對象主要包括納稅籌劃的行為對象(包括籌資、投資、經營和分配這四類經濟活動)和納稅籌劃的要素對象(包括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納稅地點等等。)

三、煤炭企業總體稅負分析

2004年以來,隨著世界范圍內能源緊張狀況的持續,煤炭價格上揚趨勢明顯,煤炭企業大面積巨額虧損局面逐步得到改善,煤炭企業稅收貢獻也在逐年提高,對國家稅收和財政收入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但財稅政策沒有相應的變化,呈現一種煤炭企業嚴重危機時缺乏扶持與鼓勵,生產經營形勢好轉時稅費負擔不能及時調整的局面,稅企之間良性互動機制尚未形成,煤炭企業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及成本費用核算體制改革嚴重滯后,十分不利于煤炭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形成,與煤炭企業在整個國家能源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協調。

由于煤炭企業屬于采掘業,煤炭生產成本中的物資消耗不構成產品實體,在煤炭產品成本支出中原材料消耗在整體成本投入中所占比例較小(我集團公司在18—20%),而煤炭企業的“大自然”成本—土地塌陷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環境治理備用金等方面的投入大,得不到正常抵扣,導致煤炭產品的進項稅抵扣相對較少,造成煤炭行業稅負明顯大于其他行業,成為工業領域稅負最高的行業之一。除此之外,煤炭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雙重征收,再加征鐵路建設基金,長期積累的稅費重疊等問題,更進一步使煤炭行業的經營舉步維艱。近年來,隨著煤炭市場好轉,煤炭銷量增加,煤價呈恢復性增長趨勢,煤炭企業銷售收入增加,增值稅負擔也隨之大幅增加。

稅收制度與煤炭企業的健康發展煤炭作為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產業,應當統籌其開采和利用的整體規劃,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在稅收、費用的征收方面,不規范、不統一,造成稅費征收了,卻得不到有效綜合利用的局面。煤炭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與稅收息息相關,煤炭企業的效益評價離不開稅收要素的制約。煤炭事業要對國民經濟做出與自身條件相適應的貢獻,參與和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讓全民共享改革開放的豐碩成果,促進民生,稅收在這個層面上的意義十分深遠。煤炭企業要在今后進一步融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積極投入市場競爭,推進自身的超常規發展,取得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突破,就需要不斷地在財務核算、成本核算方面進行深入改革,認真了解和研究稅收制度。在全面拓展共同利益基礎上,形成煤炭企業的利益共同體,協力反映共同利益訴求,主動介入財稅體制改革進程,支持煤炭企業技術與裝備水平的不斷提高,保障煤炭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煤炭企業稅收籌劃的誤區

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知識含量很高的復雜勞動,要達到預期的效果,除了籌劃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才能和原則性之外,還要選擇合理合法的途徑加以運作,才能獲得良好的效果。然而在煤炭企業,很多人(包括為數不少的財務人員)對納稅籌劃工作還存在著很多誤區。

(一)對納稅籌劃認識上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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